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问答最小化  关闭

万维书刊APP下载

论道 | 蒋清华:二十大党章修正案五个亮点的法学观察

2022/12/26 10:31:56  阅读:1080 发布者:

二十大党章修正案五个亮点的法学观察

作者:蒋清华,中南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副教授。

来源:《民主与法制》2022年第46期,本文与刊文略有出入,引用请以原文为准。

党的二十大通过了党章修正案。这是1982年党的十二大制定新党章(即现行党章)之后,诞生的第8个党章修正案。二十大党章修正案体现了党的十九大以来党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体现了党的二十大报告确定的重要思想、重要观点、重大战略、重大举措,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和完善党的建设、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提出了明确要求。二十大党章修正案每一条都非常重要,都是需要认真学习把握的亮点。在此,笔者仅从法学视角对其中五个亮点谈谈体会。

一、又一次实现党章权威性与适应性的统一

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其极高的权威性必然要求总体的稳定性。同时,党章只有与时俱进,才能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党中央在深入调研论证基础上,明确了党的二十大修改党章应坚持适当修改的原则,既实现党章的与时俱进,又保持党章总体稳定。据新华社记者采写的党章修正案诞生记,习近平总书记在这次党章修改过程中反复强调:“要本着适当修改的原则,对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普遍要求修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就改,不成熟的意见不改,可改可不改的原则上不改。”     

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在现行党章的基础上进行续写,而不是重写,是“开新”而不是“翻新”,是“修正”而不是“修订”。其根本原因在于,新时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而不是别的什么新时代,新时代新征程的中心任务仍然属于改革开放开启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脉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的重大判断,坚持十九大党章关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历史定位,继续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二十大对党章只作适当修改,维护党章适应性与权威性的辩证统一,从一个侧面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既坚持与时俱进、又坚持求真务实的宝贵政治品格。

二、首次将“党内法规体系”概念明确载入党章

“党内法规”概念明确写入党章、“党内法规体系”间接进入党章的基础上,党的二十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把“党内法规体系”概念明确写入党章总纲。

“党内法规”概念进入党章,经历了较长历程。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第一次将“党内法规”写入中央文件。十一年之后,党的十四大通过党章修正案,将“党内法规”写入党章第八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关于党的各级纪委任务和职责的规定,即把“党的章程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改为“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2017年党的十九大通过党章修正案,在总纲中进一步体现了党内法规的内容。一是对总纲规定党的建设必须实现的基本要求,增写了一条“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其中写入“依规治党”这一重要概念,而依规治党就是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二是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修改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于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任务,党内法规体系是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这可谓对“党内法规体系”概念的间接体现、隐性表达。

党的二十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在总纲第31段“坚持依规治党、标本兼治”之后增写“不断健全党内法规体系”,实现了对“党内法规体系”这一概念的直接体现、显性表达。这进一步阐明了依规治党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不懈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坚定决心,对新征程上不断通过依规治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全方位、立体式推进建章立制,党内法规制定力度之大、出台数量之多、实施效果之好都前所未有,实现了在建党百年之际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既定目标。党内法规,成为“中国之治”的一个独特治理密码,成为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一张金色名片。二十大党章明确把“党内法规体系”概念写入总纲,就是站在党内法规建设历史性成就的新起点上,通过党的根本大法吹响全面推进党内法规高质量发展、为实现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宏伟目标而不懈奋斗的新号角。

三、郑重增写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的重大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概括提出了“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六中全会将这一重大论断纳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十个明确”的第一个“明确”之中。二十大党章修正案进一步将其增写于总纲最后一段第一句。

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这既是一个事实判断,也是一个规范原则。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进入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已经成为了全国人民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在新中国政权建立过程中,党又成为国家政权的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并通过宪法予以确定。之后,党的这一宪法地位又由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序言第7段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予以强化。1993年修宪在序言第10段中增写“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2018年修宪在第1条中增写“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进一步增强党的领导地位在国家制度中的约束力,由此明确了,一切弱化、反对、否定党的领导的言论和做法都是从根本上违反宪法的,必须从法律上进行抵制和追究(参见栗战书《使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中国人大》2018年第7期)。

二十大党章总纲写入“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既是对事实的重申,更是对规范的强调。用法理学术语来讲,这是直陈式规范语句,“是”字的涵义就是“应当”和“必须”,也就是说,我们党不仅过去是、现在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将来还要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这就要求全党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和国家法律体系、社会规范体系建设,都要自觉服从和服务于保障党始终成为最高政治领导力量。

四、增强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刚性约束

党章第36条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除了模范履行党员各项义务之外,还必须具备六项基本条件。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在第36条第5项反对“四风”之后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具有非常重要的标志性和规范性意义。

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同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格格不入。宪法第5条第5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同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格格不入。党章第2条第3款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制度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反对特权,例如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告诫说:“领导干部要坚决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保持对人民的赤子之心”。

二十大报告中,“特权”一词出现了6次,都是在批判和反对特权。特权必然导致腐败,有多大的特权就会产生多大的腐败。二十大报告强调:“腐败是危害党的生命力和战斗力的最大毒瘤,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我们要从书写好坚持自我革命这个跳出历史周期率“第二个答案”的战略高度上,从落实好党的二十大发出“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冲锋号的政治自觉上,在各级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监督全周期中严格执行、坚决维护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关于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规定。

五、以中国式现代化大力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

二十大党章修正案把“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写入总纲第24段,置于“在国际事务中,坚持正确义利观”的中间。全人类共同价值贯通个人、国家、世界三个层面,既浓缩了各国处理彼此关系的普遍共识,也反映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共同向往。为此,也要注重从国内治理角度践行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的要求。

从本源来看,除了和平价值之外,其他几项价值本身是起源于国内事务而扩展到国际事务的。所以,这些概念在党章的外交政策段落之外,都是存在的,而且早已存在。习近平总书记202176日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领导人峰会上指出:“各国历史、文化、制度、发展水平不尽相同,但各国人民都追求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这一论述也清楚地表明,这些价值首先是内政上的范畴。从理论建构来看,全人类共同价值的重要理念收录于《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而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治国理政基本原则既见于我国宪法,也见于党章总纲第17段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方略。从目标来看,全人类共同价值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奠定哲学基础,而正所谓“外交是内政的延续”,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根本上离不开包括各国特别是大国自身的良善治理。

早些年,我们反对西方别用有心推销的“普世价值”,一时间没有提出正面的观点。习近平总书记2015年出席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正式提出全人类共同价值的重要理念,完成了“有破有立”。如今写入党章,既是郑重宣示,更是落实决心。我们相信,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通过领航中国式现代化来引领人类进步潮流,必将对如何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提供更多更好的中国智慧、方案和力量,从而为人类和平与发展崇高事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转自:“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

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删除!


  • 万维QQ投稿交流群    招募志愿者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09-2015豫ICP证合字09037080号

     纯自助论文投稿平台    E-mail:eshuka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