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结语词的欧陆公法叙事
作者:翟晗,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特聘副研究员。
来源:《中外法学》2022年第5期,全文转载自公众号“明德公法”。
摘 要:在欧陆,“团结”语词指向时至今日依然鲜活的制度运行。在历史与经验的视角中,“团结”语词在欧陆的出现有着特定的思想背景。而后这一语词进入公法理论,成为具有规范性的概念。“团结”的要求来自社会自身的结构,个人与他人构成的根本社会关联之现实直接关涉经济与国家的本质。通过欧陆典型国家的政治实践,“团结”语词的制度成果包括战后宪法普遍所言的团结价值以及各主要国家社会团结的经济制度与现行立法。在公法上,阐明“团结”语词要求国家发现社会、保护社会,同时也包含社会中的人们对彼此承担社会义务。自其诞生起,“团结”语词就以对人的关怀为核心,以提高社会福祉为目标,以期实现对资本主义及其生产方式的约束与改造。
关键词:社会团结 社会理论 比较宪法 欧洲公法
导论:为什么是此刻,为什么是“团结”?
语词是知识的线索,是在不同时空复现的话语符号,是穿梭在思想和制度之间绵长的针脚;对于法律解释而言,来自历史与现实的“前教义”含义还是固定特定语词解释边界的坐标。后疫情时代见证了“团结”语词在国内与国际层面的再度兴起。因COVID-19全球大流行背景下人类在大自然灾难前的渺小体会以及抗击疫情过程中展现的公权力弱点,国际学界已经出现了对宪法上团结原则的讨论。现下情境中的“团结”,意味着个体的行动要对他人负责,这一责任从而构成了个人自由的边界,暗含对新自由主义权利观念的检讨与修正。
无论是作为思想理论还是行动口号,“团结”语词在历史中已经呈现了层次丰富的意涵。在思想史意义上,“团结”语词存在经典社会学理论与天主教基督教伦理两处思想来源,通过其带来的制度成果绵延至今。“团结”语词以社会团结理念为核心,主要的现实成果是作为福利国家的法律制度。继经典社会学理论初步阐发“团结”后,从马克思开始,“团结”语词分裂出左翼理论以及行动——“团结”意味着组成工会、以工人运动的方式与资本主义制度作斗争的政治行动。马克思之后,“团结”语词的左翼脉络再度分裂成两条道路:以考茨基、伯恩斯坦为代表的社会民主主义团结,主张在实现社会主义的长期任务中团结不同社会群体;以列宁、卢卡奇为代表的无产阶级团结,认为革命必要而期短,故个人需服从无产阶级政党。此后,社会民主主义理念于20世纪三十年代在欧洲兴起,“团结”语词在社会民主主义早期的政治实践中几乎等同于劳工运动。冷战背景下,战后资本主义经济复苏,属于西方阵营的欧洲国家大多在1945—1970年间经历了社会民主主义的蓬勃发展,“团结”成为左翼政党的政治口号,具体的政策目标包括国家干预与福利国家。与此同时,在社会主义阵营中,除了一以贯之的“无产阶级国际团结”,社会民主主义意义上的“团结”语词还直接参与了20世纪八十年代波兰反对苏联的团结工会(Solidarnośé)运动。进入21世纪,“团结”语词进一步指向多元文化现实中国家通过法律制度构建世俗公民认同的方案。超越意识形态的藩篱,在激进的无产阶级革命话语之外,虽然“团结”语词自身包含了层次丰富的脉络,但是不同历史阶段“团结”语词的各种变体对于世俗国家的日常政治至少持有两个共同的基本目标与关怀: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保护弱势者、要求资本主义国家转化为福利国家。前述各脉络之间的理念差异主要体现在实现这两个目标的程度与手段。
我国学者此前较为关注“国民团结”。作为“团结”语词的变体,国民团结(national solidarity)作为术语出现在19世纪,是近代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理论兴起的产物。主要起源国家是法国,即法国政治话语中的“solidarité nationale”。现有研究认为这一语词受19至20世纪之交的工农劳动阶层“团结主义”(solidarist movement)运动的直接影响,内涵主要体现为国家对国民个体的经济社会救助,以保护弱势群体、防范社会风险。迄今为止这一理念依然是法国国内立法上这一术语的核心含义。陈玉瑶对法国历史上经由国族塑造(nation-building)实现的国民团结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检讨了法国在此的“国家—公民”模式。因语义上的接近,亦有学者尝试将国民团结概念用于分析我国民族政策与制度安排,指出在我国民族政策下讨论国民团结,实际上是通过政策手段和制度安排使得不同族裔共同想象同一个国家,即产生同一的公民归属。
“团结”语词还存在于欧洲公法领域。有研究指出,欧盟已从纯粹的经济组织发展成为具有政治、社会和人权层面的多面实体。作为一种正在生成的法律原则,团结主义概念在塑造欧盟法律秩序上扮演着更重要的角色,以克服欧洲一体化进程中老生常谈的联盟层面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冲突。疫情期间,有研究考察了欧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将不同领域中的团结原则规范分别解释为消极或积极的法律义务,简要回溯了团结主义—在战后欧洲发展演变的主要动力。
现有研究虽各有所长,但尚未就“团结”语词提供完整的知识拼图,尤其是这一传统在现实中落成的制度成就。从公法的学科关切出发,在已有的“团结”相关概念研究和欧洲法上团结原则之间横亘的研究空白是:“团结”语词在19世纪至20世纪初置身的时代思想与风貌以及它造就的制度成果。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因近代法政知识移植依靠日文选词导致将“团结”译为“连带”,实质上割裂了相关重要学派——所谓“社会连带主义法学”——和它同时代“团结”思潮的联系,导致对这一学派的理论检讨至今未充分展开,如此译名也容易误导学界,造成理解困难和混淆。本文认为,将“solidarity”译为“连带”不仅是一个翻译选词的失误,而且遮蔽了原词背后交错复杂的概念史背景。所以,对于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探讨也应考虑到当时社会团结思潮的历史。
本文的核心关切是:“团结”语词在欧陆公法上的理论表现与现实意义。因此本文回答的研究问题是:“团结”语词在欧陆思潮中出现时的样貌如何?随着时间演进,这一价值落成了什么规范制度?随后这一规范表达又如何延伸进战后宪法与欧洲一体化的公法表达?为了回答以上问题,本文采取的主要研究进路是将法律概念本身视为语词,由此成为连接思想史和法律文本的分析线索,具体研究方法包括思想史方法和法律的情境分析方法(law in context)。本文中所言欧陆主要指西欧地区,以法国为主要代表国家。至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启迪法律制度的“团结”思想来源,本文出于时代限定选择经典社会理论与天主教社会教育,其中“团结”语词的核心表达为“社会团结”。虽然历史归因不是本文论证的核心目的,但需要说明的是:本文论及的具体公法制度通常被认为是社会民主主义劳工运动与天主教共同影响的产物。同时,为了保持研究视野的完整,本文在比较二战后各国关于“团结”的宪法表达部分时涉及了更多的欧陆国家。
在当下中国写作本文有如下意义:首先,“团结”语词是19世纪欧陆社会思潮在政治话语与公法理论中留下的深刻烙印。在比较的视野里,19世纪社会思潮早已通过政治行动造就了具有明确价值导向的社会经济制度。作为本文线索的“团结”语词不仅是政治与公法之间复杂互动的线索,而且启发研究者通过经验素材打量社会中经济与公法的历史面貌,以欧陆经验回应“经济宪法”的历史生成与现实肌理。其次,如果将比较法比作一面镜子,挖掘欧陆公法上典型的“团结”语词也将有助于我们重新审视我国现行宪法,以在未来研究中进一步探究:真正决定宪法解释的那些价值为何依然沉默地栖身在这部社会主义宪法之中。最后,后疫情时代各国各方对于“团结”原则的呼吁,意味着“每个人/每个国家的行为对于他人/他国都负有责任”,揭示了即使在逆全球化的态势中,不同国家之间休戚与共依然是国际社会坚实的政治共识与伦理基石;如是前提下,各国宪法作为观察、理解国别语境下团结价值最重要的法律文本,也为寻求国际共识提供了宪法文化层面的基础。
本文希望证明:“团结”语词在19世纪欧洲思潮中出现,是对现代国家本质提出的竞争性理解方案。这个语词包含了经济社会中的救助理念,直接刺激了二战后欧洲福利国家兴起。在规范的领域,“团结”语词表现为关注经济生活的社会团结(social solidarity)。欧盟法上的“团结原则”(solidarity principle)继承了这一术语的法国起源,同样强调社会团结,其中经济意涵更为凸显,已经成为欧盟法上的根本原则之一。
一、“团结”语词:从思想到规范
(一)社会理论通向“团结”: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关联思想回溯
“团结”语词在欧陆的现代来源可回溯到19世纪,在当时,“团结”语词有着和今日稍显分殊的样貌。1900年巴黎世博会的开幕式上,时任法国贸易部长的亚历山大·密朗德(Alexan- dre Millerand)在致辞中将19世纪以来的进步主义、现代启蒙以及科学成就概括为“团结”。19、20世纪之交,“团结”语词在欧陆正处于前所未有的流行期,并且成为无政府个人主义以及卢梭式公社主义之外有效的另一种选择。这一时代趋势最重要的动力是自19世纪中后期兴起的工团主义运动(syndicalism)。作为早期欧洲社会主义运动的一部分,工团主义主张通过劳工运动,将无产阶级团结起来组织成工会,这一运动发源自法兰西。19世纪见证了团结语词在社会学奠基理论中的留痕。在“团结”语词的发展脉络中,法国社会学传统的几位关键人物圣西门(Claude-Henri de Rouvroy)、奥古斯都·孔德(Isidore Marie Auguste François Xavier Comte)埃米尔·涂尔干(Émile Durkheim)都可以归到团结主义思潮的范畴当中。圣西门主张维护社会团结,孔德为团结的讨论提供了劳动分工的切入点和实证主义的方法论,这些理论基础被涂尔干的团结理论吸收。
涂尔干对“团结”的讨论起点具有浓厚的道德基础:他将社会学视为道德科学,而社会学的任务正是探索现实存在的具体团结形式。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中提出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的区分。机械团结建立在社会个体的同质性之上,以社会中人类群体对组织化压制手段的情感与心理反应为典型,“这种一致性最终使人们互相融合起来,形成了一种结合体(amalgam)”,从而产生团结的集体意识。然而“共同意识所结成的关系并不完全是通过压制力量来保护”,各种互相依赖的社会关系在分化形式上结成了新功能,这便是有机团结。涂尔干认为,现代经济社会实现团结的方式基于社会内部的协作,随着社会不断进化,机械团结会不断松弛。人类社会的历史起于机械团结,而随着历史的发展,前者式微,有机团结随着劳动分工的发展则有着递增的优势。
对“团结”及其导向的现代社会结构之关注在当时出现,一个很重要的动因是大革命后思想界对国家契约论的检讨。民主革命的接连失败使得法国的思想家们逐渐认识到:纯粹借助政治契约的方式并不能建立起一个稳固的国家;换言之,政体形式无法决定整个社会的性质。彼时,契约国家论正遭受着来自急速发展的大工业所带来的一系列诸如贫困、不平等和非正义等社会问题的挑战。典型如涂尔干认为,以个人自由和平等权利为基础的契约国家论,无法真正建立一个稳固的国家,其原因在于作为订立契约诸个体的意志“本质上是可变的,它不能作为定常事物的根基”。所以,自从于社会学起源之处出现,“团结”语词不仅是对当时资本主义社会问题的被动反映,而且是为卢梭以来契约国家理论在现实中的失败提供替代方案。在下文中我们还将交代,这一思想动因与理论线索在进入法学理论时几乎被完全保留,进而得到了更多规范意义上的雕琢。
欧陆“团结”语词还借由团结经济思想影响过天主教会对于资本主义的立场。1891年,教皇利奥十三世(Leo XIII)颁布了他的《劳工》通谕(Rerum Novarum),阐明教会如何看待工业革命带来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变化“新问题”。20世纪三十年代,资本主义世界开始经历大萧条,这场萧条让数百万人的生计破灭,揭示了不受监管的资本市场在自我纠正能力方面存在的惊人缺陷。1931年恰逢《劳工》通谕颁行四十周年,庇护十一世(Pius XI)颁布了《重建社会秩序》通谕(Quadragesimo Anno),肯定资本主义是一种技术组织经济体系,并承认工资合同是一种道德上允许的资本与劳动合作形式。然而,《重建社会秩序》通谕明确拒绝了当前的剥削资本主义、权力集中在个体管理者手中、竞争的自我废除和国际金融资本的帝国主义。这两份通谕所提出的关于人的尊严、共同利益、团结和辅助性的原则已被后来的所有教宗重申,并构成了一个多世纪以来天主教经济和社会学说的基础。1931年《重建社会秩序》通谕体现了团结原则逐渐被天主教会所接受的现实结果,在教会关于财产和工作的个人和社会性质的认知中体现的最为明显。这份通谕设想了一个由世俗社会和天主教团结主义概念组成的统一体,有助于教会在经济政策和计划中有效倡导公正。
利奥十三世和庇护十一世的两份通谕受到世俗经济思想的强烈影响。这两份通谕从19世纪末的德国经济学“历史学派”中汲取了分析力量,反对“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学及其对纯粹个人利益的基础性假设。其中,对1931年《重建社会秩序》通谕影响最大的经济思想来自海因里希·佩施(Heinrich Pesch, S. J.)。1905—1926年间,佩施完成了煌煌巨著《经济学教学指导》(Lehrbuch der Nationalökonomie),他的团结经济思想贯穿了这五卷本的经济学教科书。
促使佩施提出“团结”经济的现实背景正是资本主义进入工业化大生产后工人阶级的悲惨境遇。佩施曾于19世纪八十年代在英国学习了四年,彼时工业革命大潮下肆意扩张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导致工人生存状况急剧恶化,佩施对此耳濡目染,因此他的学术思想始终以改善工人阶级和工作场所的状况为根本关怀。
和后世越发精细分化的经济思想相比,佩施的团结主义经济思想显得梗概,更类似于经济伦理与社会哲学。佩施将团结主义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概念,来“作为个人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间的中间道路(the third way)”。对佩施而言,个人是个体,同时也是与他人联系的社会存在。佩施认为人类社会中的团结存在于四处:因造物主存在于所有人之间,应当存在于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存在于同一国家的所有公民之间,以及职业团体中的所有成员之间。
彼时的欧洲大陆四处弥漫着自由放任的经济观念,对人本质的看法决定了佩施对社会的理解,从而使得他理想中的资本主义经济成为“关于工业的社会制度”:这是佩施与同时代经济学家思想重心显著不同之处。佩施认为,在理性与合理的经济体系中,人本身是高于一切的起点和中心。一旦人及其从事生产的努力被减等视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那么目的与价值就会倒置,长此以往则会引发社会失范乃至政治混乱。没有任何国家的经济计划可以从基督教的启示中得出,佩施也不把团结主义理解为一种神学体系,而是一种社会哲学体系,佩施警告教会的名言即“宗教不产生粮食”。不仅如此,佩施认为“资本主义野蛮地自我扩张的年代”主宰了经济活动的精神,必须由经济服务社会整体的理想取而代之。
(二)成为公法语词:“团结”语词的规范性之始
团结语词在公法上获得“规范性”,或者说具有公法意义,是通过莱翁·狄骥(Leon Duguit)的国家学说实现的。现有研究在规范立场上对狄骥的公法学说已经提供了较为全面的介绍。然而,在思想体系内部进行自洽的、内含应然判断的教义分析无法真正理解某一思想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出现的原因。正如前述,由于长久处于“社会连带法学”这一术语的遮蔽之下,本应成为理解狄骥公法思想关键概念的“团结”迄今为止并没有获得足够的关注,从而未能很好地与同时代思想境况进行对接。比起国家的本质应当是提供公共服务这样后世公法学人耳熟能详的定论,为什么应当将狄骥的公法思想置于具体历史背景下,将其理解成欧陆团结主义理论脉络的一部分,是本部分要完成的分析目标。
在狄骥思想体系里,“团结”语词意味着社会团结的事实(de facto),要求国家成为通过自身制度和决策提供公共服务的源头。狄骥对人民主权理论的抛弃典型表现在方法论层面,因为他坚持认为通过“科学方法”才能认识到社会团结的事实,而在“科学方法”认识之外的任何事物都属于形而上学与不可知论的范畴,例如国家主权、社会契约甚至天赋的个人权利等经由法国大革命而普及的法政概念。狄骥不仅希望通过实证经验“发现社会”,而且希望在此基础上达成一种新的对国家本质的理解。换句话说,狄骥通过社会团结重新发现了国家。而这一客观事实不仅是解释“客观法”内容的依据,而且决定了国家是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制度这一对国家本质的新理解。于是国家的本质也成为了同一社会集团的人们自然分化的产物:国家丧失了权威要素,成为功能性与管理性的角色,即“公共服务的联邦”,仅由统治者管理并控制。
社会团结的事实同样限制了私人权利。在狄骥看来,如果国家具有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功能,那么私人财产权的本质也是一种功能,从而要接受社会责任的限制。同时,狄骥始终对参与式民主保持一种疏离的谨慎,这也让他倾向于认为比起不稳定的民主多数决,公共服务更能为第三共和国改造社会野心勃勃的计划提供更客观更稳定的指导原则。于是在狄骥的社会团结公法学说中,公权力变成了公共服务,法治国替代了行政行为,国家功能取代了主权者意志:经由社会团结这一概念,狄骥完成了对一元论国家学说的改造,这也是从政治拯救国家的一次理论尝试。
以社会团结为出发点,狄骥的国家学说具有内在张力。一方面,他公法理论的起点和归宿都是如何限制国家权力,也成功将国家本质从当时具有革命色彩的人民主权置换为公共服务:在这一点上狄骥无疑是一名法治主义者;另一方面,他强调社会团结事实为权利带来的限制,也强调人与人之间互相依存的集体状态产生社会义务,而这又明显有别于自由主义的立场。与此同时,狄骥的公法理论里自始存在统治者的概念。狄骥承认国家自近代起已经成为“统治者领导和监督下”共同工作的一种个人团体,以实现各成员的物质与精神需要,国家也相应地成为劳动集团,不再具有发号施令的权力。但是对国家中统治者如何获得合法性,狄骥却语焉不详,仅提到统治者是社会团结现实中强于其他的个人或群体,并且有能力通过物质手段将自身意志施加于人。这不仅暗示狄骥与契约论保持了理论距离,还体现了他思想的经验意识。服从统治同样通过物质约束来实现,而这样的物质约束是“缓慢而复杂的进化”,道德、经济和物质力量都可以构成物质约束。如此的客观主义国家学说,暗含着对国家行为合法性的危险假设,同时公共服务也有可能成为国家强力干涉社会的合法化说辞。
20世纪初期,弥漫欧陆的公法理论倾向还是在规范性意义上对理想政体进行探索,而狄骥强烈反对这一理论进路里的国家法学说。狄骥本人就以一战做过类比,描述当时德法两国公法学家的观念之争:“德国全体的公法学家和法学家所肯定的权力国家观念,同以法国为先驱的合作国家观念发生了冲突,而前一种观念已在马恩河畔和凡尔登山峡中战败了。”
狄骥在同时代的欧陆公法学家中显得特别,然而却在时代的情理之中。第一,作为那个时代最具有社会学思想的法学家,狄骥坦言自己深受同样在波尔多大学工作过的涂尔干的影响。但值得注意的是,狄骥并没有完全跟随涂尔干的理论道路,比如涂尔干通过社会决定论构建个体主义的尝试。此外,比起社会实在的证明,涂尔干的社会理论更像是一种基于社会团结的信条理念。而狄骥直接将社会规则吸纳成为了国家学说的一部分,并利用科学方法为重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提供了新的理论方案:国家作为社会的产物,必须受制于固有的社会规则。在狄骥同时代的法学家中,在图卢兹大学任教、奠基法国现代行政法的莫里斯·豪里乌(Maurice Hauriou)亦深受社会学影响,并且与狄骥在一系列社会团结公法理论的前提问题上立场一致。
第二,狄骥学说发展和成熟的大部分时间处于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时期,而第三共和国自身不稳定的宪制结构促使法国知识界继续反思大革命的精神与制度遗产。知识界对于民主制度的检讨,尤其是对民主多数决的抵触情绪,参与推动了法国行政法的现代转向,使得第三共和国时期法学家们创造出了“法治国”(Étatdedroit)的本土学说。狄骥的社会团结公法理论通过处理社会机理和政治权威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回答了一个贯穿第三共和国政治生活的根本命题:当雅各宾派的所作所为使得卢梭理论自19世纪在知识分子之间逐渐失宠后,如何在民主的前提下安置权威。
第三,第一次世界大战改变了欧洲人对国家本质的理解。战争深刻地展现了国家在调动战时资源方面的强大能力,也从根本上改变了欧洲知识界对于国家本质的理解,从而使得从左到右的政治势力都认同应当由国家制定并且实施统一的计划经济,经济不仅是战争输赢的关键,也是战后重建的要务。于是,经济计划与技术官僚开始兴起。如是背景下,一战挑战了法国之前中央集权、普世主义和共和主义的国家观念,促使同时代的欧陆国家观念转向拥抱公共服务,这其中的思想代表就是狄骥。不仅如此,战时对社会资源的非平等分配,考验着民族团结;战争文化中的义务字眼、战时“牺牲的社会关系”导致了民众之间的新分工和新关系;国家经历战争的历史必然也是为了国民存续而互相依存的历史。对于如是战争所带来的对整个欧洲社会以及其中个体的影响,在一战中失去了一个儿子并且在战地医院工作过的狄骥想必深有体会。
(三)时代的理论,时代的意义
19世纪以来的进步主义、现代启蒙以及科学成就——这些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塑造现代世界的积极要素,也是现代社会诞生的先声。20世纪初,现代社会初具雏形,社会分工、经济依存的事实决定了时代思想的走向。
团结主义经济思想关注制度进程、社会规范和行为、经济决策的历史和演变背景、对经济假设的经验支持,以及承认伦理问题是经济理论的组成部分。在教会理念的加持下,团结主义原则从第三共和国时期起为法国的社会改革立法、国际劳工运动以及二战后德国的经济重建提供了重要的理念基础。
团结成为公法语词,意味着在国家之外,社会也可以成为法律渊源,同时在规范体系中对国家和个人有所要求。诚然,狄骥通过“科学方法”对国家本质的理论置换自其同时代起就招致了大西洋两岸的许多批评。历史也证明了,对义务的强调使得狄骥的权利观念容易为极权所利用,即使狄骥本人并无此本意。从公法的角度而言,团结的规范意涵恰恰意味着从国家到个人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必须干预先前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工业化生产国家以保护社会经济地位上的弱者,同时国家行政转化为公共服务以强化社会责任;出于个体依存、社会团结的事实,个人行使权利需要接受对其自由的限制。不仅如此,在下文我们即将看到,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和世界历史境况的转移,团结主义还发展出了新的法律与经济结合的社会制度:社会团结经济。
思想不会凭空成为制度,理想塑造现实需要行动。在风起云涌的欧陆社会主义运动背景下,团结思想在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时期成功影响了激进派,从而直接影响了官方社会政策的制定,其中的关键人物是第三共和国的杰出政治家莱昂·布儒昂(Léon Bourgeois)。布儒昂从社会团结思想中发展出“社会债务”理念,认为社会中的个人对其他社会成员欠有“社会债务”,尤其是对老人和儿童这样的弱势群体。布儒昂历任第三共和国内务部长、司法部长、总理、外交部长以及国民参议院议长,在这样的职业生涯中,他积极促进社会责任立法,包括对富人课重税以支持穷人,还以团结的理念参与欧陆大国外交,发展并实践了国际团结。在第三共和国时期的法国,团结思想促进国家干预的理念得到了进一步的接受,并且推动社会组织(voluntary association)成为社会生活参与主体,成功通过一系列循序渐进的改革建立了“福利国家”的制度,通过劳工与天主教两大运动对欧洲各国产生了广泛影响。
二、战后欧洲的团结语词:公法的视角
(一)福利国家与社会团结经济制度
社会团结经济此前在国内的学术讨论中并不多见,一个可能的原因是社会团结经济本身作为欧陆社会主义运动的遗产,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大众意识与学术观念中应当是不证自明的理念。2021年起相关主题的研究才开始出现,如以2014年法国《社会团结经济法》为关键立法,介绍在新冠疫情的背景下社会团结经济重构了互助共生的社会关系的相关研究。另有文章介绍了团结经济的概念、基本运作方式及其与社会主义运动的关联。
社会团结经济作为规范意义上的经济领域,构成了“社会”经济活动的总和。从价值取向上说,旨在优先考虑社会盈利能力而非纯粹利润收益的经济活动,也因此形成了社会团结经济实体,有别于传统的公私两分经济主体。社会团结经济尤其强调“社会团结”原则指导下社会法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以及对于弱势个体的救助。也正因为如此,社会团结经济被认为是经济决策过程中强调参与性和民主性治理的领域,这是区分团结经济实体与私营和公营企业的一个关键特征,在实践中社会团结经济政策以鼓励中小企业为核心,提倡可持续发展。在这一经济模式之下,参与决策程序的所有人之积极参与,有助于增强他们作为积极政治主体的能力。这一经济分类在近代的相关实践包括1844年英国的罗奇代尔宫公平先锋协会(Rochdale Society of Equitable Pioneers)、1864年德国人弗莱德里希·威尔海姆·拉斐颂(Fridrich Wilhelm Raiffeisen)创办的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时期在法国,社会团结经济自第三共和国时期起成为了一波时代运动,包括成立合作企业、互助保险组织以及基金会,来帮助普通民众乃至社会弱势者,其中很多社会政策落成具体立法,如在1893年立法实现免费医疗援助、1898年立法强制工伤赔偿、1901年立法认可权以及1905年通过立法启动对残障人士与年老居民的援助项目。贯穿整个20世纪,社会团结经济理念和制度在全球的扩散还有一个重要动因,即国际组织的推广。自1919年建立起,国际劳工组织就以推进社会团结经济的发展为己任,尤其在经济全球化时代。这一原则不仅出现在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中,而且催生了一份建议书(2002)和国际劳工组织的两份官方声明(2008;2019)。2015年联合国大会为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设立的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为社会团结经济在全世界范围内进一步扩大创造了重要契机。目前全世界有三十多个国家已经采取了社会团结经济立法,欧洲典型国家包括法国、匈牙利、西班牙、卢森堡与希腊。
战后法国重建伴随着社会团结作为制度工程的实现。从20世纪四十年代中期至20世纪七十年代中期,法国经历了战后经济恢复的“辉煌三十年”(Trentes Glorieuses),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福利国家制度。及至20世纪八十年代密特朗政府上台推行社会主义政策,甚至直接设置了国家团结部(Ministry of National Solidarity)来实施各种社会福利计划,并且把对象扩大到移民。1945年法国设立国民团结税(National Solidarity Tax)以协助国家度过危机,暂时的税种来源有两个:一般的累进财产税和战争期间财产增长税。一年后,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序言第12段宣示:法国国民将平等、团结地承担战争中的国家损失。1958年,法国设立社会行动基金(Social Action Fund)以提供教育(尤其是语言教育)和住房援助。最初这一计划是面向具有法国公民身份的阿尔及利亚移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分配、私人公司、志愿机构、类公共组织以及移民自身。20世纪七十年代中叶石油危机终结了战后法国的“辉煌三十年”, 20世纪八十年代初密特朗(François Mitterrand)总统上台,现代法国迎来了自己首位主张社会主义的总统。在密特朗的两届任期内,政府两度设置国民团结财产税(National Solidarity Tax on Wealth),直接向财产超过一定金额的自然人征税,此后这一税种保留至今。2017年,这一税种的起征点为80万欧元。
(二)欧洲国家战后宪法表达中的团结语词
若是关心团结语词如何塑造了二战后的宪法观念,成文宪法自身即是最好的观察对象。宪法通过文本即可表达自身,无论是宪法序言还是正文条款。对于理解我们社会中政治话语的本质,宪法提供了一套绝对重要的公共词汇。在教义解释之外,宪法文本的文义本身就为特定概念提供了语境,并且与特定概念一起交织成为宪法表达(constitutional expression)。从而在比较研究的视野里,各国宪法中团结语词本身就暗示了本国宪法所拥抱的独特价值及其栖身的制度结构。欧洲各国现行宪法中的团结语词主要体现在两个意义上:一是强调国民之间的团结,即一国之内公民之间的公法关系,构成宪法义务;二是国内经济关系上,强调各次级治理单元之间经济均衡,往往明示国家在此维护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义务。
团结原则强调人的团结和联合。法国第五共和国1958年宪法中,“团结”原则的规范表达明确体现在宪法序言当中,“国家宣布所有法国人民团结一致,平等承担国家灾难造成的负担”。同时,宪法第87条还存在和法语国家关系宣示性表述:“共和国应参与发展各国和具有共同法语的各国人民之间的团结与合作。”类似对外交往中出现团结语词的还有瑞士1999年的宪法序言,其中有国家以团结和开放的精神面对世界的表述。西班牙1978年宪法对于团结原则的规定非常刚性,同时包容了族裔和地区之间的团结联合:“《宪法》的基础是西班牙民族不可分割的统一,西班牙是所有西班牙人共同和不可分割的家园;它承认并保障其组成民族和地区的自治权,以及所有这些民族和地区的团结。”
苏联解体后,在恢复完整主权、寻求国民认同的现实需求面前,前社会主义阵营的部分欧洲国家同样也诉诸了“团结”。波兰1997年宪法序言明确表述了与他人的团结义务:“我们呼吁所有为了第三共和国而适用本《宪法》的人如此行事:尊重个人固有的尊严、自由的权利、与他人团结的义务以及尊重这些原则,它们是波兰共和国不可动摇的基础。”罗马尼亚1991年宪法第41条也体现了政治上的人民与宪法上的公民的双重团结:“国家建立在罗马尼亚人民的团结和公民的团结基础上。”除东欧国家外,同样把所有公民之间的团结视为宪法义务的还有希腊1975年宪法第254条:“国家有权要求所有公民履行社会和国民团结的义务。”
团结语词在成文宪法上直接成为规范经济关系的指导原则。“团结”作为经济社会领域内的治理理念进一步被欧洲各国广泛接受。这个大背景也造就了波兰1997年宪法第20条:“社会市场经济的特征要素,与经济行为的自由、私有制以及社会参与方的团结、对话与合作,构成市场经济的基础。”这一表述不仅包容了团结原则,还强烈体现出社会主义历史留下的精神遗产。德国基本法中的团结原则体现在第104a条当中,其中涉及联邦制下国家与各州的财税分配,关涉的组织法亦名为“团结法案”(Solidarpakt)。同时,德国基本法也通过宪法修正案,新修正的基本法第1095条固定了承担欧盟预算义务在联邦政府与各州之间的分配比例。
西班牙宪法上团结原则的经济意涵在所见宪法例中最为强烈,一共有三个核心条款。第138条第1款直接规定了1978年宪法第二条团结原则的经济体现:“在西班牙各区域之间建立团结和适当的经济平衡,并且特别考虑岛屿地区的实际情况。”第156条第1款明确:“为了发展和行使自治权,自治区应享有财政自主权,须符合与国库协调以及所有西班牙人团结的原则。”第158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了地区间经济平衡的关键机制:“为了纠正内际经济不平衡和实行团结原则,应设立一个投资支出补偿基金,其资源应由国家议会按情况在自治社区和各省之间分配。”这三个条款体现了西班牙宪法第二条宏观“团结”原则在1978年宪法安排的自治结构下,于国家内部经济关系中,对区域间经济平衡的强调。
(三)欧盟公法秩序中的“团结”
欧盟法上的“团结原则”意涵继承了这一术语的法国起源。欧陆历史上的“欧洲团结”语词最早出现在1815年神圣同盟在欧洲大陆寻求政治秩序的过程当中,然而因为历史局限,这一语词在当时意在维护宗教秩序与君主制,具备极端保守的价值取向。直至战后“欧盟之父”法国人罗伯特·舒曼(Robert Schuman)将团结原则写入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序言当中,欧洲团结原则才正式在欧洲语境下获得了现代含义。作为欧洲一体化的支撑价值,团结语词同样强调社会团结,同时其经济意味更为凸显:欧洲一体化政治目标的基础是经济一体化;同时欧洲的自由竞争必须由欧洲的团结一致来平衡。目前在欧盟内部最成功的实践是由欧洲委员会管理的结构基金鼓励和补充欧盟国家和地方当局降低不同地区经济不平衡的努力。
欧洲一体化语境下的“团结”原则还延伸出制度意涵。《欧盟条约》第二条将“团结”作为欧盟的基本原则之一,同时可以理解成对各成员国行为有约束力的价值模式。这一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指引:一是成员国之间的关系,二是欧洲公民之间的关系。
就成员国之间的关系而言,“团结原则”作为成员国之间关系的根本原则首先于20世纪七十年代经由共同体层面的司法判决确立,后经《欧盟条约》第21条确认。但在条约中出现并不意味着团结原则能够直接为成员国设定义务或者创造权利,现实中欧洲公法上尚未有明确成员国之间互相协助的义务,某一成员国无法直接援用包含“团结”原则的欧盟法条款来要求另一成员国对其进行特定条件或者特别形势下的援助。基于“授权原则”下的欧盟权能,欧盟能做的是为维护联盟成员国之间的团结设定明确的法律措施,而不是通过强制命令促使成员国在不同的政策领域实现团结目标。在《欧盟条约》中,“成员国之间的团结”或者“团结与责任的公平分担”同时也是成员国移民与边境控制的普遍指导原则,所以也诞生了对欧盟非法入境行为的称谓:“团结犯罪”(solidarity crime)。不仅如此,欧盟条约“成员国之间的团结”主要体现在“具体产品,尤其是能源产品的供应出现障碍时”(第122条)以及“在成员国是恐怖袭击的目标,或者成为自然或人为灾难的受害方”(第194条)。这些条约中关于“团结”原则具体的规范内容并非给成员国施加具体行动义务,但作为根本法律原则影响欧洲联盟法院对欧盟法的解释。
欧盟公民层面的“团结原则”具体措施体现出强烈的社会团结价值,其核心制度为社会权利的保障与实现。在《欧盟条约》提供国际性社会权利保障机制(第151条)的同时,《欧盟基本权利宪章》(2007)第五章在章节标题“团结”字眼之下,用整整十一个条款列举了不同的社会权利保障。在欧盟机构的观念里,欧盟机构的作为、成员国之间的团结和欧洲公民的“社会团结”联系紧密,2008年,多个欧盟机构联合发布的社会政策通讯中对于欧盟如何促进欧洲人之间的团结作过如下的生动表述:
无论代际、地区、现状好坏、以及成员国之间的财富差异,欧洲人共享共同体对于社会团结的承诺。团结本身就是欧洲社会运转以及欧洲成为世界一部分的途径。真正的机会公平同时依赖分配与团结。团结意味着要去帮助那些能力有限的人们,也就是那些无法从一个开放、快速变动的社会享受发展利益的人们。团结也意味着包容与整合,参与、对话以及与贫困作战。全球化与科技变迁造成了暂时、过渡性问题,对于承受这些问题的人们来说,团结还意味着给予他们扶持。
三、结论
思想启迪是制度更新的先声。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出现在社会与经济理论中,“团结”成为公法概念本身就是时代思潮改变观念的结果,进而影响到了同时代的公法理念。从公法角度而言,无论是否加上“社会”作为前置定语,“团结”语词都意味着考虑社会、选择社会,从而要求国家保护社会。时至今日在欧陆语境下,国家保护社会的方式已经从传统的提供公共服务,细化到具体地保护、支持社会生活中关键主体:劳动者、社会组织与中小企业,以及为这样的保护提供底线伦理,即经济生活中弱者需要扶持与援助。在宪法表达上,“团结”语词还是重新理解经济与宪法关系的钥匙:团结语词在战后宪法文本中同样有集群的表现,并且在社会经济权利之外,作为经济制度中的分配原则被吸纳。而在超国家层面,“团结”语词时而顺利时而艰难地参与着欧洲一体化的政治与经济社会进程,为后者提供制度支撑与价值导向,以期最终促进欧洲人的身份认同。
当资本开始以自己的意愿通过工业化大生产肆意塑造现代世界时,“团结”语词便在欧陆应运而生。资本主义创造了新的阶级,也塑造了现代社会,这二者反之通过“团结”来改造资本主义国家的种种弊端。团结的要求来自社会自身的有机结构,从个人与他人构成的根本社会关联事实出发我们得以重新审视经济与国家的本质,重新发现社会对国家的要求以及我们对他人的社会义务,也发现人与人一起更有尊严地生活之可能。
转自:“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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