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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

2022/10/25 14:02:46  阅读:709 发布者:

陈曙光 | 论“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

陈曙光◆文

“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是马克思哲学的核心概念。经典作家致力于未来社会来理解人的解放,将其终极追求定位于“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但这不等于说,“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是一种与现实无关的幻想。“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从理想维度来说,确实是指向遥远未来的; 但从现实维度来说,它是当代中国的价值范导。今天,不必讳言个人,马克思主义有“个人观”,而且只有马克思主义才科学解答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个人之外没有人,社会之外也没有人,“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不能遮蔽个体向度,但也不能降低为个人主义。“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既不是个体主义命题,也不是整体主义命题,而是一个彻底的集体主义命题,是对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的双重超越,是集体主义的最高表现和完成形态。共产主义社会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共产主义的实现意味着“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实现,但不是人的发展的终结,“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永无止境,永远在途中。

      ——陈曙光

“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是马克思哲学的核心概念,是人类解放的终极追求。经典作家致力于未来社会来描绘“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而当代中国则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来推进“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就产生了理想性维度与现实性维度的分野。站在初级阶段的地基上,如何理解“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核心要义与当代价值,仍然是一个有待澄明的重大课题。

一、科学个人观的创立:马克思人学革命的伟大贡献

不必讳言个人,马克思主义有“个人观”。在中西方哲学史上,马克思主义才是真正重视个人的,才真正科学解答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第一次创立了科学的个人观。

第一,“现实的个人”是历史唯物主义的逻辑起点。考察历史必须从“人”出发,关键在于从什么样的“人”出发。经典作家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我们开始要谈的前提“是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联系马克思的其他论述,“现实的个人”有四层内涵:其一,这是“有生命的个人”,把人看作“感性的对象”;其二,这些人不是“孤立的个人”,不是“唯一的个人”,而是“在历史中行动的个人”,是从事实践活动的个人,把人看作“感性的活动”。其三,这些人是在现成的和他们自己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中活动和表现他们自己的。其四,马克思所讲的“个人”与抽象人性论所讲的“个人”是有本质区别的:抽象人性论所讲的“个人”实际上只是他们“自己”,是排斥他人、社会的“单个人”;马克思所讲的“个人”通常是“每一个个人”即“每个人”;马克思所讲的“个人的全面性”“个人的全面发展”“个人自由”则是指“每个人的全面性”“每个人的全面发展”“每个人的自由”。“现实的个人”是历史观领域的最伟大发现之一。“马克思历史观变革的实质是个人观的创新”,科学个人观的形成奠定了唯物史观的前提。

第二,“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在马克思看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过是个人本身力量的确证,与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交往形式也不过是个人自主活动创造的。交往形式的“历史同时也是发展着的、为各个新的一代所承受下来的生产力的历史,从而也是个人本身力量发展的历史”。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不过是个人本身力量发展的不同方面。不仅如此,“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来说的生成过程”。在马克思看来,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归根结底是个体发展史,是个性不断发展的历史,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归宿归根结底是实现每个人的“自由个性”,理想的人类社会归根结底是“有个性的个人”组成的“自由人联合体”。

第三,“应当避免重新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同个体对立起来”。社会是个人生产出来的,个人也是社会生产出来的。首先,个人不是外于社会而存在的。马克思认为,“个人”总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个人,“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个人是“社会存在物”,或者说是“社会个人”,“他的生命表现,即使不采取共同的、同他人一起完成的生命表现这种直接形式,也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和确证”。人是一个特殊的个体,并且正是因为他的特殊性使他成为一个个体,成为一个单个的社会存在物;同样,“他也是总体,观念的总体”“特定的个体不过是一个特定的类存在物”。即使表面上看来先于社会存在的“个人”其实在一开始就已经被打上了社会的烙印,总是一个类的存在物。其次,社会也不是外于个人而存在的。“社会本身,即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本身”;社会不过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正像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社会也是由人生产的”。离开了个人的社会关系,不会有社会;离开了个人的生活过程,不会有社会结构和国家。社会结构和国家等社会组织是人们自己的社会关系的组织化、制度化,是人的本质的外化和实现。

第四,每个人的意志都对历史的“合力”有所贡献。人民群众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动力。恩格斯认为,社会总是有许多个人组成,每个人的意志相互冲突、相互作用,形成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形成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由此就产生出一个“合力”,即历史结果。这个结果就是呈现在每个人面前的现实社会。因为任何一个人的愿望都会受到任何另一个人的妨碍,因此最后出现的结果就是谁都没有希望过的事物。但是,历史的发展虽然不会以某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各个人的意志虽然都达不到自己的愿望,而是融合为一个总的“合力”,然而从这一事实中决不应得出结论说,这些意志等于零。相反地,每个意志都对“合力”有所贡献,因而都是包括在这个“合力”里面的。可见,历史是所有参与者即每个人的“合力”造成的。  

第五,“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在“自由人联合体”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里明确揭示了“每个人”与“一切人”的关系:不是“一切人的发展是每个人发展的前提”,而是“每个人的发展是一切人发展的条件”;只有每个人都能自由发展,才可能有一切人的自由发展。在这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前提,“一切人的自由发展”是结果。这表明:“每个人”和“一切人”这两个概念不仅存在重大差别,而且比较起来,“每个人”居于基础的层面上。经典作家设想的未来社会不是任何别的社会,而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社会,是“个人的独创的和自由的发展不再是一句空话的唯一的社会”,是“自由个性”得以实现的社会,是“排除一切不依赖于个人而存在的东西”的社会。

二、个人之外没有人:“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不能遮蔽个体向度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始终是人学思想史上的重大问题。有的人习惯于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对立起来,出现了用集体主义原则来限制个人利益的倾向,把合理的个人利益当成个人主义加以批判,把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当成了社会对个人的单向要求,这是片面的。

事实上,人首先是个体存在物。一方面,个人与社会不是对立的,不能以社会遮蔽个人。离开了个人无所谓社会的存在,个人之外没有人。马克思多次指出:“社会,即联合起来的单个人”。个人之所以称之为个人,“正是因为每个人在世界上都是唯一的、个别的、不可重复的、不可替代的、独特的存在”,任何个人都处于特定的时空中,拥有独特的个性特征和精神世界。另一方面,集体主义与个人利益也不是对立的,不能以集体利益消解个人利益。马克思指出,“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而且只有在社会所创造的条件下并使用社会所提供的手段,才能达到”;也就是说,私人(个人)利益离开了社会条件和手段是无法实现的。集体主义不是国家、集体对个人的单向要求,而是对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双向要求。以集体利益为幌子无视甚至践踏个人利益,这不是集体主义,恰恰是对集体主义的僭越,是集体专制主义。

坚持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必须防止以抽象的集体利益吞没个体利益,以抽象的公共意志抹杀个人意志的现象。全国如一人,无条件地遏制个人以保全社会并不具有合理性、正当性。个人绝不仅仅是人类的“样品”或“标本”,忽略了个人的独特性,就会被他人、社会所扭曲。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一贯反对脱离个人来谈人和社会。马克思指出,“要不是每一个人都得到解放,社会也不能得到解放”。个人没有得到解放,社会是不可能得到解放的,真正的解放应该是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人获得解放。列宁也十分强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他说:“不同个人利益结合,什么也办不成”。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就强调每个人的发展,他指出:“不能设想每个人不能发展,而社会有发展”;他还指出,我们建立新中国的目的就是为了“几万万人民的个性的解放和个性的发展”。然而,长期以来我们的逻辑似乎总是这样的:解放无非就是社会的解放,社会解放了,社会中的个人也自然得到解放;发展无非就是社会的发展,社会发展了,社会中的个人也自然得到发展;利益无非就是社会的利益,社会利益满足了,社会中个人的利益也自然会得到满足。其实,现实情况并非如此简单。恩格斯说:“每个人都追求幸福”,这是“颠扑不破的原则”,“是无须加以论证的”原理。没有每个人对幸福的积极追求,就没有人类的整体幸福。个人的发展程度反映整个社会的发展程度和文明程度,社会发展最终要体现到每个人的发展上来,要通过每个人的发展来实现。即使是在“自由人联合体”中,也不是把个人吞没了,不是排除掉个人利益;恰恰相反,它是自由的个人的联合体。罗素下面这段话不乏深刻:“一个社会的存在不是,或者至少不应是为了满足一种外观,而是要给构成它的个人带来幸福的生活。最终的价值正是应当在个人身上,而不是在整体那里追求。一个善的社会是为了给构成它的成员们谋得幸福生活的一种手段,而不是某种由于自身的缘故而孤芳自赏的东西”。

三、社会之外没有人:“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不能降低为个人主义

个人之外没有人,“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必须落实到个体,这是对的。但是,这还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外一个方面是,社会之外也没有人,“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不能降低为个人主义。

个人是社会之中的个人,社会之外没有人。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只能从主体间性、从社会关系方面来考察人的本质。个体是社会存在物,“个体生活的存在方式是——必然是——类生活的较为特殊的或者较为普遍的方式,而类生活是较为特殊的或者较为普遍的个体生活。……特定的个体不过是一个特定的类存在物”。“人不是抽象的蛰居于世界之外的存在物。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这些无非都是说明,人与社会本为一体,人之外无所谓社会的存在,社会之外无所谓人的存在;人只有通过向社会的奉献才能体现人的价值,社会只有通过回报人民才能体现社会的价值。

个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确认自己的存在。社会之中不仅存在着作为个人的“我”,还存在着作为个人的“你”和“他”,“我—你—他”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说:“人对自身的关系只有通过他对他人的关系,才成为对他来说是对象性的、现实的关系”;“人起初是以别人来反映自己的。名叫彼得的人把自己当作人,只是由于他把名叫保罗的人看作是和自己相同的”。个人一旦离开社会,就很难意识到自己作为人的存在。马克思明确反对那种将个人和社会对立起来的做法,他指出,“从事科学之类的活动,即从事一种我只在很少情况下才能同别人进行直接联系的活动的时候,我也是社会的,……不仅我的活动所需的材料——甚至思想家用来进行活动的语言——是作为社会的产品给予我的,而且我本身的存在是社会的活动”。在马克思看来,那些很少与别人交往的人,那些专门从事思想活动的人也是社会的产物,不存在脱离社会的纯粹个体。个人的视野中不仅要有自己,也要有别人乃至整个社会。正如伯纳德·布朗指出的那样,“每一个体,因其存在,其对权利的要求都是有效的;但是,还有其他的众多个体,他们有着同样的本质和类似的要求,这造成了社会性的情境,因此,需要进行普遍性的管控。由于不仅有个体存在,而且还有众多其他个体以及社会的存在,因此权利和义务对于社会中的人来说就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只是片面地强调自己权利的有效性,而无视他人权利的有效性;仅仅将自己的权利视为现实的,而将他人的权利视为抽象的,那么,“个人全面发展”就降低到了个人主义的层次上。

个人的发展取决于与其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个人对社会的依赖性主要表现在:个人的生存依赖于社会生产,个人的生活依赖于社会规范,个人的发展依赖于社会进步。离开了集体、社会、国家,不可能有个人的生存与发展。马克思指出:“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彼此发生关系的个人的世世代代是相互联系的,后代的肉体的存在是由他们的前代决定的,后代继承着前代积累起来的生产力和交往形式,这就决定了他们这一代的相互关系。总之,我们可以看到,发展不断地进行着,单个人的历史决不能脱离他以前的或同时代的个人的历史,而是由这种历史决定的。”社会对于个人而言,绝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抽象实体;相反,一个人“生活在什么样的社会中,就决定了他是什么样的个体”;因此,“必须使个别人的私人利益符合于全人类的利益”,试图通过排斥其他人的发展而谋求个别人的发展是断不可能的。马克思早就说过,个人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才能有个人的自由。个人的非自足性、有限性和不完整性决定了个人不能离开社会共同体而生存,个人总是以共同体的合作方式与自然、与他人、与社会发生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满足个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  

社会不是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桎梏,相反,是其条件。社会与个人是相对的,而不是对立的。人只有通过参与社会活动,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能发展我们的个性和自由。没有社会限制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自由不是一种反社会的现象。“没有社会‘限制’,自由与个性都不会存在,……社会限制——或者最好是说社会影响——是人类所有真正自由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它也是人类发展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是,没有他人的‘限制’,个人注定会消亡”。即使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在这个“自由人联合体”中,联合起来的是“个人”,“在这个集体中个人是作为个人参加的”,“个人的全面发展”是宗旨,是归宿,但也不能因此得出结论说: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以个人为本位”的社会。因为,即使在这时个人也只有在集体中通过“自由的联合”才能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个人对社会、集体的依赖一刻也不曾摆脱过。

四、“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一个彻底的集体主义命题

“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既不是个体主义命题,也不是整体主义命题,而是一个彻底的集体主义命题,是集体主义的最高表现和完成形态。原子个体主义和社会整体主义在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都有其片面性,“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实现了对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的双重超越,开辟了个人与社会关系理论的新境界。

其一,“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是对原子个体主义的超越。

个体主义粗暴地处置了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主张只有个人才是价值中枢和意义中心,是独立先在的、自足的、高高在上的绝对权威,强调个人权利对社会的绝对优先性;而社会只不过是个人的无方向的集合,而不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不具有独立的价值;个人没有责任服从和服务于社会,而社会却有责任为个人服务。

个人主义的共同要素在于:它们是一种以个人为中心的体系,是主张个人价值至高无上的理论。鲍顿指出:“个人主义是一种认为个人至高无上的学说”。卢克斯认为,个人主义的主要含义和特有成分正在于:个人价值至高无上,“保全个人可以损害社会的更高利益”。为了“修补”个人主义的不足,为了给资本剥削劳动作“辩护”,西方出现了所谓“合理个人主义”。其实,个人主义无论怎么粉饰还是个人主义。“合理个人主义”主张“对己以合理的自我节制,对人以爱”,但是,资本家要满足资本无限增值的欲望,他会“对己节制,对人以爱”吗?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早已戳穿了“合理个人主义”的欺骗性和虚伪性。

个人主义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通过消解个人对社会的责任来减轻个人的重负,但是,与其初衷相反,它所选择的是与社会相分离的道路。这种个人至上的个体主义试图离开集体来谋求个体的发展,甚至把个人视为完全自足的自我,强调个人自由是无条件的自然权利。然而,社会上并不存在完全自足的个人,离开集体,个人就失去了全面发展自己的条件。爱因斯坦晚年说道:资本主义社会的时代危机是个人的畸形发展,究其原因就在于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错位,其要害是社会整体意识的淡漠。个人不是把社会作为一份宝贵的财富和一种保护性的力量,相反,他把社会视为对自身权利的威胁。个人在社会中过分强调以自我为中心,社会意识变得越来越淡薄。人类不知不觉地成为自我主义的囚徒。但个人只要把自己奉献给社会,人才能发现生命的意义。

可见,原子个体主义确认个人为本体,主张个人优先于社会,这虽然合理地道出了社会受制于个人的一面,但却无法揭示个人又依赖于社会的另一面。从表面上看,“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与个人主义都把发展个性视为价值追求,但实质上二者大相径庭。个人主义所追求的“个性”就是个体之间的差异性,而“发展个性”就是反对社会控制,因而孤独、张狂、桀骜不驯就成为其通常的表现形式。而“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就是个人自然禀赋的全面发展,就是个人的丰富性、完整性,由于个人总是通过对象化活动、通过交往活动而实现自我,因而“发展个性”也就表现为个人与他人、与社会、与自然界交往的全面性。在现实生活中,原子个体主义根本行不通,个人只有在集体中,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才能有个人自由。“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与个人主义是根本对立的,马克思并不认为个体价值的实现本身是个人的,个人不可能在离群索居的孤独状态下自满自足和展现个性。“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是对个人主义的超越。

其二,“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是对社会整体主义的超越。

社会整体主义同样粗暴地处置了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主张只有社会才是价值中枢和意义中心,才是真实的存在,社会成了外在于个人的世界中心,社会对个人具有绝对优先的地位。“个人”根本无力与社会构成两相对应的关系,社会中根本没有“个人”的存在,而只有“人”的存在,个人只是实现社会目的的手段。

黑格尔是社会整体主义的典型代表。在他看来,个人、家庭和市民社会隶属于国家,理性的国家是调节市民社会和个人矛盾的权威力量。国家是目的自身,个人只是实现国家目的的环节和手段。黑格尔把国家视为可以独立存在的实体,“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个人从国家等社会组织中引申出来并从属于社会整体。在黑格尔看来,个人只追求自身的利益,因而必然造成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利益冲突。而国家等社会组织则具有维护生活秩序的功能,国家是永恒正义的伦理实体,是伦理理念的最高体现,国家作为“伦理性的规定就是个人的实体性或普遍本质,个人只是作为一种偶性的东西同它发生关系。个人存在与否,对客观伦理来说是无所谓的,唯有客观伦理才是永恒的,并且是调整个人生活的力量。因此,人类把伦理看作永恒的正义,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的神,在这些神面前,个人的忙忙碌碌不过是玩跷跷板的游戏罢了”。可见,黑格尔没有给个人的独立与自由留下充分的空间,个人的存在与作用是微不足道的。

可见,社会整体主义设定社会为本体,主张社会优先于个人。这虽然合理地道出了社会制约个人、个人依赖社会的一面,但却无法揭示个人改造社会、社会依赖个人的另一面。从表面上看,“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与整体主义都重视社会的价值,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在现实社会中,社会整体主义行不通,它没有给个人自由发展留下空间,它所强调的“国家”“集体”正是马克思曾经批判过的“虚幻的集体”,它是个人自由的桎梏,在这个“集体”中不可能有个人自由。“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与社会整体主义不同,马克思并不认为个人除了融入整体之外就毫无价值,相反,个人是价值的源泉。“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是对整体主义的超越。

其三,“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是集体主义的最高表现和完成形态。

“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是集体主义的命题,但不是原始集体主义的命题,也不是封建宗法集体主义的命题,甚至也不同于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无产阶级集体主义)的命题。它是未来无阶级社会的集体主义命题,即共产主义集体主义的命题,是集体主义的最高表现和完成形态。

“每个人”是一个离“个人”更远而靠“集体”更近的概念。“每个人”不等于“个人”,这可以从各自与“集体”的关系来分析。首先,关于“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个人是相对集体而言的范畴,与集体或社会是对立的”,因而“个人”固然可以含有“每个人”“每个自我”之意,但一般来说,却仅仅是指“自我”。“个人”与“自我”,一般而言,是同一概念。所以,个人与集体的利益既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有利于集体却可能有损于个人,有利于个人却可能有损于集体。承认个人价值的至高无上性,意味着对集体主义原则的否定。其次,关于“每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每个人”并不是相对集体或社会而言的范畴,恰恰相反,它属于集体或社会范畴:“每个人”不仅不排斥他人、集体,而恰恰是以他人、集体为前提的;或者说,集体或社会就是“每个人”的联合体。“每个人”固然可以含有“个人”之意,但一般来说,却很少单独用来指称“个人”“自我”。“每个人”与集体的利益具有一致性,承认每个人的价值,同时内蕴着承认集体价值。因而,“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是一个彻底的集体主义的命题。

“共产主义集体主义”并不排斥“每个人”。共产主义集体主义只存在于“真实的集体”中,而“真实的集体”正是以“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为目标。马克思曾经将集体区分为“真实的集体”和“虚假的集体”。“真实的集体”中,“个人”不是“作为阶级的成员”参加的,而是“作为个人”参加的;“真实的集体”中,“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真实的集体”不是个人自由的限制力量,而是个人获得自由的手段。尽管“虚假的集体”也宣称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但实际上只是代表统治集团的利益,在这个集体中,个人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阶级的成员而存在。马克思说:“从前各个个人所结成的那种虚构的集体,总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而使自己与各个个人对立起来”;在“虚假的集体”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可见,“虚假的集体”中没有真正的“集体主义”。

“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与“共产主义集体主义”是同一个东西。在共产主义社会,坚持“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就是真正坚持“共产主义集体主义”原则,两者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因为共产主义社会是“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个人全面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相协调的社会。在未来社会,“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既不像“自我牺牲”那样泯灭个性来追求社会的发展,也不像“唯我独尊”那样不顾一切地发展自己,而是追求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相一致。在未来社会中,集体利益不过是建立在独立的个人利益基础之上的共同利益;集体和集体利益之存在的必要性,乃在于它是个人发展的条件和手段,每个人的发展和自由个性的实现才是最终的目的。因此,“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与“共产主义集体主义”不是两个事物,而是同一事物的一体两面。在共产主义社会,社会朝着符合个人发展要求的方向发展,个人朝着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方向发展,——这就是“共产主义集体主义”的真谛,也是“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真谛。

五、共产主义社会本质上是“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

实现共产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最高理想。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社会”先后有过三次经典表述,尽管每一次所使用的语言不同,但本质内核却是相通的。

第一次是隐喻式表述。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使用诗意的语言描绘到:“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这样就不会使我老是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在未来社会中,每个人都可以摆脱强制性的旧式分工,不必局限在特殊的活动范围内从事某种单一的社会工作;每个人都可以随着自己的兴趣在任何部门内自由发展,可以出于自愿选择适合自己的任何工作。这样,个人就不再是一个片面的人,而是一个全面发展的人,自由的人。

第二次是总括式表述。《共产党宣言》对未来社会作出了总括式界定:“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是关于未来社会的一个核心命题。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再次重申,共产主义社会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这两个命题深刻揭示了共产主义的本质特征———“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在未来社会中,除了追求“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共产主义社会没有更高尚的追求;除了以“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来表征未来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没有其他更加合适的身份标识。“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这一命题“具有最高的完满性和启示性”,正是这一点将共产主义社会同一切旧社会甚至也同社会主义社会从根本上区别开来。

第三次是对比式表述。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用对比的手法指出:“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在这里,“最初的社会形态”对应前资本主义社会,“第二大形态”对应资本主义社会,“第三个阶段”则对应共产主义社会。在第三个阶段,人已经发展为“真正的个人”,实现了对人的依赖性和物的依赖性的双重超越,个人以全面的方式占有自身,实现了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实现了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真正和解。

综上,经典作家关于未来社会的论述,其本质是一致的,那就是:共产主义社会是以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是一个“自由人联合体”。

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个人的存在由于消除了阶级属性,消除了为争夺物质财富而展开的竞争,消除了人剥削人的现象,因而具有了完全不同的性质和状况;个人的片面、畸形发展由于消除了强制性的旧式分工,消除了把一个人变成农民、把另一个人变成鞋匠、把第三个人变成工人、把第四个人变成投机者的现象,也将不复存在。未来理想社会不仅不与个人相对立,而且已经“排除一切不依赖于个人而存在的东西”;已经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每个人的发展不再以牺牲他人的发展为前提,而是为他人的发展创造条件。共产主义社会区别于以往任何社会的根本标志就在于“真正的个人”的实现,在于“自由个性”的获得,在于“外部世界对个人才能的实际发展所起的推动作用为个人本身所驾驭”。可见,共产主义社会就是要“为所有的人创造生活条件,以便每个人都能自由地发展他的人的本性”的社会。

“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只有上升为“世界历史性的存在”才有可能实现。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只有作为‘世界历史性的’存在才有可能实现”。共产主义事业是全人类的事业,“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也只有从全人类的角度去理解才有意义。“地域性的个人”是发展不够的产物和结果,是发展不自由不全面的表现,超越地域限制的“世界历史性的个人”是人的发展的重大跃迁。由于历史的原因,世界各国的发展是很不平衡的,每个人的发展也必然是不平衡的。而在历史已经转变为世界历史,单个人的活动已经扩展为世界历史性的活动的背景下,剥削也随着跨越国界演变为世界性的剥削,单个人越来越受到对他们来说是异己的力量的支配,受到日益扩大的、归根结底表现为世界市场的力量的支配。人在一国内获得解放并不意味着在世界范围内也获得了解放,“每一个单个人的解放的程度是与历史完全转变为世界历史的程度一致的”,完全可能存在在一国内已经获得解放的人们仍然受到来自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剥削、压迫和奴役的“非人”现象。因此,只要共产主义社会还没有在全人类真正实现,“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就是不彻底的。共产主义运动的最终目的是在世界范围内解放全人类,共产主义在世界范围内的实现,同时也意味着“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在世界范围内的实现。

六、共产主义的实现不是“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终结

“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内在地包含两个维度:理想性维度和现实性维度。从理想性维度来看,“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是指人类解放的最高价值和终极追求,它指向人类生活最高的善,指向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就其展开方式而言是一种“动词性”的“未完成”状态,具有无限的可能性。从现实性维度来看,“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是指社会主义条件下人的发展程度和发展水平,它是面向当下的,就其存在方式而言是一种“名词性”的“已完成”状态,具有直接的确定性。即使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它也仍然不失为一种经验性的存在。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尚未成为现实,但也不是与现实无关的幻想。前面已经说过,唯有共产主义社会是“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这就是说,“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还不是现实,而只是一种有待实现的理想。“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与共产主义一样,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这是一个非常漫长的历史过程。但这并不等于说,“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是一种与现实生活毫无关涉的、不着边际的幻想,是一张无法支取、不能兑现的空头支票。“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从时间向度来说,确实是指向遥远未来的,它具有最高的完满性;但从价值向度来说,它是当代中国的价值范导,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是终极目标与现实目标的辩证统一。当前,我们既要坚定“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必定实现的信念,更要脚踏实地为提升现阶段人的发展水平而不懈努力,人的发展的每一次重大推进,都是向“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这一理想目标的接近。

“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目的地在远方,但终将成为现实。马克思曾经说:“全面发展的个人……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历史的产物。”“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是历史本身辩证运动的结果,是人类长期发展的结果,人类社会终将发展到那样一天:通过长期的发展,社会生产力将高度发达,社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将充分涌流,“不仅可能保证一切社会成员有富足的和一天比一天充裕的物质生活,而且还可能保证他们的体力和智力获得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和运用”;通过长期的发展,私有制将被消灭,劳动将不再是谋生的手段而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全部生产将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里并成为他们的共同财富;通过长期的发展,强制分工将不复存在,任何人都不必局限于特殊的活动范围,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自由发展自己的才能;通过长期的发展,必将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状况,人人都能得到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一言以蔽之,通过长期的发展,“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将会历史性地呈现在那个时代的地平线上。  

“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内涵是开放的、生成的,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赋予其新的时代内容。马克思充分强调了个人全面发展的生成论性质。他说,当历史使人的全面发展成为目的本身时,“在这里,人不是在某一种规定性上再生产自己,而是生产出他的全面性;不是力求停留在某种已经变成的东西上,而是处在变易的绝对运动之中”。这就是说,个人的全面性是生产出来的,是创造出来的,而不是现成的。同样,个体发展的“自由度”和“全面性”也是不断提升的。相对于明天的“全面发展”,今天的发展再怎么“全面”也会黯然失色;相对于明天的“自由发展”,今天的发展再怎么“自由”也会自惭形秽。更为重要的是,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人类整体的全面发展、自由发展与个体的全面发展、自由发展在其程度上必然存在不一致的情况。由于人类整体发展的无限可能性和个体生命的有限性,个体的全面发展、自由发展永远不可能完全体现人类整体发展的成果,永远不可能达到人类整体发展的那种全面性、自由性。相对于人类整体的全面发展,个体发展无论如何全面也始终显得只是一种“片面”的发展;相对于人类整体的自由发展,个体发展无论如何自由也始终显得只是一种“束缚”的发展;因而始终存在向着更加全面、更加自由的方向拓展的巨大空间和无限可能。

共产主义的实现意味着“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实现,但绝不意味着个人的“全面自我终结”或“全面自我凝固”;也不意味着人的发展从此将失去向上提升的一切空间。共产主义的实现不是“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终结,而是新的起点。按照“止于至善”的要求,“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从来都不是、也永远不可能是一种完全成就了的事实,永远不可能完全地、一无遗漏地得到实现;人们所能谋求的只能是更高层次、更高程度、更高水平上的发展,而不可能是人的发展的顶峰和最后完成,并不存在终极意义上的、既成的人的发展状态。“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作为人类的终极追求,永远也不会失却其超越现实、高于现实的理想性质。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是逐步提高、永无止境的历史过程,“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也是逐步提高、永无止境的历史过程。

致谢:此文初创于十年前,部分观点见诸本人博士论文,因在核心概念取舍上拿捏不准,一直未发表。经过多年沉淀,今修订成文并发表,作为对过去观点的矫正。感谢韩庆祥先生的指导。

文章来源:《北京大学学报》 2019 年第2

文章作者:陈曙光

转自:学术与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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