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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推荐 | 数字“一带一路”框架下中国—东盟数字贸易发展问题研究

2024/1/8 15:57:24  阅读:44 发布者:

数字“一带一路”框架下

中国—东盟数字贸易发展问题研究

  

推进中国—东盟数字贸易发展,是落实数字“一带一路”建设议题、主导构建数字贸易规则“中式模板”的重要突破口。数字“一带一路”框架能够从完善合作机制、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深化数字经济合作3个维度为中国—东盟数字贸易合作带来新机遇,东盟数字经济与数字贸易竞争力也呈现提升态势。通过分析中国—东盟跨境电商、数字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规则合作进展可以发现,中国—东盟数字贸易走深走实,但跨境电商和数字服务贸易合作均面临制约而未充分释放潜力,并存在数字贸易基础不够牢固、东盟及成员国数字贸易治理体系不够完善、中国国内数字贸易治理体系不健全、中国在东盟数字贸易规则话语权偏弱等挑战。据此,建议从大力发展跨境电商、深化数字服务贸易合作、夯实中国—东盟数字贸易基础、推动完善国内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和联合东盟提升数字贸易规则话语权等方面着手,推进中国—东盟数字贸易发展与合作。

关键词

无人机航拍视频;多目标检测;多目标跟踪;深度学习;单阶段检测;双阶段检测;基于检测的跟踪;联合检测的跟踪;

作者简介

肖宇

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与全球战略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梁威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数字经济已成为打破全球既有竞争格局的新兴力量,也能够为“一带一路”建设注入新动能。自 2017 年“数字丝绸之路”概念首次被提出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丝绸之路”建设作出系统部署。20221,《 “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发布,并提出要深入推动“数字丝绸之路”建设,与东盟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基础设施、数字服务等数字经济领域合作。在全球经济格局动态演变的当前形势下,建设数字“一带一路”是中国西向联合东南亚、中亚、南亚、西亚、中东欧等其他区域新兴经济体、主导推进数字经济国际合作的重要契机,也是中国在更大范围、更高层面和更广领域以更低风险参与数字经济时代国际竞争的现实选择,更是中国平衡全球供应链动态波动、主导全球供应链数字化转型和布局重构的重大举措。

与沿线国家发展数字贸易是数字“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方面,对中国数字贸易竞争力与全球规则话语权提升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数字经济的组成部分,数字贸易对传统贸易主体、对象、成本、形式等带来变革式影响。数字贸易具有高效率、低成本的特征和较强的产业数字化转型带动作用,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前沿方向。中国数字贸易发展在规模和创新维度上占据全球领先地位,但存在壁垒高、安全和技能偏弱等短板,亟需通过更高水平开放和创新,补齐数字贸易短板并释放数字贸易发展潜力。依托数字“一带一路”框架与沿线国家推进数字贸易合作,可用互惠型贸易助力中国与沿线国家提升数字贸易水平。另一方面,数字贸易发展也引发了数据跨境流动、数字税收、平台治理等多个领域的全球规则博弈。传统国际贸易格局的既得利益者与数字贸易后发优势方存在利益冲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既有的国内治理体系完善程度也直接影响其对外诉求,多方参与争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话语权并加速博弈。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的全球数字贸易规则难以达成一致,这使得各国结合其数字经济发展阶段、主体诉求、文化等因素提出相应的全球规则主张,数字贸易规则博弈在区域贸易协定中碎片化推进。近年来,美国和欧盟已逐步推进构建起“美式模板”和“欧式模板” ,并扩大影响范围,而中国正处于从旁观者向被动融入者的角色转变期。为探索单点突破并形成规则主导地位,中国亟待联合“一带一路”沿线发展中国家,主导构建起数字贸易规则的“中式模板”。

东盟可成为中国在数字“一带一路”框架下与沿线国家发展数字贸易的突破口。在“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区域中,东盟与中国的贸易合作处于领先地位。中国在 20092021 年始终为东盟第一大贸易伙伴,东盟也在 20202021 年上升并保持中国作为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同时,东盟地理距离和文化与中国相对接近,多数成员国数字化发展阶段略滞后于中国,可成为中国互联网平台推广商业模式的海外首选场所之一,与中国数字贸易实践较为丰富。此外,东盟数字经济发展基础相对较好,初步构建起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如新加坡已具备较强的数字规则国际话语权。由此,在数字“一带一路”框架下,开展中国—东盟数字贸易发展与合作态势研究,提出中国—东盟数字贸易方案,既能够释放中国—东盟数字贸易的潜力,为中国与其他“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区域开展数字贸易提供借鉴,助力数字“一带一路”建设;也有助于联合东盟提出“中式模板”,提升中国数字贸易规则的国际话语权。

围绕数字“一带一路”框架下中国—东盟数字贸易合作,已有相关研究成果包括3个方面。(1)“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整体进展与分区域评价。有较多研究提出,“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数字经济发展处于不同阶段,基础设施、技术水平、营商环境等差距较大。具体来看,中东欧、西亚和东南亚等国数字经济发展水平相对领先,其中东盟成员国电子商务领域发展速度最快。(2)数字“一带一路”建设进展与面临障碍。从贸易合作看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具有较高的互补性,依托中国在跨境物流、数字支付、数字服务等优势,能够满足当地居民与企业的消费需求。然而新冠疫情加大了技术、人才、基础设施等多维度的“数字鸿沟” ,加之数字规则尚未形成共识,数字“一带一路”建设面临阻碍。(3)结合“一带一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框架,研究东盟成员国参与全球规则博弈及中国—东盟数字贸易规则等多维度合作。虽然中国与东盟数字经济发展互补性高、合作制度较为健全,但也面临治理体系滞后等共性制约。为进一步深化与东盟在数字经济领域合作,中国亟待转守为攻,与东盟填补源代码等规则空白,并深化便利化和安全等规则制定,以有约束力的治理体系推进双方数字贸易自由化。

由此来看,已有研究结合“一带一路”对东盟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中国—东盟的数字经济合作与数字贸易规则合作态势进行了探讨,但鲜有研究结合数字“一带一路”形势,聚焦中国与东盟数字贸易进展与面临的问题。据此,本文拟基于数字“一带一路”框架下中国—东盟数字贸易的合作机遇,对东盟数字经济与数字贸易的发展态势进行剖析并作竞争力比较,进而探讨中国与东盟开展数字贸易的进展与挑战,并据此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本文可能存在的边际贡献包括3:(1)对数字“一带一路”概念作出界定,并提出数字“一带一路”框架为中国—东盟数字贸易合作带来3个机遇;(2)分别从纵向和横向对比维度,分析东盟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的发展现状,并提出东盟竞争力由强至弱分布为信息与通信技术(ICT)商品贸易、数字服务贸易、ICT 服务贸易;(3)分别从跨境电商、数字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规则3个维度,分析中国—东盟数字贸易的合作态势,并结合其制约因素有侧重地提出政策建议,以更好推进中国—东盟数字贸易发展与合作。

政策建议

()大力推进释放跨境电商潜力

跨境电商是中国既有优势领域,应结合东盟消费线上化趋势,大力支持面向东盟的跨境电商业务发展,健全中国—东盟跨境电商生态体系,持续扩大中国—东盟跨境电商规模。

1)持续提升中国—东盟跨境电商贸易便利化水平

抓住 RCEP 协定生效契机,推进越南等东盟成员国简化海关程序,落实无纸化贸易等便利化条款,推进通关便利化。加快推进与东盟成员国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合作,输出中国AEO制度建设经验,支持东盟成员国健全AEO 制度和东盟区域的AEO互认,夯实中国—东盟AEO互认基础。

2) 强化物流服务支撑跨境电商贸易的商品交付

支持大型电商平台、物流服务平台在东盟布局建设海外仓,构建联通中国境内中心仓的跨境物流网络。建设一批公共海外仓,降低中小跨境电商企业出海东盟成本。整合国内外跨境物流服务商资源,为中小跨境电商企业出海东盟提供一站式报关、运输、本地配送等物流服务。

3)支持跨境电商创新发展

支持推广直播电商、社交电商等新模式,培育跨境电商新增长点。支持自营型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模式发展,引导跨境电商企业由同质化商品的低价竞争升级为差异化的品牌商品竞争。

4)优化跨境电商政府服务

由政府组织第三方平台、协会等资源,为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在东盟经营提供法律、税务等多种服务,并以政府间合作项目为跨境电商企业经营提供便利。引导跨境电商企业加强合规经营,充分了解东道国的法律、政策、文化等信息,参照国内或国际规则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减少违规运营,以降低不必要风险。

()深化双边数字服务贸易合作

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数字贸易竞争力,中国相对美国、日本、韩国等国数字服务贸易竞争力偏弱,但较东盟大多数成员国具有一定竞争优势,可积极与东盟开展数字服务贸易业务,以互惠合作提升数字服务贸易竞争力。

1)支持数字服务企业出海东盟

结合文莱、柬埔寨、缅甸等国物流服务可靠性偏低、数字服务生态体系不健全的现状,可大力支持中国的物流、金融等第三方服务平台开展跨境服务业务。同时,支持云服务、数字内容服务、数字文娱服务、数字金融等大型平台出海东盟,扩大中国优势服务贸易领域的数字交付规模。此外,不同行业的数字服务企业出海东盟不同国家面临文化、市场、配套等多方面的问题,所面临的困难较为多元,应支持各地建立数字交付服务的重点企业名录,结合其实际困难,“一企一策”提供针对性的支持。

2)重点与新加坡、菲律宾和越南开展数字服务贸易

加快签订中国—新加坡第二次升级的自贸协定,提高中国—新加坡双边服务贸易水平。积极与新加坡开展研发等 ICT 服务高附加值产业链环节合作,深化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等与新加坡特色优势服务领域的贸易合作。积极与菲律宾开展 ICT 服务和技术等其他商业服务贸易,与越南开展金融服务和技术等其他商业服务贸易,构建服务业数字化转型和技术应用合作机制,促进联合创新。

3)创新数字服务贸易合作机制

当前“一带一路”项目建设一个最大的短板就是三方合作机制的匮乏,香港由于其独特的历史沿革,发展成为全球首屈一指的专业服务中心,因此,可以探索发挥好香港服务业发达的优势,完善数字贸易产业生态链条,助力双边数字贸易合作。

4)加快突破“卡脖子冶困境

围绕数字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以金融支持、税收减免、政府补贴、定向采购等多种方式,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强化对新业态新模式的包容管理,鼓励数据等新型生产要素赋能创新,以制度型开放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创新发展。

()夯实中国—东盟数字贸易基础

围绕数字贸易合作机制和载体、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等关键要素,夯实中国—东盟数字贸易基础,能够推动释放双边数字贸易的合作潜力。

1)健全中国—东盟数字贸易合作机制

在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谈判中,健全数字贸易合作机制,加快启动中国—东盟自贸区3.0版建设。推进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缅甸和泰国等国谈判,构建起电子商务领域的双边合作机制,强化跨境电商、数字物流、数字金融等领域合作。

2)高水平打造数字贸易合作载体

升级中国—东盟博览会的数字贸易促进功能,搭建跨境电商平台、数字服务企业与东盟企业对接的高水平平台,集中展示中国的数字经济前沿创新成果,助力中国优质产品与服务出口东盟。支持中国—东盟博览会与西部陆海新通道联动,打造优质产品出海的“高速公路”。依托中国—东盟博览会、西部陆海新通道、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高水平开放平台,深化中国—东盟数字经济合作,持续培育新的数字贸易增长点。依托“两国双园”拓展数字贸易空间,升级中马“两国双园”项目,高质量建设中越、中印尼、中菲“两国双园”项目,构建多式联运物流体系,提升互联互通水平,大力推进技术密集度高的新兴产业双边合作,深化产业链合作,探索发展金融服务、大数据服务、云服务、数字物流等数字贸易,拓展双边跨境电商和数字服务贸易场景。

3)有侧重地加大对东盟成员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

缅甸、柬埔寨、印度尼西亚3国主要的 ICT 商品贸易合作国为中国,3国宽带网络速率均不足30Mbps,可在数字“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适度加大对缅甸、柬埔寨和印度尼西亚3国的互联网、5G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加快光纤光缆推广使用,助力提升宽带网络速率和连接稳定性。同时,加大对东盟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提升中国—东盟数字贸易合作中的数据处理能力,为跨境电商、数字服务贸易多流程的政府监管、企业征信提供支撑。

()推动完善国内数字贸易治理体系

对标美式与欧式模板,结合中国数字经济治理基础与数字经济发展进程,因地制宜完善国内数字贸易治理体系,构建起预期稳定的数字贸易营商环境。

1)强化政府数据开放等领域配套法律体系与法律实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字安全法》等已有的法律框架,完善政府数据开放法律细则,出台数据分级分类指南等配套法律体系。适度扩大政府数据开放范围,开放具有更高应用价值的数据类型,丰富数据查询接口,统一数据格式提升开放性与共享性。对标国际创新应用数据脱敏等技术,健全政府数据开放的安全保障与风险监管机制。构建平台企业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更新平台经济反垄断的数字技术应用,对大型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他性服务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在要求平台企业依法经营的前提下,对其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2)完善源代码、数据本地化等领域法律体系

完善源代码保护与监管的法律体系,明确源代码审查与出口管制的范围,构建清晰的源代码保护经营环境。健全个人数据、企业数据与政府数据确权标准与监管细则,加快统一数据标准体系,构建数据本地化与跨境流动前分级分类准备,完善关键基础设施数据本地化监管、商业数据跨境流动等规制。从线上消费者保护看,细化个人信息等线上消费者保护规则,界定线上平台对消费者数据、支付安全等保护责任与义务,加大对线上违法经营的查处力度。

3)加快数字产品、数字知识产权和数字税等领域立法

推进数字产品、数字知识产权和数字税等前沿领域的专项研究,接轨国际明确数字产品、数字知识产权和数字税的法律定义,并结合美式与欧式模板的治理经验,探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城市等试点。对标国际加快数字产品、数字知识产权和数字税领域的法规建设,创新数字化监管方式,构建起以数字产品等为主要监管对象的融合性监管机制,尽快弥补监管空白。

()联合东盟提升数字贸易规则话语权

抢抓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构建时机,以地理距离和文化距离相对较近、且大多处于发展中阶段的东盟地区作为突破口,联合东盟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博弈,这既是一个提升中国数字贸易规则话语权的相对可行路径,也能够为中国企业面向东盟区域开展数字贸易提供有力保障。一方面,与新加坡共同引领区域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加快推进中国加入 DEPA 谈判,利用其规则的灵活性和开放性,推动持续完善数字贸易规则,形成独立于美式模板与欧式模板之外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另一方面,联合东盟众多发展中国家开展国际规则博弈。在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谈判中,逐步输出中国数字贸易治理经验,完善东盟各国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推进深化双边数字贸易合作框架。积极参与 WTO 框架下的电子商务等谈判议题,代表发展中国家提出相应诉求,提升中国在全球的数字贸易话语权。

来源期刊:《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网络首发时间:2023-08-30 17:44:54

转自:CNKI学术邦”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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