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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清、杨雨莲 | 在同情与公正之间:罗尔斯和斯密正义理论隐秘关联之探析

2023/8/28 10:10:11  阅读:43 发布者:

导语

亚当·斯密和约翰·罗尔斯分别是18世纪古典自由主义和20世纪政治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作为功利主义者,斯密在社会经济领域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在法律政治领域借助不偏不倚的观察者理论,引出无偏正义法则;当效率和公平发生冲突时,他主张效率优先,但是仍然希望达成经济人与道德人的统一。作为新社会契约论者,罗尔斯反对功利主义的社会与政治理论,主张差别原则,在社会经济领域追求最少受惠者的最大权益,提出双重理性假说,借助原始位置和无知之幕假设,引出向最少受惠者倾斜的有偏正义原则,推崇人人享有平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当效率与公平发生冲突时,强调公平优先,但也没有忽视效率的重要性。同情是否蕴含公正的问题,或者,同情心是否蕴含正义感的问题,是罗尔斯同斯密争论的焦点。充分展示并解答这个问题,将明晰斯密和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分歧所在,揭示两者的隐秘关联,有助于评估各自的学理价值,评价其对解决当前社会基本问题的实践价值。

本文作者:1.张国清,,浙江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政治哲学和政治学理论研究; 2.杨雨莲,,浙江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政治经济学研究。本文载于《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

以霍布斯、洛克、卢梭和康德等人开创和发展的社会契约论为理论先导, 约翰· 罗尔斯自称为新社会契约论者, 通过批评休谟、亚当· 斯密、边沁、密尔和西季威克等人的功利主义正义理论, 创立了一套完备的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然而, 在讨论功利主义时, 罗尔斯对斯密总是一笔带过。公开资料显示, 罗尔斯在其著作中提到斯密的统计数据分别是, 《正义论》7, 《政治自由主义》1, 《道德哲学史讲义》5, 《政治哲学史讲义》2, 《罗尔斯论文全集》1次。作为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 罗尔斯开设过功利主义者休谟(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密尔(政治哲学)、西季威克(政治哲学)的专题讲座, 但未曾开设过斯密和边沁的专题讲座。用布朗大学盖耶尔的话来说, “作为《道德情操论》作者……亚当· 斯密是罗尔斯在其系列讲座中不幸忽视了的” 。

罗尔斯真的忽视了道德哲学家斯密吗?罗尔斯回避斯密的道德哲学是否另有隐情?这是值得探究的问题。回答这些问题, 不仅有助于澄清罗尔斯正义理论同功利主义正义理论的关系, 而且有助于梳理罗尔斯正义理论同斯密正义理论的关系。有鉴于此, 笔者尝试比较研究罗尔斯和斯密的正义理论, 揭示斯密和罗尔斯的隐秘思想关联, 评判罗尔斯批评功利主义正义理论的合理性, 评估斯密正义理论对当代政治哲学的影响。

一、 斯密“不偏不倚的” 正义理论

1718世纪是欧洲启蒙与革命的世纪。像法国启蒙运动一样, 苏格兰启蒙运动对现代社会影响深远, 涌现了哈奇森、休谟和斯密等伟大思想家。斯密处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自由资本主义时代, 他在1776年发表的《国富论》是那个时代的宣言书。像休谟一样, 斯密肯定商业活动的正当性, 承认人的自利本性, 从同情共感视角讨论正义问题。斯密曾经长期担任格拉斯哥大学道德哲学教职, 他关于正义的讨论集中在1759年出版的《道德情操论》第二卷, 是一种关于法律和政府一般原则的理论。他认为, 格劳秀斯是这方面的先行者, 后者提出了为所有国家法律奠定基础的一套原则。在格劳秀斯、哈奇森和休谟等人的影响下, 斯密提出了一种富有同情心的不偏不倚的观察者的正义理论。他先阐述了正义的优点、缺点、奖赏和惩罚, 接着比较了正义与仁慈, 以体现正义的强制性, 最后强调正义对个人命运或偶然生命的影响。

第一, 斯密从哈奇森和休谟那里借用了“不偏不倚的观察者” (impartial spectator)的概念。“ 观察者” 是斯密道德哲学的核心概念。哈奇森和休谟在其道德哲学研究中已经使用过这个概念, 可以说, 斯密有关观察者的著述是对其老同行工作的发展。在三人当中, 哈奇森最早提出同情(sympathy)概念, 认为人生而仁慈, 旨在批评霍布斯的人生而自私假说。斯密认为, 道德判断以不偏不倚的观察者具有同情能力为前提。同情与不偏不倚的观察者不可分割, 是其天赋能力。斯密在《道德情操论》的开场白中便指出:“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人怎样自私, 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地存在着这样的一些本性, 这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 把别人的幸福看成是自己的事情。”它既与哈奇森的道德理论有共通之处, 强调道德的“ 自然禀赋” , 但两者又有极大不同。哈奇森认为, 人具有与生俱来的善良意志; 斯密强调同情的自然禀赋, 却排除人类的天赋德性。

第二, 斯密考察了正义的主体— — 不偏不倚的观察者的特性。不偏不倚的观察者作为判断某种行为应得奖赏还是惩罚的依据, 事实上是一种公共机制。与哈奇森不同, 斯密认为, 人人皆生而有利己之心, 这种利己之心不一定是坏事。并且, 他相较于哈奇森的高明之处在于, 他承认利己之心与仁慈之心可以并存或兼容。“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关心自己”, 每个人最关心自己的事, 他人之事则次之。在自己眼里, 一个人自身就是全世界。但在别人眼里, 他不过是沧海一粟。人的自我感觉和他人感受存在不对称, 这导致人的行为的不合宜性。人会缘于自爱而做出荒唐行为, 既妨碍别人追求幸福, 也阻碍自己追求幸福。为此, 需要通过确立社会交往规范, 包括社会法律制度, 约束和调节人与人的行为和关系。

斯密正是为了确立社会交往规范才引入了“不偏不倚的观察者” 的概念。不偏不倚的观察者有三个特性:(1)公正; (2)利益中立; (3)了解事情真相。在斯密看来, 公正蕴含于同情之中。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特性, 不偏不倚的观察者表达的同情才是合宜的。旁观者首先要具有公正的良知, 才能站在第三人角度保持利益中立, 最后做到了解事情真相。“无论何时, 旁观者对受难者的情况都了如指掌。”不过, 斯密对旁观者如何拥有公正的良知没有做出说明, 而是把它大致归结于人与生俱来的同情心。

第三, 斯密从“不偏不倚的观察者” 假设推演出正义的法律制度。斯密认为, 人的行为的合宜性需要得到不偏不倚的观察者的赞成。斯密尝试从不偏不倚的观察者的角度推出法律的基本内容, 按照不偏不倚的观察者的愤慨程度将法律分为三个层次:“最神圣的正义法律就是那些保护我们邻居的生活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其次是那些保护个人财产和所有权的法律; 最后是那些保护所谓个人权利或别人允诺归还他的东西的法律。”斯密将法律的神圣性与不偏不倚的观察者对违反法律的行为的愤慨程度联系起来。人犯下的罪恶越大, 不偏不倚的观察者对其产生的愤慨越强烈, 违法者违反的法律就越根本。同时, 斯密强调所有权的重要性:“剥夺我们已经占有的东西, 比使我们对只是希望得到的东西感到失望更坏。”斯密从不偏不倚的观察者引出正义的法律制度。如此论证的关键在于, 不偏不倚的观察者是“神在人间的代理人” , 不偏不倚的观察者的同情(正义感)是判断人的行为正当与否的唯一依据。

第四, 斯密区分了正义和仁慈。斯密认为, 正义和仁慈都是人间美德。通过对比正义和仁慈, 他断定正义是消极美德, 仁慈是积极美德。正义很大程度上源自不偏不倚的观察者对愤恨和报复的认同。遵循正义不取决于人的主观意愿, “它可以用压力强迫人们遵守, 谁违背它就会招致愤恨, 从而受到惩罚”。相比之下, 仁慈是自愿行为, “总是不受约束的, 不能以力相逼”。缺乏仁慈可能激起人们的厌恶和反对, 但不至于达到激起愤恨而受到惩罚的程度。斯密认为, 愤恨由自卫天赋所赋予。正义与仁慈的区别还在于人违反正义, 必然受到惩罚。人遵守正义, 是理所当然的。人缺乏仁慈, 只是令人厌恶, 不会受到惩罚。人积极实践仁慈, 则会得到世人的称赞。正义是一种消极美德, 它阻止我们去伤害他人。人只要做到不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名誉, 就是遵守了正义的全部法规。人们“经常可以通过静坐不动和无所事事的方法来遵守相关正义的全部法规”。

第五, 斯密认为, 正义是社会的根本。“正义犹如支撑整个大厦的主要支柱”, 如果柱子松动, 那么社会大厦将顷刻崩塌。相比之下, 行善犹如美化建筑物的装饰品, 是可有可无的。行善对社会来说, 多多益善。但是, 即使没有人行善, 社会仍然可以持续运转。没有仁慈, 没有爱和感情, 社会仍然是存在的, 可以通过“完全着眼于实利的互惠行为而被维持下去”。当然, 置身于如此社会的人, 不会感到幸福和快乐。斯密设想的美好社会是, 在正义基础上, 通过爱与感情来维系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他把人们行善和遵守正义的动力归于造物主, “为了强迫人们尊奉正义, 造物主在人们心中培植起那种恶有恶报的意识以及害怕违反正义就会受到惩罚的心理”。

笔者发现, 斯密的“不偏不倚的观察者” 同罗尔斯“无知之幕背后的博弈者” 形成了对应关系, 斯密从同情到正义制度的推演类似于罗尔斯从正义感到正义制度的推演, 斯密的“正义是社会的根本” 见解类似于罗尔斯“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 的见解。因此, 在斯密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之间存在着某种隐秘、内在的思想关联。这种隐秘关联将在后面的讨论中得到进一步明晰。当然, 斯密假定的不偏不倚的观察者不是为了达成公平正义的社会契约而讨价还价的参与者或当事者。罗尔斯正是基于这一点来展开对斯密正义理论的批评的。

(以上为文章节选。更多内容,请阅读原文)

转自:“再建巴别塔”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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