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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基础制度建设:日本的实践与启示

2023/8/9 10:29:56  阅读:50 发布者: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3年第7P13P14

作者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日语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摘自《日本学刊》20231期,李树民摘

2022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从完善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四个方面,提出了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的具体实施措施。同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再次表明了市场基础制度规则建设的重要意义,为中国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指明了方向。四个方面的制度建设是一个有机整体,通过各自不同的机制减少交易成本,共同促进统一市场制度规则体系的构建,进而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在日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和全国统一市场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早在江户时代后期,日本全国统一市场的雏形就已显现,此后又经历了“明治维新”和战后经济改革才得以最终形成。20世纪80年代以后,日本顺应经济全球化潮流,实施了一系列“规制改革”,使日本国内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且与国际接轨。日本是后发型发达经济体,与欧美国家相比,日本的中央集权色彩显著,国家干预经济的力度大,制度与中国比较接近,其市场基础制度建设与国内统一市场形成及完善的经验教训对中国更具借鉴意义。

日本型市场体系中的四大基础制度

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70余年不间断的市场基础制度建设,日本破除了各种显性和隐性障碍,不仅在城乡、区域之间实现了市场互联互通,而且形成了由土地、劳动力、金融、技术和数据、能源、流通、生态环境等市场组成的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统一大市场体系。综观日本的国内市场,除了具备竞争性、开放性、规范性、有序性等发达国家市场的共性外,还有其自身的特点,表现为国家干预性强、同质性强和行业集团控制较强。长期以来,制度规则体系构建是日本型市场体系建设的核心问题,加速推进了日本统一大市场的构建和完善。日本十分注重完善产权保护制度,通过确立市场规则、扩大市场准入及退出的自由度等措施完善市场环境,通过确保市场竞争完善市场功能,通过信息公开、完善信用保险等减少企业风险、维护投资者与消费者权益。这些原则和举措与中国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和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内容高度一致,表明中日两国都需要构筑和完善类似的现代市场制度规则体系。

日本的产权保护制度建设

在日本,私营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体,私有财产制度是市场经济制度中最具代表性的制度,保护产权是维护市场运行的根本。日本的产权保护制度可以分为保护有形产权和保护知识产权两大部分。二战后日本制定的“和平宪法”及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的政策体系,为保护这两大产权奠定了制度基础。

明治初期,日本没有确立知识产权相关制度,外国专业人士的权利无法得到保护,因此受到外国政府的一定压力。在多种力量的共同推动下,日本政府开始设立产业知识产权制度。《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等产业知识产权系列法律的早期版本都是在明治时期就已经颁布施行,1959年经历过一次集中修订并延续至今。从战后初期直到20世纪70年代,日本政府为了发展经济,大规模引进和模仿西方国家技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相对较弱,知识产权政策主要着眼于鼓励利用外来的知识技术。进入80年代,美国为了确保自身在汽车和钢铁等产业的竞争力,在全球范围掀起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运动,在美国的外压之下,日本也随之采取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20022月,日本设置“知识产权战略会议”,经过三个月的讨论最后确定了“知识产权立国”的基本战略方针,由过去被动型知识产权保护转为主动型知识产权保护。同年末,日本政府颁布《知识产权基本法》,此后又设立了“知识产权战略本部”。这标志着日本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入法律体系化、组织机构明细化和管理机制化阶段。

日本的统一大市场准入制度建设

自明治维新起,日本逐渐放松对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限制,但直到战后初期仍然有很多领域处于国有行政垄断状态,而且准入方面的许可认证较多,行政手续烦琐。20世纪60年代,日本开始精简行政审批流程,逐渐减少行政审批事项。80年代中期后,日本又推行民营化改革和规制改革,行业准入等方面的规制不断被破除,市场标准得到规范和统一,市场宽度和广度不断扩展。

经过战后70多年的发展,日本基本建成了统一的市场准入机制,除了少数自然垄断行业之外,绝大部分行业都实现了自由竞争。日本政府在市场准入方面推出了民营化改革、规制改革等一系列改革措施。

民营化改革推动了市场自由化程度提高,但是作为“规制大国”的日本,由于商业惯例、保护弱势产业、防止无序竞争、政策惯性等原因仍然存在较多规制,这些规制阻碍着公平竞争秩序形成和市场机制发挥作用。进入20世纪90年代,日本经济增长低迷,破除不合理规制成为日本政府实施改革的主要任务。

日本的公平竞争制度建设

二战后,日本一直致力于通过反垄断政策维护和健全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1947年,日本政府颁布《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以下简称《禁止垄断法》),初步构建了反垄断政策体系。20世纪80年代以后,日本积极推行规制改革,反垄断政策不断强化,市场的竞争性和公平性得到提升。

通过不断对《禁止垄断法》进行修订,日本致力于横向构建经济政策的一元化标准,打破原来各领域专门法对不同产业部门、不同类型和规模企业的特殊保护,以便统一标准进而推动形成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体系。经过多次政策变革,很多专门法中的例外条款被废止或缩减,产业政策和反垄断政策逐渐走向一体化,带动了日本的市场竞争政策与国际接轨。

日本的社会信用制度建设

早在二战前,日本的社会信用制度就已逐渐形成,此后不断完善,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21世纪以后,日本政府通过修改法律来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机构制度,并将重要的企业信用信息和企业内部治理机制纳入政府监管,进一步推进了日本的社会信用制度建设走向精细化和规范化。

1.构建统一社会信用制度的主要措施,包括:重视信息公开工作;重视市场监管,对违规者严厉惩罚。2.存在的问题:信用体系的数字化转型较慢;内部监管与内部举报制度执行不力。

日本统一大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经验教训与启示

日本在推进统一大市场基础制度建设与完善的漫长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经验,也出现过失误与教训,对中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主要经验包括:第一,政府主导,顶层设计与底层服务有机结合。第二,破立结合,灵活妥善处理各种关系。第三,循序渐进,使建设市场基础制度和完善统一大市场成为一个可持续的历史过程。

主要教训在于:第一,对外市场开放不足,外资难进入。这主要表现在对外资的显性规制仍然较多。另外,日本的制造业寡头企业喜欢根据自身特点构建较为独立的技术标准体系,这造成了上下游供应商的资产专用性都非常强,对寡头企业的依存度较高,也给外资进入日本国内市场造成了较高壁垒。第二,反垄断政策执行不彻底,个别领域的市场准入不到位。第三,内部举报制度流于形式。

几点启示:第一,部分领域的市场化改革仍然不充分。第二,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依旧存在。第三,今后可参考日本经验,建立全国性跨行业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增强不同领域之间信用信息的互联和共享。同时,可以考虑加大第三方信用体系建设力度,以此来解决部门之间条块分割、信息采集标准不一的问题。

转自:“中国学派”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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