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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遥堃:元宇宙热的批判性解释 | 元宇宙的真问题是什么?

2023/8/30 14:52:20  阅读:31 发布者:

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外法学编辑部 ,作者邱遥堃

走出虚拟世界:元宇宙热的批判性解释

作者:邱遥堃,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

来源:《中外法学》2023 年第4期。为塑造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平台的风格,微信推送的外标题系编辑根据文章理解所加,不代表作者立场。

      

元宇宙仅仅是现有信息技术的汇总与综合,代表了互联网发展的一个阶段,甚至只是虚拟世界的另一种表达,尚未构成技术质变。元宇宙发展的直接目的是金融资本增值,根本目的是再造独立网络架构从而争夺用户数据,揭示出互联网非法兴起、架构分层与资本运作的基本逻辑。但元宇宙可能导致对技术的不信任加深、互联网的不互联加速、社会的不公平加剧等深层影响。所以规制元宇宙应当首先还原其技术本质,继续分类分级治理,从而重建信任;其次为其设定基础设施义务,确保架构兼容与数据互通,从而增强互联;最后从主观认知与客观利益结构两方面入手,规制其技术后果,平等保障用户利益,坚守社会公平。

关键词:元宇宙;互联网;虚拟世界;架构;平台

      

一、引言:未来已来?

二、元宇宙的技术还原

三、元宇宙的根本动因

四、元宇宙的深层影响

五、元宇宙的规制重塑

六、结语:虚拟世界抑或虚拟洞穴?

一、引言:未来已来?

互联网行业热点层出不穷,元宇宙也是个中浪潮之一。行业方面,20213月,“元宇宙第一股”罗布乐思(Roblox)进军资本市场,并取得良好股价;同年10月,脸书(Facebook)更名为元宇宙(Meta),全面引发产业热捧。政府方面,20218月,美国国会研究服务局(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发布报告《元宇宙:概念和国会应当考虑的问题》(The MetaverseConcepts and Issues for Congress),介绍、分析了元宇宙的相关概念、关键技术、重点企业布局、机遇与风险;同年年底,《上海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加强元宇宙底层核心技术基础能力的前瞻研发,推进深化感知交互的新型终端研制和系统化的虚拟内容建设。”

这种未来已来(或凛冬将至)的呼声似曾相识,我们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热潮当中早已领教,而潮水褪去的裸泳之姿也已然反复温习。大数据技术与产业的发展目标是通过更深入的了解提供更精准的服务,却意味着对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乃至个人自由的更大侵犯与控制,甚至数据与个人信息保护也最终增强了大型平台的垄断性质,强化了前述侵犯与控制。人工智能技术与产业的发展与信息数据相辅相成,其风险与问题也同根而生,甚至因为其不透明的黑箱性质而更为严重,而谈论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与责任,是否有利于其规制尚未可知,直接后果却是免除了平台与资本的相应责任,颇具讽刺意味。区块链技术与产业发展的理想是摆脱任何中心化控制,但这一控制的另一面是安全与秩序,摆脱则意味着完全听任于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与之相伴的违法犯罪,并最终只会有利于大型资本更为精细、风险分散的新型中心化控制。不得不说,太阳底下无新事,技术从来不中立。

既然这样,那么元宇宙难道不应该引起我们事不过三的必要警惕?至少与一线政治经济实践保持距离的学者,应当有所反思乃至批判?然而,当前大多数研究并非如此:一方面,学者对理想的展望多于理性的批判,在技术与产业尚未完全成熟时便急于考虑元宇宙对社会与法律的影响,畅想未来社会的法治之道,但最终只提出老生常谈、可以无差别适用于此前一切新技术的对策与建议;另一方面,即使批判亦显得杞人忧天,不够脚踏实地,体现为从哲学或政治经济学思想出发、对元宇宙的可能未来所进行的总体性批判,而非直接针对其当前阶段所进行的现实、具体的批判,从根本上来说与前一方面研究共享了不接地气的研究气质。这一研究的未雨绸缪问题,事实上亦适用于所有对新技术的法学研究。

因此,本文研究试图唱唱反调,希望对元宇宙热进行批判性解释,在廓清其技术本质的基础上,探究其骤然发展的根本动因、内在隐含的深层影响,并最终有针对性地重塑其规制之道。在这一研究过程中,本文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技术不中立的立场与直面事实、批判分析的方法,在破除有关元宇宙的技术迷思以后,将摆脱现有架构约束、重建全新平台架构、争夺用户数据与信息作为元宇宙兴起的根本原因,借此重申繁复的技术细节与宣传话语背后,互联网一以贯之的基本技术架构、商业模式、法律与伦理问题,从而区别于此前的元宇宙相关研究,并对数字法学、计算法学、智能法学、未来法学等任何关注新技术问题的法学研究提供参考。

事实上,当代信息技术发展可谓日新月异:元宇宙热潮刚刚兴起没有多久,以Chat GPTGPT-4等为代表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技术(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简称AIGC)即以其高超的、能够与人类智能相比肩的内容生产能力在短期内再次刷新了我们对新技术的认知并一如既往地席卷全球。然而,一方面由于元宇宙的综合性,AIGC必然将被包含于其中,成为其营造的虚拟世界的一部分。另一方面,也由于新技术问题在内部逻辑、根本目的、深层后果等方面的本质相似性,本文关于元宇宙的批判性分析亦可适用于AIGC。因此,即使未来还有更新型、更智能的技术不断兴起,也并不会减损、反而将持续强化本文论证的理论穿透力与现实洞察力,源源不断地为本文论证提供新的论据支持。

二、元宇宙的技术还原

(一)技术原理:量变而非质变

通常认为,元宇宙概念起源于美国著名科幻大师尼尔·斯蒂芬森(Neal Stephenson1992年的小说《雪崩》(Snow Crash):只要戴上耳机和目镜,找到连接终端,就能够以虚拟分身的方式进入由计算机模拟、与真实世界平行的虚拟空间。“元宇宙第一股”罗布乐思的招股说明书则将元宇宙解释为一个具备八大要素的虚拟世界:身份、朋友、沉浸感、低延迟、多样性、随地性、经济和文明。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的蔡玮团队总结了元宇宙的三层结构与八大特征:基础设施层的计算与通讯、区块链与储存,人机交互层的沉浸式用户体验、数字孪生、内容创造界面,生态系统层的用户生产内容、经济学、人工智能。虽然各种定义之间存在着差别,但总体把握可见元宇宙是一个有着强烈的智能性交互与沉浸式体验色彩的虚拟世界,其所用技术事实上或多或少包含了此前既有的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物联网、区块链、非同质化通证(NFT)乃至脑机接口等所有技术,是对所有这些信息技术的一个汇总与综合。

然而,透过话语与现象,直视当前的技术发展与行业实践,可以发现元宇宙实际上仅仅是量变而非质变,其对现有信息技术的汇总与综合不过是“互联网的新篇章”,并未成为本质上有别于当前技术阶段的存在。

一方面,从短期观之,当前元宇宙的主要应用场景仍为游戏,然而游戏作为虚拟世界的用户体验不断提升并未到达使人虚实不分甚至以虚为实的地步。随着VR与区块链技术的成熟与应用,从早年的第二人生(Second Life)、我的世界(Minecraft),到新近的罗布乐思、沙盒(Sandbox)等,用户在游戏中的沉浸感越来越强、自由度越来越高。然而,游戏沉迷、成瘾问题主要限于部分青少年与少数成年人,大多数人仍然能够区分游戏与生活、虚拟与现实,并随着游戏监管、尤其是区块链与虚拟货币监管的不断加强,游戏世界也越来越不是法外之地。因此,不论元宇宙技术具有多么巨大的潜力,其当前社会影响仅仅局限于用户在游戏世界当中的逗留时间,而且看似愈发自由的游戏同样是始终甚至愈发带着镣铐的舞蹈。

另一方面,从长远观之,虚拟世界乃至虚实相生一直是互联网发展的终极理想,因此元宇宙可以作为互联网发展的新阶段,却并未挣脱互联网这一概念的樊篱。互联网作为新的通信技术增加了弱关系、增强了强关系,创造了虚拟的共同体,并在此过程中积累了数据,将用户转化为数据集,又通过数据的分析(借助云计算与人工智能)更全面而深入地了解每一个用户,使柔性的行为助推与刚性的代码控制更为精准有效。后来的VRAR、物联网乃至脑机接口等,不过是增强了联网体验、增加了联网对象或改变了联网方式而已。

区块链与NFT也未能替代或改变互联网及其背后的技术架构、社会关系与利益格局。区块链以摆脱中心化控制为目标,但去中心化不仅增加了能耗、降低了效率,更重要的是其对个人自由的赋权往往被滥用为不受约束地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危害安全与秩序的工具,于是区块链被纳入国家监管,更为中心化的联盟链、私有链逐渐兴起,去中心化的公有链的影响相对减弱。NFT作为区块链通证的一种,虽然其独特的非同质性使其具有唯一性,不可互换与分割,因而有利于将特定的资产转化为独一无二的数字通证,进入元宇宙,从而连接虚拟与现实、促进元宇宙中市场交易,但其本质仍然是区块链技术,因而无法摆脱前述区块链的内在问题,而且其非同质性导致的生产激励与流通功能有限,进一步限缩了其适用范围与影响力。因此,互联网并未被新的去中心化技术所颠覆,仍作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障网络空间中人际交往与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秩序;去中心化技术可以在中心化控制的保障下使信任关系相对分散,边际性地促进个人自由、减轻中心负担,但无法彻底摆脱中心化控制,因而更多发挥补充与支持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元宇宙不太能够形成全新的稳定生产方式从而取代当前互联网的形态,于是吸引更多用户与投资必将变得困难。

事实上,技术的演进总是在现有基础上的推进而非跃迁,从而形成一个发展清晰、联系紧密、有机统合的整体,如果反其道而行之,则免不了失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发展皆是如此,新闻报道中突然的技术质变背后通常已经奠定了长时间的研究基础,存在断裂的是社会公众的认知而非技术发展本身。将元宇宙置于这一渐进发展的过程中进行审视,更能使人准确把握其概念内涵与外延,避免不必要的困惑与幻想。所以,即使是谈论元宇宙的未来发展与影响,也早已被互联网的老故事所预言,除了概念以外并无新意。

综上,不论是现实商业应用还是未来技术前景,元宇宙都不过是互联网发展的一个阶段、现有信息技术的汇总与综合,甚至只是虚拟世界的一种带有异域风情的表达,仅是技术量变而非技术质变。但元宇宙概念如此火热,甚至被当做技术革命与商业革命,背后原因只可能是相关利益群体的推动,而这一推动也并不新奇,在互联网领域早已屡见不鲜。

(二)直接目的:金融资本增值

元宇宙的故事不禁使人想起在混合现实、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领域已反复上演过的剧情。包括VRAR在内的混合现实技术发展已有一段时间,但“宝可梦走!”(Pokemon Go!)等游戏的火爆直接引发了各界对其的高度关注与吹捧,各种VRAR公司相继成立,科技巨头纷纷通过收购或新设入局,庄周梦蝶已不再遥远的论调甚嚣尘上。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历史更为久远,但新近浪潮仍由阿尔法狗打败围棋世界冠军的爆点新闻以及AIGC的类人写作与对话能力引发,同样的海量新设与收购,同样的巨头纷纷下赌注,同样的人工智能统治人类论调闹得人心惶惶,甚至开始在法律制度层面探讨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与责任。区块链技术相对新颖,但比特币相关的财富神话诞生才真正使其进入大众视野,相同的戏码又一次重演,并且重新激活了千禧年初对第三代网络(Web 3.0)的想象,这一次的论调则是个人自由的充分舒展、国家制度的落后于时代,进而引发政界对区块链的积极应用与强化监管。

同样地,元宇宙骤然勃发亦始于感性认知冲击,经由科技巨头带动,最终营造出比实际技术发展与商业应用更为超前且巨大的金融泡沫。作为信息技术的汇总与综合、互联网发展的新阶段,元宇宙技术的历史并非短暂,但新冠疫情导致在线办公与娱乐的蓬勃发展,被困家中的人们发现足不出户也另有一个广大的世界可供探索,于是对虚拟世界的憧憬与幻想再次被唤醒,并且最终凝结于元宇宙这样一个充满异域风情的表达当中。然后,以罗布乐思为代表的游戏公司重新包装自己为元宇宙独角兽,以脸书为代表的科技巨头亦宣布入局元宇宙,同样的剧情第无数次重播。许多人盲目跟风,相信黑客帝国的未来已经到来;政府则再次被动反应,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元宇宙发展的一般性产业政策。

元宇宙热潮能否最终带来商业模式乃至社会组织、国家治理模式的革新尚未可知,击鼓传花的金融游戏早已旁若无人、热火朝天地开始了。罗布乐思的上市,脸书的更名,微软、苹果、英伟达、腾讯、字节跳动等科技巨头的投资,直接带动了元宇宙相关股票在资本市场的优异表现。然而如前所述,鉴于元宇宙技术与产业的当前发展有限,这一股价飙升的主要原因或许只是资本市场的盲目跟风,而非对元宇宙投资回报的理性预期,甚至由于元宇宙在本质上只是虚拟世界的新表达,这一金融泡沫很可能不得不暴露其本性,进而被戳破。因此,当前的元宇宙热潮在很大程度上不过是金融资本增值的概念工具,并未真正带来生产力的发展与生产关系的变革,只是在寻找最终接盘的倒霉人而已。

综上,元宇宙与此前一度火爆的其他互联网技术概念一样,大体上皆为实际发展不足、或至少比不上宣传话语、却借助感性冲击与巨头带动而产生的金融泡沫,最终服务于金融资本利益。事实上,这正是所谓互联网“非法兴起”的本质,是新技术号称无法可依、要求区别对待、却疯狂攫取非法或灰色利益的昨日重现。

(三)模式复刻:互联网的非法兴起

所谓互联网的“非法兴起”,实际上是互联网企业对传统企业的一次大型不正当竞争,其正当化理由或借口是平台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代表了先进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一方面,平台主张自身数据的原始积累皆是用户自主搬运劳动所致,平台仅仅是管道而已,因此并不承担用户侵权的间接责任或仅履行最低限度的通知与删除义务。另一方面,平台认为互联网经济的兴起革新了生产关系,大大提高了生产力与生产效率,或至少其所增加的社会福利大于传统企业所受到的损害。所以互联网应当成为法律治理的例外,不应当用现行法律来约束互联网经济发展,反而应当适应这一新的经济基础,创造新的法律上层建筑。

但以当下的视角反观之,平台及其所用技术从不中立,而对社会总效率提升的确定性远不如对平台利益增加的确定性。一方面,明目张胆的盗版、赤裸裸的侵权,皆是平台所容忍、放纵乃至鼓励的,这样的竞争剥去新技术的包装,必然是违法的。另一方面,所谓平台对生产关系的变革、对生产力与生产效率的提升,是否不过是通过掠夺性定价抢占市场以后再以垄断价格回收成本、以剥削工资压榨劳动者,或更直接地通过资本市场变现离场、留下一地鸡毛?事实上,在法律制度并不完善的从前,平台对用户数据的原始积累可谓无本万利,所有代价都由支撑免费服务的被掠夺的传统企业所支付,而数据流通、资本增值利益之绝大部分则被平台而非用户所占有。因此,互联网的兴起正如一切新兴产业的崛起一样,是以违法与侵权为代价的。

诚然,互联网及其相关的数据、算法、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对社会生产效率与生活便捷程度的提升是不容否认的,但在现实世界很难找到完全的帕累托改进,因为破坏性创新从来不是请客吃饭、和风细雨,而资本主义的生产与分配逻辑也完全没有被新兴技术推翻丝毫。于是,技术提高的社会福利究竟该如何分配,是否可以仅仅追求卡尔多—希克斯改进,不顾对某些群体的巨大损害而支持所谓社会总福利的提升?甚至更往前一步,是否可以通过社会财富的短期虚增认定生产效率与社会福利已真正得以提高,而不考虑更长远的社会效率与更广义的社会成本?这些或许同样是当代法治、甚至未来法治所不能回避的重大问题。

更进一步,非法兴起的下一步是禁止竞争对手的非法兴起,所采用的手段正是反不正当竞争乃至个人信息保护。事实上,当前后发企业对大型平台的竞争之所以被认定为不正当或违法,也存在巨头试图维护垄断格局、打压竞争对手的这一重解释可能。因为即使要求竞争合法正当,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巨头也有更强的合规能力来完成“正当”竞争的要求。例如,常见的流量劫持、屏蔽广告、软件不兼容、数据爬虫以及其他数据获取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确实不利于消费者福利与社会总福利的提高,现有竞争秩序的维护是否有利于此,事实上仍有讨论的空间。因此,虽然本文并不主张一种虚无主义乃至犬儒主义的法律观,但在某种意义上或许正如色拉叙马霍斯所言,“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

由此观之,元宇宙正是互联网的又一轮“非法兴起”,并因为其概念的华丽空洞、本质的换汤不换药,更是金融资本不顾后果地增值脱手的工具。而且在数据竞争方面,元宇宙同样服务于打破现有数据保护体系所造成的既定利益格局,重新通过直接触达用户而积累所需数据,而这正是下一部分分析元宇宙发展之根本动因的基本逻辑,也是本文对元宇宙热进行批判性解释的重中之重。

三、元宇宙的根本动因

互联网兴起之所以需要用户数据与个人信息,之所以可能主张自身中立、提升效率,正因为对平台这一商业组织与运行模式的数字化变革利用。而元宇宙兴起(或早熟)除了金融资本增值的直接目的以外,在根本上也受到再次创造平台、从而重新获取数据的动因驱使。这一底层逻辑在互联网确立根本性的分层架构时早已决定。因此,本部分将从平台商业模式的重述入手,着重分析法律合规压力是如何导致本质上与互联网、虚拟世界相同的元宇宙不得不另起炉灶,而这一商业变迁又如何取决于网络架构分层的底部逻辑。

(一)万变不离其宗的商业模式

什么是平台?经济学上已达成的较为普遍的共识是:平台企业区别于一般企业的主要特征在于其双边性,亦即平台作为用户之间交换商品、服务和信息等的交易场所,具有一定程度的市场性质,能够更加高效地调配与其法律关系并不紧密的社会资源。换用更为学术的表达,平台企业具有跨群网络外部性,亦即平台一侧的用户增加会导致另一侧用户也增加,反之亦然,一侧用户流失也会导致另一侧用户流失,并且震荡效应明显。在这个意义上,电子商务平台、共享经济平台,具有最为典型的双边性、跨群网络外部性:它们是将商品与服务的供应方与消费者连结起来的纽带,自身却并不占有其所提供的任何商品或服务资产。

因此,平台突破了科斯所作企业与市场二分。科斯认为,“在企业之外,价格运动指导生产,协调手段是市场上的一系列交易。而在企业内部,这些市场交易及其背后的复杂市场结构被排除,取而代之的是企业家对生产的协调与指导”。平台首先是一个企业,但其生产协调与指导并非通过一个或一群高位居中存在、自上而下命令的平台企业家,而是通过类似市场交易的平台内交易,但这一交易又不完全受价格主导、自下而上地自发进行,因为平台的数据与算法也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事实上,对信息技术的采用,正是互联网平台能够成为尽可能大的市场,调配几乎整个社会的资源,显著区别于百货、集市等传统平台的根本原因。这一新信息技术的核心是数据与算法,二者具有一体两面的关系:数据是算法计算的原料,算法是发掘数据价值的工具,通过算法对数据进行分析,从而了解、引导乃至控制广大市场主体的行为,降低平台企业的资源管理费用或平台内的交易成本,达成市场资源的高效率配置。而越多市场主体的加入也意味着越多的数据积累与越成熟的算法迭代,从而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与平台市场影响力,甚至只有支配更多市场要素的流通,才更能发挥平台经济的效率优势,最终极度扩张了企业的边界,使企业本身成为市场。

对用户及其数据或作为数据集的用户看似松散、实则紧密的控制,即是平台经济利用其企业与市场的二象性效率优势而兴起的原因,带来了更多的就业岗位与消费者福利,也成为当下几乎所有互联网治理问题的根本来源。一方面,作为企业的平台本应更好地管理劳动,并对劳动者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却主张由于自己具有市场性质,因此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只存在合同关系,于是有非法兴起时对传统企业用户与数据的掠夺,非法兴起后新就业保障的不足。另一方面,作为市场的平台本应更好地撮合交易,促进市场要素的流动,却主张由于自己仍是私人企业,因此企业财产权需要受到法律保护,平台上的人财物未经其同意不得随意流动,于是有先发互联网企业非法兴起后的垄断,后发互联网企业的不准非法兴起。换句话说,只有掌握了作为数据集的用户,互联网才能通过广告方式支持其免费模式,或通过数据分析而更精准地收取中介费用、贩售增值服务。因此,数据构成了互联网平台商业模式运行的基础,成为了互联网竞争与治理的最终抓手。

那么,元宇宙在此何以自处?元宇宙对于平台竞争、数据控制有何意义?作为互联网的发展阶段、虚拟世界的复刻,元宇宙是否同样遵循前述演化逻辑?

(二)层层加码的数据合规压力

其实,故事的起点既非《雪崩》,亦非罗布乐思或脸书,而是苹果的操作系统14.5版本。在iOS 14.5或更高版本、iPadOS 14.5或更高版本以及Apple tvOS 14.5或更高版本中,App必须先请求跟踪权限,然后才能跟踪用户在其他公司App和网站上的活动。如果用户选取“要求App不跟踪”,相应App的开发者便无法访问系统通常用于跟踪的广告标识符(IDFA),也不能使用可识别用户身份或用户设备的其他信息(例如用户的电子邮件地址)来跟踪用户活动。用户甚至可以在隐私设置中关闭“允许App请求跟踪”,一劳永逸地禁止禁止跟踪。对于之前授予了跟踪权限的所有App,用户还可以选择让它们停止跟踪其活动,或者只允许这些App继续跟踪其活动。

这一架构设置对脸书这样高度依赖收集用户数据从而投放广告的互联网平台而言尤为致命。不再能够方便访问广告标识符,不再能够轻松跟踪用户在其他公司App和网站上的活动,脸书用以深度分析用户并精准投放广告的数据来源便岌岌可危,至少与曾经可以全网跟踪用户并投放广告相比,其数据分析与广告投放业务必然受挫。更为重要的是,对区别于专门性社交平台的一般性社交平台而言,广告收入是其支柱,因为它难以像专门性社交平台一样通过收取门票来营利,只能通过更广泛地吸引用户,利用其生产内容与个人信息来贩卖注意力从而营利,更何况脸书亦尚未能开发出广告以外例如游戏、内容、电商等营利方式。因此,这一架构设置对脸书的商业模式而言无异于釜底抽薪。

诚然,尽管用户被赋予了拒绝的权利,也可能因为无知、短视、惰性等种种主观局限性而一如往常地接受跟踪,但拒绝权利的创制及其架构保障已不可避免地改变了现有的制度与利益格局。脸书营利肯定不能寄望于所有(甚至大部分)用户的主观局限性,在新的增长点尚未发现而世界经济又持续动荡时,任何对既得利益的影响都将是重大而深远的。更何况随着用户意识的不断觉醒、国家监管的持续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日益严格必是大势所趋,用户了解并行使拒绝甚至转移权利的可能性只会越来越大。那么,如何破局?如何寻求新赢利点?如何找到新的获取用户数据与个人信息、甚至控制用户的方式?元宇宙便是脸书给出的答案。

且不论元宇宙制造的金融泡沫对脸书营收的短期助益,从长远观之,提出元宇宙、再造虚拟空间是一条重建平台数据控制架构的重要路径。如果脸书的元宇宙能够成功建立,那么用户接入脸书便可以不再通过上述苹果体系设备,也就不再受到苹果的限制与约束。试想,如果用户通过脸书的VRAR设备、甚至脑机接口进入脸书创造的元宇宙社交网络,那么脸书便可以肆无忌惮地收集用户在该网络中产生的所有数据与信息,并且由于设备更加先进且智能,对用户的监控将更为全面且彻底。在最理想的状况下,用户整个人皆沉浸于元宇宙,其虚拟分身产生的数据全集将完全置于脸书控制之下,真正达成数据即人的以虚为实效果。元宇宙如此令人神往的商业模式,又有哪个互联网平台能够拒绝?

追本溯源,脸书与苹果的竞争关系是一种纵向关系,因此脸书通过元宇宙破局还有一层争夺互联网分层架构控制权的意味。因为苹果并不经营社交网络业务,所以其与脸书并没有横向竞争关系。但苹果提供硬件与操作系统,而脸书提供软件与内容层服务,从互联网分层架构的角度观之,前者能从底层控制后者,体现为前述对用户个人信息跟踪的限制。对此,脸书除了另起炉灶以外毫无办法,既不可能抵制越来越强的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压力,也不可能摆脱来自硬件与操作系统的代码控制。因此,平台的再造、数据的再取,在根本上都是试图打通分层的互联网架构,争夺对整个互联网架构的控制。这一分层及其控制的逻辑,内含于互联网的基因之中。

(三)底层逻辑:网络架构分层

互联网自诞生之日起便是一个分层架构,其重要目的之一是保持连接简洁的同时,促进终端创新。较为简单的是一种三分法:物理层、协议层、应用层。物理层是支持网络的硬件设施,协议层是确定数据传输方式的网络协议,应用层是人们想要通过网络实现的任务。较为复杂的可参考开放式系统互联参考模型(Open System Interconnection,简称OSI)的七分法:物理层、数据链路层、网络层、传输层、会话层、表示层、应用层,将前述三分法的每个部分都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划分。但二者本质相同,都希望网络连接尽可能简单,而数据处理皆在终端进行,因此形成一个沙漏结构,两头大、中间小。这一结构成为了互联网这一自创生系统的架构基础:将尽可能多、以至于全世界的终端连接起来,也就使所有这些终端的创新都能为所有其他终端所共享。所谓众包模式、平台模式、共享经济模式等,都已包含在这一原初的开放架构设计当中。

由于互联网分层架构及其决定的平台与数据的分层根深蒂固,每一层都存在履行基础设施义务,保持中立,支持上一层业务的问题。例如著名的网络中立之争,即是辩论美国的通信运营商是否有资格区别不同数据流量,优待某些与自己有合作关系的平台,打压某些与合作伙伴有竞争关系或自己不喜欢的平台。又如互联网巨头之间的兼容大战,亦是争辩已具有基础设施性质的大型平台是否有资格区别对待不同服务提供商及其数据,同样地厚此薄彼,同时避免自身管道化,成为新兴竞争对手的引流池。还有类似推特平台封杀特朗普的争议,以及特朗普在位时对评论区管理的争议,皆是更广义的网络中立问题的组成部分。随着互联网结构的日益复杂,类似微信小程序等与平台具有新型连接关系的互联网层级产生,互联网各层的中立问题也日益复杂。但万变不离其宗的是,互联网分层的重要初衷是促进互联互通,不受监管的垄断从来只有利于垄断者而非社会。

在这个意义上,不论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的目的如何,其最终后果之一确实是增强了数据处理者的垄断性与控制能力,并且任何试图打破垄断的后发者、上层者,都面临分层架构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双重掣肘。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或赋予用户更多自主权利,或给平台施加更多保护义务,因此数据与信息的自由流通便受到更多限制,而控制更为底层的流通架构者往往更有能力控制用户数据。在苹果与脸书的案例当中,苹果控制硬件层、操作系统层,直接获得了用户储存于终端的数据,而这一数据是否仅仅储存于终端、又如何从终端向更高层级的平台传输,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苹果的规则与架构设计。用户看似获得了更自主地处理个人信息的能力,但难以对抗实际赋予其权利的苹果的隐形监控与微妙助推,而这一监控与助推仍然打着履行法律义务、保护用户隐私的旗号。正所谓“赵孟之所贵,赵孟能贱之”,谁掌握了用户数据,谁就掌握了数字权力。

因此,尽管元宇宙的现状与未来都并非那么令人乐观,但脸书以及其他试图破局的平台或许也无其他道路可走。因为非法兴起已不再可能,架构突破亦皆被封堵,只有重建自己的一整套网络架构,从硬件层到应用层全部打通,才可能具备独立自主的法律合规与数据控制能力。将互联网、虚拟世界重命名为元宇宙,或许正是意在于此。只是“所有命运赠送的礼物,早已在暗中标好了价格”,雄心勃勃的元宇宙亦有可能带来影响深远的重大后果,因此下一部分将转入对元宇宙的深层影响的分析,探究元宇宙对技术、法律与社会的深刻冲击。

四、元宇宙的深层影响

本部分探讨元宇宙的深层影响,既不希望同样热烈地期待并憧憬元宇宙的变革力量,也不打算浅尝辄止地得出元宇宙充其量是个金融骗局,而是希望基于以上对元宇宙技术本质与根本动因的分析,深究其对技术、法律与社会的巨大冲击:元宇宙可能导致对技术的不信任加深、互联网的不互联加速、社会不公平继续加剧,以下分而论之。

(一)对技术的不信任加深

元宇宙的首要深层影响是:对技术的不信任加深。技术应用与治理的主要内在问题之一即是如何取得大众信任。首先,技术本身自带的复杂性天然地拉开自己与大众认知的距离,甚至即使业内专家也不一定完全理解某种技术在特定领域应用的全部细节,也就无从对其进行解释、缩小认知鸿沟;其次,机器学习的引入进一步增强了前述复杂性,因为机器学习的本质即是让人工智能通过自我学习的方式发现人类智能所无法发现、亦难以为人类智能所理解的规律;最后,技术的开发者与所有者可能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不希望竞争对手或一般公众理解其技术,所以没有动力进行公开或解释,甚至还可能通过干扰性披露来迷惑被公开者。因此,愈发先进且智能的技术,往往与大众的认知距离愈远,愈不容易取得大众信任,还可能故意制造认知不对称。

法律规定的透明度要求对前述信任问题的解决帮助有限。一方面是前述现实困难阻碍了技术的公开透明,另一方面则是技术透明可能在价值上与其他权利与利益相冲突。其一,技术透明可能与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等私权利保护相冲突,作为拥有技术的私人主体即使如平台一般具有某种公共属性,也难以要求对社会彻底公开其投入大量私人成本所研发的技术,损及其竞争性商业利益;其二,即使是如政府一般典型的公共主体,完全公开所用技术还可能导致技术规避与技术算计,使所欲通过技术实现的治理目的落空,轻则导致“薅羊毛”等民事套利行为,重则可能导致危及公共安全乃至国家安全的通过合法手段实现非法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技术信任无法直接通过法治方式来简单促进。

从根本上说,人类对技术的不信任是因为技术与人类有别。以人工智能为例:人工智能备受诟病的黑箱问题事实上也为人类智能所共享,当今的神经科学、脑科学等研究进展仍然存在许多不足,我们对人脑的科学了解事实上不如我们想象得那样多。但我们能够信任人类智能决策,并非仅仅因为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而最小化了决策错误的风险,还因为我们相信同类的判断,因为我们即使不完全理解大脑运行过程,也基本了解一般思维过程,相信常识检验下的“同侪审判”。但人工智能则不然,其概念定义、外观形象皆异于人类,还发展出更迥异的机器学习模式;我们对此既不能建立科学认知意义上的理解,也不能产生感性常识意义上的了解,因此必然存在无法解决的信任问题。

在这个意义上,由于元宇宙是既有信息技术的汇总与综合,又通过概念包装将简单问题复杂化,因此必然加深对技术的不信任。虽然元宇宙仅仅是互联网的新阶段、虚拟世界的新表达,但汇总与综合既有信息技术亦意味着对其复杂性进行了加总,更何况其未来发展必然增加新的复杂性。更重要的是,采用元宇宙这个晦涩难懂的概念,相比于可以顾名思义的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代表了一种简单问题复杂化的趋势,很可能提示了概念的采用者或许并不希望一般大众真正理解这一概念,事实上颇具干扰性披露意味。制定并执行法律的政府同样入局元宇宙,也体现了一种盲目跟风的不良倾向,甚至没有通过法律来降低个中复杂性。于是,技术与人类的差别被进一步放大,人类对技术的不信任进一步加深。

(二)互联网的不互联加速

元宇宙的第二深层影响是:互联网的不互联加速,平台之间、公私之间、国家之间越发相互隔离。互联网的理想是互联互通,但发展至今却越来越巴尔干化。由于数据保护的需求或业务上的竞争关系,互联网平台已各自拉帮结派并互不往来,将统一互联网分割成若干个互联网巨头同盟。公私之间的数据流通则受到平台主导:平台主动向政府报送数据的情况较少,政府申请获取平台数据则将受到程序上乃至实体上的更多阻碍。国家之间的互联网更不互通,即使不考虑技术壁垒的存在,强制互通也可能导致一国通过国内法支配其互联网公司或通过文化霸权软性支配全球互联网用户的方式在国际范围内支配他国互联网主权,而这亦非互联互通理想的正确实现方式。因此,开放的互联网最终走向封闭,或许是难以避免的不归之途。

法律规定的联通要求对前述割据问题的解决同样缺乏助益。一方面,即使国家要求加强派系之间的联通,平台仍可以通过联通方式、便捷程度等细微区别来助推合作伙伴与非合作伙伴乃至竞争对手的差序格局,例如合作伙伴的页面跳转更便捷、更美观,合作伙伴以外则随意处置。另一方面,平台公私之间的特殊地位仍然对法律治理提出挑战:作为私人主体的平台已经承担许多平台责任,但私人责任或许并不能够完全促使平台激励与法律要求保持一致;设置公法责任有利于更有力地监管平台,却依然与现行法律及其教义相冲突。具体到互联互通要求的落实:互联互通的前提是平台在法律上(而不仅在事实上)成为信息基础设施,而这要求法律的修改或至少解释。

从根本上说,互联网的不互联加速是因为自由与安全难以兼得。从互联网发展角度观之,开放的互联网虽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创生性优势,但没有中央控制节点、终端存在漏洞风险、黑客扩大化商业化、恶意软件难以拦截等问题导致其安全性极为堪忧,用户不得不转向封闭的互联网。从平台发展角度观之,平台之所以产生,亦因为用户在海量信息、人员、商品、交易以及网络交往可能带来人身与财产的种种损害的情况下,对搜寻、匹配、工具与服务支持等中介功能具有需求,于是平台才能对去中心化的网络空间完成平台建设的再中心化,因为根据所谓“互联网聊天轮盘规则”:如果不加约束,那么网络越大,用户与使用的质量就越差。个人如果掌握了权利(力)与自由,也倾向于对其进行滥用。

在这个意义上,由于元宇宙的根本追求是另起炉灶建立一套新的网络空间架构与秩序,因此必然加速互联网的不互联。此前互联网的不互联仅仅表现为不同平台与不同国家之间的互不往来,但越往底层发掘,越能发现仍然存在、无法消除的共同架构基础。元宇宙则不然,由于其试图摆脱底层控制,重建新的平台与数据控制,因此必然指向一整套完全互不相干的整体架构。而平台或元宇宙的独立性越强,其垄断性亦越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也越大。而且因为用户沉浸程度加深,所以传统上的用户多归属解决方案作为自我救济更不现实。更因为法律对元宇宙的监管更缺信息、知识与有效手段,所以相比于普通平台监管必然更为困难。因此,自由与安全的矛盾被进一步放大,互联网的不互联进一步加速。

(三)社会不公平继续加剧

元宇宙的最终深层影响是:不论是主观认知还是客观利益结构的数字鸿沟皆继续加剧。数字鸿沟问题由来已久,是指以国际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信息通讯技术在普及和应用方面的不平衡现象,这种不平衡不仅体现在不同地理区域、不同人类发展水平的国家之间、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之间,同时也体现在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之间。互联网发展至今,数字鸿沟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反而因为两点原因而愈演愈烈:一方面,互联网平台持续剥削用户劳动,不仅包括通常被认为劳动者的共享经济服务提供者、新就业群体,还包括更广泛地参与互联网内容与数据生产的用户,他们都为平台的中介服务支付了高昂的显性或隐性代价,与其获得的收益不成正比;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追求“击穿用户心智”,孜孜不倦地发明新的话术来改造或蒙蔽用户认知,巩固乃至加深上述与技术的距离、对技术的不信任,同时抑制用户可能的反抗情绪与意愿。主客观两方面双管齐下,数字鸿沟问题只会愈演愈烈。

法律对此同样感到无力,因为平衡效率与公平是法治的恒久两难。如果不允许或至少在发展初期不允许互联网“非法兴起”,那么这一产业很可能不会兴起,因为过于充分的产权、劳动保护对新兴产业而言太过奢侈,正如现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经济法规制一样,主要有利于既得利益者。虽然当下互联网平台合规已成趋势,数字鸿沟问题有望解决,但经济形势恶化又导致平台规制出现反复,对平台经济采取反垄断措施以后又重提包容审慎监管。前述发展说明:兼顾效率与公平,或在一定时期以一方为主要矛盾,是非常麻烦的问题,因为不牺牲公平就无法激励效率,不牺牲效率就无法补偿公平,二者具有此消彼长的关系,很难找到恰如其分的平衡点。

从根本上说,社会不公平的继续加剧是资本主义矛盾的周期性爆发。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是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之间的矛盾,其在消费上的具体表现是生产无限扩大的趋势与劳动人民购买力相对缩小的矛盾,最终出现生产过剩。互联网平台充分发掘了生产社会化的潜力,因为信息技术的运用使社会化生产既广泛又精确,大大提高了生产力;但互联网平台终究归私人所有而非国家或全民所有,因此高效生产的收益绝大部分为平台背后的资本所攫取,任何意义上的平台劳动者都处于物质与精神双重受剥削的状态中,于是生产过剩不可避免,资本主义矛盾不可能不爆发。就此而言,互联网的“非法兴起”不过是资本主义在信息时代的历史重演,同样并无新意。

在这个意义上,由于元宇宙的故弄玄虚进一步扩大了认知鸿沟,其当前金融收益分配与未来生产收益分配都将自然倾斜于互联网平台,因此必然继续加剧社会不公平。一方面,元宇宙的旧事新说不仅继续“击穿用户心智”,而且有利于“击穿立法者心智”,主张区别对待。另一方面,元宇宙与此前所有新信息技术一样,看似带来了技术统治人类或过于沉溺于虚拟的担忧,但事实上其影响形态从来都不是扁平的,被统治或沉迷的只是大多数人,少数人则是看似中立的技术木偶背后的提线人,决定了技术治理的目标、形式与结果,通过技术治理的技术赋权,以大多数人的后人类主义、去主体性状态为代价,成就了自身的超人类主义、超主体性状态。于是,资本主义的矛盾被进一步放大,社会不公平进一步加剧。

综上,对技术的不信任、互联网的不互联、社会的不公平,皆在元宇宙发展过程中不断强化,并且亦成为整个互联网、虚拟世界发展的总体性趋势。那么,我们是否还能对此有所作为?特别是鉴于上述法治之难,法律是否还能在边际上对技术信任、网络互联、社会公平有所推动?是否需要社会规范等其他治理手段的协助?这将构成下一部分论述的主要内容。

五、元宇宙的规制重塑

本部分将基于以上对元宇宙的技术本质、根本动因与深层影响的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元宇宙的规制之道,在这个意义上,亦是对当前元宇宙规制的重塑。

(一)还原技术,分级分类

既然元宇宙的技术本质不过是现有信息技术的汇总与综合,并且直接服务于资本增值、根本上服务于架构再造、数据争夺,那么应当一方面在原则上坚持技术不中立的认知,避免例外主义或区别对待的规制进路,另一方面在操作上更具体地分级分类治理,将元宇宙治理还原为数据、算法、VR、区块链、NFT等治理,并以可信为目标,守住底线、保持包容。该规制方案有利于解决技术不信任问题,在增进对技术的总体与具体了解之同时,使技术及其治理与个人权利更为相关,真正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实现。

原则上,技术不中立认知应当坚持。就元宇宙而言,不能受新概念的蒙蔽,而应当洞察其一如既往的工具本质,不论是金融增值的经济工具抑或再造架构的技术工具,牢牢扭住技术背后的责任主体。进而以可信为目标,要求元宇宙所用技术一方面保持过程上的适度透明,在通过场景化判断以协调与公共利益、其他私人利益的关系之同时,去除过度的、不切实际的包装与宣传,以追求信任为目标而适当披露相关技术原理;另一方面保持结果上的必要负责,为技术所造成的损害、特别是经济或社会方面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对弱势群体的歧视承担责任,双管齐下以减轻公众对元宇宙新技术的不信任。

具言之,分级与分类治理应当继续。在分类方面,由于元宇宙集成了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VRAR、物联网、区块链、NFT乃至脑机接口等各种技术,而其中不少技术已存在较为成熟的治理制度,因此可以直接援用。例如数据治理方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算法治理方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第2条等;区块链治理方面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以及一般性适用于互联网治理的《网络安全法》《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网信办规范性文件等专门性法律法规。以当前元宇宙的发展阶段观之,以上法律经过一定解释,即已能够覆盖元宇宙面临的绝大部分问题。

在分级方面,守住底线、灵活治理的包容审慎原则仍然适用于元宇宙。就守住底线而言,应当避免元宇宙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重要个人权利的损害。可参考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人工智能产业促进条例》第72条第2款规定:“开展人工智能研究和应用活动,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提供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产品和服务;(二)侵犯个人隐私或者侵害个人信息权益;(三)提供危害身心健康的产品和服务;(四)因种族、性别、国籍、民族和宗教信仰等歧视用户;(五)利用算法技术根据用户的习惯、偏好、支付能力实施价格歧视或者消费欺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六)利用深度合成技术从事禁止行为;(七)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安全规范的行为。”事实上,前述负面清单基本上可以适用于所有新兴技术,元宇宙既然是技术集成,那么没有理由不能借鉴。就灵活治理而言,对某些法律难以解决、触及边际性利益衡量与多元规范竞争的问题,在保持规制包容的同时,可以利用社会规范进行柔性治理,并保持与对立面的沟通和相互谅解。具体而言,伦理规范、行业规范、用户形成的网络规范可以基于实践经验总结,先于法律法规对元宇宙提出探索性治理建议,并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科普,乃至举报、信用、评议、奖惩等方式予以落实,为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并促使元宇宙企业向善向上而非仅仅守住底线。

总体上,元宇宙治理应当以可信为目标,以透明负责为基本进路,减轻公众对技术的不信任。所以,寅支卯粮、过度包装并不可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仍应坚持,并以技术问责取代技术中立,以适度透明取代故意模糊,将元宇宙还原为具体的现有技术,综合运用法律与社会规范,从而真正展开既包容又审慎的元宇宙监管。

(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既然元宇宙的根本目的是新建平台、控制数据,那么以更高的基础设施标准要求其开放互联便是必要且可行的。一方面,应当在原则上继续加强平台责任,至少对公共性、垄断性皆更强的元宇宙平台,应当考虑赋予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地位、施加公共义务,要求互联互通;另一方面,应当在操作上确保架构的兼容与数据的互通,避免元宇宙成为进一步分裂互联网的技术手段。这一规制方案有利于解决互联网不互联的问题,通过法律与技术并用,迫使元宇宙承担作为基础设施的公共义务,真正成为“互联”网的新篇章。

原则上,元宇宙平台责任应当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地位应当认定。如果普通平台的准公共主体地位尚且难以认定,准公共义务尚且难以施加,那么元宇宙平台作为打通互联网各层架构、重建一整套控制体系的平台,公共性质显然更强,垄断危害显然更大,法律性质变动或许更为容易。可将其认定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而课以告知、说明理由、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正义要求与比例原则、平等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等实体正义要求,并在其内部规则的制定机制、外部督促与审查机制中予以落实。因此,元宇宙的发展必然伴随公共地位的提升与公共义务的施加,只有这样才能将技术发展的社会责任落到实处。

具言之,架构兼容、数据互通应当确保。就架构兼容而言,作为基础设施的元宇宙平台最重要的是履行允许无差别访问、平等提供服务的义务,不得“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不得实施显性或隐性的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就数据互通而言,应当通过数据可用不可见、将数据流动转变为基于数据的算法模型流动、基于数据合规科技的经营者集中审查豁免等措施,促进数据在不同元宇宙平台之间的流动,同时适当注意个人信息保护的限度或为更大平台设置更高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从而避免合规能力的差异转化为垄断权力的积累。

总体上,元宇宙治理应当以联通为目标,从法律与技术切入,加强互联网的互联互通。所以,另起炉灶可以支持,但互不往来不能允许,应当为公共性更高的元宇宙平台设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义务,要求架构兼容与数据互通,使元宇宙成为更互联的网络,从而真正成为下一代互联网与虚拟世界发展的样本与标杆。

(三)规制后果,坚守公平

既然元宇宙作为互联网的又一轮非法兴起,本质上蕴含着资本主义的根本矛盾,对社会不公与数字鸿沟的加剧负有责任,那么在主观与客观两方面的平权行动便势在必行。

主观上,应当刺破面纱、直面问题,在前述技术不中立、可信、透明负责进路以外,还应当更重视后果规制而非过程规制。因为前述现实困难与价值冲突,过程规制的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无法克服。结果规制则不同:不论是数据分析还是人工分析,不论是人工智能还是人类智能,不论是元宇宙还是虚拟世界,过程、细节与表述的差异都不影响其产生真实的社会后果,而这一后果可以成为规制的起点,而结果规制也是政府更为擅长判断、无需借助技术辅助人员的领域,因此应当成为政府规制的重点。例如,对元宇宙中的用户权益保障,同样应当考察是否给予了劳动者不合理的短时间、高频次、长距离、低费用劳动标准,是否给予了消费者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甚至以合理的差别待遇掩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客观上,应当在促进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的同时,平等保护用户利益、公众利益,坚守社会公平。一方面,平台利益与用户利益并非不可兼容,因为平台发展与营利皆有赖于用户的存在与生产,只是最终在收益分配上,需要通过诸如广告收益分成、劳动关系确认、平台信义义务、甚至平台合作社等手段,使之惠及当前贡献与此并不匹配的用户。元宇宙为用户的深度沉浸与生产提供了平台,也为其集体行动赋予了更大可能,如果能够借此与平台进行协商、角力,更有利于用户的利益分配方案也并非不可能。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天然具有规制市场与资本的优势,国家权力相对于资本权力更占主导地位,也就更能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通过规制、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保护、劳动者保护等方式协助用户维权,规范市场秩序,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而前述基础设施地位的认定与互联互通义务的施加同样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

总体上,元宇宙治理应当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在主客观两方面着力,提高社会公平水平。所以,用户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应当受到保护,公平取向的结果规制应当重申,在新兴技术及其不确定性面前控制风险、维护秩序,使元宇宙成为所有人的宇宙,促进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努力兑现互联网一直以来的乌托邦诺言。

六、结语:虚拟世界抑或虚拟洞穴?

每项新技术的重大突破,总会使我们不由畅想其应用带来的美好生活,例如大数据带来的无限精准,人工智能带来的全自动化,区块链带来的去中心化等等。元宇宙尤其如此:在疫情肆虐、经济下行、世界分裂且动荡的至暗时刻,元宇宙仿佛提供了一个我们可以逃遁其中的美丽新世界、一个清零重启的神奇按钮、一个撬动地球的绝对支点,我们不由自主地热情拥抱,热切渴望其幻想成真。然而,也正如其他科技神话的破产一样,元宇宙仍然服从此时此世的运行逻辑,只是老调重弹与新瓶旧酒,并不能产生多么革命性的改变。

更讽刺的是,元宇宙承诺的虚拟新世界带有柏拉图笔下洞穴的强烈既视感,进入元宇宙及其编织的童话故事,仿佛明明走出洞穴的人却要回归洞穴,认为洞穴外的阳光太过刺眼、无法适应,只有洞穴内的影子才是自己永远的归宿。甚至这一类比都不准确,因为在柏拉图笔下,我们所处的所谓现实世界即是洞穴,只有他推崇的理念世界才是洞外;在这个意义上,元宇宙的创设其实是影子的影子,仿佛柏氏所谓诗人对现实的描摹,距离真实的距离呈指数级增长。

因此,本文斗胆将元宇宙热的批判性解释攀附为走出虚拟世界甚至虚拟洞穴的过程,希望对元宇宙以及其他更多新兴信息技术的认识与治理有所帮助,也希望对相关法学研究与学科的发展提供一定参考。在发展停滞的当下,同样的故事很可能还会继续上演,但掌握恰当的立场与方法,或许可以比成日观察影子的洞穴盲人看得更清楚、分明一些。

转自:“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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