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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推荐 | “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的十年进展、问题分析与推进路径

2024/1/8 15:38:44  阅读:68 发布者:

“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的十年进展、

问题分析与推进路径

  

共建“一带一路”走过了蓬勃十年,它不仅是中国新时代扩大对外开放的总抓手,而且为国际社会提供了重要合作平台。贸易畅通是共建“一带一路”的核心任务之一,贸易便利化对推动“一带一路”贸易畅通至关重要。在共建“一带一路”十周年之际,本文从商签自贸协定、加强海关合作、交通互联互通、发展贸易新业态四个方面,系统总结十年来“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的历程与进展,剖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探讨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的路径。本项研究对于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新阶段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实现贸易畅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贸易畅通;

作者简介

王颂吉

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韩瑞 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2013年秋,习近平总书记在哈萨克斯坦和印度尼西亚访问期间,先后倡议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二者构成了统领中国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一带一路”倡议。共建“一带一路”走过了第一个蓬勃十年,它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和民心相通为主要内容,旨在构建一个互联互通的国际合作平台,促进共建国家实现经济协同发展。其中,“贸易畅通”是共建“一带一路”的核心内容,贸易便利化对于“一带一路”贸易畅通至关重要。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经济处于低迷状态,一些国家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这对于依赖国际市场的发展中国家产生了消极影响。“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不仅有助于降低贸易成本,深化中国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合作,而且有助于推进新型全球化。共建“一带一路”十年来,中国已成为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贸易伙伴。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期间举办了贸易畅通专题论坛,聚焦推进高水平贸易畅通,探讨深化双边多边经贸合作、提升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等话题,为今后“一带一路”推进高水平贸易畅通注入了新动力。在共建“一带一路”十周年之际,梳理“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历程与进展,论证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推进路径,对进一步推动“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的

内涵界定及其意义

世界贸易组织1996年在新加坡召开的部长级会议,首次将贸易便利化纳入工作议程,引起各国普遍关注。此后一些国际组织从不同角度对贸易便利化展开研究,但对其概念还未形成统一的定义。世界贸易组织(WTO)认为,贸易便利化是简化和协调国际贸易流程。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贸易便利化是简化商品跨境流通时的信息流动和支付程序。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重点关注贸易成本,认为贸易便利化是简化贸易相关手续及行政壁垒,以降低成本。世界海关组织(WCO)认为贸易便利化是简化和规范海关程序,并强调海关监管的作用。总结以上定义可以发现,不同的国际组织对贸易便利化的界定各有侧重点,可以将其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从狭义上讲,贸易便利化是在跨境货物贸易活动中,改善边境行政程序,特别是简化海关手续;从广义上讲,贸易便利化还包括对“边境后措施”的改变,例如协调法律法规等,将贸易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包括在内。通过梳理贸易便利化的概念,本文认为推进“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的主要维度包括:一是商签自贸协定,构建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协定网络;二是简化通关流程,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三是加强交通互联互通;四是发展贸易新业态。通过以上维度的共同努力,减少或消除国际贸易流程中的技术和制度障碍,降低贸易成本,营造公开、透明、便利的贸易环境。

党的二十大强调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贸易畅通既是共建“一带一路”的核心内容,也是带动共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则是促进“一带一路”贸易畅通和经济增长的关键抓手。共建“一带一路”十年来,中国与共建国家从自由贸易协定、海关环境、交通互联互通、贸易新业态等方面加强协调,有力促进了“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中国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贸易规模持续增长。

货物贸易方面,20132022年,中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货物贸易额从1.04万亿美元增加到2.07万亿美元(见图1),年均增长7.96%,占同期中国货物贸易总额的比重由25%上升至32.9%2013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只有马来西亚同中国的货物贸易额突破千亿美元,到2022年,同中国的货物贸易额超过千亿美元的沿线国家已达8个。

服务贸易方面,20152021年,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服务贸易总额从748.4亿美元上升至1120亿美元(见图2),年均增长5.8%,占同一时期中国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从12%升至14.7%。同时,服务外包业务持续增长。2022年,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完成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1821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2.7%

文献综述

十年来,国内外学者关于“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的研究较为丰富,我们接下来从定量和定性两方面进行梳理。

(一)关于“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的定量研究

定量研究主要围绕“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贸易便利化水平测度,以及共建国家贸易便利化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影响等问题展开。

一是关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贸易便利化水平测度的研究。目前,对于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测度,学术界尚未形成完善统一的评价指标体系。wilson等以WTO的定义为依据,构建了包含港口效率、海关环境、制度环境和电子商务四个一级指标的贸易便利化指标体系。此后的研究中,大多数学者采用wilson等的指标体系构建思路,并根据各自不同的研究对象和研究目标加以拓展。其中,陈继勇、刘邁爽在贸易便利化指标体系中创新性地引入市场准入与信息服务指标,使其扩展至三级指标。

二是关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贸易便利化对中国出口贸易影响的研究。相关研究主要从贸易流量和贸易结构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在贸易流量方面,学术界普遍认为共建国家的贸易便利化会促进中国出口额增长装其中,口岸效率、运输和基础设施对出口的影响程度相对较大。在贸易结构方面,关于提高共建国家贸易便利化水平能否改善中国的出口贸易结构,学者们主要从出口种类和出口质量展开探讨装相关研究认为,共建国家贸易便利化与出口多样化呈正相关关系,能够推动中国出口贸易结构升级,尤其能显著增加农产品出口的种类。此外,“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贸易便利化能够通过推动企业创新和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增加制造业企业的出口复杂性。

(二)关于“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的定性研究

学界从定性的角度对共建国家贸易便利化的研究相对较少装相关研究认为,共建国家经济发展和经济开放程度不均衡、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缺乏有效法律基础等因素,制约着海上丝绸之路共建国家推进贸易便利化。健全贸易便利化规则体系是“一带一路”贸易畅通的重点,目前制度和规则层面在海关便利化、金融服务、运输便利化等方面仍存在问题。在测算了共建国家贸易便利化水平后,学者们对中国与共建国家贸易便利化的状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贸易便利化水平不均衡。此外,共建国家在边境机构外部合作和单证类手续等方面存在一些共性问题。

总体而言,十年来“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且主要集中在定量研究,对共建国家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及其经济效应做了测算,但也存在一些局限:第一,现有研究主要集中于贸易便利化水平的评价,对十年来“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的进展、问题与对策建议的综合研究较少;第二,现有文献对于贸易便利化的定义多为概括性的表述,并未明确给出具体的界定装基于此,本文从自由贸易协定、海关环境、交通互联互通、贸易新业态等四个方面界定贸易便利化,梳理“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的进展情况,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进而论证提升“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水平的对策。

"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的进展

十年来,贸易畅通始终是共建“一带一路”的核心内容装中国于20175月发布了《推进“一带一路”贸易畅通合作倡议》,得到80多个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的积极响应。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中国同共建国家在自由贸易协定、海关环境、交通互联互通和贸易新业态等领域开展了广泛而深入的贸易合作,贸易便利化水平不断提升。

(一)自由贸易协定推动世界经济更为开放

1.双边自由贸易协定200211,中国与东盟签订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正式开启了中国自由贸易区网络的建设进程装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中国愈加重视与共建国家开展高水平的经贸合作,加快与共建国家签署自由贸易协定进程,构建全球高水平自由贸易区网络。202011,在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以自由贸易协定为主要抓手,深化双边、多边、区域经贸合作。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积极同具备条件的贸易伙伴商签自由贸易协定,并积极参与到双边、多边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之中。截至202310月底,中国已同东盟、新加坡、韩国等29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22个自贸协定,其中与20个“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签订了14个自贸协定,积极推进与海合会、以色列等国家和地区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并与尼泊尔、蒙古国等国展开自贸区研究,这使得自由贸易区成为促进“一带一路”贸易畅通的重要平台。从自由贸易协定的内容来看,贸易便利化议题经历了从散点到专章的过程,《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首次将贸易便利化以专章的形式呈现装目前,中国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之间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已经基本覆盖了“一带一路”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电子商务等领域,为推进贸易便利化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2.多边和诸边贸易协定第一,《贸易便利化协定》降低贸易成本。《贸易便利化协定》是中国加入WTO后达成的第一个多边贸易协议,20172月正式生效装该协定确立了各成员国在促进贸易便利化上的重要义务,包括信息的公开与提供、预裁定、边境部门合作、海关合作等内容,以便提升过境透明度和可预见性、简化海关程序及加强海关合作。自2013年在巴厘部长级会议上通过《贸易便利化协定》之后,WTO成员纷纷加快了协定的批准程序,其中不少成员国为“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实施对于改善“一带一路”营商环境,减少中国商品的出口贸易壁垒,提高中国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贸易便利化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二,《亚洲及太平洋跨境无纸贸易便利化框架协定》营造跨境无纸贸易环境。20212,由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发起的《亚洲及太平洋跨境无纸贸易便利化框架协定》正式生效。该协定涵盖了贸易便利化政策框架和有利的国内法律环境、跨境无纸贸易便利化和发展单一窗口系统等内容,旨在为跨境无纸贸易营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提高跨境贸易通关效率。目前,该协定的缔约国均为“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协定的生效和实施将实现跨境无纸贸易,推动亚太地区贸易领域的互联互通。

第三,《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优化区域经贸规则装在新冠疫情肆虐、世界经济衰退、贸易保护主义加剧的背景下,中国于2020年底合作签署了全球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202362,RCEP已对十五个成员国全面生效。RCEP覆盖领域广泛,包括关税减免、贸易便利化、投资等多个方面,在易腐货物放行特别安排、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等方面更加与时俱进。具体表现为:一是在海关程序方面,采取预裁定、抵达前处理等措施,提高海关工作效率,并尽可能对快件、易腐货物等实现抵达后6小时内放行,通关规定比《贸易便利化协定》更加宽松装二是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方面,基于《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强化了风险分析、进口检查、紧急措施等规则的执行装三是在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方面,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加强各方在该领域的合作。此外,RCEP与自贸协定的叠加效应持续释放政策红利,为企业营造了良好的贸易条件,有助于降低区域内企业贸易成本。RCEP成员国多数是“一带一路”共建国,该协定的签署和生效加深了伙伴国之间的经贸关系,降低了“意大利面碗”效应带来的制度成本,有助于实现“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更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推动亚洲地区形成“一带一路”与RCEP“双轮”驱动的经贸合作发展新格局。

(二)海关合作提高通关效能

共建“一带一路”十年来,中国海关一方面积极采取改革措施,另一方面与共建国家的海关开展互联互通合作,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第一,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装20177,中国实行全国通关一体化,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申报纳税地点和通关模式,在不同的海关面对统一的执法口径和监管要求。目前,已形成以“两中心、三制度”为结构支撑的全国通关一体化管理格局装“两中心”即建立的全国海关风险防控中心和全国海关税收征管中心,实现对涉税申报、企业商品安全准入及其他风险展开统一分析和处理。“三制度”即实施“一次申报、分步处置”、改革税收征管方式、改变以往监管模式推进协同监管制度,大幅缩短通关时间,提高了海关监管效率。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实施,取消了企业申报关区限制,提升了海关的执法统一性,简化了通关流程,大幅缩短了通关时间,实现了严密监管与便利通关相统一。

第二,积极开展AEO(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合作装2008年起,中国海关开始实施AEO制度,此后呈现快速发展态势,AEO制度及互认方面跻身先进国家行列。共建“一带一路”以来,中国积极与伙伴国家开展AEO互认磋商,使双方可享受较低的单证审核率、优先查验所需检查的货物等通关便利措施,有效减少了贸易时间和成本,提升了贸易的安全性和便捷性。截至20233,中国已与新加坡、欧盟、韩国等35个“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签订了AEO互认协议。同时,中国海关以“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为合作重点,拓宽AEO互认的广度和深度,为外贸企业提供更多便利。

第三,推进“单一窗口”建设。20142月,上海自贸区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推出“单一窗口”建设,并逐步推广至全国。经过多年发展,中国“单一窗口”建设成效显著。一是当前中国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单一窗口”,覆盖全国所有口岸、特殊监管区、自贸区和跨境电商综试区,并先后与巴基斯坦、蒙古国签署“单一窗口”合作框架协议,实现国家之间的“单一窗口”互联互通,进一步提高了贸易的安全性和便捷性。二是将“单一窗口”的功能拓展至贸易服务领域,包括运用物联网、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持续创新“单一窗口+”模式,推动跨境贸易可视化。

第四,推动口岸信息共享。近年来,中国同蒙古国、越南等国家建立紧密协作的口岸信息共享管理机制,促进与共建国家电子口岸互联互通。此外,中国海关积极探索口岸物流可视化监管、风险提前预警的智慧监管新模式,开展“智慧口岸”试点建设,实现了口岸信息和资源的共享。通过智慧口岸建设,进一步提高了口岸通关速度,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由此,中国口岸由“串联执法”转为“并联执法”,实现了口岸相关部门综合管理、信息共享及业务协同,推进了口岸通关的信息化、智能化。

(三)交通联通促进跨境运输便利化

加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是推动“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的关键。中国加强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在基建规划、技术标准等领域的合作,协同推进国际贸易通道建设,实现高效便捷的货物流动。

第一,立体运输网络持续完善。十年来,以“六廊六路多国多港”为基本架构,“陆海天网”四位一体的立体化联通网络基本形成。一是国际通道建设成效显著,中老铁路、雅万高铁、中俄黑河大桥和中巴经济走廊“两大”公路等一批标志性项目建成并投运。二是“丝路海运”国际航线网络遍及全球,截至20236月底,“丝路海运”航线已通达全球43个国家的117个港口,300多家国内外知名航运公司、港口企业、智库等加入“丝路海运”联盟。三是国际民航运输航线不断拓展,“空中丝绸之路”建设卓有成效,截至202310月,中国已与104个共建国家签署双边航空运输协定,与57个共建国家实现空中直航。四是中欧班列、西部陆海新通道、连云港_霍尔果斯新亚欧陆海联运等国际多式联运稳步发展,其中,中欧班列作为共建“一带一路”的标志性品牌,有效提升了亚欧大陆铁路联通水平和多式联运发展水平,开创了亚欧国际运输新格局,保障了国际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带动了区域商贸流通、货流互通的发展。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能够降低资源整合的交易成本,不断提高跨境运输便利化水平,有效促进资源要素跨区域流动,推动共建国家间的贸易便利化。

第二,推进国际运输规则一体化。在加强基础设施“硬联通”的同时,“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还注重推动制度与规则的“软联通”,构建国际货物运输规则,为跨国运输便利化提供制度保障。在铁路规则层面,《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和《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是亚欧大陆当前主流的国际铁路运输规则,其货运规则、货损标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阻碍了亚欧国家间的经贸往来。两大铁路组织在经过数年协商后,共同制定了国际货约/国际货协运单,实现“一单到底”的直通运输,避免了跨境运输更换运单,提高了货物通关效率。在公路规则层面,20167,中国正式批准加入《国际公路运输公约》,并于20185月开展公路运输试点。由于加入该公约的成员主要是“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该公约的实施使得获得资质的企业在其他缔约国家间自由通行,因此有助于提升中国跨境货运的效率,促进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贸易繁荣。

(四)贸易新业态拓展国际经贸合作

第一,“丝路电商”推动贸易网络化、数字化和便利化。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境电商呈现迅猛增长态势,已成为促进全球贸易便利化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丝路电商”为跨境电商企业创造了更加便利的贸易环境,主要体现在:一是“丝路电商”推动共建国家电子商务领域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物流运输的数字化、智能化发展,从而提升物流运输效率。二是“丝路电商”可以搭建线上线下相协同的电商国际通道,突破传统贸易的时空限制,推动共建国家之间的货物贸易。三是“丝路电商”带动多业态发展,如跨境电子支付、贸易单证的无纸化等,从而降低贸易时间成本,提升通关效率。2016年底,中国与智利签署了首个双边电子商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标志着“丝路电商”的诞生。随着“丝路电商”国际影响力日益增强,“一带一路”电子商务合作机制也逐步健全。截至20239月底,中国已同30个国家签署“丝路电商”合作谅解备忘录并建立双边电子商务合作机制,在政策交流、产业对接、能力建设等方面开展了多层次、多领域合作。

第二,“绿色丝路”促进绿色领域经贸合作。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乌兹别克斯坦最高会议立法院演讲时强调,要着力深化环保合作,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携手打造“绿色丝绸之路”。共建“一带一路”十年来,中国始终秉持绿色发展理念,在投资贸易中突出生态文明理念,“绿色丝路”取得积极进展,政策沟通不断深化,交流机制不断完善,绿色合作便利化水平不断提高。一是中国积极开展“一带一路”绿色发展政策沟通,加强与共建国家在经贸、基础设施等领域的绿色标准对接,协调绿色产品与服务的标准差异,打破国际贸易技术壁垒。截至202310,中国已与共建国家及国际组织签署50多份生态环境保护合作文件,并与31个共建国家发起“一带一路”绿色发展伙伴关系倡议。二是加强国际绿色技术和服务贸易合作,鼓励国内急需的节能减碳、生态治理等技术和服务进口,扩大绿色节能技术出口,同时不断壮大服务贸易绿色发展新业态,推动绿色贸易畅通。

"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存在的问题

共建“一带一路”十年来,自贸协定“朋友圈”持续扩大,海关环境不断优化,贸易便利化水平持续提升,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贸易便利化的发展。

()缺乏更具包容性和更高水平的自由贸易协定

自由贸易协定与“一带一路”倡议具有天然的共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缔约方的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大幅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共建“一带一路”十年来,中国不断推进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进程,但还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缺乏包容性较强的自由贸易协定。目前,中国已与29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22个自由贸易协定,其中包括目前全球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RCEP,但大多数自贸协定为双边合作,经贸规模最大的RCEP也仅覆盖了15个国家,整体性的“一带一路”区域自由贸易协定远未形成,无法在更大的区域内推进贸易便利化。第二,自由贸易协定水平相对较低。中国与共建国家签署的自贸协定基本覆盖了贸易便利化的主要内容,但是对细分的条款仅做了笼统的规定,对于条款的实施及事后评议较少作出明确的规定,协定的水平相对较低。此外,随着“一带一路”共建伙伴的不断增加,已签署的自贸协定之中高水平的贸易协定较少。

(二)通关便利化有待加强

第一,通关标准不统一。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相关国家和地区在检验检疫标准、AEO认证程序、法律法规体系等方面存在不一致,国际通关规则呈现碎片化状态,如中国的进出口产品标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在产品标准、检验方法等方面差别较大,影响通关效率,制约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提升。

第二,“单一窗口”建设仍存在不足。一是“单一窗口”缺少智能类功能。中国海关“单一窗口”的主要功能包括金融服务、监管证件等功能,业务流程类功能偏多,智能化功能欠缺,尚未实现对业务处理之中积累的大量数据进行深度分析,这就难以为政府提供有效的决策依据。二是“单一窗口”发展水平存在差异。新加坡等国的“单一窗口”建设相对较为成熟,但大部分“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尚未建立“单一窗口”,“单一窗口”建设进程参差不齐,不利于推动“一带一路”通关便利化水平的提升。

第三,口岸管理难以协调统一。一是我国中央和地方口岸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归属不一,地方海关及口岸主管部门是相互独立的,造成明显的“条块”分割。同时,口岸查验部门的职权相互交叉和重叠,往往导致多重查验、多头管理,影响通关效率。二是一些“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通关手续繁杂,涉及众多部门,不同管理部门法律法规存在差异,缺乏信息的协调共享,导致口岸管理协调不畅的问题较为突出,通关效率低下。此外,大国利益博弈、恐怖主义威胁等地缘政治因素带来的风险,增加了口岸管理的难度,不利于提升贸易效率。

(三)物流运输效率有待提升

第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加强。由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大多为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相对薄弱,且各国的物流体系建设不平衡,中亚、西亚、南亚、东南亚等地区的多数国家面临交通基础设施不健全的问题。同时,部分国家的运输方式较为单一,且各种运输方式缺乏有效衔接,存在货物物流信息

更新不及时等问题。

第二,国际运输规则不统一。“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在基础设施领域的技术规范、运输标准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阻碍贸易便利化水平的提升。目前,国际上主要的铁路运输规则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与《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但它们在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等问题上仍有很大差别。当前已有27个国家加入《国际货约》,22个国家加入《国际货协》,还有一些国家未加入,“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加入不同的货运规则给铁路联运带来了不便,导致运输效率不高。

(四)跨境电商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

跨境电商作为贸易新业态,已成为加快“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实现贸易畅通的重要力量。各国可以通过电商合作快速整合供需双方的信息,减少贸易中间环节与流程,从而促进贸易便利化。然而,中国在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开展电商合作时还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共建国家面临较大的“数字鸿沟”。由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电子支付体系、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化建设存在差异,存在较大的“数字鸿沟”,难以在硬件层面互联互通。其中,非洲和中亚部分国家的银行数字化支付体系尚不健全,制约共建国家提升跨境电商贸易便利化水平。

第二,跨境电商国际规则体系不完善。尽管中国已与部分“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签署了电子商务国际合作备忘录,但由于这些备忘录覆盖的范围有限,且主要以框架协定为基础,在标准对接、贸易便利化措施等方面未得到实质落实。由于共建国家对跨境电子商务规则的利益诉求差异较大,在数据跨境流动、市场准入等方面尚未形成统一且广泛认可的国际规则,数字贸易壁垒难以破除。

推进"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的路径

针对阻碍“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的诸多问题,我们接下来论证推进路径,以期进一步提高“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发展水平,加快实现贸易畅通。

(一)构建高水平的自由贸易协定网络体系

第一,提升自由贸易协定的包容性。中国以签署RCEP为契机,加快构建自由贸易协定网络体系。应充分考虑共建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阶段、宗教信仰、文化等方面的情况,开展区域内贸易磋商,借鉴国际上其他自贸协定的经验,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制定适用于各缔约方经济发展现状的条款,促进自贸协定的谈判和签订,逐步构建一个囊括“一带一路”各方的自由贸易协定网络体系。

第二,提升自由贸易协定的水平。一方面,随着国际经济合作水平的提升,对现有的自由贸易协定进行升级,促进缔约双方经贸合作提质增效。另一方面,以积极加入CPTPPDEPA为契机,对标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推动自贸协定谈判的过程中,考虑相关共建国家的实际情况,顾及各方的利益,考虑将数字经济、绿色低碳等新兴领域纳入其中,积极探索符合国际惯例以及各方诉求的贸易规则,提升“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贸易便利化水平。

(二)深化海关口岸合作

第一,制定统一的贸易通关规则。中国应加强与共建国家的合作,在程序、数据信息、标准等方面进行协调,推动共建国家联合制定统一规范的检验检疫与技术标准,建立海关管理领域的政策、法规和信息共享机制等相关制度,以便及时协调通关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升通关效率。

第二,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一是推动“单一窗口”智能化。中国应不断优化“单一窗口”功能,一方面继续拓展其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服务,另一方面利用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高“单一窗口”智能化水平。二是推动共建国家“单一窗口”建设。中国应充分发挥“单一窗口”建设上的优势,支持共建国家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单一窗口”,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等服务,简化并统一通关流程,缩短通关周期。

第三,推进口岸现代化建设。一是优化口岸管理结构。中国应加强口岸管理部门通关协作,提高口岸整体效能。地方口岸主管部门应接受中央与地方的共同领导,协调国家口岸办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与口岸主管部门的关系,明确口岸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提升口岸管理的整体性。二是推进口岸智能化建设。针对不同口岸分类施策,根据口岸的实际功能、发展需要将其分为不同等级,构建全流程、智慧化的口岸运行体系,实现对货物进出、船舶抵港等方面进行高效监管,提高管理透明度。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口岸现代化治理水平。

(三)构建立体交通联通网络

第一,完善“一带一路”物流网络。一是推动中欧班列高质量发展。中国应深入分析中欧班列沿线的产业、贸易、区位,谋划新阶段中欧班列发展的战略布局,加快形成以通道带贸易,以贸易聚产业的新模式,同时加大共建国家政府之间的协调联动,拓展中欧班列新通道建设,参与跨里海国际运输走廊建设,与共建国家搭建以铁路、公路直达运输为支撑的亚欧大陆物流新通道。二是完善全方位、多层次、复合型的贸易畅通网络。积极发展多式联运,推进“丝路海运”港航贸一体化发展,加快陆海贸易新通道、空中丝绸之路建设,加快构筑国际贸易新通道,不断提升国际运输便利化水平。

第二,构建标准统一的国际运输规则体系。中国应积极推动形成国际统一的运输规则,开展基础设施规则、规制、标准等方面国际合作,将国际运输规则建设纳入自贸协定中,在基建规格、技术标准等方面联合制定国际标准,推动形成普遍认可的规则标准。同时,充分考虑其他运输方式的特点,促进多式联运方式有效衔接,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降低国际运输成本,提高运输效率,提升“一带一路”贸易便利化水平。

(四)加快发展“丝路电商”

第一,弥合共建国家“数字鸿沟”。中国应加强对共建国家数字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鼓励中国企业积极拓展与共建国家在物联网、5G、云计算等前沿领域的合作,深化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在金融、航运、商贸等领域的创新应用,缩小共建国家的“数字鸿沟”。此外,积极推进“丝路电商”发展,加快建设“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拓展国际数据服务和电子单证标准应用等,构建“丝路电商”国际服务体系,扩大电子商务、数字经济领域对外开放,促进国际电子商务合作,加强与共建国家开展技术交流,提高贸易管理服务体系与信息技术的融合度。

第二,建立跨境电商国际规则。RCEP在亚太地区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多边电子商务规则,为完善跨境电商的贸易便利化国际规则提供了参考,也为“一带一路”跨境电商规则的建立提供了借鉴。此外,基于《跨境电商标准框架》,中国应依托双边或多边平台,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合作制定一套具有一致性和规范性的跨境电商国际规则,并在跨境数据流动、消费者权益等重点领域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减少数字贸易壁垒,提升跨境贸易的便利化水平。

来源期刊:《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首发时间:2023-12-18 09:08:45

转自:CNKI学术邦”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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