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23年第6期P9—P10
作者单位:
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摘自《济南大学学报》2023年1期,郭飞摘
城乡分野形成前的聚落均可视为原始聚落,在文明起源探索中,其组织形态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尤其是其构成方式与演进路径直接关系到中国古代文明基因的构成。我们认为,在当下文明起源探索中,还是应当立足中国古代文明起源与发展的实际,以日渐丰富的聚落考古发掘与调查资料为基本依据,客观认识真实存在的原始聚落组织形态,深入发掘中国文明源头之本来。
早期聚落主要指仰韶时期前的原始聚落。就人类早期历史的发展规律而言,定居聚落伴随农耕文明的出现而出现,中国目前已发现的种植农业遗迹出现在1万多年前,但已发掘的较为可靠的最早聚落遗址只是距今9000年前左右。这一时期的聚落已较为成熟,具有了较为稳定的结构形态。聚落内的住宅、墓地以及其他设施都统一规划、统一建造,整个聚落是一个内凝式的社会共同体。
这一时期的聚落不仅是一个较为完整的聚落共同体,其内部空间结构也已复杂化、系统化。
首先,聚落内部空间结构往往由二级单位构成:一级单位是若干房址的组合;另一级单位则是每间房屋,也是聚落的基本空间单位。
其次,聚落中的基本单位既然以每间房屋为载体,每间房屋大小直接决定着这一单位的人员数量。
最后,较为完整的聚落遗址中往往存在面积较大的房址或公共活动场地。
众所周知,早期社会组织不外乎血缘组织与地缘组织两种基本模式,但无论哪一种社会组织,都需要公共权力与权力人物。血缘组织中的社会权力与权力人物产生于因血缘地位而形成的位差与势差;地缘组织中的社会权力与权力人物产生于因经济与社会地位而形成的位差与势差。从中国早期聚落的基本结构看,其社会权力与权力人物来自因血缘地位而形成的位差与势差。
在早期聚落时期,聚落成员间的贫富分化与社会差异均不突出,聚落中的组织体系只能是血缘组织,社会权力与权力人物所依托的位差与势差需从血缘组织中的地位获取。那么,这一时代血缘组织内部又是怎样一种状态呢?
揆之早期聚落也可发现,各聚落除少数居室葬外,都有与居住区相对应的集中墓地,聚落中人统一相葬于斯。结合聚落所具有的各种公共职能以及生产与生活状况,可以认为,每个聚落都是较为完整的血缘组织单位“族”,我们姑且称之为“族氏”。
聚落族氏之中或许如《吕氏春秋》所言“知母不知父”,母系血缘是基本的血缘关系。但族中首领由谁担当呢?是族氏中的老祖母与母亲,还是母亲们的兄弟或舅氏?我们认为后者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其一,在早期聚落中,农业生产已是聚落生活的支柱,狩猎是重要的补充,此两者的主要承担者都是男子。其二,据裴李岗文化中的人口寿命状况,男性平均寿命较之女性高出6.62岁,这个寿命差,可以造就远较女性为多的男性群体,特别是有权威的中老年人物。其三,兴隆沟聚落遗址中的绝大多数墓葬均无随葬品,但一座成年男性墓中却出现了丰富的随葬品,此墓或许只是特例,但在其他墓葬均普遍地无随葬品或随葬品相对均衡的情况下,它所昭示的信息足以使我们认真审视聚落族氏首领是男性还是女性。
“知母不知父”的上古传说已经表明,早期聚落中,没有后世那种夫妻制家庭,而是子随其母,其父则是另外聚落的成员,与母子并不居于同一聚落。从舜的家世到商、周始祖的传说,都印证着这一模式。
这种婚姻模式具体情况如何?我们从“婚”字之由来,便可发现一些重要信息。《礼记·昏义》孔颖达疏引郑玄《昏礼目录》云:“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因名焉。必以婚者,取其阴来阳往之义。”孔疏前半句讲“婚”与“昏”的关系,后半句则点明了婚的由来,即“阴来阳往”,这透露出男女婚配之本源是男子前往女子之处的“阴来阳往”,昏时相会,黎明则返。前来走婚者往往是邻近之聚落,在走婚过程中,两个聚落也会形成较为稳定的互婚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婚姻模式可能只是早期聚落时期流行的模式之一,除此之外,还应有其他多种模式,甚至可能已存在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模式。
仰韶文化与大汶口文化时期是原始聚落的繁荣期,较之早期聚落发生了明显变化。这一时期,农耕文明取得长足进展,随着农业生产水平的提高,聚落人口不断地膨胀,聚落规模逐渐扩大,内部组织关系也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一时期聚落内部最为突出的变化是聚落中血缘组织体系重心下移,族氏与室家之间逐渐凝聚起具备生产、分配以及生活功能的原始家族。
从聚落族氏之下的次级单位到家族的转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其实质是聚落内部血缘关系的强化与功能的发展。从仰韶文化、大汶口文化到长江中下游地区的同期主要文化区域,都启动了这一历史进程。
原始家族的出现是人口增长及聚落发展与膨胀的结果,也是血缘关系长期演进的结果,需要较长时段的发育与成长。从长时段聚落考古的揭示中,能更清楚地看到其演进过程。
原始家族形成后,其内部结构多种多样,在不同时段、不同文化空间内有着不同的特点。
我们认为,原始家族是一种基于血缘关系的基本社会组织,对其结构的把握,自当基于人们的生活状态,诸如居住状态、饮食状态以及经济关系等。基于此,我们以炊饮单位为经,以居住单位为纬,参之以生产与分配关系,将原始家族结构划分为家户组合与混合组合两大类型。
需要指出的是,这一历史时期,聚落间的分化已经普遍存在,且形成了以中心聚落为核心的聚落群。中心聚落兴起后,居于聚落主导地位的家族之长的地位与权力不断膨胀:一方面,掌握着中心聚落权力的家族长为保障对中心聚落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周边普通聚落的控制,必须依托自身家族的力量,他们仍是家族中的一员;另一方面,由于其权力与地位的变化,他们又不可能完全等同于其他家族成员,无论是生前的居住、生活还是身后的墓葬,都明显不同于他人。
随着集生产、分配与生活于一体的原始家族的形成,以夫妻制为基础的家庭逐渐发展,由此开启了原始家族向父系家族的转变进程。
我们认为,以夫妻制为基础的家庭的发展与父系家庭的形成基本上是同步的,当男子将女子娶至本家族成为常态,父系家庭自然形成。在这一问题上,最为确切的考古学证据是男女合葬墓的出现。限于考古资料,对这一时期一夫一妻家庭的普及程度及其具体状况,尚无法知其详,但可以得出一个基本印象,即一夫一妻家庭往往是聚落中的富有者,或者是具有较高社会地位者。从有关居址的考古发掘资料也能发现家庭产生的线索。随着以男性为主导的夫妻制家庭逐渐成为聚落中心的常态,在安土重迁的农业聚落中,诸子成年后又会形成新的家庭。
原始聚落中的组织形态自产生起就是血缘性质的社会组合。早期聚落时代,聚落中的血缘组合大致可以分为聚落族氏与室家二级,此时的血缘组合模式当为母系血缘组织。在这一历史时期的母系血缘组织中,可能有母权存在,也可能是男性执掌其中权力。后者若得到充分验证,则构成了母系血缘组织体系与男权的共存,或可改写近代以来人类学与原始氏族社会研究的基本理论范式。当然,这还有待大量的聚落考古发掘与研究。目前可以明确的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聚落内部组织形态逐渐复杂化,形成了聚落族氏、家族与家户的分层关系,家族成为实体性血缘组织,家族的成长与发展成为聚落发展的内生动力。与之同时,父系家庭与父系家族从中脱胎而出,聚落内的父系血缘组织逐步取代了此前的母系血缘组织。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母系血缘组织体系内可能存在的男权尤其值得注意,男权在家族成长与发展中的膨胀,是父系血缘组织成长过程中显而易见的动力所在。在上述历史进程中,聚落中的血缘组织不但没有减弱,反而处在不断强化与发展中,并最终形成了跨越聚落的更大范围的血缘组合,从而为正在形成中的文明基因打上了深深的标识,对中国古代文明起源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转自:“中国学派”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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