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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推荐 | 农民视角下的乡村振兴:选择、困境与策略

2023/8/21 18:28:46  阅读:40 发布者:

农民视角下的乡村振兴:选择、困境与策略

  

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主体,农民在传统与现代交织下的乡村变迁浪潮中做出何种选择将深刻影响未来城乡关系的演变进程。本文以个体农民为对象,以乡村发展现实为基础,根据农民与土地、村庄关系的松动程度将其划分为离土离村型、离土守村型、守土离村型与守土守村型四种基本类型,并从外生与内生两个角度重点解读其中两种具有过渡意义的分化形态背后所折射出的“城愁”与“乡愁”。本文提出应从大城市城镇化与小农户现代化两方面着手,深化户籍制度双向改革,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步伐,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效率,完善社会多元治理体系,从而实现要素自由流动,打造城乡间发展与平衡的共赢格局。

关键词

农民分化;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城乡融合发展

作者简介

洪名勇 张安琪

云南大学经济学院

 引言

新时代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后,2022222日,“三农”问题第19次被确立为中央“一号文件”主题。这不仅反映出党中央对“三农”工作的重视,也表明了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仍是阻碍下一步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关键短板。这种不平衡不充分本质上是资本、人口与土地等生产要素价值在空间上存在差异,如何吸引资本下乡、人口回流成为各地政府部门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时的首要考虑。但与上述政策导向相悖的是,资本虽然流向乡村,因当前乡村发展机会相对有限,反而可能会挤占留守农民现有获利机会。而人才振兴政策也未能抵挡城镇化的步伐,人口依旧流向城市,其所积累的财富却以“房子”的形式重新回到了乡村,造成大量资源浪费。那么,在以国内大循环为主、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之下,面对农村产业融合速度加快、农业转移就业空间收窄等新机遇与新挑战,以城哺乡是否可持续?乡村振兴与新型城镇化是什么关系,能否通过二者有机结合实现城乡融合发展?这些问题的答案都聚焦于“三农”的核心—农民。

乡村衰败是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国内外已有文献就乡村发展问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以刘易斯提出的“二元经济”理论为基本分析范式,国外学者们纷纷在农业外部寻求改造传统农业的出路,认为诱发性制度创新和诱发性技术创新可以创造出新的有利的技术供给,实现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跨越转变,而传统小农也将向农场主变迁,乡村重新变成一个除农业生产外的生活场所。与上述强调制度与技术变迁等外部力量的“小农终结论”不同,费孝通深刻揭示了农业在我国传统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将传统中国概念化为“乡土中国”。在此框架下,我国基层社会的“乡土性”并未随城镇化率的提高而消失,小农拥有的顽强生命力为挖掘乡村内生动力创造了可能,乡村发展受内外界因素双重影响逐渐成为学界共识。随后学者们从提高农民组织能力、有效衔接政府行为与市场机制等多个方面对乡村振兴实施路径进行了有益探索。然而,这些分析一般都立足于宏观全局视野,相对忽视了乡村转型下的微观个体诉求。事实上,农民迁移数量的多少、返乡概率的高低正是城乡关系变迁的直观反映。

据此,本文从由“乡土中国”向“城乡中国”转型中的两个客观事实出发,透过结构转变带来的乡村生产方式更替与治理秩序变革,考察农民与土地、村庄在此过程中的分离与融合,将其划分为四种基本类型,对不同分化形态背后所隐含的理论问题与制度障碍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之道。

 乡村的迷惘:两个客观事实

以农民与土地、村庄的关系为中轴,观察“城乡中国”阶段的乡村变迁可以发现,依赖密集劳动力的农业开始转型,维系熟人社会的制度出现锐变。不可否认,我国农民将从束缚其千年的土地中挣脱,基于宗族和血缘的传统资源配置机制也终将被市场和法治所取代。但现实中,在我国广大乡村地区,由于土地功能和村庄制度在乡土社会的复杂性,加之市场发育程度较低,传统社会所遗留的农业经营制度与乡村治理秩序仍然可能发挥较大影响。在当前乡村发展中,传统与现代两股力量如何交织?农民又将面临何种选择?两个客观事实可为此做出解释(见图1)

()以农是否无以为本

目前,我国粮食生产出现了“高产量、高库存、高进口”的怪象(徐灏龙等,2021):一方面,粮食产量逐年递增,但2021年全国粮食进口量仍维持在1亿吨以上(占全国当年粮食产量的24.1);另一方面,农业GDP贡献率逐年递减(处于10%以下),但农业从业人数占比却远不止10(2021年城镇化率为64.72)。为维护农民利益与社会稳定,政府只能通过财政手段不断对农业生产进行补贴。长此以往,形成了“补贴—库存增加—继续补贴”的恶性循环,既体现了农业产出品的不可替代性,还影射出更深层次的城乡财富可积累性差异。

1.农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压舱石地位。当前我国农业可划分为传统农业与现代农业两大类。无论是国际农业经济发展的经验,还是我国城乡关系演进的轨迹,均表明农业产值份额的持续走低并未动摇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基础地位,科学技术进步与非农产业迁入所带来的乡村经济多元化也都依赖于农业所承载的原料供应、生态保护与文化传承等延伸功能。不同于规模经济所催生出的现代农业,传统农业及其背后的小农经济始终伴有争议。“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是我国乡村家庭的主要生计模式,也奠定了传统农业的基础。在这种模式下,宏观经济运行良好时,以年轻子女为主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可获得比土地上更加丰厚的报酬并有机会带领全家致富;而当经济出现波动时,土地则能够保证这些农业转移人口安全退守回农村,并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故土地仍被农民视为一种“社会保障”,乡村振兴持续推进带来的农业增效与城市内部不平等的公共服务供给从正反两方面又再次加深了这一认知。

2.农业部门在财富积累方面具有天然劣势。第一产业(广义上指农业)自出现起就一直是人类存续不可缺少的基础。然而有必要指出,虽然小农经济曾以其顽强的生命力为传统中国供养了大量人口并使国家秩序得以长期维持,但与工业部门相比,农业部门在财富积累方面并不具备优势。农业部门原有劳动力数量巨大且高度同质,各类农业生产要素受制于生命体自然规律,其使用价值往往对外部条件更为敏感,在生产、储存与运输中普遍表现出极强的“时空刚性”,农业生产者高度依赖于市场及相关工业技术进步。这种依赖性为工业生产者持久带来“租”类的收入,由此带来的财富积累结果也主要归属于工业部门。农业本身所具有的弱质性与小规模家庭经营、资源禀赋约束相叠加,共同推高了我国农业的生产成本,使其不仅面临较大的转型升级阻力,也无力参与国际农产品市场竞争。农业对农民的吸引力已大幅降低,土地不再是大多数农民生计的唯一来源。

()以村是否无以为治

村庄的变革首先表现在数量和空间上:截至2021年底,全国行政村数量从1985年的94.1万个下降到69.15万个,减少了26.51%;自然村数量从1990年的377.3万个下降到261.7万个,减少了30.64%。村庄数量的大幅减少动摇了以血缘纽带为原始契机的宗法关系,随着市场化与城镇化不断深入,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现代资源配置机制正在创建。但村庄所承载的传统组织结构与礼治秩序决定了相对于经济增长速度,我国乡村的社会转型过程注定更为漫长。

1.超越与再造的社会资本。乡村基层治理的现代化总是伴随着政府职能与社会资本的博弈,学界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判断:除经济学家们所奉行的“替代论”外,社会学家们将目光更多地投向了社会资本对现代化力量的多元反应,认为其能够在新生市场机制形成过程中进行存续和重组,并最终与正式制度互为补充。迄今为止,虽没有实证文献严格检验政府与社会之间是否存在互补关系,但可以确认乡村传统社会资本(乡村内各种制度、规则与关系的总和)在这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转型过程中并未被完全瓦解。一方面,乡村传统社会资本曾在“差序格局”下的乡土社会中长期维系着经济活动的运行与公私关系的平衡。宗族力量至今仍在乡村公共品领域发挥积极作用,在宗族网络越强的地区,往往越容易实现集体行动。另一方面,受制于血缘和地缘,传统乡村社会资本中虽无可避免地存在糟粕,但随着基层党建的加强与法治体系的完善,这些不利方面也将被消解,这一点在宗族械斗方面表现尤为明显。

2.式微与转型的文化伦理。我国传统村庄自诞生之日起就表现出极强的地域性,相对封闭的生活方式与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使人们对村庄产生身份与心理的双重认同。这种认同脱胎于以男性为主轴的父系权威结构,依靠家族、宗族或村中声望较高的族长、士绅制定和执行的村规民约,最终演化成一种以信任互助为基础、共同价值系统为核心的“伦理共同体”。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正是这一“伦理共同体”维系了礼治秩序下的传统乡村社会自治。改革开放以来,自然经济的解体不可避免地消解着熟人社会中的“人情”,人际交往和社会关系开始跨越村庄边界向外扩展,个人的同质性被打破,乡村共同体的伦理基础出现动摇。与此同时,每年约有2.3亿农民离开村庄进入城镇打工,市场经济的渗透不断冲击着农民对村庄的物质和精神依赖,传统村庄和家庭(家族)内部等级结构受到不同程度的削弱。从文化视角看,传统乡村伦理文化已然逐渐“退场”,但与当前城乡融合发展相契合的新型伦理文化尚未构建,陷入“传统已失、现代未得”的尴尬境地。

  农民的分化:四种基本类型

“三农”政策的重心是农民问题而不应当是单纯的农业问题,农民的个人行为与家庭决策内嵌于农民与土地以及村庄的关系之中。当传统农业经营制度与乡村治理秩序发生改变时,农民与土地以及村庄之间的粘度是否出现松动,以及这种松动的程度,直接决定了农民是否选择“离土”“离村”。由此,本文从土地与村庄两个维度对农民展开类型学分析,共划分出四种基本类型(见表1)。其中,“离土守村型”“守土离村型”是两种具有过渡意义的农民分化形态。

()离土离村型

“离土离村型”,主要是指由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基本实现经济参与过程非农化、社会参与过程市民化的农民。根据转型动力不同又可细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本身处于富裕阶层,或在工业化前期率先从第一产业中脱离出来(提前完成财富积累),有主动城镇化意愿且举家进城的农民;另一类则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一类特殊人群,他们大多来自城市郊区和周边农村,在“村改居”工程中获得城市居民身份,村委会也被改为社区居委会,在某种程度上是政府推动下的产物。有别于纯粹的城市居民,在市场与惯习的双重作用下,“村转居”后的农民虽不再参与农业经济活动,但其生活场域仍带有明显的乡村烙印,村庄在短时间内难以完全终结,社会融入与利益分配是此类农民完成真正意义上的市民化所要面临的关键问题。

()离土守村型

“离土守村型”,主要是指未获得城市户口,但已从农业就业进入第二、第三产业就业,所属村庄土地使用也向第二、第三产业转变的农民。此类农民数量不多且分布较为集中(普遍来自长三角、珠三角等东南沿海地区),多得益于村庄区位优势(少数依托于“能人效应”),在改革开放后把握住乡村工业化机遇,在实现自身非农化就业的同时也吸引了众多外地农民工,人口的大量涌入与旺盛的市场需求再次催化了农用地非农使用进程,大大提升了土地(尤其是宅基地)潜在市场价值,农民也可以从中获益。长期来看,因此类农民所属村庄具有企业属性,集体经济力量强大,现代化力量的持续冲击会促使土地和劳动力从乡村公共体中抽离,重新纳入作为价格形成体系的市场,在完成一系列复杂的社会总体变迁后,最终将实现“离土离村”。

()守土离村型

“守土离村型”,主要是指离开村庄进城务工,但保留农村户口,且返乡后仍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农一代”)。从个人生命周期来看,在平均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前提下,此类农民在城市的就业优势随年龄增长呈下降趋势,加之落脚城市的公共服务缺位与社会隔离,很难形成长期定居预期,返乡成为其共同选择。而土地在此过程中(务工地点由远及近、时间由长到短)成为进城失败农民最后的退路,以家庭农业为基础的小农经营既承载了农民的乡土情结,又为他们的老年生活提供了物质保障。值得注意的是,“农二代”(8090后出生并离村的农民)较之上一代,他们在城市内完成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积累,与土地、村庄情感淡薄,在经济社会等方面的行为特征呈现一系列显著的代际性变化,这些变化将对未来城乡发展格局产生根本影响。

()守土守村型

“守土守村型”,主要是指主要收入在农业,社会关系在村庄的农民。除孤寡病残等弱势群体外,此类农民还涵盖“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家庭中的年老父母和“不愿或不能”进城的中青年农民,后两者的存在证明乡村中仍然具有各种获利机会。一方面,从农业投入结构来看,农业机械化的普及已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老龄化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各个年龄段的农民都能与土地有效结合。另一方面,活跃的城乡迁移与产业融合进一步带动了土地租赁市场的发展,中青年留村农民得以扩展经营规模,打破土地细碎化,既能保持家庭生活完整性又可达到不低于外出务工的收入水平。在大量青壮年劳动力进城务工背景下,此类农民既是维持乡村基本生产秩序的中坚力量,也是实现乡村有效治理的重要主体。

  分化背后的“城愁”与“乡愁”

城乡是一个相互关联的系统,无法回避城市来讨论乡村问题。在此意义上,乡村振兴并非简单的乡村“工业化”过程(例如以人均收入水平衡量),而是乡村能够在全国统一大市场中充分发挥比较优势,通过分工重塑融合共生的城乡关系。相应地,对于处于过渡分化形态的农民而言,无论后续选择进入城市还是回归乡村,都应是在市场条件下寻求经济机会最大化的结果。这些又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城乡间统一、高效的劳动力流动机制的形成;二是农业、农村的现代化。正是这二者的缺位引发了第二和第三种分化类型农民无尽的“城愁”与“乡愁”。

()城愁:外生制度障碍

在很长时间里,我国都是以高劳动力投入提高土地单产。进入“城乡中国”阶段后,该传统农业发展模式随着人地关系的变化逐渐解体,劳动生产率成为我国农业发展的新动能。按照乔根森模型的解释,农业部门技术进步是农业剩余和农业剩余劳动力产生的前提条件,会促使劳动力由农业部门向非农业部门转移。自新世纪起,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开始快速提升(20002012年,农业劳动生产率年均增长5.46),而城镇化率增速却与之相差甚远,这并不完全符合乔根森模型的机制,原因在于我国劳动力流动存在制度障碍。其中,影响最为深远的是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载体性制度—户籍制度。为重塑城乡利益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推进面向农村户籍迁移人口的户籍制度改革,致力于全面放开城镇户籍利益。然而,由于城乡间户籍权益相互隔绝,此强调“单向进城”的户籍制度改革并不彻底,农业转移劳动力未能在城乡间无障碍流动,反而陷入既难以融入城市又无法脱离乡村的两难境地。

1.相对“开放”的城镇户籍。尽管现行户籍制度改革明确提出了“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的目标,但实际操作中,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的全面实质性享受仍与是否取得当地户籍直接挂钩。受基于城市规模的落户门槛限制,大多数农业转移劳动力及其随迁人口往往难以落户,不能真正实现市民化,只能以农民工(农村户籍的城镇非农劳动者)的身份在城乡间漂移。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全国仅6亿人拥有城镇户籍,而被纳入城镇常住人口统计的非城镇户籍农村人口则高达2.8亿。这些农民工群体在城镇工作与生活,却未能享有与城镇居民均等化的权利与服务,“两栖”群体的标签在抑制个人潜力的同时也影响了社会公平。尤其在“农二代”开始成为进城务工的主力军以来,城市内部二元结构及其衍生的隐性藩篱与农民工需求升级间的矛盾日益加深,集中体现在随迁子女教育与升学等多个方面。由此可见,我国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未能为乡土观念转变后的农民提供主动市民化的“土壤”,城镇户籍利益的全面调整还需进一步深化。

2.完全“封闭”的农村户籍。与城镇户籍的逐步开放不同,我国农村户籍自发轫之始就一直处于封闭状态。深入分析其原因可以看到农村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在土地要素的获取、使用、退出等环节长期深度交织,已形成一个系统联动的有机复杂体,农村土地背后的经济利益构成了农村户籍利益的核心。其中特别尖锐的问题是,农民可以凭借市场力量转变为自由劳动力,但土地是固定的,在农村户籍“能出不能进”制度下,选择城镇户籍意味着永久放弃农村土地利益。农民工市民化的滞后本就使其不愿退出农村承包地与宅基地,加之社会保险制度日益完善,县城和小城市户籍的福利诱惑已不足以抵抗农民工对其土地的财产增值预期,形成“画地为牢”的局面。与此同时,外来人口或创新创业要素的进入也因受到农村户籍制度与土地集体产权结构的双重制约而面临困境,建立起城市生产要素进入机制与农村生产要素退出机制同等重要。为此,需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农村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系统联动改革。

()乡愁:内生动力不足

从我国农业内在国情来看,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小规模农业仍是绝大多数农村的主导产业。如前所述,农业在财富积累方面具有天然劣势,在农户兼业化、老龄化趋势下,未来若无重大技术突破,农业生产投入的边际报酬和农业比较优势都将进一步下降,仅靠传统农业难以实现乡村的产业兴旺,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成为大多数地方政府的共同选择。但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只有少部分具备区位条件和旅游资源的农村可以借此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对一般农村的农民来说,农业仍是收入的主要来源,所面临更多的是小农户与大生产、大市场之间的矛盾。这不仅是一个效率问题,更是一个平等问题。在新时代语境下,农村现代化不再局限于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业现代化),还被赋予了更深层次的人本主义关怀,即农民既可以从事高回报率的农业经济活动,又能在一个“体面”的村庄“体面”的生活,二者缺一不可。

1.被动参与“经营土地”。一个走出传统农业的直接思路是调整种植结构—以经济作物代替粮食作物,但经济作物高附加值是以其高风险和高投入为代价的。在市场经济充分发达的条件下,任何一种具有超额利润的经济作物种植都会吸引大量效仿者,形成供过于求的买方市场,若非抢先占领市场或资本持续支持则很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利。因此,以调整种植结构致富只能是农业中的小规模现象,提高粮食作物种植净利润仍是农民增收的主要途径。主流观点认为,土地细碎化限制了农业生产效率,破解之道在于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在实践中,除农民之间小规模的土地自发流转(发展为家庭农场)外,工商企业也以资本下乡的形式参与农村土地整理和流转,并逐步占据主导地位。在此项以土地要素为核心的运动中,政府既获取了城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又打造出农业现代化样本,下乡企业则在农业上游和下游获利,达成“双赢”局面。相比之下,农民则处于劣势地位。应当看到,农业现代化所追求的效率是农业回报率而非农业生产率,农业回报率上升的关键是要素组合和匹配度的提高而非某个单一要素的扩大,小农户在农业生产环节具有成本与经营优势,盲目以资本和技术替代劳动只会侵蚀农民利益。如何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经营规模,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至关重要。

2.难以实现“弱者联合”。自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来,围绕“谁来振兴乡村”的争论一直持续,并衍生出多种主体论。作为现阶段应用最为广泛的两种实践,政府主导和资本主导模式均在短期内取得了显著成效,却也因对农民的边缘化而备受诟病。诚然,农民是乡村振兴战略的主体,而这是否表示应由农民来主导乡村振兴战略,答案仍存在争议。受农村空心化、农业内卷化影响,分散、弱小的农民凭一己之力难以规避市场风险,“合作”(多采用农民合作组织的形式,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成为农民自主乡村建设道路的基本前提。与政府主导和资本主导模式相比,脱胎于民的农民合作组织能够更好地保护农民权益,但这一“弱者联合”的实现有诸多条件,除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等外部因素外,农民内部间的差异程度也同样重要,这决定了在组织内部是否可以达成共同利益。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民间分化日益严重,不同资源禀赋的农民所追求的潜在利润不同,其参与合作组织的动机和意愿也有所差异。从实际情况看,少数在城镇化浪潮中脱颖而出成为“精英人物”的农民通常可以在组织内部掌握较大主动权,易陷入个人主义或家长式管理的漩涡。因此,单一主体主导下的乡村建设并非易事,探索多元主体合作模式是实现乡村善治的必然要求。

  在集聚中走向平衡的城乡:展望与建议

现阶段在城乡之间、农业与非农业之间差距依然存在的背景下,农业人口仍将持续向城镇地区或非农产业转移,此单向集聚现象与城乡平衡发展并不一定是矛盾的,关键在于能否在城乡间建立一个合理的集聚成果分享机制,其发力点主要在城市端。因为只有当农业转移人口完成市民化时,才能增加剩余农村人口的人均资源占有量,为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创造条件。因此,我国乡村振兴的政策导向要以继续推进新型城镇化为基准,依托要素自由流动在城乡范围内完成资源再配置过程,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城乡间的动态平衡(见图2)

()大城市城镇化

我国上一轮城镇化率的提高是以农民进城(小城镇和中小城市)为主线,这也符合世界城镇化的一般演进趋势。而在进入经济发展的中高收入阶段后,服务业在整个城市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小城镇和中小城市全面开放所带来的边际效应已然下降,大城市取而代之成为本轮城镇化的新载体,也是后续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对象。平行推进城镇、农村户籍制度双向改革,全面调整二者背后的城乡利益关系,是实现人口自由迁移的首要前提。

1.城镇“新拉力”:打破户籍壁垒,消除社会排斥。农业转移人口(主要指第二种分化类型的农民与第三种分化类型中有留城意愿的农民)市民化绝非一场单纯的户籍身份转换(“由乡到城”),其中还蕴含着更为复杂的社会认同问题,这一点对第一种分化类型的农民同样重要。一方面,除北京、上海等超大城市外,各大城市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放宽”和“全面取消”落户限制的改革政策,并同步推进公共服务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等综合配套改革,建立完善的公共成本分担机制,降低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成本。另一方面,以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为基础,以包容性发展理念为指导,以城镇公共服务体系为依托,引导农业转移人口个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不断增强其在城市中的获得感与归属感,真正实现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

2.乡村“新推力”:加快土地流转,完善交易平台。建立起农村生产要素的市场化退出机制是实现城乡间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前提,也是农村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协同联动改革的核心。其一,明确界定并有效保护农村户籍保障性利益,打破“不可携带性”特征,构建农村户籍利益转化机制,将其转化为可交易资产。其二,在提升土地整合效率与优化空间布局双重目标引领下,继续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开放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的外部单位与个人参与土地产权流转,通过市场化运作降低交易成本,增加农民财产性收益,实现财富积累。其三,建立统一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并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与监管体制,保证土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产权交易均可在统一、公开、规范的平台上完成。

()小农户现代化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以培育新型主体、形成规模经营为主要形式的农业现代化虽已取得显著成效,但仍无法改变小农户(主要指第三种分化类型中有返乡意愿的农民与第四种分化类型的农民)是我国农业生产主体的事实。而小农户作为从农耕时代延续至今的基础农业生产单元,具有相当强的韧性与活力,现代化的小农户也将成为未来农业现代化的基础性力量。二者有机衔接的重点在于充分挖掘小农户所蕴含的生产力合理性,从生产经营与社会治理两个维度将小农户引入现代化发展轨道,使其能与新型经营主体形成生产力联合,为乡村振兴奠定产业基础。

1.农业生产:振兴乡村教育,合理配置生产要素。释放小农户生产力的核心在于提高农业从业者素质、能力与人力资本含量,使其完成自我成长,最终逐渐演变为新型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第一,根植于乡村土壤,强化师资队伍,全面开展以人力资源开发为核心的乡村职业教育,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第二,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基础上,根据不同类型小农户的发展需求,建立专业化服务组织,整合联动各项资源,形成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由“自我服务供给”到“社会服务供给”的转变。第三,精准设计小农户扶持政策,从根本上扭转排挤小农户倾向,吸纳其以共建者的身份融入并实质性参与现代农业产业链的二三产业环节。

2.农村治理:找准政府定位,打造多元共治格局。从集体行动逻辑出发,提高小农户组织化程度,处理好政府、市场、小农户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多元主体共建共治共享机制的基础。首先,政府部门在充分发挥引领作用的同时应适当下放、约束权力,为小农户及其他社会组织让渡可参与治理的空间。其次,健全党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助力培育新型小农户组织化带头人,并保证这些骨干人才有合理的成长与晋升渠道,借此唤醒普通小农户主体意识,避免出现“少数人控制”倾向。最后,丰富小农户组织化形式,健全小农户组织化保障体系,结合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不断降低各合作组织运行成本。

来源期刊:《农业经济问题》

网络首发时间:2022-07-28 15:40:06

转自:CNKI社科学术邦”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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