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牍所见秦汉刑事法制的文本与实践研究
李婧嵘 著
商务印书馆2023年10月出版
ISBN 978-7-100-22749-0
作者简介
李婧嵘,女,湖南湘潭人,德国汉堡大学哲学博士(PhD),现为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出土文献与秦汉法律史。兼任湖南大学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中心研究员,湖南大学简帛文献研究中心研究员,湖南省文物局专家库专家。在T’oung Pao、Early China、Bulletin of the School of Oriental and African Studies, 以及《史林》《文献》《古代文明》《简帛》《简帛研究》等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0余篇,参译译著三部,其中History of the Science of Law in China(《中国法学史纲》英文版)获第八届中国出版集团优秀“走出去”奖。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国学单列课题、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3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3项。曾获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湖南省高校信息化教学竞赛文科组一等奖第一名、湖南大学首届优秀教师新人奖等荣誉奖项。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以睡虎地秦简、龙岗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里耶秦简、张家山汉简等出土文献作为基础材料,并结合传世文献记载,注重挖掘不同性质材料之间的线索与联系,进而对秦汉刑事法制的相关问题展开细致研究。本书主要围绕秦汉刑法文本的载体及其特征、刑法文本的体例与结构形态、刑法文本中体现的法律原则、刑法的传播及其实效、刑事法制的实施程序、刑事法制实施中的特别程序等问题展开讨论,既着重梳理刑事法制的静态文本规定,也注意从动态、立体的维度研究秦汉刑事法制的实施过程,探寻刑事法制形成与建构的法律原因,进而分析秦汉刑法如何有效实现犯罪惩罚及社会治理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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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刑法的承袭、因革与发展
梅因在其经典名著《古代法》中提到,国家在“法典”时代之前,大多经历了一个“习惯法”时代。此时期的习惯法是一种“专门为有特权的少数人所知道的法律”。即指在习惯法时代,法律只为少数享有特权的人所知悉,普通百姓无从知晓法律内容。中国古代法律也大致经历了由习惯法走向成文法的过程。夏、商、西周时期,“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尚处于“‘习惯法’以及它为一个特权阶级所秘藏的时代”。由传世文献如《左传》反映,彼时以“古法”“先王之制”之类传统的习惯与规范维护社会秩序,少数贵族统治者垄断了法律知识,由他们掌握了法律和礼制,庶民并不知晓法律规范的内容及其如何被实施。
此类传统的习惯规范与后世的法律规范有很大区别,前者属于统治阶层的知识范畴,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为临时适用的规范。从性质上来看,夏、商、西周时期的制裁行为与后世的刑罚处罚也存在区别,上古时期对何种犯罪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并未形成固定的规范与定则,极为缺乏稳定性。并且,当时的刑罚以死刑及致人伤残的肉刑为主,当有人危及社会公共秩序时,刑罚的目的与意义并非只是让受刑之人饱受伤残之苦,更重要的是将他们逐出社会之外。
春秋末期周室衰微,诸侯国之间兼并战争频发,百家争鸣,社会巨变。新兴地主阶层要求打破陈旧的法律格局,公布成文法,建立新的社会秩序,于是各国开始陆续施行法律变革。此时,郑国与晋国先后公布成文法,这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影响深远,具有重要意义。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为国之常法,晋国大夫叔向写信驳斥,“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自刑书公布后,“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殃、荀寅“铸刑鼎”,孔子对此予以斥责:“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
虽然郑国“刑书”和晋国“刑鼎”的具体内容已无从考证,《左传》的以上记载足以让我们管窥春秋末期两国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轩然大波。由此,刑法规范逐渐不再为贵族统治阶层所独晓,违法行为与刑罚也为普通百姓所知,使得他们可以知法并循法而行。正如《管子》载:“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更为重要的是,随着成文法的公布,古代刑法的功能也相应转变,刑法作为稳定性的社会规范,逐渐发展成为君主治国理民的重要工具,用于惩罚犯罪行为并维护国家社会秩序。
后至战国时期,周天子势力更为衰退,已名存实亡,诸侯国渐已发展成为政治、经济上独立的国家,形成了各国割据分裂的局面。各国为求国家富强,纷纷先后变法图强,其中尤以魏国魏文侯时的李悝变法引人注目。《晋书·刑法志》载:
是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
此外,《唐律疏议》中对李悝变法及其对秦汉的影响亦有记载: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据以上记载,魏文侯时,李悝汇集各国法律,撰有《法经》六篇:《盗》《贼》《囚》《捕》《杂》《具》。《法经》被认为是中国法律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古代成文法典。
《晋书·刑法志》还记载了李悝《法经》对秦汉法律的重要影响:
商君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合为九篇。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又汉时决事,集为《令甲》以下三百余篇,及司徒鲍公撰嫁娶辞讼决为《法比都目》,凡九百六卷。
由以上记载可知,秦孝公时,商鞅以李悝所撰《法经》作为蓝本,改法为律,推动秦国变法,促进了秦国的富强,并为之后的统一大业奠定了法律基础。之后,汉高祖时丞相萧何又以秦律为基础,在六篇上增加《兴律》《厩律》《户律》三篇,为汉律九篇。在此基础上汉律篇章又继续发展与嬗变,数量不断增多,内容愈发繁复。
而后,汉律又对魏、晋、隋、唐律产生了深远影响。如沈家本所论:“《唐律》之承用《汉律》者不可枚举,有轻重略相等者,有轻重不尽同者,试取相较,而得失之数可借以证厥是非。是则求《唐律》之根源,更不可不研究夫《汉律》矣。” 可见,秦汉刑法在中国古代刑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其立法理念、法律体例、律篇结构、罪名与刑罚等内容承袭于战国,又对后代刑法具有重要影响与作用。因此,研究秦汉刑法文本与法制实施的问题,对探究中国古代刑法史的因袭与变革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
(节选自《简牍所见秦汉刑事法制的文本与实践研究》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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