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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康之:认识到人的共生共在

2022/11/4 16:35:28  阅读:203 发布者:

对于人的共生共在而言,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主张是有着同等破坏力的,都是消极的。人的共生共在不允许任何利己的冲动引发破坏效应,也不赞成任何出于维护共同体的冲动而去刻意地让人做出贡献,特别是不允许一切非理性的所谓奉献。出于人的共生共在要求的理论建构,将致力于寻求适合于人的“类存在”的最佳机制,并根据这种机制去确定人与人的关系的科学体制,形成制度以及其他必要的社会设置。

福克斯和米勒指出,在社群主义看来,“个体不是生活在真空中的。……没有语境的话,个体将会是不可想象的——无所谓相貌、无所谓性情、无所谓性格、也无所谓个性的闪现。情境的这一切换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将社会提升到,尽管不是绝对的第一性,至少也是同等的因果第一性的位置。”

尽管这样评价社群主义是值得怀疑的,但是,就福克斯和米勒而言显然是要表达一种对近代以来一直存在着的那种从抽象的人出发去提出社会建构方案的不满,而是要求在具体的情境中去把握人,进而从具体的人出发去构思社会建构方案。但是,这个具体情境中的人是什么样子,应当说,福克斯和米勒也是不清楚的。因为,他们所能给予的仅仅是,“社群主义者推荐的是亚里士多德的关于人是社会或政治的动物的观点,个人的全面发展只有在秩序良好的健全社会(城邦)中才能实现。这种精力更为充沛的自我身上留有过去经验的印记,它没有抽象的、原子化的、自主的个体所具有的绝对自由意志。” 这说明,福克斯和米勒有着一种积极的重新界定人的追求。也说明,自20世纪后期起,由于重构社会的问题凸显了出来,学者们开始反思近代以来作为社会建构基础的“抽象的、原子化的”个人,并要求对人做出新的认识和理解,但是,我们相信,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的社会转型并不一定按照传统的逻辑去设计社会建构的路径。也就是说,并不一定必然要从对人的界定出发去设计社会建构的方案,而是需要从人的既存事实出发去构想人的行动。在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我们所遭遇的最大现实就是人的共生共在。

我们看到,自从18世纪后期出现了“社会”这个概念之后,人们一直是把社会当作为一个实体性存在对待的。这其实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暴露出了我们近代以来在思维方式上形成的形而上学色彩,虽然从19世纪开始就对形而上学进行了深刻的批判,但我们一直未能走出形而上学思维方式为我们框定的那个世界。实际上,社会从来都不是一个实体性的存在,而是人的生活和活动空间,是包含在人的生活和活动之中的。正是因为人们把社会看成了一个实体性的存在,所以,一直希望为社会建构寻找到一个原初的起点,从而找到了抽象的、原子化的个人。如果我们把社会看作是包含在人的生活和活动之中的一种形态,那么,社会建构的逻辑就不需要寻求一个终极性的出发点了。特别是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我们发现,社会作为人的生活和活动空间形态的特性越来越显性为一个不得不承认的事实,或者说,让我们越来越清楚地看到,社会是包含在人的生活和活动之中的,而不是独立于人的生活和活动之外的存在。这样一来,我们所看到的社会所具有的是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特性。一方面,人的生活和活动是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迸行的;另一方面,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其实就是包含在人的生活和活动之中的。结果,也就把我们的视线引向了人的行动。而人的行动在目的上,则是指向人的共生共在的。

以此来对照福克斯和米勒的论述,则可以发现,他们在把“抽象的、原子化的个人”改写成“具体的人”时,所反映出来的仍然是近代以来的社会建构逻辑。也就是说,他们依然是在把社会作为一个实体性存在的前提下去寻找社会建构的出发点的,而不属于全球化、后工业化时代的创新方案。从福克斯和米勒所指出的社群主义与近代以来的理论的不同点也可以看出,他们仅仅是在与近代以来的理论相对立的意义上提出了自己的社会建构思想。福克斯和米勒说,“如果说传统治理模式的主要问题在于假定了一个意志自主的个体和对处于实际境遇中的个体的抽象,社群主义与之平行的问题是假定社会是至善的或基本上完善。” 这无疑是一种简单的颠倒。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思考未来社会建构的问题时,仅仅做出这种简单的颠倒显然是不够的,而是需要从根本上抛弃近代以来的社会建构逻辑。也就是说,我们不能够再把社会看作是由人所构成的,而是应当看作为人的生活和活动空间,是永远处在一种不定型的状态之中的,是能要由人的行动去加以诠释的一种状态。所以,社会无非是人的行动的形式,而人的行动则是为了人的共生共在。至于人,是原子化的个人,还是具体情境的综合体现,都不是理论必须去做出回答的问题。总之,人在这里是目的而不是出发点,而且,作为目的的人,只有在人的共生共在之中才具有现实性。福克斯和米勒在揭示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间的区别时指出,“现代自由主义以自我的理解假定了一个原子化的(资产阶级的)个体,这个个体能理性地将价值最大化,并将其附着于个体孤独的自我之上。” 与自由主义的传统不同,社群主义要求把个人置于社会整体的系统中来加以认识。在社群主义看来,自由主义所“假定的‘自我’是完全不能实现的。这样一个空洞的自我,没有文化、没有历史、没有境遇。它不是具体的,而是一个抽象的自我,一个在笛卡儿的‘我思故我在’中的‘我思’之后流行的非具体的理论推导物”。的确,近代以来的整个社会是根据自由主义的方案建构起来的,指出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的不同甚至对立,显然是出于探求一种新的社会建构方案的追求。但是,如果说把新的社会建构方案寄托于社群主义的粗浅论述中,那显然是不成立的。

20世纪后期以来的情况看,人们并未在这样一个改革的时代给予社群主义以关注,这本身就说明社群主义并未提供切实可行的社会改造方案,而且,它在理论上也很难说有什么独立的建树。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社群主义理论在逻辑上依然是自由主义逻辑和社会建构思路的翻版,只不过在前提上作了一些稍稍的改动,并不意味着一个全新的思路。自由主义理论不仅假定了抽象的、原子化的人,而且认为人的一切活动都是从属于利益追求的。在自由主义以及其后的几乎所有变种中,都包含着以个人利益追求为基本内核的思维路径。根据这种思维,也是可以推导出公平原则的,因为人们会将自己置于社会这个重复博弈场中,会理性地衡量公平,会理解适度的利他对于自我利益实现的意义。但是,这是一种在现实中十分脆弱的逻辑,往往会在博弈中变得失望,公平的追求总被非公平的现实所摧垮。尽管可以通过意识形态以及物化设置去保障公平,也难以获得所期望的效果。

如果不是以个人利益为中心,而是在观念中填入他在性的原则,以他在性为行为取向,那么,情况就会完全不同。至少,在对效果的追求上,就不是期望通过予他人以公平而使个人利益在重复博弈中实现.而是在基于他在性原则的行为中得到了他者的公平回报。此时的公平才是其正的公平,也是利益最大化的状态。所以,在社会建构中不应以防止和压抑自我利益实现的要求去获得公平,而是需要着眼于他在性原则是否能得以贯彻。只要他在性原则能够得到遵守并贯彻于人的行为中,获得社会公平将是一种自然而然的事情。否则,如果把以个人利益为中心作为社会建构的前提的话,那么,不论怎样去追求公平,所获得的都是脆弱的公平。同样,从行动的角度看,如果是出于自利目的而去与他人开展共同行动的话,就必然会只看到他人的工具价值。也就是说,只看到共同行动者那个有利于共同行动即有利于达成自己目的的那一部分,而不会将共同行动者作为完整的人加以接受。与之不同,在合作行动中,合作者则是把共同行动者作为完整的人加以接受的。所以,会表现出对他人的人格的尊重和对差异的包容。

当我们说工业社会中的个人利益追求是人们开展行动的先定目的时,其实是说,这个目的相对于所有人的共同性是个抽象。也就是说,作为行动目的而存在的利益在每一个人那里都是不同的,只是在抽象的意义上才是可以表述为共有的。然而,在社会进入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状态后,这种抽象将不再有意义。比如,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人的共生共在是人们共有的目的,却不是在抽象的过程中获得的目的,而是人们必须面对的实实在在的问题,是需要通过行动来加以解决的现实问题。当然,人的共生共在也必然会以意识或观念的形式出现,但这种意识和观念是形成并扎根于每一个人的心中的,而不是抽象的结果,也不是在逻辑推演中获得的结论,更不需要通过教育、宣示等方式去灌输给每一个社会成员。

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社会中,普遍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区分不仅没有意义,而且也不再可能。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拒绝任何形式的抽象,也不会把任何普遍性的因素呈现给人们。任何事件以及存在物,都仅仅把随机性的和具体性的一面暴露于外,而普遍性的一面总是神秘莫测的。所以,如果按照近代以来认识论的思维方式去把握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话,那只能说是一种迂腐的做法,更不用说按照这种思维方式去设计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行动方案了。

我们也承认,基于自私的考虑也会导向利他的行为选择,但是,这种利他行为要么是出于精明的计算,要么是因为外在性的社会约束的迫使。在这两个条件不具备时,就会消失。所以,利他行为是极其脆弱的,即使稳定地和持续地发生,也缺乏坚实的基础,即缺乏一种原生性的发生器。也就是说,只要利他行为不能同时导致利己的结果,不能实现互惠互利,就不可能再被期望。所以,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当人的共生共在的课题凸现出来,就必须超越利己还是利他的考量。进一步地说,就必须把个人从思考的中心驱逐出去。因为利己还是利他都是从个人的视角出发所看到的问题,一旦我们抛弃了个人的视角,转而从马克思所说的人的“类存在”出发,也就不会再受到利己与利他问题的纠缠。

就理论而言,一旦我们打破了工业社会的话语束缚,利他主义将像利己主义一样,也将变得非常有害。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理论探讨必须充分考虑到这个现实背景,必须根据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要求去重新审视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我们认为,面对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理论的宗旨在于,既不为利己主义保留思想空间,也不为利他主义作论证。对于人的共生共在而言,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主张是有着同等破坏力的,都是消极的。人的共生共在不允许任何利己的冲动引发破坏效应,也不赞成任何出于维护共同体的冲动而去刻意地让人做出贡献,特别是不允许一切非理性的所谓奉献。出于人的共生共在要求的理论建构,将致力于寻求适合于人的“类存在”的最佳机制,并根据这种机制去确定人与人的关系的科学体制,形成制度以及其他必要的社会设置。

文章来源:《为了人的共生共在》

转自:学术与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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