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徐小芳,湖南师范大学2019级法律史硕士
文章来源:
“法律人类学世界”公众号
编者按语
钱塘美景迷人眼,东京风华入梦来。关于宋代的影视剧有很多,如《大宋提刑官》、《少年包青天》、《杨门虎将》、《杨门女将》、《七侠五义》、《神雕侠侣》、《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等,现下与宋朝相关的主要为《梦华录》。历史无从考证,亦无法完全还原,《梦华录》一剧隐喻宋真宗时期皇后刘娥事件,在该事件的基础上展开现代想象,以此为全剧大背景,以赵盼儿、宋引章、孙三娘三人的故事为主线,穿插着宋代茶坊、酒楼、瓦子、行会等各种民情风俗知识,其中更是采纳了当下河南重现历史文化的方式,将“东京”与“河南”相对应,可谓是一场完美的古今呼应,让观者直观地体会到有宋一朝的繁华。剧中还穿插着乐人、工匠、商人的身份地位、贱籍制度的改革、登闻鼓制度、越诉的法律条件、宋刑统、妇女地位、寡妇再嫁等法律史知识,一定程度上尊重史实,将法律与文学、艺术较好地结合在一起,在艺术中试图重现历史,使艺术创作更具真实感,雅俗共赏,亦无疑在无形中向大众普及了宋代的法律知识,让人们领略到古代法律文化的风采。故在看完全剧后,笔者不得发出感慨:艺术创作中若尊重历史、结合法律,往往能使其更具有真实性、传世性;而法律在传播过程中若能较好地利用艺术手段,则会使得法的普及工作事半功倍,更有利于人们对法律知识的学习、理解和法律文化的继承。
一、因缘际会:在追剧中
与宋代法律知识相遇
与《梦华录》相遇是偶然,而能在该剧中看到较为尊重的宋代法律知识也是我从未想到的。
(一)选择《梦华录》的原因
初识《梦华录》是在其宣传阶段,当时我刚学习完B站伟臣老师上传的《法律人类学的学科性质与研究路径》,正欲关闭APP时,就看到首页推送有“刘亦菲”“《梦华录》”字样,感叹如今大数据神奇之余,也对刘亦菲的新剧充满期待。我是位武侠迷,尤其是对金庸先生的系列武侠著作百看不厌,无论是原著,还是在此基础上翻拍的电视剧都不“放过”,其中就包含了刘亦菲早期出演的《神雕侠侣》和《天龙八部》。她塑造的“小龙女”与“王语嫣”,仿佛是从金庸先生书中走出来一般,与我心中小龙女、王语嫣的形象完美契合,也是这两个角色,让我对其后续发展尤为关注。①时隔多年,刘亦菲终于在影视剧中再扮演古装形象,虽不再是以前的角色,但故事依旧发生在宋朝,仿佛那十数载青春并未逝去,因此,于我而言,这是对青春的缅怀、也是对少时武侠情结的追忆。
当然,选择该剧,除了追忆过往外,还有另外两个原因:其一,该剧改编自中国古代世态喜剧[1]关汉卿所写的《赵盼儿救风尘》,删除了安秀才、青楼妈妈等人物,增添了顾千帆、孙三娘、杜长风、欧阳旭等角色古时写风尘女子的戏曲不在少数,大多着重描写风尘女子的不幸遭遇,但关汉卿笔下的“风尘”女子则打破了原有形象,开始关注她们的屈辱、挣扎与抗争,而《救风尘》一文中的“赵盼儿”更被后世认为是中国戏曲中第一个具有侠气的妓女。[2]因此,在笔者看来,《梦华录》的改编至少会体现风尘女子的屈辱生活与顽强抗争,其二,《梦华录》不仅提及了东京的民间组织酒楼、瓦子、茶行、香行等,还提及了官方机构教坊、皇城司、殿前司、开封府、登闻鼓院等,欲从官府与民间两类组织上,体现东京民情风俗和官民关系,与宋代孟元老的笔记体散记《东京梦华录》似有异曲同工之处,但是否像孟元老笔下的东京那么真实,笔者是存疑的,也是这一疑惑让我选择了这部剧,希冀在观看剧集时找到答案。
绘制者为钱贵荪,转载自《连环画报》
中华书局2020年版《东京梦华录》封面
(二)剧中遇到宋代法律文化的狂喜
本是怀着将《梦华录》与《救风尘》、《东京梦华录》进行对比,了解中国古代历史文化的打算,但全剧中多处叙述宋代贱籍制度、寡妇再嫁、妇女地位等法律问题,尤其是最后几集,高能频出:赵盼儿开封府状告欧阳旭、切结书的法律效力、案件公审条件、婚姻缔结条件、妻妾制度、官府受理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户籍制度、诬告、户登闻鼓制度、越诉的法律条件、官府对不同案件的重视程度与审理方式…《梦华录》中描述的诸多宋代法律问题,唤醒了我的法史之魂,作为法史“在逃”学子,能在追剧中遇到符合一定历史事实的法律阐述,无疑是一种惊喜,也是一种别样的法史狂欢。
以第39集为例,赵盼儿、宋引章、孙三娘三人前往开封府状告新州通判欧阳旭负义悔婚,贬妻为妾不成,便怀恨在心,报复中伤。然,欧阳旭则以赵氏籍属钱塘县,而自己也早已离京赴任新州通判,官籍理应归于新州,不应属开封府管辖为由,认为赵氏没有诉讼资格,并提出,依律法,若纠纷双方,事涉贼盗斗讼,开封府有管辖权,但若只涉及户婚,便只可由纠纷双方中任一方籍贯所在地的官府处理,因此,该案件应由赵氏原籍钱塘县或新州受理。状告无果后,赵盼儿等人决定前往阙门外击登闻鼓鸣冤。该剧中对宋代击登闻鼓诉讼条件如此描述:景德年间曾于东京阙门外设登闻鼓院,凡官吏士民有冤情者皆受其词,其状可上于帝王。但多年来,登闻鼓并不被世人熟知,因为朝廷颁有敕令,登闻鼓院只接受官典犯赃、袄讹劫杀之类的恶罪之诉,而对于其他案件,都需要从县至州一级一级地上告,否则即为越诉,越诉者,依律法,在案件受理前,必先领笞二十记。越诉状告,即使成功,被告方仍不会受到刑事处罚,顶多对其处以民事赔偿。但宋代登闻鼓诉讼果真如此吗?该剧中叙述的其他法律问题是否如实还原宋代律法,与之相关的宋代律法又是如何规定的呢?笔者将在下文对其进行一一探讨与剖析。
影视剧《梦华录》截屏图
影视剧《梦华录》截屏图
二、古今对比:《救风尘》、
《东京梦华录》与《梦华录》
(一)《救风尘》与《梦华录》
元杂剧《赵盼儿救风尘》[3]叙述了赵盼儿为救同行姐妹宋引章而与官宦子周舍周旋事。共四折,第一折:周舍提亲宋引章,赵盼苦心劝谏;①第二折:周舍显露真面目,引章求救赵盼儿;第三折:引章盼儿假意不合,计赚周舍休书;第四折:赵盼儿官府状告周衙内,引章嫁与安秀实。
笔者阅读原文之后,发现二者间存在几点不同:其一,人物数量与人物身份地位的不同。《救风尘》中出场人物主要有“母亲”李氏、宋引章、赵盼儿、王货郎、周舍、安秀实,而《梦华录》与这一情节相关的人物删去了安秀才、母亲李氏、王货郎,增添了顾千帆、孙三娘、宋引章的丫鬟等;人物身份地位上,戏曲原文中:周舍乃郑州同知之子,宋引章为汴梁城中“歌者”[4]“娼优”[5],随母亲李氏亡夫之姓,安秀实为村中读书之人,曾与宋引章有过婚约,赵盼儿为引章“八拜交的姐姐”[6]。《梦华录》中则将周舍改为从商之人,宋引章身处乐籍,主谈琵琶,赵盼儿因家中被抄,贱籍从良的茶坊老板。其二,情节设计上的差异。首先,戏曲原文记述:“我为娶这妇人呵,磨了半载舌头。今日是吉日良辰,着这妇人上了轿先行,我骑了马,离了汴京,来到郑州。”[7]可见周舍与宋引章结识至少有半年,才俘获芳心,使其应允嫁与其为妻。《梦华录》中,引章与周舍相识不过十五日,为脱贱籍,便已谈婚论嫁。其次,赵盼儿等人前往府衙状告时,原著太府支持盼儿一方的告诉,并作出杖责周舍,引章为安秀实妻子的判决,《梦华录》也有府衙状告一事,但判案官员对贱籍女子抱有偏见,偏袒周舍一方,直至因顾千帆关系出场的上级官员干涉,才得到公正的审判。显然,削弱了赵盼儿的能力与侠气。最后,戏曲中以引章嫁与安秀实结尾,看似圆满,实则体现了当时女性无法自主决定自身命运、须托身乔木的无奈,笔者猜测《梦华录》删除安秀才一角,也许是希望改编女性悲情、被迫选择的形象,希冀后续体现女性的成长与抗争吧。其三,法律问题上的差异。《救风尘》一文,赵盼儿等人状告周舍的罪名是“夺妻”,而《梦华录》赵氏等人状告罪名是“强掠他州乐籍女子成婚,因其不从,暴虐毒打”。且不说关汉卿笔下赵盼儿、安秀实所言,并不属实,属于伪证,州守未经取证,直接相信二人所言,甚至无须当事人宋引章到场,凭主观直接判断,体现当时的司法弊端。[8]仅从罪名而论,若证实了宋引章曾与周舍成婚,若是妻子,在古代律法中,妻告夫,即使判决胜利,自身也须承担徒刑2年的惩罚。显然,前者与后者相比,更了解古代律法,以“夺妻”告诉,安秀实为原告,才能最大程度保护宋引章的权益。
(二)《东京梦华录》与《梦华录》
“仆从先人宦游南北,崇宁癸未到京师,卜居于州西金梁桥西夹道之南。渐次长立,正当辇毂之下。太平日久,人物繁阜。垂髫之童,但习鼓舞;班白之老,不识干戈。时节相次,各有观赏。灯宵月夕,雪际花时,乞巧登高,教池游苑,举目则青楼画阁,绣户珠帘。雕车竞驻于天街,宝马争驰于御路,金翠耀目,万国咸通。…古人有梦游华胥之国,其乐无涯者,仆今追念,回首怅然,岂非华胥之梦觉哉!目之曰《梦华录》。”[9]
孟元老在序言中简要描绘出当时东京的繁华,置身其中,恍如华胥之梦,梦醒久久怅然,故名《梦华录》。该书正式内容十卷,卷一分“东都外城”“旧京城”“河道”“大内”“内诸司”“外诸司”;卷二分“御街”“宣德楼前省府宫宇”“朱雀门外街巷”“州桥夜市”“东角楼街巷”“潘楼东街巷”“酒楼”“饮食果子”;卷三分“马行街北诸医铺”“大内西右掖门外街巷”“大内前州桥东街巷”“相国寺内万姓交易”“寺东门街巷”“上清宫”“马行街铺席”“般载杂卖”“都市钱陌”“雇觅人力”“防火”“夭晓诸人入市”“诸色杂卖”;卷四主要为东京部分机构店面;③卷五主讲“民俗”“京瓦伎艺”“娶妇”“育子”;卷六至卷十以描述重要节日时场景。④
影视剧《梦华录》中提及的皇城司、永安楼的规模设计、十三行、瓦子、伎艺、马行街、脚店、饮食果子、宋代宫殿等多出于此,较好地还原了宋代人们的生活场景。但该剧中也讲述了许多孟元老笔下尚未记叙的场所,如上述盼儿状告欧阳旭时先后前往的开封府衙、登闻鼓院。据《宋史·职官制六》记载:“开封府,牧、尹不常置,权知府一人,以待制以上充,掌尹正畿甸之事,以教法导民而劝课之。中都之狱讼皆受而听焉,小事专决,大事则禀奏。”而宋代登闻鼓院是由唐朝登闻鼓和匦院演化而来,[10]淳华三年五月,太宗诏置理检司,并置鼓于阙门外,接受民情,以达天听,名为鼓司;景德四年,真宗改鼓司为登闻鼓院,隶司谏、正言;改登闻院为登闻检院,也以鸣鼓为主,不再投匦进状,隶谏议大夫。并扩建鼓院官署,由原来旧屋五间,增加宣德门西廊三间,变为“正门十一间,下列五门,号应天门,左右有行楼,折而南朵楼,曲尺各三层,四垂朵楼城下有检鼓院,又有左右掖门”,[11]登闻鼓在宣德门南街西廊,在鼓院对面,鼓院在宣德门的西面北廊,右掖门东面。
《汇校详注关汉卿集》目录
《东京梦华录》序言
三、具体剖析:《梦华录》中
几点法律问题辩正
(一) 登闻鼓机构及其案件受理程序
上述已简要介绍了宋真宗时期登闻鼓院与登闻检院,其职责各不相同。“掌受文武百官及士民章奏表疏。凡言朝政得失、公私厉害、军期机密、陈乞恩赏、理雪冤滥及奇方异术、改换文资、改正过名,无例通进者”,[12]“若所陈与士目异,不得收接,此其法也。”案件先后经鼓院进状;若鼓院不予受理、或状告被阻抑,则可到检院鸣鼓再诉;若到检院仍不受理,真宗时期,即有规定“诣检院又不受,即判状付之,许邀车驾。如不给判状,听诣御史台自陈。”后期,理检院设立,又规定“如检院、鼓院进状人有称冤滥沉屈及为检院、鼓院迟滞者,画时引送理检使子细审问之”,[13]可见理检院受理后,登闻鼓、登闻检院、理检院构成了宋代登闻鼓案件三级受状机构,《宋会要辑稿》亦明确指出三者的顺序:“初鼓院,次检院,次理检”[14]。三大组织受状内容各有偏重,登闻鼓院负责臣民诉状的接收,登闻检院负责“臣民机密奏章、鼓院未解决的鼓状”,[15]理检院侧重于登闻鼓院和登闻未未收的沉冤鼓状。[16]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宋代的登闻鼓院、登闻检院只是管理登闻鼓的机构,负责受理和转呈击登闻鼓者的诉状,该诉状皆由皇帝直接审阅,其他官员不能代看,皇帝审阅后再委派官员审理,“如景德三年仇象先等诣登闻鼓诉理被削官案,真宗诏工部尚书王化基等人处理。”[17]
鼓院受理案件程序有挞登闻鼓、鼓状接收、看详鼓状、鼓状上呈、皇帝审阅、派人处理。一般情况下,击鼓者会持有状纸(当然也有不写状纸者,主要是在“自荐”方面),状纸上需写明姓名、保人的姓名、住址等信息,以备后续详查。鼓院接收状纸后,会进入看详鼓状程序,这一环节需要对进状人的身份、鼓状上呈次序是否符合接收条件、鼓状“贴黄”、文字是否有错误、是否有保人以及其真实性与可靠性,其中进状人的身份决定着管理此案的机构,主分两种身份:京城人和非京城人,告诉者若为京城人,该案交由登闻鼓官员详查;若非京城人士,则交由各路转运司查看,银台司再行查看后,进京交由登闻鼓机构。登闻鼓院看详后,符合上呈条件的,鼓状将会上呈;不符合条件的,就会退回状纸,并问罪于告诉人。符合进状的条件是案件有经过县、州、转运使受理,处理结果不善时,才能上言。宋代早期曾有规定“除官典犯赃、袄讹劫杀,灼然抑屈,州县不治者方许诣登闻院”。至宋真宗时期,又明确表明诸司吏民所诉案件,须是本属州县转运使“不为理”或理断不当,鼓司、登闻院才接受,对于京城的诉讼则须先经所属寺监,后经尚书省本曹,而后御史台,之后尚书都省,最后才至登闻鼓院。
可见,《梦华录》中赵氏于登闻鼓院状告欧阳旭的过程并不完全符合宋真宗时期的登闻鼓制度。就程序上而言,首先,赵氏原籍属钱塘,欧阳旭籍贯属新州,赵氏状告欧阳旭时,并未在钱塘或新州提起告诉,剧中亦未提及县、州官府没有受理此案或判决不公,并不符合挞登闻鼓的条件;其次,接收状纸官员应对诉状详查,详查之后,若符合上呈条件,应上呈皇帝,再由皇帝另派官员或指令相关机构进行审理,而该剧中并未显示看详、上呈、指派程序,显然与史实不符。
(二)官府受理权限中的鞫谳分司与地域管辖
《梦华录》赵氏救宋引章时,受理案件的官员作出判决,多因上级官员施加的压力。那古代官员审判案件中上级机构是否能干涉下级机构的审判呢?该剧中,赵盼儿等人显然是想以刑事罪名起诉周舍,使其得到相应惩罚,此处暂不论其罪名是否正确,仅展开论述宋代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谈及宋朝刑事案件的审判,无法避开的一个话题就是:鞫谳分司。鞫谳分司即指审与判职能的分开,审理事实与定罪量刑由不同官员负责,负责审理的官员不能干涉判刑;负责判刑的官员也无权干涉鞫狱,鞫司官与谳司官各负其责,而又互相牵制。剧中纠纷解决官府为华庭县衙,属宋代地方三级:县、州、路中的第一级。宋代县级曾做了类似州一级鞫谳分司的尝试,但终因官员数量、开支等方面的限制未能实现。[18]州级与路级各司则有明确的分工。有宋一代将案件审理程序细分为推问勘鞫、差官录问、检法议刑与长官定刑四个环节,审判中须对状纸进行审理;为查清案件事实,要进行调查,搜集相关证据。另外,为保证下级机构审判公正,“宋律特别规定上级不得干涉下级的审判活动。”[19]监司不得干预州县审判就在其列。由是可知,在历史官书记载中,出现《梦华录》中因上级施压,完全改变刑罚的可能性较低。
就《梦华录》开封府官员所说因二人是外籍人士,到京不满一年,无权管辖来说,涉及宋代司法管辖制度中的“地域管辖”。古代地域管辖一般是指地方官府辖区内发生的一切刑民案件都该由案件发生之地的官府进行管辖,其他地区官府无权干涉。[20]唐律规定亦如是:“凡是有罪之人,都要从案发之州县申报理断”,其原则多遵从后发服从先发、轻案服从重案、小案服从大案,若有官府违反原则,则须移交有司法管辖权的另一府衙,后将案犯等与案件相关事宜移交共同上级处,由上级司法机构统一裁定;若案件牵涉两州,事关重大,应予以合并,由尚书省裁决。宋代管辖原则多承唐律,刑事案件都从事发之所理断,民事纠纷,则根据行政区划和当事人住所所在地管辖。“如果双方当时人不在同一官府管辖情况下,按照被告住所地优先的原则”,此时由被告住所地官府受理案件。[21]《梦华录》中赵氏所诉户婚,若能以现代法律术语衡量,当属民事案件,具有案件管辖权的官府应为:案件发生地钱塘、被告住所地新州,因此该剧还是存在一定合理性。
(三)良贱制度的变化与妇女再嫁问题
古代“良民”与“贱民”,以唐为例,主要包括各级官吏与编户齐民,依令受田、拥力自资的编户齐民占据较大比重,属自由民;而“贱民”分为两类:一是官贱民,有官奴婢、官户、杂户、工乐户、太常音声人,一是私贱民,有私奴婢、部曲、客人,多为州县无籍或编入“贱籍”无人身自由,处于社会最底层,而剧中宋引章身份乐工,在唐朝应属官贱民中的工乐户,宋多沿袭唐制,身份上相差应不会过大,但社会地位应有所改变。唐及唐以前,良贱之间有着严格界限,宋以后良贱制度有所变化,仅以引章担任的宫廷乐人为例。有唐一代,宫廷工乐属少府贱民,太常音人属太常寺贱民,其婚配“依令当色为婚”,只得与本阶层人结合,不能与普通百姓通婚,其后代转相继承,永世不可更改,且婚姻绝于士类。[22]至宋时,废止“诸户官、奴婢男女成长者,先当令当司本色令相配偶”[23]这一只能与同阶层人结合的法令;且唐律中乐人属贱民阶层的规定在宋代官书中已不见记载,宋朝律法也已没有此类规定,时人记述“律文有官户、杂户、良人之名,今固无此色人,献议者已不用此律。”[24]由此可见,宋朝虽保留着杂户、官户的说法,尽管乐人有乐籍,但现实生活中已无此类人,良贱制度的区分也逐渐趋于弱化。
《梦华录》剧中孙三娘一角,被夫婿休弃,为生活不断打拼,后幸遇进士杜长风,修得圆满结局。那北宋时期,对妇女再嫁是怎样的态度,其背后的法律原因为何?北宋时期,商品经济得到迅速发展,社会风气较为开放,当时,上至皇帝,中至士大夫,下至平民,对妇女再嫁问题都十分宽容,如宋真宗皇后刘娥、宋仁宗曹皇后皆为再嫁妇女,如苏轼、吕南公等士大夫多支持妇女再嫁,并认为此举虽于礼法不合,但妇女大多羸弱,不能自立,若听任之,便无法生存;又如宋代存在“婚姻论财”情况,男女缔结婚姻以财产多寡为标准,很多人往往追求富有寡妇或被休女子等,诸多因素使得妇女再嫁成为当时社会一种普遍现象。除社会风气、经济发展外,笔者认为宋朝妇女再嫁还离不开律法的不反对。宋代律法只禁止居丧改嫁、强迫改嫁、背夫改嫁和嫁娶有夫之妇情形。⑤此外,统治者亦多次颁布诏令,明确宗室女再嫁条件。例如英宗颁布“宗室妇女再嫁者,祖、父二代任殿直若州县官以上,即许为婚姻”令;神宗下诏“宗女毋得与尝娶人结婚,再适者不用此法”等,对宗室女子再嫁条件日益放宽。最后,宋代案件判决中,多支持寡妇、妇女再嫁,若阻止妇女再合法条件内再嫁,阻止者反受惩罚。是故,宋代妇女再嫁有法律支撑,其中普通妇女再嫁只须满足下述四点中任意一点:一是男方委妻而去过期不归者,听其改嫁;二是丈夫外出不归者,妻改嫁;三是丈夫亡后过一段时间后,改嫁;[25]四是休弃、和离后,可再嫁。
影视剧《梦华录》“花月宴”图
影视剧《梦华录》孙三娘成婚
四、结语:相辅相成的艺术与法
“当我把法律与其他艺术做比的时候,我并非在比喻或修辞的意义上来讲话。我知觉到一方面是法另一方面是音乐、诗歌和绘画,二者是相同的……不同只在于表现的材料和媒介,所有艺术的最重要方面都是一致的,那就是一种对称的、有秩序的、和谐的排列和表现元素的有机组织。”[26]所以艺术与法律之间存在一种互补、持续、辩证和积极的关系。在当代社会中,法律不仅与文学相融合,还开始走向与影视作品、歌剧、舞台剧、音乐、绘画等艺术领域的融合之路。在这过程中,感性的艺术会使得理性的法律经验以“美”的形式展现出来,让世人经历一种独特体验,无论是在视觉、听觉、想象、情感、道德上,产生共鸣。这一经历会扩大人们的接受度与容忍度,使人们在审美体验中“认识一部法典或一则法律条文,尽管它们可能是出于不同的政治或目的考虑。”[27]是故,在笔者看来,艺术与法的关系如同合作伙伴,相辅相成,若想得到好的效果,二者缺一不可。因为好的艺术作品,大多能基于历史真想,结合法律事实,往往更具真实性,雅俗共赏;而法律传播过程中若能很好地运用艺术手段,则会使得法的普及工程事半功倍,拓宽人们对法的认知,加深对法的理解,更有利于世人对法律文化的继承。
转自:初见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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