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刊物在现代社会是作为知识生产的产品来看待的。根据现代知识论的观点,科学研究的成果只有被发表之后,才有可能进入公共知识领域,形成实实在在的知识增长。而学术刊物是学术发表的主要阵地。因此,学术刊物对于知识增长的作用就肯定很大了。而我国的中文学术刊物跟国际学术刊物(所谓国际刊物在这里不是地理概念,指的是按照国际标准举办的学术刊物,包括我们国家举办的符合国际标准的学术刊物)有很大的不同。我们的中文学术期刊似乎还没有达到知识生产的要求。因为很多人似乎没有把学术刊物跟知识生产关联起来,更多地把刊物看成了宣传物品。
知识生产是专业化的,但我们的专业性期刊却严重不足,我们的中文学术期刊很大的比重是综合性期刊。所以,我们很多学术刊物名称反映不了它是哪个知识领域。而且很多刊物名称还非常接近,很难区分彼此的知识生产领域是哪方面。比如,XXXX学报哲社版、XXXX学报社科版、XXXX学报人文科学版等等。这就意味着文科的学术论文都可以去投稿了。这样的话显然不太符合现代知识生产的专业化趋势。
更为令人犯糊涂的是,我们的好多中文学术刊物名称不仅读者搞不明白,甚至刊物编辑部自己都搞不明白,有的期刊公众微信号对自己刊名似乎也摇摆不定。例如,XXXX学报哲社版是应该叫《XXXX学报》(哲社版)、《XXXX学报》(社科版)、《XXXX学报》(教育版)......还是应该叫做《XXXX学报(哲社版)》、《XXXX学报(社科版)》、《XXXX学报(教育版)》......?也就是这个书名号应该放那个位置?似乎也没有统一起来。有点五花八门,随心所欲的味道。许多作者在引用的时候,也是千奇百怪,刊名主体部分有用全称的,也有用简称的。其实,这个问题要解决还不是那么容易。例如,主体部分名称简称《上师大学报》或《上海师大学报》可以吗?如果不可以,那么为什么不可以?
国际英文学术期刊一般都会有一个缩写简称。而且这个简称是相对固定的。例如,JOURNAL OF CONSULTING AND CLINICAL PSYCHOLOGY简称为J CONSULT CLIN PSYCH;Journal of Philosophy简称为J. Phil.;等等。这说明,英文国际刊物名称用简称是可以的。只是要跟全称一样固定化,也即简称也要是统一的,不能一人一个写法。
而中文学术期刊有的时候好像也可以用简称,但每个刊物是否有唯一的简称,则没有定论。在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认为,最好的办法是用全称。那么全称的精确刊物名称是什么?这个不能想当然。对于刊物来说,法定登记的刊物名称就是全称。因此,刊物出版的时候必须用这个依法登记的名称。
例如,如果登记的是《复旦学报》不是《复旦大学学报》,那么就得使用这个刊名《复旦学报》。如果登记的是《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而不是登记的《上师大学报》或《上海师大学报》,那就应该一致地使用《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刊物出版者最好不要随意使用一个或多个简称。就固定这个名称。显然,书名号应该是针对法定刊名全称的,所以《XXXX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是不应该写成《XXXX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的。
对于作者来说,这个刊物名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展现学风。写文章必然要引用的。而引用必须实质性参考他人文献的。这就要求作者必须去阅读被参考的文献,并加以清晰而精确的注明。只要阅读文献,刊物名称都会在页眉或页脚很容易找到。只有没有认真阅读过文献,才可能随意使用刊物名称。
如果作者在文章中随意罗列参考文献,随意注释,连刊名都跟原文不一致,那如何展现作者的学风严谨呢?所以,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在注释和参考文献罗列的时候,刊物名称的精确与否变成了学风踏实与否的指示器。
同时,尊重别人的知识创新,是所有学者应然的品德。准确标注刊物名称等参考信息,也在一定程度上展现了作者对他人创新劳动的尊重态度。这是一种如何做人的问题了。可见,对作者的投稿只要简单瞄一眼刊物名称的精确程度,即可对其文章判定一二。
学术论文是一个知识论问题,不是意见表达的范畴,也即属于追求真理的范畴,所以是一件很神圣的事情。对于刊物名称很随意使用的作者,应该小心对待,说明这样的作者对追求真理和意见表达是没有加以区分的。其文章必然行文随意,缺乏严谨。尽管不是能够正确标注参考文献名称的作者必然会学风严谨,但学风严谨的学者必然会注重这些细节。编辑选择文章,与其注重作者的名气和来头,不如关注这些细节也!
权威的二次转载文章能不能引用?
学术写作必须参考别人的观点,不能自说自话,不能完全从头开始去论述。这是因为知识具有累积性。后人总是在前人知识创新的基础上前行的。例如搞历史研究的,搞马克思主义研究的,研究者“接着说”的确不容易,但“接着说”的困难并不给“从头说”提供任何可原谅的借口。换句话说,人们研究马克思的《手稿》那么多年了,研究马恩著作那么多年,现在再去研究,总要研究出新意出来才对。知识创新中的文献注释主要就是强调这个累积性的问题。
知识累积性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别人说过的,不能简单重复。所以,一旦引用了别人说过的,就要标注出来,明确地告诉读者们,哪些是别人说过的不是自己想出来的。任何人都无权把别人的知识占为己有。注释的目的是要区分哪是自己的,哪是别人的。有的人写文章不喜欢加参考文献,完全说自己的,这是不对的。别人早就说过的,你再去说一遍,就等于简单重复,就等于废话。完全说自己的,就属于意见表达,不属于追求真理的范畴了。
在这样的知识论理解下,即使没有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也不能不加以标注。很多知识产权保护都是50年,超过了这个年限就不侵权了。例如,今天的人们要复制亚里士多德的原作品,已经完全不侵权了。那是不是不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就可以不加注释了?非也。区分自己的和别人的,跟法律没有关系。注释的问题,是一个知识论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有的人误以为抄袭,跟被抄袭者私了就可以了。这是错误的理解。知识论决定了,即使没有人追究法律或者道德责任,自己的知识和别人的知识也都要区分开来。相对于知识论来说,法律和道德的责任不过是“附带”的责任而已。
为了无条件地对自己的知识和别人的知识加以区分,就要把注释里的刊物名称或者著作名称写准确,便于别人来核查。知识创新不是哪一个人的专利。任何人都可以进行知识创新,都可能在知识创新的时候需要核查相关的文献。所以,文献的精准无误是知识生产的当然要求。
这里面有一个问题。文献有一手文献和二手文献,甚至三手文献。为了满足精准的要求,一般都要使用一手文献,只有实在无法找到一手文献的情况下,才允许“转引自”或“参见”二手文献。而且,注释的时候这个“转引自”或“参见”字样是不可以省略的。也就是说,如果注释使用的不是第一手文献,那就必须标识它是非一手文献。
非一手文献的载体比较多样化。除了别人论文或著作中引用的文献之外,我们现在还有专门的二次文献刊物。例如,国内著名的《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三大文摘以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系列刊物。这些中文的二次文献刊物应该说在国内很有权威性,难道也不可以引用吗?的确不可以直接引用。作者写作的时候,必须找到原始文献加以参考。因为文摘类刊物在编辑出版的时候,文摘编辑会对原作品加以消化和重新理解(美国著名《读者文摘》英文名就叫Reader's Digest)。这个编辑消化过程,很可能改变原始文献的本来意思。所以,直接引用文摘类刊物,并不是一个明智的选择。文摘类刊物一般都会标注原始文献出自哪里,对于引用者来说,寻找第一手原始文献,应该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
既然不应该直接引用二手文献,那么中文学术刊物在遇到作者引用非原始文献的时候,就应该要求作者引用原始文献。除非实在没有办法找到原始文献,才能被允许少量地引用明确地标识为非一手文献的资料。不过,要防止有的作者不诚实报告其所引用的文献是否真实地为一手原始文献。这个时候,作者的诚信就非常重要了。有的作者可能根本没有去核实过原始文献,就直接用二手文献冒充一手原始文献。这是严重不符合学术规范的行为。
这样,就非常明确了:即使二次文献刊物的名称写得百分百准确,一般也不符合学术规范,必须引用原发的刊物;而且原发刊物的名称等信息必须精准无误。这其中的道理很简单,只有原发刊物所发表的东东才有知识创新性。反过来说,原发刊物发表的东东必须要有知识创新性,单单政治正确是不符合知识论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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