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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伯鍨 | 关于社会主义民主

2023/8/28 10:54:26  阅读:31 发布者:

关于社会主义民主

本文节选自《孙伯鍨哲学文存·第三卷·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问题研究》,原载于《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1979年第1期。

作者介绍

孙伯鍨,我国著名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家,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史研究的开创者之一,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重点学科的奠基者。

十月革命前夕,列宁曾认为:国家问题,当时无论在理论方面或在政治实践方面,都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为此,列宁把“恢复真正的马克思的国家学说”当作自己的首要任务,写了«国家与革命»这部光辉著作,不仅对国家问题上的各种机会主义观点进行了彻底的批判,而且极其深刻而系统地探讨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本质及其发展和演变的规律。然而,列宁的教导并没有得到全面的理解和重视。人们由于各种理由,常常忽视了民主问题乃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本质,他们把民主问题仅仅和资产阶级联系起来,把资产阶级的形式民主当做不可超越的界限,不懂得突破资产阶级民主的界限彻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乃是无产阶级专政最重要的政治任务之一。他们反对和轻视资产阶级的形式民主不是为了前进到社会主义民主,而是为了后退到封建主义的家长式的领导。正因为这样,民主问题就终于要作为一个紧迫的政治问题突出在我们面前。

一、 社会主义民主和无产阶级专政

要认识社会主义民主的意义,必须了解马克思主义在国家问题上的根本立场,了解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质和作用。在无产阶级专政国家里,民主问题是一个关系国家性质的大问题,不是可有可无,可以多一点民主,也可以少一点民主的问题。若没有比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更加彻底和更加完备的民主制,便不配称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恩格斯曾斩钉截铁地指出:“如果说有什么是毋庸置疑的,那就是,我们的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政治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法国大革命已经证明了这一点。”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274页。)。列宁热烈地赞同恩格斯的思想,指出:“民主共和国是走向无产阶级专政的捷径。”②(列宁:《国家与革命》,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63页。)根据恩格斯和列宁的观点,只有在彻底、完备的民主制度下才谈得上向社会主义过渡,才能实现无产阶级在过渡时期内的经济任务和政治任务。民主共和国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所能达到的最完全的民主制,因而对走向社会主义民主来说也是最高的起点。正如列宁指出的:“彻底的民主变成了社会主义,同时也就要求实行社会主义。”③(同上书,69页。)

马克思主义对民主问题的考察是同对整个国家问题的考察联系在一起的。民主无非是一种国家制度,资产阶级民主就是资产阶级的国家制度,社会主义民主就是无产阶级的国家制度。要了解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及其历史作用,首先要弄清马克思主义在国家问题上的整个立场。马克思主义在国家问题上是坚持最彻底的批判立场的,无论是对资产阶级国家,还是对无产阶级国家,都是如此。对于资产阶级国家,必须彻底地破坏它和打碎它;对于无产阶级国家,也只能赋予它以暂时的意义和作用。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只是一种“政治上的过渡时期”的国家,这个国家的任务是在经济上实现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革命转变的同时,也相应地完成政治上的过渡,即从国家到非国家的过渡。这个通过无产阶级专政而达到国家自行消亡的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中最重要的思想,它像一根红线贯穿在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问题的一切论著中。可是,国家的自行消亡只有通过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扩大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愈完备,国家也就愈是成为不需要的东西了。

无产阶级专政包括上述两个方面的任务,即一方面实现经济上的革命转变,另一方面完成从国家到非国家的过渡。前者是社会的经济改造,后者则是“社会的国家改造,即纯政治的改造”,二者是必须互相联系而不可分割的。然而,建国30年来,人们却很少注意到社会的国家改造,即从国家到非国家的过渡问题。这种过渡应当从哪里开始,经过怎样的途径和发展阶段以达到国家消亡的最终目的,几乎是人们所未曾关心的问题。可是,若不把社会的经济改造和政治改造结合起来,若不用不断扩大的社会主义的政治民主来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平等,那末,随着政治民主的丧失,人们在经济上所获得的平等权利,也将很快地失去。因此,“背弃民主主义”就是背弃社会主义。

1891年,即巴黎公社以后的20年,恩格斯在为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所写的导言中说道:“实际上,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这一点即使在民主共和制下也丝毫不比在君主制下差。国家最多也不过是无产阶级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胜利以后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也将同公社一样。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能够把这全部国家废物完全抛掉为止。”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229-229页。)恩格斯的这个教导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它不仅一般地论述了资产阶级国家的实质,而且还特别谈到了无产阶级国家的实质。按照恩格斯的观点,国家政权即使掌握在无产阶级手里,也是不得已而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无产阶级尽其量也只能做到消除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要完全消除这个祸害,就只有在未来的新的条件下把全部国家废除。十月革命以来许多国家的历史教训,证明了恩格斯的论断是完全正确的。

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由于需要镇压剥削阶级的反抗,不能立即废除国家政权。这是马克思主义所不同于无政府主义者的地方。然而,这只是事情的一个方面。当无产阶级由于历史的原因还不得不运用国家政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的时候,它必须清楚地意识到这种曾在历史上存在了几千年的国家权力的一切消极方面及其可能孕育的社会后果。几千年来,通过钻进国家机关以谋取特殊利益和权力的“升官发财”的念头,不仅在统治阶级的意识中是根深蒂固的,而且深深地毒害了广大阶层的人民。恩格斯说:“以往国家的特征是什么呢? 社会起初用简单分工的办法为自己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来保护自己共同的利益。但是,后来,这些机关,其中主要的是国家权力,为了追求自己特殊的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宰。”⑤(同上书,227页。)这种现象即使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也是断然不可避免的。而且,既然一切国家权力都具有压迫性质,那末无产阶级在运用这种权力的时候,如何才能保证它的压迫机器只是用于对付自己的敌人,而不致被滥用来对付广大人民。对于这样一类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通过对巴黎公社经验的总结作出了极其明确的回答。这就是众所周知的巴黎公社原则。从1871年马克思写«法兰西内战»起,到1891年恩格斯写“内战”一书的导言止,整整20年间,他们反复重申和强调了这个原则的重大意义。用马克思的话说,巴黎公社原则是“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新起点”。

巴黎公社原则的主要精神是什么呢? 实际上,它不过是一种更加彻底和更加完备的民主主义,是突破了资产阶级形式民主的界限的无产阶级的民主主义。恩格斯说:“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宰——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正确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公社所曾付过的最高薪金是6000法郎。

 

这样,即使公社没有给各代议机构的代表规定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228页。)由此可见,公社的原则就是最彻底的民主,就是对一切公职人员实行全面的选举制和撤换制,并仅仅付给他们和普通工人同样的工资,取消他们的金钱特权,从而杜绝一切“升官发财”的道路。这一切看上去似乎非常简单,却标志着人类历史上最深刻的革命。正如列宁指出的:“在这里恰巧看到了一个‘量转化为质’的实际例子:实行得像一般所能想象的那样极其完全极其彻底的民主由资产阶级民主变成了无产阶级民主,即由国家(=对一定阶级实行镇压的特殊力量)变成了一种已经不是原来的国家的东西。”⑦(列宁:《国家与革命》,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38页。)

马克思和恩格斯把巴黎公社式的民主看作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惟一可能的政治形式,认为“它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并为此对«共产党宣言»作了惟一的修正,这究竟是因为什么呢? 说到底,就是因为他们在国家问题上所看到的危险并不少于在被推翻的剥削者身上所看到的危险。一方面,在剥削阶级虽被推翻但尚未消灭以前,绝不能废除国家;另一方面,几千年来,国家政权都是和官僚制与特权制结合在一起的,并且只要这种权力存在一天,它都有可能把自己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宰。因此,无产阶级在获得政权以后,惟一可能做到的就是保留“国家”而废除官僚制和特权制。而一个没有官僚制和特权制的国家,就只能是一个彻底民主的国家。巴黎公社就正好是这种彻底民主国家的雏形。它第一次提供了保留国家而消灭军事官僚制度的经验。正如列宁指出的:“一下子彻底消灭各地的官吏机构是谈不到的。这是空想。但是,一下子打碎旧的官吏机器,立刻开始建立一个新的机器来逐步消灭一切官吏机构,这并不是空想,这是公社的经验,这是革命无产阶级当前的直接任务”⑧(列宁:《国家与革命》,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44页。)。根据马克思的说法,无产阶级国家的职能,不需要特殊的“长官制”,而只需要普通的“监工和会计”。国家官吏不过是执行人民委托的工作人员,他们对人民直接负责,领取普通薪金,并且可以随时撤换。巴黎公社最初突破了资产阶级形式民主的界限而创造了无产阶级民主,它保留代议机构而废除议会制,它使一切国家公职人员直接向选民负责,为选举他们的人民服务,并接受人民的监督和防范。和资产阶级民主不同,“普选制不是为了每三年或六年决定一次,究竟由统治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代表和镇压人民,而是应当为组织在公社里的人民服务,使他们能为自己的企业找到工人、监工和会计,正如个人选择的权利为了同一目的服务于任何一个工厂主一样。”可见,只有彻底实现巴黎公社式的民主,才能保留国家而废除官僚制,并逐步完成“从国家到非国家的过渡”,以达到国家消亡的最终目的。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无产阶级专政和国家消亡是同一个历史过程。既然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废除了长官制和特权制,它就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了,而是“国家消失的过渡形式”。国家消亡的过程不是在无产阶级专政结束之后才开始的,而是从它诞生的时候就开始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必须建立在国家消亡的过渡形式上,以便把国家权力的行使直接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并立即开始从国家到非国家的过渡,即从由大多数人民行使国家职能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逐步过渡到由全体人民行使国家职能的非政治国家,直到在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国家完全消亡为止。国家的自行消亡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它的直接前提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没有社会主义民主的建立和发展,任何国家都是不会自行消亡的。但一个不是自行消亡而是在不断集中权力并追求自己特殊利益的国家,绝不是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正如列宁指出的:“如果不在某种程度上‘回复’到‘原始’的民主制度,从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是不可能的(不这样做,怎么能够过渡到由大多数人民和全体人民行使国家职能呢?)”⑨(列宁:《国家与革命》,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38页。)。可见,社会主义民主和无产阶级专政不是互相排斥的两个概念,它们是密切联系而不可分割的,抛弃了社会主义民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无产阶级专政。马克思和恩格斯不仅在巴黎公社以后强调民主问题的重要性,早在«共产党宣言»中,他们就是把“无产阶级变为统治阶级”和“争得民主”这两个概念并列在一起的。所以,故意不看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民主本质上的一致性,借口无产阶级专政而反对社会主义民主,这在理论上是十分荒谬的。

二、 社会主义民主和阶级斗争

社会主义民主和正确理解的过渡时期的阶级斗争同样不是互相排斥的。民主制无非是一种国家形式,所以任何民主制都不排除阶级斗争,不排除一部分居民对另一部分居民有系统地使用暴力。民主绝不等于无政府状态,也不仅仅是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列宁说:“民主就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即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一部分居民对另一部分居民有系统地使用暴力的组织。”⑩(同上书,73页。)然而,民主虽然不排斥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却是一定要排斥专制的,民主和专制不能相容。因此,如果有人主观任意地夸大阶级斗争概念,把对少数剥削者的专政,变成对一切抱有不同观点和意见者的专政,那就不是什么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而是十足的专制。这种专制不仅会破坏社会主义民主,而且一定会葬送社会主义事业。

在民主问题上,马克思主义不同于机会主义者的地方,正在于把民主问题和阶级斗争问题密切结合起来加以考察。社会主义民主不是如机会主义者所想象的那样,似乎只是资本主义民主的纯粹的、简单的、和平的增长和扩大,似乎资本主义只要把民主进一步扩大就可以变为社会主义。不是的,从资本主义民主转变为社会主义民主必须经过阶级斗争,经过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这就是说,要完成这种转变,不仅首先要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而且要粉碎剥削者的反抗。无产阶级专政作为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不能简单地只是扩大民主。“除了把民主大规模地扩大,使民主第一次成为供穷人享受、供人民享受而不是供富人享受的民主之外,无产阶级还要对压迫者、剥削者、资本家采取一系列剥夺自由的措施。”⑪(列宁:《国家与革命》,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79页。)只有对那些剥削和压迫人民的分子实行专政,把他们排斥于民主之外,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民主才能在人类历史上产生、巩固和发展。要求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权的第一天,就把民主扩大到全体居民,这是反马克思主义的机会主义者的观点。但从另一方面看,同资产阶级专政相比,无产阶级专政又确实必须把民主大规模地扩大,以便使社会大多数人、使全体人民享有事实上的而不仅仅是形式的民主。没有这种大规模地扩大的民主,也就没有事实上的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是被剥削者多数对剥削者少数的专政,被排斥于民主之外的始终只能是极少数。绝大多数人享受民主,只对极少数剥削者实行专政,这才是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期的民主。这个多数少数的问题,绝不单单只有量的意义,它关系到国家的根本性质,说明究竟是无产阶级民主还是资产阶级民主。如果在事实上剥夺了大多数人的民主,那就不管借用什么名义,都是把无产阶级专政变为资产阶级专政。

无产阶级专政是绝大多数人对极少数人的专政,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是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对少数剥削者的斗争,必须坚持这个简单明白的真理,才能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而社会主义民主愈发展,国家作为实行镇压的特殊力量的作用就愈小。“既然人民大多数亲自镇压压迫自己的人,实行镇压的‘特殊力量’也就不需要了! 国家就在这个意义上开始消亡。……而国家政权职能的行使愈是全民化,这个国家政权就愈不需要了。”⑫(列宁:《国家与革命》,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38-39页。)因此,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国家权力、它的纯粹压迫性质和政治职能,是同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成反比地变化的。可是,如果出现了相反的情形,如果国家权力不是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过程中开始消亡,而是在加强专政的名义下不断膨胀,并越来越集中到少数人手里,把人民的民主权利实际地化为乌有,以至出现这样的局面:不是人民对国家机关实行有效的防范和监督,而是国家机关秉承少数人的意志凌驾于社会之上,怀有敌意地防范和监督着广大人民。这样的国家事实上变成了具有专制权力的国家,它可以自由地对待本国人民,为了少数特权者的利益而不惜千百万人民置于法律的保护之外。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和国家消亡的进程取决于阶级消灭的进程,只有阶级完全消灭了,国家的政治职能才能完全消亡,社会主义民主才能发展到最完备的程度,那时,国家职能将由全体人民来行使。但是,另一方面,阶级消灭的进程也依赖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和国家消亡的进程。因为国家政权既可以作为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工具,也可以成为资产阶级阴谋篡夺的目标。在林彪、“四人帮”统治时期,我国的阶级斗争确实达到了空前尖锐和复杂的程度。一方面,他们制造了大量的冤案和假案,对人民实行法西斯统治,另一方面却又利用这种虚构出来的“阶级斗争”掩盖他们篡夺国家权力的真正的阶级斗争。事实表明,尖锐的阶级斗争并不是存在于“国家”之外,而是围绕着国家权力本身进行的。

为了消灭阶级必须要有国家,可是国家若不按巴黎公社的原则建立起来,若不置于人民的有效防范和监督之下,它就要成为产生新的官僚制和特权制的温床,成为产生新的阶级斗争的温床。因此消灭阶级和废除国家必须是同一过程。要达到国家自行消亡的目的,必须彻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国家一旦拥有不受人民监督的绝对权力,它就绝不会自行消亡,而终将被人民所打碎。

三、 社会主义民主和党的领导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党在过渡时期的基本任务之一。在无产阶级专政时期,党在“政治上的最终目的是消除整个国家”,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必须对应于经济改造的进程持续不断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完备而彻底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推动改造、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劳动平等和分配平等的惟一可能的政治形式。列宁说:“彻底发展民主,找出这种发展的形式,用实践来检验这些形式等等,都是为社会革命进行斗争的任务之一。”⑬(列宁:《国家与革命》,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70页。)社会主义民主事业的推进,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脱离了党的领导,脱离了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科学和政治策略的指导,就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但是,在无产阶级专政国家里,党是处于执政地位的,国家权力实际上集中在党的手里,党的干部和国家“官吏”事实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因此,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问题所说的一切,对于执政党的机关和干部也是完全适用的。在无产阶级专政时期内,既然国家和国家机关有从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宰的实际危险,那末集中一切国家权力的党当然也不能完全免除这种可能性。因此,不仅国家和国家机关要按照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来建立,党和党各级机关也必须按照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来建立。所以,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党内民主和党外民主。党内民主是实现党外民主的保证,因为如果党内没有足够的民主生活,党所领导的一切事业就不会充分尊重人民的民主权利。但如果在整个国家生活中没有健全的民主制度,人民的民主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党内民主也不可能得到健全的发展。

民主诚然是一种手段,是人民群众用以表达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政治手段。如果国家和国家机关真正履行着社会公仆的义务,是人民利益的忠实维护者,人民信赖国家如同信赖自己一样,他们就不会想到要对国家行使民主权利。但是,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是不会有的,凡是有国家存在的地方,都不可避免地会在不同程度上滋长侵害人民利益的特权制和官僚制。为了防止这类现象的发生和蔓延,人民就必须要有足够的民主权利来维护自身的利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实质就在于,它不仅一般地揭示了资产阶级国家的纯粹压迫性质,而且还从相同的角度研究了无产阶级国家。虽然一般说来,无产阶级国家是体现人民意志的,但如果不把民主扩展到最大限度,不对国家公职人员建立有效的防范和监督,它也会变成脱离人民、追求特殊利益的纯粹压迫机关。从纯粹理论的观点来看,无产阶级政党是用最先进的革命理论和革命风格武装起来的,是彻底代表人民利益的,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理应充分表达人民的利益、意志和愿望,因此,事情一定不会发展到人民起来向党要求民主权利。然而,这样的想法是大错特错了。这种出于对自己的过分信任,往往会导致把人民表达自己愿望的最起码的民主权利也看作是违背长官意志的过分要求。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会不会削弱党的领导作用呢? 绝对不会。民主和集中不是相互排斥而是相互统一的。既然党本身没有不同于人民利益的特殊利益,因而党的领导作用就是把人民的利益、意志和愿望集中起来,变成路线、方针和政策以指导人民的生活和斗争。这样的集中毫不违背民主,而且是民主所要求的。不能把集中和集权混为一谈,集中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没有民主就没有集中。没有民主的集中事实上不是集中而是集权。集权则不必以民主为基础,并且通常是破坏和反对民主的。社会主义民主不仅不排斥集中,而且只有通过集中才能实现对整个国家的民主管理。所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完全一致的。然而,社会主义民主却是排斥集权制的。在任何情况下,集权制总是和某种自上而下的“命令主义”联系在一起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一切地方官吏都由中央政府任命的中央集权制国家是作过深刻批判的,因为在这种制度下,地方国家官吏只是向国家负责,而不是直接向人民负责。他们是人民的“长官”,是代表国家管理人民而完全不受人民防范和监督的。因此,决不能把党的民主集中制的领导变为集权制的领导,似乎党可以在任何问题上“代替”人民作出决定,服从这类决定,便是服从党的领导,反对这类决定,便是反对党的领导。这样形式主义地看问题是完全错误的。对于违背大多数人民利益和愿望的决定,人民有权表示不同意见,党应当根据人民的要求迅速地加以改变和纠正。

党的机关和干部必须把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一致起来,并且首先是对人民负责。只有忠实地为人民的利益服务,尊重人民的民主权利,为当地绝大多数人民所信赖和拥护的党的干部,才能成为地方党的领导人。任何一级党的干部,不仅必须在上级党组织的直接领导和监督下工作,而且必须在党员群众和人民的直接监督下工作。党员群众和人民应当享有防范和监督各级党的干部的民主权利,直到撤换他们的职务。巴黎公社的民主原则应当首先在党的生活中得到体现。一旦有了党内党外的健全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保证,广大人民就直接掌握了反修防修的强大武器,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一定会得到迅速的巩固和发展。

转自:“实践与文本”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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