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受政府“放管服”改革影响,研究生教育领域开启了近十年的质量监管,教育管理部门通过开展制度化评价和质量问责,极大地激发了高校运用强制性科层制、高竞争性激励制、项目制和淘汰赛的动力,进而引发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管理上的仪式主义行为、导师策略性行动和研究生功利化学习。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管的分级运作机制造成了外部质量监管与高校内部自治、显性监管与隐性质量、质量保障与质量提升等关系的紧张。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管应以质量提升为取向,建立风险型、协商型质量监管模式,构建高校研究生教育支持型管理体制,强化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质量话语权和行动自主权。
关键词:质量监管;质量保障;质量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
从教育管理机制的变迁来看,在过去研究生教育发展的40年中,2013年是重要的转折点之一。与前30年开展的局部性、临时性质量检查和评审不同,2014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密集发布《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意见》等纲领性文件,开展常态化、制度化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测和评估。在新的质量监管体制下,规范成为研究生教育管理和培养的行动指南,教育管理部门依照规章制度监管规范落实情况,研究生培养单位对标开展质量规范建设。这种新型质量监管体制相比于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重点建设模式,对研究生教育系统各层次、各领域和各要素的监测更精细、严苛,很大程度上型塑了研究生教育的组织管理形态,对研究生培养的理念、行动与结果产生深远影响。
一、“放管服”改革背景下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管的产生与实践理路
研究生教育管理很大程度上受到整个教育系统,乃至政府行政体制的影响。针对我国政府治理机制,学界形成了单位制、项目制、锦标赛体制及技术治理等多种理论模型,许多教育学者借鉴相关理论对高等教育治理现象进行阐释,指出强激励、结果导向的治理模式削弱了大学治理的自主性与活力。针对上述弊端,我国政府改进治理思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表现在行政体制改革上则是政府职能和施政模式的转变。2013年中央发布《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连续多批次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自此,“放管服”成为政府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思路。黄晓春等敏锐地观察到这种治理模式的改革实质上是从传统的行政发包制向现代科层制运作模式的转型,由于两种模式在行政权配置、激励机制及内部控制上存在兼容难题,因此在推动治理模式转型中面临着许多深层次挑战,进而引发基层政府灵活性及活力不足等问题。但上述探讨主要集中在社会学、政治学等领域,对教育领域内治理模式的转变及其效应还缺乏深入研究。
事实上,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除了延续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整体思路外又有所发展,形成以“管办评分离”为特点的教育行政体制改革。在研究生教育领域,权力取消和下放的内容大致划分为三类,一是取消各类评选、评比等竞争性专项;二是减少高校日常办学活动的行政审批与报备;三是扩大基层培养单位自主办学权力。为确保高校既能承接好政府下放的权力,又能有效实现政府设定的目标,教育管理部门采取了相互衔接的三大举措。
1. 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标准。明确研究生培养要求与质量建设规范,为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管理部门提供参照标准。2014年国家发布《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出台《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文件中明确指出,学位授予单位和教育管理部门要依据上述要求和规范进行人才培养和质量监管。通过对比基本规范与研究生领域的质量监管制度,如“双一流”建设评估、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学科评估和专业学位水平评估等,可以发现基本规范中研究生质量保证体系的内容基本涵盖了质量监管的所有重点。是故,研究生教育领域的权力下放是建立在规范性标准基础上的赋权。
2. 强化全要素、全过程质量监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依据质量标准,采取多种监管工具对研究生培养中各要素、环节和重要方面逐项监管。其中,质量监管的政策工具包括学位授权审核、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专项评估、学科评估、专业学位水平评估、教育督导、质量监测和自我评估报告等。在监管内容方面,针对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要求研究生培养单位建立教学督导和评价制度;针对学位论文质量,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加强学位质量管理;针对培养质量,建立全国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发布质量报告。不过在众多的质量监管要素中又有轻重之别,基于对当前主要质量监管制度的关键词统计,发现国家重点关注的内容首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课程和教学;其次是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关键培养要素;最后是培养环节、保障制度和支撑条件等。(见图1)这对高校研究生教育办学的优先次序和管理方式产生重要影响。
3. 加强质量问责与惩戒。教育管理部门重视质量监管结果问责,试图通过严厉的惩罚来强化学位授予单位的质量意识和底线思维,确保权力放得开,放得稳。从近十年质量监管的政策变迁中可知,教育行政部门除了不断完善教育质量监管的层级和体系,加强研究生培养质量问责外,日益重视对质量低下学位授予单位的惩戒。以学位论文抽检为例,教育部对多次出现“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核减招生计划、暂停直至撤销相关学位授权。在教育行政部门强力的质量监管下,高校将监管压力逐级向下传递,促使整个研究生教育体系监管闭环形成。
综上可知,政府“放管服”改革在研究生教育领域中的推行,形成了一套基于质量标准的压力型监管体制。从2014年起,管理部门对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管的理念、内容、激励机制和控制模式都发生较大变化。①政府监管逐渐从运动式质量评估向制度化质量监管转变。以学位授权点审核为例,相较20世纪80年代,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部分学科开展的临时性质量评估和检查,2014年国务院制定《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后,授权审核进入6年一周期、评估内容比较明确的制度化质量监管新时期。②政府监管内容从结果导向到规范取向转变,教育管理部门不再只关注绩效结果,而是重视质量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日益强调研究生培养过程的规范化、培养条件的齐全化、质量保障体系的科学化。③政府管理逐渐从奖优性治理向问责性监管转变,教育行政部门的施政不再以强激励的做法来调动高校积极性,而是以强问责方式规约高校和基层院系。2013年教育部取消全国优秀博士论文评选,发布《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问责与惩戒质量低下单位。④从政府主导的质量监管向多主体协同质量监管体系的转变。教育管理部门开始转变自上而下政府主导的质量评估检查机制,逐步建立起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督导局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等管理机构为主导,高校为主体,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等多方参与的质量监管体系。上述政府质量监管理念和方式的转变,很大程度冲击了高校面对外部质量评估时的传统响应模式。
二、质量监管压力下高校研究生教育质量治理的响应机制
受中央政府教育行政体制改革中弱激励与强监管的影响,研究生教育管理中也越来越呈现出弱化目标牵引,强化行动过程与结果监管的趋势,围绕微观领域单一问题、特定环节所开展的行政监管的技术治理特点日益明显。为更好揭示高校应对外部质量监管的方式,研究以除国防科技大学之外的38所原“985工程”高校为对象,系统考察各高校研究生院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政策文件,运用政策文本分析法对高校研究生教育质量治理的响应机制进行解构。研究发现高校在应对外部质量监管时,一方面通过科层制将质量监管层层分解下压到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完成质量建设规范和监管的制度化;另一方面综合运用激励惩戒机制,实现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师生的全面动员。
(一)以科层制为载体的质量管理机制
受到质量监管政策话语影响,质量监管理念和规定逐渐制度化,越来越多高校在组织和制度上进行变革。在组织层面,许多高校研究生院成立新的质量监管机构,专门负责学科、学位和研究生培养的质量监测与评价等事务。据调查,19所原“985工程”高校研究生院设置质量管理办公室、质量监督或评估科室,有的甚至由研究生院副院长来兼任质量监管部门负责人。除专职的监管机构外,大部分高校还设立了由专任教师组成的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督导委员会,以协助学校质量管理部门开展监管工作。
在制度层面,大多数高校研究生院在下设部门的管理职责中明确说明承担质量监管工作。与此同时,相关职能部门还制定政策文件,一方面规定研究生培养的质量标准与流程,如出台导师指导行为准则、制定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和答辩流程及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等。另一方面针对重要环节采取专门的质量监管,如通过研究生评教、院校领导分级听课和教学督导等方式,压实研究生教学责任。通过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论文盲审制度和学位论文随机抽查等规定来构建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保障体系。很大程度上规范了研究生教育的行动标准和方式,实现研究生教育标准化、流程化和制度化,从而确保管理权下放后有成熟的组织和制度做支撑。
(二)以竞争性激励为主的质量保障机制
在本轮“放管服”改革中,政府虽极大压缩评审、评选和评比等激励性手段,但为确保施政目标的实现,又将激励权赋予省级教育管理部门和高校。因此,高校在面对政府质量监管时,相比以往更加重视研究生培养主体、要素的激励。表现为如下三种。
一是个体评优。关于研究生的激励存在于各个阶段,主要以科研优绩为取向。在选拔阶段,不少高校设立新生奖学金吸引优质研究生生源或取得高水平科研成果的学生;在培养阶段,各高校不仅设置优绩取向的学术奖项荣誉,还专门设立兼具资助和评优的竞争性项目;在毕业阶段,设有优秀毕业生评选。而关于导师评选包括优秀导师和导师团队评选,导师的科研发表,或指导学生所获学位论文优秀等级等量化指标在评选中具有重要影响。二是研究生培养要素提升项目。随着质量监管的重点逐步从结果转向培养条件和过程,高校设立了专门计划对研究生培养要素进行项目式治理。据不完全统计,关于研究生培养要素和条件质量提升的项目远超其他种类的激励项目,其中关于课程的竞争性项目是规模最大、种类最多的一种,其次是针对学位论文设立的竞争性项目,再次是关于研究生教材的竞争性专项,最后是针对研究生教学的评优比赛。三是研究生教育综合成果评选。在外部政策激励下,绝大部分高校都组织了研究生教改项目、教学成果奖评选。其中教改项目包括对教学内容、方法改革的微观教学研究以及研究生教育理论、管理和质量保障等重大问题的教育研究。而综合性的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通常在单独设立的研究生赛道中进行。
总之,外部日趋严苛的监管极大地激发了高校干预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师生行为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有力推动了研究生培养条件和资源的优化。与此同时,由于高校在应对政府监管时主要采取项目制、锦标赛制等强激励手段,并未真正激发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师生的内生动力,这也诱发了质量治理和保障举措的形式主义弊端。
(三)以淘汰为惩戒的质量问责机制
面对国家层面研究生教育的关键性质量监管行动,高校管理部门往往采取更严格的淘汰赛制来避免“踩红线”。首先在研究生培养条件上,高校会利用学科动态调整权对弱势学科、无望冲击一流的学科进行裁撤。特别是在启动“双一流”建设后,不少高校为了追求学科整体优质率,撤销弱势学科,如理工科见长的高校大多撤销文科基础学科,而文科见长的高校多撤销理科基础学科。
其次在研究生培养质量标准上,鉴于众多合格评估、专项评估和学科评估等质量评价中,都将科研发表作为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致使许多高校要求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发表一定数量和级别的学术论文。在破“五唯”改革的背景下,虽然科研发表要求有所弱化,但从绝大部分高校的政策规定来看,论文发表的要求并未取消,而是下放到各院系中。在质量监管压力之下,论文发表依然是左右研究生毕业的竞技淘汰赛,不达标者面临淘汰出局。
最后在学位论文质量保障上,受到学位论文抽检压力,各高校都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通过问题论文问责制将质量监管层层下压,对不合格候选人与其导师形成具有惩戒性的淘汰压力。大多数高校按照问题论文发现的层次和数量对涉事院系、导师给予不同程度的惩罚,这种负向的质量问责机制对导师、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形成“连坐”式的淘汰压力,问题学位论文出现的篇数越多,导师和院系被淘汰的风险就越高。由此也引发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的避险心理和保守性防御机制,这对研究生培养主体自主性行动及创新型研究生培养都产生了影响。
三、质量监管对基层研究生教育管理和师生行为的非预期效应
随着质量监管成为高校研究生教育治理的一种常态化手段,围绕研究生教育质量形成的一致性量化术语,逐渐演变为统治的技术工具,高校管理部门借助规范化的质量程序,将国家治理理念融入并塑造新的基层研究生教育管理和行为。不过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导师和研究生在面对外部强制或诱致的刺激时,并非全盘接受,而是根据质量目标与制度化手段之间的关系做出差异化选择,出现遵从、仪式主义、创新或退却等不同行为。为此,研究将依据笔者在2020—2021年间对部分“双一流”建设高校师生所做的调查数据,就质量监管对基层研究生教育管理和师生行为的影响展开论证。其中,访谈个案包括9名教授(人文社科3人,理工科6人)和16名博士生(人文社科4人,理工科12人;三年级7人,四年级及以上9人),受访对象来自“双一流”建设高校;问卷调查针对上海某“双一流”建设高校的518名拟毕业博士研究生,其中全日制、非全日制分别为430人、88人;人文社科、理工科分别为260人、258人。
(一)强行动性规范下的遵从与仪式主义行为
自2013年以来,国家颁布的大量质量监管政策传导至高校,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一方面严格遵从官方要求制定非常周详的制度,如为确保学位论文质量而采取的严格举措;另一方面则为了获得组织活动的合法性,仅是采取与外部要求形式上一致的做法。正如迪马吉奥和鲍威尔所言,当一个组织受到所依赖组织以及社会文化期待施加的压力时,往往会诱发仪式主义或象征主义的行为。这种仪式性行动对于质量的提升往往较为有限,导致在现实中更多的只是被象征性地施行,这在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中有诸多表现,特别是在师德评价、研究生课程、教学等重点监管领域具有很强的象征主义色彩。如不少高校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制定《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考核实施办法》,但实际上大部分基层院系所开展的导师立德树人职责考核评价的结果都为合格以上,并没有起到真正的督促作用。
此外,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监管是众多国家层面质量监管制度的重点,经由高校层层传递和转化到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时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一种是鼓励导师、教师积极申报各类课程建设项目、教改项目及优秀教学成果奖。某“双一流”建设高校副院长在访谈中表示,为了完成学校的项目,“有时需要学院层面,其实主要是利用私人关系去动员符合条件的老师去申报、参加评比活动。”至于研究生教育质量项目的实施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则没有得到关注,以至于某职能部门负责人面对研究者评价历年教改项目成效的请求时,发出“不用评,都是垃圾”的无奈感叹。另外一种是在院系成立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组,对研究生课程教学以及学位质量进行督促和评价。不过实际情况是,院级督导组的人员专业化程度较低,相关教育管理者、教师和研究生对督导的认知存在偏差,对于督导专家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往往束之高阁,有的教师甚至认为督导是对教育教学专业行为的一种监视,进而产生心理反感和抵触情绪。因此在实践中,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存在以质量项目、质量监督活动替代更具实质性的质量建设的现象,此类质量监管行动有着较强的仪式主义特点。
(二)多重压力下研究生导师的策略性选择
研究生导师的多重角色引发了多部门监管,其中既有关于导师或师资质量的综合评价,也有针对导师履职尽责的专项评估。面对外部多重监管压力,研究生导师往往会根据监管内容重合度和严厉程度予以策略性应对。在众多质量监管项目中,学位论文质量是导师尤为重视的指标。这是因为以学位论文抽检为核心的质量保障制度和其他监管制度相嵌套,论文抽检的结果牵涉导师及所在院校的声誉、招生指标和绩效资源配置。正如一位博士生导师所言,“导师压力也很大,学生外审不过要给导师记黑点,导师记黑点就不能招生了,所以导师是担责任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工科教授)故而为确保学位论文达到要求,导师对培养各环节都高度重视,例如在招生环节,加强了对非全日制和国际留学生名额的限制,不愿招收指导“双非”院校考入的研究生、女研究生和留学研究生等被认为学习能力较弱的群体。在培养环节,十分重视博士学位论文选题,为确保论文选题的可行性及完成性,有经验的导师会为博士生挑选研究耗时相对较少的主题。
此外,对导师多重角色的交叉监管中,科研发表是重要环节,作为师生共同体的密切相关者,对导师科研发表的评价同样也会影响研究生的科研要求。许多理工科导师对论文发表做出明确规定,不达标者无法进入论文送审和答辩程序。“论文发表学校有一个尺度,学院有一个尺度,系里还有一个尺度,但我们实际上比这个尺度要高很多。”(“双一流”建设高校,工科教授)此外,还有导师会对论文发表质量提出更高要求,“我觉得我的成果已达到发表水平,但导师认为应再进一步研究,继续补实验,冲击更高水平的期刊。”(“双一流”建设高校,理科博士生)
相比之下,对于质量监管中倡导性且不易量化的内容,导师则更倾向于采取象征性行动,例如对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项目的形式化参与。从现实情况来看,导师申报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项目的积极性并不高,参与申报课程、教改项目的教师,很多是出于绩效考核和职称晋升等方面的功利考虑。另外,关于导师培训也更多是表面性的遵从,虽然绝大部分高校都严格要求导师参加培训课程,但很多导师只是为完成相关要求而参加培训,实际效果不佳。
(三)高激励目标诱发研究生的功利化行动
院校制定的质量监管政策和导师有选择的行动策略,传导至研究生群体,集中体现为学位论文质量评价和科研成果发表激励带来的压力。在我们开展的调查中,发现学位论文盲审制度、抽检制度引发博士生对学位论文质量的普遍重视,高达82.7%的受调查者持认可态度。此外,76.6%的受调查者表示论文发表要求给自己带来较大压力。足以看出,学位论文质量监管制度和科研发表要求已经成为当前影响博士生学习的重要制度。鉴于此,进一步对质量监管制度与博士生日常学术行为的关系探究发现,随着博士生对学位论文盲审和抽检制度的感知程度提高,虽然会激励博士生加大学术投入,但也会诱使其降低学术冒险意愿,选择难度较低、更容易出成果的研究选题。与此相似,在论文发表要求方面表现出同样的效果,论文发表压力越大,越容易产生保守性的学术心理和功利化的科研行为。(见表1)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现象在硕士生层面有着更显著的体现,以科研优绩为取向的研究生激励体制和以科研产出为毕业要求的淘汰机制相互交织,极大调动了硕士生的功利行动。调查表明绝大部分硕士生发表论文主要目的是“完成院校硬性规定需要”“拿奖学金、报奖或入党”占比分别高达76%、64.9%,而真正出于学术兴趣发表的在所有动机中倒数第一。(见图2)更重要的是,对于科研训练期的硕士生而言,过早及过于刚性的科研发表规定,不仅容易催生论文粗制滥造、求量不求质,而且易诱发诸多学术不端行为,如花钱买文章、抄袭剽窃、数据造假等。(见图3)这种“揠苗助长”的功利行为,导致研究生学风浮躁,急功近利心态盛行,长远看会削弱研究生的学术内在动机和志趣,损伤我国学术后备力量的科研价值观和学术信念与理想。
四、质量监管和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关系的反思与改进
(一)结论
在政府“放管服”改革背景下,质量监管俨然成为研究生教育领域一种新的常态化治理手段。从2013年起,中央政府层面日益淡化积极的事前干预和激励手段,转而注重采用基于标准规范的质量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不过面对上级政府的监管压力,高校和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在实践过程中加入更多契合自身需求的应对策略,从而形成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管的分级运作机制。例如在高校层面,动用了评选、激励等诸多积极干预的政策工具。高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为了确保研究生教育质量守住政府划定的“红线”,既设立专门的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机构,制定标准化的研究生培养制度,规范研究生教育相关利益方的行为,又充分运用激励权,以外部质量监管内容为重点,设立大量具有竞争性质的专项项目、评比评选和评优活动,以及带有淘汰性质的质量问责机制。(见图4)
在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层面,科层制的运行机制虽然规范了基层院系办学行为,但也导致基层培养单位有选择地执行,引发象征性行动、仪式主义行为。课程教学与论文发表领域中竞争激励制的应用,对导师和研究生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名目繁多的课程教学质量项目只得到导师的策略性回应,为完成绩效考核、职称评价而参与,并没有深度投入,质量提升效果不明显。而对于研究生而言,以科研成果为核心的奖项竞争,加剧了论文发表压力和功利化行为。最后围绕学位论文质量形成的淘汰赛制和层层加码的预防式做法,在确保学位论文质量合格、合规的同时,也导致相关利益方出现保守主义心态,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开展具有高冒险性的原创研究。
(二)反思
作为一种治理手段的质量监管型塑了研究生教育的管理体制和行动样态,对政校关系、研究生教育活动和质量产生了深层次影响,需要我们重新审视其引发的一系列非预期效应。
1. 外部监管与内部自治的张力。从外到内的质量监管冲击了政府、高校和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之间的传统关系。在政府和高校之间,政府监管的重点是一头一尾,一方面牢牢把控研究生教育质量内涵界定的话语权,如质量评价的内容和指标;另一方面强化质量问责权,通过惩戒影响资源配置和办学声誉。在头尾控制之下,留给高校自主办学的空间则受到较大压缩。更重要的是为避免出错受到惩戒,保守性的规范遵从与防御性的合规行动成为高校研究生教育管理的现实行动策略,从而弱化了高校治理和人才培养的自主权和创新意愿,这与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初衷相悖。
此外,在高校管理部门和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之间,呈现出“权力上移”的特点。高校面对外部多重质量监管压力,不仅通过科层制方式组建质量管理新机构,出台标准化的质量保障制度、行动方案;而且充分运用高激励和高淘汰赛手段,动员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竞争一系列专项质量项目。这引发研究生教育的权力从个体与系所层面不断向院校层面转移,学校管理者的自由裁量权不断扩大,利用质量保障名义制定日益细致的研究生培养政策。随着导师权力的上移和责任的强化,也致使导师权责日益不对等,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导师的策略性行动。
2. 显性监管与隐性质量之间的错位。作为一种权力的质量监管,规训权力的发挥需要对原子化个体进行可视、规范裁决和检查,这就要求权力所指对象都是可以算度的。换言之,唯有可识别和计量的对象才能纳入评价和监管范围。因此,在一系列质量监管中,都要求高校和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对照“指标”提供可量化证据。
质量监管权力规训的结果导致高校和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尤为重视可量化的质量指标。然而其中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科研论文的达标未必意味着研究生培养的合格,正如受访导师所言“博士学位有一个衡量标准,不是看你发了几篇论文,而是看你是否具备解决系统工程的能力。”(“双一流”建设高校,工科教授)此外,论文主要反映研究生的科研能力,至于劳动力就业市场所重视的沟通交流、团队合作、组织协调等软技能则无法得到识别。所以简单以论文质量来代替培养质量,会导致中国研究生培养质量狭隘化,与市场、社会需求脱节。二是显性的科研成果、课程和教学项目以及质量保障制度规定,并不意味着良好的导师指导、有效的课程教学和包容并蓄、自由研讨的育人氛围。某种程度上,过度的科层制管理和高度竞争的激励性体制,往往是以消解基层培养单位的团结感和共享意愿为代价,而后者在研究生培养质量提升方面反而有着更重要的价值。
3. 质量监管与质量提升之间的分歧。随着政府部门质量监管的常态化和力度增强,高校和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注意力越来越多地转移到合规之上,承受较大的规范负荷。这导致监管对象一方面注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规章制度的完善,但这些规范化行动对质量的提升更多是象征性的,在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中,极容易导致以质量规定、符号性的项目和奖项曲解抑或替代教育质量本身的异化现象。另一方面重视外部质量监管内容的激励,高校和院系所设计的一系列专项计划、奖惩规则,基本都是政府质量监管的重点关注领域。然而这更多是为教育质量的保障而设计,与教育质量的提升并不一致,众多高质量研究生教育影响因素,如参与科研项目的级别类型,学位论文选题挑战度和院系学术氛围等,在质量监管和建设行动中并未得到重视。当高校教育管理者将质量建设的目标定位于质量保障而非质量提升时,就会采取保守的资源分配和制度设计,从而抑制学术创新、质量提升所要求的宽松环境、浓厚氛围、试错机会与探索空间。概言之,质量保障与质量提升并非必然的因果关系。
(三)建议
第一,建立风险型、协商型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管模式。纵观国际,无论是英美市场型监管,还是欧陆系统设计式监管,都在竭力减少监管对高校自治、自主和学术自由的侵扰以及大学办学的合规性负担。因此,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在开展质量监管时,一方面应从普泛型监管向风险型监管转变,根据相关质量监测数据,建立信用风险分级体系,设立动态的免审查单位库,重点关注存在质量风险的高校,从而减轻质量监管的行政成本和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合规负担;另一方面应从问责型监管向协商型监管转变,质量监管机构应注重各类评估和检查的响应、协商与共同建构,通过向监管对象反馈评估或检查结果,加强与监管对象的民主协商,共同研讨制定改进方案,真正实现以评促建,提升培养质量。
第二,构建以质量提升为取向的高校研究生教育支持型管理体制。从研究生教育质量内涵建设的角度出发,一是要明确高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的权力负面清单,规范约束高校研究生教育质量治理行为,特别是在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学术质量评价等方面,应尊重和确保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学术自主权。二是要从激励型管理向支持型管理转变,审慎使用竞争性的激励或惩罚工具,充分考虑竞争机制和监管政策的非预期负面效应。三是围绕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的关键要素建立质量监管体系,重视科研项目类型与质量,学术交流资源与机会,以及宽松自由、包容试错的学术氛围等软条件。
第三,强化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质量话语权和行动自主权。面对外部日益强化的质量监管和问责,一方面应尊重和维护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质量判断权。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自身特征,构建多元、科学和合乎研究生成才规律的质量评价标准。另一方面应强化基层院系教授委员会的裁决权。提高学术委员会在招生选拔、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奖项评定、导师评聘、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等方面的实质权力,通过增强基层院系专家同行的集体治理意识和责任感,强化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自主行动能力,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
十年来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管的运作,深层次上激发了高校质量治理的自觉意识和自主行动,基于质量监管标准所形成的治理术不仅影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内涵认知和建设方向,而且改变了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权力关系和行动方式。高质量研究生培养需要系统反思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管的成效和影响,着眼于研究生内涵建设和培养质量提升,从合规性的强制监管转向更富韧性、灵活性的精细监管。
【李永刚,天津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李海生,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研究员】
原文刊载于《中国高教研究》2023年第9期
转自:“中国高教研究”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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