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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利文 | “党建”社会工作:何以可能?如何可为?——兼谈社会工作的本土化

2023/7/26 15:47:33  阅读:37 发布者:

党建在基层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中的加强以及专业社会工作嵌入基层社会的治理体系,是新时代中国社会治理重心下移中的两个明显变化。那么,在基层场域中相遇的党与社会工作如何互动、关系如何?“党建社会工作”是否可以成立?抑或是可以有效解释两者之间的张力与融合?本文将两者置于基层社会治理场域中,尝试对党与社会工作在认识上的误区、在实践中的张力进行学理分析。研究认为,党建是中国社会工作本土化的重要推进路径和机制,有助于弥合社会工作嵌入基层社会所遭遇的张力,解决“融入困难”的问题;社会工作则是群众路线的专业化加持,有助于党整合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多方力量,强化其服务性和专业性,提升党基层建设的效度。但“党建社会工作”的提法存在诸多不足。从实践来看,它并未发展成为一个明显的专业方向和服务领域。由此,需要以更加严谨、专业的态度来解释党建与社会工作的耦合空间和互动实践。从现时来看,社会工作本土化或许是一个较为恰切的端口。

作者简介

侯利文,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系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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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

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进一步“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这意味着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实现,既需要有“自上而下”的治理重心的不断下移,需要有“自下而上”居民自治的民主协商,还需要有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中的“上下联动”。治理重心下移,需要有具体的组织依托,居民自治的实现需要有效的动员和项目撬动,而社会组织作用的发挥,需要专业力量的介入。故此,在基层社区治理场域中发生的“故事”就变得丰富,治理重心下移中的党组织建设,专业力量发育中的社会组织参与以及项目实践运行中的居民动员就构成了中国当前基层社会治理的现实图谱。

进一步而言,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明确当代中国社区治理体系的基本特征是“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政府主导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从实践来看,基层党组织进行引领的实践逻辑主要有三重:一是以社区为本,借助于基层的网格化管理实现党组织网络的建立与完善,实现治理重心的下移;二是通过工作方式转变,把领导和管理寓于服务之中,通过基层党群服务来稳固党的群众基础,实现治理功能渗透;三是通过基层协商民主制度的完善来回应基层需求、化解基层矛盾,致力于基层稳定。由此观之,党要在社会治理重心的下移中发挥更加显著的领导作用,基层党建已上升到基层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高度。而问题是,治理重心的下移与功能渗透、服务的创新以及基层社区的情势、人民的美好生活向往之间存在匹配张力和落差,传统的党建工作方法的惯性与新时代的社区情势的变化之间存在错位,城乡基层党组织普遍存在作用和功能上的弱化。由此,党建在基层社会中正面临着“普遍性和系统性的低效”。

另一方面,基层社会场域中社会组织充分发展,社会工作的元素不断嵌入。专业社会工作嵌入到基层社会的治理体系,是为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专业化和现代化,继而实现社会善治。然而,一系列研究和实践得出的结论则是,社会工作的嵌入并未带来基层治理绩效的提升,反而是嵌入街居体制后的社会工作出现了“外部服务行政化、内部治理官僚化和专业建制化”;变成一种类似科层化的例行公事;成为技术治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并未带来基层治理绩效的提升,对于加强和改善基层社会治理无积极性意义,反而呈现出明显的“治理绩效的边际效应递减”和“悬浮式发展”;社会工作存在明显的“落地困难”,社会工作专业化推进迟缓、举步维艰。由此指向一个问题,即社会工作是否可以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以及可以通过什么渠道有效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格局之中?

两个如此重要的主体或者说元素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差异的作用:一个是存量上的改革,一个是增量上的优化,其领域有交叉、功能可互补。但已有的从学术角度对两者之间关系的研究不足,严重滞后于现时实践的发展。已有的少量研究指出,社会工作与党建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社会工作的党建议题以及基层党建的深度有效推进都是未完成的理论议题和实践过程,特别是党的领导、党的基层建设以及社会工作的充分发展,如何在基层社区场域中形成一种合力,继而致力于一种社区治理共同体的积极建构,就成为当前中国基层治理实践探索中的一个重要议题。从理论角度看,党与专业社会工作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应从何种维度,以及应如何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很明显,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现时存在的极为紧迫的实践问题。对此问题的回答和探索,对于党的基层建设、对于社会工作服务的有效落地以及对于社会工作的本土化推进而言,均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和意义。由此,本研究尝试对上述问题作出一些探索性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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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张力”: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两个范畴

社会工作如何定位呢?党与社会工作是一种什么关系?从政策文本来看,党是核心,社会工作是一种重要的协同参与主体和力量;从内在价值来看,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社会工作本质上是一种以服务使用者为本的社会服务。两者的价值指向具有天然的同一性。然而,上述的“张力”是如何生成的?如何成为问题的?这就构成了笔者的行文思路。

其一,作为基层社会国家政权建设核心与引领的“党”。国家政权建设的过程就基层社区来看,即是党的组织网络和体系在社区场域建构的过程。从实际展开过程来看,一方面是党组织网络的新建,另一方面则是党的意志和宗旨通过党组体系的传递与执行过程。前者为实体建设,后者为功能渗透,一同编织进基层社会治理的纹理中,成为中国基层社会的当然构成,共同完成了国家政权对基层社会的统合。从整体上看,党组织作为系统,具有“主干—经络—细胞”三位一体的结构,即包括各级党委体系,基层党组织(基层委员会、总支部、支部)和党组,以及作为组织微观细胞的党员。而基层党组织以及基层社会广散分布的党员则成为基层党组系统的“毛细血管”和“细胞”,承担着组织基层社会以及先锋带头作用。

就具体的建设结果而言,形成了明显的党居一体的复合型治理结构。它体现为“党组”与“居委”的“双轨一体”,即党通过对基层社会治理格局的全面融入(特别是对居委会的嵌入、并轨与改造),将自身的组织网络、行动逻辑、意识形态、价值导向等深层“基因”植入基层场域,从而实现对基层社区的深度改造和统合,使居委会成为承载执政党初心使命的中国特色的“社区政体”,继而也成为基层社会结构的当然构成。经由党组织的科学统筹、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形成具有引领性、系统性和协同性的治理结构,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以及基层治理能力提升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也由此夯实了党在基层社会治理格局中的核心地位。

其二,作为重要协同力量和创新载体的“社会工作”。在社会治理重心下移的过程中,社会工作是作为增量而发挥“协同”作用的。从实际的“协同”作用发挥来看,主要的渠道有三:一是社会工作作为一种专业方法和理念开始进入基层社会空间,并且通过与“治理”理念的价值耦合,以及对基层社区工作者(主要指的是在社区居委会中任职的工作人员)的“专业嵌入”和“理念植入”,继而在当前的基层社会中发挥重要的中介作用;二是通过孵化和培育一系列社会组织(包括大量的社区社会组织)作为社会工作的主要组织载体而在基层社区中积极承接政府的职能转移,与居委会和社区一道参与到对基层社会的治理;三是通过与非专业性的社区工作的合流,特别是借助于国家(主要是民政系统)的力量而进行的对社区领域工作的“机械整合”,以实现相对宽泛意义上社会工作在基层的落地。

但从当前社会工作具体的“嵌入”过程和结果来看,形成了基层社区场域中一种“社居二元的混合型治理困局”。它体现为社会工作嵌入的有限性、悬浮性以及居委会在行动中的选择性合作以及非抵抗性排斥的“二元共存”。其结果是,虽出现了社会工作嵌入基层社会的三条通道,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治理协同”和增量发展,但在基层社会形成了“社居二元的混合型治理困局”。居委会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张力,社会工作者与社区工作者之间的“专业与非专业”之争,整体上呈现为“三社联而未动”的困局;原本被赋予厚望的、作为创新驱动的社会工作呈现出明显的有效性不足、治理绩效递减以及合法性困境。

上述分析显示,“党居一体的复合型治理”的现实逻辑是党组织在基层社区重建自己的组织网络,并将自身的组织网络、行动逻辑、意识形态、价值导向等深层“基因”植入基层场域;而社会工作作为创新元素在基层社区的出现,以及现实中的“社居二元的混合型治理”是放置于“党居一体的复合型治理结构”中的一个外生增量。由此,社区场域中内化的“党居一体的复合型治理结构”与外生的社会工作之间就存在一定的张力。

首先,因定位上的核心—边陲而引发的“依附论”张力,即“中心—边陲”结构而带来的“依附论”张力。这一“张力”,首先体现在党与社会工作在基层社区中结构性位置的强弱不同,也体现在党与社会工作在基层社区中功能性存在的轻重有别,还体现在党与社会工作在基层场域中社会性认知的高低差异。如此“张力”便源于党在基层社会治理的核心位置,而社会工作以及社会组织作为增量则明显处于“边陲地位”,加之现实中存在资源和政策的多重限制,社会工作对“核心”具有极大依赖。

其次,因功能上的引领而引发的“政治统合”张力,即党对基层社会治理的“引领”与社会工作的“协同”之间存在的张力。党建引领在基层社会中时常由于缺乏有效的抓手和载体而出现空转与低效。但随着社会治理下移以及党建的不断强化,党建“引领”功能很容易从对基层社会中各类主体的“政治引领”走向“全域引领”,即走向全方位地嵌入和全域地渗透,甚至是专业功能上的引领与统合。这一引领和统合,既表现为政治性与社区行政性在治理网络和行为方面的工具性叠加,又表现为体制机制上的创新累积和元素吸纳。“协同”一般应该是在自己独特功能基础上的辅助和协力。但“统合”与“协同”在基层的初次相遇与合作尚缺乏有效的经验和模式。一方面是党尚无与社会组织开展合作的策略和基础,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另一方面,社会工作现时尚不具备有效的技术和方法在基层场域实现与党的合作与联动,处于“弱自主性探索”阶段。

再次,因社会工作的专业性嵌入而引发的互动中的“融入”张力。社会工作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场域要实现“嵌入式发展”,但嵌入的方式以及对专业性的强调都导致了其与基层社会的不相容,乃至格格不入。中国基层社区是一个充满传统、情感以及党建统合的具有一定结构化的场域,社会工作的嵌入是否会存在费孝通所言的“文字下乡”有无必要的问题,抑或与社区既有情势的磨合而存在一定的“融合困难”,可能都是已经呈现的“现实”。比如,社会工作是一个高度价值有涉的、实务性很强的专业,而高度的价值有涉与党建的引领,实务性强与传统的党的群众路线工作方法之间在落地社区的过程中,就会产生一定的张力。再如,社会工作的“专业主义”在落地社区的过程中出现的对本土社区工作者的区隔与排斥等。

最后,因两者在基层相遇中的简单相加而引发的对“党建社会工作”的“认知张力”。党通过行政化的居委会以及党居一体的复合型治理结构在与社会工作、社会组织互动时即开始产生张力。一方面是基层社会对社会工作专业逻辑认知上的不健全,一方面则是对党以及党建逻辑在基层社会中的传统认知惯性,导致对两者关系在认知上的巨大误识。当今中国理论界对这一议题的回应还不够敏感,但实务界对“党建社会工作”的呼声已经比较强烈。那么“党建社会工作”是否可以在现实中有效弥合这一认知上的张力?理论认识与行动逻辑上是否有可能实现功能耦合?“党建社会工作”到底是社会工作的党建议题,还是党建领域的社会工作(这两种逻辑本质上都是“党建+”的形式化逻辑),抑或是其他的面向,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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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幻的张力:党与社会工作关系的认识论谬误

那么,上述社会工作与党之间因“中心—边陲”结构而带来的“依附论”张力、因功能上的引领而引发的“政治统合”张力、因社会工作的专业性嵌入而引发的互动中的“融入”张力、因基层相遇中的简单相加而引发的对“党建社会工作”的“认知张力”等一系列张力的产生是基层场域中的“真实图景”,抑或只是一种“虚幻的想象”?就内在逻辑而言,存在分析上的耦合与逻辑上的同构,但“分析上”的关系不等于是现实实践中的实然。实际上,正是上述“分析路向”的研究导致了认识与解读上“误区”的出现,即认知论谬误。由此,需要将这两个范畴放置于基层社会治理场域实践流中,尝试对党与社会工作、党建与社会工作在认识上的误区、在实践中的张力作必要的学理分析。

首先,党与社会工作的关系问题。在研究党与社会工作的关系时,存在以下三种误区:

其一,社会工作的专业本位主义,即认为社会工作是第一位的,专业性是不可妥协的,试图用专业的逻辑来改造传统的治理逻辑和力量;并将其作为主体和核心来看待党以及党建对社会工作的作用,由此党被看作是客体或者说增量,“理论想象”中成为社会工作专业性以及本土化的重要力量。这就犯了虚无主义的错误,是对基层社会治理情势的严重忽视。

其二,党的核心性以及被想象附加的“排他性”。这与党的整合性以及渗透性是严重相悖的,但存在明显的现实推进逻辑。就现实来看,党的核心性以及领导地位容易造成党与基层其他主体之间的“非对称性”依赖,党的形象被刻板化、单一面相化,存在一种固化与封闭的现实可能性,继而不利于对其他主体形成有机整合。进一步就演化为党的高度的“单一性”以及在此基础上对其他力量的拒斥和不兼容等极化思维。这就犯了形而上学的错误。实际上,“单一”和“一元”具有明显不同的指涉。单一,意味着仅此一个,具有排斥其他的意味;一元,则预设了核心,是包含其他主体和力量有机整合基础上的“统一”,有助于形成凝聚力。而“党”在社会治理结构以及基层社会治理场域中就是这个“元”,是形成“基层整体性治理共同体”的关键。由此观之,党是一种整合性的力量,它通过与不同场域、不同主体的接触和互动,以实现对基层社会治理与建设事业的“总体领导”。整合意味着凝聚、多方,整合的方式则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是传统、机械的“统合”“吸纳”,也可以是形式变换的、有机多样的“渗透”和“服务”。

其三,党与社会工作的“互嵌说”,即认为党与社会工作之间彼此互构、相互形塑。实际上,“互嵌说”预设了在两者之间的“主体间性”关系。而这一预设存在明显的方法论谬误,是一种“理论上的想象”。现实中的表现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党可以吸纳和使用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与力量来开展服务,通常的方式可以是党对社会组织的直接培育与孵化或者是购买服务的形式,通过“政党吸纳社会”以实现创新。比如,有学者认为,“党可以扮演社会组织发育的推动者、社会组织的直接创建者。由此,就建构了一种新型的党与社会的关系——党与社会组织不再是相互分立与独立的关系,而是相互融合和嵌入的关系”。另一方面,社会工作也可以借助于党的力量开展专业服务,“党建也是一种生产力”,侧重社会工作对党的积极“借用”。比如,社会工作对党员志愿者的动员、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对“党建引领”的重视和关注等。

进一步看,无论是“政党吸纳”抑或是“党建作为生产力”,是否是一种彼此本体意义上的“嵌入”状态?抑或可能仅是一种功能上的“互补”和“借用”?实际上看,虽形式上都是两者的“互嵌”,但从具体效果观之,党与社会工作并未有效进入彼此,也未充分足够形塑彼此。党具有明显的政治逻辑,而社会工作则多呈现“专业主义”面相。这就说明,彼此的影响并非是通过进入对方的方式来实现的,也并不存在所谓“嵌入”的过程,而是致力于现实的服务实践,通过服务过程中的互补而发生联动的。由此,党与社会工作的关系,需放置于具体的服务场域中,统摄于“以服务对象为本”的服务实践中,本质上是服务实践过程中的流变的、有机的互补合作关系,而非互构形塑关系。这就意味着,我们谈论党与社会工作的关系时,需要将服务对象的中介效应纳入分析,也需要放置于具体的服务场域中进行。

其次,党建与社会工作的关系。《社会与公益》2018年的一组文章集中讨论党建与社会工作的关系问题,这是迄今仅有的关于党建与社会工作的学理性思考。其主要观点可以概括为:社会工作是党的建设与党的群众工作新联结,而这一新联结可以从法律合法性、社会合法性角度来理解。社会工作与党建、群众工作有着内在的分殊和亲和,党在社会工作的必然嵌入与引领是社会工作界首先需要明晰的一个问题,要关注新时代党建引领在社会治理格局中的结构性位置。实际上,已有的少量的文献更多地是从“党建”与“社会工作”各自的站位出发来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具体的内容就可能被理解为“党建”是什么,“社会工作”又是怎么样的,然后交代两者在理论、思想、价值上的共通和亲和,在目标、功能的一致与耦合,在方法路径上的相似与类同等。这样一种“各自分析”而后“比较异同”的策略,有利于从整体上建构两者的关系图谱,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但也存在明显的局限:其一,对两者关系的言说,易流于表面,其研究呈现同质性重复,缺少针对具体关系实践、实务过程的精细化研究。其二,置于不同领域中的比较,存在囿于场域本身的异质而放大差异的可能,也存在于抽离具体场域的比较中其同质性被强化的可能。其三,简单将两者相加,提出所谓的“党建社会工作”等概念,也存在明显的无具体研究指涉性的困局。

由此,需要反思的是,在何种意义上谈“两者的关系”?是通过彼此进入对方、相互渗透来谈论两者的关系,抑或是通过“各自分析、比较异同”的策略来看待两者的关系?已有的研究似乎并未给出较为清晰的思路。这两种路向的研究存在一个明显的谬误,即是将分析性的逻辑等同于具体的实践展开逻辑。很明显,用“嵌入”“融入”来分析两者的关系时,就会囿于对专业性的过分强调,而存在与具体场景中的服务实践之间的冲突,而这一冲突也就导致了社会工作的“融入困难”。这可能是现实中“发生的真实”,但更为本体的则是对“党建”与“社会工作”本身场域差异的悬置和忽略。一个场域具有完整的系统性和明确的分析性边界,这一边界有利于实现分析性逻辑与现实逻辑的高度近似。而已有的研究对这一边界以及系统性是忽视的。实际上,“关系”是放置于一定的场域互动过程中的结构化状态,场域本身的惯习也会对“关系”产生明显的形塑作用,致使“关系”呈现出丰富多彩的面向。比如,在中国基层社会,党建与社会工作之间的“关系状态”与置于社会组织领域中“关系”就存在明显不同。因此,党建与社会工作“关系”的研究,需要放置于具体的场域中加以分析。在具体的场域中、在具体的“过程—事件”中展开对党建与社会工作互动的实践学分析,应该成为未来一个重要的学术增长点。

由此观之,党、党建与社会工作关系的研究与判断需要实现一种视角上的切换。即由“关系结构性”研究转向“情景互动性”研究,注重将“情景”整体性以及“功能”互补性带入到两者关系的探讨中。须知此两者绝不是“你进我退”的此消彼长,也不是彼此嵌入与互构的“形塑”关系,而更多地是流变中的合作关系、动态中的日常实践。这就意味着,需要在具体的“实践流”中看待两者关系的实然。由此,社会工作领域中的党建实践以及党建创新中的社会工作参与就成为两个重要的现实观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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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社会工作:融合发展中的未竟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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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社会工作”抑或“党建”社会工作

党建社会工作,无论是理论上的讨论,抑或是现实中的发展,都尚未成为一个具有明确所指的研究领域和方向,多是一种本体论意义上的虚幻想象。大致来看,有两种理解较为普遍:社会工作的党建议题,以及党建领域的社会工作。前者是社会工作的“主位”概念,主要指涉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中的党的建设,更多地是一种规范性、应然性的建设;后者是社会工作的“客位”概念,主要指涉党建领域中社会工作理念与方法的嵌入,现实中可以粗略对应“党群服务中心”的服务开展,本质上是一种“党建+”思维,是一种机械性、悬浮性的镶嵌,由此其治理效果也存在明显限度。

“党建”社会工作,既不是社会工作的党建议题,也不是党建领域的社会工作。从方法论意义上来解读,它是一种从专业主体性出发的专业本土化策略,即在社会工作的实践过程中,对“党”以及“党建”的申明和“借用”,以实现社会工作的有效落地和融入的策略性过程。从实践来看,它是社会工作本土化的一种极为有效的策略和机制。

作为一种策略和机制,“党建”社会工作致力于实现社会工作的本土化。党作为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核心,从功能意义上看,党在社区的存在形态多是一种“弥散性”的、组织化程度较低的存在;但从本体论意义上看,其在基层社会的存在是一种整体性的、绝对性的存在,是巨大的整合性力量,这是其核心地位的本体所指,也是其发挥引领功能的基本前提。由此,“党建”社会工作即是在对这一“本体”和“前提”的承认与借用的基础上,推进服务项目和实现落地社区的策略性过程。即正是由于“党”的在场,以及其融合和整合功能的发挥,联通了政府与社会组织,继而优化了社会工作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格局的外在环境,也是社会工作嵌入基层社会场域实现本土化发展的关键。由此,“党建”社会工作而非“党建社会工作”就成为具有实然意义的问题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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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式发展:“党建”社会工作如何作为?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本文主张建构一种“党建”社会工作的融合式发展关系。与以往强调“党建”与“社会工作”的相互嵌入不同,“融合式发展”重在聚焦两者的相互促进和推动,强调两者分属不同的场域,其主位关系、运作逻辑、功能定位以及权属位阶存在明显不同,在价值上虽有耦合、实践中虽互有交叉,但存在状态和实体功用等方面异质明显。由此,“融合式发展关系”注重对服务具体情景场域以及服务使用者的找回,主张在日常实践的发展脉络中去探究彼此之间的关系流变和相互改变。

就具体的分析场域而言,存在党建领域和社会工作本土化领域。一方面,是作为基层党建创新加持和推进中的“专业社会工作”。需要注意,这不能是一种彼此融入的策略,而应该是互为促进和推动的关系。有学者认为,“社会工作就是践行专业化的群众路线”,“共产党在早期使用的调查研究、联系群众等不少工作方法,都具有本土化社会工作理念及特点,社会工作可以看作是专业化、可持续的群众路线,是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因此党建与社会工作具有契合性”。“当前基层党建工作创新的关键在于是否信任和放手专业社会工作通过独立自主的专业性组织动员方法,来做党和群众服务工作,而不是把专业社会工作当作一种工具和手段来使用,嵌入到现行的基层官僚化服务体系中”。以此通过社会工作的专业性来促进新时代背景下党建的有效性。由此观之,社会工作则是群众路线的专业化加持,有助于党整合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多方力量,强化其服务性和专业性,提升党基层建设的效度。这是就“党建”领域而言的。社会工作由此可以被党以及党建选择性吸纳以及策略性使用,是方法论意义上的使用,注重党治理能力以及党建效度的提升。

另一方面,则是作为社会工作本土化推进中的“党建”,这是就社会工作领域的发展而言的。需要注意的是,“党建”在社会工作本土化的不同阶段所发挥的作用,以及社会工作本土化的不同阶段其与党和党建的关系存在阶段性的殊异。概括而言,“党建”社会工作的发展存在“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社会工作本土化中的“功成不必在我”,即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开展中“党建”的处处在场,处于治理的“前台”,而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工作方法则处于治理与服务的“后台”。此一阶段,由于社会工作的增量发展存在的落地困难需要借助于“党”以及“党建”的引领与在场来增益其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合法性。社会组织落地服务过程中的“党建引领”,可以有效缓解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张力,实现服务落地。作为实践的“党建创新”,也可以提升社会工作的政治合法性,解决发展审查和项目支持,这只是第一个阶段的“党建”社会工作。而作为实践智慧的“党建”社会工作才刚刚起步,至于“党建”社会工作是否可以有更丰富的实践展开和理论生成,尚需要更多实践智慧和理论自觉。此为第二阶段的“党建”社会工作实践的不断丰富与发展过程。

到了第三个阶段,即随着社会工作以及社会服务项目的落地,社会工作的发展则需要通过其专业性的践行来彰显其不可替代性以及有效性,即“功成必然由我”。随着其专业性的不断强化,社会工作本身就变得不可或缺,成为基层社会场域中重要的自主性的专业力量。由此,“党建引领”作为一个“全域引领”概念将逐渐消退,专业的自主性得以有序生成。党在政治上的引领与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协同与整合,将在基层社区场域中,在服务于社区治理的情景中推动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实现,继而“党建社会工作”或许可以成为一个具有本土所指的实践和专业领域。

文章来源:《河北学刊》2022年第6期,注释从略。

转自:“学术人与实践者”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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