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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什么是法治?为何选择法治?法治面临哪些当代挑战?

2023/9/26 14:33:14  阅读:58 发布者:

法治的文明根基及现代转型

来源:“复旦大学法学院”微信公众平台。为塑造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平台的风格,微信推送的外标题系编辑根据文章理解所加,不代表作者立场。

202391215:00,复旦大学法学院“推开法学之门”新生入门系列讲座最后一讲“法治的文明根基及现代转型”在廖凯原法学楼一楼报告厅进行,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王旭教授主讲,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杜仪方教授主持。

王旭教授首先表示,对于初次踏入法学殿堂的学生而言,理想教育、人格教育的意义远大于具体知识的讲授和介绍,因此,本场讲座选择了法学学科中最基础、最根本的概念“法治”作为主题。王旭教授指出,学习法律知识、从事法律事业,不仅需要理性的牵引,也受到激情的感召,法治是最能够激发法律人激情、最值得法律人拥抱的理想生活状态。人类的法治文明经历了漫长的演变与发展过程,但其根本内核具有一贯性。

一、法治的概念及其历史脉络

从字面上看,“法治”即依靠法律和规则进行统治,这是“法治”最基本的含义。人类法治的观念可以追溯至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是公认的西方第一位提出“法治”的人,在他看来,“规则之治、众人之治优于一人之治”。亚里士多德的“法治(Isonomia)”,包含两层基本含义:第一,规则的一致性、平等性,即同样的规则必须在其适用范围内同等地适用于每个个体;第二,规则本身的正义性,即良好的法律并非出自一个人(哲人王)的意志,而应体现生活共同体的共同的善。王旭教授提醒,法学生不应成为法律的奴隶,而应驾驭、使用法律,因此,必须对制定法保持一定的清醒和理性,对规则保留一定的怀疑和批判。

古罗马时期,人类法律第一次理性化、世俗化,逐渐形成一套延续至今的概念、原则和体系。西塞罗认为,法治意味着用世间永恒的理性去实现普遍的正义,弥散于宇宙空间之中的普遍理性高于世俗的成文法律。乌尔比安则认为,法即正义,正义则是指让每一个人得其应得,即在一定标准下的分配均等。可见,在古罗马时期,平等性、普遍性、正义性等法治基本观念即已展现其文化基因,并持续影响至现代文明。

在漫长的中世纪内,罗马帝国分裂为大大小小的领主国家,村、镇、郡、庄园等自治单位各自建立了不同的治理标准;同时,基督教的统治使得神法和人法并存,后者包括庄园法、城市法、习惯法等。因此,“法治”普遍性、平等性的内涵被削弱了,“法治”观念发生了两个变化:第一,法律被用来解决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法律成为调整庄园采邑经济中农奴与庄园主的人身和经济依附关系的手段,并强调统治的有效性;第二,庄园间频频发生土地兼并战争、宗教战争,国王若不能保护好子民、土地和财富,其统治便摇摇欲坠,战争催生了朴素的人权观念,但这些权利并没有对抗国家的效力,也没有不可剥夺性,更多停留在观念层面面。

1617世纪,地中海沿岸进入文艺复兴时代,逐渐强调人本主义。欧洲文明开始重返古典文明,普罗泰戈拉提出的“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者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者不存在的尺度”再一次被提及和回顾,人面对上帝开始产生怀疑。在15世纪末出版的《论人的尊严》一书中,意大利神学家米兰杜拉提出,虽然人是上帝的产物,但上帝给予人以理想生活方式的选择权。经过宗教改革,上帝和人之间的僧侣阶层被消解,人们对法律的理解从统治工具和神性表现转变为人自身理性的体现。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提出,法是人的理性的体现,人可以自己发现事物理性,并由此制定规则。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质疑宗教对人的禁锢,思考法治应当服务的对象。17世纪自然法思想的旗手约翰·洛克提出了“自然权利”的概念,认为人之为人,具有天赋的权利,法治便是为了保护这些自然权利、约束政府权力的装置。由此,“法治”具有了现代含义,即法治的核心在于反对专制,反对权力的恣意和没有理由的暴政,是人结束自然状态、走向社会状态的社会契约。

1718世纪,美国的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把作为理念的法治变成了成文的法律。法国的《人权宣言》、美国的宪法和各州的《权利法案》,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通过法律限制专政。从而,法治由一种观念变成了具体的条文制度,可以执行、实施,保护人的权利。此后,法治越来越强调其人权保障功能和对裁量权的限制。19世纪普通法传统里最伟大的英国宪法学家戴雪在《英宪精义》里将法治原则概括为三点:第一,任何人非依正当的审判和法定的根据,不得承受法律的负担。第二,任何人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每个人只有通过普通法院的管辖才能明确其权利和义务,而普通法院也必须平等地将法律适用于每一个人。第三,个人的权利必须通过普通法院审理的特定案件来明确。

20世纪以来,“法治”基本形成了一些共通的原则和基础,表现为“作为形式的法治观”、“作为程序的法治观”和作为“作为实质价值的法治观”三个基本理论层次。法治首先表现为一组形式美德。诸如,第一,平等性,即应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将法律严格地适用于每一个人。第二,公开性,神秘是法治的天敌。第三,普遍性,法治应当在其范围具有时空上的普遍效力。第四,稳定性,法律不能朝令夕改。第五,约束和控制裁量,现代法治的核心要义便在于控制和规范裁量这一选择空间,否则就会走向人治和权力滥用。也正因此,法治成为了“说明理由”的事业,规则以说理为基础,公众遵守的不是规则本身,而是规则背后的理由。

上述法治的美德还要依靠一些机制和程序方能实现,现代国家这一庞然大物的约束必须依靠程序机制。程序正义表现为如下几条原则:第一,回避原则,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第二,听证原则,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处分前都有权发表意见、表达抗议、说明理由。第三,受到法律公平对待和救济的原则,没有法律专业人士提供帮助,普通人面对精密的国家机器将显得非常无助。

除了形式和程序的要求,现代法治还追求实质价值。经过两次世界大战的反思,人类提出,法治应当促进和服务于一些实质的价值,而不能是空洞的、形式的。从中国的法治语境和发展历程来看,尤其值得注意这样一些价值:第一,人权,例如,中国《宪法》第33条明确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核心原则。第33-50条明确规定了公民个人的权利,任何公权力侵犯、不当限制人权的现象都是法治对抗的对象。第二,安全,通过法治坚持和维护总体国家安全观,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尤其是政权安全和制度安全是重点,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科技、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第三,效率,在工业文明和信息文明交融叠加的时代,效率价值愈加突出,例如,知识产权法的存在即是为了保护创新成果,法治作为现代经济的制度引擎,应当具有改善营商环境的作用。

王旭教授总结,上述法治的形式观、程序观、实质价值观构成了现代法治文明的三大层次。

二、法治的文明根基

王旭教授指出,人类社会选择法治作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一大原因在于法治的文明根基。

首先,法治有深刻的人性根基,回答了人应如何面对自己的问题。启蒙思想家普芬道夫提出,人有反社会的社会性。亦即,人性中存在社会性的一面,人类难以适应离群索居的生活,注定渴望守望相助的状态;人性也具有反社会的一面,人与人之间很难友爱互助,常有猜忌和争斗。面对并非白璧无瑕、完全利他的人性,人类需要法律来实行有效的治理。对此,麦迪逊清晰地总结了西方法治的人性基础:“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如果政府也是天使就不需要宪法,正因政府并非天使,而人也会作恶,所以才需要宪法的锁链。”西方法治文明的第一个根基就在于对人性的不信任。不过,东西方对于人性根基的认识并不完全相同,中国历史上有很多对人性光辉灿烂的礼赞,例如,孟子称“人有四端”(仁义礼智),王阳明称“人皆可以为尧舜”,均表明中国礼法结合、外法内儒的传统,具有一套丰沛的道德资源用以调整社会关系,对人性的庄严和境界有深深的期待。因此,中国与西方的法治道路并不相同,习近平总书记曾有概括“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大的特点,也是中华法治文明的根基。

其次,法治有深刻的戒备权力的根基。阿克顿勋爵指出,“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法治的精髓便在于对恣意权力的控制。美国法学家托马斯·潘恩在《论人的权利》中指出,美国并非单纯地追求独立事业,不仅是简单追求脱离宗主国,而是要为现代政治找到真正的标准、为整个人类文明找到权力受到约束的根基,后者便是建立在同意政治基础上的宪法秩序,以及通过正当程序实现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因此,在西方的法治观念中,权力是一种必要的恶,会给人权带来各种践踏和伤害,法治正是为了保障个体权利、保证公共权力的有效运行,使得个体结束自然状态,走向共同体的文明状态。

最后,法治的第三个文明根基是特定的经济社会条件,后者催生了对于法治的具体理解。法治不会超出其时代的经济社会条件,工业文明时代对于法治功能的理解是消除危险、恢复秩序,因为工业文明是机器主宰产业链的时代,存在诸多现实危险,如汽车可能撞死人、工业可能大规模污染环境、机器可能致人身和财产损害。工业文明的底层逻辑带来了诸多现实危险,法治的功能便在于消除危险,因此产生了大量维护公共安全、社会安全的法律,用以在机器横行的时代抵御危险。到了信息技术时代,危险的世界观向前发展为更不确定的风险世界观,信息技术文明由一套算法支撑,算法通过获取信息可以发掘、归纳并集成更多未被掌握的信息,例如,大数据能够通过收集网上购物浏览的痕迹、打车记录等,对个体进行精准的人格画像。正因信息不断叠加,未来的不确定性愈加增长,风险世界观支配的法律文明不仅要消除危险,更需要预防风险。

三、法治在当代社会的挑战及其转型

王旭教授指出,当下的法律文明与清末修律、新中国立法时已截然不同,法治的转型是必然的宿命。转型的前提是面临挑战,为此,必须看清挑战,分析挑战,并迎接挑战。王旭教授认为,当今的法治面临如下挑战:

第一,权力的碎片化。传统观念认为“权力”基本等同于国家权力,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权力等,其因可能伤及人的自由和尊严而需要控制。但是,在今天,这种权力正在迅速社会化和碎片化。例如,高校制定了大量的规则,学生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相当程度上托付给了学校,后者就承担了一定传统国家权力的功能;大量头部企业、平台在为言论自由设定议程、标准和后果,从而为自由划定边界。可见,法治的敌人不再是国家机器,而是碎片化的社会权力。

第二,社会结构的急速变迁。在危险世界观向风险世界观的急速转型下,法律人要学会与不确定性一起工作。例如,《食品安全法》的修改需要考虑对转基因食品的规制,尽管自然科学上尚未明确其对人体是否有害,立法者仍然需要作出选择。法律是追求确定性的事业,但法律人要学会面对超常规的事态。如何突破社会秩序的大转型、社会技术的超常规发展,是法治面临的第二个挑战。

第三,多元价值观。在21世纪,地域、职业、性别等差异带来了多元价值观,后者挑战着法律的统一治理。英国法学家约瑟夫·拉兹提出,法治最大的功能是让人们在意见相左的情况下保持行动一致。换言之,法治通过排他性的力量保持行动一致,使人们在道德判断时不伤害他人,以此助推每个人互不妨碍的道德自治。但是,在今天,道德自治也是困难的,道德撕裂感显著存在于群体之中,填补多元价值社会的道德缝隙是法律人的难题,需要高超的论证技术和能力,并向公众展示法律的理性。在多元道德观的时代,如何有效实现法律对人类行动一致性的维护、防止多元价值观的破碎,是法治面临的前所未有的挑战。

第四,如何面对人的主体性的改变,即AI时代的到来。在工业文明时代,客体永远无法驾驭主体;但在信息技术时代,客体可能摆脱主体控制,人类的主体性面临挑战。而法治恰好建立在人类清醒的主体意识之上,需要独立意志来调整社会关系。一旦机器超出主体的控制、机器对人立法时,人类的法治观就会彻底崩塌。鉴于此,人类需要学会如何与机器共存,如何与AI共享法律。

四、结语

王旭教授提出了对年轻学子的期待,面对法治文明的当代挑战,希望法学新生们不要绝望于主体性的坍塌,要为人类浩瀚的法治文明寻找新的灯塔。

最后,路平新老师分享了自己听讲座的感受,并对讲座进行了总结。

转自:“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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