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
作者:白雪娇,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党的二十大后高质量乡村建设成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点任务,高质量乡村建设以高质量参与为导向,体现为主体多元性、过程互动性以及参与绩效性。然而在乡村建设实践中,多元主体并不能自动生成协同机制,多元主体嵌入导致的“资源依附”“主体分化”“乡村内生性弱化”影响着乡村建设绩效,只有将多元主体融入共治过程,以提升质量为目标,才能真正推动高质量乡村建设。社会共治嵌入高质量乡村建设的逻辑在于:在互动共治实践中促使多元主体达成共识、建立平等对话体系、增进协同能力,从而弥合乡村外向型发展与内生性延续的鸿沟,构建利益共享共同体。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节点,建设什么样的乡村以提升农民福祉、应对不确定的全球风险,是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直面的课题。乡村建设以“发展、更快的发展、更好的发展”为主题,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对乡村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高质量乡村建设以高质量参与为导向,包括主体的高质量、过程的高质量和效能的高质量。
首先是主体的高质量,即乡村建设主体的多元性、专业化程度高。乡村建设不仅包括“物”的现代化,也包括“人”的现代化,还包括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其中涉及“投入-收益、认知-行动、参与-效能、发展-秩序”等多维指标。在此情况下,任何一个主体都存在理性不足与能力局限,只有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农民协同参与的多主体结构,才能实现全要素集成与功能互补,提升乡村建设的系统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其次是过程的高质量,即乡村建设过程中多元主体的互动质量高。高质量乡村建设不只建设与改造乡村物理设施,更是整合与分配资源、推动多元主体参与、生产乡村公共性的过程,具有“过程性”与“治理性”特征。因此要跳出工程建设思维,将协商、表达以及影响力等权力性参与要素融入乡村建设过程中,让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农民等主体建立起紧密关联的互动关系,既要促进城乡要素的有效融合,也要保障各主体的权益与自主性。
最后是效能的高质量,即乡村建设成果的高质量。高质量乡村建设以质量与发展为目标,一方面要在乡村建设行动中融入质量要求,将规范、标准、制度因地制宜地融入乡村建设行动中,提高资源投入回报率以及工程建设质量;另一方面,以“人”的现代化和乡村治理现代化体现发展要求,通过扩展各主体在公共议题、公共行动的参与程度以及影响力,提升多元主体参与乡村建设的效能。
在明确高质量乡村建设内容后就涉及一个问题:如何推动高质量乡村建设?我国乡村建设实践大体分为政府主导、社会组织主导、企业主导、乡贤主导四种模式。政府主导是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通过政策、制度、规划、项目等手段自上而下引导乡村发展,优点在于乡村变迁围绕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发展规划,但地方政府基于政绩目标的考虑,往往会集中资源打造示范点,存在可复制性低、政府财政负担重、乡村基础设施投入不均衡等弊端。因此,要转变政府在乡村建设中的角色与定位,引导企业、社会力量参与乡村建设。对此,很多学者认为社会组织在乡村建设中,具有培育乡村主体性与实现乡村再组织化的双重功能,但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公共性、内生性和专业性不够,嵌入乡村建设的深度和广度有限;而企业参与乡村建设,存在与农民争利、消解村庄内生性等风险。所以乡村建设的核心在于坚持农民主体、完善农民参与乡村建设行动的多维机制,发挥中坚农民、乡贤等内生主体的组织、带动以及联结功能。然而实践表明让农民组织起来并不容易,农民合作经常出现“大农吃小农”问题,而乡贤主导面临着职能边界模糊、自主性空间不足、外生依附性大、权威异化等现实困境。因此,任何一种模式都存在固有弊端,只有政府、企业、农民、社会力量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才能响应高质量乡村建设要求。
多元主体是在国家政策、资金、项目的引导下进入乡村,各主体在乡村建设中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其逻辑与目标可能截然相反,这就导致在乡村建设实践中主体越多、冲突越大,甚至诱发无政府主义以及无序参与等合法性危机。多元主体推动高质量乡村建设、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似乎只停留在理想层面,那么现实究竟如何,抑或说多元主体赋能高质量乡村建设的条件是什么?
二、社会共治嵌入高质量乡村建设的逻辑语境
共治话语伴随着治理理论的引入而得到关注。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共治汇入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主流话语,多次出现在党和国家的政策文件中。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社会共治是指多元主体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市场主体、社会组织以及民众自组织,基于协商、对话、妥协达成集体行动的过程,随着城市化的高速推进以及城乡融合机制的完善,多元主体共治推动乡村建设从理念走向实践。
(一)社会共治可以提升多元主体的协同能力
新冠肺炎疫情后,乡村面临着新的挑战。一方面,农业生产规模缩减、农产品价格的波动影响着农民的生计;另一方面,在工业化、城镇化的持续推进下,外出务工依然是农民收入增长的主要途径,乡村老龄化、空心化问题严峻。在此情况下,国家在向乡村输入大量资源进行高标准、高质量建设时,普遍的去组织化使得乡村内部不具备响应国家高质量发展要求的能力,而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又外在于乡村,不具有非正式制度的再生产功能,多元主体因能力不足而陷入协同困境。社会共治通过明确的公共议题和目标、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多元的互动与规则、可辨识的共治平台、多元的动力基础或介质,提升多元主体协同参与高质量乡村建设的能力。
(二)社会共治有利于提升乡村建设绩效
乡村建设为农民而建,农民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是衡量乡村建设绩效的重要标准。当前“国家分配资金——地方政府从市场招标和购买服务——市场主体开展建设——第三方统计农民满意度”的建设模式,看似构建了多元主体参与的体系,但结果却是标准化供给与农民需求错位、工程建设实施的外部成本增高、农民不关心资源投资效率和工程建设质量,乡村建设实践与高质量发展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社会共治以政府赋权为基础,通过项目规划权、建设权、决策权、监督权的下沉,赋权农民及其合作组织参与乡村建设,同时通过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机制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为农民赋能,通过提高乡村建设主体的瞄准度提升乡村建设资源使用效率。
(三)社会共治有利于多元主体形成共识
高质量乡村建设主体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外在主体、农民及其合作组织等内生主体构成。由于乡土社群的排外性,外在主体在乡村建设中面临着难以与农民构建共生利益、桥接乡村非正式治理资源等一系列嵌入性危机;而在乡村社会内部,农民日益分化,各群体围绕自己的利益诉求在乡村建设中容易形成“分利秩序”。因此,如何凝聚多元主体共识,将政策、资金、项目等资源转化为高质量乡村建设行动是高质量乡村建设的关键。社会共治通过共建共治共享,为外在主体与内生主体搭建了合作与对话的平台,在彼此包容的基础上,打破不同主体的利益边界,实现小社群共识与多主体共识的平衡。
(四)社会共治有利于构建平等的话语体系
农民是高质量乡村建设最重要的主体。税费改革以后,农民分摊乡村公共物品的机制被取消,其后果是农民与乡村的利益纽带与责任纽带被切断,农民脱嵌于乡村建设过程,主体地位得不到彰显。在城乡一体化发展趋势下,城市要素楔入乡村的程度越来越高,中央虽然通过完善村民自治机制、协商机制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但由于不同主体所具有的资源要素不同,农民在协商中的话语权、能力以及影响力远不及企业等主体,多元主体并未朝着理想的伙伴关系发展,反而出现了政治权力、经济权力、技术权力复合支配的“中心-边缘”结构。社会共治正是通过内容、流程、技术等方面的全面提升,构建起多元主体平等对话交流的空间与规则,推动多元主体在不断协商中彼此赋权、融合互动,改变参与者最初的行为动机,赋予参与者平等的对话机会。
总体而言,在高质量乡村建设背景下,主体的增多与互动是必要的,但农民等内生主体缺乏与企业、社会组织等外在主体合作的经验与能力,社会共治一方面可以将乡村建设中的多元主体整合起来,转化为高质量乡村建设行动;另一方面多元主体可以通过参与乡村建设实践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提升自身能力。需要强调的是,多元主体共治嵌入乡村建设的过程是持续演化的,从多元到共治的过程也是高质量乡村建设实践的过程,社会共治与高质量乡村建设的实践形式本质上是同构的。本文通过“新村”的案例,研究多元主体社会共治是如何推进高质量乡村建设实践的。
三、从多元到共治:“新村”乡村建设的过程
新村是一个自然村,位于大别山革命老区,下辖两个村民小组,全村442人,以种植业为主,80%的人口外出打工。村内有古树、梯田、山丘等自然景观资源,还有寺庙、宗祠等人文景观资源,历史上一直为宗族的聚居地,长久以来秉承“耕读传家”的家学文化理念,被称为“荆楚家学第一村”。20世纪90年代以来,村内青壮年农民纷纷外出务工,只剩52户常住人口,以老年人为主,年均纯收入不足1000元,村庄的“空心化”导致村内公共基础建设落后,环境脏乱差,公共事务无人治理。
(一)多元主体格局的形成
新村的乡村建设源于2007年乡贤回归,在乡贤带动下新村成立了议事会,通过自主治理改善了村容村貌,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关注。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逐步形成政府、企业、农民合作组织、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
1.乡贤回归后的治理激活。
2008年D姓乡贤退休回乡,发现新村公共卫生条件很差、公共事务无人组织、公共基础设施无人维护,于是发动村内德高望重、有话语权的老人,组建了七人议事会,主要目标是发动村民自主改善村内卫生条件。在议事会的组织下,新村拟定了卫生环境改善方案,制定了“每人一把铲子,一个筐子,一把扫帚,用七天时间把整个湾子卫生打扫得干干净净”的口号;同时建立村庄卫生清理长效机制,将公共卫生区划分到各家各户,各自负责,并设立卫生检查评比机制。经过三年,新村的卫生环境得到极大改善,村民也形成一定的责任意识。解决公共卫生问题后,议事会提出了第二个奋斗目标:即“出门不走泥巴路,夜晚走路不摸黑,吃喝都是自来水,建设一个运动场,湾容湾貌大改观”,并且提出了“不等、不靠、不要”的口号,在镇党委、政府和村“两委”大力支持下,村民筹工筹劳平整土地,硬化道路,修建雨污分流系统,安装自来水、路灯,修建广场,主动拆除自家猪圈、牛栏、茅棚,积极参与村庄环境管护。乡贤回归激活了新村的治理活力,成功吸引了政府的注意力分配,2015年新村成为全省第一批美丽乡村建设试点,乡镇政府也将新村列为当地三区(镇区、乡村振兴示范片区、景区)建设的重点对象。
2.政府赋权下的社会企业嵌入。
新村被省住建厅列为“美丽宜居村庄”建设示范点后,如何建设、谁来建设美丽乡村成为难题。此时西厢房联合乡建机构(以下简称西厢房)进入政府视野。西厢房是一个为乡村提供规划设计服务的社会企业,其目标是将新村打造成乡村建设的成功模板,提升该企业在乡建领域的核心竞争力。2016年西厢房团队正式入驻新村,开始对新村进行整体规划,在前期调研基础上,将家学文化确定为新村的“魂”,致力于将新村打造为“荆楚家学第一村”。一方面,西厢房积极培育新村的文化产业,结合村庄实际发掘了一些文创产品,诸如丁豆府、海燕油面、武举人酒坊、古井茶苑、拓印等;另一方面,将乡村建设与乡村旅游结合起来,发动村民组建专业合作社,发展农家乐和民宿,探索建立“群众入股+合作社入股+社会资金入股+政府支持”的合作机制。
3.项目运作下的农民组织化。
自推行分税制以来,国家通过项目制定、申请、分配、检查、验收等一系列环节,建立起国家与地方政府、基层社会的联动机制,项目也因为资金下达直接、动员程序集中高效以及政绩宣传效果好等特征成为基层政府治理的手段。在新村,伴随政府关注而来的是300多万元的乡村建设项目资金。项目具有外生输入性,其投入效益取决于村庄是否有足够的集体行动能力和动员本土资源的能力。为了更好地承接外部资源,盘活村内资源,西厢房联合乡贤采取“支部+合作社+基地+农户”的方式,成立了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将村民变股民,资产变资金。合作社共采取四种入股形式,即现金、土地、闲置房屋、劳动力。现金5000元为一股,闲置房屋平房8元/平方/年,楼房16元/平方/年,按20年计算;土地分为旱地与水田,其中旱地300元/亩/年,水田500元/亩/年,按20年计算;劳动力大工200元/天,小工100元/天,一年下来按照出工情况进行计算,其中70%入股,30%折算为现金发放。最终现金入股31.7万元,总入股110万元左右。
在合作社的管理上,要求农副产品统一商标、统一定价、统一销售、统一结算,经营收入的90%返还给农户,剩下10%由合作社存入公共账户统一管理。在合作社运作机制上,采取“保底、保息、分红”的“136模式”,即在总利润中提取10%作为社会福利基金,30%作为产业发展基金,60%作为股民分红。这种模式既保障了集体利益,又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在合作社成立之初,各类产业及其他经营性收入年营业额近300万元,合作社盈利30多万元,平均每户每年分红1000多元。
(二)乡村建设中多元主体的冲突与依附
新村第一阶段的乡村建设集合了政府、企业、乡贤、农民合作组织等多个主体,但各主体并没有形成有效的协同与合作:乡贤主导了项目资金的分配与运作,压缩了普通村民的话语权,导致资源消解自治;外部资源的输入不断分化着乡贤集团,而企业的过度嵌入加快了乡贤与村民之间的分崩离析;此外行政村与自然村的不均衡发展也激化了村“两委”与合作社的矛盾。
1.乡贤议事会的分化。
乡贤的治理优势在于与农民具有紧密的利益联系、社会联系与文化联系,一旦联系纽带松动,乡贤的权威以及动员能力则会大打折扣。对于新村而言,乡贤议事会成员凭借在环境整治时期积累起的威望,成为专业合作社理事会的成员,但随着项目资金的增多,乡贤的“私心”越来越明显,乡贤利用理事会身份承包村庄建设改造工程、违规使用接待经费等现象屡见不鲜,乡贤议事会内部也因权力、资源分配矛盾重重。2019年合作社理事会成员仅剩三人,不仅影响了合作社的正常运营,也稀释了新村的社会资本。
2.合作社陷入信任危机。
农民作为乡村建设主体理应内含于乡村建设全过程。在新村,乡贤凭借威望、资源与能力掌握了项目的实际控制权,这种家长式的畸形模式很快显示出弊端,合作社账目不清、人员管理混乱、股民大会形同虚设,农民对于项目资金的使用、分配和监督无法得到保障。一方面,资金使用不合理,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例如池塘边的围栏拆了又建、建了又拆,但是村内排污管道建设却迟迟没有进行。另一方面,账目不清晰、资金管理不透明,合作社在很多村庄建设、改造的项目中仅由理事会内部成员拍板决定,几乎不召开股民大会,合作社负债严重;再加上新冠肺炎疫情对旅游业的冲击,新村合作社发展萧条,农民分红得不到保障,农民对于合作社失去信心,纷纷要求退股。
3.组强村弱的权力失衡。
新村是一个自然村,其专业合作社也在自然村,而非行政村,项目、资源的输入以及多主体嵌入使得新村的建设与发展脱离于整个行政村。其一,财权在合作社,村党支部书记对合作社账目和经营情况没有知情权;第二,治权也在合作社,合作社下设爱心基金会、乡风文明理事会、卫生管理协会、民俗文化协会等组织,这使得合作社不仅要负责民宿运营,还要承担村内几乎所有的治理任务。这种组强村弱的格局导致村“两委”无法对新村展开有效监管,合作社理事对于村“两委”经常不配合、不合作,合作社理事长权力得不到制约。
4.社会企业过度嵌入下的多重依附。
作为社会企业的西厢房,为了迅速实现目标,在新村建设初期承担了多种功能:不仅制定村庄发展规划以及产业规划,还指导合作社制定规章、帮助合作社运营,同时负责组织动员农民,这种全面嵌入的方式导致村“两委”、合作社、农民对其依附程度极高。对于村“两委”而言,企业可以链接更多的外部资源,也有利于制约监督合作社;对于合作社而言,虽然与企业有矛盾,但因其缺乏独立的运营能力,加之农民对其产生了信任危机,所以只能依赖于企业;于农民而言,企业在组织动员农民的过程中,与农民建立起信任关系,而乡贤的自利性转变进一步凸显了企业的公共性,相比于合作社农民更认同企业。事实上,这种依附关系不仅泛化了企业功能,也增加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的积极性,更会妨碍农民自主性的实现与提升。
(三)走向高质量乡村建设的“共同缔造”
从资源禀赋而言,新村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与文化资源,区位优势明显,并具有现代治理要素与政府的重视,这样的先天条件加之外部资源的输入,却导致村庄发展曲折、乡村公共性消解。当然乡村建设过程不是沿着线性轨道发展的,但这种局面也反映了一个关键问题:社会共治才是联结多元主体的机制,而提升农民主体性又是构建共治机制的重中之重。2022年全省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简称“共同缔造”)活动试点工作,“共同缔造”本质是以群众为本位,以群众关切为切入点,将治理下沉到群众的生活单位,以房前屋后环境改造为载体,组织群众、发动群众,通过共谋、共管、共建、共评、共享机制,实现群事群议、群事群办。“共同缔造”为新村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动力,2022年1月西厢房决定实行重启计划,引入“城乡共同缔造”IP社群,并将数字经济融入其中,致力于将新村打造成为“数字时代中国家学文化乡土社区”。
1.基层政府再嵌入。
从新村发展过程来看,在美丽乡村建设阶段,省住建厅直接将项目资金下拨给合作社,由企业与合作社主导乡村建设,这种模式无法建立基层政府与乡村的直接联系,基层政府悬浮于乡村建设过程之外。“共同缔造”作为全省重点工作,具有自上而下推动的特点,这使得基层政府不得不加入共同缔造体系中。2022年,当地政府将新村列为县级共同缔造示范点,乡镇政府以行政村为单位组建“美好生活·共同缔造”领导工作小组,纵向上建立乡镇政府、村“两委”、合作社三级体系,加强对村“两委”及合作社的直接指导,并在村庄建设、合作社重组、村庄产业发展等方面全程参与,为村庄基础设施的提档升级提供了资金支持。
2.社会组织赋能。
按照“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的要求,新村不仅要在基础设施、人居环境改造等方面提档升级,还要在整个过程中融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要求,激发农民内生动力,响应农民内生需求。为此,2022年西厢房通过购买服务,引入恩派社会创新发展中心(简称恩派),培育农民主体力量。针对新村的实际情况,恩派引入社区营造的理念,将新村的可持续发展聚焦在农民意识转变及能力提升上。为此,恩派专门制定了新农培力计划,以乡村提案共创为载体,建立能力建设体系,提升乡村能人的综合素养与运营能力;同时培育发展农村合作社与自治组织,引导农民组织起来,高质量参与乡村建设。
3.村社一体化。
为了加强对合作社的监督、指导合作社规范运营、调整合作社结构,新村在“共同缔造”中推进“村社一体化”,即由村党支部书记兼任合作社理事长,下设常务理事长负责合作社具体事务,设置副理事长分别负责村庄的生产、经营和公共事务管理等事务;同时村“两委”进一步完善了合作社财务公开与监督制度,成立监委会等组织,落实农民监督权。“村社一体化”的实行不仅使得合作社分工更为合理,更为重要的是加强了基层党组织对于合作社的领导,制约了合作社“一言堂”问题,充分保障了农民的权益。
四、社会共治嵌入高质量乡村建设的效能分析
高质量乡村建设具有“主体嵌入性”“过程演化性”以及“绩效性”的特征。新村实践表明,高质量乡村建设依托于多元主体的集成,但又无法消化多元主体带来的分化与冲突。社会共治的意义在于弥合乡村外向型发展与内生性延续的鸿沟,增进多元主体的互动,形成利益共享共同体。
(一)外向型发展与内生性延续的平衡
贺雪峰将乡村秩序分为嵌入性和内生性两种,内生性来源于村民长期互动形成的紧密关联的社会网络,这种网络具有内化交易成本、促进集体行动以及提供保护的功能。然而在现代化转型过程中,乡村社会网络的联结机制遭到外向型发展的解构,资源的开发、资本的涌入以及人口的流动无不对乡村内生性延续发起了挑战。当前乡村建设的难点在于当政策、项目、资金、资源下沉到乡村时,乡村既缺乏有能力的主体承接资源,也缺乏有机聚合的社会网络整合资源并将之转化为高质量乡村建设行动。对此,很多人寄希望于通过乡贤回归,增进农民组织化,重构乡村社会网络。但“新村”的实践表明,如果乡村的社会网络仅仅依靠乡贤来联结,其适应性、多元性和创新性就会受到制约。一方面,资源、资金的突然涌入会扩张乡贤的“盈利性”冲动,使得乡贤更加关注自我利益而非农民整体利益;另一方面,乡贤会强化治理体系的排他性,不利于农民的自主合作与多元主体嵌入。在高质量发展与城乡要素融合加快背景下,乡村社会网络必须从传统、简单、封闭走向现代、多元与开放,并且同时具备吸纳多元主体和内生性自生长的能力。新村的“共同缔造”实际上是在不断吸纳多元主体前提下,通过社会共治赋活乡村内生性,提升乡村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能力。
(二)乡村建设质量与价值的统一
高质量乡村建设包括质量与价值两个基本维度,质量维度是指乡村建设资源使用高效以及公共物品供给水平高,价值维度是指乡村建设中农民的主体性是否得到充分彰显。从乡村建设实践历程看,质量维度与价值维度存在一定张力。在传统时期,乡村公共物品供给主要由家族来组织,这种模式体现了农民主体性,但公共物品供给水平较低。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依靠高度组织化的人民公社来供给公共物品、开展乡村建设。人民公社解体后,一家一户的小农成为生产经营主体,国家通过汲取性制度支撑乡村公共物品的供给,本质依然由乡村承担供给成本,由此而衍生出一系列税费使农民背上沉重的税费包袱。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国家不再从农村汲取资源,同时赋权给农民,让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组织乡村建设。事实表明单纯依靠农村的自治机制无法实现乡村建设目标,国家退场造成了乡村大规模的“衰败”,基于此国家以项目制的形式直接向农村输入资源。虽然项目制避免了自上而下的层层损耗,但最大的问题是,国家资源在输入以及分配过程中没有与基层政府、农民建立起利益联结机制,农民脱嵌于乡村建设,基层政府悬浮于乡村建设,投向乡村的资源不可避免地陷入“内卷”循环。新村的案例表明,资源并不能直接导向高质量乡村建设,只有将资源的使用与分配链接在民主决策的共治机制与共治过程当中,才能在乡村建设中实现质量与发展的统一。
(三)利益共享共同体的形成
高质量乡村建设是由政府、企业、农民以及社会合力推动的,乡村建设的资源不仅包括国家下沉的项目资金,还包括进入乡村的社会资本与资源,以及乡村整合起来的土地资源及自身所蕴含的文化、生态资源,因而其所涉及利益与利益主体,既非单一主体的利益,也非单一利益,而是多元主体的多元利益。从主体而言,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乡贤、农民及其合作组织,从利益而言,除了经济利益外,还包括政治利益与社会利益,多元主体既有共同的利益诉求,也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各主体在共同利益诉求上容易产生冲突与纠纷,这就需要通过差别化的利益实现机制缓解对于共同利益的诉求压力。从新村的发展来看,企业、社会组织的利益诉求都在乡村之外,更多是寻求政府与社会的认可,而农民与合作社的利益诉求则在乡村内部,主要是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差异化的利益诉求有利于各主体形成正和博弈的合作机制,因而高质量乡村建设的重点是多元主体围绕利益共享参与推进社会共治实践,以产业增收提升利益的分配弹性,构建利益共享共同体。
五、讨论与结论
在高质量发展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主体与要素进入乡村,参与乡村建设。然而多元主体参与乡村建设的过程是复杂的、艰巨的,多元主体只是高质量乡村建设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在乡村内生性不足的前提下多元主体嵌入不仅无法推进乡村建设的高质量发展,反而会破坏乡村原本的社会文化网络,造成对外部资源的过度依赖,消解乡村内生性和农民自主性。只有在多元主体之间建立起共治机制,并将之与丰富多样的共治实践结合起来,才能实现高质量乡村建设。
(一)增进主体的多元性
在城乡要素融合背景下,多元主体参与乡村建设是必然也是必需,因此要从体制机制上引导吸纳多元主体。当前国家对于乡村建设的重视使得很多社会资本流向乡村,政府也有意识地引导专业性主体投入乡村,极大丰富了主体的多元性;但大多数乡村的治理主体依然比较单一,且多数社会主体对于农村了解不够,参与乡村建设的经验不足,与农民互动程度不高,主体的稀缺性和外在性依然是高质量乡村建设的重大阻碍,因此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吸纳”与“生产”功能,推进基层多元共治实践,在更广范围内建立多元主体深度参与乡村建设的机制。
(二)强化乡村内生性建构
实践表明国家对于乡村的现代化建设与乡村内生性延续存在一定张力。因此在增进主体多元性的同时,要避免乡村内生性的萎缩。要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通过地方性“德行”的彰显维护乡村公共利益,同时在乡村建设共治实践经验中,将内生性生长纳入高质量乡村建设的目标,坚持农民主体,健全农民参与乡村建设行动的机制与办法,提升农民参与乡村建设的效能感。
(三)扩展共建共治实践
乡村建设是指多元主体关于如何整合资源、分配资源、使用资源、共享资源的动态治理过程,多元主体共治既嵌含在高质量乡村建设全过程,也是高质量乡村建设的基础。当前,国家为了在乡村建设中嵌入多元治理,提出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要求,以工代赈、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机制越来越多运用到乡村建设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对于机制的过分依赖可能造成技术治理工具以及程序替代真实治理过程。因此,当务之急是从赋权维度、平台维度、过程维度等方面拓展多元主体共治实践,围绕公共利益凝聚多元主体共识,明确乡村建设中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形成妥协与协商的习惯。
(四)以新产业新业态实现共享发展
近些年乡村涌现出很多新业态,比如文化产业、数字产业等,这些产业是在充分挖掘乡村特色资源基础上而形成,且更具有开放性与共享性,新业态的增多为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多元主体参与高质量乡村建设提供了物质基础。因此,要在充分适应城乡形态变迁、彰显乡村地域特色基础上,融入现代生活元素,挖掘乡村多元价值,使得多元主体在高质量乡村建设中共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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