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医学科研管理杂志, 2022,35(4) 王善萍, 易芳, 万绍平, 等.
摘要目的
通过对一批医学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结果分析,了解学术失信行为现状,加强医疗机构科研诚信建设。
方法
选取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度转载的310起医学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结果,对案件论文基本情况、涉及失信行为类型、特点以及各单位的处理结果等进行分析。
结果
本批问题论文分布广泛,个别地区医疗机构尤为突出、市级医疗机构相对较多,论文涉嫌违规行为集中在伪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数据,买卖、代写代投,不当署名3个方面。论文失信责任人受到了严厉的处罚。
结论
从主管部门、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3个方面,建设学术不端预防长效机制,以便从体制上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随机对照试验(randomized controlled trial,RCT)是采用随机分配的方法,将符合条件的研究主体分配到试验组和对照组,然后进行相应的干预措施,并控制条件和环境一致,进行研究和观测试验效应,用客观的效应指标对试验结果进行科学的测量和评价[]。
近年来科研学术不端事件频发,从报告的案例来看,医学领域问题严峻。为加强警示教育,释放对科研失信行为零容忍的信号,国家卫生健康委自2021年6月起,通过其官网医学科研诚信版块转载了部分医疗机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结果,以期营造严厉打击科研失信行为的高压态势。本文通过对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度转发通报的13批共310起学术不端案件进行分析,了解这些涉事案件失信行为特点,并进行相关原因分析,以帮助我国医疗机构科研诚信建设和相关行政部门进行科研诚信管理。
0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选取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转载的13批,共计310起医学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结果为研究对象。
1.2 方法
1.2.1 资料收集方法
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转载信息,以及涉事医院官网、部分涉事医院所属医学院招生信息、百度搜索数据、中文期刊页脚的作者信息等公开数据,收集主要作者的学历、职称、行政职务等信息。数据收集方法及使用目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1]相关规定。
1.2.2 资料分析方法
采用Excel 2020软件对310起调查处理案件论文涉及失信行为类型、特点以及各单位的处理结果等进行分析。
02
结果
2.1 涉事论文基本情况
此次国家卫健委通报的13批诚信案件涉及成果均为国际期刊论文,这批论文涉及主要作者信息、论文第一/通讯单位归属机构信息如表1所示。
表1涉事论文基本情况
2.2 涉事论文失信行为分析
我国目前关于科研诚信案件的处理的文件依据为国家科技部等20个部委出台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323号文")[],按照该文件中对科研失信行为分类,将涉事论文的失信行为进行统计(表2)。此外,大部分涉事论文存在多项失信行为的情形。
表2涉事论文失信行为分类统计
2.3 涉事论文主要责任人处理结果分析
参照323号文中对经调查后确有失信行为的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措施类别,对涉事论文的主要责任人即论文的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含并列)的处理结果进行分析,此次失信论文涉及主要责任人686人次,其中部分责任人涉及到多篇论文在此通报之列,处理单位予以合并处理,合计处理人数为593人。对这593人的处理措施结果汇总见表3。在针对失信人员个人的处理时,处理单位通常合并多项处理措施,其中480人(80.94%)的处理措施3项及以上。
表3失信论文主要责任人处理措施统计
此外,本次分析案例中323人被予以其他处理,其他处理以行政处理和党内处理为主,行政处理依据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主要以警告和记过(148人/24.96%)、年度考核等次降级(84人/14.17%)、扣罚绩效或现金(64人/10.79%)为主,党内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党内警告和记过(59人/9.95%)为主。在310篇失信论文中,有133篇论文所在单位对参与作者也做了相应的处理,在593名主要责任人中,有69人的失信行为被记入了个人科研诚信档案。
03
讨论、建议及不足
3.1 讨论
3.1.1 基本情况
从此次调查分析的310起科研诚信案件涉事论文基本情况来看,硕士和副高职称人员为论文造假的高风险人群。作者中不乏研究生导师,以及带有行政职务人员。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教育体系的完善,我国存在着普遍的"学历通胀",医院招聘门槛越来越高,硕士学历者成为了临床一线主力军,院内竞争激烈。同时,医院高质量发展对科研越来越重视,提高职称聘任科研条件以刺激科研成果,晋升高级职称对论文发表的要求相对较高,进一步激发了这两类人群的造假风险。此外,涉事论文第一/通讯作者单位大部分为市级医院,这类医院多为临床型医院,科研基础相对薄弱,开展基础研究的条件非常有限,在目前职称晋升要求SCI的大环境下,该类医院往往更容易发生论文造假。
3.1.2 违规行为
本次研究的问题论文区域分布广泛,个别地区医疗机构尤为突出,部分作者存在多篇违规行为,说明论文造假在我国普遍存在,同时在局部形成了爆发态势,这些现象都提示着可能存在的体制问题:一是科研体制和只看数量不看质量的评估机制;二是科研人员诚信意识淡薄,急功近利追逐名利。部分作者多篇论文造假,部分单位爆发式造假也进一步说明单位的科研诚信教育缺位,导致单位内部、个人科研诚信意识淡薄。科研评价与个人利益联系过于紧密,导致功利主义盛行。三是单位内部监督机制缺乏。上述处理结果分析显示论文涉嫌违规行为集中在伪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数据,买卖、代写代投,不当署名3个方面,且单篇论文往往合并多项失信行为。无论是编造研究过程、代写代投、买卖论文,都表明研究未具体在所在机构开展,机构若有完善的审核机制完全可以避免这种大面积造假事件爆发,甚至部分医疗机构为了保护自身名誉,在发现造假行为时,对造假行为采取包庇、纵容、不追究责任等方式,客观上造成了学术造假行为不端升级[]。
3.1.3 处理结果
从处理结果来看,此次处罚力度空前。各单位均以323号文为依据进行处罚,虽然各单位的处罚力度不一,但是总体来说,查处力度较大。除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和通报批评这种名誉性惩罚外,大部分失信人被处以一定年限取消科研申报资格、取消各种称号、专家等推荐资格,以及合并行政处理,这些措施已经对个人发展造成实质性影响,并将严重阻碍他们的科研工作和职业发展。但是上述处理结果依然有不规范的地方,一是科研失信记录备案不规范:根据323号文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文研究涉及所有责任人均应计入科研诚信记录,而实际仅69人(11.64%)被记录备案。二是处理结果未明确体现主次责任人:在通报结果中,大部分通报都未明确处理人需承担的责任的主次,需从惩罚力度来推测。三是大部分单位未对参与人员进行处理:实际上参与作者凡其知情同意署名,均应对论文的内容负责。
3.2 建议
从本次通报的诚信案件暴露的一些问题以及处理结果,提出以下建议。
3.2.1 强化专业技术人员科研诚信警示教育
特别是加强科研诚信全员教育,加强反面案例警示教育。一直以来,医疗机构的科研诚信教育多集中在失信行为界定以及对国家相关政策的解读上,各单位对科研失信行为的惩罚未落到实处,或者有惩处但以内部处理为主,因此科研失信行为惩处未对科研人员形成警示威慑作用。国家卫健委转载的这些案件,惩罚力度空前,足以威慑那些蠢蠢欲动的人。医疗机构应以这些典型案件为例,加强重点人群教育,在单位内部加强反面案例警示教育。同时应加强对科研诚信案件调查人员的培训,规范处理标准。323号文的出台,弥补了我国在科研诚信案件调查不够细化和规范的空白,文件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了界定,确定了调查和处理责任主体、依据、程序和处罚标准等,为广大科研机构案件调查提供了统一标准[]。这些在本次问题论文处理上已有体现,但是,由于科研工作极具专业性,且案件调查需要做某些裁定性工作,对失信行为做出结论认定,从上述失信论文处理结果可以看出,各单位对标准的把握理解不一,因此需要面向调查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以便更加合规的执行文件相关规定。
3.2.2 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在科研诚信中的管理责任
对于未在本单位开展的研究,医疗机构是完全有能力对其做出甄别的,通过完善论文发表管理流程[],如作者个人层面诚信承诺,科室层面审核论文研究内容是否属实,医院科研管理部门提前审核论文原始数据,审核论文是否符合发表规范,确认医院是否有条件开展相关研究等方法确保论文研究内容真实性。同时建立论文原始数据保存机制,定期抽查实验记录等方法以确保论文出现问题时可追溯。
3.2.3 强化主管部门在科研诚信中的监管责任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遏制论文买卖、代写代投的行为。剖析论文买卖与代写代投行为泛滥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科研人员论文需求大,二是第三方代写代投中介机构多。近年来,尽管多部门出台政策破除"唯论文"的人才评价导向,不允许将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子等与奖励奖金挂钩,不把论文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科技主管部门也一直致力于探索更加合理的评价考核机制,如实行代表作制度、职称评价实行分类评价等政策,但是具体到医疗机构内部,考虑到管理上的可操作性,依旧避免不了以论文数量和影响因子为考量标准[]。这就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倒推医疗机构进行评价体系改革。其次是加强对第三方代写代投机构的打击力度。从上述科研诚信案件处理来看,论文代写代投的主体之一"购买者"受到了严厉的处罚,但是另一主体,论文造假的源头、论文"提供者"却在这些失信案件中隐身。只有切实提升论文代写代投的违法成本[],才能有效的制止非法牟利、斩断利益链条。《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主动开展调查,严肃惩处第三方代写代投机构",虽提出要对第三方代写代投机构进行惩处,但是由于文件无明确具体的监管部门,且关于代写代投等违规行为尚无具体的法律依据保障,导致对第三方中介机构,缺乏有效的规制手段。因此明确代写代投中介机构的监管部门,探索将组织论文买卖代写代投等违规行为入罪,才能对这类中介机构产生震慑效应[]。
3.3 本文的局限
由于通报的信息有限,本文的数据分析及讨论仅能解释一些表面的问题,缺乏对案件发生的根源和规律的研究。下一步作者将收集失信文章的具体问题,以便对失信行为的深层次成因进行分析。
04
结语
学术造假不仅破坏科研秩序,还践踏学术公平原则,损害了真正想做科研的人的利益。国家严厉查处科研诚信案件体现了对科研失信行为治理的决心。我们需要认识到医疗机构科研诚信现状成因的复杂性,加强对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研究和原因分析,建设学术不端预防机制,从体制上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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