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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举办教育法典编纂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

2022/12/16 16:54:52  阅读:182 发布者:

1210日,“教育法典编纂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我校长宁校区举办,论坛由长三角教育发展政策与法治研究中心和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共同主办。来自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市教委政策法规处等单位的领导专家以及北京大学、对外经贸大学、安徽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市教育科学院等高校院所的专家学者和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的实务专家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参会,围绕“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法律行为的定性与分类”“教育法典的体例与内容”“各类教育法律责任的定性、分类、构成”四个议题展开深入研讨。

会议由长三角教育发展政策与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邹荣主持。他简要介绍了此次论坛举办的背景和重要意义,以及中心近几年在教育法学学术研究、课题申报、智库建设、人才建设等方面的总体情况。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王大泉副司长以“教育法典编纂的现实意义与实践路径”为主题做了发言。他从教育法典编纂对教育现代化的意义、教育法典编纂的现实基础、教育法典编纂对教育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教育法编纂面临的困难与挑战和教育法典编纂的现实路径五方面展开论述。他还指出,参考民法典的经验,结合教育法律现有的内容,教育法典应当采取总分的体系框架,即设立总则编,集中规定教育活动需要普遍遵循的方针、原则以及管理体制、基本制度等,分则部分则具体规范不同层次、类型的教育,或围绕教育主体或者教育活动做出规范。

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韩强教授以“教育法典的核心理念与体系——以民法典编纂的经验借鉴以及范式重构为视角”为主题做了交流。他从教育法典的价值与社会期待、教育法典的核心概念和民法典编纂对制定教育法典的经验借鉴等三方面进行了分享。他还强调要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人民性为核心构建教育法典的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法治原则。应当将人类社会的共同价值理念,融入教育法典具体内容,这是兼顾规则之治和原则之治、保持法律渊源体系开放性和丰富性的重要创新,符合海纳百川、兼收并蓄的时代品格,有利于应对现代社会复杂多样的风险与挑战。

华东政法大学发展规划处副处长丁福金以“教育法法典化研究综述”为主题做了交流。他主要围绕教育法法典化研究的计量学分析、我国教育法法典化的立论基础、我国教育法法典化的比较法视角、我国教育法法典化的模式和路径、我国教育法典的结构和内容和教育法典化研究中的主要共识和问题六个主题介绍了我国教育法法典化研究的全景。

在交流研讨环节,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指出,我国教育法学理论研究和域外相比还是很薄弱的,需要深入研究教育法学的基本理论。其次,要冷静和理智的看待中国式教育治理的相关问题,注重梳理我国教育治理的历史经验和面临的现实挑战。最后他还强调不仅要研究教育法典怎么积极推进,还要注意教育领域法律规范的立改废问题。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翟刚学处长指出,以前的立法是实践导向的立法,下一步教育法典化背景下的立法,更多需要理论的引领。以前的教育法学研究可能比较多关注的是问题导向原则,这种研究是点状或者块状的研究,下一步教育法学的研究应该更多关注理论建构或者塔状的研究。他还指出构建中国特色的教育法学体系,编纂教育法典需要我们进一步关注教育法律基点的研究、教育法律范畴的研究、教育法律关系的研究以及教育法律适用的研究。

对外经贸大学副校长王敬波教授从三个方面做了交流。一是教育法典体例如何安排?强调要借这次教育法典编纂的机会实现一揽子立法,通过集约式立法推动整个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关于教育法典的体例安排,目前总分法共识度比较高。总则涉及教育法原则,校产和校园的内容也应该纳入总则部分。分则建议按照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三个大原则体例处理。二是解决好政策和教育法律的关系。她指出教育发展规划纲要、教育评价改革的纲领性文件等教育政策的原则性内容可以进入教育法典,实现了教育政策法律化。三是部分法规和规章要升级为教育法典的内容。

安徽大学副校长程雁雷教授就教育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了交流。她指出教育法律责任是一种类型责任,同时也是一个领域责任。其特征有三个:一是教育法律责任,不仅仅规定在教育法律规范体系里面,还存在于其它法律规范当中;二是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这些法律责任,虽然在教育领域具备了教育领域的因素,但是法律责任的归属不一定属于教育法律责任;三是截止目前教育法律责任仍没有明确确切的内涵。她还建议教育法典中教育法律责任部分应单独成章。

上海市人大法工委前主任丁伟从三个方面进行了交流。首先,他结合工作实践讨论了教育法典编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次,他指出尽管教育法典相对独立,但是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尤其是行政法律关系,需要更多更深的理论研究。最后,他建议教育法典编纂工作分步推进,先制定教育法总则,然后梳理教育法律体系中的立法缺失部分进行单独制定,最后再形成统一的教育法典。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朱芒教授交流了三个方面的认识。一是关于教育法典的核心问题。他指出当前教育法典的核心问题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认识不一致,要充分梳理不同的观点。二是教育法典要考虑内外体系的问题。教育法典编纂不仅要考虑怎么建构教育法领域的完善体系,还要考虑教育法典是在中国法律制度大体系中的地位问题。三是教育领域的政策文件如何进入教育法典的问题。

上海市律师协会行政诉讼委员会主任、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曹竹平结合实务经验提出了三方面的建议:一是教育法典要明确高校惩戒权的法律性质;二是教育法典应明确高校惩戒权的构成要件;三是教育法典应明确高校惩戒权的法律程序。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主任薛国财律师就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业负担提出了建议:一是教育法典要明确有关学生作业课外占用时间的硬性规定以及违反的法律责任条款;二是探索制定义务教育阶段课后作业量的基本标准;三是设立专门监督教育法实施的部门或者机构。

华东师范大学任海涛教授结合近期研究内容进行了交流。他指出教育法的领域法学性质和体系化是教育法典化的前提,教育法典的体例结构应该是总则和分则的结构。他建议将法律关系作为教育法典的逻辑主线,教育(法律)行为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教育权利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华东师范大学姚荣副教授围绕四个方面进行交流。一是教育法典的总则部分需要强调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受教育权条款的理解,应拓展至终身学习权。二是教育法典的编纂,应基于教育法作为领域法的特征,将教育法律关系作为主线,调整国家、学校、教师、学生、家庭之间的法律关系。三是教育法典的编纂,需与民法典、刑法以及有可能先行出台的行政法典彼此衔接、关联和区分。四是教育法典编纂需要整体考虑法律责任条款,强调法的安定性、明确性,为教育法典的适用(司法适用)提供可能,增强教育法典的实践品质。

华东政法大学党委书记郭为禄教授做总结发言。他指出,各位发言人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讨论,无论是体系建构的整体思考,还是个别问题的具体见解,都是充满智慧的。在教育法典编纂过程中,应该把问题和困难想得更多一些,在接下来的研究过程中要特别关注基点、难点、薄弱点和热点这四方面的内容。因为教育法所承载的社会历史和文化传统的特殊性是其他法律无法比拟的,特别是科技进步、社会发展以及国际化进程对于教育所带来的冲击以及对于教育法律所带来的挑战,可能都是前所未有的。

转自:“华政科研智库”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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