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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生︱“相公”名谓的法语义学解读

2022/12/7 17:35:49  阅读:251 发布者:

 刘云生,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载于《社会科学研究》2022年第6期,注释从略

 借鉴吉登斯“自我统合”理论、福柯“话语权力”理论及鲍曼语用学理论,以“相公”称谓为实践文本,解释法律与语言二者进行道德互动的共时表象,求证“相公”从尊称到僭称、从泛化到被污名化的历时脉络,主张道德羼入不仅消解了“相公”名谓的神圣性,导致其法律层面的合法性、正式性崩塌,还激活了民间语言对“相公”的颠覆性诠释力量,导致其语义连接丧失和价值指向偏移。

一、引论

本文所称“法语义学”,系指研究特定法律词汇语项获得路径、语义演化规律的科学。

(一)“相公”名谓中法律与语言的互动

作为法律语汇,“相公”一词本为法律确证的特定身份,最早形成于东汉末年。“相”为官,“公”为爵,系官爵一体化后的尊称。唐宋以来,“相公”渐次泛化,称谓重在官阶“相”,于爵位“公”不甚措意,且语义发生外溢,凡与宰相级别相等者,无论虚实本兼,均可尊称为“相公”。延及明代中后期,“相公”文本沉降,尊称、僭称并行,上至内阁大学士,下及县令秀才,乃至于梨园艺人均可称“相公”。最终,“相公”文本于清末被完全污名化,喻指男宠,成为卑贱男性艺人之代名词。

“相公”名谓经历了由专名到泛称、由尊尚而卑下的历史演变。在这一演化进程中,法律与语言的关系互动极为重要,特别是法律语汇的词义变迁,究竟属于法律自身的制度变化所致,抑或是语言表达的词义歧变所致,其变迁动因、脉络、路径竟其如何,乃是一个全新的话题。

本文借鉴吉登斯“自我统合”、福柯“话语权力”及鲍曼语用学等理论,具体解析“相公”发生语义裂变的历史路径和基本规律,藉此说明法律与语言进行道德互动是“相公”语义裂变和文本沉降的最大扭力。

(二)法律与语言互动的两类样态

本文以“相公”名谓为实践样本,运用全新的法语义学解释方法解读法律与语言的互动关联,认为法律与语言的互动存在两类样态:

第一类,静态统一。就静态层域考察,法律与语言能够实现意义和功能的双向统一:法律确证权力,语言表征权力,共同构建公共称谓,完成权力赋予,有效实现秩序建构。

第二类,动态分化。法律确证的公共称谓具有权威性、统一性、精确性,同时也具有区隔性、封闭性、稳定性。一旦法禁松弛或法律控制减弱,语言在表征权力的动态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脱域或互嵌。所谓脱域,系指语言脱离法律制度的绝对控制,对特定公共称谓的内在指称进行变异,最终实现指称意义的转换,甚至与原有指称背道而驰,如“相公”名谓由尊而卑的意义转换;所谓互嵌,系指语言通过改变语义连接实现特定指称自上而下的空间位移,如“相公”名谓由专名向泛称转换。

无论是脱域,还是互嵌,都会打破静态层域中法律与语言的统一,一方面改变法定公共称谓的语义内涵,危及指称功能,另一方面动摇法律的稳定性、权威性、精准度,最终危及其制度效能。

(三)法语义学建构的价值论、方法论意义

通过解读“相公”文本沉降的历史进程,本文构建法语义学理论命题的意义可简单总结为两方面。一方面,价值论上,为法律制度演化提供新的价值立场和解释标准,突破传统法律解释学的内在循环解释痼疾,寻求法律和道德互动的新介质,从语义学上探讨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合意、共谋以及反叛、颠覆的互动逻辑和行为动因,主张民间话语场基于特定道德诉求而产生的强大扭力足以柔化法律的刚性,甚至启动另类改写程序,引致制度失灵。另一方面,方法论上,超越传统语言学、法学的研究范式,通过语言窗口和实践文本为法律与语言的道德互动寻求新的解释角度和方法论基础,藉此解释法律制度软化、失灵的具体过程和基本路径。

二、公共称谓的法律确证

与语义表征

(一)称谓的社会功能

作为一种人际标识,称谓是社会分层后的秩序设定,是法律对特定身份的确证,是语言对法律权力分配的社会呈现和语义表征,其核心来源就是法律的赋予与语义的连接。

齐格蒙特·鲍曼的现代性理论主张,称谓是进行分类和分配的权力,是语言竭力维持秩序并拒绝、压制随机性和偶然性(contingency)的结果,其功能就是为了赋予世界以结构,控制或然性,强化确定性,抑制、限制、消除事件的随机性。无数的固定称谓形成格网(grid),构筑了现代精神的原型,而法律,也就是确保格网系统类别的整洁性、匀称性、权威性。

称谓不仅注塑了精神原型,还形塑了社会结构。在让·波德里亚看来,任何社会都产生差别,都产生社会歧视,而所谓社会秩序,无非就是通过语言和法律构筑起来的一种阶级特权和权力结构。

(二)“相公”称谓中的权力书写

顾炎武曾经判定,“相公”之称源于东汉末期,是王璨于诗文中对曹操的尊崇指称。但必须明确的是,曹操被称为“相公”,绝非单纯源于文人诗文赞誉的语用表达,而是源于法律的身份赋予和确证。顾炎武认为“前代拜相者必封公,故称之曰相公。” 由此不难得知,“相公”之称呼来自于法律的封赏程序,是语源学上的意义,王璨诗文之称呼则是语用学的意义,两者之间,体现了法律赋予与语言连接之间的前后因果关系。

揆诸史料,曹操于建安十三年夏六月为丞相。建安十八年五月进爵魏公:相为官,公为爵,显赫的权力与高贵的地位同时彰显,故王璨诗文中连带而及,并称“相公”。建安二十一年,曹操进爵魏王,故钱大昕申言:“六朝以后,丞相封公,称相公;封王,则称相王。”

另一位名副其实的“相公”是刘裕。据《资治通鉴》,义熙十二年十二月,晋安帝诏以刘裕为相国,总百揆,封十郡为宋公。次年,刘裕率军伐后秦,前锋王镇恶与檀道济、沈林子所部合兵攻潼关,为后秦姚绍设重围所阻。久之乏食,军心动摇,檀道济欲弃辎重奔赴刘裕大军,沈林子按剑怒曰:“相公志清六合,今许、洛已定,关右将平。事之济否,系于前锋。奈何沮乘胜之气,弃垂成之功乎?”此处“相公”,显指刘裕无疑。

福柯于《知识考古学》中指出,话语系由符号构成,但话语从来都不仅限于用符号确指对象。话语是一种权力,包含政治权力、法律权力、宗教权力、行业权力等;是一个复杂的群体、个体区分与关联系统,包含着分享权限、等级归属、功能补充、信息传播与交换等。同时,话语也是一种外在性空间,是在不同位置次第展开的空间网络,主体于此种特定空间和情景下不断进行自我陈述、扩散并确定自我。

基于官阶爵位的法律赋予、仪式显现、诗文赞誉、史籍记载,曹操、刘裕既获得了身份上的优势地位,总领军国大政,亦获得了法律上的正当性,取得朝政控制权,跃升为王,受九锡殊礼,为代汉、代晋自立打开通道,最终以法律程序获得最高权力,完成了自我家族的政治书写。

(三)法律赋予与语义连接

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认为,任何社会整体都可化约(reducible)为个人的逻辑性堆砌。“相公”高尚权力的法律赋予与称谓尊崇的语义连接并不是一种单纯的描述文本或情景对接,其内生动力机制还促成了社会秩序的形构。

就语义连接层面而论,吉登斯特别强调社会科学研究的“语言学转向”,力主语言研究绝非单纯的语言本体研究,而应当关注“言说”过程(saying)或“表意”过程(signifying)与行为之间的联系。惟其如此,才能从概念上重新理解“实践”(praxis),并藉此解决或阐明社会结构(social structure)与能动性(agency)两个概念之间的张力问题。简言之,“相公”并非是对官与爵的单纯写实,更体现了概念内涵后的社会实践与情景互动,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结构生成或转换。

就法律赋予层面而论,“相公”称谓的出现展示了两个层面的法律意义。一方面,实现了社会互动情景定位。“相公”显然属于吉登斯所谓的“身体定位”(positioning),解决了“共同在场”(coprecence)关联情景下的自我角色定位,还以特定的礼仪实现了对皇帝、百官的反噬性控制。另一方面,“相公”称谓也是一种“自我统合”(ego synthesis)。“相公”之名谓不仅是曹操、刘裕等人的“自我认同”(ego indentity)或自我宣示,更是为了与“理想群体”维持身份的“内在连带”(inner solidarity)而做出的一种自我确证和公共性称谓安排。

综上而论,“相公”的语义表达与法律功能指向展示的是一种行动过程中的权力,是获取、控制资源的一种转换能力,是社会交往“区域化”(regionalization)的结果,是吉登斯所谓的“定位实践”(position-practice),是表意、支配与合法性过程的交织。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吉登斯认为语义学(semantics)先于符号学(semiotics)。因为单纯的“相公”文字符号作为语言单位,最多也就是一种官阶、爵位的描述;而只有在特定情境与互动关联下,“相公”才成为一种“角色指引”(“role-prescription”,原译者译为“角色规定”,根据上下文义,此处改译为“角色指引”——引者注)。

三、法律确证·语言规约·

语用反馈

(一)法律控制与语言规约

英国社会语言学家赫德森主张“词汇是社会分化的标记。”此点与前述齐格蒙特·鲍曼的分类理论若合符契。但必须指出的是,赫德森在语义表征与法律确证二者之间倒果为因。严格意义上讲,应先有法律制度构造的社会等级,后有语汇系统的语义连接与区分。

但赫德森的另一个结论却值得高度重视:“词的社会价值就是一个规约问题。”语言规约不仅确立语言使用规则,还确立禁止、限制规则,形成语言禁忌。换言之,语言一旦确立了特定概念的意义内涵,就获得了权威性与稳定性。所以,“相公”一词从汉末至唐初,都严格遵循原义。如房玄龄、长孙无忌等拜相封公,官爵相称,谓之“相公”,可谓名实相副。

但无论是法律制度,抑或是语言规则,都是社会控制的结果。按照罗斯的社会控制理论:规则并非天然刻于心灵深处的戒律,而是社会施加控制的结果,是“建造物”而非“长成物”。

唐代中后期开始,“相公”称谓出现泛化趋势,招致后代史家的严厉批判。王鸣盛至谓“唐世宰相,名尤不正”。不惟宰相如此,“唐初官制惟有官、阶、勋、爵尚属分明。中晚以下,日渐纠纷。员外试关之多,有增靡已,于是乎一官而变为数官,权知里行,检校判摄,枝岐节赘,不可爬梳。”

(二)“相公”语义的派生与泛化

具体而微,唐代中晚期“相公”语义派生、泛化可以区分为如下三种情形。

第一类情形,低品级官员可以本官拜相。钱大昕指出,太宗贞观十七年四月,李勣以太子詹事同中书门下三品,开唐代“同三品”之先河。其中,侍中、中书令官阶为三品,为宰相,但李勣虽只是太子詹事,却与侍中、中书令共享宰相之权。后来,“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出现,非此不得任宰相。唐初以仆射、侍中、中书令为宰相,中晚期后,虽为仆射但不带同三品,即非正宰相,故王鸣盛视之为定制。

“同中书门下三品”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开启了低级官员入相的通道,为皇帝擢举人才、亲信提供了便利。但此举却无形间削弱了宰相的政治威望与权力独擅,形成了低级官员拜相参政的局面。显例如,姜公辅建中年间为正五品谏议大夫,却“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直接以本官入相。后来罢相,为太子左庶子,官位却是正四品。钱大昕指出:虽然罢免了宰相,但却升官了。(“虽罢相,犹为序迁也。”) 又如狄仁杰,天授二年以地官侍郎同凤阁鸾台平章事,成为宰相;神功元年又以鸾台侍郎同凤阁鸾台平章事,再次拜相。

第二类情形,重官轻爵,连带而及。如前所论,“相公”之名,系由“相”而“公”,但延及唐代,入相者多,封公者少,官场与民间由此多重视官位而忽略爵位,由此重在“相”而非“公”。代宗嗣位之初,元载为中书侍郎、同平章事,加集贤殿大学士、银青光禄大夫,封爵仅为许昌县子。其时,尚书左丞颜真卿建议皇帝先谒五陵、九庙而后还宫。元载谓真卿曰:“公所见虽美,其如不合事宜何?”真卿怒,前曰:“用舍在相公耳,言者何罪?然朝廷之事,岂堪相公再破除耶!”(《旧唐书·颜真卿传》)是知元载爵位为子爵,但因位列宰相,故真卿径以“相公”呼之。又如李逢吉拜相之初,尚无爵位,其门人均称其为“相公。”此类事例于唐代著述中亦多有所见。如段成式《酉阳杂俎》称李揆为“李揆相公”,称郑絪为“郑絪相公”,是知其时为相,无论生前有无爵位,均可通称为“相公”。

第三类情形,凡加虚衔者亦可称为“相公”。钱大昕特别指出,唐代宰相多出加衔:“盖唐自中叶以后,节镇加宰相衔者极多,谓之‘使相’,亦称‘外宰相’,非真宰相也。”相应地,其名号亦不列入《宰相表》。如德宗朝的李晟以神策军将领进位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率军平定朱泚之乱,被军士称为“相公”,至于郭子仪、李光弼等军方有实权、有军功者,多兼宰相之名,以示优宠、异等。

延及五代,“使相”之法定职位、权能虽与宰相差距甚大,但其名谓往往与宰相并列、混同。如后唐天成元年十二月,中书省奏称,依“故事”,诸道节度使凡带平章事“宜于中书都堂上事,礼绝百僚,等位无异。刊石纪壁以列姓名。事系殊恩,庆垂后裔。”同月,诏准中书省建立石亭,“镌纪宰臣使相爵位姓名,授上年月。”天成四年八月颁敕:“朝廷每有将相恩命,准往例。诸道节度使带平章事、兼侍中、中书令,并列衔与敕牒后,侧书‘使’字。”

由是而论,自晚唐至五代,虽然在法律层面,“使相”属于“殊恩”,加衔兼领,但已然成为“故事”“往例”,即便其排名位居宰相之后,且旁边有“使”字特殊标注,但语言连接层面,无论是官场,抑或是民间,“相公”之名谓已与宰相无任何区别。

(三)规约失灵与语用学反馈

为什么唐代“相公”会大面积派生乃至于泛化?究其实,此类派生与泛化并非语义的扩张、派生,而是法律确证、维护的社会权力结构发生变化后的一种语用学反馈。质言之,中晚唐官职的法律变异导致了语言规约失灵,最终的语用反馈又加速了法律的变异。

根据斯梅尔瑟经济社会学理论,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理论上可以区分为三种:分化、整合、社会动乱与冲突。征诸中唐以来社会变迁,不难发现,上述三种情形次第相连,循环往复:分化促使社会结构从简单向复杂演进;整合则是平衡分化所引致的分裂、异常、出轨;社会动乱与冲突则属于分化与整合之非连续性引致的后果。此种语用学的变化,王鸣盛早已道出真相:皇帝、朝廷对于“突锋排难”的军中统帅,只能以虚官相酬。“肃宗之后,四方糜沸,兵革不息,财力屈竭。勋官不足以劝武功,府库不足以募战士,遂并职事官通用为赏赐。不复选材,无所爱吝。”

四、语言惯性对法律

的挑战与弱化

(一)语言惯性消解法律刚性

官职的法律变异必然引致语义扩张与原有规约失灵,出现了“相公”名谓的空间位移和身份互嵌。

晚唐以宰相职位酬赏军方,客观上引致了法律层面加官的冗滥和语言层面“相公”称谓的泛滥。但“相公”泛称也好,“使相”称“相公”也好,都限于民间、官场的敬语、尊称,与法律建构中官爵合一的“相公”指称殊难等同。

延及宋初,尚遵循“故事”与“旧制”,封公者于法律正式文本中始得称“相公”。据宋敏求记载,“旧制:将相食邑万户即封国公。”吕蒙正生前三次入相,先后受封莱国公、徐国公、许国公,故时人谓之“相公”。另据叶梦得所记:“故事:宰相食邑满万户,始开国。贾文元罢相,知北京,未满万户。以出师佐平贝州功,特封安国公。”两则史料中的“旧制”或“故事”说明了法律层面对“相公”称谓的高度重视和对象限定。但法律的坚守势难抵御语言的惯性,而语言惯性背后实则是人性的功利。索绪尔认为,语言是思想和声音的媒介。随着能指与所指关系的转移,观念与符号联结关系就会松懈、转移,语言材料与观念变异就会形成另外一种全新的对应。最终,言语一旦为社会、集体所接受,就成为语言事实,危及法律的正式性和权威性。

赵翼分析宋代宰相官名时,也充分注意到“相公”名谓之混乱,认为极易导致后人“淆惑”。如宋代承继唐代之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是为宰相之职,后来又出现“平章军国重事”“平章军国事”;同时,宰相或枢密使出判外府或充节度使,一并谓之“使相”。如此一来,中书省长官为宰相,枢密院长官为枢相,三司使长官俗称“计相”,加上副相,官场、民间统一崇之为“相公”。

不惟如此,宋代在外武将如进位开府仪同三司,则民间、官方亦可称其为“相公”。据《宋史·韩世忠传》,韩世忠于建炎三年三月进开府仪同三司,充淮南东、西路宣抚使;五年,进少保;六年,授武宁安化军节度使、京东淮东路宣抚处置使。淮阳一战,其时尚未封公(建炎九年始进太保,封英国公,十二年,改封潭国公。)韩世忠遣人告知金兵,“锦衣骢马立阵前者,韩相公也。”

又据《宋史·岳飞传》,朱仙镇一役后,岳飞被召回,百姓遮道而哭:“相公去,我辈无噍类矣。”此时岳飞为少保,武胜、定国军节度使,河南、北诸路招讨使,爵位仅为武昌郡开国侯。但因其于绍兴九年由太尉进位开府仪同三司,故得称“相公”。此外,据《宋史·吴曦传》,吴璘以使相进位开府仪同三司,故得领兴州驻紥御前诸军都统制职事。后其孙吴曦欲叛降,其部属叹曰:“相公八十年忠孝门户,一朝扫地矣!”

纵观从汉末至宋代“相公”一词,其变化可总结为四个方面:由内而外(朝内任职与朝外兼领),由文而武(由文官独擅到武官带衔),由高而低(由特殊个体到宰相群体),由实而虚(由官爵一体到官爵分离)。此类变化诱发了僭越之风,导致“相公”于法律与语言两个层域出现文本沉降,渐次从高位阶精英阶层的特定名谓变成一般的尊称、泛称。

(二)名谓僭越与文本沉降

如前述让·波德里亚所称,名谓的变迁实际上昭示着社会的变迁,是社会分层和权力结构的变迁。一旦政治、法律、道德的权威弱化、消减,低层级的军事集团、资本集团很快就会转化为等级特权和文化特权,最终使权力、荣誉、地位等稀缺资源转变成消费品、消耗品!而在吉登斯的社会学视域下,社会秩序问题也就是时间-空间的延伸问题,是动态地不断突破“边界”(boundedness)并重新“分区”的过程,也就是场域互嵌的过程。

上述理论应当是“相公”名谓僭越和文本沉降的科学解释。当“相公”不再是官爵合一,不再是一人独擅的排他性权力,就会在特定的时空分离结构中派生出新的主体或团体,打破原有等级制度,通过个体与团体的身份嵌入对社会关系进行定序和再定序。

“相公”的极端僭越之风发生于明代中晚期。于正规体制内和首都区域内,内阁大学士多称“相公”,出行于长安街,喝道之时,官民争相辟易,其官威、官体与法律文本一致,保有极高的公信力和威慑力。但在民间,“相公”之名已严重沉降至最底层。

明代市井文学语本中,可谓“相公满天飞”。《水浒传》中既有沿袭传统的枢密相公,还有低官高呼的经略相公、留守相公,更多的是等而下之的各类官员一律成为“相公”,如知府相公、府尹相公、知县相公、县尉相公、管营相公、都监相公,甚至连乡村低级管理人员也被称为“知寨相公”(如刘高)。“三言二拍”中,实指的相公如拗相公王安石已成孤例,更多的是僭称。如一般秀才已统称为“相公”,妻子亦可称自己丈夫为“相公”。

文学语本尚存穿越、凿空之嫌,但徵诸史料,晚明“相公”之称不惟等而下之,亦且每况愈下。据冯梦龙《寿宁待志》所载:吏胥与生员,人俱呼为“相公”,书手称“先生”。寿宁地处闽北山区,可见“相公”之名谓日趋沉降,流风所及,行于山野。

(三)法律文本与语用文本的互嵌

按照吉登斯的结构理论,僭越是基于时空分离而引致的脱域与互嵌,是打破传统的结果。“相公”作为法律一再确证的官爵、名谓,显然属于一种传统。但这些传统并非自然产生的,而是被发明的,是有意识的建构,是使自身权力合法化的工具和手段。但随着时间推移,法禁松弛,加以空间隔绝与再组,无论是法律层面的制度化“相公”,抑或是日常生活语用化“相公”都渐趋“非传统化”(detraditionalized)。

“相公”传统法律文本的区隔性、封闭性、身份性、特权性一旦被打破,新的动力机制就会介入,一般民众就会倾向于选择使用更为自主、能动、开放的称谓,既颠覆传统权力,亦提升自我位阶。延及后来,伶人亦得称“相公”。《桃花扇》中,著名文人陈贞慧、吴应箕、侯朝宗与著名艺人“柳麻子”互称“相公”,以示郑重。当仆人打门直呼“柳麻子”时,遭到主人训斥,要求其改口称“柳相公”,以示尊重。

五、道德反叛·语义歧变·

制度失灵

细绎中晚唐到明中叶“相公”名谓的指称变化与文本沉降,不难看出,法律制度的变迁引致了语义的歧变;而语义歧变又进一步产生反作用力,不断改变、抵消、阻绝法律制度所确证的公共权力内涵,“相公”名谓不断降维降等。

(一)法禁松弛与僭越风行

王鸣盛痛批中唐以后“名器之乱”,“流及五代,等衰益紊。三公端揆之贵,施于军校;衣紫执象之荣,被于胥吏。名器之乱,无此为甚。” 至迟在晚明清初,一般知识分子都公开被呼为“相公”。晚明之僭称已详前引史料,清代翟灏之《通俗编》贬斥时风不正,名谓错乱:“今凡衣冠中人,皆僭称相公,或亦缀以行次,曰大相公、二相公,甚无谓也。”王应奎更是疑惑不解:“今者,一青其衿,便称相公,方以为固然矣。”“至于吏胥之称相公,不知起于何时?”“惟名与器,古人不以假人。况相公为燮理阴阳者之尊称,岂可加之胥吏!”

翟灏、王应奎的感慨与疑问实则是对“相公”法律文本的坚守和捍卫。但晚明以来,法禁松弛,以苏、杭为代表的江南地区商品经济发达,奢靡僭越之风盛行,无论是物质层面的服饰乘舆、住宅园林,还是名器名谓层面都大面积存在违法僭等现象,秀才、吏胥、伶人之称“相公”仅仅属于其中之一种。

梳理“相公”名谓之演化,明显可以看出晚唐的社会动乱和晚明的商品经济发达是导致“相公”语义发生裂变的最关键因素。社会动荡,藩镇割据,引发了朝廷对地方军事力量的过度依赖并突破法律,以官阶位品赏赐,导致了原有社会等级制度的崩毁,下层武官通过拥有军事实力得以跻身高层,实现社会地位的向上流动。如江夏杜洪本为地位低贱的伶人,因利乘势,占据地方,拥兵自重,僭称节度使,最终获得朝廷认可。

社会动乱之外,商品经济是场域互嵌的最强大推力和扭力。低层级社会力量会本能性地利用金钱实现自我身份的进位和转换,柔化、稀释、扭曲法律制度中的各种刚性禁条,通过购买公共职位、贿赂地方官、奢侈消费促成自我向上流动。此点既构成晚明僭越之风的社会心理基础,亦成为僭等逾制的社会推力。

(二)“相公”称谓的空间位移

“相公”作为一种公共性称谓,不仅包蕴了丰富的社会资本内涵,还是尊崇地位的社会象征。莱考夫等人从语义学上为空间的社会功能进行了全新定位,主张人类语言的基础语义都源于空间隐喻,具有一致性、连贯性、凝聚力。如“上”“高”(up)方位词就象征着普遍意义的顺心、如意、优越感、满足感(high statusgeneral well-being)。探究其源,此类空间词汇仅仅是一种经验传递和描述,无需亦不可替代。但一旦进入社会、精神场域,各种语义就可能发生互换、替代,成为隐喻,获得新的意义。

莱考夫的空间隐喻理论解释了“相公”从尊称到僭称的社会心理机制和语义学转向。从法语义学层面分析,“相公”文本沉降和下移即表现为民间方言、俗语侵染法律层面的专语、专名,并最终可能导致其语义连接丧失,改变其本义。

翟灏曾经关注到一种现象:唐宋以来,岭南作为官员贬迁之所,而“岭南人见逐客,不问官高卑,皆呼为相公。想是见相公常来也。岂因是一方之俗,而遂渐行于各方欤?”翟灏的推测不无道理。周天度在为其《通俗编》做序的时候也特别强调了俗语、方言对正规语言的变异力量:“盖方言流注,或每变而移其初,而人情尤忽于所近也。”周天度的结论是,方言、俗语具有强大的同化力、感染力,可能直接变异词义,在特定文化圈传播,最终,讹变后的民间语言替代正规文本,成为流行通用文本。

(三)消解与改写

法律控制力减弱及语言词义变异都仅仅是“相公”语义歧变的表面原因,究其实质,“相公”文本的沉降是因为道德羼入引发了法律与语言的双向互动。

一方面,道德羼入消解了“相公”名谓的神圣性,导致其法律层面的合法性、正式性崩塌。宰相职位的冗滥以及不断兴起的僭越之风已然降低了官位成色和官威体统,而官员自身道德水平的严重下滑更诱发了民间的道德批判。如唐懿宗时卢龙节度使张公素为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因其“性暴厉,眸子多白,燕人号‘白眼相公’”(《新唐书·张公素传》)。宋神宗时王珪尸居相位,无所建白,“上殿进呈云‘取圣旨’;上可否讫云‘领圣旨’;退谕禀事者云‘已得圣旨’”,时论讥之为“三旨相公”(《宋史·王珪传》)。

另一方面,道德羼入激活了民间语言对“相公”的颠覆性诠释力量,最终完全破坏其语义连接和价值指向。齐格蒙特·鲍曼认为友谊和敌意构成了一切社交(sociation)的原型,也构成了社交的二分性基质(two-pronged matrix)。基于这种假设,鲍曼将语用学区分为合作语用学(pragmatics of co-operation)和斗争语用学(pragmatics of struggle)。前者催生朋友及相应的道德责任、义务体系;后者催生敌人和双边敌意与相互性敌对行动。当官方语用体系中的“相公”还代表正规法律特权时,民间语用体系中的“相公”已悄然变异,指向一般低等秀才、吏胥甚至伶人。鲍曼认为此种对立性诠释混淆了语义的确然性,引发了词义的不确定性,其目的就是为了终结对立叙事者的秩序化权力,故意淆乱内外、是非、善恶、好坏等对立与区隔,无情揭穿“分隔物”(seperations)的狡诈性、虚弱性、假冒性,使对立者的知识与行动丧失效能,最终模糊建构社会秩序和生活世界所必须的“边界线”。

换言之,于法令严苛、等级森严时代,“相公”具有明确的法律意义指称和语用学意义边界,属于一种单向传播,有效挡避语义指称的“外溢”和“内侵”,藉此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与语义的确定性。而民间的道德批判和僭越行为却产生了对立性语义诠释,侵入法权边界,打破语义区隔,产生新的诠释和连接。

这是一种集体的道德反叛,也是一种公开的社会共谋。

(四)沉降与污名

按照科列索夫的语言学理论,“相公”最早属于法律文本确证的标准语,是智力行为的语言,属于高级语体,其基本功能是为了保持概念的准确性、逻辑性和一致性。但很容易被低级语体(如由方言、社团语言和个人语言构成的俗语)侵蚀、渗透、替代,导致语义转移,文本沉降,最终被低级语体取代。科列索夫反对将此种现象视为语言的“民主化”,而斥之为语言的“粗俗化”,是言说者为了表现、突出自我,对规范语言进行任意妄为的“主观化”替代。

科列索夫敏锐地发现了不同社会阶层心智活动对语言的影响力,但却忽略了民间或底层道德对法律和语言的强大改造力和扭曲力,更无视了此种道德对法律与语言影响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延及清中期,“相公”称谓又一次下沉、紧缩,用于指称伶人中的旦角。《金台残血记》卷三谓:“京师梨园旦色曰‘相公’。”《儿女英雄传》第三十二回:“他们当着这班人,敢则不敢提‘小旦’两个字,都称‘相公’。”

清代晚期,男宠盛行,“相公”一词最终被全盘污名化,成为与“老斗”对应的年轻“男宠”角色的代名词。其时,京师将男性雏伶称之为“像姑”,徐珂认为“实即‘相公’二字。”《品花宝鉴》第二十二回至谓“相公”为“美物”:“只有相公,如时花,却非草木;如美女,不假铅华。”据赵翼的记载,“京师梨园中有色艺者,士大夫往往与相狎。”如庆成班方俊官,为庄本淳所狎;宝和班李桂官,为毕秋帆所狎,两位男伶均有“状元夫人”之名。

士大夫亲狎男伶虽在当时官场见惯不惊甚或视为无伤大雅,但流风所及,商人、文人争相效仿,世风日下,士风沉沦,“断袖伧奴”之至卑至贱彻底切断了“相公”与原语义系统之意义关联和价值指向,由至高至尊之敬称流为卑污低贱之贬称。

概言之,“相公”名谓早期通过法律标识优势社会阶层地位,彰显高尚道德样态,其赢得社会的认可,并非单纯基于对法律权威的认可,而是基于对道德的尊崇。唐宋以来,职位冗滥,明清以来,道德轰坍,所谓名器成为一种消费品、消耗品,此点无疑截断了“相公”语汇之法律与道德的名义链接,致使民间道德力量生成新的话语场,形成另类社会化“合意”或“共谋”,为拉近社会阶层互动距离,减少礼仪尊崇,赢得话语权、尊荣感或平等感,通过语义歧变稀释、剥离“相公”名谓的正向价值和等级权威,彻底颠覆、废弃了“相公”制度的道德基座,“相公”最终被污名化。

转自:“社会科学研究杂志”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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