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如何借鉴社会科学研究方法
——“首届社会科学研究方法高峰论坛”学习感悟
作者:贾志强,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吉大司法数据”微信公众平台。
写在前面的话
在目前的法学领域中,实证研究方兴未艾,社科法学“吸粉”无数,怀着一种莫名的渴望,我尝试着去与更为“纯正”的社会科学结缘。进入到社会学博士后流动站,结识了社会学的老师和朋友,这使我得以更近距离观察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并产生更为强烈的学习冲动。今年五月中旬,有幸参加了在北京举行的“首届社会科学研究方法高峰论坛”,聆听了陈向明、风笑天、李连江、邱泽奇、应星等多位“大咖”的系统讲解。作为会场当中为数不多的一名法学研究者,心中首先泛起的感觉竟然是些许的尴尬。在所有演讲嘉宾中,没有一位法学专家,题目也都与法律无关。于是开始“怀疑人生”:我们法学院不也属于“社会科学学部”的一员么?法学难道不属于社会科学?这种心情也驱使着我更加仔细的去听讲、去对比、去反思。我们应当如何理解和借鉴社会科学研究方法?
首先要说明三点:第一,为了行文方便,这里所指的“社会科学”不包括法学,本文将“社会科学”与“法学”作为两个平行的概念;第二,尽管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不限于实证研究方法,但由于本次论坛上各位老师讲述的主要都是实证研究方法,加之法学研究者更为关注的也是实证研究,因而本文也将从这个角度来使用“社会科学研究”以及“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等相关概念;第三,作为一名刚刚入门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和社会学的初学者,视野和研究经历都十分有限,下面观点如有不妥之处,还请各位看官轻点儿“拍砖”。
一、直观感受:社会科学研究的特征及方法体系
社会科学研究是一种以经验为基础,以实证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态度、关系,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各种社会现象、社会产物所进行的科学的探究活动。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是社会科学区别于哲学等具有思辨色彩的人文学科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某种意义上,正是以经验性、实证性为特征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使得社会科学与人文学科相区分。
社会科学研究有三方面的重要特征:
第一,研究的方式是经验性的,而非思辨的。所谓经验性,就是指必须依靠可感知的资料,或者说根植于经验。社会科学研究者是想通过搜集“部分”经验资料、研究“部分”社会现象,从而实现对“整体”社会现象的认识。在经验资料的数量上,有的研究是使用大量的经验资料,例如大数据分析、大规模抽样调查;有的则使用相对较少的经验资料,例如个案分析、深度访谈。在经验资料获取方式上,有的研究是通过调查、访谈等方式直接获取经验资料;有的则是利用官方统计资料、他人原始数据等这类间接获取的经验资料。第二,研究的问题是科学性的,而非判断的。社会科学研究探讨的问题是可以由科学回答的,并非一切有关社会现象的问题。社会科学研究的某一现象“状况是如何的”,或者“为何是如此的”,而不是某一现象“是否应该如此”的问题。第三,研究的逻辑更注重归纳,而非演绎。从经验性材料中总结、提炼出概念或理论,例如,“锦标赛体制”(周飞舟2009)、“项目制”(渠敬东2012)、“展示性治理”(田毅鹏2016),等等,这是社会科学研究相对于法学研究的显著特点,而这正是由于前者更加善于运用归纳逻辑思维的结果。但这并不意味着演绎逻辑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不重要,在一些验证性的定量研究中,演绎逻辑则占据主导,例如风笑天(2010)对独生子女是否被大众媒介“妖魔化”的研究,大众媒介对独生子女的负面评价是大前提,独生子女的实际情况是小前提,然后进行对比验证。
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可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去认识。总的来说,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从宏观层面分为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两大类型。中观层面的研究方式包括四类:调查研究、实验研究、文献研究、实地研究。微观的资料收集和分析的方法或技术则包括问卷法、访问法、观察法、量表法、抽样方法、统计分析方法等等。参照风笑天(2013)的划分,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体系可参见表1。
表1 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体系表
二、树立“四种意识”:借鉴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关键
我们借鉴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关键在于树立起以下四种意识,在思想认识上做好准备:
第一,问题意识。“Q(问题)→A(答案)”是最为基本的社会科学研究路径。具有问题意识或者说从问题出发,其实也是我们法学研究不断强调的一点。研究的问题应当特定、具体、明确,这就需要我们区分“研究主题”和“研究问题”。当别人问“你这篇文章打算研究什么问题”时,如果你的回答是诸如“我要研究搜查问题”、“我想研究的问题是刑事简易程序”等等,这只是一个研究主题或者说研究领域,并不是真正的研究问题。真正的研究问题是一个关于法律现象及其关系的某个或多个“提问”。例如,“如何解决刑事简易程序适用‘失灵’的困境”、“刑事简易程序适用率与普通程序庭审实质化程度的关系”等。
第二,经验意识。无论是在寻找研究问题,还是在论证具体观点时,都应当重视实践层面的经验材料或现象,关注并善于描述经验层面的事实,区分“实际是什么”与“我认为的是什么”或“应该是什么”。也就是说,在进行研究时不应仅仅停留在法律规范或文本层面,或者只是靠朦胧模糊的主观判断来提出一些问题或观点,而应该有经验材料的支持。例如,在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时,就应当去探寻顶层改革者、司法机关到底是如何定义或理解该项制度的,而不仅仅是“我认为它是”或“它应当是”一项什么制度。有了这种经验意识,我们可能就自然而然的去归纳、提炼出一些问题或观点。
第三,科学意识。进行社会科学研究或实证研究时,应当有一种“自觉”:要有科学的研究设计。具体而言,就是要有可行的研究路径以及恰当的研究方法。我们可以追问自己诸如以下问题:“什么样的研究才是实证研究”、“我做的研究是实证研究吗”、“我采用的研究方法能实现研究目标吗”等等。比如,现在流行运用裁判文书进行实证研究,但结合所要研究的具体问题,至少关注以下几点:第一,我能够从裁判文书中获取与研究问题相关的信息或数据吗?第二,裁判文书中体现的信息能完全反映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吗?第三,抽取裁判文书样本的方法科学吗?第四,获取的裁判文书样本量足够大吗?只有树立起科学的研究意识,才能避免名不符实的“实证研究”,才能实现我们既定的研究目标。
第四,理论意识。一些法科学生往往会陷入一种误区:进行实证研究不需要理论。恰恰相反,实证研究必须以相关理论作为支撑,或者说应当有一定的理论素养。“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如果不具备必要的理论知识,面对一些材料、数据等经验事实,就难以发现相关问题,或者不知该如何去运用和分析这些资料,或者无法提炼出新的概念或理论。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加强理论学习,实证研究并不是一条捷径,更不能把实证研究作为一种噱头。
三、“知易行难”:运用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可能面临的困难
基于法学研究者自身知识体系、研究对象、实施能力等方面的特殊因素,在具体运用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时可能会遇到以下困难:
第一,跨学科知识的挑战。这跟法学研究者知识体系相对封闭有关。例如要想进行定量研究,尤其是寻找各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必须具备一定的统计学知识。单纯对数据进行描述性分析可能还算不上真正的实证研究,通过相关性分析去研究“因果”,是我们的努力方向。比如“庭前阅卷与法官预断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如果想通过实证的方式去探索该问题,可能就要涉及到心理学方面的知识和实验方法。
第二,材料获取途径的限制。这与法学本身的研究对象有关。一方面,官方的司法统计数据有限。目前获得官方司法统计数据的渠道通常是《中国法律年鉴》、各级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司法机关官方网站等。但在司法统计的丰富程度和详细程度方面还有待提高,研究者能够直接获取的数据与研究需求之间存在矛盾。这一点与社会科学研究形成鲜明对比,社会科学研究者可以直接利用“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中的数据进行研究。另一方面,跟司法机关的沟通接触可能存在困难。一些资料的获取、调研的实施是有“门槛”的,需获得有关司法机关的配合,这就需要一定的“资源”支撑,这对于学生及年轻学者来讲可能是种挑战。即使能够获得有关机关的支持,但有些材料、数据因“涉密”或其他原因却无法获取。这种现象与一部分法学学科研究对象所具有的权力性、政治性甚至秘密性有关,这与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一般社会性、生活性有很大不同。例如,想要观察法官的工作情况可能就比观察农民工工作情况的条件要复杂、困难得多。
第三,资源条件的不足。这与法学研究者的工作形式以及自身客观条件有关。一些特定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需要较多的人力、财力资源或者是团队协作,而法学研究者通常是“单枪匹马”、“各自为战”。例如,要想对大样本的裁判文书(几千、几万份)进行统计分析,文书信息甄别、数据采集的工作量特别巨大,有时只凭一己之力是难以完成的,但可能又不具备团队合作的客观条件,这就为这类研究的进行造成了困难。在社会科学研究中,较大规模的调查、数据统计等工作通常需要雇佣专门的调查员来完成,这必须以一定的财力物力作为保障。
指出上述几方面的困难,不是说要过于强调客观条件的限制,从而对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敬而远之”。相反,这恰恰是我们在借鉴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时所应特别注意的事项,同时也是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提高的方向。
转自:“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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