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问答最小化  关闭

万维书刊APP下载

法律价值的系统论格局

2022/11/10 17:11:53  阅读:113 发布者: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2年第9P125P126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摘自《中国法学》20222期,刘鹏摘

在法学理论的历史上,法律价值常常被视为一个深奥而又充满争议的话题。这其中的缘由在于,有关法律价值的论断和选择,往往以某种深层的时代性、民族性甚至个体性价值立场为基础,而这些多元的价值立场又在逻辑上呈现出高度的同质性,由此催生出法律价值问题上极端相对主义的多元困境。

系统论视野中的价值

以鲜明的功能主义色彩为特征,系统论的观察方法能够为我们提供据以将不同类型的法律价值加以区分的客观标准与技术视角。

人类社会的分化与整合依循由片段式分化到层级式分化再到功能式分化的线索。分化为多种功能系统的现代社会,被卢曼理解为由彼此间具有相互指涉性之诸多社会行为所构成的意义整体,社会结构及相应的人际交往于其中生发出空前的复杂性。以各自独有的二元代码为工具,各种功能系统均以自身特有的途径,发挥着化约复杂性的基本作用。

特定功能系统与构成其运作背景的其他类型功能系统之间,形成互为对方之环境的结构耦合关系,表现为不同类型功能系统之间的交叉嵌入和相互渗透。这种关系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其一,在耦合着的结构中,特定系统从由其他类型系统所构成的环境中获取维持自身运作的信息输入,即再生产的养料。其二,在结构耦合中,特定功能系统与由其他类型功能系统所构成的环境及背景之间,生成既保持闭合又潜在开放的关系。其三,在特定系统内部,随着功能分化格局的不断强化,将会催生出该系统与环境中其他类型功能系统之间的耦合产物。

围绕有关价值论问题的探讨,我们可从社会系统理论的方法论视角形成以下几方面更具针对性的认识,作为最终建构法律价值系统论格局的命题基础

1. 秩序是各种功能系统共有的形式性价值。系统间共享的二元代码形式结构,具有普适性和底线性等特征。秩序既是功能系统本身的存在条件,是化约复杂性这一普适功能得以发挥的前提要求,也是所有类型的系统与环境发生关系时均能够催生出的底线性共有价值。这种价值的特点在于,其源于各种功能系统代码二值逻辑分派的过程,而与代码本身的内容构成无关。

2. 不同类型的功能系统分别具有独特的职能性价值。各种功能系统在运用二元代码对社会关系展开化约与整合的过程中,能够催生出以其代码特定内容构成为指向的实质性价值,反映了特定系统在功能分化社会形态中的独特使命,可谓之功能系统的职能性价值。

3. 效益是各种功能系统共有的环境性价值。不同类型的功能系统与环境发生关系,分别以自身二元代码的形式结构与实质内容催生出共有的秩序价值及独特的职能性价值的同时,亦得以衍生出其他类型功能系统层面上的附加效益,可谓之功能系统的环境性价值。

系统论视野中法律价值的三元结构

(一)法律价值的系统论还原

对法律价值的系统论还原,本质上是要将以立场和选择为基础的法哲学问题,转化为以知识和技术为基础的科学问题。以这样的要求为基本原则,可将法律系统的运作整体划分为三个具有独立技术效果的逻辑阶段。首先,法律系统以自身合法/不法的二元代码为工具,对进入系统视野的具有相关性的社会行为进行分类和定性。其次,法律系统以自身纲要的实质内容为工具和标准,在指引代码二值进行分派的同时,为在其纲要构成看来具有同等系统意义的社会行为赋予同等的法律效果,反之,则赋予具有差异性的效果。最后,法律系统上述两个步骤的运作产出,与其所处环境中的其他类型功能系统之间发生间接关系,催生出具有衍生性的附加效益。

(二)法律价值的层级结构

在法律系统运作的上述三个技术单元中,系统的形式性、职能性与环境性价值逐一产生。这三种价值类型,从层级位阶的角度来看,周延地代表着法的底线性、独特性与衍生性价值。

1. 秩序是法律系统的形式性底线价值

作为所有类型功能系统运作的底线要求与基础产出,秩序价值生成于形式性、周延性、排他性与独断性四种系统属性间的博弈与互动格局之中。具体到法律系统,其作用过程表现为,仅以系统内指引性纲要亦即法律规则的闭合性内容为标准,将合法/不法的二元代码分配给进入系统评测范围的案件事实,亦即系统输入,最终以代码二值及其相应的系统内损益(法律后果)作为系统输出。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法律系统的运作以获得公布实施的一般性、普适性和先在性的法律规则为系统纲要,闭合地聚焦于相关案件事实及社会行为与合法/不法之代码二值严格相关的对应属性,而对系统二值分配结果所引发的个案性社会效益保持漠然,因此对系统运作的机制和输出的可预测性形成了有效担保,进而催生出秩序价值。由此,法律系统方得以从自身所倚重的角度,化约现代社会的复杂性,提升人际交往的可预测性,最终对其作为独立功能系统所承担的底线性期待形成有效回馈。

2. 公正是法律系统的职能性独特价值

区别于作为法律系统形式性、底线性价值的秩序,公正价值以特定的内容构成为指向。在法律系统内部,这种内容构成能够完成“给予每个人其应得的部分”之使命。原因在于,其以系统纲要为指引,对合法/不法二值进行分配的过程,表现为一种对相关社会行为所对应的系统内损益进行分配的过程。这种表现为系统纲要的分配方案,是否承载着公正的定性标准与量化尺度,决定着法律系统能否有效发挥催生和保障公正价值的独特社会职能,这是其在功能分化的现代社会中得以自立的技术根据。

3. 效益是法律系统的环境性衍生价值

秩序与公正价值在系统的这一技术环节中接续产生。此外,系统以纲要为指引标准对自身二元代码进行分派的过程,除行使对系统内的技术后果与相应损益展开分配这一内在职能之外,亦将在系统外引发附加的社会效益,这体现了功能系统的环境性价值。具体到法律系统这一特定类型本身,其潜在可能的社会效益集中表现为,以法律规则为纲要指引,主宰着系统代码二值分派过程的案件审理程序,将会不可避免地对政治、经济甚至科学、教育等其他功能系统的运作产生影响。在功能分化的社会结构中,与秩序和公正价值相比,此种与法外社会目的相对接的效益价值,体现了法律系统某种额外的潜在可能性。从法律系统内部的结构来讲,系统间接触发某种法外效益的逻辑基础,在于其技术结构中指导代码二值展开分派的纲要所具有的实质性内容。总之,与秩序和公正两种价值均产生于法律系统自我指涉的运作环节不同,效益价值的附随性体现在,它产生自基于系统自身角度无法预测的某种间接性、环境性外部利益。

法律价值:从认识论到系统论

最后,法律价值的系统论格局,对法律系统的运作提出了方法论层面上的客观要求。这种格局,以对法律价值的功能主义还原为基础,由分别作为法律系统底线、独特与衍生价值的秩序、公正和效益三者共同构成。对以司法裁判为核心的法律系统运作过程来讲,其指导意义在于以下三点:其一,尊重秩序价值的底线性地位,尤其是法律系统合法/不法二元代码的分派过程,必须在系统自我指涉的闭合性环节中完成,不受其他类型功能系统二元代码的干预;其二,突出公正价值的独特性地位,保证法律系统二元代码的分派过程由系统本身的内容性纲要即法律规则的事实构成或行为模式所主导,不受其他类型功能系统纲要规则的干预,杜绝纲要置换;其三,明确效益价值的衍生性地位,对法律系统具体运作之附加效益的评估和筛选,必须在纲要指引代码闭合分派这一原则所框定的空间内进行,切忌以法律系统本身无法预测的间接社会效益为标尺,对系统输出尤其是具体判决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强加质疑,警惕本末倒置。必须承认的是,在价值立场日益多元分化的当代社会,什么是有价值的法律实践,愈加频繁地受到追问。以上三点,由法律系统自我再生产进而周延存续的技术逻辑所决定,或许应当成为我们在试图直面这种追问时,始终恪守的最小共识。

转自:“中国学派”微信公众号

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删除!


  • 万维QQ投稿交流群    招募志愿者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09-2015豫ICP证合字09037080号

     纯自助论文投稿平台    E-mail:eshuka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