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3年第9期P52—P53
作者单位:德国柏林洪堡大学,译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原题《“野蛮关系是通向文化的最初阶段”——黑格尔观点下的文化与自然》,摘自《伦理学术》2022年秋季号,上海教育出版社,2023年4月,邵贤曼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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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蛮关系是通向文化的最初阶段”,这句话出自黑格尔的一部手稿。人们或许可以推测说,通向文化的最初阶段在文化之中被扬弃,其扬弃方式是被承认之存在在法之中被制度化。因此,文化对于黑格尔而言,它首先是精神性关系的制度化。
然而,野蛮关系在文化状态之中并非单纯地消失了;毋宁说,在现代社会中,它也侵入到文化状态之中。
在黑格尔那里,存在着为如下观点辩护的体系性理由,即被称为最广泛的意义上的“文化”的东西,它绝不描述一种确定的进步过程,而是在原则上描绘了一种脆弱的、始终受到威胁的,并且需要重新被捍卫的产物,一种稀薄的覆盖物,它只是凑合地掩藏着文化的野蛮开端。换言之,文化与野蛮处于一种矛盾的、彼此相连的统一体中,而只有关于该统一体的意识才能起到防止人们完全陷入野蛮之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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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一词在塞缪尔·普芬道夫那里是作为一种文化的状态而与一种自然状态相对立。走出自然状态,人由此被社交(socialitas)所规定。黑格尔在一种广博的关于历史性的理论框架中取消了自然状态与文化状态的对立。
然而,黑格尔并非将人的历史理解为自然史的一种完全延续,因为他认为,历史与自然自身完全不相适宜,而只与精神相适宜。精神的本质是自由,而作为自由的精神的自我意识的生成——在关于自由的意识中的进步——是(世界)历史。以上所述会助长人们的如下猜测,即黑格尔还是陷入了一种将自然和精神,或者说将自然和文化对立起来的境地。至少人们可以假定,他最终只是将自然视为精神的去自然化过程的起点。但是,与此相对立的事实是,黑格尔认为,被克服的东西不是自然自身,而是与自然的对立。事实上,对于精神而言,与自然的关系具有建构性的作用,因为精神从本质上来说是历史性的东西,它“不存在,或者说它不是一种存在,而是一种生成之物”。
即便对于已经回到自身并且将自身理解为自由的精神来说,与自然的关系仍然是某种根本性的东西。
在绝对理念中回到自身的精神,在其定在之中,仍然与自然相连。自然与人的自由之间的相适应并非在一种对自然的抽象中实现的,而是在一种被社会中介过的、与自然的关系中实现的,并且这一关系限制着精神的自我意识的定在:没有这种与自然的关系,就没有精神的定在,就没有对于这一关系的抽象的承载者,因此也没有绝对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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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绝对精神——它最终在绝对理念中理解自身——以一种抽象为基础,那么,这种抽象标记出一种根本性的区分,即与理念的实在或者说与理念的定在的区分。理念在自然和精神中的定在不是理念的单纯反映,而是一种压碎,即它被压碎成概念的散落的环节。对于处于自然和精神的哲学实在科学中的理解活动而言,上述这点意味着,首先必须在实在之中寻找分散的概念诸规定,并且将它们置于一种与实在相符的关联中。
这一寻找着的方法的结构对应着人在理论方面和实践方面的一种关系,一种与自然的关系。自然在这里并未被废除,而是按照它的内在结果被改造。因此,自然正如在劳动中那样(根据黑格尔的看法,劳动从一开始就是社会性的),不是一个由精神来规定的、死的基础;毋宁说,精神与自然的关系,被实现为规定与被规定的统一,且这在精神与自然这两个方面都发生着。精神将自己从直接的自然依附中解放出来,其方式是:在与自然的关系中,它利用实际存在的可能性,借此创造自由空间,准许行动的备选方案存在。
绝对理念既是理论性的,同样也是实践性的,也就是说,它是这样一种“欲望,即通过自己本身,在一切物之中发现并认识自己本身”。它的目标是,根据处在各自历史条件下的实际存在的可能性来实现理念。由此,在自然和精神之实在的条件下,绝对精神进入一种实践关系之中,该关系所涉及的另一方是自然和精神之实在。回到自身的精神,只有当它在实在的自由与必然性的条件之下能够实现自身的时候,它才获得了实在。没有与自然的关系,就没有精神的实在;没有人作为承载者,就没有精神的自我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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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的精神哲学拥有一个醒目特征,即精神不具有一种独立特殊的实存,而是表示一种客观的实在:在与自然的关系之中,精神表现为物质性的和制度性的实在;至于物质性的实在,其例子有工具(黑格尔将工具描述为“实在的理性”);至于制度性的实在,则有国家,以及作为自由之定在的法。自然标记出为了精神的实现而根本不可能忽略的那些条件。这意味着,即便是国家和法,它们也以直接的人的自然—自身关系的转变为基础;就此而言,野蛮的、与自然的关系构成了通往(精神性的)文化的最初阶段。
黑格尔关于法的看法以一种独特方式明确指出了上述这一点。对于黑格尔而言,在惩罚权中的报复具有如下职能,即强迫法的破坏者的特殊意志接受法的普遍的、自在存在的意志的约束,并通过“对侵害的侵害”来恢复法权状态。重要的是,根据黑格尔的观点,法通过报复而向法的破坏者所施加的侵害,在其源头处,在“法的直接性的领域中首先是复仇”。“按形式而言”,复仇行为,如同犯罪一样,是一种“主观意志的”或者说“特殊意志”的“行为”,这种特殊意志对于罪犯来说,也“不过是一种特殊意志”。因此,如同犯罪那样,复仇同样也缺少一种理性的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所以,当报复一再引起报仇时,特别是在血亲复仇那样的情况中,复仇便“陷于无限进程,代代相传以至无穷”。
黑格尔对于在国家建立之前的社会中法的先期形式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对规范的违反被理解为对于当事人的个体权利的侵害,而不被理解为针对普遍性和秩序的违反。黑格尔在描述国家建立之前的法向国家所设立的法的过渡时,同样也援引埃斯库罗斯的戏剧《俄瑞斯忒亚》;在该戏剧的第三部分“欧墨尼德斯”中,借助雅典娜的干预,古老的、母系社会的,以及自然的——与土地相关的复仇女神厄里尼厄斯,解除了原先的任务,并在将来,作为欧墨尼德斯,作为善意者,关心着城邦的自然繁育;与之相对,事关血亲犯罪的审判权转交到亚略巴古那里,事关血亲犯罪的审判此时依据的尺度是由城邦订立的普遍的法。
公开的法律终究将人从报仇与再报仇的恶性循环中引出来,用和解代替复仇。根据黑格尔的看法,这首先是两种力量的和解,古老的、直接的、还具有自然性的法和新的、公开的、精神性的法的和解,是将复仇转变为法律的惩罚。借助这种转变,古老的法并未被持续地压制,而只是在新的法能够一再带来和解的时候,古老的法才得到压制;而共同体的稳定则依赖于这种和解。
黑格尔的思考明确表明,复仇的野蛮的(国家和法律设立之前的)境况事实上是文化的最初阶段,在我们当前的讨论语境中,也可以说是法的文化的最初阶段。但是,这一境况并未扬弃于作为“
”的法之中,而是在该法之旁存在着,两者的关系必须一再地被重新平衡。虽然黑格尔认为,“
”具有与原始的法和解的力量,但是当法的、国家的普遍性和个人的特殊性或者说个别性相背离时,“
”和原始的法也会陷入冲突之中。而这就是在现代社会中可能发生的情况,现代社会是这样一个世界,它自身是分裂的,被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差异所塑造。在个体遭受不公的地方,因为普遍物在他面前变得过于强大,所以个体自己成为“阴曹地府的势力,它手下的厄里尼厄斯负责进行复仇”。
转自:“中国学派”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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