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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本体论视角下涂尔干的文明思考

2024/1/30 9:19:28  阅读:33 发布者: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3年第12P131P132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系,原题《文明作为一种政治理想:涂尔干对社会契约论的最终克服》,摘自《学海》20234期,刘翔英摘

将社会划分为若干阶段或若干类型已成为社会学认识社会及时代问题的固有传统和惯常做法。这一传统和做法并非社会学家首创,自15世纪以来累积起来的对异域社会的描述和记录,为这些思想家回应和克服近代自然法理论或社会契约论的不足提供契机。其中尤以对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的回应为最。启蒙思想内部的这种运动最终促成社会的文明进程/阶段和政体类型,即社会类型的观点逐步成为此后社会学思考政治和时代问题的固有传统。

涂尔干对卢梭乃至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的克服是借助孟德斯鸠来完成的。孟德斯鸠研究的是法律同各种政制、风俗、气候、宗教、商业等囊括自然和人类社会诸面向应有关系的总体精神,而这种法的总精神实质所指的是与国家的自然、政治和社会条件总体关联在一起的总体精神。法与政体类型之间的这种总体关联为涂尔干接下来建立法与社会类型之间总体关联的分析提供了基础。也就是说,涂尔干在将其政体类型转换成社会类型之后,沿用了孟德斯鸠的这一做法。

涂尔干划分的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分别对应的是以古代城邦为代表的初级民主政体和以欧洲大型社会为代表的君主制或现代民主代议制。他通过孔德确立的实证科学追溯到了确立法的一般观念的孟德斯鸠,并通过孔德的进步观念和其所认为的“社会法则与支配自然的其他法则并没有区别”而最终确立起不同科学间的统一性和不同社会类型的历史演化关系。

然而,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涂尔干没有采用更为具体的文明状况,比如最为盛行的经济文明来划分社会类型。他认为,英国的社会结构极大地保留了环节社会的特征,即保留了所谓的“蜂房系统”的特征。“蜂房系统越是发达,我们每个人所参与的关系就越是被封闭在我们所属的蜂房的范围内”,但英国却有着极为发达的经济分工,而按照他此前的解释,只有当这种“蜂房系统”被逐渐夷平时,环节之间的道德空洞才会被填平。“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的物质密度很难把道德密度状况确切地表现出来”。英国社会的这种错位让涂尔干认识到用文明状况来对社会分类,不但没有增进其分析,反而限制了他去刻画现代社会的特征。在涂尔干看来,“经济文明”以及与其处于同一范畴的“工业文明、科学文明和技术文明”,甚至是政治组织,都是可以模仿、复制、引进的,他将“道德密度和社会容量同步增加”作为判定社会种/类型及等级的标准表明,“社会的道德集中程度”或“道德密度”,也即“社会各环节的融合程度”,才是他真正关心的问题。

对涂尔干而言,无论是孔德,还是斯宾塞,他们对社会阶段或类型的划分都过于武断和不够“准确”,而所谓的“经验性”或“与任何伴随条件相联系”应当是指社会环境内在结构的变迁。所以,表面上看,涂尔干要建立一种更具经验意义的类型学,但实际上他力图建立的是一种更为彻底的社会本体论。这一过渡也是建立在对霍布斯的批评基础之上的,而且正是这种过渡或转变过程,开启了涂尔干有意与之区别开来的具有文明进程意涵的社会阶段论,即“文明社会”(civil-society)理论。经过霍布斯—普芬道夫—斯密的发展,自然法学理论发展出一条不同于诸如孟德斯鸠或卢梭等人通过对自然状态是否必定是战争状况的回答建立起来的政治理论的文明社会理论,而这种不以政治社会为前提的社会阶段论借助英国政治经济学发展而滥觞。也就是说,当试图突破近代自然法学家的个人与国家这一古典政治学框架回应大工业社会时,涂尔干必然会遭遇到政治经济学的文明社会的阶段理论。

涂尔干要将“文明社会”(“商业社会”及“工业社会”)重新纳入“政治社会”的分析框架之中,而其切入点便是劳动分工。与哲学课程中通过批评斯密来完成对功利主义的批评不同,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中将其拆成了两部分:第一部分,他借助对斯密及其同情和交换理论的批评来重新确立分工的功能(或作用)及其领域;第二部分,他则借助对功利主义最大幸福论的批评来重新解释分工产生的原因。

涂尔干将社会环境具体化为社会容量和社会密度两个非结构性的因素,从历史发展进程的角度例证了这样一个预设:“社会容量和社会密度是劳动分工变化的直接原因,如果劳动分工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进步,那是因为社会密度的恒定增加和社会容量的普遍扩大。”也正是在此前提下,涂尔干重建了一个类似“自然状态”的起点,并试图从根本上解释劳动分工产生的原因。与其说劳动分工使人们达成了某种和平契约,不如说它创设了一种状态或条件,而在此状态中,个体不再受达尔文所说的自然界生存法则的支配,即在生存意义上,首先实现了共存。但是,涂尔干又指出,劳动分工又与达尔文所描述的生物界的这种渐进分离的性状趋异律不同,因为劳动分工“能将其分化的人类活动汇集起来,能将其分离的人类活动彼此亲近起来”。也就是说,劳动分工既能造成彼此分立,同时又能实现彼此联结。涂尔干由此描述了一个不受生物界生存法则支配、能够实现彼此共存、既分立又统一的新的人类生存环境。这个新的生存环境就是涂尔干所说的社会环境,而劳动分工就是其实现团结的主要机制。

由劳动分工创造的这个不受生物界生存法则支配、能够实现彼此共存、既分立又统一的新的人类生存环境,将人与动物区别开来,而从补偿角度看,文明则赋予人类以新的特征,这个新的特征就是带有其色彩的社会存在。劳动分工所起到的社会团结作用是在以有机团结为首要特征的社会类型中才被凸显出来的。所以,劳动分工既是一个历史过程,又是一个分析团结机制转变的界点。通过这个界点,涂尔干解释人是如何与动物分野,走向一个新的生存环境的。在涂尔干看来,在人所处的有机体环境、社会环境和宇宙环境(或外部世界环境)中,只有社会环境才是产生超出人机体需要的这些精神形式的原因。不仅如此,涂尔干分析现代人的“无限病”,更能说明由社会环境所塑造的世界,在将人与动物区别开来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疾病。个人所依赖的某个社会不但是其构成的原因,还是其致力于的目标。换言之,文明作为重要的社会内涵,既是其价值所在,同时也构成了某种目标。

除了在讨论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部分,涂尔干试图呈现社会有机体是一个类似从低等单细胞生物到结构功能复杂、适应环境能力极强的高等动物的演化过程之外,即认为社会发展同样受制于动物学意义上的发展法则之外,他还试图证明社会有机体还有一个不断“精神化”的过程。

这种精神化的产生,主要基于以下前提和解释:第一,假设了一种社会世界的万有引力的存在。社会世界的各部分之间不断打破壁垒、增强交流,在交切的点上形成城镇,等等,无论是壁垒消失,还是促使社会密度和容量增加,其原因都可视作受事物之力的作用。第二,对于单个有机体而言,为了生存,他就必须与他所受的所有外在之力相适应,达成一种平衡。不过,这种适应并不是以满足有机体需要的方式来完成的,因为从身体需要的角度看,涂尔干认为从野蛮人到文明人并无多大变化,主要是神经系统层面的积极变化带来了平衡。第三,对于人类不再局限于小范围生活,向着更大范围的社会去生活的原因,涂尔干认为,主要是因为人比动物更具社会性。涂尔干在指出人不过是社会的产物的同时,将社会视作人类的精神性生活,也即文明产生的决定因素,从而也建立起一种更为彻底的社会本体论。

正是在此意义上,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中描述了这样一个历史过程:随着环节社会不断被融合进一个统一的社会,地方性的集体意识逐渐衰微,取而代之的是更为抽象的普遍意识或者说是更为普遍的共同意识。无论是将社会划分为若干阶段还是若干类型,其背后都隐含着一种深刻的文明论。常被忽视的是,这两种划分法似乎都可追溯至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而通过涂尔干对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讨论和他在《社会分工论》中对英国政治经济学解释的批评,我们得以看到社会学是如何总体回应由近代自然法学派提出的问题的,以及将社会划分为若干阶段或若干类型这一社会学固有传统中的文明与社会论题,是如何在法国通过以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二分法的方式证明文明乃是一种政治理想来最终完成的。

转自:“中国学派”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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