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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论证学体系的重构

2023/7/24 16:24:26  阅读:39 发布者: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3年第6P39P40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摘自《福建论坛》20231期,莫斌摘

19世纪和20世纪之交,梁启超和王国维开启了一场关于“中国古代是否有逻辑学”的争辩。这场争辩虽参与人数不算太多,但论辩参与者的地位显赫,争论很激烈,影响很深远,形成了“肯定派”和“否定派”两个对立的派别,最终采纳章士钊的建议采用音译暂时搁置了分歧。

基于对“梁王之争”的历史考察,结合当代论证理论的发展,我们认为,重构中国古代论证学体系需要遵循“一方向,四原则”的基本方略。

重构论证学体系有两个发展方向:其一是从个性化向共性化发展。作为论证学的逻辑学便属于这个发展方向。真实论证往往是个性化的,具有极强的语境依赖性。在研究论证时,形式逻辑学家们的通用做法是:抽取个性要素,排除所有语用要素,寻求共性要素,将其处理为一种纯之又纯的形式语义框架,最终目的是找到一种具有普遍性的真理模式,如逻辑真理或重言式。无论是梁启超的“中国有逻辑学论”还是王国维的“中国无逻辑学论”,都是建立在这一发展方向基础上的。其二是从共性化向个性化发展。作为论证学,非形式逻辑和语用论辩学便属于这个发展方向。历史证明,构建中国古代论证学体系假如要走第一个方向,那是很艰难的,甚至不可能。“梁王之争”有两个结果:一是对“Logic”采用音译,把学科意义上的“逻辑学”与作为中国哲学分支的“名学”和“辩学”区别开来,既承认它们的共通之处,又认同它们之间存在某些差异;二是承认中国古代逻辑思想,但不断言中国古代有逻辑学。换句话说,这场争论的结果是谁也没有说服谁。从语用论辩学视角来看,争议双方只是搁置了意见分歧。该结果正好形成中国古代论证学的历史前提。既然第一个发展方向走不通,那么,重构中国古代论证学体系只能选择第二个方向。这个方向就是我们所要倡导的重构中国古代论证学体系的方向。

那么,到底如何重构呢?我们认为,需要遵守以下四项原则。

首先,逻辑原则。所谓逻辑原则就是指要把论证学体系建立在既有主要逻辑理论基础之上的原则。这是任何一个论证学体系重构的首要原则,因为它是规范性构建的起点,也是不同文化之间理性交流与沟通的基石。不得不承认,逻辑学是当今发展最成熟的论证学分支。然而,根据不同的标准,逻辑学可分为不同的类型。尤其是作为主流逻辑学分支的形式逻辑学,它已经形成了非常庞大的学科体系,延伸出了众多的学科分支。我们当然不可能去观照所有的逻辑学分支,这显然不符合客观实际,而且也根本无法实现,但至少应观照到一些主要逻辑学分支中的基本逻辑理念,把握住逻辑学科发展的主旋律,比如演绎逻辑和归纳逻辑以及形式逻辑和非形式逻辑。演绎逻辑即形式逻辑,所涉及的论证理论是追求共性化发展的,其论证的评价标准是演绎有效性,也就是所有前提真而结论为假是不可能的。然而,并非所有论证都可以还原这种演绎有效的论证形式。有些论证是好的,但并非演绎有效的,如归纳上强的论证。甚至有些好的论证既不是演绎有效的,也不是归纳上强的,如合理的诉诸情感论证和诉诸权威论证。

其次,论证原则。所谓论证原则是指对语篇进行论证性重构的原则。“论证”是论证学的核心概念。所谓论证即是指为某一立场、观点、看法寻找支持理由的认知过程和结果。立场与理由是论证的基本要素。一般意义上讲,论证识别就是要识别前提和结论。从逻辑学视角来看,要所证成的立场、观点和看法被称为结论,而用来支持它们的理由被称为前提。论证学体系是构建在论证重构基础之上的。很显然,中国古代思想家不可能按照西方逻辑学家、论证学家或论辩学家给出的理论架构去表达他们的思想,但他们必定提出过自己的立场、观点和看法,而且还会就他们的立场、观点和看法提出支持理由。比如,孟子以好辩著称,在《孟子·滕文公下》中,他说:“公都子曰:‘外人皆称夫子好辩,敢问何也?’孟子曰:‘予岂好辩哉!予不得已也……我亦欲正人心,息邪说,距诐行,放淫辞,以承三圣者,岂好辩哉!予不得已也。’”孟子对公都子的问题给予了肯定性回答,即“予岂好辩哉!予不得已也”。然后,孟子给出了他不得不辩的理由,即“我欲正人心,息邪说,距诐行,放淫辞,以承三圣者”。然而,并非所有语篇都可以重构为论证,有些语篇可能只是解释性或说明性的。比如,在《孟子·梁惠王下》中,当乐正子去见鲁平公时,有如下一段问答。乐正子问:“君奚为不见孟轲也?”鲁平公答:“或告寡人曰:‘孟子之后丧逾前丧’,是以不往见也。”其中,核心命题是“君奚为不见孟轲”,这是事实命题,因此,不存在寻找支持理由的问题,而是要解释或说明这一事实出现的原因。

再次,语用原则。所谓语用原则即是指在进行论证重构时除了识别作为结论的论证者立场、观点、看法以及作为前提的支持理由之外,还要识别论证者、目标听众以及论证目的等语用要素的原则。论证有零主体论证、单主体论证和多主体论证之分。语用原则的目的就是在单主体论证和多主体论证基础上来对语篇进行论证性重构。形式逻辑学家在分析评价论证时,排除了所有语用要素,因此,不需要考虑论证者、目标听众、论证目的等语用要素。非形式逻辑学主要关注的是单主体论证,或者说是独白式论证。这种论证的重构有两种模式:一是图尔敏模式。在非形式逻辑的先驱图尔敏给出的论证模型中,除了主张、证据材料和保证之外,还需要考虑到相对于保证的支撑以及相对于结论限定词的可能反驳。在图尔敏模型中,一方面支撑和可能的反驳明显属于语用要素;另一方面还彰显了论证者的主位意识,并考虑到了可能的反驳,也就是要求论证者回应所有可能的异议,并不会因为对手的充分论证而收回自己的立场、观点或看法。二是约翰逊模式。在非形式逻辑创始人约翰逊看来,论证的本质不仅在于需要承认以推论性为核心,而且在于需要承认有一个论辩性外层。而论辩性外层显然属于语用层面,它可以包含诸多因素。语用论辩学家关注的是多主体论证,或者说是对话式论证或论辩式论证。根据语用论辩学创始人范爱默伦和荷罗顿道斯特的观点,论证是一种由一系列陈述组成的言语行为,旨在证成或反驳所表达的意见,并在有条理的讨论中经过精心设计,让理性裁判者相信某个观点的可接受性或不可接受性。这种论证涉及两种功能:一是证成功能,即论证者要试图证明自己的主张可接受;二是反驳功能,即论证者要反驳对方的主张不可接受性。这两种功能决定了这种论证(即论辩)有两个论证者:维护立场的正方和挑战立场的反方。不仅如此,还需要一个理性的裁判者。这种论证重构特别适合于那些对话式语篇。比如,在《孟子》《论语》中,很多语篇均是以对话甚至辩论形式展开的。假如我们要对这些语篇进行论证性重构,那么对话式论证就可以派上用场了。

最后,交叉原则。所谓交叉原则即是指跨学科原则。一旦语用要素介入,论证研究就不再是一个学科的事,因此,问题就变得相当复杂,具有领域依赖性了,论证分析评价理论就向着个性化方向发展了。正如科恩所说,有很多方法可以用来衡量论证,也有许多词汇和标准可以帮助我们回答这样一个问题:该论证是好论证吗?这其中包含了许多问题,伦理学、政治学、美学、认识论、心理学、法学和许多其他学科都可以有所贡献。因此,我们不能寄希望于仅仅从某个学科视角来解决相关的所有问题。“梁王之争”未得以消除,其教训就在于争论双方都是从单一的传统逻辑学科来将西方的逻辑学与中国的名辩学进行对比,不是据西释中就是据中释西,而且对比研究的结果不是迈向融合,而是分道扬镳,即名学是名学,逻辑学是逻辑学。当然,我们强调论证研究的个性化发展,并不意味着就要完全忽略它的共性化发展。正如范爱默伦等人在《论证理论手册》中所言,论证性话语旨在用理性方式消除意见分歧,这种理性方式既有规范性的批判维度,又有描述性的经验维度,两个维度都需要考量。就规范性批判维度而言,如科恩所说,论证理论的真正核心在于逻辑、修辞和论辩的“三脚架”。总之,在进行中国古代论证学体系重构时,我们的使命就是在规范性批判维度和描述性经验维度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

转自:“中国学派”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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