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炮火与祛魅|第六届中国宪法学青年论坛侧记

2023/7/27 14:21:06  阅读:59 发布者:

第六届中国宪法学青年论坛侧记

作者:杨柳,西南政法大学2023级博士研究生、法学学术前沿责任编辑。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原创首发。

202378-9日,由吉林大学法学院承办的第六届中国宪法学青年论坛在吉林省长春市南湖宾馆顺利召开。本次论坛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主题,来自全国40余所高校和科研院所的140余名专家学者,围绕四个主题展现了一场精彩纷呈的学术盛宴。

本文并非对此次论坛所有发言完整且充分的记录,而是以旁观者的角度记述两天以来的所见所闻,试图为大家还原论坛现场的看点,因此,本文可能存有戏剧化和主观化的成分。此外,笔者学力有限,且本文并未交予所有发言者审定,存在误解的可能,乃至误传的风险。若有不当之处,还请发扬论坛精神:批评再批评!此外,笔者对被漏记姓名的各位老师和同学表达深深的歉意。

开幕式

78日上午的开幕式由吉林大学法学院任喜荣教授进行简短却不简单的主持,随后由致辞嘉宾轮流发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对吉林大学表示感谢,并用三个词语概括中国宪法学青年论坛,即中国、宪法学、青年。首先,中国是世界体系中的中国,要把中国宪法学置入世界宪法学之中。其次,后疫情时代,人类面临重大问题和挑战,这最终需要宪法学的回应,重塑宪法学是我们的使命。最后,宪法学界的青年群体有着崇高的学术理想与学术追求,只要有一批追求宪法理想的青年宪法学者群体,宪法学就将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宪法学把不可能变成可能,这就是意义所在。”相信这句话将会深深印在每个宪法学子的心中。相关阅读 韩大元:在第六届中国宪法学青年论坛上的致辞

中国社会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莫纪宏教授进行线上发言。在对本次论坛的举行表示热烈祝贺、对吉林大学表示衷心感谢之后,他认为宪法学青年论坛未来有两个发展方向,第一是高度关注宪法的意识形态性,深刻领会“宪法工作”的意涵。第二要拓展研究范围和视野,使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研究具有实效性,而非在纯粹的逻辑系统中修修补补。还可适当拓展政治宪法学的研究范围,围绕公权力的边界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他提出“法治人大”的概念。最后,莫教授认为可以把传统的公法学和传统的宪法学结合起来,构建新的宪法学模型,超越宪法教义学的固有概念。

接力棒交到吉林大学副校长蔡立东教授手中,他对在座学者表达了深深的敬意。他指出虽然东北的经济不算特别发达,但这里是一个求学治学的好地方——因为它位于北纬42°,这是一个神奇的纬度!世界上伟大的思想家都生活在这一纬度。这里谈不上富贵繁华,但适合沉浸式思考,“想必韩大元教授能够取得如此大的成就,就是因为在长春可以一心向学,专心思考!”这句话还没说完,现场就已经欢声笑语一片。最后,蔡立东教授希望有更多的老师和同学加入吉林大学!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作论坛说明。在对历届论坛主题进行回顾之后,他指出青年论坛的选题,一方面强调基础理论、基本范畴,另一方面尝试回应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大现实问题。在论坛形式上,一直坚持每届只讨论4篇专门撰写的论文,每半天只讨论一篇。讨论充分,批评激烈。最后,张翔教授解析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含义,指出现有研究的不足之处,并对本次论坛主报告题目的内容进行了精简概括。相关阅读 张翔:为什么“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六届中国宪法学青年论坛会议说明

因行程调整需要,西南政法大学张震教授代表下一届论坛承办单位提前发言。他用九个字概括了宪法学青年论坛:三个大、两不变、一提升。首先,中国宪法学青年论坛已然成为中国宪法界乃至法学界的大品牌,为青年学子提供了交流学习的大平台,也在青年学子心中种下了一颗大大的宪法种子。其次,西南政法大学作为曾经的承办单位之一,始终对宪法的初心不变、热情不变。最后,张震教授希望在吉林大学办会新高度的引领下提升下一届论坛的办会水平!

六位教授的精彩发言为本次论坛成功预热,接下来请看四个单元各位报告人和评议人的唇枪舌剑。

Round 1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历史生成(1949-1954)》

本单元主持人为中国政法大学李树忠教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田雷教授,主题报告人为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王理万副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王理万副教授以6万余字的长篇巨幅创下论坛新记录。他从历史角度梳理论证了政协全体会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发挥了何种功能和角色,以及三者何以成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并得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历史生成中的五点经验:第一,就建政主体而言,最高并非自足,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民主建政的组织形式;第二,就建政过程而言,最高源于最终,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最高性根源于其作为党领导民主建政的最终成果;第三,就制度形式而言,最高基于最优,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团结和集中人民意志和力量的最好组织形式;第四,就履职尽责而言,最高并且真实,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最高性具化为真实有效地行使各类宪法权力;第五,就职权边界而言,最高但是有限,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最高性实为宪法之下的有限职权。(以下简称王文)

然而,评议人对此巨作并不买账,开启了本次论坛的首轮炮轰。

全国人大法工委宪法室闫然副处长认为王文气势恢宏,史料丰富,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意义、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随之而来的是一连四问:将三者称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否经得起理论和宪法法律论证?文章的五点经验在逻辑上是何种证成关系?政协全体会议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最终形成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起到了何种作用?是否可以说1954年宪法是在苏联建议的缘起下在过渡时期的时代背景下制定更为稳妥?

吉林大学法学院邢斌文副教授直指将政协全体会议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称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没有道理!并且把复杂问题过度简单化,可能掩盖了更多的历史事实。面对不确定的宪法时刻,以释义学或历史学的方法解释变动中的政体——没有必要!甚至指出王文得出的五条经验是一种“正确但无营养”的话!

北京大学法学院左亦鲁助理教授表示自己博士留学的耶鲁大学也位于北纬42°,并且该校专长法学理论和宪法学的研究,所以“四舍五入之下,我是从美国的吉林大学毕业的。”他肯定了王文将“两点两线”改造为“三点三线”,即在第一届政协与第一届人大之外,还纳入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随后,左亦鲁教授用“一高一低”质疑王文: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定性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否将其过度拔高、将第一届政协与第一届人大、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列是否将其过度矮化。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吴良建博士认为王文在最后才抛出全权性的问题,所提供的史料和论证似显单薄,难以证明在五四宪法及之前就有全国人大“最高但是有限”的立宪愿意。并且他认为若按照史学论文的要求来看,王文对史料可靠性的甄别以及对不同史料的考证较少。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沈伟伟副教授一开口就对王文表达了深深的期望——从6万字拓展到16万字乃至26万字!他指出王文虽然围绕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规范和理念进行解读,但实际上是事先作出预设,再用史料证成,这一做法导致某些史料被消解和裁剪。除了其他评议人指出的问题之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主席之间的二元关系应当如何处理?使用“最高”二字如何处理“里子”和“面子”的关系?

中央民族大学讲师邵六益博士虽然是本组最后一位评议人,但火力丝毫不减。他指出王文时而在名义上讨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时而在实质上讨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但对名实之分的理论概括并不充分。将新中国制宪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但并未清楚解释不同阶段的变化,导致循环论证“何以成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后,他认为王文忽视了政治宪法学的研究,不提中国共产党、社会主义的革命逻辑以及制宪权层面的事情,难以讲清楚新中国的最高权力问题。

在自由讨论环节,可能是首场报告的缘故,大家似乎有些拘谨。

一位老师指出同一词语在不同宪法文本中可能会有不同语义,因此解释不同宪法存在时间上的障碍,此外王文还需论证54年制宪时是否明确了文中的五点经验,不能仅考虑历史逻辑。

一名武汉大学的同学认为历史追溯的视角面临着尴尬的问题,即用新有的概念去追溯它的前半生,但在49-54年的文本上并未出现相应名词。另一位武汉大学的同学则提问应当如何理解《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之间的关系。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讲师江辉博士对王文表示了认可,表面上看似为王理万副教授站台,实则是为自己第二天的报告做铺垫,试图减少大家的火力抨击。

最后一位老师认为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之下,应当阐明全国人大与中国共产党、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的关系。

Round 2 《走出语词的迷雾——“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背后的政治理论与法理论》

本单元主持人为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苗连营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梁洪霞教授,主题报告人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陈明辉助理教授。让我们看看陈老师如何带大家走出语词的迷雾!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陈明辉认为,探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职权必须从政治理论和法理论两个维度加以把握。完全依靠对宪法字眼的分析,可能会陷入语词的迷雾。政治理论决定了国家机构的底层逻辑,法理论则塑造了国家权力的运行方式。他从国家理论、代表理论、组织理论和权力理论四个方面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背后的政治理论进行了剖析,指出中国的政治理论决定了中国必须设立一个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背后的法理论则经历了革命法制、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变迁。在不同法理论下,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权力和能力并不相同。在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下,全国人大不再是权力无限的全权机关,而是宪法之下的主权性宪法机关。随着宪法权威的确立和行使权力的能力的提升,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真正确立了其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全国人大的性质、权力、职权和机构关系,必须在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理论和法治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建构。(以下简称陈文)

随后由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梁红霞教授进行评议阶段的主持,她笑称中国宪法学青年论坛有两个特点:一是特别“内卷”,总结人要会作诗,主讲人要有强大的心脏,评议人文章篇幅越来越长。二是坚持批判,批评到底。然后表示陈文不是走出迷雾,而是把大家又带入了迷雾之中,让大家在迷雾中不断挣扎徘徊。看来宪法学青年论坛的内卷之风已有卷向主持人之趋势。

评议阶段首先出马的中山大学孙莹副教授,她谦虚的表示自己以为主讲人提供新的视角为名,来掩盖自己没有透彻理解论文之实。“语词迷雾?既然迷了,那如何走出来?”孙莹副教授二问陈文:全权机关的说法是否如陈文所言已被学界摒弃?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最高是相对于其他国家机关的最高,不一定是相对于法治权威的最高,故又问是否如陈文所指:全权机关、最高机关与法治产生矛盾和内在冲突?

中共中央党校博士后周维栋指出历史解释存在解释碎片化的局限性,且应如何面对历史概念的废弃与修改?如何面对当下的历史?最高到底意味着全权还是有限权不能由已形成的法理论倒推权力是最高权,而应从实然层面推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享有何种权力及其功能属性,以及它是如何进入法律文本的。最后,他指出陈文政治理论与法理论二分法的基础、两者的关系、全国人大的内部权力边界与外部权力边界等问题有待论证。

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李炳辉博士上来之后首先说到:我们到底走出迷雾了吗?——如出。这两字表达的含义正如其评议文章标题——平芜尽处是迷雾,迷雾更在迷雾外。随后问到:能否通过这些理论看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定于一的理论能否为全国人大与中国共产党何者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供唯一解?从全国人大拥有的权力来看,或许并不是如陈文所说它是低于宪法的。且他指出理论与现实之间存在巨大落差,恐怕难以用这种有落差的理论解释清楚现实问题。即使穷尽所有理论也难以还原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真相。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谭清值副教授称赞陈文跳出文本主义的勇气,但是刚出语词的迷雾却又掉入政法的泥淖。在政治理论上,他认为陈文否认国家与社会、国家与个人的绝对界限,拓宽了国家权力的范围等论述是“危险”的、只使用社会主义政治理论论述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片面的、忽视了数字化人大权力实践的政治理论是陈旧的。在法理论上,他提出三个建议:细致区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部实质性阶段、针对法治理论的历史梳理进行比较法的关照与考察、严格区分认识论上的应然论述和实然判断。最后,他忍不住追问:如何有效化解政治理论和法理论之间的矛盾?并向当事人发出邀约:明辉,让我们一起追问吧!

北京大学博士后钱坤表示陈文引人入胜但却戛然而止,让人忍不住想要加他微信与他进一步探讨。钱坤博士对规范和理论作出了形象的比喻:前者是海面上的岛屿,理论是岛屿周遭的洋流,能够形塑岛屿的海岸,甚至惊涛拍岸。乘坐宪法的船只出海,虽然能够借力于洋流,也可以变换航道,但最终要在规范的港湾中停留,没有办法任意东西,从容漂流。他认为陈文政治理论之下的国家、代表、组织和权力理论仍需深挖,而且政治理论中忽视了民主理论的视角。此外,从陈文“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这一表述来看,存在一些问题:如政治理论是否也同法(治)理论一样存在阶段演进与构造?法(治)理论是否已经代替政治理论对国家权力机关进行解读中的作用?或许陈文在提倡一种作为法治理论的政治理论?除了以上批评之外,正如钱坤博士评议文章的标题:走向理论的深处,表达了对陈文的普遍认可和深切期许。

或许是经过了上一单元的过渡,大家渐入佳境,亦或是主讲人的文章太过引人注目,本单元自由讨论环节显得格外热烈——多达数十人举手示意,长达一小时的交流探讨!

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后路平新也表达了与陈老师进一步探讨的意愿,他认为从宏观层面来看,陈文的三个法理论背后应该存在三种政治理论,但却用一种政治理论进行解读,不仅让人觉得有迷雾,还觉得迷雾很大!然后指出若用多种政治理论来匹配三种法理论,也许能真正地走出迷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讲师赖伟能博士认为人大制度的实践与规范存在关联,但并不意味着可以用政治事实否定规范主义的立场,用政治实事中的经验性描述作为解释宪法规范条款的依据存在理论风险。他认为把横向的政治理论与纵向的法理论放在同一维度讨论可能存在问题,又能否用于解释国家整体的权力机关体系?

山东大学副院长门中敬教授表明他最关心的问题在于探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理论基础或依据何在?到底是学界提出的议行合一,还是陈文中的集权主义理论。而陈文中全权机关的提法、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国家权力观简单认定为集权主义观等亦值得商榷。

一位老师认为陈文中的政治理论和法理论也同样适用于除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权力机关。在政治理论上,他认为陈文中忽视了社会主义本身的根源制度、政治制度。民主集中制不仅仅是简单的政治理论,而首先是宪法原则。在法理论上,他认为还应当包含权力、权利主体理论和人权理论。

苏州大学程雪阳教授认为在政治理论按照以下逻辑进行建构可能会更加清晰: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通过各种形式形成共同意志,再通过全国人验证和确认共同意志。此外,他认为评议人李炳辉老师的宪法低于全国人大之说是不可接受的。程教授乃本次论坛炮轰评议人的第一人!

西南政法大学何永红副教授紧随其后:没有说只能批评主讲人,对吧!我可以批评评议人!他认为陈文的问题意识十分清晰——全权和法治(规范宪法)的不兼容——这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核心的问题,甚至是现今研究宪法最核心的问题之一。但是各位评议人却没有抓住陈文的要点所在。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建议陈文可以补充“必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这部分内容来说明相关问题。他对全国人大的最高与宪法的最高之间的关系作出分析,随后抛出关键问题即全国人大的修宪权是否是有限的?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王世涛教授并不认可陈文中革命法制这一说法,所谓枪炮响,法无声,但革命之后和平时期的法则另当别论。

一名老师希望陈文在抛弃文本主义之后能够对适用的解释方法和解释立场进行说明。然后说到:“当然,您这篇文章可能不是解释出来的,您不用回应。”这一发言稍显简短,却十分犀利。

虽然已有众多学者发表意见,但现场高高举起的右手却并不见少。为了控制议程时间,主持人把最后一个幸运名额留给了中国政法大学朱铮老师,他问到:按照什么样的标准、以及是否有这样一个标准来判断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否可以借英国的议会至上原则这一他山之石,来攻中国最高权力机关之玉?

Round 3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四权”分类之重构》

本单元主持人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王广辉教授、南昌大学法学院程迈教授,主题报告人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讲师江辉博士。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讲师江辉博士认为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这一传统“四权”分类框架下各个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并不清晰,造成不少问题,如难以判断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是何种权力。由此衍生出难以有效规范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行使、难以识别“决定”的法律效果、引发学术争议等问题。因此,需要重新界定“四权”概念。他提出立法权是制定法律的权力;监督权是判断国家机构行使权力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规范并做出处置的权力;任免权是依据宪法和法律作出人事任免的权力;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无法纳入以上三类权力的各种职权的兜底性称谓。并将立法权视为“法律创制权”,将监督权、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视为“法律执行权”。从法律效果来看,立法权是创设法律,其他三类权力则依据宪法和法律判断。从核心特征来看,立法权具有创制性;监督权、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除了具备法定性之外,分别具有判断性、人事性和兜底性。(以下简称江文)

虽然隔壁召开的圆桌会议带走了会场将近一半的人,但大家批评的热情分毫不减,甚至更上一层楼。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江登琴副教授首先表示虽然江文要进行“四权”的重新建构,但从文章标题来看,却并未讨论任免权:“消失的她被置于楼底,消失的任免权被置于脚注。”由此问到:任免权在逻辑框架内处于何种地位,与其他三权之间有何关联?她认为江文的重构并非重构,只能称为诠释,因其缺乏对“四权”相互关系、相互融合和转换法则的探讨。江教授补充了为何要重构“四权”,且认为将监督权、任免权和重大事项任免权归类为“法律执行权”存在颠覆性危险——挑战《宪法》第57条和第85条对权力机关的定位。而从地方人大实践来看,没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县级市以及乡镇往往以行使重大事项立法权的方式参与立法。因此,江登琴副教授诚挚建议:江辉老师应多加关注当下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行使现状。

本该评议的赵谦教授不见踪影,只见西南政法大学张震教授走到台前且立马发表了免责声明:我今天所有的发言都代表赵谦老师!以下为赵谦教授原文:“读完报告,略显失望!文章所论过于单线条且更多停留在想象中的概念世界,然支撑较为淡薄,偏离既定问题似乎颇多。作者的雄心壮志值得赞赏与鼓励,但类型化并未重置,所谓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亦更显凌乱和模糊,颇为遗憾。可否另起炉灶?”此后,张震教授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通读江文,所谓类型化“重构”,更多的只是“重述”,因其并未对概念和规范进行重新建构。并指出江文既然是对“四权”分类的重构,而非对“四权”本身的重构,那么新的分类以及分类标准是什么?最终他表示或许根本没有必要讨论重构问题。

外交学院国际法系讲师吴园林博士认为江文的优点在于没有从根本上颠覆“四权”的归类、清楚阐释了“四权”在新中国宪法史上的演变及其本质属性和核心特征、严格遵循规范主义的研究方法之外还融入了比较研究和经验研究的特色。但不足之处在于未能充分阐释“四权”分类的实践意义以及权力机关的性质、没有区分人大权利性质中的政治属性和法律属性、不谈政治脱离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刘志鑫博士表示“四权”实际上像奥迪车标一样,是完整且链接的,并非江文中所描述:完整但独立的;而全国人大的职权就像有着纵横交错线条的球体。从方法论来看,江文倒果为因,把现在经验上的事实结果作为规范上的逻辑起点。他指出对议题的讨论应当回到《宪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中。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许聪博士认为“四权”的划分源于人大工作中的概括总结,并非理论归纳,且它具有的非穷尽性特征无法应对修法后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的调整。从实践来看,“四权”本身具有模糊性,不能一味追求形式主义,分析“四权”应当回归《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的规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赖伟能博士认为江文内容的论证与标题词语的使用并不适配,且并未体现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四权”分类的意义何在。其次,“四权”分类具有天然局限性,如全国人大的同一行为或者“决定”涉及到不同权力的行使和职权条款,其无法应对混合性的政治实践等。他还指出把源于地方人常条款中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引入到全国人大的职权中,不仅没有必要,还使全国人大的职权内涵和边界变得更加复杂。最后,他总结道:“江文胆子很大,但步伐不大。”

早就江辉老师开场白时,中山大学孙莹副教授就说道:“怎么还不进入正题?!”在江辉老师发言期间,孙莹副教授更是坐立难安,摩拳擦掌。果然,到了自由讨论阶段,她立马站起来说道:“我本来打算听完就走,但听了之后如鲠在喉,然后...”飞机因此而晚点!——大家幽默地接上了话。她指出江文有两个误读、两个无视:“误读了法律,误读了我的文章;无视了中央领导的讲话,无视了地方人大的实践。”随后,在她滔滔不绝的批评中,江辉老师试图解释,但是毫无作用,全场欢笑声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若说孙莹副教授评陈文是绵里藏针,针针扎人,那现在可谓是刀光剑影,刀刀伤人。

武汉大学法学院黄明涛教授认为江文直面中国人大制度的特色以及局限,具有强烈的本土性。虽然“四权”分类无法穷尽人大所有职权,但一定程度上的类型化处理能够将其背后的理论共识和标准用于实践。正如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也只是尽可能地作出概括,并非完美,“那怎么不去抨击孟德斯鸠呢?”黄明涛教授全程为江文点赞,虽与论坛批评之风相向而行,但尽显学术暖男之气质。

“标新立异!离经叛道!”这是吉林大学法学院邢斌文副教授对江文的评价,但他表示这一题目“不是一般人能把握住的。”他认为江文的原意是想厘清“四权”之间的关系并做好制度变更完成前的理论准备。此外,他还指出江文把决定权纳入兜底性条款,那么应如何处理与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兜底性条款的关系?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田雷教授认为江文是答错考卷、用力过猛,但是把立法权视为“法律创设权”对于理解80年代的法治变革具有极大启发性。

武汉大学法学院段磊副教授终于抢到了话筒,他认为法律逻辑与政治逻辑之间存在一种可能无法回应的张力。从政治逻辑来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存在两种类型的职权,一种是基于政治理论产生的职权如人事任免,另一种是基于政治现实产生的职权如重大事项决定。政治逻辑之下产后的一系列问题可能难以用法律逻辑解决。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陈明辉助理教授认为,权力类型化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将全国人大的职权归纳为四种类型有助于规范职权行使的法治化。但江文矮化了决定权在全国人大职权体系中的地位。原因在于:首先,从历史维度来看,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决定权曾包揽一切,是其他国家权力的母体。其次,从实践层面来看,全国人大并不认为自己不能以决定来补充或替换法律。例如,全国人大在授权常委会制定香港国安法的决定中就同时援引了《宪法》第62条第(十四)项和第(十六)项,援引(十六)项的目的旨在强调全国人大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并不是一次性权力。

Round 4 《论我国宪法上的议行复合结构》

本单元主持人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范进学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张震教授,主题报告人为首都师范大学法学院杜强强教授。

范教授作为主持人,掌握先发优势——首先开卷,作诗一首:

青年蕴未来

繁英南湖开,明涛滚滚来。

鲲鹏扬海波,振宇光辉外。

守文道平新,凭栏寒玉彩。

进学无止境,青年蕴未来。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杜强强教授表示自己是首次参加宪法学青年论坛。他认为,从权限和人员两个方面来看,我国宪法上立法-行政间的关系由单一结构转变为复合结构,其成因是为了协调处理国家权力的代表性与行动能力之间的张力。在这个复合结构中,全国人大作为民主正当性的源泉,向常委会和国务院传输民主正当性;而常委会和国务院都从属于全国人大,但它们相互之间并无从属关系。这一复合结构在理论上充实了民主集中制的内涵,在实践上奠定了国务院职权立法的宪法基础。(以下简称杜文)

随后8位评议人展开了长达90分钟的炮火攻击。

南开大学法学院屠振宇教授认为杜强强教授此文与之前的《议行合一与我国国家权力配置的原则》构成姊妹篇。随后提出以下几点问题:第一,此文提出国家权力的代表性与行动能力相分离,与旧文观点立场不同,因此是否接纳了“功能适当”原理。第二,此文是否承认了全人常与国务院之间存在局部分权构造,进而背离了旧文“有分工、不分权”的界定。第三,直接民主正当性与有无立法权没有必然联系,以民主正当性解释国务院职权立法正当性并不妥当。在主持人只留给他最后一句话的时间里,他表示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应当回归《宪法》第235758条。

吉林大学沈寿文教授认为以“形式性”代替“实体性”解读议行复合结构更为合适。全人大与全人常是“一体二元”共同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主从机关,二者同时具备“代表性”与“行动能力”。他还认为陈文中国务院不从属于全人常的观点简直是“石破天惊”!而国务院的职权立法来源于宪法,没有必要以民主正当性作为推导。

深圳大学法学院叶海波教授认为全国人大是通过宪法产生其他国家机关,杜文应当回归宪法文本展开议行结构的规范分析。此外,陈文没有全景式的展现全国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党的全面领导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宪法关系。

武汉大学法学院黄明涛教授首先表明要么抛弃议行合一理论,要么对其进行巨大的结构性改造使之发挥存在价值。他右手赞成杜文结论,左手反对杜文论证过程,并对杜教授的文口不一作出“投诉”,要求“扣分”。从陈文的论证过程来看,没有必要使用民主正当性解释国务院职权立法,且过度依赖民主理论从而忽视权力分工原则这一更优解。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张鹏博士认为杜文颇有见地,入木三分——弥补了全人大、全人常与国务院二元关系说存在的不足。但是,宪法对国家机关职权有着明文规定,且杜文一定程度上承认国家机关功能分化,但因其过分坚守议行合一理论基础,导致对全人常与国务院“不从属非对等关系”等一系列问题的论证显现“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纠结之感。

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后路平新一上台就表明杜教授是自己的学术偶像。但所谓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他以美国刚迪案引出这一问题:中国宪法上立法-行政关系是否完全是民主正当性这一种原理的逻辑结果?随后他表示,除此之外,分工逻辑、法治逻辑、人权保障逻辑、市场经济逻辑等在不同程度上塑造了我国现行宪法,把“民主正当性传输”作为建构宪法上立法-行政关系的“元理论”并不可行。

重庆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樊英主对杜文通过人员之间的兼职关系来论证我国议行复合结构的论证逻辑提出了疑问,她认为在不区分“兼职”的内涵、不区分各国政党制度差异的情况下比较人员是否兼职,在逻辑上难以清楚理解全国人大与国务院的兼职关系。

山东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崔寒玉博士认为需要进一步探讨复合结构下立法权分配的优越性,才能更直接地回应立法-行政关系的规范性问题,以及职权立法的正当性问题。

一名同学提问:议行复合结构是否是对民主集中制内涵的充实?抑或只是民主集中制本身所具备的弹性功能的体现?

一位老师认为在人员兼任过程中,的确存在议行复合结构的因素,但更多的是政治性因素。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认为按照杜文现在的理论建构,不仅是否定了议行合一,甚至过度拔高了国务院的地位。

南昌大学法学院程迈教授认为人民才是正当性来源,并且对“从属性”这一论证表达了疑惑。

一位老师对杜文中引用的列宁时期议行合一理论能否用于理解中国的议行合一内涵表示存疑,并对杜文人员兼任的论证依据提出质疑。

一位同学赞同杜文国务院职权立法的论述,因其跳出了《宪法》第89条文义解释的困境,且契合了《立法法》关于法律保留的规定。

一位老师列举了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而不是只依据宪法)制定行政法规的两个实例,由此表明这可能对杜文的观点产生有力反驳。

一位老师指出我国宪法上议行结构最不可能的情形就是议行合一,因宪法已经禁止了全人常与国务院之间的人员兼职。但全人大与国务院之间的人员兼职则是一个开放性问题。

杜教授的学术粉丝路平新博士再次补充:议行复合结构背后存在不同的逻辑构成。实现议行合一这一理论的原初目的可以从基层民主等方面进行建构,或许不用上升到全人大与国务院的关系层面。

最后,作为主持人的范进学教授也忍不住发表看法,他认为强调分权符合我国宪法的原则和精神。此外,杜文中使用的“直接民主”与政治学中的“直接民主制”存在本质区别。

杜教授对以上问题进行了简短回应。至此,两天的交流探讨正式结束。

闭幕式

闭幕式也是论坛的精彩之处,武汉大学法学院伍华军副教授和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海平教授作为总结人,可谓是妙语连珠,金句频出。限于篇幅,此处仅附上二位内卷所作之诗。相关阅读 伍华军:东临南湖有新篇︱第六届中国宪法学青年论坛总结; 李海平:一次拨云见日的思想之旅︱第六届中国宪法学青年论坛总结

人大作制七十年

宪章护佑家国安

法治昭彰匡社稷

一尊重器定河山

四方学人风云动

杜鹃声里听暮蝉

北国春城穷学理

东临南湖有新篇

——伍华军

松柏啸 · 南湖论道

北国春城,暑轻轻,

汇聚三代学人。

南湖之滨,林涛涛,

卷起问学声。

唇枪舌剑,析理辩名,

磊落求真,浓浓学术情。

庭内思想火花闪耀,

庭外苍松翠柏欢啸,

薄云遮日照。

究人性尊严之理,

论治国安邦之道,

为哪般,赤子心可鉴。

遥想三十年,论坛青青,

忆今朝,或言无憾,

但缺流霞空对月。

——李海平

苏州大学上官丕亮教授赶在散场之际,发来诗词一首,为本次论坛锦上添花。请看:

西湖设计最高权,南湖青年重溯源。

机关再高人民监,权力制约更关键。

写在最后

思想的碰撞,产生交锋的火花,点燃宪法学子心中的星星之火,相信这把火会烧的猛烈,永不熄灭!不断照亮脚下这片土地。

在论坛办会水准越来越高,内卷之风愈演愈烈的情形之下,不知下一届承办单位西南政法大学会如何应对?各位主持人、主讲人、评议人又将卷到何种程度?期待第七届中国宪法学青年论坛卷出新高度!卷出新花样!继续播种一颗颗大大的宪法种子!

转自:“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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