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交往社会是由交往人与交往环境形成的关系总和,交往社会的理想是:一切社会成员,为实现公共福祉而理性交流;为此,公正传播应朝向善治,建设交往社会,并以此促进协商治理的系统演化。人与社会的理性是不完备的,数字交往存在“自反性沉迷”的底层逻辑并排斥异质性,平台公司的伦理缺陷与算法陷阱,是交往社会的敌人。交往社会是一种共同演化的运动,建设交往社会,要反思技术、媒介和人,也要追求法的精神、良好的治理、进步的政治文明。理想的交往社会具有五个特征:全景、实践、调谐、迭代、开放,建设交往社会亦应以此为准绳。
关键词
交往社会;公正传播;媒介化治理;共同演化;自反性沉迷;数字交往;交往理性
一、朝向善治的传播
有关新闻正义汇入信息公正、媒介正义汇入媒介社会公正的讨论,旨在将传播学的旨趣转向更为宏观的理念图景;同时,这也意味着,我们或可将既往公正传播研究中那些“学科性的学术”,转向某种“问题性的学术”,亦即更加自觉地走向问题产生的真实社会场域,并从“知识保管员”向“知识创造者”转变。而本文所要面对的“问题”和“知识”便是:如何寻求人类交往的改进,以汇入更具解释力、更具整体性、更具社会价值感的公正治理?
如前所述,公正传播的主体性,本就涵盖着国家、社会、公共领域,这将指涉人的交往与社会治理的总体。以新闻业为例,公正传播汇入公正治理,不限于新闻专业主义语境——并且,我以为,亦不限于如潘忠党、陆晔所论之“参与公共传播的人及其实践活动”,及“必须由独立的社会机构、具有必要技能而且获得社会认可的专业人士”;究其根本原因,是因为数字社会沟通超出了新闻生产;亦是因为存在这样一种常识判断:一种公正的社会后果,不会只属于社会民主、更不会只属于媒介或狭义的公共领域。
就宏观的社会沟通而言:(1)如果无法跨越政治阶层身份,则公正的准则无法成立;(2)如果无法在对立者之间完成协商,则公正传播无法被践行;(3)如果无法与社会秩序有所兼容,则公正传播可能无法持续。
库尔德利(Nick Couldry)在讨论媒介正义时,指出了四种“媒介不公”的类型,齐爱军将其总结为:(1)媒介权力伤害;(2)假称代表;(3)能见度损害;(4)媒介系统性损害。并指出,库尔德利未能对这些“媒介不公”提出制度性矫正。——究其原因,还是因为无法从媒介正义本身给出确定的答案。
我认为,解答这一类系统性的传播正义问题,需要直截了当地承认以下事实:(1)最终,在社会总体性建构的意义上,公正传播都将融入族群政治;(2)在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上,公正传播必须以参与、协商、指引或批评的方式,刷新社会治理;(3)基于一种社会建设理想,公正传播最好能致力于一种良善的治理——也就是政治哲学所说的“善治”(good governance)。
对本题的讨论而言,存在着以下两个理论前提:(1)鉴于数字时代的社会结构与生存形态,我曾将数字传播所具有的“交流-行动”的实践性,视为“传播”向“交往”的转型;(2)无论是在“城市”还是“社会”的意义上,“可沟通”(communicative)都可以用来衡量一个地域或一种社会的媒介化发展水平。
基于这两点,我设想,在数字交往(digital association)时代,应发展“可沟通”的观念,将实现“交往社会”视为公正传播的关键责任。
关于“可沟通城市”(communicative cities)。据钟怡考证,较早对这一概念作描述的是德国学者昆茨曼(Klaus Kunzmann),后者在一篇写作于1997年的论文中指出,信息技术应该从信息提供和参与机会两个方面来保障公众发起和参与公共事务讨论,以提升他们在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参与感与获得感。并且,钟怡认为,“可沟通性”的提出,意味着重返芝加哥学派的传播研究,“实际上就是要将传播研究与现实的社会情境、社会问题重新关联起来。”
更多被提及的一项研究是:Gumpert和Drucker从传播学的视角指出,城市是否可沟通,决定着城市景观(urban landscape),并足以影响人类生活的整体质量。作者认为,理想的沟通范式如下:促进社会互动;改善沟通设施;鼓励公民政治参与。近年间,Sutriadi的研究也认为,可沟通城市是迈向技术社会的初阶,其中,基础设施、技术创新服务于公众的主体性。对“可沟通城市”这一概念,谢静评价说,它是一种因应社会生活全球化、媒介化、网络化趋势,以传播观念来重新定义城市的主张。
关于“可沟通社会”(communicative society)。这一概念的发起更为早远,Stonier在1980年代已用它解释知识产业与信息时代的兴起。在他那里,可沟通社会首先体现为一种划时代的经济制度变迁。Mal' Kovskaya则以information-communicative society的概念,较为正式地讨论了当代大众媒介对社会的制度性影响:传播不仅是社会互动,也是自我认同,更体现了社会文化和社会精神的发展。
更多与“可沟通社会”相关的研究集中在以“信息社会”(information society)、“信息时代”(information age)为主题词的讨论上,但其阐释也多与上述研究类似。总体而言, “可沟通社会”的结论,也大致聚集在媒介/技术、社会空间/基础设施、公共讨论/政治参与这几个方面。
谢静对于“可沟通城市”的思考框架具有超越意义:“概言之,可沟通城市对应于城市网络的不同面向——物联网、社会网和意义网——提出了多维度、多层次的价值诉求。”其中的社会网,指代人的联结;意义网,是指代符号的联结,这其实也是传播学在文本研究领域的表征;但物联网诉求的,却是物的联结,看起来,这兼顾到了communicative一词的交通或地理含义,并且与拉图尔(Bruno Latour)的“行动者网络理论”(ANT)建立了对话性——在那里,人与非人的社会行动者是齐一的。实际上,这也是数字交往时代的哲学属性。
不过,我在本题之下即将说明的是:“可沟通性”对于公正传播而言,最重要的部分还不是物联网、社会网和意义网,而是“治理”——按照治理理论的发起者之一罗西瑙(James Rosenau)的观点,治理是在相互竞争的利益之间需要调解时才发挥作用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本文中,这个词则主要代指协商政治的生态系统。
细读全球治理委员会对“治理”的定义:“治理,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经营管理相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机构和规章制度,以及种种非正式安排。而凡此种种均由人民和机构或者同意、或者认为符合他们的利益而授予其权力。它有4个特征:治理不是一套规则条例,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的建立不以支配为基础,而以调和为基础;治理同时涉及公、私部门;治理并不意味着一种正式制度,而确实有赖于持续的相互作用”。就此定义而言,治理的本质,决定了媒介传播的真实地位:(1)媒介传播是属于社会过程的;(2)媒介传播是支持社会对话的;(3)媒介传播是介于公、私部门之间的公共领域并为社会协商而服务的。(4)媒介传播是与社会持续交互以发挥效能的。
我的意见是:如果以追求人类福祉为终极观念,我们所需要的,就是一种朝向善治的传播。而在交流-行动时代,这也就意味着对“交往社会”本身的建设——而理想的社会交往只能是全体的、实践的、理性的、协商的交流。
二、交往社会的建设
如前所述,考虑到数字交往时代的脱阈融合,那种面向未来的传播,必然是向“交流-行动”的扩展与转移。我也提到过, ANT是对塔尔德(Gabriel Tarde)联结原则的延续,即:社会的本质在于association,站在数字交往的立场上,那种着眼于未来的传播学也必将转向对association的整合与解析,而“交往”——才是对它的最好翻译,并且,也是这个词在传播学中的真正涵义。
“交往的社会”是为了善治的传播。交往社会的建设虽然不限于传播,但始于传播——或曰,始于社会的可沟通性,而终于良好的治理。
Gumpert和Drucker在讨论 “可沟通城市”时,认为这一命题有两个主要面向:(1)一个城市是如何沟通的;(2)如何促进这种沟通。受此启发,关于“交往的社会”的传播学讨论,我也将讨论下述这两个面向:(1)一个社会是如何交往的?或:一个社会在何种意义上被称之为“可交往性”?(2)交往社会建设的阻滞何在?或:如何促进一种朝向善治的交往?
今天,我们之所以能在媒介的议题下讨论善治,指涉传播公正与社会公正,都出自一个显而易见的原因:社会已经充分导入了“媒介化(mediatization)”,媒介成为当今人类社会沟通协调的神经网络,按照人工智能的发展趋势来看,还极有可能在未来成为人类发展的中枢神经。因此,对媒介化问题的准确理解,是传播学指涉社会治理的前提。
“媒介化”值得重思,如下文将谈到的那样——传播学应正视媒介-社会的共同演化,并以一种朝向善治的交往运动,让公正传播回归社会的总体。在“共同演化”那样的语境里,“媒介化治理”这一类术语是不够谦卑的——正如“新闻专业主义”观念之缺少开放性。即使是主张“媒介建构现实”的库尔德利也认为,传播和社会是互为表里的,因此,传播学应首先与社会学建立关联性(interaction),“在大型复杂社会和全球化结构中,完全去中心化的媒介生产和分发是不可能的。”
“媒介化”作为一个学术概念,最早流行于德国与斯堪的纳维亚语国家,被用以描述媒介对社会组织的一般的影响。而在当代,列文斯通(Sonia Livingstone)清晰地指出:这个时代的传播已超越大众传播和人际传播形式的传统二元论,人们普遍认为“一切都是媒介化的”,这是一个历时性的变革。戴宇辰对此解释为,媒介化不仅代表着一种媒介无所不在的社会状态,而且也指代一种趋势:“媒介作为一种制度化要素参与了社会变革,并且深度卷入到社会系统的各要素、各领域,及其结构性的变化之中”。实际上,这也是媒介化治理的观点起点。
夏瓦(Stig Hjarvard)说,媒介化可以被视为人类社会生活的结构性转型,“文化和社会的媒介化使我们理解文化与社会时越来越依赖媒介及其逻辑的过程。这一过程以二元性(duality)为特征,即,媒介融入(integrated)其他社会制度与文化领域的运作中,同时其自身也相应成为社会制度。”其中,关于“自身也相应成为社会制度”的问题,我曾提出,在数字交往的交流系统中,不仅有社会的媒介化,还有媒介的社会化(socialization);也因此,数字社会与数字传播之间,应该是互相调适、直到实现同一性的过程——这一过程应被视为一种“共同演化”(co-evolution)。我并且以为,这种共同演化本应追求自由平等、相互调谐的互利共生,但技术驱动、资本垄断、价值缺失却也会为媒介社会带来偏害共生——即一方获益而另一方受到损害的演化后果。
必须明确的是,只有在“共同演化”的观念之下,以齐一的平等心、调谐的过程论、还原的总体论来思考善治,才是可能的;换言之,纯粹以媒介化理论、媒介治理之学、甚或是媒介中心论来达成社会正义,并无可能。而至于齐爱军所说的“库尔德利之惑”——即库尔德利在决定是否写作“媒介正义”问题时的种种困窘,以我之见,无非还是因为在“媒介化”的框架下,原本就难以构建某种全面的、刚性的框架罢了,尤其是在数字交往的实践化的复杂语境里。
坦率地说,库尔德利对媒介正义宏大叙事的拒绝,并非阐释的谦逊,而恰是学科的自矜。
曾几何时,互联网时代与公民新闻、社交媒体、聚合新闻服务的冲击交织在一起,形成了信息社会模式的范式转变;新闻业由“固态”走向“液态”的过程,是新闻不断被稀释、被降维的过程——同时这也是媒介不断被社会化、社会被媒介化的共振过程。
关于这一点,如王侠所说,以鲍曼的“液态现代性”概念来理解当前新闻业面临的危机,是具有说服力的。在这一讨论的早期,陆晔、周睿鸣即已指出,这种新闻业的“液化”状态,意味着新闻生产体现为职业记者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动态实践,并且,“基于互联网社交平台,新闻报道的价值和意义经由公众的集体参与而被不断重塑”,同时,“组织化新闻生产正在变成协作性新闻‘策展’(curation)。”我理解,此处的“新闻策展”,与当下互联网平台对新闻业的变相收编相关,进一步地说,它是传播回归社会总体的象征,也是媒介-社会脱域融合的直接后果。
概言之,以上时代景观,对媒介和社会形成了双向侵蚀:(1)传统媒介不再是唯一的,甚至不再被看作是权威的和独立的了。(2)传统社会也不再是自在的,它在某种意义上,已成为被媒介所联结、所指引,进而被媒介所结构化的人类关系。(3)这很像是沙石与水泥的融合。沙石与水泥融合的结果是:它们不再被指称为沙石或水泥,而被称作“混凝土”;媒介与社会深度融合的结果是:在它们被指称为“媒介社会”之后,不再适合单独被指称为媒介或社会了——这也是我要将媒介化的本质指为“共同演化”的原因。
在数字交往理论中,我以“交往”为名强调实践性的本体观,实际上,传播以社会实践为本体,这一点在传播学发轫的时期就曾是必要前提,至少在哥伦比亚学派之前,传播学的初心都并非是要研究信息、媒介和传播本身,而是要研究社会行动在传播中的意义。如李金铨所言,原本在上个世纪初期,传媒研究的初心是:“面临工业化、都市化和移民浪潮的社会大转型,社会学家以社会制度和集体行为的视角来考察传媒。”我认为,在今天媒介与社会共同步入共同演化的时代,我们应该回归社会行动式的传播学观念。并且,假如展望以XR(扩展现实)、BCI(脑机接口)、AI(人工智能)、DAO(去中心化自治组织)、NFT(非同质化通证)、DeFi (去中心化金融)等技术应用为代表的虚拟社会的来临,我们甚至可以想见——传播学或将以(社会行动式的)数字交往为唯一本体。
人所共知,传播研究在最近的几十年间达到了“内卷化”的极致。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社会传播实践则轻易地走向开放、也走向了演化适应。同样是脱域融合,在社会这一端,它所引起的是数字公民新闻、社交媒体、私域流量,以及相伴而来的在线工作、生活和学习的实践化革命——简言之,在本质上,以互联网为背景的社会沟通早已实现了由“传播”向“交往”的变迁。
交往社会,在本质上就是由交往人与交往环境形成的关系总和,在媒介-社会共同演化的基础上改造媒介环境,本质上还是要改造交往人。正因为如此,朝向善治的公正传播,其实就是交往社会的建设。只有在社会的总体性建构的意义上,才能致力于协商治理,传播也才能加入到善治的系统演化。
三、数字交往的理性
今天,媒介化社会的一个主要特质是,人们可以在被虚拟中运行社会,这类似于解析几何借助方程来研究几何对象;并且,共同演化的逻辑还使得这一对应关系中平添了环境特质、外部要素等变量。既往的媒介化社会,从未达到过今天这样一种高度:人们对社会的想象几乎都来自媒介平台,而对世界的大部分经验也都来自媒介平台。
如果说,梅罗维兹(Joshua Meyrowitz)的媒介情景理论是通过微观生活分析,阐明了电子媒介的文化影响在于它能模糊了社会媒介场景的界限,那么,虚拟时代必将进一步减弱现实空间的决定性影响,使人更加依赖于梅氏所谓的拟态环境(pseudo-environment)。林文刚曾就媒介环境学的理论阐释说:媒介技术通过延伸人的感官功能、塑造人类的信息共享关系、以符号形态生产内容等路径建构人与社会。
是的,从电子时代到网络虚拟时代,媒介始终在建构人的媒介化认知——即以媒介的视角来认知世界,同时又在参与建构社会关系与社会制度。我想指出的是,在一个典范的数字交往环境中,那种更为强大、也更为实践化的拟态环境,不仅仅是背景,而且是前景,不仅是信息影响力,而且就是社会行动本身。
可以想见,建立在这种宏大交往叙事基础上的共同演化,给社会带来了诸多结构性和观念性的变革,但坏消息是,无论新型的“拟态环境”多么具有交往实践的本体性,那些在互联网技术上看似唾手可得的开放性,却往往在实践中让位于自我封闭。
我想说的是:数字交往时代的技术、平台、互联网政治都在极力迎合人的愿望而非满足人的本质需要,也因此,数字社会总体的理性,比之于从前更稀薄了。
2011年3月,伊莱·帕里泽(Eli Fariser)在一次TED演讲中提出了“过滤泡”的概念,用来解释一种“治理隔离状态”:在互联网环境下,用户会与异见信息分离,被隔离在自己的文化或思想泡沫中。这一原理,在桑斯坦(Cass R. Sunstein) 那里被界定为“信息茧房”(information cocoons)和“回音室”(echo chamber)效应——当网民预设了某种观点和话题进行网络互动时,只会倾向于选择让他们认同且愉悦的那一部分。
我以为,从本质上来看, “过滤泡”“信息茧房”与回音室效应都是一种人类交往的“自反性沉迷”——它如同是交往人对着镜子交往:与意见相似的人对话,寻求自己能接受的信息,交往自己可以接受的人。只有在对镜交往时,交往人才能毫不费力地处在精神意义上的舒适区。
无疑,这类普遍而自然的“自反性沉迷”现象也带来一种危险的后果:它与整体性的社会理性背道而驰,减弱了社会对话的开放度和兼容性,也因此减弱了社会协商与协商治理的可能。
哈贝马斯的“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被译为“交往行动理论”“交流行动理论”,或“交流行为理论”,在他那里,作为“交往”的communicative,即我们在上文中所指的“可交往”(但不完全对应于上述“数字交往”和“交往社会”所界定的“交往”)。他提出了一种社会批判理论,意在以“交往合理性“来弥补“工具认知理性“的不足。我此前在讨论中解释过——哈贝马斯建立这一框架,主要是为了阐明:交往行动本质上是实现主体相互理解的理性。
也因此,即使是哈贝马斯也并未提出刚性的社会对话规范。他在《交往行动理论》的“最后的考察”中提到,引入交往行动理论的目的在于“解释一种批判社会理论的规范基础”,交往行动理论可以解释的只是,为什么“社会本身必须允许提出问题,为同时代人客观地开启对他们的生活世界的普遍结构的特殊干预。”这也是哈贝马斯的理论为什么既宏大又谦逊的原因。
如果只讨论交往理性的困境,数字交往时代的人类交流或许出现了几个显而易见的不同:(1)交流行为的规模增大;(2)交流的方向增多;(3)交流的分散性和流动性增强;(4)最重要的是,作为“交往”的交流,时常伴随着社会行动——或政治哲学所谓“劳动”。
实际上,关于社会行动与交往的一致性,是哈贝马斯努力回避的,尽管他所讨论的交往都基于社会行动。吉登斯对此批评说:哈贝马斯有意将社会规范理性与劳动的工具理性相区隔,但这种鱼与熊掌兼得的想法是矛盾的,“既把交往作为行动的分析要素,又把它作为与独白或独立性行动相反的真实类型,这样的想法无疑是具有误导性的。”
今天,我们可以想见,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人类交流水平的演化,交往的效能与边界必因演化而呈现出不同。我们之所以感到数字时代的交往显著地“超越”了既往,主要是因为“交流-行动”的特征已向所有的生产生活领域弥漫,但这并不意味着交往理性的增长,相反,由于需求更广、危机更深,寻求理性的任务也变得更复杂、更难了。
一种总体意义上的数字再社会化,正在重构社会现实。因此,我们不得不依照数字社会的逻辑,重估社会交往理性的基本问题。毕竟,没有社会的理性,就没有公正社会的自发秩序。
这种秩序的生长永远面临着重重危机。即便脱离抽象的人性局限、脱离人的理性局限,国家政治、社会沟通层面上的症结也往往会成为交往社会的敌人。
(1)国家政治层面。的确有许多研究表明,社会沟通可以有效地促进协商,但是,也有更多的政治现实显示,离开政治、经济、军事等外部因素,社会协商很难生效,自也无法达成有效的治理。
哈贝马斯曾希望将“达至了解”作为人类语言的 “目的”(telos),并且要求实现一个没有任何制约的“理想沟通情境”(ideal speech situation),以实现社会的理性整合——这是一种美好而难以企及的理论愿景。
请注意,他的“理想沟通情境”的条件是:(1)所有潜在参与者均有同等参与话语论证的权利。(2)任何方式的论证或批评都不应遭到压制。(3)话语活动的参与者必须有同等的权利实施表达式话语行为,即表达他们的好恶、情感和愿望。(4)每一个话语参与者有同等的权利实施调节性话语行为,即发出命令和拒绝命令,作出允许和禁止,作出承诺和拒绝承诺,自我辩护或要求别人作出自我辩护。
哈贝马斯的这一理论前提受到过许多批评,例如,福柯认为,所谓“理想沟通情境”实际上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没有权利关系,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存在,只要人们把这种关系理解为个人用以控制和决定他人行为的手段。”从社会政治生态的整体论来看,我也赞同福柯的批评。重复一遍:交往社会的演化只有在全部社会生态的运动中,才是可能的。
但我也想同时指出,就算是政治、法律和所谓“权利关系”导致理想的社会交往难以企及,我们也还是能够期待一种更好的交往社会的降临——我的意见是,在开放社会对话、鼓励交往理性的前提下,一种基于交往的社会,会逐步演化并循序渐进。
(2)社会沟通层面。数字时代以来,社会与政治学者有更多的希望寄托于新媒体的社会沟通革命——伴随着话语平权化、政务扁平化纲领。可惜,大部分数字乌托邦的设想,都是令人憧憬但无法实现的;同时,互联网传播本身的缺陷,也引发了更多的治理问题,譬如在缺失把关人之后,数字平台公信力下降,社会传播的责任感走低,同时,社会日益趋向于撕裂和极化,正逐步走向结构性的不稳定——CH Au等曾对此给出了一个三阶段模型,以说明网络错误信息和假新闻如何导致意识形态两极分化的;究其本质,社会极化还是来自社会本身。
纯粹以传播学的视角来看,数字传播只是更深入、更便捷地呈现了社会的面貌,但还并没有使社会更有秩序。
人与社会的理性是不完备和不稳定的,尤其是在数字社会。假如我们始终听任“自反性沉迷”来控制精神,那就很难避免同质化的信息陷阱,很难避免社会极化的危机——这也可能导致一种更为宏观的后果:交往人生活在一个缺乏开放性、宽容心和协商精神的空间里,交往社会因此而不可能真正实现。
回到哈贝马斯的“理想沟通情境”。我的结论是,“理想沟通情境”是交往社会建设中“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使命。从社会宽容、社会公平、社会协商精神上说,“理想沟通情境”的那些条件中,平等精神、论辩权、表达权几乎都是社会理性不可或缺的基础,为此,社会交往必须保证具有足够的开放性。
这是数字交往社会的基本理性。
四、重思整体的秩序
我们要清醒地看到这一冰冷的事实:数字时代改变了社会的介体,但迄今为止并没有成功改造社会的主体,在我们目力所及处,也还没有做到深度改造作为社会演化基础的制度体系。
其中,社会主体缺乏社会理性,原因主要在于:群体的内聚化、阶层的自我强化,导致社会缺乏对话协商的理性。前述 “过滤泡”“信息茧房”“回音室”等理论中所体现的“自反性沉迷”意味着:当网民预设了某种观点和话题进行网络互动,只会倾向于选择让他们认同且愉悦的那一部分。
同质化所导致的,一定是自我强化而不是协商对话。对全社会理性培养来说,开放与兼容至关重要。实际上,多样化网络里的开放与兼容,是在这个不完备的社会里培养协商理性的基础。
在这里,我主要讨论同质化问题——如前所述,它直接影响着社会宽容、社会公平、社会协商精神。我认为,只有克服了同质化陷阱,社会才可能克服群体偏见、实现公正的治理。佩蒂格鲁(Thomas F. Pettigrew)和特罗普 (Linda R. Tropp)通过实证研究指出:群际接触克服偏见有四种可能,“学习外群体的文化、改变群际行为、感知群际规范的转变以及重构群际关系。”以我之见,这四种可能的每一种都必须基于异质性交往——接触异质性人群、异质性信息和异质性意识形态。
以下,以“回音室”现象的相关研究为对话人,做一点深入讨论。
Cinelli,Morales与Galeazzi等人发表在 PNAS 上的报告,探讨了社交媒体平台中的这一问题。他们对Gab、Facebook、Reddit和Twitter上超过1亿篇有争议的话题(如枪支管制、疫苗接种、堕胎)的内容进行了比较分析,并通过两个主要因素来量化社交媒体上的回音室效应:(1)信息的同质化程度,及(2)信息向同质化网友扩散的程度。这一研究以不同平台用户交互性的差异,辨识出了回音室效应的社交媒体差异,——这里的同质化的信息流动、思想交互、社群聚集,实际上也就是网络社会动力机制中的核心部分。
也有一些学者提供了比回音室效应更为乐观的结论。Bakshy等人的研究表明,社交媒体平台有助于用户接触到弱联系人的信息,而弱联系人往往在政治上比用户的日常交往圈更异质化,因此,这种社交媒体暴露减少了政治极端主义。作者测量了德国、西班牙和美国数百万人的意识形态立场,以及这些人的网络意识形态构成,研究发现,大多数社交媒体用户都嵌入在意识形态多样化网络中,并且,暴露于政治多样性对他们的政治立场开放性产生了积极影响。
乐观的结论,给了我们实现理想社会交往的希望,而悲观的结论又恰恰相反。正因为存在着迥然不同的经验性报告,这是在提示我们:如社会这样的巨系统,其本身是不稳定且复杂的,社会科学研究的确定性,大概永远不能比拟自然科学。
社会开放性的不充分、不确定,与网络社会的这种不稳定与复杂性有关。
互联网在技术上的开放设计看上去是优势,但在社会实践中,优势却往往转化为劣势。其间,最显而易见的偏颇来自平台的算法政治——算法政治也是制度的一部分。Yarchi,Baden和Kligler-Vilenchik等人曾就25万条关于以色列的政治争议内容,对社交媒体平台(Facebook、Twitter与WhatsApp)的政治极化现象(同性交往、政治立场极化和群体敌意指标)进行了分析,研究结果表明,社交媒体上的政治极化不能被概念化为一种统一的现象,因为存在显著的跨平台差异。而Cinelli,Morales与Galeazzi等人的研究也有类似的结论,例如,在新闻讨论中,Facebook上的回音室效果更加明显。
这也就意味着,被数字社会所依赖的社交平台,其技术上的个性差异(以及立场、道德、政治观、意识形态偏好)能左右用户的政治极化,这对于致力于善治的交往社会理想而言,的确是一个坏消息。如果这些资本权力再受到居心叵测的政治权力的控制,那么,无论传媒业在媒体智能、传播手段、技术场景上作何努力,用户都将很难摆脱信息、交流、认知、观念上的封闭性。最终,交往社会的开放性将愈加遥不可期。
具有讽刺性的是,与平台技术导致的不稳定相比,网络人群自身局限的影响也不遑多让——这个问题印证了人的理性局限性。在上述Bakshy和 Messing关于意识形态多样化接触的研究中,作者观察1010万美国Facebook用户的社交新闻互动,以测量他们在意识形态相异的朋友圈接触多样化内容的可能性,结果表明:与算法排名相比,个人的选择在限制接触跨领域内容方面发挥了更大的作用。这也就是说,交往人自身的问题制约着人兼听则明的水平,其力量甚至大过了平台的影响力。
概括言之,理想的交往社会建立于协商理性,这种理性首先取决于对话的开放性,也取决于用户多样化接触水平。这一切,又至少都受制于三重因素——它们也都是开放社会的敌人:(1)受制于媒体平台个性与算法政治;(2)受制于网络人群自身理性的局限性;(3)受制于几乎一切宏观权力的背离:政治、法律、经济。
一个诚实的结论是:只有在政治、意识形态和社会治理结构许可的情境下,媒介才能真正扮演社会组织者的角色;交往社会的演化只有在全部社会生态的交相进步中,才是完全可能的。
承认这一点,并不意味着我们将放弃交往社会的建设。如前所述,哈贝马斯的“理想沟通情境”是“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交往社会使命,社会交往或许真的无法达到他所说的那种理想态,但我们必须清楚:拒绝朝向这种理想态则是不可想象的——拒绝建设交往理性意味着否定传播的公正,也意味着否定以交往理性实现社会公正。
例如,就本题而言,上文所讨论的“异质性交往”,正是那种朝向交往理性的观念基础,只有以接触异质性人群、异质性信息和异质性意识形态作为社会政治的前提,交往社会汇入协商治理才是可能的。
答案恰如一个硬币的两面:(1)我们如果真的打算建立一种朝向善治的“交往的社会”,就要具有如下的清醒认识——如果不能回到整体论,我们将无法只通过某种“传播秩序”建设起完备的交往社会;(2)另一方面,共同演化的历史现实,召唤着传播-社会的脱域融合的治理,我们可以通过反思技术、媒介和人的交往理性,以交往社会建设为支点,逐步演化政治文明。
这种整体论是谦卑的,但很清晰。处在媒介-社会共同演化之中,只有重思国家、社会、公共领域的整体秩序,交往社会的建设才能获得成功,而一个致力于善治、以实现人类社会福祉为最高使命的交往社会,必然要基于开放社会的观念、协商政治的愿景、公正传播的生态系统。
交往社会是全景的、实践的、调谐的、迭代的和开放的,交往社会的建设也以此为原则:(1)它属于协商政治的全景,而不只属于传播的局部;(2)它属于交流-行动的探索性实践,而不属于自证完美的抽象理性;(3)它属于对立者之间的调谐,而不属于来自任何由先验性决定的阶层斗争;(4)它属于不断试错后的社会组织迭代,而不属于一劳永逸的意识形态;(5)它属于异质化的开放社会,而不属于一味追求安全的封闭环境。
(注释略去,原文请参见《当代传播》2022年第3期)
转自:“再建巴别塔”微信公众号
如有侵权,请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