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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飞、杨龙梦珏 | 论数字公共领域的结构新转型

2023/8/28 10:14:12  阅读:42 发布者:

以下文章来源于国际新闻界 ,作者吴飞 杨龙梦珏

摘要

每一个人都生活在世界之中,彼此之间有着多种面向的公共性,数字技术开启了一种新的公共性协商领域。本文将聚焦于数字技术以及社会文化背景所引发之公共领域的变革,以社会联结的视角来分析社会,从而理解数字公共领域。我们生存的社会是各类异质行动者所构成的动态网络,也是不同权力交锋、对话、协作的空间。我们身处于共识理想遭遇挑战的当下,但众声可见,差异性的多元沟通,或将培育较为容忍的承认政治。数字公共领域概念的提出可能唤起人们对“社会”“公共性”和“社会秩序”等理念的再思考。

作者简介

吴飞,浙江大学国际传播研究中心主任,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教授。

杨龙梦珏,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博士候选人。

基金项目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攻关项目《互联网环境下的新闻理论范式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1ZD318)阶段性成果。

当下,美国主导的西方霸权(western hegemony)秩序已经终结了,世界进入了多极权力对话与博弈的新时代。Acharya20147-8)认为这是一个“多厅影院式”(multiplex cinema)、去中心、多维而复杂的“复合世界”(multiplex world)。相比于被权力主导的秩序,以及战争冲突、经济封锁等硬冲突对秩序的塑造,通过协商建立国际规则和多边制度来解决国际社会面临的问题是更好的方式(秦亚青,2021)。

数字传播技术建立起了覆盖全球近50亿人口的数字交往网络,其“改变了迄今为止在公共领域普遍存在的交流模式”(Habermas2022487),一种全新的交往领域得以形成,这就是数字公共领域(digital public sphere)。本文所论述的数字公共领域是指由数字媒介平台提供支持的虚拟交往空间,它包括网站、博客、社交媒体平台以及还在形成中的元宇宙等,各种交往行动者能进入其中并就公共议题开放讨论。本文关注的是与传统公共领域相比较,数字公共领域出现了怎样的结构转型?在数字公共领域中,如何平衡多元化、离散化与社群认同之间的关系?公众、机构和权力之间的不平衡是否不可避免?共同体的召唤面临着怎样的挑战?以及如何更好地理解和解释这些新变化?

公共领域的理论源流与核心观念

公共领域的理论源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代的思想家,如柏拉图(Plato)和亚里士多德(Aristotle)。亚里士多德讨论的“城邦”是公共领域的雏形。因为“城邦制度意味着话语具有压倒其他一切手段的特别优势。话语成为重要的政治工具,国家一切权力的关键、指控和统治他人的方式”(韦尔南, 1962/199737)。后来的思想家如西塞罗(Marcus Cicero)、阿奎那(Thomas Aquinas)、康德(Immanuel Kant)、黑格尔(Friedrich Hegel)和马克思(Karl Marx)等人讨论的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罗尔斯(John Rawls)则用市民社会的文化(背景)来指称公共领域。最早系统研究公共领域的是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她对公共领域的讨论建立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她认为随着社会的崛起,个体不再行动,而是表现为生产者、消费者和城市居民(Benhabib199275),因此纯粹政治生活领域尤为重要,公共领域是“去私人化”和“去个人化”的(阿伦特,1958/201732-33)。阿伦特将公共领域视为公民社会成员通过超越各自私人利益而进行协商对话的开放领域,是看见和被看见、听和被听、议论与被议论的公共生活领域。她认为,过着纯粹轻飘飘的、无关紧要的私人生活的人并非完整意义的人,唯有进入世界,通过言谈与行动来积极参与公共生活,人才是自由的,才能成就其伟大与不朽。

但公共领域的主要理论建设者是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从他的博士论文到近期有关互联网公共领域转型的讨论,公共领域的论题基本上没有脱离其学术视野。他认同阿伦特关于言谈与行动重要的看法,赞同阿伦特有关“交往的权力”的观念,认为其超越了韦伯(Max Weber)和帕森斯(Talcott Parsons)的定义。他将阿伦特的公共领域与交往理性相联系,指出其“包含着一种话语所具有的非强制性的一体化的力量和共识力量,而在这种话语中,参与者为了建立一种具有合理动机的共识,克服掉了最初的优先的主观观念”(哈贝马斯,1985/2011367)。但他却不赞同阿伦特将政治与社会,政治与经济对立的观点。他将公共领域描述为公民就公共事务进行平等、公开的讨论与协商的领域,是“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在那里,交往之流被以一种特定的方式加以过滤和综合,从而成为根据特定议题集束而成的公共意见或者舆论”(哈贝马斯,1992/2014445)。公共领域包括教会、文化团体和学会,也包括独立的传媒、运动和娱乐俱乐部、市民论坛和市民协会,此外职业团队、政治党派、工会和其他组织等也被囊括在内,共同构成公共领域的行动主体。而各种可能提供对话的实体空间,或者类似于大众传播媒介等可以提供观点和意见互动的平台,共同成为公共舆论的载体以及生产批评性话语的空间(Habermas et al.1974)。哈贝马斯将传统的“国家—社会”二元社会结构改造成“公共权力领域—公共领域—私人领域”三重社会结构,其中公共领域处于极为重要的位置。不少学者认为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是一个社会哲学家的理想类型,而不是一个社会史学家对现实的描述。公共领域被认为是一个由个体面对面交谈或通过小量发行印刷媒体而交流的浪漫概念(Dahlgren & Sparks19938)。还有人认为他忽略了布尔乔亚公共领域与各种平民公共领域的对立,批判他对多元性的忽视、缺少对性别和阶级不平等关注,以及对大众媒介的过分悲观等等。这些批评主要涉及公共政治舆论的合法性假设,以及其有效性的实施(Fraser2007)。而福柯(Michel Foucault)、利奥塔(Jean-Francois Lyotard)、卢曼(Niklas Luhmann)、罗尔斯以及鲍德里亚(Jean Baudrillard)等人更为直接地质疑了阿伦特和哈贝马斯有关公共领域理论的基本假设,他们认为公共领域的规范性概念受“共识”理想的支配,而这种共识是过时而可疑的。针对相关批评,哈贝马斯后期将公共领域的讨论架构于交往理性之上,强调在规范上建立日常化的理性商议。理性话语强调从实践的内在维度上建构“包容性、平等的沟通权力、真诚以及不受压制和操纵的自由”的规范(Habermas2005385),这种理性话语存在于“交往行动”与“不显眼的日常问询和理性说明”之中(Habermas2006413)。哈贝马斯将交往理性视为“可以实现的最后阶段”,“所有进一步的交流都是多余的”,因而交往理性的充分实现意味着交往的终结(Dahlberg2014),因此“公共领域的理想不能完美实现”(Habermas1992477)。

虽然说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理论着力甚伟,但他所讨论的公共领域仍然比较笼统,这是因为公共领域这一概念极为复杂,指涉了很丰富的内容,而且不同学者分析“公共领域”时的理论旨趣也有差异:如阿伦特是从政治层面来规定的, 她强调的是不同政治观点的公开显现,公共领域建立在“竞争的概念”(agonistic concept)之上(Benhabib199274);哈贝马斯强调的是在平等理性对话基础之上形成的共识;罗尔斯则是在宪政民主的框架下使用公共理性和公共性以区别哈贝马斯从市民社会文化批判意义上的公共领域。从价值立场上,公共领域的理论既包括自由主义路径,也有共和主义路径,还有中国这样的“第三领域”路径。近年来,对于数字时代的公共领域的变化,不少传播学者也提出混乱的公共领域(Bennett & Pfetsch2018)、同理心公共领域(empathetic public sphere)(Korstenbroek2022)、未经编辑的公共领域(Bimber2020)等,并指出各国的社交媒体出现了监管转向(Schlesinger2020)。Korstenbroek2022)指出在当下的环境中,哈贝马斯所强调的理性商议和共识将可能在民粹化的情景下排斥差异性,强调以同理心为基础找到人与人之间能达成的最小共同点从而构建同理心公共领域;Bimber2020)指出思想自由市场并不足以解决目前社交媒体中广泛存在的认知危机问题,这种危机已经成为公共传播的新常态,需要媒介进行认知编辑。虽然各种不同的理论路径对公共领域的分析有不小的差异,但我们仍然可以在这些复杂多元的理论脉络中,寻找到有关公共领域理论的几个具有连续性的关键性要素:

(一)开放性:公共领域是向所有人开放的共显空间

开放性涉及到的是空间领域的门槛问题,即进入其中是否有限制性条件。在公共领域的雏形阶段,即古希腊时代,公共领域是一个半开放的领域——仅向城邦公民开放。而城邦公民仅仅包括祖籍在本邦,有权参与城邦的司法、议政及祭神仪式的成年男性,奴隶、外邦人和妇女都没有公民资格。到中世纪的封建王朝时代,公共领域退化到了仅仅向世俗的领主、骑士、教士等人开放了。这意味着在中世纪不存在独立的与私人领域相分离的公共领域,真正的公共领域是不存在的。

现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形成于资产阶段兴起后的欧洲国家。在18世纪及19世纪初期的英国、法国和德国,已经形成了小规模的从事批判式讨论的公共交往圈,如英国的咖啡馆、法国的沙龙和德国的桌社就是这些圈子活动的场所。圈子讨论的议题一开始是文学和艺术批评领域,逐渐卷入政治性的议题,人们通过公共辩论参与民主生活。至此,公共领域转型就完成了,形成了民主、公共教育和公民身份之间的联系,公共领域成为联系社会和议会之间的中介(Seeliger & Sevignani2022)。从理论意义上说,这样的公共领域是向所有人开放的空间。

不过,从资产阶级社会的实践形态看,只有拥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掌握了一定文化资本,并且还拥有一定的休闲时间和独立自主意识的公民才能真正进入其中。在大众媒体发达之后更是如此,大众媒体承担着意见传播的把关者角色,媒体的商业利益导向性让许多声音变得不可见不可闻。大众传播容易与权力形成合流,一些小众的观念和群体被排斥在外,公共领域逐渐消弭。Fraser1990)指出这些不被听见的反公众不应该被排斥在公共领域之外,需要考虑哪一种形式的政治公共领域能确保特权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的平等参与,多重公共领域将比单一的公共领域更有意义。新闻职业理念和职业精神在新闻从业者中的逐渐形成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情况,并成为引导新闻传播的内在动力,在一定程度上让新闻传媒承担起了社会公器的作用,媒介的报道推动了批判性公众的生成(林郁沁,2007/2011225)。

(二)公共性:公共领域是存有“公心”之人的相遇

哈贝马斯所讨论之公共领域起源于17世纪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分离,诞生于市民社会中。马克思指出:“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者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马克思,1982/2002515)。复数公民的相遇产生了公共或 者公共性,这与单数人的私人性和个体性区分开来。苏格拉底(Socrates)和柏拉图都认为城邦的意义在于维护公众的善或者共同善,而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城邦指的就是公民群体,因为公民属于城邦,城邦就是最大的善。在古希腊传统中,“公共性”在建制上可能被理解为城邦这一“政治共同体”;在精神上可以被理解为城邦生活所追求的“公众的善”或“共同善”(肖瑛,20214)。启蒙运动之后,个人主义兴起,在“如何理解个人幸福与公共福祉的关系”的问题上,出现了洛克(John Locke)与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的分野。洛克认为公民订立契约,让渡部分权利建立政府是为了维护共同善,保护个人的利益,斯宾诺莎(Baruch Spinoza)、孟德斯鸠(Montesquieu)、哈耶克(Friedrich Hayek)、罗尔斯等同样强调个人权利高于一切,国家不能侵犯个人的权利和利益;相反,格劳秀斯(Hugo Grotius)、霍布斯(Thomas Hobbes)等则主张国家权力至上,个人应当无条件地服从国家。卢梭的思想则显得别具一格,一方面他强调人民主权,认为“一个人抛弃了自由,便贬低了自己的存在,抛弃了生命,便完全消灭了自己的存在”(卢梭,1954/1986137)。但另一方面,他又认为个人的自由应当受到国家“总意志”即“公意”的制约,认为“法制乃是公意的行为”(卢梭,1943/200335)。所以,一切基于私人利益的行为就被绝对地排除了。哈贝马斯继承了这一传统,认为“在市民社会与国家政治之间”(Koller2010),存在着一个批判性的公共领域,它由私人集合而成,但保护的是公共利益。哈贝马斯指出人们在公共领域中“对私人生活领域中形成共鸣的那些问题加以感受、选择、浓缩”,“讨论并解决公众普遍关切之问题的那些商谈,需要在有组织公共领域的框架中加以建制化,而实现这些建制化的那些联合体,就构成了市民社会的核心”(哈贝马斯,1992/2003454)。因为有了公共性,每个人得以拥有平等的机会来表达其个人倾向、愿望和信念,而当这些个人意见通过公众批判而变成公共舆论时,公共性就实现了。

如果说西方的“公共”强调的是共享视觉性与共享空间性;那么中国对“公”与“公共”的理解更强调于对“平等”“公正”“公平”等概念的理想和态度。中国早期的“公”有两重含义(沟口雄三,1995/20115-6):第一重含义包括“共,通,平分”等义,《尔雅》就把“公”定义为“无私”;《说文解字》解释说“公”即为“背私”;第二重含义则包括众人共同的劳动、祭祀场所——公宫、公堂,以及支配这些场所的族长、君主、官府等。后一重含义逐渐发展成“公家的”“共有的”以及“国有的”内涵。中国历史上并没有形成个人权利的观点,“公”的观念并非从权利的视角来讨论公与私,不过多少也有些公共性的意义。

《礼记·礼运》中“天下为公”的“大道”基本目标就是“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的道德原则,这里的“公”就是超越个体自私立场,追求的是共同体意志。公很大程度是指统治者的公,即“公田”“公庭”,而私与公不是对立关系(沟口雄三,1995/2011544)。宋明理学家将公等同于天理,而不正当、不合理的被称为私,或私欲(翟志成,200017)。

总的说来,“公”在中国传统思想中,主要涉及伦理学的问题,代表公平、正义和多数人的利益,“私”则寓意着不符合正义与少数人的利益(黄克武,200071)。当然,在梁启超、梁漱溟等人看来,中国人是缺少公德心的。梁启超就认为:“我国人所以至今不振者,一言蔽之,曰公共心缺乏而已。”(梁启超,19992843)他写道:“公德者何?人群之所以为群,国家之所以为国,赖此德焉以成立者也。人也者,善群之动物也(此西儒亚里士多德之言)。人而不群,禽兽奚择。而非徒空言高论曰‘群之,群之’,而遂能有功者也;必有一物焉贯注而联络之,然后群之实乃举,若此者谓之公德。”(梁启超,1999660)自从中国国门被打开之后,西方的公私理念也逐渐被中国社会理解和接受,同时中国传统意义上的公私观也存在着,这让中国当下的“公”与“私”逐渐变成了一个混搭性的观念丛。在中文语境中,人们常用“民间社会”一词来与国家相对,指涉日常生活中那些与私人情感、私人利益相关的内容。公共在现代汉语之中不仅指涉国家与民间社会之间的领域,也依然指涉公心与无私。

(三)理性与交往理性:主体间通过对话和辩论达成共识

理性(rationality),一般是指人类能够自由地运用自己的理智的能力,在审慎思考各项证据后,以推理方式得出合理的结论。也就是说,“理性意味着在科学认知、道德实践甚至是审美判断中能够给出人们可以共享的理由”(谭安奎,201534)。理性的使用,让人类能够从对激情的依赖中摆脱出来,让人类得以从自己所加诸自身的不成熟状态中脱离出来。罗尔斯认为“理性是公共的,而合理性却不是公共的”(罗尔斯,1996/200055)。公共领域是介于私人领域与国家政治权力领域之间的独立领域,它是社会意见和思想观念自由表达和交流互动的社会交往和文化批判领域,是理性的观点得到阐述的场所(泰勒,2004/201478)。作为一个独立的领域,公共领域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是一个中间领域,公共意见只有公众在进行理性讨论的条件下才能形成。在这里,公众理性得以会聚,公共伦理得以建立,公共意见得以形成,这里也成为公众权利意识的传播、公共精神培养和公共参与实践的训练场。哈贝马斯所讨论的理想言说强调除论证自身之外,对话需要具有“真正的对称性”“普遍的可互换性”“没有任何宰制的形式存在”(伯恩斯坦,1976/2008278)。但理性如铁笼。从历史上看,理性化逐渐“培养了一批合理却不合情的人,他们日益自我理性化,却也越来越感到不安”(特纳,2008/201321)。米尔斯(Charles Wright Mills)发现美国不少白领阶级遁入私人生活,对公共领域和政治事务不感兴趣,“那些曾被称为最深沉的信念的东西,变得好像流水一样捉摸不定”(米尔斯,1963/1987367)。韦伯曾试图将克里斯玛、情感和爱欲等非理性因素当作现代社会的拯救力量,但他持有的是主体中心主义的理性观,这也是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和阿多诺(Theodor Adorno)的解决方案。哈贝马斯(1984/2004380)的解决方案是“交往理性”,在一种“带有调和自由色彩的乌托邦视角扎根于个体交往社会化的前提之中”,主体间通过对话、说服和辩论达成共识。但交往理性是有条件的,“只有当自我调节的媒介系统从社会环境中获得独立性,以及匿名听众在知情的诱导性话语和反应迅速的公民社会之间形成反馈时,公共空间中的媒介政治沟通才能在复杂的社会中促进自由合法化的进程”(Habermas2006),这两个条件都很严苛。而且交往行为只有获得(或者能够获得)作为实践对话参与者的所有关系人赞同时,才能宣称具有有效性。哈贝马斯提出以言说的可理解性、命题内容的真理、作言内容的正当以及说话者的真诚等进而讨论理性沟通之共识(伯恩斯坦,1976/2008276)。罗尔斯将公共理性看作是规定着公民就他们政治生活的问题进行商议的公民道德义务,亦即是说,它不是一种强制性力量,不遵守这一规定不会面临即刻的处罚。所以在公共领域中,非理性以及“理性的胡闹”现象就很常见。

(四)公共领域是民主政治的现实土壤

有关公共性、公共领域、理性对话之类理论探索的旨趣是现代参与式民主的可能性与实现路径问题,这是阿伦特和哈贝马斯的共同追求。公共领域之商谈是实现社会实践功能的方式,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是实用的,他将道德商谈看作是解决社会争端的途径。阿伦特和哈贝马斯反思的对象就是法西斯极权主义政治,他们反对任何形式的暴政,不赞同卢梭的“非公众舆论的民主”理论。他们认为民主意志不应该建立在任何权威或先验的假设上,而应建立在公众的话语交往行动中,交往的合理性是社会正义的合法性来源,是社会规范确立的基础。因为公共领域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内容,以公众参与为形式,以批评为目的的社会文化交往空间”(杨仁忠,2009196),是那些允许市民之间公开的和合理的辩论,以形成公共舆论的社会机制。这就意味着,在公共领域中生成的社会共识,并不是苏格拉底和卢梭理解的“心连心”式的“心灵共识”,也不是上帝那种具有崇高权威的统一意志,不是“朕即国家”的专制君主要求的绝对服从,不是无思之大众的盲从,而是公众经过理性的、审慎的思考和公开、平等的辩论之后形成的社会共识。

对于公共舆论的价值,无外乎两种观点,一种是密尔顿(John  Milton)、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杜威(John Dewey)、马克思那种基本肯定的看法。密尔顿认为可以放手让真理与谬误去竞争,因为他相信真理会加强自身并终会胜出。杰斐逊相信:“最有效的道路便是新闻自由。……可以放心地信任他们,让他们听到每一种真话和谎言,并且作出正确的判断。”(彼得森,1984/19931325)马克思认为舆论作为一种特有的监督方式有两种基本表现:一是再现社会生活,尤其是令人不满意的部分,反映人民的呼声;二是评论权力组织、社会活动家的言行(马克思,1982/2013120)。这就是公共领域的独特价值:公民的观点和意见的交锋以及舆论生产与传播,是民主的力量的体现。

另一种是李普曼(Walter Lippmann)、米尔斯、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阿伦特和哈贝马斯等人相对怀疑甚至是否定的观点。李普曼虽然是民主制度的拥趸,但他并不相信公众的理性能力,也不相信在商业逻辑驱动下的媒体能够做到公正和客观。米尔斯更是直言很多美国公民是“白痴”,认为他们没有信仰,也不关心政治。哈贝马斯同样不相信经过媒体操纵后的公共性,也不相信被情绪化驱动而成的大众“意见”,而只看重“最有教养的、最勤勉的、最富有道德感的公民”所代表的观点。不过他在交往理性和主体间性的思考中,给公共领域留下了相对乐观的未来,他写道“公共舆论是社会秩序基础上共同公开反思的结果;公共舆论是对社会秩序的自然规律的概括,它没有统治力量,但开明的统治者一定会遵循其中的真知灼见”(哈贝马斯,1990/1999114)。马克思指出破解“私人利益”的补充因素就是自由报刊,“‘自由报刊’是社会舆论的产物,同样,它也制造舆论”(马克思,1982/1995378)。

总之,理想的公共领域的基本假设是,人与人之间虽有差异,但通过公正的理性的对话可以消除观念上的差异进而达成共识。但交往场域中的资本与权力力量会导致“系统性扭曲”从而让理想的公共领域成为乌托邦。那么,数字技术的出现在多大程度上改变了公共领域的运作,又如何看待数字公共领域的结构变化呢?

数字公共领域的新结构转型

依据哈贝马斯的分析,西方公共领域的第一次结构转型从“代表型公共领域”转型为“资产阶级的公共领域”;第二次转型出现在1830年起到19世纪中期,大工业兴起,消费社会出现,媒介受到商业利益的影响日深,文化消费削弱了公共领域的批判性,哈贝马斯称之为公共领域的“重新封建化”。当下,公共领域正面临着再一次结构转型:

(一)开放性的变化:新的行动者网络和新的把关人

新媒体的泛在联结“从根本上改变了迄今为止在公共领域普遍存在的交流模式。它们使所有潜在的用户能够成为独立和平等的作者”(Habermas2022487)。数字公共领域最显见的结构转型就是“行动者网络”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且仍处于运动、流动与变化之中,不同的研究者称之为网络化公众(networked publics)(Boyd2010)、混和公共领域(hybrid public sphere)(van Dijck & Poell2015)等。传统公共领域有三种行动者:一是公众中涌现出来的松散的行动者;二是站在公众面前的、拥有组织权力、资源和威胁潜力的行动者;三是新闻工作者。这些行动者往往是社会的精英层。数字公共领域的行动者网络变化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所有的人都有机会进入公共领域。数字技术的泛在连接使得公共领域不再是少数社会精英的专利,所有人均可参与发声了,提供了所有人进入和被看见的可能性。二是非人类实体成为参与主体。脑机接口技术可以将大脑与外接设备进行连接,由此来实现人—机一体。社交机器人可以在算法驱动下自动化生成账号和设定个人信息,模拟人类关注其他用户和发布消息(师文,陈昌凤,2020)。数字虚拟角色(如数字虚拟歌手、虚拟主持、写作机器人和社交机器人)已经出现在社交网络平台。不同形态的社交机器人已经成为政治、经济等重大议题参与者,各种社交机器人发帖(如跟帖评论)、删帖(越来越多地代替了人的工作)、辟谣、制造谣言(它能伪装成各种身份进入社交媒体平台不分日夜地工作),还能够与真人对话。有学者抓取了20219月至12Twitter上北京冬奥的相关话题标签,发现 有近四分之一的推文都由社交机器人生产,且社交机器人显示出对中国话题进行恶意操纵的传播机制(武沛颍,陈昌凤,2022)。与此同时,不同的数字平台也将培养不同的公共空间,不同平台的可供性将推进、鼓励某些对话,而阻止另一些对话,如在线论坛等形式更有可能推进公共信息的共享和新观念的流通(Lee et al.2022)。

开放性变化的核心是“把关人”模式的变化。数字媒体交流特点是信息在生产、发送和接收的过程中不需要中转,不需要专业性的“把关人”的选择与加工。虽然大众媒体时代的把关人被认为对信息与意见市场的有序性是有帮助的,人们期望代理者的角色可以帮助他们选择和加工好信息与意见,但中介和代理常常又是不透明并且缺乏效率的。2020121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数字服务法案》(DSA)和《数字市场法案》(DMA)两份数字新规草案。欧盟敏锐地发现了数字传播中少数数字平台事实上成为数字市场的“把关人”——拥有规则制定权,负有特殊责任。数字公共领域的“把关人”不是线性的垂直型的记者与编辑的把关活动,而是永久性的动态把关过程,是以在数字传播活动中经常出现所谓的“新闻反转”现象;把关的主体不再只是专业记者与编辑,而是进入数字公共领域的所有行动者——包括传统的信息传播中的精英把关人,也包括普通的个人、机构、组织以及非人工参与者;从实践形态上看,把关活动包括事实审查,还决定传播的彰显度(如是否能够进入热搜榜)以及互动的结构(如知乎、微信和微博的底层技术框架就直接影响了用户的互动方式)。一项针对25000名美国推特用户的实证研究表明影子封禁(shadow banning)随着用户的行为趋势而变化,平台极大地影响了人们与谁沟通、所谈论的内容乃至交流方式(Jaidka et al.2023)。对数字平台的使用不只意味着某些特定人群利用这些平台达到自己的目的(尽管这些行为仍然存在),而是一种新型权力的崛起。因为数字公共领域的技术架构是由“网络空间的建筑师们所设定的,这些建筑师就是代码作者”(莱斯格,1999/2004103)。由法律保护的公共善和道德价值,正部分地转移到数字平台,以及那些开发或使用代码的人手中。平台运营商不仅获得了经济权力,还获得了公民权力,包括“促成集体行动的权力,传播新闻的权力,以及影响人们投票的权力”(Moore20164)。

拉图尔(Bruno Latour)提醒我们要关注人与物联结的各种方式。当社会交往的基本要素因新的数字基础设施的使用而被改变时,交往实践自然就有了新的形式。“平台权力”已经具备改变社会秩序和社会组织方式的能力。哈贝马斯认为“分散的读者面对的是没有经过筛选的信息。曾经沟通了读者和信息的知识分子,在这样的社会中越来越失去了创造焦点的权力”(基恩,2007/201052)。人与数字媒介的关系是双向的:一方面是人在使用和“驯化”技术,另一方面是技术在影响甚至使人“异化”。这种双向交互作用的动态过程是一种“figuration”(互型)的过程(刘泱育,2022)。

虽然数字平台看似并无明确行动指令,但已构成了个人生存的前提条件,个人使用平台服务就意味着得服从这种权力的支配,因为数字平台具备了将“线上和线下的物品、活动、情感和想法转化为可交易的商品”(van Dijck et al.201885- 86)的能力。数据平台控制和跟踪所有网络交易,具备了监督所有网络互动行为的能力。而且,算法社会与以前的社会监视和规训形式一样,它对穷人和少数族裔的影响不同,而且更有偏见(Burrell & Fourcade2021213-237),越来越多人担心数字媒体所带来的点击主义(clicktivism)(Shulman2009)。数字平台并不是中立和无价值的构造,相反存在着特定的规范和价值。新自由主义时代的数字公共领域,平台算法被互联网巨头所掌控。与早期公共领域消弭于商业利益相似,如今我们交往的数字基础设施是非公共的,这将对公共领域的关键功能产生极大的威胁。

(二)公共性的变化:公共和私人生活边界的模糊化

在阿伦特的讨论中,社会的兴起模糊了公共与私人之间区别,随着现代社会个体主义发展,私人生活愈发丰富,社会征服了公共领域,私域和公域同时被家庭所吞噬(阿伦特,1958/201724-27)。传统的公共领域理论是建立在对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区分的基础之上,但在数字公共领域中,公共和私人之间的界限变得不再清晰可辨了。在以往的讨论中,媒介的生产者与受众在空间与时间上是相互分离的概念,但在数字时代,两者越来越相互融合,人们不再区分媒介的生产者与受众、大众传播与人际传播。数字领域出现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边界的模糊和重组现象:一面是公共空间的私人化,另一面是私人空间的公共化(胡泳,2008235-246)。数字传播创造了一种新的中介可见性,原本属于私人生活领域的信息,越来越多地进入到了数字传播网络之中。公共和私人都被重构为信息和象征性内容的领域,它们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了物理区域,并与不断发展的通信技术交织在一起,创造了一种非常不稳定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公共和私人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多孔的、可争议的,并受到不断谈判和斗争的影响(Thompson2011)。

数字空间中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边界的改变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私人生活的主动展演。网络社会意味着人们进入了“独异性社会”——人们追求的不再是普通、常规,而是要与众不同,独异于人。在信息如海的网络社会中,没有独异,似乎就不存在,或者至少是没有存在感。为了不坠入默默无闻的黑洞和被人淡忘的漩涡,人们不惜一切代价,拼命展示自己,他们可能选择在公共领域中展演自己的私人生活空间,甚至“把自己包装成傻子,穿着内裤在小饭店的餐桌上跳舞”(埃科,2016/201927)。数字化生存变成了一种“策展式”生存,人们沉浸在FacebookYouTube和抖音、小红书这样的社交平台上,以公开或者匿名的方式不断在“文化机器”上打造和展演自己出众的外表(美颜技术)、卓然不群的智慧以及独异的个性和趣味。当然,网络社会中独异性生存,既是个体化社会中自主主体追求的结果,也是社会建构的产物。二是私人数据的泄露与被挖掘。在智能连接时代,个人的隐私数据既可以被政府完全掌握,也可以被数据平台掌握。据《华盛顿邮报》等多家外媒报道,视频会议平台Zoom造成了至少15000名用户视频记录被公开在网上。包括许多企业的在线会议录像、公司财务报表、员工姓名电话、学校网课视频甚至包括一些私人间的亲密对话被公开(Harwell2020)。

据说达·芬奇(Leonardo da Vinci)曾经评论一幅蒙面肖像时说,如果你热爱自由,就不要掀开我的面纱,因为我的面容就是爱的牢狱。这句可能用来解释保护私人空间的价值。互联网技术、手机、便携式相机以及其它智能传播技术重新定义了可见性的模式,私人生活的公共化就成为数字公共领域可见性竞争的战术之一。因为,在数字公共领域中,私人议题很容易转为公共议题并能吸引广泛的社会关注。如“奔驰女车主坐上引擎盖维权”一事本是一件普通的私人事务,因为在社交媒体上发酵而成为公共热点事件。一些人还会利用这种公私领域的融合性,将个人经历在网络中公开以求获得社会舆论支持。如20211217日晚李靓蕾控诉王力宏的长文,就有不少两人间私人交往信息,有些甚至是有关性生活的隐私性信息。约翰·汤普森(John B. Thompson)分析过四种不同的互动类型:面对面的互动、中介的互动、中介的准互动以及中介的在线互动(Thompson2018)。他认为媒介化的准互动和媒介化的在线互动的作用越来越大,重新构建了政治领域,使政治生活在一个更难控制的信息环境中展开,数字公共领域已是一个不稳定的舞台,在这个舞台上,泄漏、揭露和披露总是能够扰乱最精心安排的计划。熟练的政治家和商人们敏锐地发现了这种改变,迅速在数字公共领域中建立起了自己的传播渠道和传播模式,进一步控制他们在数字空间中的能见度来创造和维持社会支持。如美国总统大选时,不少候选人就非常重视通过网络传播直接与选民沟通以求提升自己的媒介可见性。

(三)对话模式的变化:超越理性与情感的二分

哈贝马斯建构的公共领域的对话共识模型,有一系列重要的条件和要求:参与对话的人都具备理性的能力,是能够判断真实性、正当性与真诚性的人;参与对话的空间是人们能够以平等的权利自由进入其中、能够自由言说并且可能质疑批评任何人表达的意见和观点的地方;参与对话的人能够一以贯之地真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见,并且表达是经过较好论证的。公共领域之规范被视为是超越情感的理性表达,而情感被限制在应用领域(克劳斯,2008/20153)。数字公共领域并不能提供这样的理想言说情境条件:一方面,人们通过社交媒体发布消息和评论、转发并分享热点议题和倡议,或者在网络发动请愿等方式来影响公众对政治、宗教或其他社会问题看法;另一方面,在这种“网络点击行动主义”“懒人行动主义”的围观政治中,参与者虽自我感觉良好,但并不能带来真正社会变革。数字交流模式中为何会偏向情感?这是因为当人们要通过书写或者用打字来表达时,激烈的情绪会慢慢冷静下来。但在数字技术提供的“面对面”交流下,人们可以即刻发泄冲动,这种即时性的“对话”缺少深思熟虑的时间。不过,这些对话仍然是培育民主参与和公共讨论的重要途经,良好的环境与高质量的讨论将酝酿公共交往的可能(Camaj2021)。

理性的行为模型把“集中注意力”作为选择的主要决定因素,但并没有将情感从人类思维中抽离,也未低估人类情感在问题解决过程中的重要性。个人意义上的本真性(authenticity)是指人自身独特的、真实的个性。理性是本真性的一方面,但情感、情绪性因素也是。认知神经学界最新的成果并不支持“理性与感性互相对立、排斥或干扰”的传统观点,相反,更倾向于支持理智和情绪是一体的(Ratcliff et al.2016)。王安石在《性情》中写道:“喜怒哀乐好恶欲,未发于外而存于心,性也。喜怒哀乐好恶欲,发于外而见于行,情也。性者情之本,情者性之用。”也就是说,性与情是一致的。而且情感“一旦被激发出来就不会消失,且直至得到某种介入之前,人们不会再转入关注其他的问题”(西蒙,1983/201635)。同情共振是数字公共领域中最常见的、能够引发广泛关注的现象之一(吴飞,2019)。在数字公共领域中,情绪性文本和视频的传播量较那些严肃性的内容更多,仇恨、怨恨、愤怒、怜悯与同理心形成一种争锋型公共领域(Tong2015)。社交媒体拓展了集体情感体验的社会范围(并非只有亲友),构建出一种时间永续、空间延展的理想化情境,成为情感表达的重要空间(周葆华,钟媛,2021)。而且同理心能让我们打开对他人的关注,能促进真正的开放性辩论。数字公共领域欢迎那些经由严格的新闻专业主义浸染的报道,也欢迎那些充满着情感和主观的表达。情感(情绪)驱动的故事很容易打动那些随时等待转发分享的信息用户。Dahlberg2011)讨论过四种类型的数字民主(digital democracy),即自由个人主义民主、数字协商民主、反公众数字民主以及自治的马克思主义数字民主,其中数字民主协商强调理性沟通与情感共振,形成批判的、知情的公共舆论。

尽管情感性力量并不稳定,缺少独立性且容易被操控,但不能认定这就是一种消极现象。因为“信息技术以激情为基础,它消灭了人本主义,成就了利他主义”(韩炳哲,2013/201968-69)。数字公共领域是集市,是狂欢,是正反同体的笑。它是全民的,是包罗万象的,是双重的。有唱的、说的、闹的,是具身的和充满情感的表达,是“各种形式的讽拟和滑稽改编,降格、亵渎、打诨式的加冕和脱冕”(巴赫金,1996/200913)。这里充满了广场式语言,亲昵的骂人字眼、脏话,幽默的表达,黑话、恶搞、双关语,有各种真假交织内容以及融合式的符号形态(文字、视频、

、语音、标签、表情包等等)。分析网站GWI发布的《2022年互联网文化解读报告》称,超过40%的用户会分享表情包、搞笑照片或迷因视频。通过流行的、世俗的、怪诞的和疯狂的搞笑文化,权力关系能够被颠覆(Crossley & Roberts200418)。“当个人认为履行公民责任值得时,个体的政治行为对于政治过程确实是有或能够有影响。它是一种感觉,认为政治和社会的改变是可能的,公民个体可能发挥作用来促成这种改变”(Campbell et al.1954187)。当公众的集体性情感能够自发地表达出来时,经常能够成功地唤起对社会秩序的关注和维护。社交媒体叙事不只传递信息,更提供价值,提供情感交互,以求抱团取暖。

(四)公众舆论的变化:共识理想遭受挑战

一个社会的状况、文化生活形式和个人生活方式越异质,就越要用公众舆论和意志形成的共同性来弥补先验背景共识的缺失。可是现实中没有完美的沟通,而且交流很难解决理解和共识问题。如果其他人坚持一种与我们完全不同看法,我们之间就无法达成一致。因为人们持有的立场背后有着根深蒂固的文化观念、价值取向和社会区分等根源,不仅是针对事件本身,更是“延续和强化自身长期以来的既有倾向”(Borgida & Stark2004)。一旦加入意识形态层面的东西,哪怕一个十分简单的问题在网上要取得共识也不可能的(赵鼎新,2012277-279)。不同框架下的话语对立统合意义空间,观点的自我否定与修正让位于不同观点的分化。

阿伦特认为,真实的自由关联到人的多数性的事实,和他人在一起、共享世界的关系。这种共享世界的关系,显然不是独立的行为主体在孤独和自由中完成的自我实现,而是一个以语言为中介的互动交往过程。“通过用语言达成相互理解,通过与自身在生活历史中达成主体间性意义上的理解,社会化的个体也就确认了自己的认同。”(哈贝马斯,1988/2012173-174)基于此,泰勒(Charles Taylor)将公共领域视为“一个新的元议题性质的空间,社会成员可以再次交换思想并且达成共识……是独立于社会的政治架构而存在的”(Taylor2004/201488)。

虽然有实证研究表明,经过讨论后人们原有的态度即使难以改变,但对持反对意见的人的态度会变得更加有利,极化会减少(Shen & Yu2021)。但是,想通过对话协商达成共识的目标仍然只是“共识的幻象”(吴飞,徐百灵,2020)。因为“对整个社会而言,要想就存在和有效性达成共识是很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我们所使用的共识不过是一种临时得到的认可而已”(哈贝马斯,1985/2011402)。为什么说“人类一思考,上帝便发笑”?因为每一个人看见的世界是不同的,欲望也千差万别,人类越是思考,彼此间的分歧就容易被感受到。同意必须是自由和自愿的,必须是“被看作自由平等的人的公民”(Rawls1987)之间的同意。如果共识是“通过反民主、不公正的程序,依靠权力和暴力手段建立起来时,它就是虚假的,压抑个性的;而当它以主体间自由认同的方式,通过民主和合理的程序达成时,它便是对压制和统治的否定,便是真实的”(章国锋,2000)。指鹿为马式的“共识”无非强制性的虚假共识。因此,“为了共同的合理信念而确立起客观世界的同一性及其生活语境的主体间性”(哈贝马斯,1984/200410)就显得尤为必要了。当人们在寻找共性的同时还可以免于失去自身的差异性以及交往的自由,这样的相遇才是真正的主体间性的美好相遇。

数字技术建构了信息与知识共享池,但这种共享池机制并不保证信息的真实可靠,也不保证意见的真诚公正,更不能保证选择内容的质量。首先,许多人在转发和评论时,会加上自己的理解和阐释。人们出于各种动机在加工信息、表达观点时,会故意提供具有偏见的看法以控制他人。其次,算法会强化我们的选择偏好。Facebook曾更新其算法,将好友和家庭成员的动态优先于《华尔街日报》和《赫芬顿邮报》等新闻发布者的信息,这就意味着你在Facebook上看到的内容,依赖于你的好友是谁,他们分享了什么,以及你点击了什么。微信和微博的传播机制与此类似,我们在朋友圈和微博空间看见的东西,都只是我们关注的对象发布的东西,以至于导致出现“富者更富”的马太效应。“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数字交往分享行为,完全可能退化为一种交易,即通过操纵和欺骗等手段来积累粉丝以获得不正当收益。

在古希腊时代,共同体规模小,城邦相对容易可以通过面对面的审慎的对话达成共识;在中世纪盛期的欧洲社会,公共领域成为权力的公共表现和展演的地方,这种代表型公共领域阶段因此算不上真正的公共领域;而在大众传播时代,公共领域就遭遇到了权力与资本的干预,公共领域容易被扭曲。那么数字传播时代,人类找到了美美与共的沟通理想么?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数字公共领域中可以有同屏互动,有同情共振,有同声相和,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在政治、种族、经济等重大问题上容易形成共识。彼得斯(John M. Peters)就指出,

从心理学上来说,我们的感觉(sensations)和感情(feelings),都是我们每个人独特的东西。我的神经末梢只在我的心灵——而不是在你的心灵——中延伸并终止;并不存在什么中央交换器,所以我不能把我的感觉发送到你的感知里去。你我之间也没有什么“无线”联系,所以我不能将我对这个世界的直接经验发射给你(彼得斯,1999/20176)。

尼克拉斯·卢曼(Niklas Luhmann)揭示了交流存在三重障碍:(1)因人类意识的分离和个体化使得人不可能理解彼此的意义;(2)存在社会情境的先后关系,使得到达接收方的不可能性;(3)即便传播可以被理解和接收,也不能保证(真正)被接受(Luhmann199088)。

数字技术驱动的参与性多是技术的连接性,但以“连接”取代“参与”,实际上已经远离了“公共参与”的公共与民主。人与人的偶然聚集不会成为“我们”,但这种偶然的聚焦正是数字交往最典型的特征——网民只是随机地因为某一事件刺激而短暂的连接在一起,所有的热点事件被广泛关注的时间都很有限,而且不同意见的人很难聚集在一起进行富有成效的对话,不少行动者不渴望理解、商讨或寻求共识,不对严重的分裂或根深蒂固的社会事业作出长期承诺(Bennett & Segerberg2015)。具有极端意识形态立场的政治家往往有更多的Twitter粉丝(Hong & Kim2016)。“迷群极化中的辩论并非意在达成共识,而是要通过这种话语对抗来压制对手。”(冯济海,2021)而且参与公共讨论的个体身处于结构性的不平等之中,他们受到“共同话语的影响”,所达成的共识自身就是“结构性不平等的复杂产物”(Young2001685)。这种通过公共协商而产生的共识其自身便是一种霸权,忽略了很多实质性的差异(Dahlberg2014),群体身份之间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

结语

世界祛魅之后,人类社会处于失落之境,不少人因缺少目标而空虚,缺少反思而盲从。人们有了前所未有的自由,却也陷入了无意义的迷失与无根之忙碌。现代社会多元共存,没有一种整全性学说或者综合性理论能够同时被所有人接受,除非是那些强制性的虚假认同,否则人们几乎不能达到合一的认同。人的理性判断力既要坚持独立判断和自我思维,也需要站在别人的位置上思考,所谓“已所不欲,勿施于人”。阿克塞尔·霍耐特(Axel Honneth)重构了黑格尔的论证路线,并进一步完成了从“欲望”到“承认”的转变。数字公共领域虽然很难达成理想的共识机制,但让众声可见,差异能够呈现,并鼓励争锋型交流,试图培养出一种较为容忍的承认政治。

1500年前后,活字印刷术、蒸汽机和大型远洋轮船等等一系列的技术爆发推动了全球化进程的开启。这些核心技术加强了人、货物、资本、技术和思想的流通能力,让长期局限在某一区域中活动的人们接触到了更广阔的世界。今日,数字智能技术的传播力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增加,技术的转型和突变使得新的“世界化”成为可能。数字技术提供了智能信息的多种共享方式,这不仅能改变交流的速率、数量和保真度,还会改变信息存储的类型以及人们所交流的信息,改变了人类可见世界的景宽和景深,技术的变化带来了展现方式的变化,进而影响到人类对他人、自然、社会和神灵的看法。大众传播模式所连接的共鸣世界是有限的,仅仅是为社会精英建立共鸣关系提供机会,那些没有广告购买力、没有读写能力的人则更多被排除在共鸣关系之外。而数字公共领域是更为广泛多元的共振空间,无数的人从封闭的本我中解放出来,他们在大集市中的意气相投、对风险与未知的恐惧和对压制的本能抵抗建立了社会的共通感,独一的个体在此获得感情关系上的共情与观念响应上的共鸣,社会舆论的和声效应得以显现。

数字公共领域不再是一个在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相对独立的中间层,而是像空气与水一样弥漫在所有的行动者之间,民族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都沉浸在这个弥漫的网络之中。这一弥漫的网络使得人们得以聚集、连接,并推动我们构建所理解的社会之公共场所(Boyd20149)。无论是美国总统奥巴马、特朗普,还是法国总统马克龙,都开设了脸书或者推特账号,他们不再仅仅依赖传统媒体,而是直接与网民对话。在这一领域中,散布在全球各地不同文化、不同社会背景的人们得以相互了解彼此的想法和观念。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建立在各个民族国家之间相互依存、相互承认与尊重的基础之上,因此减少信息鸿沟,减少南北信息差异,防止信息传播的垄断就成为当务之急。这种信息的沟通,推动了共通感(sensus communis)的形成,这种共通感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所共享的情感认同,因为共同感受而获得相似的想象和意义的共享(Shotter199454-55)。对于社会有机体而言,信息来源越广泛,信息流量越大,信息主体间互动的频率越快,社会就越有活力也越有创造性。但真正高质量的对话和社会创造,是建立在正确、科学的优质信息与知识基础之上,相反,错误的信息和错误的观点可能会给社会带来灾难。如欧洲社会长期以来以负面呈现犹太人的宗教和文化,莎士比亚在《威尼斯商人》中的犹太商人夏洛克就是一个冲动、贪欲而又残酷的形象。中世纪的欧洲,基督教会明文规定不允许犹太人占领土地,直到希特勒政权发动了大规范反犹太人活动,驱逐、限制、敌视、迫害犹太人成为他们的“政治正确”。数字技术将世界连接成为一个宽广的互动网络,每一位进入的行动者可以看见更多的生活方式、更多的观点、更多元的世界景观,有无数面镜子得以反观自身,为自我的进化提供了更为完整、更为真实的社会情境。数字技术让行动者有机会通过虚拟的数字空间形成情感共鸣,甚至能够通过充分的讨论来形成观点、完善人格。当上海《四月的声音》的视频在社交媒体空间中激荡传播时,我们感受到了共鸣的力量。每一位个体可能仍不够完善,但人的总体性交往网络超越了人在有限交往理性下形成的单向度,以及由单向度人形成的乌合之众之盲从、无知和非理性。数字公共领域集纳了丰繁的交往智慧,形成了群体的新能动性,人们会基于共同的议题连通在一起,在互动中了解彼此差异之所在,开放的对话环境,相对扁平的网络结构和更为丰富而密切的虚拟互动增加了社会交往的文化资本。

不过数字技术“一旦用来限制特定群体接触数字网络或者相关数字信息,则可能阻断他们与世界的连接,带来更严苛的排斥与隔离”(王天夫,2022),这不利于“数字共通”的稳定和繁荣。当然,技术总是具有两面性,它可以同时为善与恶加权增速。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所期望的“数字共通”必须遏制恶而张扬善, 这便对算法、平台技术架构以及智能机器主体的对话逻辑等方面的优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系简写版,参考文献从略,原文刊载于《国际新闻界》2023年第5期。

转自:“再建巴别塔”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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