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3年第10期P122—P123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法学院,摘自《开放时代》2023年3期,李树民摘
01
国际秩序大变局、国际法与中国方案
进入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全球形势变得愈发复杂,各国都试图提出自己关于宏观规范和秩序格局的蓝图,这些蓝图必然与国际法直接相关。对于中国而言,当前最大的理论抓手便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这一理念已经发展成中国在外交和法治方面最核心的指导思想,也成功进入国际学界的视域。
02
“天下”,还是中国式多边主义?
国际法学界比较流行的一个观点是:中国从根本上说是国际法的“他者”,中国不仅原先不属于这一秩序,而且以自己为核心缔造并长期维持着另一种国际或区域秩序,即所谓的“天下”秩序。在“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中国官方话语被推上外交和国际法事务的最前线后,这些声音以这一中国概念为主轴,质疑与中国相关的概念诠释和规则倡议。下面即对最具代表性和争议性的三个概念——“命运共同体”“多边主义”和“基于国际法的国际秩序”进行分析。
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中,核心部分是对“命运共同体”的理解。“国际社会”(international community)在国际法和国际政治领域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从国际法来看,“国际社会”可以充当一个补充(或剩余)的“立法者”和最终合法性来源。“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概念被赋予了鲜明的规范主体性或代表性,它的终极理想可以说是成为一个独立能动的主体。当“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一个宏观概念进入国际法领域时,它马上就会被用来与“国际社会”进行比较。有论者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大部分只是重复了国际法已有的原则和规则,并没有真正的创新。还有论者认为中国运用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核心的规范话语,试图在维持国内秩序的同时争夺国际霸权。这些观点与长久存在的“中国例外论”“中国威胁论”合流,形成针对“命运共同体”概念的强硬反对派的理论基础。
“多边主义”是中国目前在推广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法律术语。国内外学者对中国在国际经济法、气候变化法方面所秉持的立场高度认同。然而,当中国试图将多边主义与人类命运共同体联系起来,将其作为后者的抽象原则之一时,同样遭到相当程度的抨击。这些批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认为中国的多边主义是具有高度选择性的,在涉及“主权”方面,中国是多边化的坚决抵抗者。其二,认为中国的多边主义一般只限于少数阶段,而在规则的执行和监督、争端的解决方面,中国的常态是拒绝国际化和多边化。其三,认为中国采取的往往是多重的双边主义,而非真正的多边方法。这些指责放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背景下,就与天下主义的认识形成一种互文。基于对中国天下观的理解,很容易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多边主义”只是中国“天下主义”的掩饰,多边主义成为一种羁縻技术的现代版本,服务于天下等级秩序的构建。
“基于国际法的国际秩序”的提出也有着明显的针对对象。2016年和2022年的两份关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中俄双边声明文件,都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对于国际法和“基于国际法的国际秩序”的理解,因此备受国际法学者的关注。相关的批评一般也围绕着这些论述展开,主要有如下几点:其一,批评这一秩序中的“国际法”范围过窄,实际上局限于《联合国宪章》所反映的国际法原则。其二,这一“基于国际法的国际秩序”的运作核心是联合国,更确切地说是联合国安理会。其三,中国给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等旧原则赋予过多分量,不符合当今国际法的发展潮流。不难发现,这些指责将一些可能具体存在的改进问题抽象为“基于国际法的国际秩序”的是非问题,仍然多是基于对中国天下观的负面认识。
对于人类命运共同体及相关概念的批评和质疑是多方面、多维度的,其根本上是对中国的国际法宏观愿景和秩序设计的不理解和不信任。在国际基本认识中,传统的“天下”秩序具有明显的等级制特征,它的政治伦理基础是中原文化的至高性,这一秩序在许多时候不是通过和平手段塑造的。对中国天下观的负面认识因此成为质疑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的基础,这种根本性的怀疑也就影响了对其他相关概念的理解。然而,比起在经典古籍中探查到底何为“天下”,更为重要的是考察中国在近现代语境中的具体解读,包括对多边主义和国际法的理解和实践。
03
人类命运共同体面对的国际法历史
目前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关系的研究强调了人类命运共同体与现有国际法体系和话语的连续,但未能论述人类命运共同体革新“国际法”认识的可能性,也没有体现出与不合理的法律体系作斗争的要求。大部分研究只是指出,当前的国际体系出了问题,但这些不良现象与作为整体的国际法无关,“国际法”似乎只是无辜的受害者。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把国际法视为一个静态的场域,而试图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建立在一个基本不变的“国际法”概念上。
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就可以作为一个很好的例子。不少国际法史学者已经对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流行观念进行了批判性研究。如果在20世纪前存在一个理想的“威斯特伐利亚”,它也至多作为一种理论资源存在,甚至只是为了基督教文化集团创设的理论,远非制度现实。同时,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下的国际法与帝国在历史上长期处于和谐共存甚至是共谋的关系中。
如果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威斯特伐利亚”时刻,那么它既不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时,也不在《乌特勒支条约》签订时,甚至不在联合国成立时,而是在1955年万隆会议、1963年亚的斯亚贝巴的非洲首脑会议,以及广泛的民族解放、反殖民和不结盟运动中。与其将中国观念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相对立,倒不如说,现代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成立,本身就内含着新中国实践和理念的贡献。
无论是持肯定或否定态度,“天下观”都已经成为从宏观上认识中国国际政治和国际法进路的一个关键概念。然而,与“天下”概念在舆论场的炙手可热相对应的,是这一概念核心含义的模糊性和话语使用的随意性。但是,如前所述,当“威斯特伐利亚”本身也是个历史、动态和开放多义的概念时,以非“威斯特伐利亚”的方式去理解“天下”也就立足不稳了。更合适的态度似乎是放弃本质主义的二元论认识,而认识到“威斯特伐利亚”和“天下”“帝国”与“民族国家”这些概念组合在历史中生成和变化,并且互相影响、碰撞和借鉴。“天下”本身不代表好坏,不同主体都可能提出自己的“天下”理念。
而且,对于现代中国更重要的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仅是对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扬弃,也是对传统“天下”体系的扬弃。现代中国承认的是主权平等、民族自决、各国自理内政的“天下”。因此这种“天下”比起传统中国的周边秩序,更有可能是一种对当前国际秩序建制中立的制度设想。
04
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新时期的国际法方案
从思想上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坚持和平与发展的基础上,强调务实、灵活和包容的原则。例如,“和平搁置争端”或“和平不解决争端”的思想就是来自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联合国宪章》和习惯国际法的体系的一次发展和总结。这一概念是对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的重要补充,也是创造性发展“和平与发展”思想的体现。
深海、太空、互联网和极地“四大新疆域”被视为中国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进程中贡献具体实体规则的主要领域。“《南海行为准则》框架的通过、《防止北冰洋中部公海无管制渔业活动协定》案文草案、上海合作组织‘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向联大裁军谈判大会提交的‘防止在外空放置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条约’草案的更新案文,这些都是中国秉持共同体理念、努力参与规则革新的辉煌成绩单。”
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对机制方面的贡献也遵循了类似的逻辑,可以被归纳为“利用好现行机制,建设好平行机制”。中国坚持继续以联合国为中心开展国际对话与合作,同时大力发展区域合作机制。这种有核心但又多层次、多维度的合作对话机制,实际上正是基于国际法,但是试图超越只见“国”的国际法,也试图超越“威斯特伐利亚”和“伊斯特伐利亚”之争的世界设想。
转自:“中国学派”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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