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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姐记忆面包361——互联网治理的背景与现状(1)

2023/7/24 18:23:04  阅读:35 发布者:

新煤体赋权(网络权力分化)

由于社会化媒体开放式的社会网络结构,个体的力量得以通过社会网络中的弱关系实现聚合,传者和受者界限模糊,放大了个体的话语力量。一些社会问题经由互联网“触发”迅速发展成影响力巨大的网络群体性事件,而且,网络群众的声音往往不仅是个体意见的表达,而是一种“众声喧哗”的舆论场。在观点的自由市场里,我们既要看到网络群众的智慧之光,也要看到网络文化的良莠不齐之弊,分清网络群众和网络民意的主流和支流,这些问题都对政府机构的管理应对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

网络谣言的造谣主体难以确定,互联网企业作为管理主体的法律责任难以界定

以微博、论坛为例,因为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生产谣言的行为主体难以被追踪。再加上谣言文本的开放性, 作为传谣主体的普通网民会就自己掌握的信息资源和社会经验对谣言文本进行补充、修改,一条被广泛传播的谣言与其最初的文本内容相去甚远,造谣主体的责任因此变得难以界定。

相比之下,微信谣言多来自公众账号,谣言文本是相对封闭的,网民只能通过不断转发来实现谣言的传播,在微信平台上,制造谣言的行为主体是比较明确的。但是微信空间的私密性与圈群效应,使得谣言传播路径基本不可见,在社会下层不断堆积的虚假信息及失控舆情不以排遣,也不易发现,依靠网民的谣言举报,覆盖范围和删帖效率自然有限。

另一方面,行政部门要求作为网络信息发布平台的互联网企业,承担对网络谣言进行监管的责任,管理的方式主要是直接删除或屏蔽谣言。然而,因为网络空间的开放与自由,互联网企业只能依据网民举报和行政命令对虚假信息进行事后处理,理论上,一条被广泛传播的谣言在未被平台注意到(未接到网民举报或行政命令)之前,不应由平台负责任。通常情况下,互联网企业作为渠道管理主体的法律责任难以明确界定,相关行政法规中强调的始终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转自:“新传记忆面包”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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