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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建中:高质量法治建设保障高质量发展

2022/11/15 11:03:09  阅读:116 发布者:

高质量法治建设保障高质量发展

——学习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高质量发展与全面依法治国的体会

作者:时建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实验室主任。

来源:本文将发表于《政法论坛》2022年第6期。全文转载自公众号“政法论坛”。

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坚持“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并且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高质量发展和创新驱动需要高质量法治保障。法治建设工作需要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高质量发展之间有机结合和良性互动。

关键词: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国式现代化;高质量发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依法治国

目录

一、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

二、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

三、高质量法治建设保障高质量发展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党的二十大报告为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指明了前进方向、确立了行动指南,是党和人民智慧的结晶,是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是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本文主要就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围绕“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创新是第一动力”“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等内容谈谈自己的学习体会。

一、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没有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就不可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一)只有高质量发展才能解决我国社会主要矛盾

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作出新论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集中体现在发展质量上,必须深刻认识到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新要求,重视数量的增长,更要解决质量的提升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发展质量问题摆在更为突出的位置,着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换言之,发展是解决一切矛盾、困难和问题的基础与关键。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经济发展要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我国经济必须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实现高质量发展,是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高质量发展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确定发展思路、制定经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根本要求,必须深刻认识、全面领会、真正落实。”

(二)高质量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

在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长期探索和实践基础上,经过十八大以来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创新突破,我们党成功推进和拓展了中国式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报告高度概括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其中,实现高质量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应有之义。因此,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没有坚实的物质技术基础,就不可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根据我国新发展阶段、新历史任务、新环境条件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又一重大理论成果。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变化的主动选择,是应对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变化的战略举措,是发挥我国超大规模经济体优势的内在要求,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递进深化,是我国以往发展战略的整合提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新发展格局不是封闭形式的经济发展格局,是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形成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发展格局,是扩大内需和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发展格局,是实现长远可持续的发展格局。高质量发展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确定发展思路、制定经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根本要求。一是我们要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提升国际循环质量和水平,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着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着力推进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二是紧扣推动高质量发展这一主题,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我们就一定能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不断夺取新胜利,创造新辉煌。

二、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一)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

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都高度重视科技事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推进自主创新,最紧迫的是要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解放和激发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所蕴藏的巨大潜能”。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从战略高度阐明了科技创新在国家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深化了我们党对生产力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关系的认识,为新时代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提供了战略指引。从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创新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和影响愈发凸显。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创新是第一动力”。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决定着中华民族前途命运。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十年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实施,创新型国家建设成果丰硕,进一步奠定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坚实的技术基础。

(二)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塑造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高质量发展的一个重要转变就是由要素驱动到创新驱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创新是一个决定性因素。我们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科技的命脉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在科技自立自强上取得更大进展,不断提升我国发展独立性、自主性、安全性。作为第一生产力、第一资源、第一动力,科技、人才、创新三位一体;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三大战略共同发力,催生更多新技术新产业,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引领高质量发展,形成国际竞争新优势。

(三)健全新型举国体制,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

20229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时强调,要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显著优势,强化党和国家对重大科技创新的领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围绕国家战略需求,优化配置创新资源,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大幅提升科技攻关体系化能力,在若干重要领域形成竞争优势、赢得战略主动。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健全新型举国体制,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集聚力量进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加快实施一批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科技自立自强是国家强盛之基、安全之要。我们需要不断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提高创新链整体效能。以国家战略性需求为导向,推进创新体系优化组合,整合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在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全局的基础核心领域,制定实施战略性科学计划和科学工程,加强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持之以恒加强基础研究,加大基础研究财政投入力度、优化支出结构,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实行税收优惠,鼓励社会以捐赠和建立基金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形成持续稳定投入机制。

(四)完善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企业是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主要力量。企业创新能力和水平不仅关系其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影响着国家经济和产业的发展前景和实力。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必须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此,我们要不断完善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一方面,我们需要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使企业创新投入能得到合理回报;另一方面,需要通过财政、金融、税收等多种政策措施,鼓励引导企业进一步加大对原始创新和自主攻关的投入。同时,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须进一步优化创新环境,完善企业创新服务体系。

三、高质量法治建设保障高质量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高质量发展需要高质量法治予以保障,高质量法治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要以高质量法治引领、规范和保障新发展阶段的高质量发展,使发展成果更好惠及全体人民,不断实现人民对共同富裕和美好生活的向往。因此,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高质量发展之间实现有机结合和良性互动,是高质量法治的目标和效果。

(一)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们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高质量立法,表现为科学立法,尊重经济、社会、科技和法治进步规律,能够抓住重点、破解难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强立法工作的协调和协同,推动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完善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等急需的法律法规,加强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等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立法步伐,抓紧补齐法制建设短板,努力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要坚持系统观念,必须坚持立法和改革相衔接相促进,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对改革急需、立法条件成熟的,抓紧出台,对立法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依法及时作出授权决定或者改革决定。授权决定或者改革决定涉及的改革举措,实践证明可行的,及时按照程序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总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顺应事业发展需要,坚持系统观念,全面加以推进。

(二)以高质量的法律实施保障高质量发展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的生命在于实施。高质量的立法转化为高质量的法治质效,需要高质量的实施,不仅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而且是执法和司法的有效衔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要求,扎实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高质量发展需要高质量监管。高质量发展与高质量监管是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此,要坚持依法监管、公正监管、源头监管、精准监管、科学监管,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弥补监管短板,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现代化水平。要精准把握可能带来系统性风险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对象,增强治理的预见性和敏捷度,发现风险早处置、早化解。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要求,严格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与以往“公正司法”的表述不同的是,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了“严格公正司法”,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寄以更高的期待,我们一定要守住保障高质量发展的最后一道法治防线。

(三)高质量发展法治保障的若干思考和建议

1.完善保障科技创新体系的法治体系和环境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从体制机制上增强科技创新和应急应变能力,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锚定目标、精准发力、早见成效,加快建立保障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制度体系,提升科技创新体系化能力。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首先要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把政府、市场、社会有机结合起来,科学统筹、集中力量、优化机制、协同攻关,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其次要发挥超大市场规模优势,完善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必须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此,我们要不断完善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在具体政策措施方面,需要实施更大力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普惠性政策。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通过完善标准、质量和竞争规制等措施,增强企业创新动力。完善激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集中力量整合提升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平台,打造新型共性技术平台,解决跨行业跨领域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发挥大企业引领支撑作用,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完善企业创新服务体系,优化创新创业创造生态,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鼓励将符合条件的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企业使用。创新驱动战略必须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协同合作。这就要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体制,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损害赔偿力度。

2.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法律和政策的实施,实现公平竞争与鼓励创新良性互动

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高水平创新,高水平创新离不开公平竞争。市场垄断和行政性垄断,都会扭曲竞争机制、破坏竞争秩序,损害创新。只有公平的竞争环境,才能繁荣创新;只有不断繁荣创新,才能提高竞争的层次和水平;只有提高竞争的层次和水平,才能进一步推动创新繁荣,从而持续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有竞争而无增长,有增长而无创新,均非高质量发展。鉴于此,我国《反垄断法》在修改时,在该法第一条增加了“鼓励创新”的表述,丰富了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体系。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就是要为创新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进而通过创新不断提高竞争层次,实现竞争和创新的良性互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公平竞争环境是营商环境最重要的内核。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一方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要平等适用于所有企业;另一方面,需要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强化反垄断,既反对市场垄断,也要打破行政性垄断。预防和制止市场垄断行为,可以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打破行政性垄断,可以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让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这也是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前提。

3.健全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的法治体系和环境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资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生产要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和引导资本发展,既是一个重大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政治问题,既是一个重大实践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理论问题,关系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关系改革开放基本国策,关系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推动高质量发展,资本市场必须担负起服务实体经济大局和推动科技创新这一新的历史使命。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既是社会的期盼又是时代的呼唤,要依法加强对资本的有效监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资本活动要依法进行。遏制资本无序扩张,不是不要资本,而是要资本有序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要抓紧完善,已有法律法规的要严格执法监管。

4.坚持法治化原则,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发展格局决不是封闭的国内循环,而是开放的国内国际双循环。推动形成宏大顺畅的国内经济循环,就能更好吸引全球资源要素,既满足国内需求,又提升我国产业技术发展水平,形成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全面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转变,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强支撑。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从制度建设着眼,立破并举,完善制度,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各种封闭小市场、自我小循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用足用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让需求更好地引领优化供给,让供给更好地服务扩大需求,以统一大市场集聚资源、推动增长、激励创新、优化分工、促进竞争。以高质量供给创造和引领需求,使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更加畅通,提高市场运行效率,进一步巩固和扩展市场资源优势,使建设超大规模的国内市场成为一个可持续的历史过程。发挥超大规模市场具有丰富应用场景和放大创新收益的优势,通过市场需求引导创新资源有效配置,促进创新要素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完善促进自主创新成果市场化应用的体制机制,支撑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以国内大循环和统一大市场为支撑,有效利用全球要素和市场资源,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更好联通。推动制度型开放,增强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中的影响力,提升在国际经济治理中的话语权,培育参与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至少包括完善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

5.加快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推动数据要素的开发运用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个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数字经济具有高创新性、强渗透性、广覆盖性,不仅是新的经济增长点,而且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支点,可以成为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引擎。我国具有数据规模和数据应用优势,积极探索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加快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取得了积极进展。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应该是“一体两翼”,“一体”是数据基础制度体系,“两翼”分别是与数据相关的安全制度和与数据相关的开发运用制度。无论是数据要素化赋能实体经济或者是数字经济建设,都必须要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已经制定并实施的《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奠定了数字中国的安全法治保障。相对数据安全法治建设而言,数据开发运用方面的法律相对滞后。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提出,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要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要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要建立合规高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和监管规则体系,建设规范的数据交易市场。要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更好发挥政府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中的引导调节作用,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要把安全贯穿数据治理全过程,守住安全底线,明确监管红线,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司法,把必须管住的坚决管到位。要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治理模式,强化分行业监管和跨行业协同监管,压实企业数据安全责任。概括地讲,建立前述制度的前提条件是明晰的数据权利体系和行为规则体系。这是因为,权利不仅决定了行为的起点,而且决定了行为的边界。数据权属明晰,才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数据行为,有利于进一步维护数据市场秩序以及数据的开发与运用。因此,数据基础制度体系以数据权属体系和行为规则体系为核心。数据生成于网络,数据的开发利用离不开网络以及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以及5G等技术,因此,加快这些数字科技的立法,规范技术的运用,同样迫在眉睫。此外,加快电信法立法进程,发挥电信业基础性作用,支撑数字中国建设。

6.加强涉外领域的法治建设,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从国际看,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规则、法律之争。我们必须加强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定、建议均明确提出加强我国涉外法治工作、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的要求并作出部署。2020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2021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就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我们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运用法治方式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能力明显提升。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按照急用先行原则,加强涉外领域立法。一方面,要推动制度型对外开放,不断完善涉外经贸及外商投资等领域的国内立法,并与国际通行的经贸和投资规则有机衔接,持续打造全球一流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另一方面,继续旗帜鲜明地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积极推动、参与双边及多边国际规则的制定和修订,建设性地参与全球经济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方案,持续提升我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号召力。在妥善应对贸易摩擦,提升运用贸易救济规则的能力和水平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法律法规,推动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要把拓展执法司法合作纳入双边多边关系建设的重要议题,延伸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安全链。

转自:“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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