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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唯学历唯论文等倾向,这一省发布六领域职称评价新标准

2022/10/24 17:58:37  阅读:137 发布者:

近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社会科学院印发了《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云人社发〔202249号)(以下简称《标准条件》),破除了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更注重专业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强化了职称评价在人才培养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标准条件》涉及6个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的评价标准,分别为审计、群众文化、图书资料、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公共法律服务、播音主持。新的评价标准拓宽了评价维度、淡化了论文要求,不把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调查报告、群众文化相关业务培训或业务辅导、文化志愿服务项目(案例)、在学术会议上交流独立作品等,可以作为群众文化和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审计和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的职称评审,强调技术工作、技术创新能力以及实际工作业绩;播音员主持人的职称评审,主要从业绩成果和专业成果进行客观评价。

新的评价标准强调向基层一线倾斜。对在县人员的学历资历、业绩条件等放宽要求,重点考察实际工作能力,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服务基层。

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纳入职称申报范畴,畅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的职业发展通道。

来源:云南省人社厅

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职称制度改革,客观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根据 《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云办发 〔201729)、《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 〔2019109)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以下简称《标准条件》)

第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技术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其中高级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 (初级)、助理研究员 (中级)、副研究员 (副高级)和研究员 (正高级)

第三条 按本《标准条件》规定,经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四条 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采用评聘分开方式。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自由职业者等,直接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工作,符合本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六条 本《标准条件》的申报评审专业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内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国家安全学等专业。评审专业及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

()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为人民做学问,坚持实事求是、追求真理。

()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科研诚信,遵守学术规范。

()具备从事科研工作必需的身心条件。

()具备从事科研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及语言能力。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规定的科研工作量。

()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并达到本行业要求。

第八条 申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应具备以下学历和资历条件:

()申报研究实习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

()申报助理研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博士学位。

2.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

3.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4年。

()申报副研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2年。

2.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申报研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研究工作满5年。

第九条 (市、区)及以下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条件,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研究实习员评审条件: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初步掌握科研工作基本方法,具备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能够在高、中级研究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科研工作。

()参与相关课题项目、研究报告的撰写工作,并积极参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科研活动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助理研究员评审条件:

()对某一学科或特定领域具有较为系统的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前沿发展动态,掌握科研工作的方法,具备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

1.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掌握本学科某一领域基础理论,在高级科研人员指导下独立撰写研究成果,开展科学研究,在推动学科建设和发展方面作出贡献。

2. 从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的人员,能够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对相关领域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在高级科研人员指导下形成对策研究成果;或参与完成重要项目,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1.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独撰发表学术研究成果 1篇以上。

2. 参与撰写公开发行学术著作或译著1部以上。

3. 主持完成课题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省 ()级课题1项以上。

4. 独立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研究报告2份以上。

5. 参与 (排名前3)的研究成果获得州 ()级决策部门采纳或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1项以上。

6. 参与的研究成果获得州 ()级三等奖1项以上。

第十二条 副研究员评审条件:

()具有扎实的学术功底和深厚的学术造诣,作为学科骨干,在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设计具有较高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具有主持本学科领域研究工作的能力。

1. 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对本学科某一领域有深入的创见性研究,独立撰写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论文,在推动学科建设和发展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2. 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的人员,能够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深入研究相关领域重要问题,形成具有较高质量的对策研究成果;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重要项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县以下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撰写 (排名前3)在公开发行的顶级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1篇以上;或参与撰写 (排名前2)在公开发行的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1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 (含扩展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1篇以上。

2. 公开出版15万字以上的个人学术专著1部以上。

3. 主持完成省 ()级课题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省 () 级课题2项以上。

4. 研究成果 (排名前3)被 《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红旗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其中之一转载1篇以上 (不含论点摘登)

5. 研究成果 (排名前2)获得省 ()级社科类二等奖1项 以上或州 ()级社科类一等奖2项以上。

6. 研究成果 (排名前3)被中央、国务院部委办采纳1篇以上,或获得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1篇以上;或研究成果(排名前2)被省委、省政府采纳2篇以上,或获得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2篇以上;或研究成果 (排名前2)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3篇以上,或获得省级领导肯定性批示3篇以上,或被州 ()级党委政府采纳4篇以上,或获得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4篇以上。

第十三条 研究员评审条件:

()具有扎实的学术功底和深厚的学术造诣,作为学科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本学科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向,设计具有重要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研究工作的能力。

1.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在本学科某一领域做出开创性研究或在重要理论问题上有所突破,独立撰写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和高质量的学术论文,促进本学科发展,在推动理论创新、文明传承、学科建设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2. 主要从事应用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的人员,能够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深入研究相关领域重要问题,形成高质量的对策研究成果;或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重要项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以上:

1.参与撰写 (排名前2)在公开发行的顶级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1篇以上;或参与撰写 (排名前2)在公开发行的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2篇以上;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成果3篇以上。

2. 公开出版20万字以上的个人学术专著1部以上。

3. 主持完成省 ()级以上课题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国家 社科基金项目1项以上。

4. 研究成果 (排名前2)被 《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红旗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其中之一转载1篇以上 (不含论点摘登)

5. 研究成果 (排名第1)被中央、国务院部委办采纳1篇以上,或获得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1篇以上;或研究成果 (排名第1)被省委、省政府采纳3篇以上,或获得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3篇以上,或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4篇以上,或获得省级领导肯定性批示4篇以上。

6. 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社会科学类一等奖 (排名前3)1项以上,或二等奖 (排名第2)2项以上,或三等奖 (排名第1)3项以上;或研究成果获得省 ()级社会科学类一等奖(排名前 2)2项以上,或二等奖(排名第1)3项以上。

第五章 特殊申报标准条件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本《标准条件》第八条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但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中业绩贡献突出,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条 ()()()()()()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应层级评审标准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本专业或相关相近专业两名在职在岗的正高级职称专家推荐,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副研究员:

1.研究成果 (排名前2)被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刊发2篇以上,或被 《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红旗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摘录4篇以上。

2. 研究成果 (排名前2)被中央、国务院部委办采纳3篇以上或获得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3篇以上;或研究成果 (排名第1)被省委、省政府采纳4篇以上或获得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4篇以上。

3. 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社会科学类一等奖 (排名前3)1项以上,或二等奖 (排名前2)1项以上,或三等奖(排名第1)2项以上;或研究成果获得省()级社会科学类一等奖 (排名前 3)2项以上,或二等奖 (排名前2)2项以上。

4. 与以上条件相当,在本专业领域内取得重要成果或作出突出贡献。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研究员:

1.研究成果 (排名第1)被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刊发3篇以上,或被 《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红旗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摘录5篇以上。

2. 研究成果 (排名第1)被中央、国务院部委办采纳4篇以上或获得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4篇以上。

3. 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社会科学类一等奖 (排名前2)2项以上,或二等奖 (排名第1)3项以上;或研究成果获得省 () 级社会科学类一等奖 (排名第1)3项以上。

4. 与以上条件相当,在本专业领域内取得重大成果或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五条 符合其他特殊申报标准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第六章

第十六条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七条 符合我省职称考核认定有关政策的,可申请考核认定相应层级职称。

第十八条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变更职称系列专业的,经单位考核合格后,可申报转评为现岗位所对应系列专业的同级别职称。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转评前后同级职称资格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十九条 对事业单位申报人员,申报条件中要求的从事研究工作年限是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年限。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的相关词语或概念解释:

()本《标准条件》中所称业绩成果是指从事本专业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同一成果获多次奖励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项目 (课题)一般应为已完成的项目 (课题)。涉及奖项的,指在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 (以获奖证书为准)。项目及奖项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条件》中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是指取得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正式出版发行的 (CIP数据),凡论文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教材、工具书或以笔名 (单位)名义出版发行的书籍,均不属学术著作范围。公开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刊号 (CN)或国际统一刊号 (ISSN)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 (不包括书评和会议综述)。“顶级期刊” “权威期刊” “核心期刊”以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报告》 《CSSCI来源期刊 目录》收录期刊分类为主要参照。

()本《标准条件》中, “研究成果被采纳”是指申报人署名的研究成果被相关主体以正式文件采纳;“得到领导肯定性批示”是指申报人署名或取得完成任务认定证明的研究成果被有关领导批示。

()本《标准条件》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

()本《标准条件》中, “县以下人员”包括在县 (市、 区)及以下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标准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标准条件》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我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社会科学院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来源:云南省人社厅、中国青年报

转自:学术桥Acabridge”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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