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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进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国家逻辑

2022/11/24 11:37:49  阅读:240 发布者:

摘要:治理体系是国家运行的制度载体和机制保障。西方的治理困境及中国的治理实践表明,国家主导是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内在逻辑。作为一个世界性议题,治理体系现代化国家逻辑的核心问题是,构建有效应对和化解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的治理规则、程序及其秩序。换言之,国家逻辑不是国家权力的主观意志,而是根植于国家与社会关系共同体建设的动态演化的历史过程,是面向实践解决国家的均衡建构问题。中国倡导以国家逻辑为主导的现代化治理体系,不是简单延续我国历史文化的母版,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形成面向人民之治的国家善治,以系统性地回应信息化、全球化带来的国家治理变量的重大调整。在资本原则主导的治理方案难以应对全球发展问题的时代背景下,坚守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国家逻辑,不仅有助于走出“多中心治理”的迷思,正确发挥国家在治理体系中的权威引领作用,更是实现社会公正、提高市场效率、培育社会自治的制度架构与机制保障,为全球范围的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开辟了新的文明类型。

关键词:治理体系 治理能力 现代化 国家逻辑

作者陈进华,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苏州 21512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特色城镇化研究中心主任(苏州 215123)。

治理体系是国家运行的制度载体和机制保障。国家是治理体系现代化中具有威权引领功能的重大责任主体,遵循、维系和保障国家逻辑是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必须坚守的基本原则,是深化国家与社会共同体关系的合理需求,是规范多元治理主体之间要素分层和功能重叠的定海神针。然而,治理理论在西方兴起之初,所谓“没有政府统治的治理”等口号,明确传递出主张国家退场、消解国家逻辑的立场。本文旨在通过理论阐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中国方略,揭示“国家的回退”的西方治理困境,探讨坚守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国家逻辑的缘由、内涵及其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以期深化我们对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国家逻辑的理性认同和自觉践行。

一、西方治理话语对国家逻辑的消解

从西方治理理论出场的原初语境来看,强调国家退场是基本一致的诉求。西方治理理论自20世纪90年代兴起以来,“国家的回退(rolling back)”就成为赋值“治理”概念能指的逻辑设置,并以此彰显区别于“统治”(government)的“治理”(governance)特性。概括地说,“治理”与“统治”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的主体是多元的、分散的;后者的主体是一元的、集中的,只能由作为社会公共权力部门的政府来承担。这种主体上的区分和指认,构成西方经典治理理论的话语基点。正如法国学者让-彼埃尔·戈丹所言:“治理从头起便须区别于传统的政府统治概念。”与此相似的论述在格里·斯托克、罗伯特·罗茨、阿尔坎塔拉等人那里都有所提及。简言之,作为旨在拯救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新模式,西方治理理论在其论证和实施过程中是以消解国家权威逻辑,促进治理多元化、去中心化为旨趣的。詹姆斯·罗西瑙所提出的“没有政府统治的治理”是这种消解国家逻辑立场的典型口号。

随着治理理论的发展和治理实践的推进,一些研究者逐渐发现,治理本身并不是万能的,其效力也是有限度的。英国学者鲍勃·杰索普认为:“虽然有愈来愈多的人热衷于以治理机制对付市场和/或国家协调的失败,我们仍不应当忽视一种可能:以治理取代市场和/或等级统治是会失败的。”杰索普认为,作为一种新的公共管理范式,治理在实践中不仅要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及自组织自身因素的制约,还时刻处在“合作与竞争”、“开放与封闭”、“可治理性与灵活性”、“责任与效率”的两难处境,因此,一种不含任何失败风险可能性的治理体系是不可欲的。为了规避治理体系的失败风险,杰索普提出“元治理”(自组织的组织)概念。由于“元治理”本身是需要主体在场的,因而在这种理论语境中,国家在治理体系中的功能作用被重新凸显出来了。杰索普说:“大体来说,这个元治理角色应当由国家承担。这是因为它那种显而易见的似非而是的地位:一方面,作为一个制度性子系统的国家不过是更广泛更复杂的社会的一部分,但它同时又按常规承担着(特别是作为最后一着)保证该社会的机构制度完整和社会凝聚力的责任。”杰索普在阐述“元治理”理论的过程中,对作为“元治理”主体的国家和作为传统公共权威的国家进行了区别,并对“元治理”本身失败的可能性进行了指认,但不容否认的是,那个曾经被祛魅的国家又返魅了。当前,“元治理”理论得到了很多学者的认可,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在治理体系中,国家到底在不在场?国家承担“元治理”角色,是否意味着治理向统治的返回?成为“元治理”主体后的国家就不具有原先的局限性吗?就不会失灵吗?等等。这些问题构成了西方治理理论的内在困境。

其实,在西方思想史上,“国家功能”是一个常新常议的学术主题,伴随市民社会从国家中分离出来之后,关于国家的功能作用的理论探讨最初聚焦为古典自由主义和国家主义之争,前者的代表性理论是强调“看不见的手”的重要作用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后者的代表性理论是强调“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黑格尔法哲学。当前,不少论者在研究治理体系的国家逻辑问题时,习惯于在自由主义和国家主义之争的框架下进行辨析。严格地讲,这种分析模式是不严谨的。从本质上说,西方治理理论在当代的出场及其影响力的不断增大,代表着倡导限制国家权力的自由主义话语在全球的崛起,因此,在西方治理理论的内部探讨中,不论是“国家的回退”还是“向国家回退”,都是以治理为基本框架的自由主义内部争论。正是在这种内部争论中,治理理论的内在困境以“国家在不在场”的问题形式在理论和实践发展中呈现出来。

对于“国家在不在场”所反映的西方治理理论的内在困境,需要走向历史和现实的深处,拨开纷繁复杂的理论迷雾,才能对该问题实现本质性把握和科学性解答。马克思指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从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立场的资本批判语境看,西方治理理论“国家在不在场”问题的凸显以及治理理论内在困境的产生和发展,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资本增殖方式的发展变化密切相关,其本质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资本增殖方式的内在困境,是由于资本发展必然导致“社会分工的无政府状态”。当今世界一些发展中国家治理实践的失败,恰恰也是由其在治理实践中消解国家逻辑造成的。恰如福山所描述的那般:“软弱无能国家或失败国家已成为当今世界许多严重问题(从贫困、艾滋病、毒品到恐怖主义)的根源。”

回顾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可以发现,“国家在不在场”始终是一个与资本相关的不断变化的核心问题。这一变化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萌芽和起步阶段。当时,面对中世纪封建贵族割据、国家(王权)力量薄弱的局面,资本为了更好地实现价值增殖,需要一个具有绝对权威性的国家(君主国)的出现。一方面,资本的快速发展需要一个统一的国内市场,“要力求摧毁交往即交换的一切地方限制”,形成统一的语言、统一的货币、统一的交换形式,而对于当时的社会发展来说,这一切的实现前提是王权对贵族割据状况的取缔。另一方面,资本原始积累需要依托于殖民制度、国债制度、现代税收制度和保护关税制度等方法,“但所有这些方法都利用国家权力”。为此,市民等级和王权力量在当时基于共同的目标,携手击败瓦解了封建贵族的分封力量,建立了以王权为主导力量的君主国,即吉登斯所指认的绝对主义国家。这在理论和意识形态层面必然呈现为对具有绝对权威的国家逻辑的支持。第二阶段是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成和发展,市民等级和绝对主义国家的矛盾逐渐激化起来。一方面,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尽管市民等级“这一联盟帮助王权取得最后胜利,而王权则以奴役和掠夺回报它的盟友”。另一方面,对于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而不断壮大的市民等级来说,绝对主义国家的存在已经构成其进一步前进的障碍。我们知道,雇佣劳动和资本关系的两大历史条件是“自由劳动以及这种自由劳动同货币相交换”、“自由劳动同实现自由劳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但在“一切归王权所有”或“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绝对主义国家,这两大历史条件是极度缺乏的,更谈不上自由开放的物物交换环境。因此,对国家权威的消解必然成为这一阶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理论和意识形态诉求。第三阶段是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在这一阶段,资本完全控制了国家,以政治权力的形式对内垄断市场、对外瓜分世界,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价值增殖,其结果正如哈贝马斯所指出的那样,“社会的国家化与国家的社会化是同步进行的”。无需赘言,这一阶段的资本发展在理论和意识形态层面是提倡一种具有绝对权威的国家逻辑的。第四阶段是晚期资本主义阶段。资本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危机,如生产不断扩大和消费日益饱和之间的矛盾所导致的周期性经济危机、生产无限性和自然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所导致的生态危机等。为了克服这些危机,资本需要不断创新,在增殖方式上逐渐从工业化向后工业化转换。采取多元化、差异化、虚拟化的增殖方式,是晚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主要特点,这种生产方式在理论和意识形态层面的诉求必然是多元化、非中心化的,必然主张国家逻辑的退隐。从时间上看,西方治理理论是在晚期资本主义阶段提出的,作为一种系统化的理论,它顺应并维护了晚期资本主义的后工业化生产方式。因此,有学者在后现代意义上对西方治理理论进行考察,指出:“从本质上看,治理理论试图全面消解现代性的绝对主权观念,从而表现出较明显的后现代性倾向。”

可见,在西方近代以来关于“国家在不在场”问题的探讨中,无论是倡导国家的绝对权威,还是主张消解国家权力、让权力回归社会,在本质上都反映和满足了一定历史阶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资本增殖方式的现状和需求。西方治理理论的出场及其对国家逻辑的消解,不过是晚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后工业化转向在理论和意识形态上的表现。只有深刻地认识到这一点,我们的治理理论和治理实践才能摆脱西方治理理论的牵引,从而避免陷入晚期资本主义布下的理论和意识形态陷阱。

二、治理体系现代化国家逻辑的基本内涵

治理体系现代化,是一种包括政府、市场和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通过协商、对话和互动,达成管理日常事务、调控资源、履行权利的行动共识以缓解冲突或整合利益、实现公共目标、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的结构、过程、关系、程序和规则的体系性活动。作为一种对治理体系活动特质与理想目标抽象命题的治理体系现代化,是指包括多元化治理主体、复杂化治理对象、多样化治理方式以及多维度治理过程于一体的公共权威实施框架的现代化系统。最为权威、影响最大的治理概念始于全球治理委员会发布的《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1995年)研究报告:“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简言之,治理体系现代化,是指运用一定的权威对公共范围内的公众及其活动予以引导、控制和规范的一种平衡个人利益、增进公共利益的现代化过程。

治理体系观代化,从广义上讲是一种人类实践方式、一种对象性活动,具体是由治理主体、对象、方式、机制、向度、范围以及治理过程等诸多环节和要素组成如下特征。其一,治理主体呈现多元化,既包括政府,也包括社会组织、企业组织以及居民自治组织。这是治理区别于统治的关键所在。其二,治理对象是复杂的。治理对象不是一种简单不变的实体,而是“一切关系在其中同时存在而又相互依存的社会机体”、是“一个能够变化并且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中的有机体”。动态性、复杂性和多样性已经呈现为现代治理对象的主要特点,正如美国学者詹·库伊曼所指出的那样:“人们逐渐认识到社会政治子系统(如医疗、教育、交通、环境保护和社会福利)的巨大复杂性、动态性和多样性,这一点不应该被忽视,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并且在某些方面必须被‘控制’。”其三,治理方式是多样的。治理方式有多种类型,既包括强制的方式,也包括协商、引导的方式,既包括政治的方式,也包括经济、文化的方式等。最后,治理过程是多维度的。治理过程不是自上而下的单一向度,而是横向联动、纵向互动的过程,具有明显的动态性和多变性。任何治理体系都会形成一定的治理效果,在此意义上,治理效果与治理主体、治理对象、治理方式以及治理过程等多重要素共同组成完整意义上的治理实践。在现实生活中,治理体系呈现为一系列具体的关于规范政府行为、社会举措、市场行动以及个体表现的制度、规则与程序,是一个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诸多方面的整体性运行系统。

从理论逻辑角度看,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国家逻辑,是将国家作为一种兼具本体论和方法论意义的存在来认知,前者将“国家”视为一个以社会团结为特征的、以逐求秩序为第一要义的实体,后者则将“国家”看作一个多元主体互动博弈的特殊社会场域和理解其他问题的“透镜”。从实践逻辑视角讲,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国家逻辑,“是国家政权的所有者、管理者和利益相关者等多元行动者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其目的是增进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即运用一定的国家权威来处理公共事务的活动。具体表现为在充分发掘、努力汲取现有国家制度资源的基础上,推动国家在结构与功能方面的现代性建设,亦即着力提升国家治理结构在规范度与治理能力方面的有效性。简言之,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国家逻辑,就是要面向实践解决国家的均衡建构问题,建立包容性的政治经济体制,即“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其基本的方向是导向复杂现代性的国家治理,形成面向人民之治的国家善治,以系统性地回应因信息化和全球化所带来的国家治理变量重大调整的治理生态在权力运行、议题遴选、机制创设、资源整合乃至绩效评价等方面的深刻嬗变。

具体而言,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国家逻辑呈现为四大层面:一是作为治理主体的国家逻辑。现代化治理主体是多元的,党、政、企、社、民、媒等都需要参与到国家治理中,但同时,各个主体不是抽象的,而是有现实区别的,不同的主体在治理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各不相同。就我国治理体系来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其具有先进性、纯洁性、代表性,在国家治理实践中肩负着领导职责,这种领导职责来源于公众,并始终受到公众的监督。二是作为治理对象的国家逻辑。治理体系的覆盖范围并非单一或片面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以及党的建设等都要且必须纳入其中,亦即国家的一切公共领域、公共活动、公共事务都是治理的对象。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国家治理”就是“治理国家”。三是作为治理运行机制的国家逻辑。合理的体制机制以及完善的法律法规构成了治理体系的基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四是作为治理结构的国家逻辑。治理主体、对象及其依托的制度基础不是相互分裂的,而是紧密联系、相互协调、有机统一的。我们不能仅单个地或局部地把握治理体系,而是要将其作为一个系统性整体来看待。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国家治理体系既包括国家治理的各类构成要素,更指这些要素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可见,国家主导是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内在逻辑。任何治理都是一种体系,或者说治理即体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体系中各治理环节和要素之间完全呈现“平均主义”或“平等主义”的价值排序,更不能据此消解国家政府在治理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和引领功能。从理论上看,一方面,杰索普等治理学家对治理失败的论证以及“元治理”范式的提出,已经说明政治国家在治理体系中主导地位的不可或缺性。另一方面,从治理的功能看,任何治理都是对权威的运用,没有权威也就没有治理。恩格斯明确指出:“把权威原则说成是绝对坏的东西,而把自治原则说成是绝对好的东西,这是荒谬的”,“一方面是一定的权威,不管它是怎样形成的,另一方面是一定的服从,这两者都是我们不得不接受的,而不管社会组织以及生产和产品流通赖以进行的物质条件是怎样的”。由此可见,重要的问题不在于是否需要承认和服从权威,而是在治理体系中政治国家、市场、社会组织、个体等治理主体哪一个更能胜任和承担权威的角色,显然,这种权威只能由政治国家来承担。

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国家逻辑,不仅表明在治理体系现代化中需要发挥国家的主导作用,同时还逻辑地确认了一个重要价值结构问题,即国家治理的机构、体制及其价值指向。西方治理理论很少讨论国家治理机构、体制及其价值指向问题,这与他们消解治理体系国家逻辑的立场有关。但事实上,自国家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出现以来,国家治理问题是始终存在的,尽管相对于国家统治而言,它只是在较小范围内存在并发挥着有限的作用。在当代语境中讨论国家治理机构、体制及其价值指向问题,更是西方治理理论无法回避的问题。一方面,在全球化纵深发展的今天,国家毫无疑问依然是世界范围内的基本主体单位;另一方面,随着各个国家现代化进程的推进,统治范式逐渐被治理范式取代已经成为一种基本趋势。现时代国家作用和治理作用的同纬度彰显,表明国家治理问题不仅真实存在,而且其重要性也在不断增强。

国家逻辑研究的是现代国家如何运用权力资源,协同各种技术和方法,承担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以捍卫国家主权、保障人民权益、维护公共利益为核心价值的国家主体使命、行动能力,赋予国家逻辑的权威性、使命性和责任感,培育人民群众对国家的认同、信任和归属情怀。“就各方面的表现来说,国家似乎都能够对人们的生活行使决定性的权力。”然而,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国家逻辑的建构不存在固化的模式方案,而是动态演化的历史过程。从历史的发展来看,国家的权力边界、政府的功能职责、社会的治理格局总在变化发展之中。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逻辑也总是在国家与社会相互支撑、依赖和塑造的过程和关系进程中内在生存的。“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同理,一种治理体系选择和坚守什么样的国家逻辑,也是由生成这一治理体系的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即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矛盾运动决定的。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国家逻辑面临的核心问题是构建有效应对和化解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的治理规则、程序及其秩序。换句话说,国家逻辑不是国家权力的主观意志,而是植根于国家与社会关系共同体建设的历史的、动态的历史现象。

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国家逻辑是个世界性议题,依据国家与社会矛盾运动的不同样态和不同阶段,国家逻辑的性质、功能及其价值取向呈现出异质化和多样性。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的“国家的回退”的西方治理体系,是一种通过消解、否定和摆脱国家在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的支配地位和控制动能为指向的国家逻辑。而以强化、培育和规范国家在推进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的主体地位、责任担当及其治理能力为实践旨趣的中国国家逻辑,“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从理论上说,国家与社会矛盾关系的深刻变迁是我们追溯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国家逻辑缘由的根本动因。

三、治理体系现代化国家逻辑的实践进路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2013)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标志着中国治理实现了从政治统治、政治管理向国家治理的转变,这无疑在治理理念、治理机制和治理目标上强化了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国家能力的逻辑功能,即从权力的强制性单向行使转变为国家与社会关系共同体良性互动的治理逻辑。由领土、人民、文化和政府等要素组成的国家,不仅是一种拥有治理一个社会的主权政治概念,也是一个集语言文字、习俗信仰、服饰佩饰、建筑风格、饮食习惯、忌讳等文化元素的价值范畴。把“国家”置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体顶端,是中国共产党秉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时代重任,是对人民群众所作出的一种执政承诺和责任担当,体现出治理体系现代化“合法性”、“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统一的国家逻辑。从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出发理解,新时代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国家逻辑,不仅遵循了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事实逻辑”,同时也遵循了“人民向往美好生活”的“价值逻辑”。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是以强化国家主权、明晰权力边界、规约权力行为、担当权力责任,建设具有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国家为前提的。把“国家”提高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的历史高度,将从治理主体、治理责任和治理能力上全方位、全过程强化和完善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国家能力的逻辑功能。简言之,坚守倡导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逻辑,并不是一种脱离现实的主观臆断,也不是对照业已实行的治理实践而采取的应景性理论诠释,而是在深度理论反思以及准确把握新时代中国和全球发展本质特征基础上的理论总结。坚守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逻辑,既准确抓住了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治理观及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理论的核心立场和原则,又科学把握了当代中国治理实践和全球治理实践的本质特征和趋势,进而彰显出极其重要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首先,国家是主权的最强捍卫者。主权是一国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权力,是国家存在的根本,是国家的核心利益,是国家生命力的标志,是一个国家固有的且不受他国干预或限制的处理其国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国家是主权行使与主权归属的最强实体,是捍卫主权的盾牌和城墙,主权也总是伴随国家实力发展而得以捍卫和彰显。即使在全球化治理体系中,主权国家依然是全球治理的主体,是国际法的基础,也是国际法保护的对象。环境污染、人口膨胀、贫富差距、贸易保护主义等一系列全球公共性问题的解决最终也都要回归到主权国家的逻辑和框架下,通过加强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社会之间相互尊重、彼此关切、相向而行的合作共赢,才可实施全球治理。简言之,坚持“义利统一”、“和而不同”的国家逻辑依然是全球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的根本遵循。

其次,国家是人民权益的最高保卫者。依宪、依法维护和保障人们赖以生存及全面自由发展的疆土、政治、经济、文化等主权资源,是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使命责任和政治初心。敬畏并保障每个人不可让渡的内在价值和尊严,是理性认知和自信践行国家作为治理主体的治理责任及其治理能力的核心要件和价值取向。在治理全球化发展的当今世界,我们既反对狭隘的民族主义,也反对逆全球化的单边主义。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逻辑,有助于人民群众获得“家—国”共同体的价值皈依感。坚守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逻辑意味着要始终把人民立场作为根本政治立场,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把对人民的感情体现在保障人民权益、替民解忧的伟大事业中。

再次,国家逻辑根本上是一种维护与尊崇国家利益的爱国精神和政治立场。这种内蕴于社会核心价值观之中的国家逻辑,作为人类最基本、最朴素、最普遍的一种家国情怀和精神灵魂,深刻揭示了人民群众对国家的依存关系,表达了人民群众对自我赖以生存的家园故土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和眷恋感。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逻辑的精粹体现为人民群众将自身视为国家成员,积极维护国家利益、认同国家制度、弘扬国家文化、尊崇国家发展目标的一种应有的、最基本的、共同诉求的价值共识和行为准则,是构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精神动力。坚守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逻辑意味着要始终秉持兼容并蓄的态度、独立自主的立场,把走中国道路、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作为方向、作为视野,确保中国迎来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性跨越,走出一条强起来的成功复兴之路。

最后,国家逻辑是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史积淀的强大文化基因。中华民族虽饱经磨难,历经沧桑,却在跌宕起伏中薪火相传,绵延五千年而不断的灿烂文明源于维护国家统一、忠贞报国、抵御侵略、情系炎黄、民胞物与、协和万邦、天下大同、爱好和平的国家精神。中华民族五千年积淀的国家精神必将成为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国家逻辑的文化之根、文明之源。在科技不断创新、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变化不断带来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伟大实践中,与时俱进的丰富完善和发扬光大中华民族特色的国家精神,是坚守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国家逻辑的重大时代课题。

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国家逻辑植根于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基本矛盾运动;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国家逻辑进路并非单一,而是由社会、国家等多元治理主体之间要素分层和功能重叠的协同系统;国家逻辑既需依附于社会治理系统,也可通过国家自我革命即主动培育和发展治理主体的多元路径获得现代化发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中心、依法治国,建立健全以合法性与能力性为品质维度的“协同型”现代化治理体系,既是和谐国家与社会信任关系的中国战略目标,也是高质量践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坚持以“党的领导—人民中心—依法治国”为政治原则,是一个关乎国家逻辑能否在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有效实施的领导体制、价值取向和规则运行的重大实践问题。“党的领导”是坚持人民中心、依法治国的政治保障,“人民中心”是党的领导、依法治国的价值取向,“依法治国”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中心的根本遵循。

坚持以“党的领导—人民中心—依法治国”为政治原则的国家逻辑,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逻辑、实践逻辑、制度逻辑和理论逻辑。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治理经历了以“社会管制”、“社会管理”、“协同治理”为理想类型的三种国家逻辑模式。“拨乱反正期”的治理体系依循以追求政治稳定为价值目标的“社会管制型”的国家逻辑;“经济发展中心期”的治理体系依循以追求发展经济为价值目标的“社会管理型”的国家逻辑;“高质量发展期”的治理体系则依循以人民向往美好生活为价值目标、以“党的领导—人民中心—依法治国”为政治原则,以合法性与能力性为价值维度的“协同治理型”的国家逻辑。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中心、依法治国作为治理体系现代化运行逻辑的三大支柱,已被40年改革开放的中国实践所证明,并将继续成为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治国理政的经验典范。党的领导是实现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主导力量、根本保证和最大优势。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具有主导、保证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领导力,是因为我们党除了国家、民族以及人民的利益,没有任何自己的特殊利益;是因为我们党具有“敢于直面问题,勇于自我解剖”的坚韧态度和勇气;是因为我们党秉持远大理想和崇高追求,在一次次挫折中又一次次奋起的自我壮大能力。在新时代,我们党必须以党的自我革命来推动治理体系现代化、复兴中华民族的伟大事业。

“人民是共和国的坚实根基,人民是我们执政的最大底气。”坚持人民中心是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国家逻辑的最终价值,是把人民的期待变成我们坚守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国家逻辑的行动动力。人民中心是释放和激发、共生和聚合实现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活力与动力的根本标准。人民之所以成为中心、当家作主,是因为人民群众在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既是参与者、受益者,又是检验国家治理成功与否的首要评价标准。人民中心是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根本政治立场,也是保持治理体系现代化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内在要求。“工人阶级的政党不是把人民群众当作自己的工具,而是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没有人民中心理念,人民当家作主地位,就没有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也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依法治国则是实现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遵循,也是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中心协同治理的根本准绳。法治之所以能够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遵循和根本准绳,源于法治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制度基础;是人民充分享有当家作主权益的最佳实现方式;是通过实体规范和程序公正配置权利与义务、解决社会纠纷的保障机制。法治兴则国家治理兴。从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反映了中国共产党法治理念的升华转型。全面依法治国已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与本质要求。只有法治成为一种国家治理信仰和人民生活刚需,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成为现实。综上所述,建立健全治理体系推动现代国家建构的中国方略成功与否取决于其合法性和能力性的有机统一,即既要通过符合现代国家治理的形式逻辑建构来解决合法性问题,又要凭借能力性层面的国家治理行动输出和良好绩效反馈来持续夯实其合法性,从而在社会善的分配层面上基本实现公平正义。

坚持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逻辑,旨在有效破解两大问题:一是治理体系现代化国家逻辑的合法性(正当性)问题;二是治理体系现代化国家逻辑的能力性问题。合法性与能力性在功能逻辑上往往是交织的。一般而言,合法性彰显规范力,能力性保障践行力。健全治理体系推动现代国家建构中国方略的合理性与能力性,可分解为中国“治理体系与现代国家建构何以可能”与“治理体系与现代国家建构以何可能”的理论发问和实践探索。

合法性作为治理体系现代化国家逻辑的核心基石,意指人民群众对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国家权力、秩序和能力的“同意”或“认同”。这种“同意”或“认同”所表达的是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一种信任关系。在这个意义上说,治理体系现代化并非只是现代国家形成、发展的政治治理单行道,也是对应于现代国家的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发展进程。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逻辑表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信任关系作为贯穿于治理体系现代化合法性进程的一条主线,也构成了国家治理理论最基本的经验基础。因此,国家信任是建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的基础性要件。然而,现实情况是,信任缺失正成为现代国家治理及其建构的巨大掣肘。“整体来看,政府信任的下降与现代社会的属性、服务对象的变化以及政府所处的行政生态环境都是密切相关的,这些外部环境的发展变化使得政府信任议题变得更加复杂。”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这种信任缺失,既源于国家关注维持秩序,社会更多诉求自主的功能边界带来的不同价值诉求,更来自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不充分和不平衡。因此,如何构建国家与社会的信任关系?如何配置国家治理的权力与资源?如何确定和规范多元治理主体的权力与义务关系及其治理行为?就成为坚持治理体系现代化国家逻辑合法性的关键问题。国家信任,实际上就是人民群众对治理体系现代化理想价值的期望和支持。换言之,国家信任是健全治理体系推动现代国家建设的一种心理预期、情感偏好、价值取向和理性认知等主观因素,共同生成现代治理体系的国家秩序、权力和能力的积极心理。“政治科学家将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合法性的获取途径归结为四种:长时间的存在;良好的政绩;能够公平代表民众的政府构成;对国家象征的制造和操纵。”这四种合法性获取途径显然不是周期性选举所能框定的,它们在合法性获取结构的功能权重取决于所在国家发展特定的历史、社会和文化,也取决于其所处的国际环境(国际压力和国际交往),因而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明显的国别差异,即“每个国家的成长路径、治理体系的演进过程以及导致国家与社会革命的动力都具有鲜明的国别色彩”。

能力性作为治理体系现代化国家逻辑的核心指数,其要意是指国家履行其治理职能和使命担当的能力。这种治理职能和使命担当所表达的是作为社会对应物的国家的领导力、动员力和凝聚力之治理权威,即资源集聚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制度能力的总量和质量。在这个意义上说,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过程,也就是国家治理能力的总量和质量不断增长和提升的过程。因此,国家能力又构成了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核心要件。国家治理能力的总量及质量水平决定着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文明程度,直接反映着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文明程度。基于国家发展的不同阶段及其学者研究的不同视角,关于国家能力概念的理解历经了一维、二维、三维甚至多维的诠释演进。查尔斯·蒂利作为国家能力概念的始作俑者,从战争和民族国家建设的研究视角,把国家能力具象化阐释为国家的征税能力;以斯考切波、米格代尔为代表的第一代国家回归学派学者从国家的总体功能视角把国家能力界定为国家为实现经济和社会目标而制定与实施战略的能力。福山和贝斯利从国家活动的范围或服务职能和国家权力的强度角度来建立国家能力的二维分析框架。伊安·马什把国家能力分解为政治能力、政策能力和行政能力三重要素。在丰富深耕的理论洞见与分析框架中,我们同样发现了一个高度趋同的倾向,即无论是征税能力、制定与实施战略能力,还是政治能力、政策能力和行政能力,都趋向于从国家功能的作用对象维度上去解读或界分国家能力的定义、内涵,而对国家能力的法理基础,即国家能力的权力、秩序、动能及其运行逻辑的关系尚未深度涉及。

从本质上说,以合理性和能力性为核心向度的国家能力是治理体系现代化之国家权力、秩序、动能及其运行逻辑的功用践行。治理体系和国家能力之间相得益彰。治理体系是国家能力的基础前提,只有高质量的治理体系才能真正提高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反之亦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充分实现也亟需高质量的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保驾护航。治理体系现代化运行总是需要强大的国家能力与之匹配,比如,经济治理需要国家的经济建设能力、政治治理需要国家的政治建设能力、社会治理需要国家的社会建设能力、文化治理需要国家的文化建设能力。中国40年改革开放的光辉历程,以成功的经验典范充分展示了“无国家的治理”和“无治理的国家”都是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道而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助推现代国家建设的强力引擎,现代国家建设必须纳入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文明轨道。

四、坚守治理体系现代化国家逻辑的方法论原则

坚守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逻辑,离不开唯物史观方法论的指导。“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范畴很广,不同学科有自己的知识体系和研究方法。对一切有益的知识体系和研究方法,我们都要研究借鉴,不能采取不加分析、一概排斥的态度。……在采用这些知识和方法时不要忘了老祖宗,不要失去了科学判断力。”依据唯物史观基本理论,坚持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逻辑,既要遵循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普遍规律,立足本国国情,观照中国现实之问题,又要借鉴西方治理理论的合理成分,以形成对现实国家治理问题有效回应。实现以合法性与能力性为维度的治理体系现代化国家逻辑的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下唯物史观方法论原则。

首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党的领导。习近平指出:“马克思主义始终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是我们认识世界、把握规律、追求真理、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把握国家逻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实践中的功能作用,需要始终坚持以统揽全局的战略思维,推动改革发展的辩证思维,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的创新思维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党的领导。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思想、坚守人民立场的思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思想、人民民主的思想、文化建设的思想、社会建设的思想、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世界历史的思想、政党建设的思想等,是当代中国建立健全治理体系推动现代国家建构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原则。在当前,西方治理理论快速崛起,日益成为全球治理的主导型话语,对当代中国的治理理论与实践也产生了较大影响,特别是其主张消解国家逻辑的立场和观点得到了一些学者的肯定与支持。严格地说,这种倾向是危险的。马克思、恩格斯对黑格尔的“全能式国家”、拉萨尔的“现代国家”、魏特林的“临时政府”、布朗基的“巴黎专政”、巴枯宁的无政府主义的批判,以及对巴黎公社模式的论证和称赞,为我们辨认、批驳、澄清西方治理理论消解国家逻辑的理论本质及其影响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源。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全球治理新格局等思想,则构成当前塑造治理体系国家逻辑、推动治理理论和实践可持续发展的现实方略。

其次,批判性借鉴西方治理理论的合理成分。“中华民族是一个兼容并蓄、海纳百川的民族,在漫长历史进程中,不断学习他人的好东西,把他人的好东西化成我们自己的东西,这才形成我们的民族特色。”“对人类创造的有益的理论观点和学术成果,我们应该吸收借鉴”,不能走固步自封的狭隘道路。虽然西方治理理论在本质上是一种自由主义思潮,但是其很多观点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理论和实践发展来说,是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比如,在过往治理理论研究中,人们习惯于“直接把政治国家与经济或市场对置起来,似乎政治国家与市场就是直接的存在实体,就是人类世界的全部,而没有进一步将政治国家与市场都看作是人的特殊的实践场域,没有看到在这些特殊的实践场域下面更为基础性的生活世界场域”,而西方治理理论高度重视“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进行调节的一个领域”,也就是所谓的社会公共领域,始终注重凸显介于国家逻辑和市场逻辑之间的生活逻辑或生存逻辑,这对于我们跳出长期形成的国家/市民社会二分、国家逻辑/市场逻辑对峙的思维模式来说,无疑是一种拓展和启迪。除此之外,西方治理理论对国家逻辑在治理体系中越界现象的批判、失败原因的考察、功能模式的探讨等,都可以在正向或反向两个方面给我们提供启示。

再次,立足当代中国发展现实。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国家逻辑,推进治理体系的有效展开,除了在理论上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党的领导、积极借鉴西方治理理论合理之处之外,很重要的一点在于要从当代中国的国情、党情、民情出发。也就是说,我们必须立足于我国本土来寻求解决改革开放进程中中国社会呈现的特有矛盾和现实问题的相应方法、工具和途径,来建构治理体系与现代国家建构的本土学术概念、话语系统和理论分析框架。与西方现代社会不同,处于转型阶段的中国社会是复杂性、差异性社会,前现代性、现代性和后现代性因素交织在一起,给我们的治理实践带来了极大的考验。因此,建构当代中国治理体系的国家逻辑,一是要不断清除前现代的落后和腐朽因素,避免其对国家逻辑的侵蚀和影响。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将“封建的社会主义”作为首个要批判的“反动的社会主义”,并深刻揭示其落后性、虚伪性和危险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当前处在攻坚期和深水区的治理实践所面临的权力寻租、裙带关系等难题,与前现代因素的掣肘不无关系,因而需要以壮士断腕、刮骨疗毒的决心和勇气对其不断铲除。二是要驾驭、利用和引导资本逻辑,在充分利用“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来推动中国现代性建设的同时,防止资本逻辑以现代性建设为掩护对国家逻辑进行附魅的资本权力化和权力资本化趋势,始终以强有力的国家权力来驾驭资本逻辑,避免资本逻辑所导致的现代性危机。三是要有效应对后现代因素对国家逻辑的消解。在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向的时代,后现代所倡导的去工业化和绿色化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值得我们借鉴,但同时也要看到,后现代因素的最典型特点是对权力的批判和摒弃。抵抗后现代因素对国家逻辑的消解,始终是当代中国治理体系现代化国家逻辑践行的重要任务。

最后,以复合思维促进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国家逻辑。在治理体系现代化中坚持以国家逻辑为主导,并不意味着完全忽视其他逻辑的作用。一方面,新时代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不断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任务仅依靠某种单一逻辑来完成,显然是不够的,需要国家、社会、市场和个体同向发力。另一方面,治理与管理不同,它不完全是自上而下或单向度的存在,而是一种体系性的存在。正如习近平所强调的:“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因此,在治理体系中必然存在多种思维逻辑。再一方面,只有在其他多种逻辑相互作用下,国家逻辑才能更好地提升和发展,或者说,国家逻辑只有整合各种逻辑的优势和资源,其主导作用才能更好地发挥出来。从长远来看,在面向新时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体系中,国家逻辑、市场逻辑、社会逻辑等因素需要有机结合起来,其中,国家逻辑保障秩序、市场逻辑提供动力、社会逻辑创造意义,要坚持以复合思维促进国家逻辑,以国家逻辑整合优化复合思维,不断开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新局面,努力为全球治理和人类发展贡献中国智慧。

坚守国家逻辑在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的价值与功能,不仅有助于走出对“多中心治理”的迷思,正确发挥国家在治理体系中的权威引领作用,更是实现政府维护公正,市场追求效率,社会实行自治的制度架构和保障机制。坚守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逻辑,既不是简单延续我国历史文化的母版,也不是西方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理论的翻版,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蕴含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的治理理论创新。当代中国社会是处于转型期的差异性社会,前现代性、现代性、后现代性等因素同时在场,给我们的治理实践造成了复杂化、严峻化的挑战。只有始终坚守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逻辑,我们的治理实践才能摆脱诸多因素的掣肘,始终走在正确的道路上。

坚守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逻辑,不仅具有现实的中国意义,也具有广泛的世界意义。在以资本为原则的治理方案难以应对全球发展问题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倡导以国家逻辑为主导的现代化治理体系,为全球范围的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开辟了新的文明类型。只有坚守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逻辑,发达国家才可能跳出始终制约其发展的现代性危机,发展中国家才能绕开“先污染、后治理”的资本现代性或西方经典现代性道路,国家之间的关系才能摆脱“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丛林法则,共商共建共享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才能在世界范围内真正构建起来。

〔责任编辑:刘倩〕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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