公费读博后跳槽,法院:赔偿80万!
2022/3/22 15:31:13 阅读:236 发布者:chichi77
医院投入大量成本培养医生林某出国进修、读博,而林某在第二次公费进修——攻读博士学位,学成后不肯回原单位复职。最近,林医生的“老东家”将其起诉到法院,索赔损失及违约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违背诚信原则,判决林某赔偿80余万元。
累计十二年服务期,换出国进修、读博
林某现住杭州,原是余姚一家医院的医生。2011年6月2日,医院选派林某去美国进修学习,时间为两年,并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约定,林某进修结束后必须按时返院,并在该院工作服务十年以上;回院工作不满十年的,资助款需根据实际工作年限按比例退回,且林某需支付院方10000元/年的技术投入资金补偿费。此后,林某按约进修,期间共收到院方支付培训费、差旅费、工资等32.9万元。
来源:宁波晚报
2013年8月,林某结束进修学习,返回医院上班。
在工作两年多后,林某又向院方申请攻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院方配合办理了解除聘用关系手续。为此,双方还签订了《攻读博士研究生双向协议》,协议中约定,学习期间,林某虽解除了与院方的聘用关系,但院方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同时约定,林某博士毕业后须履行承诺回到医院工作,若违反此承诺,林某须给予院方按照读博期间补助标准2倍的赔偿金。林某博士毕业后须在医院服务不少于十年,不足服务年限的,根据实际工作年限按比例支付赔偿金。
因此时林某仅工作了2年多又再次签订培养协议,所以第一份培养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其实是暂停计时,而非第一份培养协议仍继续计时或协议失效不再计时。按两份协议的规定的服务时间,林某在博士毕业后为该余姚地区医院工作的头8年是在完成两份协议规定的服务期,之后两年才是单独完成博士相关协议的服务期。所以林某是用实际累计服务十二年的协议换来了两次公费进修的机会。
2015年9月起,林某前往高校就读,期间院方根据协议先后向林某支付经济补助总计24.4万元。
2019年3月,林某学成即将回归,医院却收到了林某的书面告知书,称其将入职浙江某医院。
2021年4月,老东家将林某起诉至余姚法院。
法院判决:有违诚信,支付违约金等8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两份协议书中约定十年服务期,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告均应按约履行。
关于第一份赴美进修前签订的《协议书》。原告主张10000元/年的技术投入资金补偿费,性质等同于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因此10000元/年技术投入资金补偿费合理合法,根据被告实际服务期限26个月,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培训费用、技术投入资金补偿费等33.6万元。
关于《攻读博士研究生双向协议书》。原告已按约支付被告经济补助24.4万元,但被告博士毕业后从未在原告处工作,故被告应退还该笔经济补助24.4万元。
同时,被告未按约返回原告处工作,显属违约,该份协议中约定的另一倍赔偿金实际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违约金。对此,综合考虑被告违约行为的情节、过错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法院认定被告应全额赔偿原告24.4万元。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培训费、经济补助,支付技术投入资金补偿费、赔偿金等总计82.4万元。林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宁波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宁波晚报
公费学习后跳槽
选派员工订立合约进行培训进修并在合约中规定服务期已经对各种类单位而言是非常常见的人才培养方式。当然,在公费培养完成后选择跳槽的更是大有人在。
小编在留学期间就有同学是这种医院选派的公费留学人员。因为小编之前遇到的所有公费留学生皆是申请了国家或地方奖学金的,她还是我们遇到的第一位由单位选派单位出资留学的同学。当时我们出于好奇询问了她之前是在哪里工作,是不是回国之后就真的会继续回去原本的医院工作。ps:我们当时遇到的工作后还出国读书的多数是辞职后自费留学的,还有的是申请到了奖学金后辞职留学或者是辞职之后申请到奖学金留学的。
当时我们从那位同学那里得到的回答是:“不回去啊。回去之后很可能回不到原本的岗位,而是去一个更差的。反正从我知道的情况看,不值得。目前我首先不考虑回去,回去了能升职的话,也许会回去。”
因为跟那位选派留学的同学不是同一届的,也就是正好在同一门课上遇到了。所以那位同学毕业之后,究竟是像她自己说的那样去了北上广,还是像我们原本以为的会回到之前的医院工作就不得而知了。
本文来源:宁波晚报、解螺旋
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