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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图书文献中的著作权问题

2022/5/9 16:44:54  阅读:812 发布者:

原创 NACRP 五四文苑 2022-04-18 10:30

一、民国图书文献的出版价值

民国是中国历史长河中的一个特殊时期,举步维艰、战乱频仍,而又英豪辈出、精神重塑。在文化和学术方面,这一时期中,随着西学东渐,中西文化在碰撞中逐步融合,使中国的传统学术逐步向现代科学转变。因此,民国时期也是中国学术发展上的重要历程,是中国现代学科体系创建的初始阶段,当今我们熟知的多种学科都奠基于民国时期,建立了一系列的学科体系和学术规范,并造就了一批学贯中西、融会古今的大师。

现代学术中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各学科多是从民国开始形成其基本的学科体系及其学术形式,例如当今大学中的院、系或研究所的设置,学历、学位、职称的体系与评定,论文专著的出版与评鉴,学术协会的建立和发展等等。

以医学专业为例,中国传统的医疗方式已延续了数千年,尽管在医学知识、医疗技术层面上不断进步,但在医疗体系建设和医学理论研究方面一直没有太大变化。诊断、医疗、配药几乎都是由医生一人负责,一医多能。除了妇女生产由接生婆负责以外,中医几乎可以包治百病。中医服务模式以家庭诊所、家庭病床或药店坐堂为主,以行走于江湖的郎中为辅,绝大部分医生各自为政,既无医院组织,也缺乏西医那样的社会资金支持,医务人员补充、药物与设备更新的能力都很有限,更没有医学行政组织机构,学术传承一直恪守着师徒相授的模式。西医东渐之后,在其科室设置和服务模式的影响下,全国各地建设了各级中医院,大多数中医进入中医医疗机构执业,形成了像西医那样既分工又合作,既能用其所长、又能补其所短的广泛密切协作的局面。进而出现了中西医通汇的治疗方式,中医界与西医界分别创立医学研究团体,组成职业行会,创办报纸杂志,研究各自的学理问题,力谋各自的发展。至20-30年代,“融合中西医以建立中国新医学”的思潮和“中医建设科学化”思潮逐步兴起。可以认为,民国时期是中国当代医学奠定基础的重要阶段,对于中国的医疗体制、医疗事业、医学理论和医学教育的发展意义巨大。“西人东渐,余波憾荡,侵及医林,此又神农以后四千年来未有之奇变”,可见民国时期的医学发展进程在中国医学发展史中的重要地位。

新文化运动之后,国人的思想从封建的束缚中渐渐挣脱,思想觉醒和学术发展互为助力,文人志士灿若星河,涌现出一批旧道德与新传统相容并济的有识之士,“新文化中旧道德的楷模,旧伦理中新思想的师表”,正是这一时代杰出文人的写照。在这样一个“百家争鸣”的时代,各类著作如雨后春笋。1998年版《民国时期总书目》已收录有民国图书124000余种,之后对于民国图书的普查和整理一直在进行,预估可核实版本的民国图书已经超过20万种。民国图书品类丰富,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法律、语言文字等诸多领域,包含大量的社会、历史资料,具有极高的出版价值,是民国历史、社会形态、学科沿革等方面研究不可或缺的重要史料。同时,民国图书文献的整理和研究也具有现实意义,在新时期爱国主义教育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民国文献的收藏、保护和开发利用在民国历史、文化、政治、经济等领域的研究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然而,民国图书的保存现状堪忧,损毁严重,因此应进一步加强对民国文献的整理和抢救,积极推动优秀民国图书文献的再版工程,发挥其内在价值,嘉惠学林,利在当代。

二、民国图书的著作权人分析

民国图书文献出版的一个主要形式是影印出版,可以全面展现民国图书的原汁原味,不仅包含文献内容,更能将具有时代感的书籍设计和排版印刷方式原样呈现。这一点和古籍的影印出版类似,但不同的是民国图书文献的著作权情况,这是由图书所处时代决定的。分析其著作权问题,首先要了解民国图书著作者的情况。

当前几款主要的民国图书数据库收录的图书数量略有不同,从12万余册到18万余册,各不相等。经大致比对,可以发现,去除一些外文资料,其中所包含的民国时期出版或印行的中文图书数量相差不大,品种大致重合的约有12万册。以此12万册民国图书为对象,可将其中的著作者情况以及相应的著作权现状分析如下:

1. 机构著作者

即著作者为机构单位或组织,如:“华北新华书店编辑部编”、“中国长春铁路管理局企划处编辑”、“苏南区党委宣传部编”。如没有特殊声明,此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该机构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这种情况下,图书的著作权保护期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31日,如果作品一直没有发表,则其著作权保护期截止于作品完成创作后第50年的1231日。民国图书均为1950年之前出版,至今均已超过50年的期限,因此著作者为机构或组织的图书均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图书的主编者为某机构或组织,但书中包含的不是独创的内容,而是多篇独立的个人作品,那么这些作品的作者可独立行使其著作权。

2. 个人著作者

即著作者为自然人,可以为单人或多人。《著作权法》中规定,自然人享有的著作权保护期为其生前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其死亡后第50年的1231日。多人著者的图书,其著作权为多人共有,保护期截止于其中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31日。在12万册民国图书中,个人著作者的数量众多,可在图书出版信息中明确的著作者超过1万名,其著作权现状需要通过查询其卒年信息来确认,经统计,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以2022年计算,著作者卒年在1972年之前:所有著作者均卒于1972年之前的图书,基本上可以认为超过了著作权保护期。

2)以2022年计算,著作者卒年在1972年及之后:著作者卒于1972年之后,或合著者中有任一位著者卒于1972年及之后的图书,仍在著作权保护期之内。

3)职务作品:《著作权法》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这种情况下,著作者享有署名权,但是著作权所包含的其他权利属于法人机构或组织。由此,某种民国图书的著作者为个人作者的情形下,如果能够判定其作品是受某机构、组织委托,或者利用机构组织的物质技术、职务便利等条件所完成,那么可以认为这本民国图书的著作权中除了署名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归属于机构或组织,并可以认定当前已经超过了著作权保护期。但是,这一点是有难度的,需要找到明确的文字证据。

4)著作者卒年不详:民国时期是中国近现代出版业的开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明确规定人民享有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大量著作问世,书刊出版物的数量逐年攀升,著作者群体愈加庞大。但当时对于图书著作者没有统一的机构加以管理和统计,个人信息不完善,导致部分著作者卒年无法确认,或者无法确认某种图书的著作者与查询到的人物信息是否一致,从而无法确认其著作权的现状。此外,民国时期的著作者还有一个特点,他们在写作时喜爱署笔名,有的作者曾使用过十余个笔名。虽然一些名家的笔名多被大家熟识,但更多的笔名是难以对号入座的,这也增加了判别著作者信息的难度。

3. 翻译、改编、注释类作品的著作权

在不侵犯原著作者的著作权的前提下,翻译、改编、注释类作品的著作权由翻译者、改编者或注释者享有。在民国时期西学东渐的背景下,所出版的图书中,存在大量翻译类作品,涉及文学、政治、经济、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众多类别,民国的翻译学也是当今翻译学科发展研究的重要部分。因此,译著者的信息就成为了判定此类图书著作权状态的重要依据。

4. 汇编类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判定相对复杂,需要根据该图书包含的若干作品的独立程度和是否有独创性,来判断著作权归属于所收录的各篇作品的著作者或属于汇编作者。民国图书中常见的汇编作品有各种作品集、文集等,需要注意这类图书中收录的作品是否独立完整,汇编者是否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是否有独创,如果收录作品是可单独使用的作品,则要关注该篇作品的作者信息,以判断其著作权现状。

5. 著作者不详

民国时期是中国近现代出版业的开端,虽蓬勃发展,但缺乏系统的图书出版规范,图书信息的标识和记录没有统一的管理和标准,图书版本繁多。又历经数十年战乱,部分图书的保存现状较差,封面和版权页缺失。导致部分图书的著作者无法确定,也给民国图书的整理和出版带来了许多困难。

6. 邻接权问题

《著作权法》中的邻接权主要有出版、修改、版式设计权。出版者可以根据需要对著作者的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并进行出版活动,享有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的期限没有固定的限制,由出版者和著作权人通过出版合同商定。民国图书的出版时间均为1949年之前,多数出版社已不复存在或变更了主体属性,一般情况下可以认为不再享有专有出版权。版式设计权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作品出版后第10年的1231日,因此所有民国图书均已超过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

三、民国图书著作权授权中的主要问题

取得图书著作权的合法且完整的授权,需要与所有著作权人联系,来获取正式的授权许可。这对于民国图书来说是不太容易的。主要原因有:

1. 著作者信息缺失:如上所说,民国时期出版业发展,出书难度较古代大为降低,著作者人数大量增加,但由于技术限制,以及社会动荡的原因,著作者的个人信息难以核查。除了部分知名作者外,有很大数量的著作者名声不显,既无法查询其生卒年,也找不到明确的身份履历,无法联系到著作权所有者,也就没有获得授权的途径。

2. 著作权人现状复杂:著作权的完整授权需要所有著作权所有者的授权。民国图书的著作者中,除极个别情况,基本上所有的著作者均已过世,故该图书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归属于继承者,继承者不能任意修改继承的作品,但可以行使授权的权利。继承者的身份按照顺序为著作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民国图书的著作权授权而言,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信息似乎可以忽略,但仍需要依次找寻著作者信息、其配偶信息、其子女信息。这里的子女信息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加之民国时期不实行计划生育,这个范围就有可能比较大,再考虑到当时的时代特点和历史进程,著作权继承人可能居住于世界各地。所以,对于部分非著名作者的民国图书,取得完整合法的著作权授权是有一定难度的。

3. 授权费用:如果能够搜寻到并联系上所有的著作权所有者,就具备了取得授权的条件,但是,是否能够顺利获得授权,还需要和著作权所有者进一步协商。在与著作权所有者的商谈中,授权费用是一个重要的条件。在一般图书著作权的授权中,授权费用多采用2种方式,即版税形式和稿费形式,和图书出版时的稿酬计算方式类似。具体的金额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由著作权所有者和使用方商谈,这就造成授权费用差异很大,有时亦会影响到图书文献的使用。例如,某出版案例中,某原著作者的子女作为著作权所有人,对于出版者有意愿将其父亲的著作重新出版的行为,赞赏有加,认为此举可以使其父亲的心血重见天日,服务于社会的同时,也有助于作品的传承,因此对于授权费用没有额外要求,愿意根据出版者的实际情况给予支持。然而,有的著作权所有人则对其享有权利的作品收益极为重视。例如,某著作多年来从未再版,无人知晓,也没有产生过收益,但是当出版者为汇编出版的目的主动找到著作权所有人商谈授权时,得到的却是一个极高的授权费要求,这种情形也并不罕见。民国图书的出版项目,一般是以资源整合、文化传承为目的,主要的受众对象是研究者和收藏者,发行量一般不会很大,单品种的利润有限,不同于畅销图书的运营模式。所以,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只能放弃。在一个实际案例中,策划方计划在一个汇编项目中收录一本出版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译作,该著作的原作者已经超过了著作权保护期,但是翻译者于1978年过世,尚在翻译者的著作权保护期之内,策划方出于尊重和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考虑,积极寻找译者的子女进行协商。对方要求按照每千字200元的标准支付授权费用,此书约有30万字,以此计算授权费用需要6万元。但是因为此书专业性较强,颇具学术意义但受众面不大,多用于学术研究或版本收藏,策划方计划的发行最大数量仅为100套,相当于这本书的每个复本的平摊授权费用就达到了600元,而该种图书的实际销售价格仅为一百余元,所以最终只能将这本书从汇编项目中删除。这样的做法,受损的并不只是出版者,而是这一份前人思想结晶的发扬和传承。

由于以上的问题,民国图书文献在出版和利用时会遇到一定的困难,有的策划运营方会采用其他的方法进行著作权风险规避,但都有其相应的问题。总结起来,主要的方式和问题是:

第一、仅选择出版一些机构、组织为著作权人的图书,或出版已经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图书。这样的方式可以避免著作权风险,但是从学术角度来看,所出版的图书必然缺乏系统性和权威性,不利于学科研究和文化传播。

第二、以《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条款为理由,声明所策划的图书项目仅为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或版本保存为用途。但这种方式仍有问题,《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条款中确有这部分规定,但要求不得出版发行,且只能复制本馆馆藏的作品,这与图书出版的特征不符,也无法实现图书出版的社会意义和经济效益。

第三、与获取图书文献或电子文档的图书馆签订协议,说明文献来源。这种方式可以表明图书文献或电子文档的获取渠道,但是不能等同于著作权授权,因为图书馆藏单位只是图书收藏机构,不拥有所收藏图书的著作权,无权向使用者进行著作权的授权。

四、建议

民国图书出版项目多以主题类别进行策划,为求收录文献的全面系统,必然会涉及到著作权授权的问题,而著作者信息不详、著作权继承人难以查找、授权费用过高等问题对于民国图书的整合出版工作造成了很多障碍。因此,如果能够在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保护著作权人的正当收益的前提下,根据民国图书的时代特点,建立一个适当的著作权授权体系,那么必将助力民国图书的出版和文献的流通。在此,仅提出一些不成熟的想法,供参考。

1. 由具有权威性的著作权代理机构统一管理

由前所述,民国图书的著作权人或其继承者的情况复杂,作为策划出版方,特别是民国文献汇编项目的出版方,需要同时解决数十甚至数百名著作权人的授权需要,出版者如想靠一己之力找到每个著作权所有人商谈授权事宜的可行性是较低的,需要一个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的著作权管理平台,能够系统地整合著作权所有人信息,接受出版者的委托进行著作权授权的代管或协商工作,起到著作权所有人和出版者之间的桥梁作用。

目前最具备此方面功能的机构是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这是一家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管的文字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其发起单位包括中国作家协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等12家单位,在权威性和公信力上是最为合适的,是解决图书的著作权问题的最佳选择。近年来,文著协开展了很多著作权保护和利用的项目,会员规模日渐增大,具备足够的能力,但是,现行的授权方式大多只适合于当代的图书出版项目,且需要较高的发行数量才能承担授权费用,不适用于民国图书出版的实际需求。希望文著协能够利用自身优势,出台一些适合于民国图书出版项目的著作权解决方案,为此类学术意义较强,但发行量不大的出版项目提供可行的著作权授权办法。

2. 采用预先报备制度

涉及多个著作权人的授权需要时,需要很长的时间周期,还会面临根本无法找到著作权人,无法得到授权的情况,即便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帮助下也难以完全解决,最终会严重影响出版项目的进展和出版成本的控制。如能采用报备的方式,由出版者预先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备案,获得批准授权后,按照统一标准预留并上缴授权费用,然后依照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时限使用相应的作品,则可有效提高民国文献出版项目的可行性,充分实现其学术和传承的社会价值。当然,为避免授权被滥用,著作权管理机构可严格约定授权图书的发行方向和发行数量,保证其仅应用于学术研究和版本收藏的范围之内。

3. 符合出版项目性质的授权费计算标准

学术性的民国图书出版项目,不同于常规图书和畅销图书,发行数量少则数十册,至多不过一二百册,且图书内容均为历史性文献。因此传统的以稿酬为标准的计费方式,或者以数百册甚至更多数量的起印数为标准的版税计算方式均不适合。为文化的再利用和传承考虑,应制定一个恰当的且各方均可执行的授权费用计算标准。个人认为,应不设置最低支付数额,而以实际的印刷或发行数量,按照现行的版税率(6%-10%)计算版税,交付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后由该组织负责代为管理并支付给著作权所有人。这样,可以在保障著作权所有人基本权益的同时,避免过高的授权费用阻碍文化的发展和传承。

目前,民国图书的出版和相关数据库建设稳步发展,在学术研究中体现出了越来越大的应用需求和内容价值。如何能够更为有效、合法地处理其中的著作权问题,对于出版者和使用者都具有现实意义。以上内容均为个人见解,能力所限,必有错漏,不妥之处,欢迎讨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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