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贞节观念一直是明清社会文化史研究的重点之一,相关的研究成果不胜枚举。大多数的研究,基本上趋向认同明代是中国贞节观念走向严格化、宗教化的时代,学者一般也多认为贞节烈女数量到了明代有明显地激增。然而所有讨论贞节观念的样本与对象都集中在妇女,甚至部分论题没有标示出性别,却“理所当然”地仅处理节妇烈女的议题,彷彿谈到贞节观念,即等同于“女性”的贞操。实际上,失偶的情形不应只出现在女性单方面,贞节观念也不应仅与女性的身体或婚姻有关,已婚的男性同样也可能面临妻子死亡或离去时,再婚或鳏居的抉择。
因此,引起笔者好奇的是:在普遍被认为中国贞节观念严格化、规范化的明代,男性守贞的情形如何?男性面对丧偶或妻子离去时,哪些因素会促使他们选择终身誓不更娶?官方与社会舆论对男子守贞又如何评价?易言之,本文旨在探索明代男性守贞的情形,并期待借此一窥夫妻之情以及鳏居期间其与家族成员之间的互动,作为观察明代男性生命史的一个面向。另外,经由本文对明代男子鳏居的讨论,也可让我们进一步思考明代男女两性守贞的意义,以及中国男性史研究对主流史学研究的可能贡献。
文章概分为四个部分:首先,笔者尝试厘清“义夫”在明代文本中的意涵,以作为讨论男子守贞的基础。其次,探究明人不再娶的可能原因与其贞节意义。第三,浅谈鳏居期间男性的家居生活及其与家族成员之间的互动,最后观察明人对男性守贞的争论与表扬。需加说明的是,本文所谓的“守贞”,仅针对失偶不再婚的情形而论,并不包括终身矢志独身者。
一、“义夫”之“义”
历代典制条文中,往往将“义夫”与“节妇”并列为旌表两性德行之条例。自南北朝开始,国家诏令属将政府旌表的对象,合称为“孝子、顺孙、义夫、节妇”或“孝子、从孙、义夫、节妇”。此后,自隋唐以至明清时代,“孝子、顺孙、义夫、节妇”俱为典章制书中揭橥旌表制度所表扬的对象。
然而,明代“义夫”所指涉的意涵为何?是指别具各项义行的男子,还是终身不再娶的“贞夫”?此为我们引用史料讨论男性守贞这项课题时,首先必须厘清的。
第一,明代文献中的“义夫”有乐善好施、捐资赈灾者之意。如弘治《徽州府志》的编者曾云:
义夫者,轻财仗义,或周人之急,或济人之危,而不为己私者也。而世人多以不再娶者为义夫,然亦未见其人。
作者解释“义夫”指的是轻财仗义者,并宣称从未见过世人所谓的“不再娶”之“义夫”。再者,史载明人“韩铎叔,士奇官副使。家居为盗所执,奋梃逐之,士奇获免。”其后,韩氏的侠义之举,博得阳曲周文端为之作“义夫传”,在此,“义夫”指的是行侠仗义之士。
然“义夫”一词在明代文献中常与其他词汇混用,需加注意。首先,明人文章告示中,“义夫”有时与“义士”一词通用。曾任广东提学的魏校(1483–1543)提及奖励节孝的财源问题时云:“广济寺乃私创,宜毁以灭迹,其寺田改为学田,附掌于学。凡郡有孝子、义夫、节妇,生当存问,殁当表扬者,于此取费。”在此,他以“孝子、义夫、节妇”连用,然于辖内求访节孝男女时却称“孝子、节妇、义士”。又,正德年间江西提学副使李梦阳(1475–1531)〈请表节义本〉一文中,也是时而用“义夫”,时而称“义士”。由于魏校并未说明“义夫”的定义,李梦阳文后仅列地方旌表笃行节孝的民妇,未有“义夫”之例,俱难辨明他们所谓的“义夫”之确切意义。
其次,前述“义夫”偶与“义士”一词通用,而“义士”又常与“义民”相通。据嘉靖《夏邑志》载:骆昭礼、仇显祖、杜敬、朱端,以上四人,俱于正统六年(1441)荒饥时各输米麦一千一百石助赈,“有司以闻,敕旌为义民。”而同卷记载嘉靖年间县民杨翁输谷助赈之事,朝廷赠以冠带荣身,则扁其门曰:“义士”。可见“义士”与“义民”亦有混用的情形,然除指乐善好施之人,“义士”同时也用来指称忠义之士,据《明实录》载:
浙江御史谢廷杰勘报嘉靖三十四年以来,御倭失事,指挥张大本等、义士沈宏、沈惟明及死贼节妇章氏等八人功罪死事状。诏大本等戍边夺俸有差,赠宏光禄寺署丞,录一子国子生,赠惟明府经历,并祀邑里章氏等,俱如拟旌表。
文中“义士”沈宏与沈惟明乃因忠义抗倭而受朝廷旌表,又《明史·孝义传》所列旌奖孝义者,则包含了别具孝行、数代同居敦睦,以及输财助官赈济者,卷中所谓的“义”并没有“贞”的意涵。由上述可知,明代官方旌扬的系统中,所谓的“义夫”之“义”,似有多种意涵。
那么,究竟明人所称之“义夫”是否有守贞男子之意?答案是肯定的,前述弘治《徽州府志》的编者,虽云未曾见过不再娶之义夫,但他接着却列举永乐年间歙县一位男子吴斯庸,年甫三十丧妻,子女俱幼,人多劝其再娶,吴曰:“吾闻妇人不再醮者谓之节妇,吾独不能为义夫乎?”显然吴自称为不复娶的“义夫”,其次,明人顾璘(1476–1545)撰有〈义夫马仲叟赞〉一文,更直接指出姑苏马仲叟,因丧妻,“不继室,从一而终”,人称其曰:“义夫”。表示明人所称之“义夫”,亦有指从一而终的守贞丈夫之意。又刘宗周(1578–1645)曾写到其祖父因感子丧母之痛,遂“不再娶,以义夫终。”在此也是以“义夫”来称呼丧妻而不续娶者。另外,程敏政(1445–1499)于文中更屡次以“义夫”一词来称誓不更娶的男子。
其次,明代地方志人物传记的类别中,除了“义民”,尚有“义夫”一项,追究这些传主的事迹,可发现此一类型确有不更娶之夫的意义。《夏邑志》载王志,年三十丧妻,誓不再娶,“终其身,无玷行”。王志的事被收入该志〈义夫传〉中,有别于同卷之〈义民传〉,表示编者视“义夫”为守贞之男性,与义民不同。另外,失偶却秉贞操之“义夫”,亦可称为“贞夫”或“从夫”,如:龙溪林清源,终身不娶,里人称之为“贞夫先生”;又嘉靖三十二年(1553)敕命项氏的碑文里,明世宗称项氏之节义值得表章门闾,足以“示贞妇从夫之谊”,即以“从夫”一词来称呼谨守夫妇不离之义的男子。综上所述,明代凡至行过人之男子,均可称为“义夫”,然其中确有一义指守贞不二的丈夫。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义夫”一词,并非起源于明清时代,但是将义夫泛指誓不更娶的丈夫,则可能至明代之普及。明清以前表扬男子谨守义节的史料,目前所见朝廷明令旌表守贞男子意义较明晰是《魏书》载:“普泰初,有司闻奏,废帝诏曰:‘贞夫节妇,古今同尚,可令本司依式标榜。’”本诏令直言“贞夫”与节妇一样值得标榜,此例显见至少在北魏普泰年间(531–532),政府已对男性之守贞有所表扬。可惜之后有关贞夫的记载,仅寥寥数例。
那么将“义夫”作为“贞夫”之意是始于何时?清初的方志编者曾曰:“汉唐以下有烈女而无义夫,近代始有义夫之名。”所谓的“近代”,很难断定是何时,查阅史籍志书,发现比较早将“义夫”用于指称“贞夫”者,为《开封府志》所载金朝的〈郭丙传〉,他因为感其妻义烈守贞,终身鳏居,人称其伉俪为“义夫节妇”。然此史料来自《古今图书集成》〈氏族典〉,书中所征引的是康熙年间修纂的《开封府志》,加以金朝的史料似也未见将誓不更娶的男子称为“义夫”,因此我们尚不能将“义夫”等同于“贞夫”的时间推及至金朝。目前所知,较早将义夫指称誓不更娶的丈夫,当在元代;《通制条格》说明官方旌表义夫一条曰:“大德八年(1304)八月……举义夫者,若共被泣荆,谊感宗族,散财焚券,惠济乡闾;汉薛包之昆弟让财,魏杨播之缌服同爨。”其对象包含了兄弟共被、让财之悌、散财救赡乡里的义行,还有同居共爨的孝义之士。其中“泣荆”指的是念旧而不改其志之人,其典故来自鲁女之泣荆,鲁女专一的故事,用于义夫,当指丧妻不再娶之士,又元末至正年间,范琦妻死不娶,人们称其夫妇为“义夫贤妇”,即是以义夫称不复娶之男子,然查元代方志均未见有关贞夫的〈义夫传〉,因此推测将不更娶的男子称为“义夫”,虽始于元代,但可能而至明朝弘治年间(1488–1505)以后才渐为普遍。
厘清“义夫”之多义,并确认有“贞夫”之意后,我们尝试进一步了解明代男性不再婚的情形。今人应会好奇,明代男性失偶之后,有哪些理由促使其选择鳏居?鳏寡期间的生活重心何在?人们对男性这样的选择又有何看法?
二、不更娶之因与其贞节意涵
(一)不再娶之因
归纳史料所见明代男性不再婚的理由有以下五点:一与子嗣有关,二为感念其妻、三为孝顺友爱、四贫困、五其他。
首先,许多已婚男子宣称自己已有子嗣,婉拒再娶或纳妾之建议,如常州杭济的妻子王氏卒后,亲友多劝其纳妾,杭叹曰:“我年已高,况有子,何畜妾为?”即以年老有子为拒。而福州罗泰,年四十,妻死,亦以有子,不复娶,方志载:“乡人高其行,咸敬慕之”,”若自己无子,则有以兄弟已有子嗣为由,坚持不再娶者。其次,亦有怜惜子哀其母之丧,遂不再娶。
其实,深究其因,顾虑后妻之虐子或娶妾室可能引发的家庭争端,是许多男性不再娶的重要理由,贡士樊天叙即恐再婚会成“家累”,故不更娶。海州卢旻亦担心后妻对于前子疏恩,遂不继娶。关于再娶可能招致街坊戚党的闲言蚩语,明末清初《温氏母训》曾告诫说:
中年丧偶,一不幸也。丧偶事小,正为续弦费处前边儿女,先将古来许多晚娘恶件填在胸坎。这边新婿父母保婢唆教,自立马头,两边闲杂人,占风望气,弄去搬来。外边无干人,听得一句两句,只肯信歹、不肯信好。真是清官亦判断不开,不幸之苦,全在于此。然则如之奈何?只要做家主的,一者用心周到,二者立身端正。
温母虽不期待子孙鳏居不娶,但诫词中也反映出续弦可能在家族内部所引起的是非。因此,亦有人在权衡娶妻妾之“自奉”与后妻疏于前子之利害得失,最终选择鳏居不娶,西安陈景常即是。
关于此点,笔者也注意到再娶与否的关键,常来自于母亲担心孙子将来之遭遇,或者妻子的期望,尤其是她们的遗愿,更让这位失偶的男性,难以拒绝。例如象山周黻则是忠于妻子吴氏之愿,她临终说道:“无他嘱,但后妻不虐吾子,瞑目矣。”黻遂终身不娶。而母亲的遗言,更是左右儿子对再婚与否的选择,许多义守亡妻婚姻关系者,乃是为遵循母亲的意愿所致,而这些义夫传,也往往被收于孝义或孝友传之中,如:
〔向希颜〕娶赵氏,寻以疾卒,生一子,甫六岁,母汤氏临终谓希颜曰:“汝若再娶,务恤吾孙。”希颜泣受教,遂终身不复娶。
对于此,李贤(1408–1466)论曰:“孝者,百行之本;义者,孝之推也。”也就是认为百善孝为先,守义乃基于孝之推及,向氏之行实孝义兼之。
第二,在明代男性守贞不更娶的事迹中,往往可以看到传主感念夫妻恩情的片段,此与节妇烈女传记着重描写女性经历的苦节烈行,却罕见妇女表露对丈夫情爱者,大异其趣。其中,第一种情形是妻子贞烈舍身,丈夫感其义烈而不再婚;《明史•列女传》就记载了这样的事例:
庄氏,周彦敬妻,彦敬栖霞知县,氏读书知大义。乱起,乡人悉窜山穴中,氏以男女无别有难色,彦敬强之,曰:“不入且见杀”。氏曰:“无礼不如死,君疑我难死乎?”即引刀自裁,彦敬感其义,终身不复娶。
其次,有的男子感念妻子孝事并有贤助,故终身不再娶。例如松江周绍节感怀妻子李氏侍候母病而劳瘁,誓不继娶;上海韩恕亦感念其妻之贤孝,终身不复娶。又,武进梅呈华,孝事孀母,妻早殁,人或劝其续娶,其曰:“吾母一生孀守,赖妻调护,若再娶,此心何安?”遂不再娶。由此可见丈夫对妻子事姑之孝的感恩。另外,明清之际,徐枋(1622–1694)记其姐夫吴佩远,“义不顾家”,姐“率家累、变姓氏,流离转匿,始终祸患者七年,而一病遂不起。”吴氏因感念其行,亦终身不复娶。
另外,我们还可以看到守贞之夫对亡妻表达情义者,徽州商人程廷全之妻以劳瘁早死,妻临终之时,程誓曰:“必不更立室”,鳏居二十年如一日,人皆称“义”。又杭州宓志絙之妻孙氏病殁,志红痛悼,毎有谈及者,“辄泪下”,毕身不再娶。此例更足见其伉俪之情,由此也可看出明代男性之誓不更娶,实有谨守夫妻之义的意味。
三、除了要养育子嗣长成,家庭中孝顺友悌的责任,也让许多男子选择不复娶。首先,有的决心要专一孝养父母而不再娶妻者,如杭州诸原振,因母孀居,丧偶不娶,朝夕侍汤药,数十年不离母亲左右。而有些母亲对媳妇不满,也使儿子对再婚多所迟疑。六合刘闵以妻失爱于母,黜之,终不复娶;福宁陈荣,妻亡,不再娶,因恐“不当母意”。可见母亲对媳妇的喜好与否,亦影响儿子婚姻的存续。小说《型世言》里即描写一位光棍谎称巧巧为其堂下妻,因妻子与母亲不合,故欲将之卖与吴朝奉,再行另娶。他说:
这房下虽不曾与我生有儿女,却也相得。不知近日为些什么,与老母不投,两边时常竞气,老母要我出他。他人物不是奖说,也有几分,性格待我极好,怎生忍得?只是要做孝子,也做不得义夫。
此语虽是捏造来蒙骗他人,却也透露出当时男子面对婆媳不睦,居于孝子与义夫的左右为难。
其次,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些因友爱手足而于妻亡之后不再婚之例。桐城张思谊因弟“孱且愚”,由其养之,思谊未满三十岁即鳏居不娶,理由为:唯恐有家室则疏于照顾其弟。浮梁金兑说,年二十二丧妻,不续娶,“以其力为诸弟婚”,其父为此曾垂泣曰:“儿为弟计,自鳏三十年,不知古有此人否?”但金氏仍终身不娶,可见其以弟之婚事为虑,以致影响其自身之再婚。
第四,我们怀疑,贫困可能也是男性丧妻后不再婚的重要因素。胡居仁(1434–1484)曾在嫂嫂丧葬期间遇到邻家鳏居的范胜良父子,父年近六十,子年三十三,他问其何以不娶,曰:“贫故也”,明白地说出不复娶的重要因素是贫困。又,成化年间,河南陈铠祥亦因家贫,妻死,不复娶。另外,乾州冉尚谦,妻亡时,年仅三十二,誓不更娶,“贫瘘持什”。不过,或许由于文集方志所见的传主通常不是市井或务农之小民,这些传记较少呈现贫敝无以娶妇的鳏夫,因此类似的史料并不如想象的多。然而由明代婚姻论财风气在部分地区相当严重看来,若欲明媒正娶再婚,恐怕所费不赀,前述金兑说“以其力为诸弟婚”,即暗示了当时结婚可能需要庞大之花费,以致为兄者乃省其再娶之资以助其弟之聘,因此笔者推估明代许多男子未能再婚,应其无婚聘的能力有关。
最后,有一些个别的因素使明代男子选择不再婚,如于谦(1398–1457)年未五十丧妻,以“王事之多艰”,不再娶。或有沿袭父志者,明中叶中书舍人宋原亮,妻朱氏卒,不再室,人劝之娶,原亮曰其幼失恃,父终不再娶,“悉敢违”?遂不更娶。宋氏父子俱鳏居的情形,不禁令人联想到明清时代许多家族婆媳一同守节的情景。
(二)义夫之守贞
人们或许会怀疑这些失偶却选择不更娶的男子,是否可称为“守贞”?实际上,许多事例显示,明代鳏夫自身或他人确实有意识地视不更娶的行为是忠贞或义行,首先,一些论及男性不再婚者,多将女性之守节对照男性的不娶之义,表示义夫与节妇同样是守贞,例如:六合田慎,年少失偶,不再娶,他曾自云:“天下妇尚有节,男可无义乎?”显然以身为男性若不守义为耻。前引弘治《徽州府志》载吴斯庸曰:“吾闻妇人不再醮者谓之节妇,吾独不能为义夫乎?”即用义夫对照不再醮之节妇。另外有以鸟兽之相爱不忍分离来比拟夫妻之间的关系,如淮安许大受,妻亡誓不再娶,人劝其聘,他认为再醮是“失节”,而“鸳鸯不再配,人而为之,鸟不如也。”强烈地表达不再婚的意愿,以及守义乃人应持之节操。另,沈太医壮年失俪,不再聘,明人宗臣(1525–1560)称其乃“笃夫妇存亡之心,则犹足振颓淳漓,赞翊人纪。”时胡柱史为之撰“义夫传”。进些都是强调谨守夫妇之义的守贞之夫。
其次,明人王慎中(1509–1599)所撰的〈石淙贞夫小传〉,为我们提供明人视男子不再婚为“贞”之意的重要证明,兹录于下:(为方便划论,我们自行将原文分为若干段落)
石淙子,中年亡其妻,不更娶。
或有问于石淙子曰:“而之不室其为思乎?”曰:“哀有数而情有极,日远日忘,吾岂能无与人同哉?且夫思其亡而不室以副之,是耽而不士也。使吾思之不忘,虽有室犹思也。已忘之矣,虽不室犹无益于思也。吾岂为是哉?”
然则其恶败乎?曰:“配匹之伦,人道之大也。制义而能别士之事也。岂以有室而斁德哉?吾少也有室,苟能不败,岂其彊且艾而恶之?且人将于是观行道而考刑家焉,若之何恶之?”
然则其虑患乎?曰:“世之以继内祸家者有矣,而以福其家者亦不绝于世。吾安得独疑人之女之不能为福,而过料其身之不能?与人之女共福也,而先为虑以绝之?非所闻也。”
然则其养生乎?曰:“吾养备而动,时则六气不能病之矣。且夫交接有节,而和乐不淫衽席之上,固所以安身而定命也,必欲绝伦偶配,合以养其生,是异教之所云,吾不谓然也。”
或者不得问曰:“异哉!夫夫也,吾见世之不更室者少矣,其或有不更室,未有不居一于此者矣。夫夫也,皆不谓是也,不亦异乎?”
有人提出四个问题质疑石淙不再婚的理由,但无论是思念亡人、以再娶为败德,虑后妻之乱家或为养生,皆非传主选择鳏居的主因,他一一予以反驳,接着人们又问:
于是退而侦其实,曰:“是必其人微而名家莫之与女也。”则石淙子之门独名于州,州之巨室慕其德而愿以女侍巾帚者皆是也。
“是必其家贫而力不足以具财也。”则其家故饶于赀,粟之积于塲,足以振四境之乏而无不给,鳏夫旷女待其资赡以有家室者,不知何人也。
“是必其子顽而持其父,使不得娶也。”则其子长而且贤,日夜以请于其父,欲有母以共朝夕。至不得请,则属其族人、父兄、外姻、子弟、交游、长老以为请,而石淙子不变也。
“是必憋懯侗蒙麋鹿性而山谷姿好,去人论而专娱穷处者也。”则石淙子方以恩礼,敦叙一家以及其乡之人,其祭祀时而婣睦,厚宾际不倦而望守相亲,非所谓好独而离群者也。
是否因为石淙家微、贫困,还是子辈不愿其再娶,或者是好离群索居所致呢?上文作者逐一解释。由此看来,石淙既为名家,又富甲一方,且与族人守望相亲,前列之因素,俱不成立。那么到底石淙为何不再室呢?传曰:
或者涣然以悟曰:“夫夫也,其抱贞而处,载和而游,行乎其心之所安,不以物累,贸其乐率乎。”其性之所可不以名迹滑其天,故未尝不重思亡,故行古之所未有而不以峻自矜,为人之所难能而不以怪自异。吾不知所以命之,疆而名之曰:“贞”。
人们终于了解石淙是“抱贞而处”,悠游自在,不以物欲累。王慎中认为石淙并非为沽名钓誉,其行实曰“贞”。简单的说,作者以为石淙的行为乃“贞”一字可括,文中借由人们对石淙不再婚之因的诸多疑问,凸显其不更娶实为守贞之意。
另外,李光缙(1549–1623)论龙溪林清源义守妻子梁氏之遗言不再娶,有曰:“君子贞而不谅,大杖可走,乱命可违。不告之娶,父子犹然,况夫妇间乎?”认为林贞夫谨守夫妻之义。他又说林氏:“非以妇人固守终身,卒践其言,此亦儒者克己之学也。有夫妇然后有父子,割股庐墓可孝,鸾胶不续亦可贞。故以是贞之。”强调林清源不是因“一妇子语”而系其手足,使其不再娶,实是遵行大义,克己复礼,其行为可称为“贞”。
值得一提的是,这些“誓不再娶”的男子,有时也会借由一些具体的行动来表达其守志不移。例如淮安陈尚义,“染薙于九莲庵,构梅花精舍,寝食其中,示无移志。”男子索居于精舍,表达不移之志。而清初甚至有人“刺右臂,‘永不重婚’四字,以终结发之义。”可见明清时代的男子亦有以象征性的行为来表明其守贞之志的举动。
要之,明代男性无论是丧偶失俦,或者少数因出妻而失偶,他们最后选择终身不再婚,不仅是基于家族利益的考量(担忧后妻之虐子或乱家)以及孝悌的表现(专心养亲、照顾兄弟)而已,其实背后也有强烈的坚守夫妻情义的意味。诚如不再醮之节妇以孝养翁姑、抚育遗孤、经济困难等等因素作为守贞之考量,妇女出于自愿或非自愿的守节,并不影响其被视作守贞的状态与被称为节妇的事实;孝养翁姑的孝妇,以及为抚孤而守节的寡母,同样都被称为节妇。上述这些养亲育子的鳏夫,失偶之后选择不再聘妻,无论其动机之多样,我们亦可视为“守贞”或“守义”。尤其时人称其“义不再娶”,或直接以“义夫”、“贞夫”来称呼他们,即是明代男性“誓不更娶”实为守贞意义之最佳明证。
三、鳏居生活及其与家族之关系
目前所搜集的史料显示,明代男子守贞的年龄多半在三十或四十岁左右,或者含糊地说于其“年少”、“壮年”、“盛年”等。根据学者的研究,十七世纪欧洲的鳏夫,常倚赖宗教信仰以及家庭成员的支持来渡过余生;而明代失偶的男性,其居家少了妻子的照料陪侍,其生活起居与重心何在?除了离群索居、独身禁欲者,鳏夫与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又如何?
在日常的打理方面,传记中常会为鳏夫居家生活的陪侍情形记上一笔。有的写其不再娶妻妾,起居由媵婢来照料,如:陈应认为继室将不利前子,且有败家之虞,故不再娶,由一老媵陪侍,人称之“义夫”。《苏州府志》记载马瑢因其元配事姑劬劳而死,不重娶,人劝之置妾,乃“不得已,畜一女奴。已而嫁之,犹处子也。”如此一时义声闻于乡里。另或由童子侍之者;《青浦县志》载蔡汝贤,壮年失偶,义不再娶,“所至携二童以行,萧然如僧舍。”又,福建右布政使杭济年六十三丧妻,遂不复娶,常独寝一堂,“命童子侍盥栉”。于谦鳏居期间也是仅留一养子侍之。我们可以看到,无论以媵婢或童子照料,这些记载主要皆为凸显其不近女色的一面。
另有不少传记描写鳏夫之清心寡欲或者生活的悠游自在。吉安胡文宗入仕之时已失配室,无滕妾至终老,吟咏书史,足不踰阈,府志称其门前冷清如僧舍。亦有记载鳏夫读书以绝欲者,如解缙(1369–1415)即写章江刘观,妻死,誓终身不再娶,鳏居四十年,“读书绝欲”。而福州罗泰与少宗伯萨琦,亦鳏居,常一同论《易》。又监察御史严恭年四十丧妻不娶,墓志铭称其“虽老不近侍婢,喜究释典,意澹如也。”皆是读经典以渡余年者。另,卢陵彭景岳,早鳏,不再娶,饮酒吟唱,钓不具钩饵,随心所欲,自号为“吟源钓者”。以上闲云野鹤、无欲安居的记载,描写了男子守贞的经验,也反映出一般认为男性鳏居生活情欲难抑,这些被称道者之禁色绝欲实属难能的想法。
然与寡妇不同,男性妻亡守义,其经济生活罕见因此陷入困境者。少数记载其以务农维生,如马瀛,妻亡,瀛年三十三,誓不再娶,“耕田教子”。而有不少归乡担任教职者,如程敏政曰山阳杨旻“中岁失偶,不再娶,人称为义夫。抱遗经为里塾师。”而富户的鳏居生活更不受影响,《喻世明言》即写到:
话说国朝永乐年间,北直顺天府香河县有个倪太守,双名守谦,字益之,家累千金,肥田美宅。夫人陈氏,单生一子,名曰善继,长大婚娶之后,陈夫人身故,倪太守罢官鳏居,虽然年老,只落得精神健旺。凡收租放债之事,件件关心,不肯安闲享用。
倪太守拥有肥田美宅,看着儿子成婚,免却一桩心事,虽年老独居,收租放债,生活也不虞匮乏。
又史料中也偶见鳏居者从事家族乡里的公益事迹,例如王怡鳏居终身,置义仓义田助人。寿昌吴定,年三十六,妻卒,不再娶,无论“建桥梁、修道路、救灾恤患,悯匮睭穷”都汲汲为之,唯恐不及。宋原亮则鳏居二十七年,期间为族党济贫治病,救人无数,一次亲戚有疫,人皆忌之,无敢过门者,原亮独宿其家,“生者为治医药,死者为之殡葬。”而能义助他人的鳏夫,生活应当不虞匮乏。如此急公好义的形象,可说更强化了鳏夫“义行”的一面。然值得一提的是,这些经济上不虞匮乏的鳏夫记载,可能与传记所记载的社会阶层以士人居多有关,目前所见明代鳏居男子的传记,以诸生以上者为多。而即使其生活贫困,相信也非因丧妻所致。无子以奉终老,相信才是鳏夫老年生活可能之威胁,可惜目前所见史料不足,难以论之。
除了部分隐居独身者,上述已经归纳明代男子不继娶的重要理由有孝悌、育子等因,此亦反映了守贞男子鳏居期间与家族成员之间的密切关系。志书载江陵靳相,妻卒不复娶,躬爨以养亲,可见丧妻之后,鳏夫往往担起中馈的责任。又,上元程炜,早丧偶,不再娶,侍父寝三十年;桐城张永锡,鳏居不娶,“同父寝处”。此皆是长年侍父寝居之例。而卜纩丧其妻子史氏,独身养其母、己子与兄弟之子女,其家族责任之重大可见一斑。也有不少鳏夫友爱手足的记载,如析田产时,自取贫瘠部分,以腴田让弟。唐泰恩,妻死不再娶,举其产,分为四份,给予弟和三子分之。又湖广俞彧,无子,妻死而不再娶,“依弟以老”。另外,我们从叶窠之妻党哀痛其子幼,劝之再娶的例子,也可发现少数鳏夫与妻党之间的互动。
许多鳏夫常被称誉“处家有序,教子有方”,可见鳏居男子与家族的关系,处家养育子孙实为守贞男性的生活重心。史载徐冀守义期间执爨养亲,推产让兄,教子孙尤严。前述中书舍人宋原亮,幼失恃,父终不再娶,他也决定不再婚;原亮而对父亲守贞之义与照护之恩,持有无限地感怀,也显示鳏父对儿子将来婚姻的选择亦有影响。另,耿定向(1524–1596)之祖父,终身不再娶,定向曾回忆其祖之呵护道:自襁褓时,祖父抱之不离手;一次定向发疹甚厉,侍者皆秽之,祖独置之于腹,即使定向之父垂泣请仍不听,后又亲自教授定向经史撰文。由此一方面可看出定向感恩之情,一方面也显示鳏居的父、祖,在家族内御家以礼法,并以教养子孙或作为生活的中心与职责,丝毫不懈怠。不过,也有鳏夫委托家人照育幼儿者。刘宗周之祖父丧妻,义不再娶,父刘坡乃由曾祖母抚养长大。又卢达妻死不娶,将子托寡嫂杨氏抚育之,遂自行云游四海;子卢钺寻父多年终获,然时父殁已久,后有司却赐达为“义夫”。由此例也可以看到,即使不负育子之责,也不妨官方对鳏夫守贞之褒扬。
总之,守贞不续娶的男性,身份角色不会因失偶而动摇,经济生活比起寡妇来说也比较不受婚姻的失效而产生立即的冲击。传记多记载他们鳏居期间淡泊名利,或孝事父母、友爱兄弟、教养子孙的情形,使我们得以一窥其鳏居生活。可惜由于史料之限,有些因为贫困而无法续娶或老而无依的鳏夫,其独居的经验与情感,较难被发掘。
四、男性守贞的争议与表扬
接下来要讨论的问题是,乡里与官方对男性守贞有何评价?他们可能会面临何种压力、责难或者得到如何之旌奖?
(一)于礼太过?
首先,我们看到劝说再娶者有父母、儿子,也有妻党、邻里。除了子女,大部分劝娶者多强调娶妻对家庭的责任,例如《徽州府志》的编者曾云:“若无子不娶,绝先祖嗣,乃不孝之大者,何义夫之有?”即是批评妻亡不再娶之行,与孝道之继嗣有所违背,不能称为“义”。此外,除了以延续子孙为诉求,还有视不娶则“中馈无人,恐不能曲尽甘旨”之言。由此可见,欲守义从一的男子可能首先面临到的就是继嗣与侍亲的压力。
明人有批评男性妻死不续娶是“于礼太过”,但顾璘(1476–1545)则称马仲叟之不再继室,实为义夫,他说:
于其伉俪,贫不食盟,丧不继室,从一而终,若女子于丈夫然者,斯亦人情所难矣。或批评以礼规其过厚,几以其所易以便乎从薄者哉?
他将男女的从一而终相作比拟,并认为人们或许会批评“丧不继室”是于礼太过,但总比循薄俗者佳,因此其赞之曰:
桓桓焉叟,执义维烈,天降有贞,俗染罔湼。女也从人之死靡他,士也二三揆衷则那。睠彼鸿雁,不二其逑,胡斯人斯,乃弗尔侔。有男翘翘,有孙济济,无乏我后,奚乱我配。先民有作曰:曾氏贤维叟,懋德亶乎与肩。
顾璘论及士之守贞犹如鸿雁之忠于所逑者,文中暗指只要“后继有人”,何必一定要娶继室之意。
而不复娶所牵涉到“礼”的问题,乃明人论及男性守贞所关心的焦点,针对此点,岳正(1418–1472)论曰:
妻亡而不再娶,礼乎?曰:“非礼之经,礼之权也。”男子生而愿为之有室,将以传继嗣、奉宗庙,是固不可以不娶。娶而不幸或亡,则为之原情制服,服尽而再娶焉。不如是则继嗣不传、宗庙莫奉,亦君子之不得已者。礼之经也,娶矣。或中道而丧,或垂世而逝,不独有子也,而又有孙;不独有稳,而又众且贤也。如是而复娶,不幸而遇不肖之妻,其不至于虐孤遗、间骨肉、产荡而家破者不已焉。然则继嗣不绝,宗庙有承,与其再娶以乱吾家,孰与不娶以全吾美,此礼之权也。
即是认为虽然男子应再娶以传继嗣,奉宗庙,才符合“礼”,然若“继嗣不絶,宗庙有承”,即使丧妻不更娶,乃是考量再娶可能发生争端之后的权宜之计。也就是说,只要家族不绝,宗庙得祭,不再娶之事,就不被视为大大地违礼了。作者于文后又评陈景常不复娶之义曰:“夫富者心易荡,壮者欲易生,若景常者,当壮年、处富家而不事再娶,非达礼之经,而以权行之者,能是乎哉?”强调壮富之男性不易守,而陈景常之守义符合礼之“权”,更加地难能可贵。
明人另有强调夫妻之恩义实为礼之根本者。如陈贵,四十余岁鳏居,人劝其娶,但他认为“嫡继偏私,未有不乖其伦者”,幸复有子,且“夫妇之念,不可移也。”也就是说,陈氏担心后妻虐前子而不再婚,并在已有子嗣的前提下,提出了夫妇之义不可移的想法。张宁称曰:“礼始于夫妇,恩始于父子,业始于稼樯,本之固也。”更以夫妇、父子之恩义,作为礼之根本,提醒世人应善加巩固。关于夫妇之恩情,明代有许多夫妇合葬的例子,墓志铭中对之亦多所描写,如王玑(古潭)思念妻子陈氏鳏居不婚,王氏死后,子将其母迁之合葬,郑文康(1413–1465)为之撰铭曰:
一夫一妇偕老,是矢茈虒,参差固多有此。夫鳏可续,妇寡惟死。于可续者,亦有中止山海盟坚,或已有子。古潭孔义内君多祉,中焉。暂分终复,其始南高村南新官,在是一笑相逢,何如其乐只。
铭中提到世间对男女贞节的要求实不公平,但即使一般男性被允许再娶,传主王玑却选择鳏居守身,其伉俪之情义并未断绝,妻之先卒只是让他们生前暂时分离,死后的合葬,则又使其夫妇再度相逢。从中,我们更进一步感受到明代夫妻之情爱恩义。
另外,有些称美守贞义夫者,主要强调其为“义”而忍受孤独之难能,并将之作为抛亲弃妻之讽。尹台论曲岩老人蔡叟之守贞,颇有感叹地说:“嗟乎!世衰道薄,束绅黼袭,跖跷行者,何筭有如斯人。余耳目所及其几哉?”而徽州汪司义为父庐墓,又妻死不再娶,人曰其“孝子义夫”。程敏政称:世风日下,汪处士的行谊足以使悖亲、弃妇者自惭形愧。
由上述可见,男性失偶可能会对家族宗庙之无继产生威胁,历来以此不合于“礼”,并不鼓励。然明人却提出权宜之计,认为只要继嗣、祭祀不绝,不娶不仅是可被接受的,还可以作为劝世之楷模。他们甚至于以妇女不再醮之节对比男子不再娶之义,讲求两性皆可(或皆应)为夫妇的恩情而守身。以下我们可以看到不少誓不更娶的“义夫”受到官方或乡里之表扬,更足见明人对守贞男子的称颂。
(二)表扬义夫
1.乡人义之
首先,乡里间对鳏夫的称义,在方志中并不少见。崇祯《乾州志》的作者在孝义传所录三位誓不更娶的义夫,皆仍健在,如此为生者立传留史的作法,可知其称美之力。又沙县范本德,鳏居三十余年,不蓄媵妾,乡人义之;也有鄕里称鳏夫之居曰“义庵”者,俱为邻里乡党所褒扬。其次,地方上乡饮酒礼,也屡推年高德劭的义夫任之。龙泉张调鼎,鳏居终身不娶,“迹谢公庭,行推乡党”,隆庆年间屡推之乡饮。苏藩年三十妻亡,因已有子嗣,不再娶,教子课孙,五代同堂,乡族称为“义夫”,也被公举乡饮。
又,地方文士对贞夫的行谊,颇多感叹,也留下不少称颂的诗文,如陆容(1436–1494)有诗一首曰:“不借鸾胶续断弦,半生看影暮灯前。自甘名在穷民列,肎使单衣累子骞。”称美杨义夫为免后妻疏于前子,自甘清寒守贞。而尹台闻人称曲岩老人蔡叟之行,即作诗和曰:“曳杖行歌雪满颠,世人徒羡钓璜年。岁寒桂树聊攀倚,春晚兰苕故秀娟。卖卜不张吴市肆,垂纶长放洞庭船。冥鸿世网谁能那,我忆高人颖水前。”描写蔡叟鳏居不娶,清心寡欲之高行。
诚如节妇烈女的产生常因名士或权望之传颂而较易得到官方的旌表,“义夫”亦如是。姑苏马瑢即蒙数位文人为其作诗文,其中吕柟(1479–1542)曾题诗一首云:“采药三江共五湖,壮年失配白头颅,日有兰桂阶前茂,始信人间有丈夫。”方志载:“有司遂应诏节妇孝子有之矣,义夫旌者自瑢始。”然有的则是在地方上别具名望,其行谊较有机会被表扬或记载。丰城杨琏为南昌府府尹杨铨之父,以妻贤孝而不再娶,杨铨劝之弗听,平日敦行守义,万历十年礼部以“孝义兼全”称之,乡里推服,以乡贤崇祀之。后杨琏的事迹被收入《丰城县志》〈义夫传〉中,或与其为知府之父有关。不过,我们也发现,节妇的事迹往往有赖其子与学士文人的歌咏而传世,相较之下,男子守贞不娶的行谊,似乎以地方乡里的称美为多,较少见其子对之大书特书。其次,这些鳏夫的事迹多与公义、孝友之行结合,一同被称颂,寡妇则较与孝行连结。明代两性守贞之比较,仍有待我们进一步探究。
2.官方旌表
除了“乡人义之”,政府的旌表制度,更使别负高操的人士,得到旌奖。有关旌表义夫的规定,明洪武元年(1368)令曰:“凡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至行卓异者,有司正官举名,监察御史、按察司体核,转达上司,旌表门闾。”二十一年(1388)又榜示天下曰:“本乡本里,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及但有一善可称者,里老人等以其所善实迹,一闻朝廷,一申有司,转闻于朝。”可惜其中对于“义夫”的确切内容,在官方制书中皆未得见。“义夫”在中央旌表的系谱中,可能是一个较宽广的、泛指行义男士之意。而明代旌表“义夫”、“节妇”的概念,根本的区划或许在于“男性之行义”与“女性之守贞”。
然考察史料发现,官方旌表之义夫,确有指贞夫者。明人王圻(1530–1615)所编的《续文献通考》之〈节义考〉收录有三位义夫的传记,所指皆是谨守妻死不娶之义者,其中明初的李宗颐即得官方之旌。传曰:
李宗颐,靖安人。……陈友谅陷南昌,妻夏氏自溺井,宗颐义之,不再娶。国初擢国子学正,后拜御史,累官礼部尚书,表为“义夫”。
又万历年间诸生朱扆,曾以“义夫”被授与冠带,亦为官方旌扬之一例:
朱扆,万历间诸生,与妻李氏侍母病,衣不解带者三月。妻素羸,遂成痼疾,与姑相继卒,时扆年未四十,誓不再娶。县令为详府云,庐阳有节妇、无义夫,几为缺典,宜表扬以励人心,准给冠带。
引文中的“准给冠带”,即是官方表扬的象征。而值得注意的是,至少在明中叶开始,官方对旌表的对象有了阶级的限制,规定不准生员等陈请。这样的限制,可能是源自人们认为“若士大夫之家,何人不当为节义孝顺者”的想法,但此则案例的传主为诸生,却得官方表扬,显示官方对义夫的旌表,亦有不合例之处。
另外,方志中亦可见不少诏旌义夫之例:高邮尤佐鳏居七十三年,同里进士李应轸偕诸生公举其义行,州守旌表其门。而宝应邵明之妻张氏卒,邵因忧后妻疏于待子,又追思张氏之贤孝,遂不忍复娶,鳏居四十余年,官方题其榜曰“义夫”。高淳陈九阶之妻夭折,陈誓不再娶,“县申两院给冠带”,旌曰“特恩褒义”。另前述甘肃苏藩,年三十,妻亡不再娶,则得各官旌奖,免其杂徭。由此显示无论中央或地方,对守贞之义夫的表扬皆不遗余力。
清初沿袭明制,制书所称旌表的内容也与明代相同。而明代关于守贞节妇之旌表有年龄上的限制,义夫则无,义夫旌表之具体细则,到了道光年间《礼部则例》才对“义夫”有了清楚的界定与表扬资格的限制:
义夫应旌表者,须年在三十岁以内,已有子嗣,原配身故并不续娶纳妾,且孝友克敦,素性淳朴,至六十岁以上,身故后,准请旌表。
文中指出三十岁以下,已有子嗣,丧妻不娶,至六十岁以上,孝友性淳的男子,身殁之后,准予旌表。其中“已有子嗣”的规定,意味着完成延续后代的使命,仍是欲实践守贞的男子所被期待之前提。
简言之,明人对男性之不更娶,基本上的质疑是在“不孝”与“过礼”,其症结其实还是围绕在家族香火是否得以承续。但由文人对鳏夫谨守夫妻之义的称颂,以及乡里与官方对守贞义夫之旌扬,可发现明人视男子的守贞亦为值得褒扬之德行。
结论
民初著名中国妇女史研究先驱陈东原指出:“贞节观念经明代一度轰烈的提倡,变得非常狭义,差不多成了宗教”一说后,有关明清时代的贞节观念,在学界引起相当多的讨论。根据学者的研究,明清时代妇女守节盛行的原因,除了儒家伦理价值的影响,还有经济条件的考量、男性文人科考竞争所引起焦虑与挫折的投射、以及阶级社群为保荣誉的压力与竞争等等。另有学者认为明清时代婚姻制度的改变,流风效应与道德压力之下,使寡妇守节成为一种理性的选择(追求自利)。又最近的研究则指出,朝代的更迭、满族的统治与文士的狂热,也是清代特别重视“贞女”的重要因素。我们可以看到许多研究皆将明代视为中国贞节观念发展、实践的重要时代,然却罕见学者注意男性鳏居的情形。
有关明清时代婚姻史的讨论,也常将焦点置于女性在婚姻中的实践,而忽略男性的经验。少数几位专研清代婚姻史的学者,利用档案研究男子的赘婚、晚婚及不婚等,提供我们对前近代中国男性在婚姻制度中情形的了解,可惜亦未专就鳏夫作一考察,关于丧偶的讨论,多数学者还是关心妇女的议题。可见目前我们对中国历史上寡妇的研究比鳏夫要丰富得多。这些鳏夫“不被看见”的原因,如果我们由平均寿命看来,明清时代女性的寿命一般高过男性,因此相对而言,丈夫鳏居的机率比起妻子孀寡的情形要来的低。其次,或许缘于失偶男性的对婚姻的选择,往往不被视为与贞洁有关,以致世人多仅注意女性守贞的情形。再者,这些贞夫的事迹往往不若妇女传记的“节烈文字”那么“至奇至苦”,所以也就难以浮现,可能因此造成男性守贞不被重视。
本文在大量的方志文集之中,追寻明代鳏夫的身影,尝试探究明代男性的婚姻选择与贞节观念之间的关系。目前发现,虽然明清社会男子续弦是普遍的现象,但是,当我们深入探讨明代信守终身唯一配偶时,亦可见到一些失偶的男性选择不再娶或意图不续弦的案例。而由明代男性谨守夫妻之恩义,以及以“义夫”、“贞夫”来称不更娶丈夫等情形,可以确定明代男性确实有守贞的想法。而男性再婚并不会动摇父系家族的利益,在婚姻市场上,也不会因此而致恶名,甚至还有丧偶者,“富人争欲妻之”的情形。然而,也就是因为男性的守节不具强迫性与规范性,其守贞的动机无论是为了孝顺父母、抚养孩子或者感念前妻,其坚持从一而终的意志与真情,更是我们在时论明清时代贞节观念时,不当忽略的。
其次,明人对男性守贞的争议与讨论,也让我们嗅到明代并不把贞节仅仅框在女性身上,守贞也可以是男性被褒扬的德行之一。而且进一步探索明代男性的“誓不更娶”,我们发现“义夫”守贞的意涵似乎到了明代才有比较普遍的使用,至清代旌表制度更有了清楚的界定,此发现似能与学界认为明朝是中国史上贞节观走向严格化、宗教化的重要时代,相互呼应。
再者,若以关怀男性的生命与经验出发,我们还可一窥男性与家族中夫妻、父母、手足之间的互动。相关史料主要记载男性鳏居期间孝顺父母、养育子孙以及清心寡欲的一面。而由其选择不复娶,以及时人对守贞男性的评价,所显露男性对妻子的感恩与情义,也可令人进一步思考明代的夫妻之情。
而值得说明的是,男性失偶或再婚并不会使其身份产生重新定义的必要,但其守贞也不是毫不受限的。史料显示,明代男性若欲“从一而终”,在现实上常会遭遇家族对其广继嗣的期望与曲从父母欲其再婚之意。简单的说,男性的守贞可能会与尽孝道产生冲突。而我们也看到人们对男性德行的要求,是以孝道优先于对妻子的忠贞;此与女性之守贞即使违反父母翁姑之意,仍被称颂,也就是贞节优先于孝顺的概念,相当不同。另外,家人担忧继妻之虐前子,显现了人们对后母的刻板印象,以及忧心子孙不被妥善照顾的焦虑,这也让男性面临再婚与否时,多所疑虑。清人汪辉祖(1730–1807)就曾提到:“继娶难为父”之言。他说:
妇未必皆贤也,而所生子女无怼母之人,不幸丧偶,处不得不继之势,遇不贤妇,强分畛域,调剂之苦,天实为之幸。而妇知大义,未尝不慈,而前妻子女外视其母至父有诲劳,辄归过于后母之所为。为之父者,责善不能避嫌,不可动而得谤,是谁之过与?
由此可知,男性在婚姻的选择与经营上,常会因社会对其性别角色的期待,造成即使其愿意对妻子守贞,仍会遇到不少有志难伸、委曲求全之处。此显示我们若由男性的经验出发,关于明清时代贞节观念或婚姻生活的讨论,可能还有厘清与补充的空问。
综而言之,虽说过去的历史研究,几乎都是由男性来记载,以男性的、父系的观点发言,然真正属于男性私领域的生命与经验,在学界却未受到相当的重视。许多以男性士大夫为研究主体的课题,往往着重在此一社群的阶级、知识霸权的特性,较少侧重从性别或私领域的角度来关心男性的生命史。2000年Susan Mann教授即提到中国史领域中,男性研究并不太被关注,她认为因为过去数十年来,我们总注意中国社会父系的、父权的、男性宰制的主题,而且许多学者以为我们已经了解够多的男性史了。她以男性的人际关系觅例,说明性别、男性气质、性别关系在中国历史文化研究中,仍有被挖掘的必要,而且这样的研究也可让我们由此省思女性史的研究方向。本文探索明代男性守贞的原因与评价,即是试图一窥男性在被称作中国贞节观念严格化的时代中,其自身贞节之实践与人们对男性守贞的想法,而在此基础之上,更可进一步比较明代男女两性守贞的情形与意义,丰富我们对于明代社会的了解。
本文来源于《中国史学》2005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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