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雪光,坦福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法国社会学家布尔迪厄《论国家:法兰西公学院课程 (1989-1992》一书,根据布氏于1989-92三年在法兰西公学院讲课录音整理而成。中译本最近在三联出版社出版发行。这本讲稿的主题正是我关注的领域,与我这段时间的阅读和思考课题相关,读下来很有心得。在这里记录下来。
通常的书评需要对全书做一个准确、完整的概括介绍,讲稿中译版附有社会学家田耕的书评,做了这个工作。我的读书笔记不是书评目的,而是希望借此机会与作者的思想碰撞和交流,更多的是取己所需,关注自己兴趣所在,有感受的就多写几句,暂时没有触动的,就搁置一边。换言之,我的读书感是以我为主,而不是以作者或作品为主。
一个简要的概括:布尔迪厄在书中对韦伯关于“国家”的著名论断做出了一个重要推进,即国家作为垄断使用暴力的正当性权力,不仅包括实体暴力而且更着力于象征暴力;依此,布氏重新诠释了国家制度(涉及税收、教育、军队、福利、官员行为等)以及国家的起源和历史演变。在我看来,无论人们接受还是质疑这一命题,都会激发起崭新的想象空间和研究课题。
《论国家:法兰西公学院课程(1989-1992)》
[法] 皮埃尔·布尔迪厄 著贾云 译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23年6月
本书的主题“国家”不仅是布氏一系列研究工作的新的延伸,更是这些研究工作铺垫而起的总纲,即以国家为主线,从国家这一终极渊源(“元场域”)来重新认识这些领域和现象,将以前的研究工作融为一体,提供了理解布氏其他作品的线索。
这本讲稿针对的听众是一般的知识分子,而不是专业领域的学者。其风格反映了授课的特点,一方面,文中的表达口语化,传递了即时性的思绪流动和未经修饰的直白议论,有丰富的思想性和活跃的思考线索。另一方面,叙述不甚系统周密,许多方面点到为止,启发性大于严谨性,广度大于深度。讲座历时三学年,结构松散,内容纷繁,文中多有重复、跳跃,前后衔接连贯性不够,给阅读理解造成了一定困难。
在下面的读书笔记中,我首先概括一下这本书的主要思想和脉络,然后就作者的思想渊源和方法,以及作者讨论的中心问题——国家的微观基础和国家起源——依次展开,最后是自己的一些延伸思考。
说明一下:文中引号内的字句,均引自中译本,但我读的版本不是最后定稿,页码和具体翻译字句可能与最后定稿稍有出入,就不一一标出页码。有些译文费解,我根据英文版有所订正。
一
主题与脉络
贯穿布氏讲稿的主题是,国家是对实体暴力和象征暴力两者的垄断权力,而且象征暴力的占有是实施实体暴力的前提。布尔迪厄从韦伯给国家下的定义——即国家是对实体暴力使用正当性的垄断——出发,将国家行为扩展到所有领域中的象征权力活动,把这些象征活动视为各种国家制度运作及其正当性构建的一个整体。正当性来自于象征暴力的占有,在象征资本的基础上构建而成。这一思路既是韦伯关于国家著名命题的逻辑延伸,也是这一命题的重要推进。
这部讲稿将布氏将以往各类研究工作融为一体,将不同领域、不同层次(微观、中观、宏观)的现象构建为一个完整体系。而穿梭其中的主线即是象征权力/象征暴力。象征暴力塑造了稳定制度,而微观行为和社会秩序体现了象征暴力。
对于熟悉布尔迪厄学术思想的读者来说,文中反复出现的象征暴力、象征权力、象征资本等相关概念读来不会感到陌生。布氏使用这些概念,并没有做严格的区分,大致表达了相同的内涵。这些概念及其相关分析贯穿于布氏一系列研究工作中,从艺术、教育、社会生活、市场、政治、官员到国家制度。他提出了一系列资本:经济资本、文化资本、社会资本、信息资本、政治资本,等等,并将象征资本定义为“诞生于任意一种资本和社会化行动者的关系中的资本,后者知道并承认这种资本。象征资本,正如其字面意义,处于认知和承认的层面。”
1、主题思想
在布氏看来,国家由带有特定利益的行动者构建而成,在历史演变过程中经过了从特殊和私域到普遍和公域的转化。国家垄断象征暴力,通过正当化过程,如话语、法律,文化等制度,将私域的特殊利益(王朝皇室的血缘基础上的再生产)扩展到一般公共利益的公域的普遍适用性(官僚国家、福利国家)。
象征暴力和随之而来的正当性构建在这一历史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国家垄断象征资源来构建其正当性基础,塑造了人们认知的现实社会,塑造了人们的心智结构。因此,必须突破由此而被认为“理所当然”、“理应如此”的国家思维才能认识社会诸制度被构建的过程和机制。
2、正当性:从韦伯到布尔迪厄
德国社会学家韦伯首先提出了正当性这一概念,特别强调人们对社会秩序中权力、统治的认可服从。任何权力都不能通过暴力来长期维持,需要有正当性基础。在《政治作为一种志业》演讲中,韦伯说道:“国家者,就是一个在某固定疆域内(在事实上)肯定了自身对武力之正当使用的垄断权利的人类共同体。”(钱永祥等 译)
布尔迪厄对韦伯的这一命题做了重要推进,提出了一个颠覆性观点:“说国家是正当的,相当于说它可以获得无须强制的服从,或者采取一种十分特别的强制形式,我称之为象征暴力。” 国家不仅是正当化话语的制造者,而且建构了人们的共同认知结构,从而在象征秩序和社会秩序再生产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进而言之,不是语言、民族或领土区域产生了国家,而是行动者通过国家这种组织垄断了象征性资源,因此“建立了作为说同一种语言的统一的居民意义上的国家”,并在这个过程中将国家偶象化,成为理所当然的现实,成为我们认识世界的思维方式。
如果说韦伯的正当性概念强调了自下而上的认可和接受,那么布氏的象征暴力概念则把注意力引向了自上而下使用象征权力构建正当性的角色和过程。在布氏看来,社会制度既存在于客观性中也存在于主观性中。后者更为重要,因为一旦存在于人们主观中,就成为理所当然,就不再会引起关注。国家制度实施象征权力的效果之一是以信念的形式,将武断的前提变得自然而然,这正是国家的起源。象征资本基础上的文化扮演了塑造正当性的角色。在历史过程中,这一运作逻辑成为常态继而变得隐晦而难以辨识了。
这一立论意味着,对国家的认识分析面临极大的困难挑战。在现实生活中,国家已经成为人们所处的理所当然的现实生活,构建了人们的思维世界。正如人们无法抓自己头发而起,现实生活中的我们也难以跳出国家的思维来认识国家。布氏提出,为了摆脱国家思维,他采用若干分析策略来冲破这一思维茧房。依我来看,布氏在讲稿中沿着三个线索来重新认识国家,提出新的理论解释:(1)评判已有国家研究文献,揭示已有思维方式之不足,并提出新的分析方法和思路;(2)在日常生活的微观层次上认识现实社会及其秩序背后的国家象征权力;(3)从结构主义发生学(发生结构主义)研究思路,着眼于象征暴力主题,重新诠释国家的起源。下面,依次讨论。
二
作者的思想渊源与方法
在这部讲稿中,布氏从若干文献和流派中汲取思想,引出思考线索,提出了一系列创造性理论分析与见解。从学术角度来看,尤其值得关注和讨论的是作者的研究思路和方法,以便不仅知其言,而且知其所以言。
1、思想渊源
首先,讲稿主题之一是关于正当性基础的讨论,这一理论渊源来自韦伯著作,上面已经提及,这里不再讨论。
其次,不难看到布氏与法国传统学术、特别是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思想的关系。涂尔干关注维系社会的观念体系,特别是共享的思维方式。文中多次借用涂尔干关于社会无意识的意义的阐述,即社会构建的现实及其思维方式,用涂尔干的话来说,“无意识,就是历史”。“探索一个学科或国家的历史,就是探索我们每个人的无意识,我们每个人都通过与他人的无意识相吻合,从而获得了从上至下同样客观的现实。社会现实的力量正是来自这些无意识心智结构间的协调。”布氏在讨论中多次借用了涂尔干提出的一对概念:逻辑整合(同样的思维方式/概念)与道德整合(共享价值)。人们可能不共享价值,但有着同样的思维方式/概念,因此可以进行交流、争论甚至冲突。例如,左右派的价值不同,但可能思维方式相同。这种同构共享的思维方式体现了逻辑顺从,也有可能走向共享的价值判断即道德顺从。在这里,我们看到了象征权力构建现实的端倪。
再次,布氏对象征权力的关注,使得他追溯到现象学、民族学、符号互动主义、新制度主义的思想渊源。布氏指出,“我在讲课中所说的一切都基于这样一个理念,即思想制造事物,思想制造实在,而世界观、视角、规范等所有这些东西都在建构现实……” 这一思路正是现象学提出的“现实的社会构造”主题(参见 Berger & Luckmann)。讲稿引用和呼应了Garfinkel、戈夫曼等理论思路。其中,戈夫曼关于前台—后台的理论讨论与布氏的特殊—普遍、私域—公域理论很是吻合。
在这些方面我尤感亲切,因为这一思路与组织社会学中的新制度主义来自相同的思想渊源。
2、对已有理论的评判
布氏认为,对已有理论及其前提假设的批评,是祛除国家思维的研究策略之一。我们不妨从布氏对已有理论的评判上进一步了解他的理论思路。
在讲稿中,作者不断重复对社会学功能主义的批评。功能主义理论以社会制度所产生的功能来解释其结构和行为。布氏特别讨论了艾森斯塔特《帝国政治体系》中的结构—功能主义逻辑,即国家实现一定功能的需要(统一的功能,服务的功能)导致了相应的结构属性(集权、税收、正当性等等)。这一命题背后的更大理论逻辑是,在历史过程中,各种资源(宗教、文化、经济的)从家庭分离出来,资源的原始积累引起冲突,推动控制和再分配的新型资源发展,导致国家产生。社会发展会导致其内在功能分化,如政治领域的相对独立,政治角色与其他角色分化、权力集中、相应政治制度出现(议会、官僚),等等。
布氏反对功能主义从国家职能来解释国家的思路,提出应该从机制角度来认识和解释国家。这一取向与当前社会学主流很是吻合。对于布氏理论建构来说,对功能主义的批评是重要一环,因为功能主义正是从国家思维中认识和解释国家制度的。也就是说,功能主义的理论前提恰恰是接受了国家建构过程中象征暴力制造的现实秩序和正当性话语。
布氏说,他在研究各种国家制度时都默认它们有存在的理由,而将关注点放在解释这种理由,即这一制度为什么存在,怎样存在,如何延续、如何自我复制等等背后的一系列逻辑。
沿着同一思路,作者讨论了安德森的著作《从古代到封建主义的过渡》和《绝对主义国家的谱系》。安德森关心的问题是,为什么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演变路径(英、法、俄、东欧)?布氏认为,安德森的马克思主义思想逻辑与艾森斯塔特同属功能主义理论脉络,即从国家职能来解释国家制度特点。“他们二人都是功能主义者:他们没有思考是什么创造了国家,以及要满足哪些条件国家才能做它做的事。”
布氏接着讨论了摩尔《专制与民主的社会起源》。这本书试图认识乡村上层阶级和农民在走向资本主义民主、法西斯主义和共产主义革命中的角色。摩尔考察大地主、农民、城市资产阶级间的不同组合,发现三种不同道路的走向:(1)民主道路:三者平衡时出现;(2)日德道路:乡村贵族强大的不平衡,封建传统存活,统治国家官僚体制;和(3)共产主义道路:商业化、资本主义薄弱,绝对主义引起农民反抗,以机械的方式颠倒旧制度。原始绝对主义获得更新。
在这一部分,布氏讨论的跳跃性很大,他的思路脉络不是很清晰。布氏提出,认识国家,不能像马克思主义传统那样只是讨论它应该履行的职能,而应该关注国家是怎样组成的。布氏反对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两分法及其因果关系,而是认为国家是特定的思维方式,推动了国家实体和社会现实的构建。
关于国家起源的研究工作,作者特别讨论了德国社会学家埃利亚斯、美国社会学家蒂利和英国学者科里根和塞耶的著作。
其中,布氏的国家理论从埃利亚斯著作中汲取了资本集中、私域到公域转变的主要思路。埃利亚斯关于欧洲文明演变的研究工作发展了韦伯的垄断暴力之说,具体来说,即实体暴力和经济资本(税收)的双重垄断,特别是从私有垄断(国王、王朝垄断)到公共垄断的演变。这里蕴含了布氏提出的从特殊到普遍、从私域到公域的转变过程。埃利亚斯写道:“不去探讨国家形成的过程,不去探讨首先特别明显地表现于专制主义政体的那种势不可挡的社会中央集权化,就无法理解行为的文明、人类意识和本能控制的相应变化。”(第三章)
以税收为例。埃利亚斯提出:国家的税收,如同其他形式的强制征收一样,是一种勒索,是象征意义上的正当勒索。因其正当性建构而不再被看做勒索。另外,垄断过程是一系列的淘汰赛形式,竞争对手逐渐消失。在这里,埃利亚斯指出了国家演变的内生性动力:国王越是扩大权力,越是扩大其对依赖他的权力的人们(即臣民)的依赖性,推动了从特殊到普遍的转变。国家的制度化导致了社会成员间更为密集、相互依赖的网络,因此建构了正当化基础。
在布氏来看,蒂利的讨论将国家的集中过程放在了更为广阔的比较视角中。蒂利的研究工作特别强调了资本的集中过程,包括经济资本与强制权力集中的双重过程。经济资本集中过程三个阶段:君主集权,仍是封建逻辑;国家发展税收功能的雏形;第三阶段是税收机器纳入国家之中。强制的过程也有大致类似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君主从仆人和诸侯中招募武装力量,个人服务,契约之内;第二阶段,依赖雇佣兵;第三阶段,军队进入国家结构。概括而言,蒂利笔下的集中过程的经历了三个阶段,封建基础上的世袭主义;经纪阶段:中间人,雇佣军、放贷人;最后,国有化阶段。不同国家经历了三个不同路径:(1)强制性路径:俄国;(2)资本主义路径:威尼斯;(3)混合路径:英国。
布氏对埃利亚斯和蒂利的批评是他们都没有考虑到象征暴力在国家形成和演变过程中的重要性。在这一方面,布氏特别赞赏科里根(Philip Corrigan)和塞耶(Derek Sayer)关于象征权力的研究工作。这两位学者在他们的著作《大拱门:作为文化革命的英国国家之形成》(The Great Arch: English State Formation as Cultural Revolution)中,反对将国家看做强制机关[实体暴力]的见解。他们认为“国家的作用不仅在于调整客观秩序,也在于持续地调整心理秩序、主观秩序。国家是一整套文化形式。(190) 国家规定了社会生活一切体系化的、正当的形式,如法典、统计,等等。国家的形成是一种文化革命,借以驯化被统治者的行为。不难看出,这一思路与布氏关于象征权力的命题十分吻合,国家从事正当化建构,而文化是正当性工具和统治工具。
3、结构主义发生学方法
布氏国家研究之旅始于这样一个认识,即国家建构过程中产生了象征强制效果,通过自然化过程而被看做是理所当然的,从而免受科学探究的质疑。为了冲破国家思维的茧房,布氏提出了结构主义发生学(发生结构主义)的研究思路:“理解一种社会运作的方式之一正是分析它如何诞生,”即从经验研究层次认识国家起源,以便辨识象征资本的重要角色。他认为,在国家的起源时期,正当化过程尚未完成,可以看到不同力量和说辞间的争议,重现其开端的任意性,以便理解其正当性发展过程。(154-156)起源地是本质所在,是斗争显现之所,而针对国家建立的反抗非常重要,有利于我们认识国家两重性,即建立公共利益理论的人们也是从中获利的人们。
由此,结构主义发生学的思路力图发掘国家(官僚逻辑)诞生的特定逻辑,描述这一逻辑的特殊性质,即实践逻辑而非逻辑学逻辑。引用哲学家卡西尔的话来说,所谓“结构”,“是一种同时存在于其运作和起源中的事实理性、一种偶然的合理性。” 从这个角度来认识社会行为,它们源于既往历史产物的限制或习性基础上的结构必然性。
在这里,布氏提出了一个重要观点,即历史关闭了其他的可能性。历史是实现了的可能性,因此历史摧毁了当时存在的其他可能性,也使得这些其他可能性不再被记起,甚至无从想象。历史保留在物质文化中,更是保留在人们的心智结构中。历史一旦发生,就将其他可能性关闭起来。布氏提出,历史社会学的作用之一即是唤醒这些消失的可能性,而不是强化已经发生的必然性。
在方法论的阐述中,布氏特别讨论了社会学与史学的关系,提出了一些有趣的看法。在他看来,史学与社会学没有区别。社会学家将当下作为研究对象,即是从事比较历史学。在处理国家现象时,社会学家必须将自己变成历史学家。为了避免带着国家思维去思考国家,社会学家应该避免带着由社会生产的思维去思考社会。摆脱信念式理解。布氏提出,“我将尝试说明,一种真正的发生史,一种历史社会学,如何努力把握这些持续的创造过程,这些过程在铭刻于结构和人们心理上的约束条件下改造结构,这些过程既改造结构又部分地为以前的结构所塑造。”
三
国家与象征权力垄断:国家构建的现实世界
突破国家思维茧房的另一策略是,在经验研究中以小见大,知微见著的方法取向。布氏说,“我一贯的策略是从易于理解的角度抓住这些宏大问题,在那里,它们将合盘托出藏在不起眼的外表下的本质。” 他提出,从侧面切入一些看上去最微小的问题……收集残砖碎瓦,收集被大理论家放弃的小问题,正是在这一层面上我们才最大限度避开国家的作用,避开国家强加给我们的东西。
1、国家制造现实
国家存在于日常生活中。国家运行的一个重要机制,是将特殊转变为普遍,将私域转变为公域,这一转变是通过象征暴力的垄断来逐步实现的,通过正当性构建成为理所当然的现实,并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再生产和强化。作者通过自己以往研究的不同领域和例子来阐释“象征暴力”及其再生产的微观机制。
一个例子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经历,如市场交易中购买房屋与中介打交道,涉及到购买能力,房屋价位的期待,贷款、房屋补贴政策等等,这些方面都渗透了国家的象征性权力。在这个意义上,国家制造了市场和不同的消费者群体以及相关的现实世界,并赋予不同行政者正当性权力。
另外一个例子是法国政府设置的各种专题委员会,从组织设立、人员选定、角色扮演,等等,这些活动将特殊(具体个人活动和特殊利益)转变为普遍 (面对公众),从私域(利益集团)走向公域(公共利益),从委员会转变为国家行为。正是在平淡无奇的官僚体制日常运作中,国家构造了人们习以为常的现实。委员会的逻辑是通过正当性的形式和程序,为社会所承认接受,成为现实世界的一个部分。在这个意义上,“国家是成千上万无限微小的举动的产物。”日常生活中的仪式性活动、规则程序应用都是其中一部分。
2、国家制造思维
布氏的一个重要思想是,国家制造思维、制造正当性。要想理解国家,需要认识它的象征性功能,需要理解制造国家言论的公务人员其领域的运作逻辑,即国家如何通过生产一种合理性的意识形态,构建国家、国家思维、公共思维模式,使得特殊利益具有普遍性外表。作者指出,我们可以滔滔不绝、轻而易举地讲出一大堆关于国家的话语,正是因为我们已经按照国家的逻辑来思维了。
布氏讨论了国家制造思维的一系列机制,特别是国家与仪式、文化、教育等领域的关系。他提出,国家通过教育和军队来塑造文化和民族性,培养了共同认知结构,制造社会分类并将其神圣化。国家提供各种认定仪式,导致信仰和顺从, 导致象征系统的一致性(coherence)效果。例如,国家建构的教育制度是一个庞大的认定仪式,确立等级制度(如资格认定),塑造了相应的心智结构、分类原则、价值体系,等等。“国家建构了社会秩序本身—时间表、时间预算、日程安排、国家建构了我们整个生活——与此同时,还建构了我们的思维。”
布氏特别强调信念的意义。信念是一种原—正当性,将特殊转化为普遍的机制不是共识而是信念。而国家是信念的生产者,即通过象征权力构建理所当然的现实及其信念。正式化(官方化)意味着普遍性、公共性、道德化,成为戈夫曼意义上的“前台”。人们顺从这些仪式性活动而接受和认可国家。在这些活动中,国家成为信念,不再受到质疑。布氏提出了一个别具一格的命题:信念是心照不宣、无意识的契约,是对社会秩序的“信念性服从行为”,其效力远超过作为正式制度的契约。布氏强调,这里说的“信念”不是韦伯意义上正当性的认同,而是一种原—正当性”。
我想,“理所当然”与“理应如此”这两个汉语表达或许可以恰如其分地表达出布氏的思路。“理所当然”,意味着这些制度已经自然化,使得人们认为这些制度犹如自然一般“理所当然”。在这一方面,布氏与英国人类学家道格拉斯(Dame Mary Douglas)的思路不谋而合。道格拉斯在她的《制度是如何思维的》(How Institutions Think)中写道:新兴制度总是脆弱的,受到各种利益冲击和挑战,因此寻找一种稳定性机制来提供正当性基础很是关键。“这种稳定性机制即是社会分类的自然化。需要借助某种比喻将社会关系中关键部分的正式结构建立在客观世界上,或者建立在超自然世界,或永恒空间中,而不是被看做是人们有目的地刻意构建的某种制度安排。” (Douglas 1986, p. 48) 在这里,我们看到了象征权力在制造现实、制造自然化的关键角色。
“理应如此”则带有正式化的“应然”意味,即将实证性话语转化为规范性话语。布氏指出,象征权力将“已然”转变为“应然”,即道德化、理性化。即使没有成为现实也被认为是应该发生的,“因为它被全体一致承认为正式,未被全体一致地否认。它既存在于某种类型的结构中——例如,在社会部门存在一些均等化或以均等化为意图的客观原则——同时也存在于人们的大脑中,它代表某些人们嘴上说不存在但又承认还是存在为好的东西。正是倚靠这根基本的顺从杠杆,人们制造出了正式效应,实现了炼金术。”布氏笔下的“炼金术”,即是通过象征资本转化而来的幻象创造。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成为既有事实或应然期待,无需置疑或讨论。
布氏进一步提出,人们的抗争行动也暗示了对现有秩序的认同。当人们在官府、议会前抗议或针对官方政策进行抵制时,同时也意味着对这个权力结构的认同。作者引用韦伯的例子,当小偷在行窃时隐蔽自己的行为,正表示出他也承认规则。人们在暗地里违法(私域)意味着他们对公域规则的承认。
四
国家的起源与象征权力的垄断过程
布氏讲稿的一个重要内容是重新诠释国家的起源和意义,旨在阐述象征暴力在国家建构中的核心作用。这是冲破国家思维茧房的一个重要分析策略。如前所述,布氏发展出结构主义发生学的理论逻辑,从国家的起源入手进行分析。在国家诞生之际,正当化过程尚未完成,我们可以从这一时点的各种争论、不同选择、各种力量的较量中解释国家是如何从特殊走向普遍,从私域走向公域,获得了普遍性、公共性、道德性。简言之,研究国家起源即是研究国家制度的正当化建构过程。
布氏提出了国家起源的一个具体理论模式,即国家是各种资本(经济、实体、象征、社会、文化、信息)逐渐累积的产物,这个过程与王朝国家密切相关;同时伴随着一个嬗变过程。他的理论讨论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关于不同资本的累积和集中的模式,这些不同资本的累积可能来自不同的群体和过程。第二步,建立一个与集中化相关的不同资本的质变模式。在各种资本的积累和嬗变的过程中,经历了从特殊走向普遍,从私域走向公域,从家到国的转变。象征资源的集中与垄断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作者区别了两种拥有(占有):拥有各种资本与拥有赋予这些资本以权力的资本,后者即是象征资本。在历史过程中,不同种类资本的集中以及不同资本在同一批人手中集中,这一双重过程孕育了国家。
简要记录一下布氏在该书中对于国家起源和意义主要观点及其思路。
布氏的讨论始于欧洲早期城邦与帝国的比较。他引用史学家约瑟夫·R. 斯特雷耶(Joseph R. Strayer)的见解指出,帝国与城邦间是不同的组织形式。帝国的动员能力相对有限,不同区域整合程度低,认同感弱,忠诚感弱。与此相对的是,城邦更容易整合公民,推动政治参与,获得内在凝聚力。欧洲国家通过动员组织制度,整合了人口,由此引出了信仰、信念等象征性资源的重要性。
在这个意义上,国家的起源与突现(emergence)来自象征资本。布氏提出,所谓原始积累,是象征资源的原始积累。也就是说,各种资本——经济、文化、社会,等等——只有具有了象征性意义才能发挥作用。例如,经济资本在不同社会的认知系统中有不同意义,同样的财富在不同文化背景下有着不同的意义,带来不同的社会地位。
布氏的讨论重点是从王朝国家到官僚国家的转变,以此突出他的上述重要观点。这里的所谓“王朝国家”,是指欧洲在17世纪前的不同国度,主要体现在君主身份上的国家,不具备近代国家的特质。官僚国家则是指近代国家的兴起。
在布氏看来,王朝国家有两种再生产方式:家族再生产模式(世袭继承)与文化再生产模式(官僚、教育),这两种再生产方式有内在矛盾,从而推动了新的正当性追求;而文化资本拥有者(官僚和法学家)提出新的正当性基础,走向国家建构,从“家”基础上的权力转变到非个人化的权力,从私域转到公域。
布氏进而讨论了各类资本集中的过程,以实体资本为例。国家对暴力的垄断在双重背景下建立:国家间竞争、国内平定他人竞争。集中通过剥夺他人权力而来,走向普遍化加垄断。例如,军事力量、警察、司法等实体资本逐渐集中起来,剥夺他人使用暴力的权力。实体资本的积累也依赖于象征资本的积累,因为前者要依赖动员,也就是需要正当性建构。
税收制度的产生经历了类似过程。从涂尔干功能主义角度来看,随着社会分化,各种功能包括税收制度分离而出。在布氏看来,国家在这些功能的分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参与了各种场域及其边界的构建过程。王朝国家的税制从特殊转向普遍,向所有臣民征税,与封建制下只对从属者征税的制度不同。封建制下的征税有赠予的意义,是一种人际依赖关系上的经济交换关系,而王朝国家的税制,需要专业行政人员、文书、信息、统计等各种资本,因此税制的建立和推行也依赖于象征资本,“征税所必需的实体暴力只有在假扮成象征暴力时才可能完全实现。官僚体制并不只是做做档案,它也发明了正当性话语…… 国家建构很大一部分是心理上的发明,为了完成征税工作,象征力量的使用十分重要。” 税务人员以国家的代理人(受委托人)出现,为民众所认同。也就是说,经济资本、税收等国家制度经过象征资本的垄断而得到认可和遵从,成为理所当然的信念。
在这个过程中,仪式、象征性符号(如制服)很是重要。现代意义上的税收制度伴随着大量证明税收合理性与正当性的工作。依同一逻辑,我们可以认识国家垄断文化资本的意义,例如通过教育来分类、认证、任命,一如历史上颁发各种爵位头衔,从而制造了逻辑整合与道德整合,为执政者提供了统治条件。
这同时也是法律市场统一的过程。在中世纪(12世纪前后)的欧洲,存在着各种法律制度,后来随着国王权力的扩展而逐渐统一,建立起统一的司法制度(比如英国),建立起单一的游戏规则。法学家推动了对普遍性的追求,通过诉讼理论打破封建边界,走向国王正当化权力集中。随着法律市场的统一,诉讼程序走向标准化、同质化,普遍性。
另外一个过程是国家方向上的信息汇总和集中化,特别是文化资本集中化。文化资本集中与国家诞生密切相关,因为前者有助于塑造民族意识。在国家诞生的过程中,建立在集体的、互相的承认之上的扩散性象征资本过渡到一种客观化、体系化、经过授权的、由国家担保的即官僚化的象征资本。
从王朝国家走向官僚国家是一个质的转变。前者的血亲法则与后者的属地法则间对立紧张,后者更具有普遍性,国家推动不同领域(经济、文化)走向普遍性。这一转变过程包括了两个方面,其一是王朝与家庭的分离, 其二是王朝与官僚制的分离。
1、家与国
家与国的分离是这一过程的重要内容。布氏提出,在前资本主义时期,“人们用亲族关系的模式来思考…… 换言之,家庭模式在这里是一切可能的社会现实的建构原则。” 血缘基础上再生产与普遍意义上的再生产发生矛盾,推动了国家的诞生,即与血缘为基础的“自然联系”的决裂,即“去家庭化”过程。
布氏笔下的“家”更接近于中文意义上的“家族”:“家是一种超越其居住者的现实,它同时是建筑物、遗产、家族后代等等。这种超越了个人的实体可成为一些在时间中延续的行为的主体;家的属性之一,是它的可持续性…… 家本身主要的属性是寻求在生命中永存,寻求延续……”
布氏将国王与官僚间的冲突归因于不同再生产模式间的冲突。他提出,王朝国家的两个内在矛盾:(1)剥夺多种私人权力后,需要将集中的权力正当化、普遍化。(2)两种再生产模式的紧张(血缘基础与文化[教育]基础)。法学家提出了新的正当性基础,即具有普遍性的国家,由此发生了家庭再生产到国家再生产的过渡。自12世纪起,出现一种(罗马法)法律思维,跳出传统的家逻辑,从家宅理性走向国家理性。以家为基础的思维被法律话语客观化、正统化、系统化了。
从王朝国家走向官僚国家,即去私有化、去封建化、去个人化的权力集中过程,同时也是走向公共领域与民族现实的双重过程。可以看到国家与家庭对立的三个方面:第一,明确的忠诚代替了家庭式的原初忠诚;第二,教育基础上的再生产取代了家庭直接继承;第三,中央任命取代了自我选派或地方机构选派,即任命权的集中。
2、王权与官僚场的独立
第二个过程,王室权威与官僚权威的分离。作者引用英国宪法的研究工作来阐述官僚场、行政场逐渐形成过程,其中国王权力逐渐分化,最初的互相依赖的网络逐渐建立和发展出一套复杂的官僚制度,在控制与授权两个方向上通过复杂关系结合在一起。其中的一个例子是,继承职位的虚化。“一个职位若变为可继承,在政治上便无足轻重。”家族再生产方式逐渐让位于另一种再生产方式,其职位成为一种仪式性职位,并通过另任命官员来担负实责,官僚化由此向正当性方向演变。
从国王私人权力走向公共权力领域的过程。皇权与官僚制之间既紧张又依赖的关系,施加在被任命者身上的法律也施加在任命者身上,国王渐渐经由各种关系的合法化而被包裹在法律之中。例如,王室印章的使用,涉及到多人和程序,因此建立起一系列规则。在授权的程序过程中,权力也随之分化,国王任命需要经过其他各个部门环节的配合才能奏效。再如,御前会议体现的王朝原则与法律原则对立紧张。在应对这种紧张的过程中,魅力权威走向常规化,推动建立法律基础上的一系列规则。家(家庭、家族)基础上的权力传承与教育基础上传承的矛盾,转化到官僚国家,获得了普遍性的正当性基础。在这里,国家理性是有别于道德、宗教、政治的一种特殊逻辑。官僚制体现了普遍性,是人事选拔、去个人化、去魅化的一种理性体现。
国王集权但不得不授权给官僚来代而行之,因此发生了资本在流通过程中的损耗。布氏引用经济学家让·雅克·拉丰(Jean-Jacques Laffont)关于委托人—管理者—代理人三个层级委托代理模式来说明中间管理者的权力。他又以魏丕信关于中国历史上的腐败现象为例。不完全财政导致结构性腐败,官员攫取资源为私利,体现出官僚的两重性:公共场域的普遍性与私域的特殊性,既是理性的又是腐败的。在我看来,布氏在这方面的讨论分析没有反映当代社会科学已有的研究深度。其中引用有关中国历史上不完全财政与官员行为的分析很是简略匆忙。
概而言之,各种场域间的竞争推动了国家的兴起,国家成为了权力的“元场域”。例如,在“封建场”中不同封建主竞争中,国王具有特殊地位,具有象征性权力,通过仪式性活动,通过教育和军队(作为灌输文化模式的工具)等等,来建立文化的正当定义,建立民族、普遍性、统一性,走向国家。作者借用里歇的话说,“国家随着自身的发展如何孕育出了一种新的资本,孕育出一种特有的国家资本,它既是物资的也是象征性的,它像元—资本,像一种超越其他各类权力之上的权力那样发挥作用。”
3、民族、公民社会的兴起
布氏提出,现代国家兴起的过程,一方面是法律国家,另一方面是公民社会;第三个方面是政治空间,即议会等制度,建立行使权力的规范。从国家出发建构民族,即是促进被统治者的“整合”, 然后从民族国家走向福利国家,将人民纳入政治过程中。在这些方面,社会科学已经有了一个很大的文献。
以民族国家形成为例。通常的民族理论是:民族是历史上发展起来的,有起民族特性,国家在此基础上兴起,在法律上得以确认;国家是民族的产物而不是其生产者。布氏提出一个相反的因果模式:国家通过象征权力、象征资本来制造民族,从而制造自身正当性。布氏以法德的移民法律为例来说明象征资本的角色。前者来自18世纪的普遍主义,国家是领土管辖范围,基于土地的共同体。出生在这一土地上即是公民。德国的移民法律来自19世纪浪漫主义的民族精神之上,民族建立在种族、语言、文化之上,注重血统主义的公民身份。
在象征权力意义上,国家是依赖信仰而存在的实体。国家的逻辑,建立对普遍性的追求。集中不是简单的积累,而是游戏规则的统一和垄断。在这个意义上,国家演变路径即是象征资源垄断的过程、话语权(命名权)的垄断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和法学家扮演了重要角色。布氏不无夸张地强调说,法学家制造了民族国家,公共空间,公民这三者。法学家为了自己利益而推动国家获胜,制造了民族国家、统一国家,以便从公共和普遍性中获利。他们通过陈述“应为”来强化“实为”,而掌握这种陈述的垄断权是正当化的基本功能。在象征权力的集中过程中,国家的行动者们通过法律(罗马法)等资源制造了虚拟国家,通过推行特定语言,特定文化,从而形成了领土边界,建立了同一语言同一居民意义上的国家,而不是相反。“他们制造出一个国家并委之以制造民族的重任。” 因此,作者提出,国家与公民社会不是二元体,两者间是一个连续体,国家在物质的和象征性的资源的持续性分配中得以延续和强化。
依我的简化表述:布氏理论逻辑大致是,利益孕育思想,思想制造国家,国家构建民族与公共领域,并塑造正当性基础上的社会现实和思维方式。国家建构过程即是象征资本垄断和正当性建构的双重过程。布氏利用已有史料和研究成果,从象征权力角度重新诠释了欧洲近代国家兴起这一题目,其贡献不是新的史料发现,而是新的(或重新聚焦)的解读思路。
五
延伸思考
布氏在讲稿中提出了一系列颇有冲击力的思想和观点。他将象征权力、象征暴力的垄断置于国家建构的中心地位的命题,以及相关的结构发生学方法,不仅在历史社会学中具有开创性贡献,也引起对社会科学的一般性理论,如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国家的起源和性质等重大问题的重新审视。
广义来说,布氏的基本思想是,一个社会的组织方式(国家)受约于特定的象征资源分布和集中过程(集中程度、集中路径)。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重新审视不同文明的发展路径和特点。例如,雅斯贝尓斯提出的“轴心时代”重大文明的起源,与不同文明背景下的社会组织方式是怎样的关系?不同国家的建构路径与历史上特有的象征资源及其垄断过程间是怎样的关系?
1、与中国研究的关系
布氏关于国家起源的讨论,着眼于欧洲近代国家的酝酿和兴起(12-17世纪),放在欧洲国家间竞争、国内走向绝对主义王权的场景中,与其他文化场景(如中国秦以来的大一统)很是不同,需要放在比较历史视角进一步思考。我的研究兴趣涉及到历史上中国国家的建构过程。布氏的讲稿有许多启发意义,涉及到中国与欧洲官僚体制历史演变的比较研究课题。在这里,不分先后,罗列一下。
第一,布氏关于欧洲背景下家与国间关系的讨论提供了一个比较着眼点。按照布氏说法,欧洲近代国家的兴起,即从王朝国家到官僚国家的转变,经历了一个从家(家庭、家族)到国的分离与转变,去家庭化,去封建化,去个人化,走向公共领域和公共权力,在此基础上构建民族与公民社会。
在这一点上,中国历史上的国家建构路径形成鲜明对比。家国主义、家国同构一直是中国文化中的一个不解情结。在中国历史进程中,官僚再生产与家庭再生产共生不悖,交融互构,给中国国家建构带来了一系列特点。我有另文讨论。
另外一条有趣的对比线索是,布氏注意到,在欧洲王室权威与官僚权威分离的过程中,国王权力逐渐分化,向官僚转移。其中的一个例子是,继承职位的虚化。如前引述,“一个职位若变为可继承,在政治上便无足轻重。” 家族再生产方式逐渐让位于另一种再生产方式,其职位成为一种仪式性职位。而另任命官员来担负实责,官僚化向正当性方向演变。这与史学家阎步克笔下的中华帝国官僚制中职位与品位的双重体系形成了有趣对比。
第二,从布氏视角下审视象征资本与中国历史上的思想流派,可以推动思想史与制度史间更为紧密的互动。布氏提出,国家建构过程中遭遇顽强抵抗,因此需要发展出正当性话语,需要一整套符号体系。正因为此,象征资本有其重要意义。在中国的漫长历史上,各种经学典籍、各种思想潮流,特别是儒法之争,儒学教义、儒家文化,儒法交融、家国文化等等,均可以从正当性构建过程这一角度再度审视。联想到了一些相关的著作:《朱熹的历史世界》(余英时)、《祖宗之法》(邓小南)、《儒法国家》(赵鼎新),等等。
在欧洲历史上,王权一直与神权相伴相争。法律和法学家源于神学权威对世俗权力的约束,在国家建构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在布氏的讨论中分量颇重。在中国历史上,如韦伯注意到的,皇权集中了神权与政权于一身,这对于其正当性建构有着独特的意义,塑造了与欧洲不同的演变路径。从象征资源的分布和集中角度来看,这一对比尤有意义。如此想来,史华慈的《古代中国的思想世界》关于世界文明背景下的中国春秋战国至西汉的思维世界、葛兆光的《中国思想史》关于中国历史上的一般性知识、思想和信仰的研究发现,可以用来思考和认识中国国家建构的历史轨迹和特色。
第三,布氏援引魏丕信关于清朝不完全财政下官员行为来阐述皇权与官僚之间关系,特别是官员行为具有公域理性和私域腐败的两重性。布氏似乎不加思索地拿来这个例子与欧洲近代国家放在一起,用来说明在近代国家兴起过程中,王权与官僚间关系的演变。这一对比也提出了新的问题:欧洲近代国家中的君主与官僚关系与中华帝国中皇权与官僚关系是否性质相同?
最后,在阅读布氏讲稿时,我也在思考自己的研究工作。布氏笔下的“象征权力”是国家象征暴力的具体形式,是持续一贯的权力。我在讨论中央-地方关系背景下提出,中央政府在实质性权力和象征性权力间不断转换,来应对一统体制与有效治理间的基本矛盾。在这里,“象征性权力”指中央政府将实质性权力下放与地方政府,而只是保留 “象征性权力”,主要体现在地方政府认可中央政府权威的种种象征性形式和说辞上。布氏所说的“象征权力”与我这里所说的“象征性权力”是不同理论框架里的两个不同概念,有不同意义。
本来,注意到不同文献、不同理论取向在使用“象征权力”这个概念时的不同用法和含义,解释说明一下即可。但这一比较,让我意识到了一些有趣的问题,在这里继续讨论一下。布氏强调国家垄断象征性资源而来的象征权力,以及由此构建的正当性基础和社会现实。在布氏描述的这幅图画中,社会秩序已经被正当化,自然化,不再受到质疑挑战。在这一点上,我的理论取向不同。在我关注的中央-地方关系中,国家治理的基本矛盾导致这一秩序不断紧张、失衡,需要不断调整,找到新的平衡点。换言之,这一秩序本身或其具体形式表现,并不是稳定不变的,而是时常变动调整的。
如果从布氏的理论逻辑来看,也许可以这样解读我看到的图景:历史上的中华帝国,因其规模和内在多样化,加上时有外族入主,王朝更替,其正当性建构一直是一个正在进行时的工程(project)。中央—地方关系、皇权—官僚关系在执政互动过程中有内生性紧张,不断经历调整变动,也因此不断打断或调整这一正当性构建过程。反过来想,欧洲近代国家的兴起以及随后的演变,是否有类似的挑战?从象征权力角度,应当如何解释不同的国家建构路径?
从这一点推延出去,通过布氏提供的这面理论镜子,可以更清楚地看到了自己的理论立足点所在。通过自己的立足点,也更清楚地看到了布氏的思维逻辑和想象。在这个基础上可以催发有意识有选择的汲取和启发。
2、历史背景下的布尔迪厄思想
把布尔迪厄放进他的历史背景中去,不难发现布氏的学术思想和研究取向为他的社会背景所塑造。布氏在这部讲稿中给予了国家至高无上的位置,这实在带上了法国的强国家背景的鲜明烙印,这一强调放在中央集权的中国历史背景下也颇为合适。但若将此放在其他国家如美国建国历史过程中则不无商榷之处。这一点布氏的同乡人托克维尔在《美国的民主》一书中讲得很清楚。
学术界关于历史上国家起源的研究工作也对布氏讲稿中的观点提供了不同方向的理解。例如,Milgrom, North, Wengast关于private ordering(私域中秩序)的研究工作,特别强调了历史上其他社会机制的作用。
布氏提出了历史封闭其他可能性的观点,这一点极有价值。关于国家起源的新近研究(Graeber & Wengrow, 参见我的读书笔记)正是提出了同样的问题,即历史上的国家演变存在其他的途径和形式,只是因为已经发生的历史杜绝了其他的可能性,使得我们无法想象。这让我想起了李泽厚的一个观察:早期的共产党人多崇尚无政府主义。他们的意愿是,通过强政府消除不平等后,然后走向无政府的大同……。
布氏在这部著作中为我们现身展示,优秀研究成果的产出,除了学者本身的素质眼界之外,是长期积累、持之以恒的结果。布氏几十年来的持续思考,在若干领域中的持续耕耘,长期研究工作的积累,铺垫了这本书高屋建瓴而来的洞见。
学术研究的任务不是发现荒谬,而是解释荒谬背后的道理。布氏提出,社会科学更为艰巨的任务,是要揭示看上去理所当然和理应如此的社会秩序背后的利益驱动和正当性包装。用戈夫曼的话说,就是展示象征权力在后台如何运作操纵了前台表演。从这个意义上,布氏多次提出社会学是元学科,是象征暴力的搅局者。读到这里,不禁想起我在阅读戈夫曼的前台—后台阐述时,在读书笔记里的类似感叹:“舞台表演的成功,在于演员与观众都按照规定,进入角色,相互配合。换言之,假定参与各方,包括舞台上的各个角色和观众,都要进入同一个情景定义中,如此方能入戏,哪怕是短暂的情景之中。研究者更多地是以旁观者、剧评者的身份出现,冷眼旁观,看社会大舞台上的各种表演,包括观众的反应。由此联想到,当演员和观众都在全神贯注地投入各自角色,突然间旁观者在旁边指指点点、解说点评,的确有点大煞风景。”
阅读一本好书,就是与智者交流和思想碰撞的机会。可以将学术研究贡献分为两种:常规性知识和开创性知识。前者是知识的持续性累积之部分,后者则是突破了已有轨迹的新思路、新方向。开创性知识常常是可遇不可求的的机会,倘若碰到,那就不要放过,仔细阅读,让它成为激发自己的思考和想象的动力和机会。布尔迪厄的《论国家》正是这样一本好书。
转自:“社会学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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