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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事件分析”与对当代中国国家农民关系的实践形态

2023/8/9 10:36:19  阅读:40 发布者:

孙立平,195557日生于辽宁。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1978年入北京大学中文系新闻专业学习,1981年入南开大学社会学专业班学习。研究领域为社会现代化、中国社会结构变迁、转型社会学等。代表作品有《社会现代化》《发展的反省与探索》《传统与变迁》《断裂》《转型与断裂》。

摘要

本文以三个个案研究为基础,提出了一种“过程一事件分析”的研究策略。“过程一事件分析”研究策略的最基本之点,是力图将所要研究的对象由静态的结构转向由若干事件所构成的动态过程,并将过程看作是一种独立的解释变项或解释源泉。同时,“过程一事件分析”也涉及到对社会事实的一种截然不同的假设,即将社会事实看作是动态的、流动的,而不是静态的。以此为基础,作者主张将国家与农民的关系看作是一种动态的实践过程而不是一种静态的结构。作者力图通过对当代中国农村中国家与农民关系这种独特角度的考察,来提示这种关系中的种种隐秘,以期更为准确地认识和把握当代中国农村的社会生活。

下面的三个研究,都涉及对于当代中国国家与农民关系实践形态的动态考察。这三个研究所选择的案例和分析的角度,都各自不同,但却在面对一个共同的问题,即当前中国农村中乡镇、村庄和农民三者之间复杂而微妙的互动关系,或者说是农村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实践形态,也可以说是一种实践形态的权力关系。特别要说明的一点是,在这些研究中采用了一种共同的研究策略,即“过程—事件分析”。应当说,这些研究的进展过程以及所获得的研究结论,特别是对上述三个行动主体互动关系中那些微妙之处的洞悉,更进一步说,由此获得的对当代中国农村中国家与农民关系实践形态的理解和把握,与这种研究策略和叙事方式的使用是有直接关系的。因此,在本文中,我们先来简要说明“过程一事件分析”的研究策略,然后来讨论在这三项研究中使用这种策略所得到的一些独特结论。

一、面对社会生活的“隐秘”

在最近的几年中,我们一直在从事有关农村的研究。尽管没有正面面对一般人们称之为“农村基层政权”或“农村基层组织”的问题,但这些研究却往往与上述问题有着或是直接或是间接的关系,同时也由此接触到一些有关这一问题的经验材料和学术界已经积累起来的研究成果。然而,所接触到的这些材料,特别是在实际田野研究中所形成的种种感觉,在我们的头脑中逐渐积聚成一个巨大的谜团。几年来,我们时时被这个谜团困扰着,由此也就产生一种冲动:如何解决这个谜团?用一种什么样的方式来面对和解开这个谜团?

这个谜团在最直接的层面上表现为一个古典而现实的问题:当代中国农村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更具体地则表现为一种悖论,就中国目前农村中国家的存在状态而言,结构特征与效能结果之间存在的明显的不对称性,即它的组织结构特征与它能够做到的事情之间,存在一种明显的不对称。而在这个悖论的后面,则存在一系列需要解释的现实与理论问题。让我们从解释这个谜团入手。

尽管现在也有人试图将“自主性”、“农民的非正式反抗”这样的概念引入对改革前中国农村社会生活的理解,而且这样的解释也确实可以增进对当时农村社会生活更为全面的解释,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当时的条件下,国家对农村社会生活的控制是相当严密而有力的。这种严密控制的基础,是总体性的国家制度和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然而,我们都知道,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初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以及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农村社会生活的基本面貌和运行的方式。国家制度的改革正在使过去无所不在的总体性特征逐步消褪;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不仅淘汰了过去的集体经济,而且也直接导致了人民公社体制的瓦解。于是,在这两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之下,一个显而易见的结果出现了,这就是国家在农村的弱化,也有人将其称之为国家从农村的撤退。换一个角度来说,则是农村基层组织的涣散与瘫痪。对此,无论是在学术研究的报告中还是在新闻媒体上,都有许多的报道。人们由此所看到的是一种国家对农村社会生活的控制已经相当有限甚至是无力的图景。我们在农村调查时也常常接触到似乎可以印证这种描述的场景。许多乡镇干部或是忙于乡镇企业的经营活动,或是打牌赌博、大吃大喝,或是无所事事、迟到早退;一些村庄的干部说,已经很长时间没有开过党支部会和村委会了,甚至村里的主要干部都已经外出打工去了。按照官方的数字,在1996年,全国第一批整顿的软弱涣散和瘫痪状态村党支部就多达5.5万个(见《人民日报》1996625日)。按说,在这样的组织结构特征之下,国家对农村社会生活将会失控,国家的意志在这里将会很难得到有效的贯彻和实施。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在口粮所踊跃交公粮。[图源:meizhou]

然而这只是一方面的图景,而在农村社会生活中,我们还会看到同时存在的另外一种图景。即在这样的一种组织结构特征之中,国家对农村社会生活也并没有处于完全失控的状态。更重要的是,国家的意志在农村中仍然基本得到了贯彻执行。熟悉农村生活的人都会知道,作为国家机构最低一层的乡镇政府要村庄去做的,或者是村庄对农民要做的,主要是定购粮的征收、“三提五统”款项的收取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我们可以将这些看作是在农村中国家意志的“最实在”的体现,或者看作是国家控制农村的指标。这些事情对于乡镇而言,是行政任务,而且是最棘手的行政任务;对于村庄干部而言,不但无法从中得到利益,而且要得罪人,并且得罪的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乡邻;对于农民而言,这些事情无疑是消极的,并且不时发生种种的抗拒活动(在我们所做的定购粮收购的个案中可以明显看到这一点)。应当说,这些工作有着极大的难度。尽管如此,就全国的情况而言,虽然在实现国家这些意志的过程中也出现了种种的问题,但可以说,该征的粮食基本都征上来了,该收的钱基本都收上来了,控制生育的目标也基本达到了。也就是说,国家的意志得到了基本的贯彻和执行。如果说在农村中政府已经处于一种相当衰败的状态,对这种结果如何进行解释?如果我们考虑到这些工作中的难度,就不会将这个现象简单地解释成一个软弱的组织结构在完成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但是,如果反过来说,能否根据国家的意志得到基本贯彻执行的结果,就断言国家在农村中的存在仍然是相当强有力吗?恐怕也不能。因为组织结构的软弱与涣散毕竟是一个相当普遍而严重的事实。

由此可见,无论是组织结构的软弱涣散还是国家意志的有效贯彻,都是不容否认的事实。也就是说,事实展示出来的是一种双重的情景,而这双重的情景在理论上是相互矛盾的。如果说,从组织结构特征上推断不出如此的绩效结果,那么这种绩效结果是从何而来?反过来说,这样的绩效结果又能够说明组织结构怎样的特征?对此,恐怕很难得出一些简单的结论。而在这个悖论的背后的,实际上是有关改革以来中国农村社会生活中一系列需要回答的理论问题。如在市场体制背景下的小农经济基础之上,取代人民公社体制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农村社会生活基本框架?在这种框架之下,农村的社会生活是如何运作的,农民是如何生活的?村庄还构成社会生活的一个共同体吗?农村社会是如何进行整合的?谁在支配和控制着农村的社会生活?国家在农村中的作用是怎样的,在什么样的范围内并以何种方式存在?目前的农村是仍然处于国家的有力控制之下,还是成了一块自治的天地?现在的乡镇还能够实现对村庄和农民的控制吗?或者说在多大程度上实现着这样的控制?农村或者说农民,现在是以一种怎样的方式,与国家发生着联系?如果不对这些问题进行透彻的说明,就不能解释上面的悖论,也很难真正理解农村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究竟是一种什么样子。

若干年前,当我们在农村中从事其他课题研究的时候,就隐隐约约感觉到,这些问题虽然重要,但确确实实是相当难于回答的。之所以如此,最基本的一点就是,与城市中的社会生活相比,农村中社会生活程式化和模式化程度是很低的。也就是说,缺少一成不变的正式程序和正式规则。在许多情况下,即使存在这样的程序和规则,有时也不会真正起作用。相反,一些重要而敏感问题的解决,往往要采取非正式的方式或相机处置的弹性手段。即使是政府的行动也是如此。举一个例子来说,城市中的税务人员在各个企业中收税的时候,可以使用千篇一律的方法和语言;而你到农村中去看看那些基层干部是如何在农民中收取各种税款的:几乎每人使用的方法和说辞都各不相同(这在我们所做的定购粮收购的个案中可以看得相当清楚)。因此,与城市的生活相比,农村的生活更象是一种“魔术”(如同韦伯在分析中国传统社会中农村生活时所指明的)。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目前中国农村的社会生活正处于一个重要的转型过程中,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都是处于“正在形成”的过程中,而远不象一个成熟的体制下,社会生活是高度确定的,这样就造就了更强的不确定性。

这使我们不禁想到法国著名社会学家皮尔·布迪厄(P.Bourdieu)的这样一段话:“社会学家和历史学家的职责在于对社会的运作进行科学分析。法国一位科学哲学家加斯东·巴什拉(G. Bachelard)说过:‘科学必须发掘隐秘’,这就是说,既然有一个研究社会的科学,它就不可避免地要发掘隐秘,特别是统治者不愿看到被揭露的隐秘······”(布迪厄、哈克,1996)。上述的悖论与矛盾,隐藏在背后的种种微妙因素,就构成了我们所正在面对的“社会隐秘”。而且,已有的研究成果在进行这种解释上的不成功(包括国外一些学者的研究),以及我们在力图进行这种解释的时候所出现的无从下手的感觉(更确切地说,是一种已经对其中一些可能真正起作用的因素有模模糊糊的感受,但又无法将之纳入分析框架之中的感觉),使得我们不得不去怀疑,我们所使用的研究方法有问题。换言之,那些我们惯常使用的方法对于解释这样的问题是力不胜任的,或者说是不得要领的。

因此,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寻找一种方法,一种能够将再现复杂而微妙的事情并能够对其进行清楚解释的方法,或者说是一种研究策略。维特根斯坦(L. Wittgenstein)说,“洞见或透识隐藏于深处的棘手问题是艰难的,因为如果只是把握这一棘手问题的表层,它就会维持原状,仍然得不到解决。因此,必须把它‘连根拔起’,使它彻底地暴露出来;这就要求我们开始以一种新的方式来思考”(转引自布迪厄、华康德,19981)。然而也正如维特根斯坦接着说的,难以确立的正是这种新的思维方式。但是,在进行其他农村生活研究中我们发现,有一种方法可以将这种“微妙性”“连根拔起”,这就是观察人们的社会行动,特别是由他们的行动所形成的事件与过程。甚至也可以说,这种“微妙性”也正是隐藏在人们的社会行动,特别是事件性过程之中。这是在正式的结构中、在有关的文件上,甚至在笼统的“村庄”和“乡镇”社区中很难见到的东西。我们将这样的一种研究策略称之为“过程—事件分析”。而研究的目的,就是对这样的事件与过程,进行叙事性再现和动态关联分析。

二、“过程—事件分析”的研究策略

农民生活的智慧启发了我们。比如,我们来到一种村庄,研究村民们互相之间的社会关系。我们怎么才能发现这样的关系?这样的关系存在于什么地方?一些农民在一起抽烟聊天,我们从中能够发现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吗?在那种场面中,我们甚至无法看出谁和谁是父子,谁和谁是兄弟;我们能够从村民在互相见面打招呼所使用的称呼中洞悉他们之间的关系吗?也相当困难。我们很快会发现,除了极个别的情况外,人们一般都是以“叔叔”、“爷爷”、“嫂子”、“大娘”互相称呼着,同姓的是如此,不同姓的也是如此,关系好的如此,关系一般的也是如此。从这里,你能够看出他们之间关系的亲疏远近吗?很难看得出来。怎样才能看出他们的亲疏远近?农民自己作出了最好的回答:“只有当有事情的时候,才能看出谁和谁远,谁和谁近。”这里最重要的就是“有事情的时候”,也就是在发生矛盾和冲突的时候。只有在这样的时候,真正的社会关系才能真正地展示出来。这启示我们,我们的关注点,也就应当放到这种“有事情的时候”。这种“有事情的时候”是什么,就是一种可以展示事物逻辑的事件性过程(俗语说“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这当中的“打虎”和“上阵”就是可以展示真正父子兄弟关系的事件性过程)。关注、描述、分析这样的事件与过程,对其中的逻辑进行动态的解释,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过程—事件分析”的研究策略和叙事方式。

如果我们将社会学看作是一门科学,看作是一门揭示和解释社会生活那些“隐秘”的科学,那也就可以说,“过程—事件分析”,是展示这种微妙性的一种合适的方式。当然,布迪厄赋予社会“隐秘”更多的是批判的含义。但即使是从纯粹理解和解释的角度来说,揭示社会隐秘也是社会学取得对社会的了解和解释的关键。当我们说这样一类社会现象的微妙和隐秘的时候,至少有这样的几层含义。其一,是不确定性,即在因素与因素之间、事物与环境之间并不存在一成不变的联系;其二,是静态结构中的不可见性。而这样的因素很可能就是社会现象中最重要的解释变数。当福柯(M. Foucault)从正式的、政治含义的权力转向象毛细管一样遍布全身的“日常生活权力”的时候,当布迪厄在以传播知识自命的教育体制中寻找其再生产社会的等级结构的时候,当格尔兹(G. Geertz)从巴厘岛的斗鸡游戏中破解其意义的时候,我们就看到了这样一种孜孜不倦的努力。正如有人概括的那样,在福柯、德勒兹(G. Deleauze)、瓜塔里(F.Guattari)有关权力与支配的研究中,人们可以看到,“他们三人都认为将支配的微观结构加以理论化是最重要的事情”(Best and Kellner1991)。为什么将“支配的微观结构加以理论化”是一件极为重要的事情?就是因为在这里隐含着真正统治的要义,隐含着统治的真正的密码,而这样的要义和密码,是以一种相当隐秘和微妙的状态存在着的。要截获和破解这样的隐秘或社会生活的密码,就迫使人们由宏观的结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要否定宏观的社会结构分析)转向塞尔杜(De Certeau)所说的的“微小实践”(minorpracticeDe Certeau1984),即一种构成社会生活基础的社会过程。社会“隐秘”往往就隐含于其中。

之所以要采用“过程—事件分析”的研究策略和叙事方式,从方法论上说是由于静态结构分析所存在的局限,这或许可以称之为结构上的不可见性。因为在静态的结构中,事物本身的一些重要特征,事物内部不同因素之间的复杂关联,以及这一事物在与不同的情境发生遭遇时所可能发生的种种出人意料的变化,都并不是前在地存在于既有的结构之中。相反,只有在一种动态的过程中,这些东西才可能逐步展示出来。而且,常常有这样的这样的情况,一事物究竟在过程中展示出什么样的状态,甚至有时完全取决于有什么样的偶发性因素出现。这种结构上的不可见性,划定了静态结构分析的边界与局限。“过程—事件分析”的研究策略则意味着,过程可以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解释源泉或解释变项。如果说,从结构到绩效结果,是一种简单的因果关系的话,过程因素的加入,则导致了一种更为复杂的因果关系。而且从一种更根本的意义上说,它超出了因果关系的传统视野(即动态情境的视野)。

 “过程—事件分析”研究策略的最基本之点,是力图将所要研究的对象由静态的结构转向由若干事件所构成的动态过程。任何研究策略都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描述与分析两个方面。描述的任务是再现,分析的任务是解释,而描述是分析的基础。“过程—事件分析”策略的基础,是对于描述方式的强调,即强调一种动态叙事的描述风格。这就意味着,首先需要将研究的对象转化为一种故事文本。这里的关键,是将研究的对象作为或者是当做一个事件性过程来描述和理解。比如,现在人们关心“下岗”问题。静态的结构分析会告诉我们,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总共能提供多少个就业机会,现在的劳动力人口有多少,两者的差额就是失业或“下岗”。而从“过程—事件分析”研究策略来看,则首先是将下岗看作是一个事件:在20世纪90年代,这样的一个地方发生了一件叫做“下岗”的事件性过程,这个过程是由许多更小的事件构成的。然后,通过对这个事件性过程的描述和分析,来揭示“下岗”这样一件事情中那些更为微妙的逻辑和机制。如此说来,这种研究策略收集资料的方式与传统社会学中的个案资料收集方式并没有什么不同,只不过这种个案必须是一种动态的由事件构成的过程。这源于我们的一个基本假定,即不同事物或一事物内部不同因素之间的复杂而微妙的关系,只有通过事件或过程才能比较充分地展示出来。当然,这并不是说任何的过程和事件都适合作为这种研究策略的对象,格尔兹在研究巴厘岛的斗鸡游戏时,使用了“浅层游戏”和“深层游戏”两个概念。“浅层游戏”是指那种小规模的、为了物质性的获取而进行的游戏,而“深层游戏”则是大规模的、以荣誉为目标的游戏(“深层游戏”deep play这个概念是格尔兹从边沁那里借用过来的)。我们似乎也可以将这样的一对概念运用于对广义的社会生活游戏的分类和分析。我们可以说有些社会过程是属于“浅层游戏”,而有些社会过程则是属于“深层游戏”(从不同的角度看,深浅的标准不会是固定的,但就某一个特定的研究角度而言,这种标准则是相对明确的)。能够作为“过程—事件分析”对象的,就是能够真正展示事物深层逻辑的那些过程和事件。

“过程—事件分析”研究策略当然首先是一种看待社会现象的角度或策略,但事实上也涉及到一个更根本性的问题,这就是有关社会事实性质的假设。涂尔干(E. Durkheim)认为社会学是研究社会事实的。但问题是,究竟什么是社会事实,社会事实的基本特征是什么?而社会学研究策略和研究方法的使用往往需要与关于社会事实性质的假设相一致。在传统上,人们往往将社会事实看作是一种固态的、静止的、结构性的东西(在涂尔干那里是一种集体表象)。因而,所采用的社会学研究策略和研究方法,也就必须适合对这样的静态特征进行观察和描述。相反,“过程—事件分析”则涉及到对社会事实的一种截然不同的假设,也就是说,这样的一种研究策略意味着将社会事实看作是动态的、流动的,而不是静态的。在这里也许应当说一说印象派画家给予我们的灵感和启示。人们从梵高的画中能看到什么?最深刻的印象是空气、云和阳光都是流动的。

 在《梵高传》中,有这样的一段描写:梵高初次接触到印象派绘画时感受到强烈的震动,他领悟了使绘画发生如此彻底改革的一个简单方法。这些画家使他们的画上充满了空气!正是这有生命的、流动的、充实的空气对画面中的物体起了作用。在学院派看来,空气是不存在的,空气只是一块空白的空间,他们只是把生硬的、固定的物体放到这个空间里。温森特瞪着自己的油画,天哪,它们是那么晦暗、阴沉、笨拙、乏味而又死气沉沉。这些新人!他们竟发现了空气!发现了光和呼吸、空气和太阳;他们是透过存在于这震颤的流体中的各种数不清的力来看事物的。他们描绘流动的、透明的空气,按照他们自己的性情、透过他们作画时所置身在内的、被太阳照亮的空气去观察一切,这些人简直象是开创了一门全新的艺术。“过程—事件分析”的研究策略,在对待社会现象的时候,就如同印象派画家将空气和阳光看作是流动的一样,将社会现象看作是流动的、鲜活的、在动态中充满着种种“隐秘”的。

让我们换一个角度,即社会互动(socialinteraction)的角度,来理解这种“过程—事件分析”的研究策略。有学者认为,现在社会学正面临着解释逻辑的三个转变:从单元到情境,从性质到联系,从因果到事件。在社会学中,对于社会互动过程的强调,体现出这样的一种关怀:赋予社会现象以能动的特性,从而克服静态结构分析的死板和僵硬。而在具体的互动过程分析中,也都非常强调“情境”(situation)和“场景”(setting)的因素。然而,我们这里应当注意到,尽管互动理论重视了动态的因素,但他们所说的情境和场景,基本都是共时性的,而缺少时间的与历史的维度。但互动论给我们的启示之一,是单元与情境之间的联系。如果从这样的一个思路出发,我们或许也可以将“过程—事件分析”中的相联系的事件,看作是互为场景或情境的(这里所使用的这两个概念已经与这两个概念的本意有了一定的区别)。不过,这样的情境或场景,不是静态的、共时性的,而是动态的、历时性的。这样,就可以将历史的因素注入到社会互动的过程之中。从这种意义上说,“过程—事件分析”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对因果关系分析的超越。在因果分析中,存在着一种抽象的因果逻辑,并使这种逻辑具有一种决定论或目的论的色彩。而“过程—事件分析”则强调事件之间那种复杂有时纯粹是偶然或随机的联系。这样的联系并不完全对应一种严格的因果关系。

从这里也可以看出,“过程—事件分析”的研究策略和叙事方式,与一般的历史分析是不同的。换言之,历史分析并不一定是“过程—事件分析”。在社会学和人类学中,也不乏以历史的眼光来对待和描述研究对象的,大到一个社会(甚至世界体系,如沃勒斯坦那样),小到一个社区,或者是某种分门别类的社会现象。甚至是直接描述其历史的进程,以及在不同历史上的演变,抑或是历史的比较分析。但如同我们在这样的研究中每每见到的,这些研究尽管对待的是历史,是历时性的现象,但分析和描述的方式却是静态的。比如在某一个年代或时期社会结构是什么样子的,到了另一个年代或时期又是什么样子的。尽管人们从中可以看到变化,但这种变化并不是过程,并不是通过过程来体现的变化。如同录相机中的慢镜头,或性能不好的影蝶机放出的盗版盘的影象一样,每一个画面都是跳动而停顿的。“情节”是由这些跳动而停顿的画面编织出来的。因此,可以说,这样的历史分析,提供的并不是一种连贯而流畅的过程,其在每一时段上的事件仍然是静态的,展示出来的只是众多静态事件所构成的序列。而“过程—事件分析”,所追求的则是追求一种对事物过程的连贯与流畅的描述与解释。

三、把国家与社会关系看作是一种过程

这里的三项研究,所面对的无疑是一个相当传统或古典的问题,即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更具体地说,是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在有关当代中国农村社会生活的研究中,这样的理论视角仍然占有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如在魏昂德(Andrew Walder)、欧伊(Jean Oi)和许慧文(Vivinne Shue)等人的研究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都是基本的叙述框架。原因在于,在过去20年间中国农村社会生活所发生的巨大变化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转变,实在是一个重大而影响深远的内容。

然而,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看待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换言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一种静态的结构,还是一种动态的过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凝固在有关的正式规则和程序之中,还是存在于有关各方的持续不断的互动之中?究竟是将其看作静态的结构才能更好地了解当前中国农村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状况,还是将其看作动态的过程才能更好地获得这种理解?这里的三项研究,由于采取了“过程—事件分析”的研究策略,因而不约而同地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采取了这样的一种理论假定: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动态的、流动的,就如同梵高眼中和笔下的阳光和空气一样。因此,理解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特别是理解其中的微妙机制,就应当从这样的一种眼光出发,使用“过程—事件分析”的研究策略,来追逐“过程”与“事件”中所体现出来的微妙之处。可以看出,这三项研究都不是将注意力集中在中国农村国家与社会的笼统而静态的结构上,而是努力通过对具体的事件过程的分析,来揭示乡镇、村庄、农民三者之间复杂而微妙的关系。

孙立平和郭yuhua的《软硬兼施:正式权力非正式运作的过程分析——-华北B镇定购粮收购的个案研究》一文,描述和分析了中国北方一个镇定购粮收购过程研究。当然我们能够注意到,研究者真正关心的并不是定购粮的征收这样一个政策性的问题,研究者所关注的是定购粮收购的过程中,乡镇、村庄和农民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我们从对这个事件的过程分析中可看出,这三者都介入了这样一个复杂的互动过程。而在这样的一个互动过程中,乡镇干部采取了一种令人们多少感到惊讶的“工作方式”,即将社会中的非正式因素大量运用于正式权力的行使过程之中。当一个代表国家的乡镇干部,面对一个在中国的乡土文化中享有“倚老卖老的特权”、甚至可以装病装死的老人的时候,已经不仅仅是国家与农民的面对了,同时也意味着一种正式的国家权力因素与一种本土性的文化因素的遭遇。而由于后面一层意义上的遭遇,前者有关国家与农民或国家与社会的那些应有的正式规定,被弄得混乱不清。征收定购粮的工作,就是在这样一种混乱不清的背景下进行的。通过文章中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中看到本来在国家正式权力中根本不存在的那些非正式因素是如何进入正式权力的行使过程的,以及国家的权力在农村中是如何现实地行使和运作的。定购粮收购过程的案例研究表明,在目前的中国农村中存在一种独特的权力使用方式,即正式行政权力的非正式使用方式。这种使用方式不仅大大模糊了国家与社会的边界,而且也使得国家与社会的互动过程变得异常复杂。如果不能关注这种在动态的事件中才能凸现出来的因素,对中国农村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描述和解释就只能停留在一种非常肤浅的和非常表面的层次上。

马明洁对燕乡以行政手段推动种植洋香瓜过程的分析,则给予了我们一个机会,使得我们可以从中看到,乡镇政府的行政权力还有多大的威力,基层政府和村庄还有多大的能力对农民进行社会动员,进行这种动员的时候使用的何种资源和方式,其动员能力又是何种程度和范围上受到限制。应当说,这是面对了一个许多人都关心但又不是很容易解释清楚的问题。燕乡种植洋香瓜的事件,使得我们可以对国家在农村的动员潜能重新加以认识。如同该文的描述所表明的,在种植洋香瓜的事件发生之前,燕乡也大体可以属于“组织软弱”的那种状况。然而,在短短的时间之内,一场大规模的社会动员却发生了,而且从上面的分析看,这种动员的力度非常之强。这使得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的结论:在国家的动员能力已经基本丧失的表面现象之下,这种体制仍然具有一种相当强大的动员潜能。只不过,这种动员的潜能要转化为实际的动员能力,还需要其他的条件。动员能力从潜在状态到现实状态的转变,是在一系列的事件性过程中发生的。“大参观”、“换气候”、“万人大会”,就是这样一些关键性的事件性过程。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关键性事件并不是凭空发生的,无论出外出参观,万人大会,还是河口村的党员带头,我们都可以从中依稀看到组织因素的作用。这使我们注意到这样的一个问题:在通常的情况下,某些结构和组织只是作为一种无为的要素而存在,换句话来说,它只是存在着,而并没有发挥什么作用。对于这样的因素,人们往往会忽视它的存在。从整个动员的全过程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动员能力从一种潜在的状态转化为一种现实的状态,是与一种极为重要的因素联系在一起的,这就是一种利益共同体的形成。这种利益共同体并不是先在地存在的,而是不断营造出来的。在这里,我们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乡政公司化”这一措施的重要作用。“乡政公司化”一方面使得原来软弱的行政系统转变为强约束、高效率的公司性结构,另一方面使得原来软弱行政系统中的官员成为高效率的公司中的职员或承包人。这两个方面的转变,对于农村中国家与农民间关系重塑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也许可以将这样的一种动员方式称之为经营式动员。这是一种与改革前的组织化动员截然不同的动员形式,尽管其具有某些组织化动员的外部特征。更重要的是,与“组织化动员”不同的之点在于,这种“经营式动员”方式本身就是一个动员能力的再生产过程。从中我们也许可以领悟到,笼统地说当今农村基层组织的动员能力有多大,是一个无法回答的问题。甚至影响动员能力的结构性条件,我们也只能作为一种基本的背景来看待。因为真正的动员能力大小,还取决于能否在动员的过程中再生产它,甚至创造它。

应星和晋军对大河电站引发的移民上访事件的描述和分析,则为我们提供了国家与社会互动的一种更为微妙的情景。在这样一种关系中,最重要的是“问题化过程”。当由于修建水库而淹没或冲刷了耕地的时候,“问题”本身就已经自然地存在了。但自然存在的问题,并不意味着进入“解决的日程”。我们可以看到,在上访的农民一方,目标是使得由于建电站造成的耕地损失以及由此提出的赔偿要求,能够成为一个“问题”,即成为一个被政府承认并加以解决的“问题”。而在政府一边,则面临的是对问题的接受和以政府的方案加以解决的问题。从具体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农民从一般性的反映,到以精英为主导的结构性上访,体现了对这一目标的追逐。而政府在一开始,是力图以“推诿”的方式否定“问题”的存在,然后是在上访事件的推动下,寻找一次性解决的方式。更重要的是,我们通过这两个过程的交织,可以看到国家与农民之间一种极为复杂的互动关系。此外,这个研究关注了从消极农民到中央对这一过程的参与,特别是积极农民——所谓“上访精英”的作用。大河电站上访事件研究表明,国家与社会的两分法是过于简单化的,这个事件涉及到从消极农民、积极农民、村庄干部、区乡干部、县政府、地区政府、省市政府、中央各个层次,其中很难将这些层次简单地归结为国家和社会两方面,至少可以归类为受损者(农民、村庄)、无直接责任基层政府(区、乡、县)、责任主体政府(地区)、超越层次政府(省、中央)四个行动主体。这四个行动主体的取向都是各不相同的。受损者关心的是补偿、无直接责任基层政府关心的尽可能的农民利益和“不出事”,责任主体政府关心的是补偿与收益的平衡,超越层次政府关心的是“安定团结”。其互动的过程就更为复杂。

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2002年版

这三个案例,对于我们重新思考和理解当代中国农村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提供了有意义的洞察和启示。首先,如同本节的题目所表明的那样,我们可以从中看到一种动态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这三个个案所展示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与其说是一种结构或状态,不如说是一种过程。更重要的是,在这样的一种动态过程中,静态上可以认定的国家与社会的二元,以及二元双方各自的特征,在很大程度上模糊和混淆了。在原有的国家与社会的研究中,实际上存在着一种双重的二元对位。一是国家与社会的二元,一是正式与非正式的二元。人们往往假定,这两个二元是一种重叠对位的关系,也就是说,国家是正式的,社会是非正式的。但从上面的三个案例研究来看,这种重叠的二元对位是过于简单化的。在定购粮征收的个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国家是如何将本土性的非正式因素纳入国家正式权力的行使过程的。而在大河电站的案例中,我们又可以看到,农民通过种种的策略,来巧妙地运用政策、政府等本来属于国家的正式因素的。因此,在国家那里,我们看到了非正式因素的作用,而在社会那里,我们也看到了对正式因素的运用。

同时,也正是在这样的一种过程中,我们获得了对于前述组织结构特征与运作的的绩效结果不对称的解释。现在,让我们来正面面对我们在第一部分中所提出的结构特征与绩效结果的不对称性问题。在种植洋香瓜的个案中,我们看到进行这样一种社会动员的组织结构性条件是相当不充分的。乡党委S书记是一个外来人;他面对着多方面的反对意见;许多村级组织处于一种涣散甚至瘫痪的状态(在1994年的时候,该乡34个行政村中就有7个党支部处于“基本瘫痪状态”)。更重要的是,在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之后,他并没有强迫农民种植什么不种植什么的权力(农民有自主经营的权力)。然而这里让人感兴趣的,组织结构性条件的缺乏并没有构成对社会动员不可克服的障碍,真正起了作用的是他开启的一个过程。正是在这个过程中,他成功地利用了资源已经有限的行政框架,然后在这样一个框架之中,营建了一个行政—利益共同体,从而形成了经营性社会动员的基础。给各村发放参观补助制定种种的奖惩措施使得村级的干部被捆绑到这个共同体中来;带头集资使乡干部与洋香瓜种植建立了一种利益的联带关系;通过整顿班子消除了组织上障碍;而对于农民则恩威并施。正是在这样的过程中,为进行社会动员所需要的资源和条件创造出来了,一件似乎不可能作成的事情终于作成了。定购粮收购的个案则有所不同。乡镇干部拥有征收定购粮的充分的合法性基础,并且拥有行政权力所赋予的强制手段。然而,在具体的实践中,这种权力却缺少充分行使的条件,而且乡镇干部似乎也并不倾向于频繁而充分地使用这种条件。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仅仅依靠国家的正式权力,完成定购粮征收的任务是相当困难的。然而,在定购粮收购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加入进来了,这就是根植于地方性文化基础之上的非正式因素。镇里的干部们通过巧妙使用这种本土性资源,使得不愿意交纳定购粮的农民处于一种相当不利的地位(乡镇干部国家干部的身分和本土性特征,使得他们成为一个相当特殊的官员群体)。从这里的三项研究中可以看出,过程本身存在的创造性,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体制和组织结构的缺陷,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对农村社会生活的基本控制以及国家意志在农村的基本贯彻执行。也就是说,对于这样的状况,只能从其运作的过程才能得到令人满意的解释。当然,如果我们关注这个过程的话,还可以注意到一个重要因素的作用,这就是农民的认同。在定购粮征收的研究中,我们就发现,农村对于国家的税收、定购粮和乡镇收取的其他费用的态度是截然不同的。用他们的话来说,就是“皇粮国税都应当交”。在其他的地方,农民甚至提出了这样的一句口号:“皇粮国税一分不少,苛捐杂税一分不交”。这也是为这个过程所不可缺少的因素。简而言之,能够解释效能结果的,并不是组织结构的特征,而是过程本身,是作为相对独立的解释变项的过程因素。

“过程—事件分析”的研究策略,不仅有助于我们理解目前国家在农村所处的这样一种尴尬的位置,同时从理论上来说,也有助于克服这一研究中一直存在的本土性视角与国家中心视角的对立。对于中国社会的研究,或多或少地受到两种理论模式的影响,一种可以称之为整体论模式,一种可以称之为本土性模式。前者实际上是一种“国家中心论”。这种模式表现为:强调党和国家机器的压倒一切的作用,强调正式体制对于社会生活的控制,不承认自主性社会生活的存在;认为不存在独立的社会力量和大众文化,民众是被动的,民众的反抗如果不是没有的话也是微不足道的;在压倒一切的党和国家的支配下,社会生活是整齐划一的;变革的动力来自党和国家机器的推动。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研究基本体现着这样的一种理论取向。而本土性模式的形成,最初来自于对整体论理论模式的批判。这种批判由来已久,先是现代化理论的批判,接着是新制度主义和地方性模式的批判。更重要的是,共产主义国家改革初期就充分表现出来的巨大的改革热情,使人们关注原来似乎被忽略的那些“处于休眠状态的细胞”。于是,新制度主义模式出现。在对于苏东和中国共产主义时期社会生活的研究中,新制度主义模式表现出对于如下因素的关注:经济的和社会的因素;相对于正式体制的非正式因素;相对于上层精英的从属群体和大众文化;非正式反抗的作用(孙立平,1997)。而在国内学术界,受格尔兹“地方性知识”概念的影响,则出现了一场“寻庙运动”。这些学者强调的是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地方性知识的作用,而这些地方性知识往往是与传统的血缘格局、地方宗教等因素联系在一起的。这样的努力很象在任何一个地方都探寻出一个“传统的庙宇”。而几十年的共产主义时期的生活经历,国家对社会的渗透和控制,甚至连国家的因素本身,都不存在了。

这样两种理论模式的问题是明显的。而应用“过程—事件分析”的研究策略来研究当代中国农村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则有助于我们克服这两种模式的非此即彼的对立。因为在一种事件性的过程中,无论是国家的因素还是本土的因素,无论是正式的因素还是非正式的因素,无论是结构的因素还是文化的因素,都介入了进来,都融入到这样的一种过程之中。事件和过程所展示的不是某个片面的一方,而是他们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而且,就这些因素的关系而言,在一个动态的过程中,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处于一种不断建构的过程之中。

四、一个附带的问题:研究的单位

附带应当讨论的一个问题是,即研究单位的选择问题。

如前所述,有关当代中国农村的研究,经常给我们提供两种有关当代中国农村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图景。一种是乡土性的画面。在这样的研究中,村庄往往被作为一种自治的实体加以描述,多将其看作是一种相对自治的社区结构。他们强调的是本土性资源对于这种自治性所起的作用。人们在这里看到的是一种田园式的风光。而在这样的描述中,国家的因素往往被有意无意地抽离了。这样的村庄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自治的、传统的、田园式的形象。另一种画面,则截然相反,国家仍然是绝对的控制者,特别是由于集体的历史遗产以及集体的村办企业所形成的经济基础,国家仍然是农村社会生活的主宰。人们从这种画面中看到的是,国家的权威与权力的威严。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矛盾和差异?当然有许多的原因,如地区间的现实差异等。但除了这样的现实原因之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研究单位的选择。过于强调国家因素的研究往往以乡镇为研究单位,而过分强调本土资源因素的研究往往以村庄为研究单位。

欧伊(Jean Oi)在分析改革前中国农村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时,特别强调了研究单位的重要性。她认为,为了说明农村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必须对村庄这一研究单位给予足够的强调。她认为,村庄是处于国家与社会交叉部的一种特有的组织单位, 农民在这个地方从事生活和工作, 收成在这里收获和分割, 农民在这里获得收入和分配的物品, 国家也在这里征购粮食。正是在村庄这样一个舞台上,国家与社会相遇了。因此,村庄(实际她说的是生产队,而与生产队相联系的往往是自然村而不是行政村)是分析当时中国农村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合适的单位(Oi1989)。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同意在现在仍然将村庄作为单位来研究单位是最适宜的。这里引用欧伊的看法是为了说明研究单位选择的重要性。实际上,正如上面的讨论所表明的,对于研究单位可以有多种选择,而选择不同的研究单位,对于所得出来的结论会有很大的影响。更现实地说,对于当代中国农村的研究,研究单位选择的分野主要是表现在是将村庄作为研究的基本单位,还是将乡镇作为研究的基本单位。如同上面的分析所表明的,如果将村庄作为研究的基本单位,所看到的往往是农村社会生活中的乡土性的层面,而忽略国家的权力在农村中的存在。相反,如果以乡镇作为研究的基本单位,当然有利于对国家因素的观察和分析,同时也就容易忽视农村社会生活中的那些乡土和日常生活的因素,从而导致对农村日常生活自主性的低估。

在这样的情况下,有两种不同的研究单位选择策略可以考虑。一种承认将其中一种单位作为研究对象可能导致的片面性,但力图在多次的研究中,有意选择不同的研究单位,从而在总体上克服研究单位选择的片面性。另外一种策略,则是找到一种兼顾两种不同研究单位的研究策略。“过程—事件分析”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研究单位选择的偏误,因为在“过程”与“事件”中,不同的研究单位同时以互动的方式出现了。

*本文节选自清华大学社会学系主编《清华社会学评论》,鹭江出版社,2000年。为了阅读及排版便利,本文省略了注释,敬请有需要的读者参阅原文。

转自:“社会学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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