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险明 | 重新诠释两个重要历史哲学命题间的关系——超越“文明形态的多样”与“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关系认识中的误区
叶险明◆文
要全面、正确地认识“文明形态的多样”与“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间的关系,就必须首先把握这两个历史哲学命题间的同构性和关联性。所谓“同构性”是指这两个命题都具有相似的防护结构,亦即都从方法论上拒斥“文明优劣”说和“各文明类型无发展程度上的差距”论断,并都在逻辑上认可对方所直接涵盖的领域;所谓“关联性”是指这两个命题中的一个命题的使用范围,在逻辑上都是另一个命题使用范围的边界。只有明确“同构性”和“关联性”,我们才能摆脱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的困扰,超越“文明形态的多样”与“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关系认识中的误区。
——叶险明
“文明形态的多样”与“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间的关系,是一个复杂的、且横跨人文社会科学各个领域的重大历史哲学问题。可以认为,在人文社会科学各个领域的研究中都有这一问题的“影子”。进而言之,从方法论上看,人文社会科学各个领域的具体问题研究(特别是其中直接关涉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究)能否不迷失方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研究者对“文明形态的多样”与“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间关系认知得是否全面、正确。然而,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国内外学界缺乏对这一对历史哲学命题关系进行整体上的反思,故而在对其理解方面产生了“随意性”,从而使这一对历史哲学命题间的关系被无形中消解了。这就必然在方法论上掣肘整个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
一、两个历史哲学命题间的同构性
笔者曾在有关著述中指出,谨防“文明形态的多样”与“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这两个命题被滥用,这是必须要明确的重要方法论认知。但这一方法论认知,主要是就研究主体而言的。而研究主体之所以必须如此,还在于这两个命题本身具有同构性和关联性。只有在方法论上进一步搞清楚这种方面的问题,研究主体才能在科学认识“文明形态的多样”与“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间的关系。
“文明形态的多样”与“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这两个命题的同构性是指,为保证自身功能不被破坏,它们都具有相似的防护结构,其主要表现是:都在方法论上拒斥“文明优劣”说和“各文明类型无发展程度上的差距”论断,并都在逻辑上认可对方所直接涵盖的领域。确认这种防护结构,是科学认识现实的世界历史中的“文明形态的多样”,与“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间关系的逻辑前提之一。
从方法论上看,在不受相关研究者的非科学思维方式和错误价值观念干扰的条件下,“文明形态的多样”与“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都是人类从不同视角认识自己的历史、现状和未来的正确命题,所以,它们都必然会拒斥“文明优劣”说和“各文明类型无发展程度上的差距”论断,但“拒斥”的具体情形有所不同,要做具体的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这里先说关于两者“都拒斥‘文明优劣’说”的问题。对于“文明形态的多样”命题而言,其内涵和外延都是与“文明优劣”直接相斥的。换言之,从逻辑上看,如果认可了“文明优劣”,那么“文明形态的多样”这一命题本身就不能成立了。该命题强调的就是各文明类型存在和发展的内在根据及其合理性,以及各文明类型间的平等相处和相互尊重、无贵贱之分等特性。这一点比较容易理解,无需赘言。对于“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命题而言,拒斥“文明优劣”说同样是题中应有之义。因为,在世界文明发展的一定阶段上,某些文明类型处于相对落后状态,某些文明类型处于相对先进状态,是与“文明优劣”毫不相干的。不过,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与“文明形态的多样”命题相比,“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命题,在方法论上的确易于被“文明优劣”说所“渗透”。其根据是,从形式上看,“文明优劣”说也是对这一命题所涵盖内容的一种解释框架,虽然是错误的解释框架。它的要害在于:将世界文明发展一定阶段中的“各文明类型有发展程度上的差距”,扭曲为人种和纯粹地理意义上的永恒差距,故把“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归之于少数或个别文明类型(如西方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当然,“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命题及其“各文明类型文明有发展程度上的差异”论断,在其本质上必然是拒斥“文明优劣”说的,否则就会自我否定。
再说两者“都拒斥‘各文明类型无发展程度上的差距’的论断”的问题。对于“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命题来说,拒斥“各文明类型无发展程度上的差距”论断,应是包含在自身逻辑中的。关于这一点,是不难理解的。因为,这一论断的根本弊端,就在于否定“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而“各文明类型有发展程度上的差距”的论断,恰恰是在主-客体意义上强调“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的。对“文明形态的多样”命题来说,在逻辑上拒斥“各文明类型无发展程度上的差距”论断也是必然的,否则,也会最终走向自己的反面:把各文明类型视为各个纯粹的文明个体,从而在认识各文明类型间相互联系的特性及其走向方面陷入迷失。不过,这一命题也的确易于被“各文明类型无发展程度上的差距”的论断钻空子。从形式上看,“各文明类型无发展程度上的差距”的论断,毕竟也是对“文明形态的多样”命题所涵盖内容的一种解释框架,虽然也是错误的解释框架。它的要害在于“偷换概念”,即:把不同的文明类型各有所长、无优劣之分,“巧妙”地置换为“各文明类型无发展程度上的差距”。这就不仅在方法论上否定了“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而且也使各文明类型也成为彼此独立的众多个体。从逻辑上看,没有统一性和发展方向的各文明类型,以及相互间联系没有性质和导向的各文明类型,只能是彼此独立的众多个体。既然是联系,那么就有联系的性质问题,从而也就有联系的统一性和发展方向问题。没有统一性和发展方向的联系是根本不存在的。在马克思主义历史哲学(和历史学)的视野中,“文明形态的多样”,绝不是各文明类型纯粹独立基础上的多样性(或各个纯粹独立的文明体的多样性)。因此,“文明形态的多样”命题及其“各文明类型无优劣之分”的论断,必然也是拒斥“各文明类型无发展程度上的差距”的。
由上可见,从方法论上看,“文明形态的多样”与“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这两个命题,都是以自己的内在逻辑拒斥“文明优劣”说和“各文明类型无发展程度上的差距”论断的。这也同时说明,这两个命题各自由以成立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它们必须在逻辑上认可对方所直接涵盖的范围。这里所说的“认可”的主要表现是:探讨“文明形态的多样”,不能把其涵盖的范围直接扩展到“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上;探讨“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不能把其涵盖的范围直接扩展到“文明形态的多样”上。因为,上述这种“直接扩展”实际上就是在逻辑上相互取而代之。而“相互取而代之”的结果就是:这两个命题都在逻辑上否定了自己,故都丧失了自己本应具有的方法论功能。实际上,“文明形态的多样”命题虽然不直接涵盖“各文明类型有发展程度上的差距”方面的内容,但它是以在逻辑上认可这方面内容为其基础的;“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命题虽然不直接涵盖“各文明类型无优劣之分”方面的内容,但它也是以在逻辑上认可这方面内容为其基础的。
可以认为,“文明形态的多样”与“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的同构性,一旦被研究主体所忽略或无视,在相关研究中它们各自的方法论功能就会被消解。而被消解了方法论功能的“文明形态的多样”与“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又能有何种关系?所以,同构性绝不是相互取代。其中一方被取代,同构性也就不复存在了。
二、两个历史哲学命题间的关联性
不能否定“文明形态的多样”命题所包含的这样一个重要内容:“ 学习与被学习”双方都是世界文明发展的重要构成。其次,这一命题的使用范围有助于通过正确分析各文明类型在发展程度上差距,来认定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问题。这种“有助于”同样不是“替代”, 而是指,展开这方面问题研究,不能否定“文明形态的多样”命题所包含的这样一个重要内容,即世界上每种文明类型的存在和发展都有其内在根据和合理性。如果对“各文明类型有发展程度上的差距”论断的两个构成环节的认识,突破了上述“两个底线”,否定上述任何一“重要内容”, 那么肯定就是“文明优劣”说侵入并进而否定对“各文明类型有发展程度上的差距”的认识了,从而也就渗透并进而否定对“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的认知了。
另一方面,“ 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命题的使用范围,在逻辑上也规定了“文明形态的多样”命题使用范围的边界,具有增加其免受后殖民主义思潮的“多中心主义”侵蚀的作用。应当看到,虽然,“ 文明形态的多样”命题本身也在方法论上拒斥“各文明类型无发展程度上的差距”论断,但它所直接涵盖的范围的确有两个问题域易遭受该论断的侵扰。其一,关于各文明类型存在和发展的内在根据及其合理性的问题域。在这个问题域上,“ 各文明类型无发展程度上的差距”论断,在词语上也承认多种文明类型的存在,反对一种文明类型对另一种文明类型的简单模仿,也强调各文明类型存在和发展有其必然性与合理性,但其往往把各文明类型视为“纯粹自生”的,否认它们有任何意义上的“可通约性”。其二,关于各文明类型间相互关系的问题域。在这个问题域上,该论断一般并不否认各文明类型间关系的发生,但或认为这种关系不会影响他们各自的存在和发展的形态,或认为要谨防这种关系对他们各自存在和发展形态的冲击。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相对主义化的“各文明类型无发展程度上的差距”论断中,“特性”往往沦为丑恶的、非人类文明行为作辩护的工具。
笔者以为,“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命题的使用范围,有助于在方法论上限制该论断 在上述两个问题域上对“文明形态的多样”命题的侵扰。首先,这一命题的使用范围有助于科学认识各文明类型存在和发展的内在根据及其合理性问题。这里所说的“有助于”,当然也不是用前者去替代后者,而是在逻辑上将前者作为科学认识后者的边界,即对各文明类型,不能断言他们是“纯粹自生”的, 不能否定他们间的“可通约性”。正是由于存在着这种“可通约性”,任何一种文明类型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都不可能不汲取 (主动或被动) 其他文明类型的因素,以改变自己既有的存在和发展的形态,虽然这种改变不会使他丧失其相对独立性。其次,这一命题的使用范围有助于科学认识各文明类型间的相互关系。这里所说的“有助于”,同样也不是用前者去取代后者,而是在逻辑上将前者作为科学认识“各文明类型间关系”的边界,即不能否认,某一处于相对落后状态的文明类型只有汲取处于相对先进状态文明类型的因素,才能获得良性的存在和发展;必须认定,用“各文明类型无优劣 之分”来取代“各文明类型有发展程度上的差距”论断,“文明形态的多样”就会被扭曲。
三、正确把握“文明形态的多样”与“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间的关系
从逻辑上看,只有明确“文明形态的多样”与“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这两个命题的同构性和相关性,才能进而正确把握“文明形态的多样”与“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间的关系。
笔者以为,正确把握“文明形态的多样”与“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间的关系,绝不是泛谈“多样性不等于统一性,没有多样就没有统一,统一性是通过多样性表现出来的”,等等。应当承认,这类“泛谈”并没有错误,然由于缺乏对这两个命题的同构性和相关性的认定,故往往在相关研究中把人们引入歧途:或是把“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绝对主义化或模式化,亦即把某些民族或国家的文明发展过程视为世界文明的历史过程,从而使“世界文明的发展的统一和趋向”名存实亡;或是把“文明形态的多样”相对主义化和孤立化,亦即把各个民族或国家的文明发展视为互不相干的过程,从而使“文明形态的多样”有名无实。正因为如此,迄今为止,虽然人们大都认可“泛谈”,但就是在相关研究中难以不陷入上述歧途。这里以“中国道路”研究为例。
目前学界在对“中国道路”的研究中,有两种认识倾向值得我们注意。一是,认为,世界文明的发展有其“统一和趋向”,无论哪个民族或国家都不能最终背离(这没有错),但同时又将其绝对主义化,即:把“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设定为一种各民族或国家发展都必须严格遵循的文明发展模式,而这种文明发展模式是由西方国家创造的。这种认识倾向将“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直接等同于西方国家现代化发展的统一和趋向,把“中国道路”视为西方国家发展统一和趋向的“翻版”或“重演”,从而也就把“中国道路”的特点也全部给抹杀了,当然也把中国历史、文化等方面的特点也给全部抹杀了。如果说“中国道路”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那只能说明在“重演”方面出现了问题。显而易见,从方法论上看,上述这种认识倾向易于给传统“西方中心主义”和“全盘西化”思潮留下可乘之机。二是,认为,离开了“文明形态的多样”,就没有“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这也没有错),但同时又把“文明形态的多样”相对主义化和孤立化,即把“文明形态的多样”视为许多纯粹本质上“独立”的、“各自为战”的个体。这种观点的主则是:在逻辑上撇开“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对“文明形态的多样”存在和发展的意义,虚化“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把“你走你的,我走我的”视为文明多样存在的状态,从而把“中国道路”描述成为一种与“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无关的道路。虽然,“联系”一词在这一认识倾向的表述中也时而出现,但却仅是个“修饰词”,与一个民族或国家社会发展及其实现方式的调整和改变毫无关系,与各个民族或国家文明发展过程毫无关系。简言之,在这种认识倾向看来,在世界文明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各个民族或国家,没有文明发展程度上的差距,其社会发展道路也互不相干,这就在逻辑上抹杀了“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抑或说,用被扭曲的“文明形态的多样”取代了“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
上述学界在关于“中国道路”研究中的两种认识倾向从反面说明,在人文社会科学各研究领域中,特别在重大历史和现实问题的研究中,只有明确“文明形态的多样”与“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的同构性和相关性,才能正确把握“文明形态的多样”与“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性和趋向”间的关系,否则,就会使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中陷入各种迷思。那么,应当如何在具体的相关研究中正确把握这两者的关系呢?笔者这里所说的“正确把握”,当然不是一般地泛谈这两者的关系,而是指:对于相关研究主体来说,当重点考察这两者中的一个方时,务必要充分考虑到双方的同构性和关联性,在逻辑上关注另一方对其的作用和影响,谨防重点考察的一方被扭曲(为了强调其所谓重要性)。惟其如此,才能把握这两者的辩证关系。
一方面,“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是真实的客观存在,但绝不等于某种或某些文明类型的发展过程,无论在世界历史发展的哪个阶段都是如此。例如,自近代世界以来,人类实践越来越清楚的表明,“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其政治标志就是人类不断追求自由、民主、法治、平等、公平、正义等的统一和趋向,其中包括人类在不断追求保证自由、民主、法治、平等、公平、正义等实现的制度方面的统一和趋向。而这一“统一和趋向”是存在于世界各文明类型和民族或国家文明的发展过程中的。然而,在不同的文明类型和民族或国家文明的发展中,这种“统一和趋向”不仅有表现方式上的差异(特点),而且有实现程度上的差距。应当看到,在实现上述“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的程度方面,近代以来西方文明和西方国家的确走在了世界的前列,这是我们必须要承认的差距。因为,从方法论上看,承认这种差距就是承认“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但这丝毫不意味着只有西方文明和西方国家的发展过程,才体现了“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更不意味着西方文明和西方国家的发展过程,就等于“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笔者之所以这样认为,其主要学理根据有四:首先,西方文明的形成不是其纯粹内部发展的结果,而且,同属于西方文明的各西方国家,其文明发展不仅是不平衡的,同时在表现“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的方式方面,他们也各有自己不同的特点。其次,西方文明对世界文明发展有着不可否认的重要贡献,然也有其局限性。如不能有效克服这种局限性,最终也会退出世界文明发展的前列(当然,这种局限性在西方各国的表现也是有所不同的)。再次,“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不仅存在于各非西方文明类型和民族或国家文明发展中,而且,各非西方文明类型和民族或国家文明发展也是不平衡的,同时在体现“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方面,他们同样也各有自己不同的特点。其四,迄今为止,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没有哪一种文明类型和民族或国家文明能够一直处于相对领先地位。这一点应是毋庸置疑的。这也说明,离开各文明类型和民族或国家文明及其演变,“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就无“栖身之所”。可见,绝不能把“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归结为某种类型文明或某些民族或国家文明的发展过程,更不能把某种类型文明和某些民族或国家文明的发展模式,等同于“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所以,讲对“中国道路”的科学认识不能脱离开“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但绝不意味可以将其视为对西方文明的简单模仿。
因此,当我们在重点研究“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时,务必要在逻辑上关注文明类型的多样和各民族或国家文明及其演变发展的不平衡性和特点,特别是这种不平衡和特点与“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间的复杂关系,从而才能在方法论上避免将“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绝对主义化和模式化的倾向,即“统一和趋向”名存实亡的倾向。换言之,在我们重点研究“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的过程中,只要充分考虑到其与“文明形态的多样”的同构性和关联性,在逻辑上关注“文明形态的多样”对其的作用和影响,也就是在方法论上正确把握这两者间的辩证关系了。
另一方面,“文明形态的多样”同样也是真实的客观存在,但绝不能将各文明类型和各民族或国家的文明视为没有统一性、不可改变的独立个体,无论在世界历史发展的哪个阶段都是如此,近代以来的世界历史发展过程就更是如此了。世界文明发展特别是近代世界文明发展表明,“文明形态的多样”,其主体是各文明类型和不同的民族或国家(地区),但没有哪个文明类型和民族或国家文明,不受其他文明类型和民族或国家文明的影响,就可以存在与发展下去;也没有哪个文明类型和民族或国家文明,与其他文明类型和民族或国家文明发生复杂联系而发展,不是由“世界文明的统一和趋向”在其中的作用使然。笔者之所以这样认为,其主要学理依据有三:首先,至少迄今存在的任何一种文明类型和任何一个民族或国家文明,都是因以不同形式汲取和内化外来文明因素而发展的。其次,“吸取和内化”的过程就是与外来文明复杂联系的过程,而这种“复杂联系的过程”包含着“世界文明的统一和趋向”的作用,否则,就不会有各文明类型和民族或国家文明的发展;再次,这里必须强调的是,既然这种“复杂联系的过程”包含着“世界文明的统一和趋向”的作用,那么在方法论上就不能泛泛地、抽象地讨论各文明类型间和各民族或国家文明间的联系。这里所说的“泛泛地、抽象地讨论”,是指撇开“联系”的性质和导向、并无视联系的不同主体文明发展程度的差距的“讨论”。这种“讨论”必然会在方法论上消解或虚化“联系”,从而使各文明类型成为绝对孤立的个体。在这种探讨中,“联系”的词语还在,但已成为“落后”和“孤立个体存在”的修饰词。据此而论,对于“中国道路”的认识来说,肯定其特色无疑是正确的,不过,为了正确把握这种特色,就必须摆正其与世界文明发展趋势的关系,必须确定其在世界历史发展中的位置,必须认定其与世界其他民族或国家社会发展道路的关系,从而使我们的相关认识与世界文明发展脉搏相合拍,科学昭示“中国道路(包括其特色)”在自我批判中的不断构建和延伸的过程,否则,“特色”就有可能成为不思进取、自甘落后的遁词。可见,绝不能把“文明形态的多样”命题相对主义化和孤立化,进而把“文明形态的多样”视为文明发展道路上的“各走各的,互不相干”的状态。
因此,当我们在重点研究“文明形态的多样”时,务必要在逻辑上关注各文明类型间和各民族或国家文明间联系的性质及其发展导向,以及各文明类型和各民族或国家文明对“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体现的不同程度,绝不能把某个处于相对落后状态的文明类型和民族或国家文明,充分汲取处于相对先进状态的文明类型和民族或国家文明的因素,从而改变其存在和发展的形态、焕发新的活力,视为其失去了“相对独立性”。惟其如此,我们才能在方法论上避免将“文明形态的多样”相对主义化和孤立化的倾向(即“文明形态的多样”有名无实的倾向)。换言之,在我们重点研究“文明形态的多样”的过程中,只要充分考虑到其与“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的同构性和关联性,在逻辑上关注“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对其的作用和影响,也就是在方法论上正确把握这两者间的辩证关系了。
最后,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只有全面、正确地把握“文明形态的多样”与“世界文明发展的统一和趋向”间的关系,我们才能为深入研究“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类文明新形态”等重大问题,提供强大的方法论支撑。进而言之,不能全面、正确地把握这两个命题间的关系,就会掣肘我们对“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类文明形态”等重大问题的科学认识。
文章来源:《理论视野》,2022年第8期
文章作者:叶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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