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主义视野中全球气候治理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建构
2023/9/14 9:19:10 阅读:44 发布者: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3年第8期P45—P46
作者单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气候变化与公共政策研究院,摘自《学海》2023年2期,蒋净柳摘
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严峻挑战正在使人类显现出一种共同命运,正是这种共同命运,为世界各国合作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奠定了一个深层次的价值基础。那么,中国如何在全球气候治理3.0时代更好地发挥“气候举旗”的引领作用,维护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利益,提升在国际气候事务中的规则制定权和话语权,就成为一个极为重要的战略命题。
全球气候变化可能带来的灾难性后果这一事实使整个人类社会面临一种无法回避的共同命运,也为走向全面合作奠定了道德基础。这一论断至少包含三种含义:第一,就人类目前的科技和经济条件而言,地球是人类唯一的生存家园,全球气候变化威胁到地球上每一个人和其他生物的生存与安全,人类的任何行动都必须以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安全为前提;第二,如果全球气候变化的严重影响真正发生,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所有国家都必须承担起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第三,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举措必须是全球性的,所有国家都必须参与并采取共同的行动。
在某种意义上,当今世界并不缺少阻止气候问题进一步恶化的技术和经济手段,而真正缺乏的是基于价值共识的国际合作意愿。当前阻碍全球气候合作的核心分歧在于国际社会对“区别责任”的不同理解。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从平等、权利、责任和义务等角度深入讨论在气候变化背景下人类社会所面临的生存危机和发展困境,审视和分析当前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背后所蕴含的道德和政治分歧,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形成价值共识,推动引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
平等主义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认为,一个基于正义的命运共同体应该努力使每个人尽可能地享受同等的福利。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之所以关注“平等”,不仅仅是因为当今世界事实上存在的绝对贫困问题,而且还因为,在现实世界中,一些人或国家占有如此多的资源(比如占用了更多的碳排放空间),过着如此富裕的生活,而同样生活在这个地球上的另外一些人占有的资源却如此之少,过着远不如前者的生活,正是这种生活水平上“相对的”不平等,激发出全球正义的道德要求。具体到气候变化问题上,现有的碳排放空间的分配更多时候是先占先得或依靠各国实力博弈的结果,这造成了全球公共资源分配的极端不平等。全球气候合作陷入困境,非常重要的原因即在于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平等发展权的漠视。而在事实上,当前人类所面临的气候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发达国家历史累积排放的结果。因此,一个公平合理的气候责任分配方案必然要求发达国家承担更大的减排责任,从而留下足够的排放空间帮助贫困国家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富裕国家的繁荣并非与贫困国家的贫穷无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富裕国家的繁荣正是建立在对贫困国家的剥夺之上的。直至现在,富裕国家仍然利用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试图继续剥夺本该属于贫困国家的排放权。事实上,在发达国家与贫困国家之间至少有这几个方面的道德关联。第一,在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起点上,贫困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差异是在同一个历史过程中产生出来的,这一历史过程渗透着太多的道德伤害。第二,贫困国家和富裕国家都依赖于地球上的自然资源,但贫困国家本来应该从中享有的利益,不仅在很大程度上被剥夺了,而且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少数富裕国家抢先占用了大量的排放空间,却没有为多数人留下“足够多的和同样好的”资源。当没有人在道德上有资格宣称对公共资源拥有一种自然优先的权利时,一些人对稀缺资源的占有是需要向另一些有竞争性要求的人和未来世代有需要的人给出理由的。第三,贫困国家与富裕国家共同生活在一个单一的全球经济秩序中,但这个经济秩序正在不断延续甚至恶化全球的经济和发展能力的不平等。因此,从这种不平等中享受到巨大好处的富裕国家也就不能推卸它们的道德责任。
但是,这种平等主义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道德主张能获得大多数人的赞同吗?确实有人会认为,这种道德主张有点不切实际,至少当要求某些人为了实现全球平等主义而必须履行某些“积极义务”时就会出现反对的声音。
反对构建平等主义的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理据,其核心要义在于,平等主义是由一国背景下的某些规范性条件而非全球范围内的某些规范性条件所激发出来的,没有这些触发条件,平等主义的义务不会在人与人之间产生。这些理据都是基于一个与平等主义的环境相关的规范性前提,以及一个关于世界状况的经验性前提。他们一般可能会接受平等主义分配正义的规范性前提,但会质疑在全球范围内存在激发分配正义的经验性前提,即强制性制度秩序和互利合作的关系在全球范围内是否存在。
应该如何回应这些反驳呢?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回应。第一个回应是:诉诸“强制性制度秩序”来反对平等主义全球分配正义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只有在一国之内的同胞之间才存在由强制性的制度关系所维持的具有道德相关性的“社会合作”,这种合作不可能在全球范围内存在。正义原则决定了由“社会合作”带来的利益和负担的公平分配。如果没有这样的“合作”,就不会存在正义的环境,因此,国家边界被认为是维系社会合作的前提性原因。这样一来,生活于不同民族国家之中的那些个人之间的关系就不能受到社会正义诸原则的规范。对此,我们认为,既然认为社会合作是承担平等主义义务的必要条件,放眼全球,则应当看到,当今世界已然成为一个彼此在经济、政治和文化上相互依赖的共同体,并且,各国之间事实上也在遵循某些制度性的安排。正是这些制度性的安排制造了大量的选择性交往关系,当人们身处(主动的或被动的)于这种关系时,彼此之间就产生了某种道德关联性。就当前的气候变化的语境而言,应对全球性的气候危机显然是一个需要全球合作的事业。如果气候问题证明了一种全球性社会合作的存在,那么我们就不能将国家边界视为是否拥有基本的道德重要性的依据。也就是说,平等分配碳排放权就需要在全球范围内来加以落实。
第二个回应是:诉诸“国家强制”来反对全球分配正义的另一个重要理由是,任何落实平等主义的道德义务要求都必须建立在相互之间订立的契约基础上,并且这种契约以某种强制性的制度在每个人中分配权利和义务,尤其是这些制度会在分配问题上对特定人群造成很深的影响。各国人民之间并不存在这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各国之间不会产生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给予贫困国家的人民以平等的待遇也就并不是富裕国家应该承担的义务。对于这一点,我们可从两个方面加以反驳。第一,虽然国际社会并不存在表面上的强制性契约,但对于贫困国家而言,所谓的自愿加入往往带有强制性意味。现实的状况往往是,国际规则是由更加强大的一方制定的,对那些不能改变它们的人而言,这些规则是作为一种既定事实出现的。而且一旦成为既定事实,这些制度和规则就成为世界秩序的构成性结构,它们的运行就具有重要的分配含义。所以,参与不正义制度的设计或实施的人或者受益于不正义制度的人,就具有补偿性的正义义务。第二,即使一些贫困国家为维护自身的独立而拒绝参加到某些国际制度中,但也无法摆脱别国给其带来的负面的外部性影响。必须承认国际制度之网对国内的重要影响。一些国家的贫困在很大程度就是这种不平等分配所造成的。
并非任何能够促进人的繁荣的东西都有资格成为人的基本权利的内容,唯有那些为了维护人的生存发展而必需的东西才能成为人的基本权利的内容。只有在全球范围内确保每个人都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才能真正构建基于平等主义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只要一个社会已经做出各种努力,使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得到落实,这个社会就是道德上可以接受的。就气候问题而言,温室气体排放空间的平等分配意味着,首先应该保证全球每个人基本的排放需求。
转自:“中国学派”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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