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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万龙 马新宇 何禄康: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阶段性目标和总体政策框架

2023/7/27 14:28:03  阅读:54 发布者:

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林万龙、马新宇等

林万龙,马新宇,等,2023.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阶段性目标和总体政策框架——收入视角的探讨.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3):60-73

【摘  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到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到2050年基本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本文锚定中国在2035年进入中等发达国家行列这一目标和相应的收入差距水平,从总体富裕程度、城乡收入差距、农村内部收入差距三个方面提出了收入视角下2035年农村居民走向共同富裕的阶段性目标,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2050年应进一步达到的目标。本文还讨论了实现上述目标的总体政策框架,即提高兜底政策标准、加快构建城乡融合视角的公共服务政策体系和促进包容性经济增长。

【关键词】乡村振兴;共同富裕;收入增长;收入差距

【作  者】林万龙,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马新宇,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生;

何禄康,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生

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阶段性目标和总体政策框架

——收入视角的探讨

2500多年前,晏子用“均贫富”回答齐景公“古之盛君,其行何如”的问题。诚然,这只是晏子对当时社会乌托邦式的美好幻想,他可能不会预料到,尽管未来不断有人追求这一目标,但直到2500多年后,人类才终于向着更深层次的共同富裕迈出了坚实脚步。马克思主义在诞生之初就扛起了共同富裕的旗帜。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提出,在未来的崭新社会阶段,“生产将以所有的人富裕为目的”(马克思,恩格斯,1998104),共同富裕成为全世界共产党人的共同目标之一。

“中国”的“均贫富”文化传统与“共产党”的“所有的人富裕”远大理想交织在一起时,中国共产党将“共同富裕”作为自身的奋斗目标就是一种历史的必然。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结合,首次凝练、总结出了“共同富裕”的提法(刘长明,周明珠,2020)。邓小平从我国社会主义改革的具体实践出发,对共同富裕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述,明确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之一(程恩富,刘伟,2012)。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了“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到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促进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习近平,2021)。没有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就不能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从收入视角来说,农民农村共同富裕至少包含两方面的要求:一是缩小城乡居民间的收入差距;二是缩小农村居民内部的收入差距(李实,2022;万广华等,2022)。已有研究者提出了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指标体系(沈费伟,戴辰,2022),但目前尚缺乏关于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量化目标。本文将首先对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与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关系进行分析,阐释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内涵,并在此基础上分别提出2035年与2050年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阶段性目标,最后提出实现上述目标的总体政策框架。

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与农民农村共同富裕

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后,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做出了分两阶段的战略安排:第一阶段,从2020年到2035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第二阶段,从2035年到21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基本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进一步提出,到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实质性进展”。从现阶段的国情来看,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过程就是促进农民农村走向共同富裕的过程,可以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之策(魏后凯等,2022)。2017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对2020年后乡村振兴战略的阶段性目标任务进行了明确的阐述,即到2035年,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到2050年,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全面实现。由此可见,乡村全面振兴的阶段性步骤与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国家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安排是一致的。

二、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曾对共同富裕的内涵进行了深刻阐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我们说的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习近平,2021)。从中可以看出,共同富裕不仅要求全体人民收入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还要求不同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得到合理的缩小。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强调,“着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坚决防止两极分化”。

从共同富裕的内涵出发,从收入视角来看,农民农村的共同富裕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首先,总体富裕是共同富裕的前提。即总体收入水平和福利水平都要提升。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因此,农民农村的共同富裕应该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乡村和城镇共同走向富裕,是一个共建共享、逐步共富的过程(魏后凯等,2022)。离开总体富裕这一前提,共同富裕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

其次,不发生规模性返贫是共同富裕的底线。共同富裕应该是在消除贫富分化基础上实现全体人民的整体富裕。虽然我国在2020年已实现全面脱贫的目标,但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口存在致贫、返贫风险,因此要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并在此基础上稳步提高兜底保障水平。

最后,将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是共同富裕的核心。共同富裕绝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也不是无视群体之间收入差距的总体主义,而是一种有差别的富裕。在总体富裕和不出现规模性返贫的基础上,要实现农民农村收入差距的合理缩小。这里所指的收入差距的缩小,不仅应包括城乡收入差距的缩小,还应包括农村内部和农民之间的收入差距缩小。从我们已有的研究来看,这是未来农民农村实现共同富裕的核心任务(林万龙,纪晓凯,2022)。

基于上述理解,我们将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概括为: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实现总体富裕+缓解收入和福利差距+兜牢规模性返贫底线。

三、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阶段性目标

向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目标的迈进可以分为当前到2035年和20352050年这两个阶段,其愿景分别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以下探讨这两个阶段的具体目标。

(一)2035

.总体富裕程度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指出,2035年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要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这是我们探讨2035年农民农村总体富裕阶段性目标的基础。

2035年“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均GDP是多少?联合国在2018年统计认定了60余个发达国家/地区,黄群慧和刘学良(2021)认为其中公认的发达国家有36个。这36个国家都符合三个条件:(1)人均GDP超过高收入标准,(2)人类发展指数超过0.8,(3)至少被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这三大国际组织中的两个确定为发达经济体。借鉴他们的研究,本文以这60多个发达国家/地区为基础,将它们分为高水平发达、中等发达、低水平发达三类。高水平发达国家为36个公认发达国家中2021年人均GDP水平较高的18个,中等发达国家为36个公认发达国家中2021年人均GDP水平较低的18个,36个公认发达国家之外的20多个为低水平发达国家/地区。18个中等发达国家中,剔除20112021年经济衰退的圣马力诺、法国、日本、意大利、西班牙、塞浦路斯、希腊,余下11个国家的人均GDP情况及预测如表1所示。假设这11个国家的人均GDP20222035年保持20112021年的平均增速,则它们2035年的人均GDP区间为[2535655210]美元。2035年中国人均GDP若能达到25356美元,便可认为达到了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这一数字与“到2035年实现经济总量或人均收入翻一番”的判断较为接近。

基于前面的讨论,在促进共同富裕的大目标下,中国2035年的总体富裕水平要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20222035年期间人均GDP年均增速应在5.2%以上,这是2035年总体富裕程度的底线目标。考虑到20112021年间中国人均GDP年均增速为8.4%,上述增长是可能实现的。如果中国人均GDP20222035年年均增速可以保持20112021年年均增速的四分之三,即以每年6.3%的速度增长,届时人均GDP可达29481美元,这将是2035年总体富裕程度的较高目标。

.城乡收入差距

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比是衡量城乡收入差距的主要指标。2022年,中国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比为2.45。要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必须解决城乡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在2035年实现“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但没有提出具体的量化目标。作为共同富裕先行示范区的浙江省,在《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中也没有提出具体的量化目标。

确定2035年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目标有三个思路。一是,可以参考典型发达国家在与中国2035年相似城镇化水平下的城乡收入差距确定目标。根据预测,2035年中国城镇化率能达到75%左右(张车伟,蔡翼飞,202148;杜修立,张昱昭,2022)。许多发达国家城镇化率达到75%时,城乡居民收入比小于1.5,有的甚至小于1(郭燕等,2022)。例如,韩国城镇化率在1990年前后达到75%,当时韩国农村居民收入已经超过城市居民,城乡收入比约为0.97(曾国安,胡晶晶,2008)。二是,根据2050年要实现的目标确定2035年的阶段性目标。本文将2050年城乡居民收入比目标定为缩小到1.25以内,20232050年间城乡居民收入比年均缩小2.4%以上。其理由将在下一节详细分析。基于此,2035年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比应缩小到1.78以下。三是,参考共同富裕先行示范区——浙江省的城乡收入差距。浙江省是目前省级层面城乡收入差距最小的省份。根据浙江省人民生活等相关统计数据公报,2022年度浙江省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比约为1.9。就中国目前的城乡收入差距而言,思路二和思路三中的目标更为现实。本文综合思路二与思路三,将2035年的城乡收入差距目标确定为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比缩小到1.8以下,即比目前浙江省的城乡收入差距略小。

表2测算了城乡居民在不同年均增长率下,中国到2035年的城乡收入差距。根据测算,要在2035年实现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比缩小到1.8以下的目标,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率至少应保持每年高于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率约2.5个百分点。在2035年中国人口约13.9亿、城镇化率约75%的背景下(陈卫,2022),我们估算,2035年农村人均GDP约为15848美元或18426美元,城镇人均GDP约为28526美元或33166美元。

世界银行自1987年开始依据人均国民总收入将全球各经济体分为低、中低、中高和高四类。根据世界银行公开数据,在20112021年间,中高收入国家人均GDP平均值从7546美元上升到10828美元,年均增速约3.7%。按照这个速度,2035年中高收入国家人均GDP平均值将达到17971美元。如果到2035年,我国农村人均GDP达到18426美元,则意味着中国农村区域的人均GDP可达到中高收入经济体的平均水平。

.农民农村内部收入差距

中国的收入差距不仅存在于城乡或地区之间,农村内部和农户之间也存在显著的收入差距(程名望等,2015;林万龙,纪晓凯,202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内部的收入差距变动的总趋势是不断扩大的(甄小鹏,凌晨,2017)。从已有研究来看,学术界通常采用基尼系数(Adelman Sunding1987;程名望等,2015;高梦滔,姚洋,2006)、泰尔指数(张平,1998)、基尼系数与泰尔指数相结合(尹志超等,2020)或高低收入组收入比值(林万龙,纪晓凯,2022)等来衡量农村内部的收入差距。由于缓解相对贫困与缩小收入差距具有同等社会价值和政策取向,因此相对贫困发生率也常用于刻画相对收入差距。从国际经验来看,具有可操作性的相对贫困标准的设定方式是:选取居民中位数收入的一个固定比例作为相对贫困线(沈扬扬,李实,2020),经济发展程度越高的国家或地区基准比例越高。在我国,沿用这一思路识别相对贫困人口也基本成为学者们的共识(叶兴庆,殷浩栋,2019;孙久文,夏添,2019;沈扬扬,李实,2020)。

为更直观、清晰地刻画共同富裕的实现情况,对标国家2035年与2050年经济发展目标,本文尝试选取更为直观的指标,即农村20%最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中位数收入的比值变化,来提出缩小农村内部收入差距的阶段性目标。整体来看,以该指标度量的农村内部收入差距近年来呈拉大趋势,农村20%最低收入组人均收入与中位数收入的比值从2002年的39.6%下降到了2021年的28.7%(见图1)。

我们提出,到2035年,农村20%最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中位数收入的比值应至少大于40%。这主要结合了我们对相对贫困发生率的分析。基于相对贫困的含义,可以大致将农村20%最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中位数收入的比值作为我国下一阶段的相对贫困标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及欧盟国家多采用居民收入中位数的50%或60%识别相对贫困人口,进而度量相对贫困发生率。根据OECD官方提供的以居民收入中位数50%为相对贫困标准测算的相对贫困发生率来看,2018OECD成员国的平均相对贫困发生率约为12%,美国(18.1%)、韩国(16.7%)等国家的相对贫困发生率也均在20%以下。根据欧盟统计局发布的以居民收入中位数的60%测算的相对贫困发生率来看,2020年欧盟国家的平均相对贫困发生率约为23.3%。据此可以推算,如果农村20%最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中位数收入的比值大于40%,那么,以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中位数收入的40%作为相对贫困标准的话,我国农村的相对贫困发生率将小于20%。另外,40%的差距水平也将比有数据以来差距最小的年份(2002年)的差距更小。

前述分析表明,中国2035年要完成总体富裕程度的适度目标,需保持其过去10年年均经济增速的四分之三(即6.3%),这样到2035年农村总体可达到中高收入经济体的平均水平。沿此思路,我们假设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中位数也按照同等速度增长,那么,2035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约为39756元,其40%即为农村20%最低收入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约15902元),可实现较2020年人均收入翻一番以上及2035年“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的目标要求。同时,最低收入组的15902元也超过了世界银行最新对中高收入国家设定的贫困标准。

(二)2050

.总体富裕程度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描述的2050年愿景是“把我国建设成为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领先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但没有提出具体的经济增长目标。实际上,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时,为了引导各方面把工作重点放到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上,党中央已经就经济发展目标采取了以定性为主、蕴含定量的表述方式。这并不意味着中国不再需要定量的发展目标,而是到了较高收入水平后,相较于增长的数量,更关注发展的质量。但我们仍然可以对2050年的量化目标展开探讨。

如果中国在20352050年保持上一阶段(20222035年)年均增速的四分之三,即以每年4.7%的速度增长,那么2050年人均GDP将比2035年翻一番,达到58839美元。如果其他发达国家同样以自身上一阶段增长速度的四分之三增长,205018个高水平发达国家的人均GDP将如表3所示在[59272338797]的区间内。这种情况下,中国将接近高水平发达国家的下限。届时,从人均国民收入的维度来说,我们可以认为中国会进入高水平发达国家行列。

.城乡收入差距

“到本世纪中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居民收入和实际消费水平差距缩小到合理区间”(习近平,2021)。“合理区间”的数值范围应该是多少呢?可以参考发达国家的经验来加以确定。

根据预测,中国城镇化水平在2035年达到75%后将进入相对稳定阶段,2050年城镇化率大概率不超过80%(张车伟,蔡翼飞,202148)。发达国家整体的城镇化率2020年前后约80%,此时多数欧洲发达国家的城乡收入比已经长期保持在1.25以下(顾海兵,王亚红,2009;郭燕等,2022)。对中国来说,在2050年将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比缩小到1.25以下是可以实现的。综合考虑发达国家经验与中国实际,本文将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比缩小至1.25界定为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合理区间的门槛。

4为不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下的城乡居民收入比,测算的是到2050年时城镇居民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不同增长率下的比值。根据测算结果,要在2050年前将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缩小到合理区间(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比为1.25以下),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至少应保持每年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约2.5个百分点;要在2050年前完全消除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则应保持每年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约3个百分点。

2050年中国人口约13.1亿(陈卫,2022)、城镇化率约80%的背景下,2050年农村人均GDP约为49033美元,城镇人均GDP约为61291美元。按照前文中的中高收入国家人均GDP平均值年均增速(3.7%)计算,2050年时中高收入国家人均GDP平均值为30903美元,届时的中国农村经济水平大幅超过中高等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

.农民农村内部收入差距

展望2050年,按照党中央的预期目标,到21世纪中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那么,届时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应该达到多少呢?如果2035年农村20%最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中位数收入的比值要高于40%,那么农民农村内部收入差距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缩小。目前,OECD及欧盟等发达国家采用的相对贫困标准大多为中位数收入的50%至60%。此时,这一标准下,农村相对贫困发生率应在10%左右,与发达国家类似。随着我国共同富裕目标的推进、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我们也应逐步上调相对贫困标准,农村20%最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中位数收入的比值应该进一步达到50%至60%。前文分析表明,20352050年中国经济增长率保持上一阶段的四分之三,可在2050年完成总体富裕程度的目标。假设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中位数按相近速度(5%左右)增长,那么,2050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约为82650元,农村20%最低收入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约在41325元至49590元之间,可实现在2035年收入的基础上翻一番。

(三)小结

综上所述,我们所提出的两阶段、三方面的六个具体目标可总结如表5所示。

四、走向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总体政策框架

要实现乡村振兴和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阶段性目标,需要从城乡融合发展的视角来考量,将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政策框架嵌入其中。为此,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兜底政策标准,完善低收入人口监测和帮扶体系

进入过渡期以来,中西部地区22个省(区、市)普遍建立了依托乡村振兴部门的防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体系及依托民政部门的低收入人口监测和帮扶体系,两套体系对巩固脱贫成果发挥了重要作用。未来,仍要把防止发生规模性返贫作为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底线目标。

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研究过渡期后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常态化帮扶机制”。为加快构建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更好地在兜牢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基础上促进农村农民共同富裕,应该将防止返贫监测帮扶体系与低收入人口监测帮扶体系并轨为统一的低收入人口监测帮扶体系。2022年,中西部22个省(区、市)防止返贫监测人口只有637.8万人,同期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系统的人口超过6000万人,防止返贫监测人口仅为低收入监测人口的10%左右。全部防止返贫监测人口中,832个脱贫县有454.2万人,每县的监测规模不到5500人。为如此少的人单独建立一套监测体系,必要性不强。与低保户帮扶政策相比,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帮扶政策的“含金量”明显偏低。在这种情况下,防返贫监测和帮扶系统在实际工作中成为分量不重的“鸡肋”。从政策目标、监测对象、帮扶机制等方面来看,这两大体系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和相容性。依照本文设定的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阶段性目标,假定农村20%最低收入组的收入水平呈均匀分布,2025年可设置短期阶段标准10000元;到2035年将有约10%的农村居民为低收入人口,据此可划定低收入人口监测标准约15000元,与当前民政部门设定的低收入人口监测标准基本吻合。因此,可以考虑将两套体系并轨统一为低收入人口监测和帮扶体系,并逐步提高监测标准。

(二)加快构建城乡融合视角的公共服务政策体系

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共同富裕,不仅要着眼于城乡收入差距,还需要重视城乡之间公共服务的差距。公共服务差距的缩小,不仅可以提升农村居民的福利水平,也会对城乡收入差距的缩小产生积极作用。为此,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破除户籍壁垒,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改革开放以来,农业转移人口的群体日渐庞大,但只有少部分可以获得城镇户口,这使得农村人口在城市公共资源的享用上与城镇人口存在很大差距,如医疗服务、子女教育等方面。近年来,农业转移人口对于城市发展和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却无法与城镇人口同等地享受经济发展成果,这与共同富裕的本质要求相背离。应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步伐,对存量未落户农村人口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畅通本地就业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渠道,推动城乡一体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地接受教育。让农村居民能够同等地享受市民化待遇,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第二,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在新的发展阶段,应该将更多更优质的教育、医疗等公共资源投放到农村特别是落后地区,以增强其长期的人力资本,进而缩小与其他群体的差距。此外,应逐渐形成全国统一的就业市场和就业服务体系以及全国统筹的养老体系等。

第三,要特别注重公共服务政策的益贫性。农村的低收入人口是实现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最需要关注的政策群体。在发展全产业链、促进城乡融合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政策的益贫性,以覆盖更多的低收入人口。具体来说,一是,要继续增强对低收入群体的政策倾斜和资助力度,以增强低收入人口对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得性;二是,要规范管理以工代赈、公益岗位、帮扶车间等,充分考虑农村弱劳动力或半劳动力发展不足的问题,确保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能够广泛参与,增强其内生发展动力,在助力其增收致富的同时促进农民农村精神层面的共同富裕。

(三)促进包容性经济增长

“包容性增长”由亚洲开发银行在2007年《新亚洲、新亚洲开发银行》的研究报告中首次提出(杜志雄等,2010)。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相对,包容性增长倡导机会平等,寻求社会和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包容性增长最重要的表现就是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在新的发展阶段,为实现包容性经济增长,需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方面,强化产业发展的包容性。产业是农民农村发展的根基所在。各地区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应着力选择发展包容性产业,因地制宜地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同时兼顾农村居民特别是弱劳动力或半劳动力的产业参与度,结合实地情况考虑引入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增加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各地政府应强化带农增收,健全完善联农带农益农机制,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构建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产业发展模式,促进农村居民稳步增收。

另一方面,强化城乡产业融合发展。要促进城乡间要素的双向流动。各地不仅要鼓励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城乡间双向流动,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缩小城乡间的发展差距。还要科学合理地引导产业布局,强化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融合发展。在加强农业全链条升级、做强重点产业的基础上,应着力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提升乡村旅游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和注释略

转自:“三农学术”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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