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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分享 | 劳动保护与工业机器人使用——基于《劳动合同法》的准实验

2024/1/30 8:36:22  阅读:48 发布者:

来源:经济科学杂志

 ¹    熊瑞祥²

1.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2. 湖南师范大学商学院

近年来,我国全面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密集出台并完善了一系列关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劳动保护得以不断强化,从而有效地保障了高质量充分就业,也极大地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然而,从企业视角来看,政府强化劳动保护会提高劳动力的相对价格,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从而加速劳动密集度较低的资本要素投入。尤其是,以工业机器人为核心的智能制造正在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不仅为我国的产业转型升级带来了新机遇,也在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机器换人”的热潮。这意味着,劳动力成本上涨幅度超过一定范围之后,企业会使用工业机器人来大量替代劳动力,从而可能带来失业隐患,并加剧收入不平等,损害部分劳动者的利益。“十四五”规划指出,要“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二十大报告也强调,要“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鉴于此,探究劳动保护与企业使用工业机器人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利于全面评估劳动保障体系的经济影响,为我国在经济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提供重要的研究支撑。

作为世界人口第一大国,中国的“人口红利”支撑了过去四十余年间的经济增长。但随着劳动力成本的持续上升和城市部门劳动力供应量的放缓,中国的工业机器人消费呈现出高速增长态势。截至2021年,中国已经连续八年成为全球工业机器人的最大消费国,全国范围内运作的工业机器人数量达到94.3万台,应用领域覆盖了汽车、电子等60个行业大类、168个行业中类。然而,中国企业在劳动力投入和大规模使用工业机器人之间进行“权衡取舍”的动因是什么呢?回顾20012018年间中国、美国、德国和日本这四个经济体的制造业工业机器人使用数量的变动趋势可以发现,在2008年前,中国的工业机器人使用数量相对较低且变动幅度较小,但从20082009年开始迅速上升。进一步梳理该时期的重要制度改革后,本文推断,上述变化可能与200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这一劳动力市场制度的外生变化相关,因为劳动保护的加强可能会激励企业使用工业机器人。

鉴于此,本文基于20042012年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与中国海关数据库的匹配数据,以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作为准实验,利用双重差分法估计劳动保护对中国企业使用工业机器人的影响和作用机制。研究发现:第一,劳动保护会显著增加企业使用的工业机器人数量。这一结论在更换主要变量衡量方式、考虑样本选择偏差以及排除其他干扰因素之后依然稳健。第二,机制检验表明,劳动保护主要通过提高劳动力直接成本和劳动力调整成本来促进企业使用工业机器人。第三,企业层面的异质性检验结果表明,这一促进作用对于规模较大、工作任务程序化程度较高和对劳动力成本变动较为敏感的企业更大;地区层面的异质性检验结果表明,这一促进作用在劳动力成本较高、法律制度环境较好、劳动者维权意识较强的地区更强。第四,在样本期内,工业机器人的使用最终会提高企业的劳动力需求和平均工资。

本文的边际贡献主要体现在:第一,本文使用微观企业数据考察了劳动保护对中国企业使用工业机器人的影响,这不仅丰富了劳动保护效果评估的文献内容,也拓展了企业使用工业机器人动因的相关研究。事实上,目前文献中对于劳动保护能否促进企业使用工业机器人尚无定论,评估劳动保护对企业使用工业机器人的净影响也有待严谨的因果推断,而本文则利用来自中国的经验证据对该问题进行了针对性的补充。第二,本文基于2008年中国《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准实验和不同城市与行业间劳动保护强度的差异,利用双重差分法系统评估了劳动保护对企业使用工业机器人的因果影响,较好地处理了内生性问题。第三,本文从企业劳动力直接成本和调整成本视角刻画了劳动保护影响企业使用工业机器人的内在机理,并基于企业规模、工作任务程序化程度以及对劳动力成本变动的敏感性等方面的差异,考察了劳动保护影响企业使用工业机器人的异质性效应,从而为理解中国企业使用工业机器人的激励与约束提供了直接的微观经验证据。

基于上述结论,本文主要提出以下三个方面的政策建议。第一,各级政府应强化劳动保护,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劳动者待遇。同时,应围绕市场需求和产业基础,制定工业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通过专项资金补贴等方式鼓励制造业企业应用工业机器人以及其他智能制造设备来实现自动化、智能化和数字化转型。第二,政府部门应当加大教育投入,增加优质在线教育和共享资源供给,优化教育质量,培养知识密集型人才,在全社会范围内提高人力资本水平,逐步从“人口红利”向“人才红利”平滑过渡,由此一方面缓解劳动力成本的持续上升对企业可能带来的负面冲击,另一方面强化劳动力相对工业机器人的比较优势,使二者在技能分工中实现优势互补。第三,为了防止未来大规模的“机器换人”,政府部门还应当加强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积极引导劳动者适应由工业机器人兴起而孕育出来的新工作岗位。针对被机器人等智能制造替代风险较高的就业群体,要加强其在岗、转岗、脱岗培训,促进其工作技能和岗位需求结构性匹配,推动工业机器人和劳动力良性竞争,全面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质量充分就业双重目标。

论文原文请见:赵城,熊瑞祥.劳动保护与工业机器人使用——基于《劳动合同法》的准实验[J].经济科学,2023(06):201-219.DOI:10.12088/PKU.jjkx.2023.06.11.

转自:“经管学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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