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湖北省法学会 荆楚法学 ,作者郭 晔
跨学科学理化阐释是拓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的必由之路
作者:郭晔,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荆楚法学》2023 年第6期。
为塑造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平台的风格,微信推送的外标题系编辑根据文章理解所加,不代表作者立场。
摘 要
新时代新征程上进一步拓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必须跳出就法治论法治的法学思维定势,尝试开展跨学科学理化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涵盖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各领域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各方面,因而跨学科学理化阐释更契合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本质,有利于提升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的真理性和通透性,有利于增强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的论证力和科学度。要做好跨学科学理化阐释,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做到“两个结合”,正确处理“五个关系”,坚持学术化表达和自主性创新,建立学科间共识和协同性机制。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跨学科;学理化阐释;方法论
目 次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现有研究路径
二、跨学科阐释契合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本质
三、对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行跨学科学理阐释的方法论原则
结 语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现有研究路径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可以追溯到十八大以来对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研究。而集成式、体系化的研究浪潮则是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来开始的,并产生了具有显示度、标志性、共识性的批量研究。这些研究成果分为以下五大类。
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研究。最初映入学术视野的是理论体系整体,于是对这个理论体系本身的宏观研究就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的重头戏。如同任何一项对整体的研究一样,学者们将“整体”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划分为“部分”,而分类标准就构成了其独特的学术贡献。其中,最常规的分类依据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直接论及的“十一个坚持”。以此为基础,学者们进行了初步的学理化阐释,有代表性的阐释模式包括:“三基本”,即法治的基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观点;“六论”,即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论、重要地位论、工作布局论、重点任务论、重大关系论、重要保障论;“三大板块”,即法治基本理论、法治推进方略、法治重大关系;“二元逻辑结构”,即法治的基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九论”,包含基本原理论、意义地位论、方向道路论、基本价值论、重大关系论、基本任务论、推进方略论、基本保障论、深化实践论;等等。
二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分领域分学科研究。像任何一个走入宏伟建筑的游人一样,我们起先被这座建筑整体所吸引、惊叹其崇高,但当循不同路径进入到这座建筑之中时,又必然会对每一处空间感兴趣,进而为其中的细节所驻足、惊喜其优美。我们进入习近平法治思想这座雄伟的理论大厦时,这种心灵体验就转化为学术体验,当理论体系整体被按照不同分类法划分为“部分”时,“部分”本身也必然会吸引诸多学术关注。正因此,一方面,学者们从法治不同领域出发,开展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分领域研究,包括依宪治国理论、依法执政理论、依规治党理论、法治国家理论、法治政府理论、法治社会理论、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理论、未来法治理论、生态法治理论、涉外法治理论等。另一方面,学者们从法学不同二级学科出发,对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行了专门化专业化研究,包括法的一般理论、宪法理论、人权理论、民事法治理论、经济法治理论、环境法治理论、刑事法治理论、程序法治理论、司法理论、国际法治理论、法学教育理论等。分领域和分学科研究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的必然趋势,也是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和法学知识体系相贯通的必由之路。
三是关于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发展脉络研究。“追本溯源”是科学研究的另一旨趣所在。追问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哪里来,必然会把我们的学术关注引到历史纵深处,或者从实践一以贯之的规律中寻找理论基因的突变,或者从思想一脉相承的维度寻找理论萌生的雏形。于是,学者们一方面考察研究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依法治县、依法治市、依法治省、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中厉行法治、建设法治、研究法治的历程,全面揭示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创造过程。这一研究催生了许多理论新发现,例如,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就提出了“依法治理”“依法治省”概念,在浙江主政期间提出“平安浙江”和“法治浙江”,在地方领导实践中就形成了“法治轨道”观念,在出访国外期间初步形成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观念,等等。另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对中华优秀传统法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也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的“寻根之旅”。这些研究让我们更深刻领会到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厚重的思想积淀。正如有学者所言:“《论语》《管子》《商君书》《战国策》《淮南子》等大量古籍经典中的名言名句和法言法语,经常形象、生动地出现在他的报告和讲话当中。”
四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原创性贡献研究。研读习近平法治思想文献,无论是在思想深邃程度、理论精深程度、逻辑缜密程度,还是在话语精辟程度、修辞论证力度上,都能给我们耳目一新的感觉。其原因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以一系列原创性概括、判断、命题、观点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出了原创性贡献,“系统、深入、精准地提炼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贡献”于是也构成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关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有学者将之概括为法治地位论创新、法治道路论创新、法治结构论创新、法治关系论创新、法治与发展论创新和法治方法论创新六个方面;也有学者将之概括为原创性理论贡献、原创性实践贡献、原创性战略贡献三种类型;还有学者深入研究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发展的原创性贡献,包括创造性阐述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规律、创造性阐述“人类文明新形态”的法权特征、创造性阐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三个角度。对原创性贡献的研究,把习近平法治思想既放在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发展脉络中,又置于中西方法治理论比较视域下,为我们构建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提供了丰富的学术储备。
五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转化机制研究。“理论一旦脱离了实践,就会成为僵化的教条,失去活力和生命。实践如果没有正确理论的指导,也容易‘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理论对规律的揭示越深刻,对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引领作用就越显著。”习近平总书记这段话道出了“理论和实践相统一”的真谛,也表明了理论向实践转化的可能,而“理论如何更好地转化为实践”的问题意识就形成了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转化机制的研究。有学者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伟力具体体现为政治定力、战略引领力、实干推动力、风险挑战应对力四个维度;有学者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性变革,实现了从“先改革后立法”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重大战略发展,提出了“依法治国”由“基本方略”上升为“本质要求”的重大思想论断,做出了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理论创新;还有学者从刑事法治视角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意义体现为,在政策上创造性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在立法上健全刑事良法体系、及时回应人民对人权保障和公平正义的期盼,在司法上指出“坚持司法为民,保证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刑事司法观。对实践机制的研究,创造了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的新方法新进路,并契合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具有长远的学术价值。
除此之外,还有诸多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哲学基础、方法论内涵、具体命题阐释等的研究,为我们展现了这一博大精深的思想体系背后更多意味深长的政理哲理法理道理学理。不过,正是因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最开始就是由法学家研究的,所以它的研究成果也当然是法学生产线上的产品,具有天然的法学学科印记,即往往局限于就法治论法治、在法治领域中论习近平法治思想。而如果我们要继续深耕习近平法治思想,并试图实现“扩大再生产”,就必须在“深化”和“拓展”两个方面发力。“深化”重在深入挖掘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精髓,不同学科范式和方法的引入将增强我们把握理论本质、走向理论纵深的能力;而“拓展”则重在运用更多的研究资源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基因进行再激活,而这必然推动我们走出法学的学科疆域,进入到跨学科研究脉络之中。
二、跨学科阐释契合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本质
习近平法治思想涵盖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各领域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各方面,其虽然称为“法治理论”,但本质上并不是限于法学学科,而是涉及更多学科领域。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需要跳出法学思维套路,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资源,深刻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整体性、系统性、统一性。
(一)多学科维度蕴含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中
习近平法治思想就像是镶嵌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之窗上的一个棱镜,透过它,我们既可以窥见法治星座的变幻流转,也可以看到更广阔思想星空中诸多星辰的辉映和相望。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军事、外交的全面关切;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其他领域工作的重要论述中,我们又可以捕捉到丰富的法治精神。正是这两点,构成了开展多学科共同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客观条件。粗略地说,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
第一,经济学维度。习近平总书记的相关论述包括:(1)对“法治经济”和“经济法治”的认识。如“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守约观念是现代经济活动的重要意识规范,也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的重要要求。”(2)对经济主体权利的保护。如“努力实现各类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把中国市场环境建设得更加公平、更富有吸引力”。“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震慑违法侵权行为。”“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3)对经济秩序的维护。如“守法经营,这是任何企业都必须遵守的一个大原则。公有制企业也好,非公有制企业也好,各类企业都要把守法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要规范市场秩序,鼓励进行良性竞争。这既有利于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提升竞争能力、扩大市场空间,又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国家利益、更好服务百姓。”“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要推进简政放权,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支持企业更好参与市场合作和竞争。”“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第二,政治学维度。习近平总书记的相关论述包括:(1)关于法治和政治的关系。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2)关于权力制约。如“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运行不见阳光, 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抓紧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3)关于政治制度。如“世界上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也不存在适用于一切国家的政治制度模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设计和发展国家政治制度,必须注重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形式和内容有机统一。”
第三,社会学维度。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社会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的论述包括:“要继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让农村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要增强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宪法意识,使其成为维护宪法权威、自觉实施宪法的重要力量。”“法治是乡村治理的前提和保障,要把政府各项涉农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完善农村法治服务,引导干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依法表达诉求、解决纠纷、维护权益。”“要加快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依法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维护权益,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第四,历史学维度。习近平总书记的相关论述包括:(1)关于人类普遍发展规律。如“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2)关于新中国法治建设历史经验的总结。如“历史是最好的老师。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3)关于特定法律或制度自身发展规律。如“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都高度重视民事法律制定实施。”“回顾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我们愈加感到,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
第五,哲学维度。习近平总书记的相关论述包括:(1)关于法治本体论。如“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法治,就是用法律来规范各个社会主体的行为。”(2)关于认识论。如“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3)关于价值论。如“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4)关于方法论。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顺应事业发展需要,坚持系统观念,全面加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第六,其他学科维度。在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中还存在许多其他学科维度的论述。如美学:“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文学:“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现在,人人都有摄像机,人人都是麦克风,人人都可发消息,执法司法活动时刻处在公众视野里、媒体聚光灯下。”教育学:“要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由易到难、循序渐进不断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法学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等等。
综上,正是因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诸多其他学科可以切入的阐释维度,才使得跨学科阐释成为可能,同时也蕴含着巨大的科学研究潜能。
(二)跨学科阐释提升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的真理性和通透性
实践中有许多问题是彼此相关、系统相联的,作为上层建筑的法治总是要受到社会经济基础、意识形态、历史传统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因而研究法治就无法脱离对社会各领域其他现象的科学研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代中国正经历着我国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也正在进行着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新。”这些前无古人的实践中蕴藏着理论创造的巨大空间,法治理论并非“独居一隅”,而是与其他实践和理论“互联互通”。这如同一幅气势磅礴的水墨画,我们不能只见山间之泉、林中之木、枝头之花,而要将其看作一个艺术的整体,才能更清楚地理解这“泉”“木”“花”独特的意蕴。就新时代展开的实践画卷而言,有诸多法治主题必然要汲取其他学科阐释的智慧,否则便容易陷入“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视野局限中。
以“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理论研究为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脱胎于“中国式现代化”概念,在理论上包含三个层面:一是法治是现代化概念的内在构成、现代化精神的应有之义,二是法治为现代化事业发展提供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三是法治也要在现代化进程中实现自身的现代化转型。基于此,我们就需要首先从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学科中挖掘“现代化”概念本质,将其运用到法治领域中进行再诠释,并分析法治现代化之于中国式现代化整体的意义所在。例如,有学者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拓展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个重大时代课题的视野和境界,即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以及建设什么样的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怎样建设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哲学层面的阐释从马克思主义现代化理论出发,为我们更好把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理论内涵提供了镜鉴,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现代化法治强国、全面推进依规治党等法治主题,并在逻辑上建立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和“中国式现代化”“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之间的关系。
法学界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研究也受到了哲学、政治学等学科研究成果的影响。例如,有学者从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出发,提出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指出:“必须认识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法治现代化,是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法权要求的法治现代化,是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全球主张的法治现代化,是创造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的法治现代化,从而为文明社会法治现代化进程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在法治领域的具体化和再转化。又如,有学者从中国式现代化的政治本质出发,提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法治领导体制,堪称中国现代法治建构方案中的一根主轴”。亦有学者从“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的一般政理出发,将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概括为“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正义、职权法定、程序正当、权力限制与监督、保护人民权益等法治精神与原则”。此外,有学者从中共党史研究中获得启发,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进行探索,创造性地将之划分为四个阶段,即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领导人民开探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领导人民开辟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领导人民开拓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党领导人民开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这些研究并非传统法教义学思维下的产物,而具有更宏观的哲学思维和社会科学思维,直接展现了跨学科阐释的学术优势。
(三)多元方法论增强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的论证力和科学度
理论的创新不是固守一种套路“苦思冥想”的结果,而往往缘于“他山之石”的刺激和“海纳百川”的集成。习近平法治思想本身就是这样博采众长的理论成果,囊括关于法治经济、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法治生态、法治文化等重要论述,必须要运用不同学科研究方法,才能对其中重要的概念、命题、判断提供全面证成。在以往对经典文献和话语的阐释中,法学界更多采用的是概念分析、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传统方法,但习近平法治思想并非“教义”,我们不仅要阐明“是什么”“怎么样”,而且要阐明“为什么”,因为只有充分论证才能取得思想认同和情感认同。
以“人权理论”为例,如何证成新时代中国人权理论的重大理论命题成为能否科学阐释中国特色人权理论的关键。当前大多数研究只是在法理学传统框架内展开的。如对“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命题,有学者通过分析党的执政理念和回顾党领导人民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的奋斗历程,揭示了“为人民谋幸福”和“为人权而斗争”相呼应的理论逻辑和历史逻辑,论证了新时代人权法理。如对“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命题,有学者运用概念分析方法,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生存权概念在具体权能上分为适当生活水准权、适足住房权、环境权三大类。如对“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命题,有学者选择“中国式现代化”研究范式将其归结为“中国式现代化人权发展道路”并进行了分析,指出“中国式现代化人权发展道路凸显了人权主体的普遍性、人权内容的普惠性、人权性质的双重性、人权维度的代际性和人权关系的和谐性”。总体上来说,分析方法依然没有跳出传统研究框架。如果要从研究方法上产生突破,就要尝试采用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例如,对“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就可以采用社会科学中“个案研究法”,以某乡村或城镇的居民为观察对象,对其人权状况进行“田野调查”的追踪研究,找到引发其人权状况发生巨变的原因,运用真实数据和资料来证实其正确性。社会研究方法的引入,使中国特色人权理论和人权实践相互证成,必将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提供持续创新的动力。
再以“法治文明理论”为例,其不仅关系到人类法治从传统向现代演变的文明进程,而且也关系到我们对“文明”本身的理解。2023年6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很多重要元素,共同塑造出中华文明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平性的突出特性。这对我们理解法治的文明内涵提供了哲学基础,同时也为我们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文明论确立了指针。而不同学科研究范式和方法是我们展开“文明”概念丰富内涵的重要路径,其必然为我们更好理解“法治文明”提供多维思路。例如,有学者提出:“传统文化在积淀中最具永恒的属性是审美属性,‘以和为美’是中华美学精神的核心,特别以‘天人合一’为最高审美境界,在文艺创作中贯穿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和谐的永恒主题。”这恰是阐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命题可借鉴的理论资源。又如,从哲学上对“以资本为中心”的文明观和“以人民为中心”的文明观的比较研究,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和显著优势,有利于我们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实质和内核。
三、对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行跨学科学理阐释的方法论原则
对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行跨学科学理阐释并不是漫无目的的随意为之,更不是“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而是要真正实现方法论上的创新突破,遵循科学的方法论原则。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是运用其世界观和方法论在法治实践上的理论成果。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继续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首先要把握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这也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跨学科阐释提供了科学论指导,关键在于做到“六个必须坚持”。
一是“必须坚持人民至上”,意味着学理化阐释的逻辑起点是“人民”。必须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人民理论”的本质属性,让人民掌握理论武器,做到“站稳人民立场、把握人民愿望、尊重人民创造、集中人民智慧,形成为人民所喜爱、所认同、所拥有的理论”。例如,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人权理论特别是“美好生活权”概念,就反映出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是人民群众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等人权感受的理论表达。对“美好生活权”的阐释就离不开对“人民立场”的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
二是“必须坚持自信自立”,意味着学理化阐释的基本态度是坚定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理论自信,在此基础上做到“自主”。我们必须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提出中国方案,在中国实践的沃土中撒播中国理论的种子,做到“既不刻舟求剑、封闭僵化,也不照抄照搬、食洋不化”。例如,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构成,我们必须要从中国政治逻辑和现实出发,认识到“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既不同于西方宪法,也不同于近代以来我国曾经出现的旧宪法”,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所谓“宪政”区别开来。
三是“必须坚持守正创新”,意味着学理化阐释的正确方向是“维新”。要树立辩证的学术态度,既能守得住原则,即“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不动摇,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动摇”,又能跟得上时代,“以满腔热忱对待一切新生事物,不断拓展认识的广度和深度”。例如,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许多关于未来法治的论述,我们必须把握数字时代的发展规律特别是数字经济的本质,从而才能顺藤摸瓜找到数字时代所需要的法治模式和法治类型,做出科学性的学理阐释。
四是“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意味着学理化阐释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问题”。要“有的放矢”,不能“纸上谈兵”,做到“聚焦实践遇到的新问题、改革发展稳定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国际变局中的重大问题、党的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出真正解决问题的新理念新思路新办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阐释不能沦为“形而上学”,仅在抽象概念之间搭建纯粹逻辑的线条,而要有针对性地解决法治实践中的真问题,阐明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
五是“必须坚持系统观念”,意味着学理化阐释的思维范式是“系统”。要“用普遍联系的、全面系统的、发展变化的观点观察事物,”“把握好全局和局部、当前和长远、宏观和微观、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特殊和一般的关系”。我们在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时候,既要看到法治内在的系统性,也要看到法治和其他社会系统之间的有机关联,特别是法治之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的“轨道”功能。
六是“必须坚持胸怀天下”,意味着学理化阐释的理论抱负是“全人类”。要积极回应各国人民普遍关切、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作出有国际影响力的理论创新,这在本质上要求我们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理化阐释要与世界各国法治文明的知识谱系相承接、对接、连接,既不能一味地跟在别人后面讲,也不能一味地自说自话,而要促成法学知识生产要素的“全球化”,真正为世界人民提供“中国理论”。
(二)做到“两个结合”
“两个结合”,即“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得出的历史经验总结,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又一重大创新。我们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阐释,既要揭示出其中“两个结合”的方法论内涵,又要将“两个结合”的科学方法运用到学理化阐释之中。
第一个“结合”,就是要阐明习近平法治思想如何运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回答法治的时代之问、人民之问。最典型的例证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熟练运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来处理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的重大关系,如改革和法治、法治和德治、治国和治党、安全和发展、秩序和活力等。在解决实践中出现的这些对立统一问题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等经典命题。而对“改革”“发展”的理解需要经济学阐释,对“治国”“治党”“安全”“发展”的理解需要政治学理论,对“法治”“德治”的理解需要道德哲学,对“秩序”“活力”的理解则需要社会学知识,这正是跨学科学理阐释的广阔空间。
第二个“结合”,就是要阐明习近平法治思想怎样同时融合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及如何对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例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天下为公、民为邦本、为政以德、革故鼎新、任人唯贤、天人合一、自强不息、厚德载物、讲信修睦、亲仁善邻”等中华传统文明智慧,正是我们要阐释的重要内容。它们反映了中国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同时又与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相契,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也恰如其分地得到了表达。这就要求我们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义、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精髓之间建立逻辑关联,特别是阐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如何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实现现代化转化的。于是,古代经典和历史资料的研读在“第二个结合”中就成了必修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天以新为运,人以新为生。’我们要实事求是分析变和不变,与时俱进审视我们的理论,该坚持的坚持,该调整的调整,该创新的创新,绝不能守株待兔、刻舟求剑”。我们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马克思主义,解开教条主义的暧昧情结,勇敢面对“当下和未来”,真诚接纳“过往”,真实而科学地面对理论本身。
(三)正确处理“五个关系”
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跨学科学理化阐释,必须坚持系统观念和辩证思维,不能顾此失彼、以偏概全,因而必须要在多种资源、多个路径、多重维度间保持平衡,处理好以下几个重点关系。
第一,求“原”与尚“理”相统一。对经典文献的研究阐释,不能脱离原文原著原意,必须要“啃读”原汁原味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文献,而不能张冠李戴、心猿意马。但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并不是僵化的教义或纯粹的语录汇编,而是由理论逻辑串联成的完整的体系,我们必须深刻理解其中的政理法理哲理道理,并将“意犹未尽”之处诠释出来。例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命题,从字面上并不难理解,但如果我们停留于字面解释的“浅意义”,只能是蜻蜓点水。真正有学术价值的阐释在于,要弄清楚法律何以为“重器”,弄清楚什么是“良法”、如何能“善治”等更为深层次的问题。我们综合运用不同学科的理论资源和科学方法对这些问题进行回答,就将阐释从“原”拓展为“理”。
第二,固“本”与畅“流”相结合。习近平法治思想首先是“法治的”思想,这是我们研究的“本”,跨学科阐释不能“越俎代庖”,不能过多地附加语义和意义。这意味着,研究始终围绕着全面依法治国这个实践主题而展开,围绕着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监督等法治环节而进行,跨学科阐释在视野和方法上走的再远,也必须回到法治的磁场内。而同时,这一“本”需要多“流”的滋养:哲学把思维提升到本质性原则高度,社会学为理论提供实证数据的客观前提,经济学为理论向实践转化提供成本收益分析,历史学提供禁得起时间考验的规律性的认识,等等。之所以有“本”和“流”之分,是因为法治思想在整个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中具有相对独立性,“法治”可以凝结为一个主题论域,与经济、外交、生态、强军、文化等论域区分开来。而之所以又强调“本”与“流”相结合,就是要看到法治和其他论域同归于一元,它们是内在相通的,把其他论域的思维和方法运用到法治领域中解决法治本身不好解决的问题,并不是“移花栽木”,而是“浚其泉源”。
第三,致“知”与运“思”相互补。我们运用多学科范式深入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把“薄”读“厚”,不只是为了“知识”量的积累,更是为了“思维”质的提升。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最显著的就是“法治思维”,即“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学理化阐释,不只是要阐明法治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价值功能,更要揭示其内在思维逻辑,特别是从哲学上把法治思维的本质说清楚、从历史逻辑中把握法治思维的现代性特征、用社会学方法观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治理效果、从政治学角度比较人治思维和法治思维的不同,等等。除了“法治思维”外,“系统思维”“辩证思维”“底线思维”和“战略思维”同样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重要思维类型,对它们的学理化阐释与对概念、原理、判断的阐释一样重要。
第四,说“理”与释“例”相互动。实践是理论活的灵魂,理论是实践前进的航标,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目的不只在于阐释本身,而在于为了进一步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在学理化阐释过程中,必须把原理和案例(事例)结合起来,把理论和实践统一起来。案例均来源于实践、是实践的表达,且蕴含着规律、道理、本质,是具体实践经理性加工而成的微观具象,其本身就是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产物。除了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等实践中产生的典型案例(事例)之外,习近平法治思想文献中的法治故事也都是典型案例(事例),例如,“商鞅变法”“约法三章”“王安石变法”“张居正新政”“延安窑洞对”“马锡五审判方式”“枫桥经验”“浦江经验”等案例(事例)都是学理化阐释可以采用的案例(事例)资源。借助不同学科领域中的案例(事例)资源,把说“理”与释“例”统合起来,我们更有可能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真谛揭示出来。
第五,启“真”与悟“美”相辉映。法治本质上是文明的生活方式,它的美是理性之美,而这种独特的美感转化为法治精神、法治情感、法治文明,同样体现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之中。我们对这一理论体系的阐释,要说清楚其“来源于生活”的一面,挖掘其“真理”,也要说清楚其“高于生活”的一面,透视其“美感”。这就意味着,我们也要读出理性文字背后的无限意蕴,把“文学阐释”的方法运用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阐释之中。比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命题,既说出了法和德、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之关系的法理,又道明了“天”之刚和“心”之柔、“法”之硬和“德”之软的“阴阳相合”之美。
(四)坚持学术化表达和自主性创新
学术化表达是学理性阐释的必然要求,它不是象征性地穿上学术化外衣,而是切实为即将冲锋陷阵的战士披上战袍盔甲。正像有学者所言:“通常来说,某一学科或者理论创新的话语体系是该学科体系、学术体系最重要的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一种符号和特征。”必须认识到,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政治实践脉络中萌生、形成、发展和创新的,是在解决治国理政诸多问题的过程中生成的,因而其话语表达必然首先是政治性的而非学术性的。我们要开展学理性研究,就必须将政治话语转化为适恰的学术话语、把政治脉络汇入到学术脉络之中,这样才能进行有效的学术对话和体系建构。
自主性创新是学理性阐释的目的,其关键是从学理上科学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有学者将原创性贡献按照创新程度的不同概括为三种:从无到有,即提出了前人所没有提出的新范畴、新命题、新理论,阐述了前人所未言明的新哲理、新原理、新道理;从旧到新,即在前人已有理论成就的基础上做出了新概括、新表述、新阐释;从浅到深,即在既有理论成就的基础上进行内涵拓展、思想深化、学理升华。我们要把这些原创性理论贡献与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联系起来,特别是对原创性概念如何纳入现有的法学概念体系进行研究和论证。例如,“涉外法治”概念,不仅是一个新概念,而且必然引发国际法学的系统性重构。同时,各学科学者们对“中国式现代化”概念做的阐释,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解释,但又与过去长期以来法学界进行的“法治现代化”研究相撞,这同样预示着理论的调整和重构。所以,我们必然要从当下的实践出发,注重自主性创新,既不固守过去,也不排斥外来,而要“为我所用”,让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真理之光照亮建构中国自主法学体系之路。
(五)建立学科间共识和协同性机制
除“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之外,党中央正式明确提出的分领域指导思想有“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这些分领域思想的研究吸引了相应学科学者的高度关注和广泛研究。但是,以“分工”为特征的研究忽视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本身的整体性,也忽视了不同分领域思想之间的循环和相通。特别是,在“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时代新征程上,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总括性、综合性,贯彻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国防军队、党的建设各领域,体现在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国防、外交等国家治理各个方面。于是,在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阐释中,我们必须注重不同学科间的沟通、对话、共享。一方面,在意识层面建立起学科间共识,认识到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是法学的私人领地,而是开放共享的公地,值得进行多学科的共同开发;另一方面,在行动层面建立起协同研究机制,通过“有组织科研”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其分领域思想的研究资源整合起来,告别各自为政,实现互通有无,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学术共同体。
结 语
“对待马克思主义,不能采取教条主义的态度,也不能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而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科学、以真理的精神追求真理”,这同样适用于我们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我们研究阐释这一理论体系,就要把握这一体系的理论本质,从它所具有的实践性、包容性、开放性出发,用跨学科学理化阐释促进理论研究的再发育、再创新。一旦唤醒了不同学科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上的学术热情,多个学科维度的切入、多元学科方法的运用、多重学科视角的交叠,将产生空前的学术爆发力和影响力,以新思路开辟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的新境界、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新发展。
转自:“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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