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姐记忆面包119——大数据与隐私、被遗忘权(3)
2022/11/1 14:00:26 阅读:121 发布者:
第三,被遗忘权的提出可以看作是对传统隐私权理论的补充甚至批判。
对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和挖掘不能算作对“隐私”侵犯。“ 即使曾经私密,但此时不能称其为隐私信息,删除这些信息无法建立于“隐私自主”之上,无法受到隐私权保护。”( 李倩,当代传播,2015 )
“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我们经营日常生活的领域,往往性质上既不是纯然私人空间,也不是纯粹公共领域,相对地,我们的日常生活经常发生在介于公开和私人两者的模糊地带”。( Danniel Solove,2007 )
“被遗忘权对隐私保护内涵的拓展,与今天网络社会中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界限日渐模糊紧密相关”,“我们已经无法界定我们的社交网络究竟是一 种公 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传统的隐私权在应对保护社交网络中的个人信息显得有些尴尬”。( 袁梦倩: 2015 )
”情境脉络完整性”( Privacy as Contextual Integrity )理论,将隐私权设置于特定的语境之下。Helen认为,人们通常乐意在某种特殊事情、情境、关系中共享某种个人信息,当这种个人信息从某个信息持有者流动到另一个信息持有者时,应当有规范来规定怎样的信息流动是适合于那样特定的事情、情境和关系中的,当信息的传播与最初的语境是一致的,便不会导致隐私问题。( HelenNissenbaum , 2004 )
被遗忘权的调整客体主要是脱离情境的信息( de -contextualized information)。被遗忘权所关注的不是信息采集当时的真伪,而是在意信息在散播过程中的脱离情境,从而致使信息主体的形象蒙受歪曲抑或误读。( 罗浏虎,2015 )
被遗忘权最应规范的是这样类型的信息一因为时间流逝而脱离情境、 失真变形、落伍过时,并造成向公众展现的个体人格形象有失准确的信息。( koops , 2011 )
转自:“新传记忆面包”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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