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问答最小化  关闭

万维书刊APP下载

康德的法权(Recht)是否从道德推出——对康德法权哲学与道德哲学关系的探寻

2022/10/13 17:26:40  阅读:214 发布者:

AbstractWith the rise of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Kant's right philosophy attracts the attention and concern of modern Kantian scholars and libertarian gradually, who start to revaluate it and make the critical development, and at the same time, try to revive Kant's right philosophy.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ight philosophy and moral philosophy, that is, the legitimacy of Kant's Recht, becomes the focus of issues.In Kant's ethics, right and morality keep a certain tension in a special way between each other.On the one hand, right and morality keep an internal connection between each other, that is, the concept of right arising from moral freedom and value of the supreme moral law, which is the outer freedom of practical reason.On the other hand, in the process of externalization of freedom, right gradually separates from morality, as the existence of independence of morality.

Keywordright; morality; categorical imperative; the Universal Principle of Right; right philosophy;

问题的引出:关于“法权论”与“道德形而上学”关系的争论

近年来, 康德的《法权论》引起了一些学者的关注和兴趣, 围绕着一系列问题展开了讨论:康德为何把法权论作为道德形而上学的第一部分, 《法权论》和《道德形而上学》究竟是何种关系;康德如何在绝对命令的基础上建立法权 (正当) 形而上学, 法权 (正当) 的普遍原则与绝对命令的关系如何, 它对应着绝对命令的哪个公式等。

对于《法权论》和《道德形而上学》的关系, 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 是对康德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传统的理解, 也就是一种“传统的观点” (official view) (1) 。这种观点认为, 康德的法权论属于道德形而上学的一部分, 从康德道德的最高原则 (绝对命令) 中引申出来。著名的康德学者玛利·J.格雷戈尔 (Mary J.Gergor) 就是这种传统派的主要代表, 她在其《自由法则》一书中提出:康德的道德法则是一种自由法则, 由这种自由法则引出了实践理性的外在自由和内在自由, 从而引出了法权论和德性论。无论是内在自由的立法还是外在自由的立法, 都是从纯粹的理性中引出, 都是来自纯粹理性的命令 (2) 。另外, 康德在文本中, 似乎也作出了这样的暗示, 他将法权部分作为道德形而上学的第一部分来讨论, 认为法权部分是从道德哲学中引申出来的:“———根据在于:我们惟有通过道德命令式才知道自己的自由 (一切道德法则, 进而甚至一切权利和义务都是从这种自由出发的) , 道德命令式是一个要求义务的命题, 随后从这个命题中可以展开使他人承担义务的能力, 以及法权的概念。” (3) 而对《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和《道德形而上学》的关系, 康德的论述却不是很清晰。在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中, 康德并没有像他所设想的那样, 立刻在道德的最高原则 (绝对命令) 上建立道德的形而上学。在《道德形而上学》中, 绝对命令出现的次数并不是很多, 相反, 康德重新提出了“法权的普遍法则”和“同时是责任的目的”这样一些新的概念。康德虽然在《法权论》中提出了“法权 (正当) 的普遍原则”, 但对法权的普遍原则与绝对命令的关系, 以及如何在绝对命令基础上推演出这个法权的普遍原则, 康德并没有给予直接的论证。因此, 这就引起了学者不同的理解和争议。

第二种观点, 随着对康德晚期作品《道德形而上学》的重视以及政治哲学的兴起, 一些当代康德学者开始挑战传统的解释方式, 对康德的法权论和道德哲学的关系作出了一些新的理解。虽然康德的法权论建立在道德哲学基础之上, 其权利概念源于道德哲学中的自由概念, 但却并不意味着康德法权论的普遍原则直接从绝对命令推出。在他们看来, 康德本人也并不认为法权的普遍原则直接来自于绝对命令, 因为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推演方式, 法权论的普遍原则推演方式是分析的, 而德性论的推演方式则是综合的。艾伦·伍德 (Allen W.Wood) 在“The Final Form of Kant's Practical Philosophy”一文中提出:法权原则的分析性是康德忽略这个原则证明的最好说明, 因为认为我们需要从一个分析命题提出一个综合命题本身是无意义的 (1) 。另外, 保罗·盖耶儿 (Paul Guyer) 在伍德的基础上, 进一步分析了这个观点。在其“Kant's Deductions of the Principles of Right”一文中, 论证了正当原则的推演过程。他一方面承认正当的普遍法则不能直接由绝对命令推出, 另一方面却认为它是来源于道德最高原则的自由概念和价值 (2) 。虽然伍德和盖耶儿对“传统的观点”提出了质疑和挑战, 但在总体的立场上, 他们还是坚持把道德形而上学作为法权论的基础, 认为权利概念的基础来源于道德。

对法权与道德的关系, 另外一些当代康德学者比伍德和盖耶儿走得更远, 甚至提出康德的法权论不属于他的道德形而上学。德国康德学者Marcus Willaschek在“Why the Doctrine of Right Does Not Belong in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ity”一文中, 明确地提出了以上观点:正当领域的基本法律是人的自主性的表达, 但却是独立于道德领域的 (3) 。同时, 另外两位康德学者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 强调了法权的独立性, 如为了回应罗尔斯, Thomas Pogge在其《康德的法权论是一种“综合自由主义”吗》一文中, 对这个反问进行了否定的回答, 提出康德的法权论并不像罗尔斯所描绘的, 是一种建立在善的基础上的一种“综合自由主义”, 其法权论自身具有独立性 (1) 。另外一位康德学者Arthur Ripstein也对康德的“外部自由”或者说“作为独立性的自由” (freedom as independence) 作了深入细致的论述 (2)

法权论的普遍原则对应绝对命令的哪个公式

“法权论”和“道德形而上学”关系的“传统与当代”争论, 其实质主要都是围绕“康德的法权是否从道德推出”这个核心问题展开。在“传统观点”的思路下, “法权的普遍原则” (the Universal Principle of Right (UPR) ) 似乎自然地由道德的最高原则 (绝对命令) 引出, :“任何一个行动, 如果它, 或者按照其准则每一个人的任性 (选择) 的自由, 都能够与任何人根据一个普遍法则的自由并存, 就是正当的。” (3) 那么, 如果假定法权论的普遍原则由绝对命令引出, 它对应着绝对命令的哪个公式?如果不是, 康德的法权论普遍原则的正当性基础又何在?

() UPRFUL的关系

FUL (Formula of Universal Law) :定言命令只有一条, 这就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4)

无论是康德的反对者还是一些支持者, 都认为法权论的普遍原则主要来自于康德的绝对命令的第一个公式 (FUL) 。从表面上看, 这条法权的普遍原则似乎同绝对命令的第一个公式有相似之处, 都是一种自由的普遍立法形式。绝对命令的第一个公式是一种普遍的立法形式, 而权利的普遍原则是一种外在立法, 但是它们却有着共同的立法基础。这种观点主要建立在对康德伦理学的传统义务论理解上, 即仅仅把绝对命令理解为一种抽象的普遍化测试和立法形式。我们需要区分和辨明的是:虽然康德的正当的普遍法则 (UPR) 与绝对命令第一个公式 (FUL) 有着相似性, 但其实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公式。UPR规定的是行为的正当, 仅仅要求不侵犯他人的自由, 与他人的自由相和谐, FUL规定的则是行为的准则, 拥有着实践理性的自由人有充分的自由空间去选择能够成为普遍规则的行为准则。如果我们仅仅把FUL理解为UPR, 一种普遍化检验方式 (universalizability test) , 那么就降低了FUL的要求, 仅仅是对康德绝对命令的一种“康德式”的发展, 没有真正理解绝对命令的精神。正是由于对康德两个不同公式的混淆, 使得我们对康德的伦理学的理解长期停留在一种义务论、形式性或程序式的理解上。

() UPRFH的关系

FH (the Formula of Humanity) :“你的行动, 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 和其他人身上的人性, 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 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 (1)

随着新康德伦理学的兴起, 当代康德学者不仅仅局限于通过第一个公式来理解绝对命令, 而是开始重视绝对命令的其他公式以及几个公式之间相互关系的研究, 特别是对绝对命令的第二个公式 (人性公式) 产生了兴趣。一些学者提出法权论的普遍原则建立在绝对命令的第二个公式基础上, 法权论所提倡的权利观念正是来源于每一个理性人自身就是目的、具有平等的价值的观念。无论是法权论中谈到的私人权利还是公共权利, 都是尊重人的表现, 这里主要是对人的自尊的强调。特别是随着人们对绝对命令的第二个公式的重视, 并把它作为绝对命令的主要的特征来理解, 这种观点具有了更充分的论据。这个质料公式, 使人们看到了理性存在者的绝对的、平等的价值, 表现为人们之间的自我尊重和相互敬重, 这也是康德绝对命令的主要精神所在。

人性公式确实使人感受到人作为理性人的尊严, 看到了人作为理性存在者的绝对、平等的价值。可以说, 法权的普遍公式 (UPR) 的基本精神来自于绝对命令, 特别是权利概念源于绝对命令的自由精神, 人正是从绝对命令的绝对命令式中意识到人作为理性的人是自由的, 人性自身具有至高无上的尊严。但我们却不能将法权的普遍原则 (UPR) 直接由绝对命令的人性公式中推演出来, 人性公式自身中还包含着目的, 即追求自我的完善和他人的幸福, 而法权的普遍原则仅仅强调行为的正当性和外在性。另外, 人性公式不仅仅强调一种自我尊重 (自尊) , 更强调一种相互敬重。每一个理性人相互肯定他们作为自主的道德人的人性, 要把每一个理性人身上的人性和他人身上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看作目的, 永远不能只看成手段。在这种相互肯定作为自主道德人的人性的同时, 人性公式更体现了一种相互敬重, 是对人性本身的敬重。相反, 法权的普遍原则 (UPR) 则更多地体现为一种自尊的情感, 我们的权利和每一个人的权利一样受到尊重, 彼此的自由相和谐, 并不受到侵犯或损害。

() UPRFA的关系

FA (Formula of Autonomy) :“每一个有理性东西的意志的观念都是普遍立法意志的观念。” (1)

相对于绝对命令的前两个公式, 法权论的普遍原则 (UPR) 似乎与绝对命令的第三个公式 (FA) 的差别比较大。从立法形式上看, 法权的普遍原则 (UPR) 更多的是一种外在立法, 一种客观的法, 这种客观的法主要是通过国家、立法机关或理性主体的相互强制而制定, 是一种外在强制和相互强制, 仅仅要求一种合法性。这种严格的法权不掺杂任何伦理性因素的法权, 除了外在的规定之外不具有任何主观的动机或目的的考虑。相反, 绝对命令的“自由意志”公式 (FA) , 最后则是一种内在立法, 是一种主观的法, 每一个有理性的人作为立法者, 自己为自己立法。在这个自我立法的过程中体现了他的意志自由, 具有更广泛的自主性。他之所以服从、遵守道德法则, 不在于外在的原因、来自于一种外在强制, 而恰恰是一种自我强制, 即意志自律。因此, 在这种自我立法的过程中, 拥有意志自由的有理性存在者, 组成了目的王国。在这个目的王国中, 每一个有理性的人作为普遍的立法者存在, 自己为自己立法。

因此, 通过对法权 (正当) 的普遍法则和绝对命令的三个公式的分析, 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权论的普遍法则 (UPR) 虽然同绝对命令的三个公式具有相似性或存在联系, 但却与其中任何公式都不对应, 由此就推翻了之前的假设, 我们并不能证明法权论的普遍原则直接从绝对命令推出。

法权 (Recht) 与道德在何种意义上存在联系

既然法权的普遍法则公式 (UPR) 不能直接从绝对命令推出, 那么能否像一些当代康德学者 (Marcus Willaschek) 所认为的那样, 法权论完全独立于道德哲学, 不属于道德形而上学。那么, 康德为什么将道德形而上学分为两部分, 并将法权论作为道德形而上学的一部分;法权 (正当) 与道德之间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关系, 两者在何种意义上存在联系?

实际上, 这种法权概念和道德命令式的内在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 法权 (Recht) 概念来源于道德最高原则的自由概念和价值。虽然通过以上的论证可知, 权利的普遍规则并不是直接由绝对命令推出, 但却来源于道德最高原则的自由概念和价值。为了更好地讨论康德法权论和道德形而上学的关系, 如何理解Recht (1) 概念非常重要。在康德的《法权论》中, Recht一词究竟具有怎样的含义?在德语中, Recht有一个客观和主观上的区分。一方面, Recht具有客观的法律和法规的含义, 代表着一种客观、外部的法律体系, 因此从这个层面上比较接近英文中的“law”。由此, 康德将道德形而上学分为两个体系:法权论 (Rechtslehre) 和德性论 (Tugendlehre) 。但如果将Recht仅仅理解为客观的外在法, 却忽落了Recht主观上的权利含义, 这也是康德之所以在文本中区分“das Recht”和“ein Recht”的意义所在。由此, 另一方面, Recht”还有主观的权利、正当或正义的含义。这样, Recht”就建立了个体与行动之间的关系, 产生了一个人的行为和另外一个人的行为的自由和权限问题。虽然英文中的“justice”也有主观方面的含义, 但它主要是从正义或公正的层面上, 一般用来描述社会公正或分配公正。而且, 在德语中, 也有一个专门的词“Gerechtigkeit”用来形容正义或公正。因此在这里, 英文中的“right”可能更能够表达Recht这种主观上的含义。因此, 从这种主客观层面的含义分析可以看出, Recht”既具有总体上的客观法律体系的含义, 同时也具有主观上的法权和正当的含义, 关系到个体行为的自由和正当问题。

正是通过实践理性最高的绝对命令, 人知道了自己是“作为自由的存在者”而存在。“自由 (对另一个人的强制选择的独立性) , 就它能够与另一个人根据一个普遍法则的自由并存而言, 就是这种唯一的、原始的、每一个人凭借自己的人性应当具有的法权。” (1) 这种所提倡的建立在外在自由基础上的法权观念正是源于每一个理性人自身都是目的、具有平等的价值的观念, 要把每一个人都作为目的, 而不仅仅是手段。而且, 这种外在自由不仅要求自身保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侵害, 而且还要求不伤害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要达到自己的自由与他人的自由按照同一个普遍原则保持一致。虽然一些康德学者艾伦·伍德和保罗·盖耶儿对法权论与道德哲学的关系提出了一些新的想法, 挑战“传统的观点”, 但他们并没有完全割裂两者之间的关系, 仍然看到了两者之间的联系。伍德提出, 法权概念源自于道德命令式 (2) ;盖耶儿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 认为法权概念来源于道德最高原则的自由概念和价值 (1) 。因此, 在康德那里, 正当与道德还是存在某种联系的, 它们都是建立在纯粹的实践理性基础之上。这种“法权学说”或者说“正义理论”, 是从纯粹理性中引申出来的体系, 这个体系称为“法权 (正当) 形而上学”, 康德把这部分作为道德形而上学的第一部分。

但要注意的是, 虽然这种法权概念是来源于最高的道德原则的自由概念和价值, 但却不是直接从最高的道德原则推出的。在康德那里, 法权论的推演方式和德性论的推演方式是不同的, 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路径:德性论的推演方式是综合的, 而法权论的推演方式则是分析的。这也是艾伦·伍德挑战传统观点解释方式最有力的证据。在康德看来, 法权责任仅仅是一个分析命题, 要求一个人的自由与另一个人的自由并行不悖, 不超出外在自由的概念, 按照矛盾律就可以了。每一个人都不可以超出外在自由的概念, 谓词并没有超出主词的范围, 因此, 法权论的至上原则是分析的。可以说, 法权概念并不是产生于主体自身的自我立法, 而是来自于一种外在立法。主体作为实践的参与者可能参与法律法规的制定, 但这种法权概念的产生更是在一种公民之间的相互强制和相互制约中产生, 而法权的普遍原则并不要求更高的道德动机, 仅仅要求一个人的自由与另一个人的自由并行不悖。德性论则不同, 它扩展了义务概念, 超出了外在自由的概念, 上升为一种内在自由。这种扩展主要在于它建立起了法权责任完全弃之不顾的目的概念, 在自我强制的概念基础上增加了目的概念。因此, 这种建立在内在自由基础上的德性, 不仅表现为一种自制, 而且具有一种同时是责任的目的, 人的行为的准则含有一种目的性价值, 即自我的完善与他人的幸福。这种德性责任并不像法权责任仅仅要求行动的正当就可以了, 它追求的是自身的完善。

其次, 这种道德最高原则的自由价值在法权论中的体现, 主要表现为一种实践理性的外在自由。这种外在自由是实践理性的内在自由的一种扩展, 是从实践理性的内在自由中衍生出来的。虽然这种自由仅仅是一种外在自由, 但它也是从纯粹的理性中引出, 并来自于纯粹理性的命令。人正是通过实践理性的最高道德原则, 知道自己是自由的。在康德那里, 最高的道德法则是一切权利和责任的基础, 这种责任既包括德性责任, 也包括后来的法权责任 (正义责任) 。但无论是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还是在《实践理性批判》中, 康德都没有对自由概念进行区分。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 康德更倾注于道德最高原则的追寻, 最后寻找到“意志自律”公式;在《实践理性批判》中, 康德则回答了“自由何以可能”的问题。直到在《道德形而上学》中, 康德才首次区分了两种不同层次的自由, 即“内在的自由”和“外在的自由” (1) 。内在的自由主要是出于对心中的道德律法的敬重, 每一个理性人自身作为立法者而存在, 更是一种自我强制。相反, 这种外在的自由主要指的是对外在道德律法的尊重, 更是一种外在强制。正像康德在Rechtslehre的导言中所说, 法权 (正当) 的概念的特征是: (1) 它只涉及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外在的而且是实践的关系; (2) 它并不表示一个人的行为对另一个人的意愿或纯粹要求的关系, 不问它是仁慈的或者不友好的, 它只是他的自由行为与别人行为自由的关系; (3) 在这些有意识行为的相互关系中, 它不考虑意志行动的内容, 而只问双方自由选择关系中的形式。 (2) 法权论处理的更是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的外在的实践关系, 这种实践关系并不涉及行为的意愿与动机, 只是要求达到双方的自由相和谐就够了。因此, 康德将其称为“外在的自由”, 主要是指法权论所要讨论的范围。

显然, 在康德那里, 外在的自由与内在的自由是两个不同的自由层次, 但共同的基础却是内在的自由。虽然法权 (正当) 的普遍法则不是直接由绝对命令推出, 但却是绝对命令的外在化, 它提供了人们相互交往中的法律上的权限。当然, 在这种绝对命令的外在化的过程中, 内在自由的内涵达到了扩展。对于这种实践理性内在自由的扩展, 韩水法教授在其《康德的法哲学》一文中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他将这种扩展进一步细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扩展是将自由扩展为内在的自由与外在的自由。虽然每个人都有自由意愿, 但这种自由的意愿总要在外在的、实在的行为中实现出来。法权 (正当) 正为这种自由意愿的实现提供了一个范围, 这个范围就是自由的外在空间。第二个扩展是自由名下的人的行为的动机或动力的一个扩展。这样, 在法权哲学中, 行为的动机就不再是职责, 而是外在的原因。正是这种从内在自由向外在自由的扩展, 使纯粹的道德哲学向法哲学的过渡成为可能, 使那些并不是出于责任却是合乎道德的行为自然是包含在内的 (1) 。这样, 康德通过实践理性的内在自由到外在自由的扩展, 在实践理性的普遍法则的基础上引申出一种法权的普遍法则, 在道德哲学的基础上扩展出一种法权学说或者说正义学说。

  法权 (Recht) 从道德中的分离与独立

在这种绝对命令外在化的过程中, 这种外在自由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变化。在很多情况下, 法权 (正当) 作为独立于道德的部分而存在。这种分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个分离:是正当与善的分离。康德的法权论中, 仅仅要求行为的正当、不侵犯他人的正当并且与他人的自由相容就够了, 并不要求行动者自身的完善。在康德那里, 追求公平的权利体系和追求好生活是两回事。法权论所处理的仅仅是一种外在的实践关系, 为人与人的外在自由和外在行为寻找一种正义原则。这种正义原则的基础并不是像传统的正义理论, “成为好公民”和“成为有德性的人”是相一致的。“成为一个有德性的人”中自然就包含着正当的行为。在康德这里, 法权论主要的任务是建立一种公平的自由权利体系, 从而保障个体独立的自由和权利。“好公民”与“成为有德性的人”有交叉, 但“好公民”并不一定是一个“有德性的人”。因此, 在康德那里, 原本统一于善的目的论下的道德和政治发生了分离, 法权 (正当) 逐渐脱离德性发展为一种独立于道德的部分, 即正当与善的分离 (2) 。这种正当与善分离的直接后果就是法权 (正当) 优先于善 (德性) 。对于政治的、公民的外在的交往实践生活而言, 这种法权 (正当) 是最基本的、更为优先的。

第二个分离:是行动与行动者的分离 (1) 。在正当与善分离的过程中, 带来的则是行动与行动者的分离。在很多情况下, 在这个公平权利体系中, 公民的行动可以是完全外在性的, 仅仅是行动的正当、与其他人的自由相和谐就足够了, 并不要求行动者的德性的完善。在康德那里, 德性的完善属于德性论, 而不是法权论。因此, 在很多情况下, 康德的正当的行动完全是一种客观的、外在的行为, 不掺杂任何道德的因素、涉及行动者自身的动机或准则。例如, 守诺的例子, 人们依照契约中的规定而履行契约, 完全可以仅仅出自一种外在强制, 不掺杂主体自身的动机的考虑。相应的, 如果契约双方其中一方不按照规定履行契约, 都可能受到相关的法权或规定的限制或惩罚。在这种情况下, 法权 (正当) 完全可以独立于道德的部分而独立存在。

由此, 在这种实践理性内在自由向外在自由的扩展中, 伴随的实质是道德与政治的逐渐分离。这种分离的直接后果是:作为实践理性外部自由的法权 (正当) 部分成为独立于道德的部分而存在。康德的法权学说 (正义理论) 作为其实践哲学的重要一部分, 是他的道德哲学的扩充和延伸。在康德那里, 法权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似乎很微妙, 两者之间始终存在一种张力。一方面, 法权逐渐从道德中分离出来, 在很多情况下它是作为独立于德性的部分而存在, 具有自身的独立性;而另一方面, 我们似乎又不能将法权完全从道德中分离出去, 两者之间总是或多或少地存在某种联系, 有着共同的基础, 即来源于道德最高原则的自由概念。可以看出, 政治与道德在康德那里保持着既分又和的特有的关系, 但最后康德追寻的还是一种政治与道德的统一关系, 这在他晚期的《永久和平论》 (2) 中有专门的论述。而从康德之后, 政治逐渐发展为一种与道德并无关系、甚至是一种彼此对立的状态, 可以说这是现代政治哲学中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康德的法权哲学 (1) 正是位于传统政治哲学与现代政治哲学的十字路口, 在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化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是现代政治哲学研究的重要思想源泉。特别是随着当代政治哲学的兴起以及康德晚期政治哲学作品的发现和重视, 当代康德学者以及当代政治哲学家逐渐提升了对康德政治哲学思想的关注, 并取得了一些最近的研究成果, 可以说康德的政治哲学思想获得了当代复兴。这一点从当代政治哲学家 (特别是罗尔斯和哈贝马斯) 对康德哲学的认同和批评性发展中就可以看出来。因此, 研究康德的政治哲学思想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这里只是对康德法权哲学的正当性基础作了一个初步的探寻, 更多的问题 (2) 值得我们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

来源:刘静.康德的法权(Recht)是否从道德推出——对康德法权哲学与道德哲学关系的探寻[J].价值论与伦理学研究,2014(00):77-89.

转自:“科研阵线”微信公众号

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删除!


  • 万维QQ投稿交流群    招募志愿者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09-2015豫ICP证合字09037080号

     纯自助论文投稿平台    E-mail:eshuka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