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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余钊飞 罗爱军:“枫桥经验”是如何形成的

2023/7/10 9:55:19  阅读:39 发布者:

“枫桥经验”形成渊源考

作者:余钊飞 ,罗爱军,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

来源:《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

      

枫桥镇是浙江千百年来发达商品经济的缩影,其繁荣贯穿于小农经济时代和计划经济时代。小农经济时代,传统村治与耕读文化相映成辉;计划经济时代,集体经济建设与乡村政权建设同步发展。“枫桥经验”的形成、发展、创新与枫桥经济社会发展紧密关联。1963年是枫桥从小农经济走向集体经济的重要节点,中国传统村治和中国共产党对乡村的社会改造政策共同孕育了“枫桥经验”。在集体经济建设中进行社会改造,在社会改造中巩固集体经济,普遍运用说理教育的方式方法,直接助推了“枫桥经验”的产生。

关键词:“枫桥经验”;农村集体经济建设;社会改造政策;双向互动

      

一、小农经济与枫桥村治传统

二、 集体经济建设与枫桥社会改造

三、集体经济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之发展

“枫桥经验”形成于1963年的浙江省诸暨县枫桥区,缘起于对“四类分子”的社会改造,是诸暨枫桥干部群众创造的化解矛盾的工作方法。其产生与当地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紧密关联。“枫桥经验”崇尚说理斗争,依靠群众化解矛盾纠纷,最初是教育人、改造人的经验,经过不断发展创新,成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典范和维护稳定的经验[1] 19629月,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对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作出了比较系统的规范,开启了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化法治化的先河。1963年,作为江南地区典型农村的枫桥,在小农经济走向集体经济的过程中,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开展社会改造,秉承以人为本、以德服人、以和为贵的村治传统,运用说理教育的方式,推动“四类分子”通过参加劳动自食其力并巩固集体经济以改造成社会主义新人,由此产生了著名的“枫桥经验”。

/ 枫桥镇“婺越通衢”

 小农经济与枫桥村治传统

中国有悠久的村治传统,“皇权不下县”是传统中国政治的一大特色。传统中国的“乡绅之治”在乡村社会影响深远。古代乡村治理的权力体系具有二元性特征,即行政权与自治权并存,不仅一开始就包含自上而下的行政因素,且还具有乡村社会成员自我管理内部事务、寓于社会之中的自治权因素[2]。随着国家权力不断下沉和政权的内卷化,尽管在中国乡村以宗族、家族为基础的乡村治理模式受到冲击,但这类组织依然大范围存在,并在乡村治理中继续扮演着重要治理者的角色[3]

(一)小农经济在枫桥

小农经济是中国传统经济的典型模式,是一种以家庭或家族为组成单位、通过男耕女织方式进行的小土地分散经营方式。诸暨历来为农业大县,是春秋战国时期的越国古都。越王勾践在位时以“劝农桑”为国策,呈现出“越地肥沃,其种甚嘉”之盛况;明清时期成为著名的江南“鱼米之乡”,有“诸暨湖田熟,天下一餐粥”之美誉。枫桥集镇是枫桥江流域的最大聚集型村落。历史地看,枫桥人多为东晋十六国时期以及北宋时期南迁的士族后裔。从中原南下的北方士族依靠优越的自然环境,运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当地百姓一起兴修水利、垦荒播种,把会稽山区和泌湖湖区之间的枫桥开发成著名的农业兴盛之地,并推动了集镇的形成和传统商品经济的繁荣。会稽山区的毛皮、药材、竹木、笋干等土特产都集中在枫桥,由枫桥江转运。作为会稽郡属下的商业网点,枫桥在南朝时已出现集市的雏形[4]。隋朝统一全国之时,杨素南下会稽,修驿道,在枫桥江建桥一座,枫桥之名遂确立,并成为著名的“婺越通衢”之处。唐末钱镠建立吴越国,南方政治稳定,经济持续上升,枫桥作为山区出入平原之孔道,其枫桥江流域商品集散地的功能日益显著。明清时期,枫桥镇各行各业繁荣兴盛,小农经济发展也进入顶峰时期①。小农经济和集镇的发展,为科举时代的枫桥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基础。唐以后,枫桥耕读传家之风盛行。科举时代,诸暨人才辈出。据统计,在《诸暨县志》中有传记的人物自南朝刘宋至明清总数达531人,其中籍贯可考的有394人,其地区分布以枫桥镇居第一[4]。在诸暨历史上,不论家境贫富,均喜子女读书识字,获取功名。私塾多为民间捐资创办,宗族一般均设学田,以资教兴学。书院、义塾、私塾、学堂等遍布全县,枫桥尤甚;建楼藏书蔚然成风[4]。宋元明清四代,枫桥产生进士35人,举人68[4]。南宋朱熹、明代王阳明等著名先贤均在枫桥讲学,理学、心学对枫桥传统文化的形成均产生了重要影响。尊师重教、耕读传家的地方文化,哺育了枫桥人较高的人文素养。此外,枫桥民风淳朴,公益义举兴盛。民间组织道路会、路灯会等,修路、造桥、建亭、设堂收养弃婴。百姓尽管贫富有别,但于义举则有钱出钱、有物捐物、有力出力,热心于公益事业,如出资办学、烧茶施粥等盛行[5]。由此,急公好义、爱说理、讲道理、重教育的传统,孕育和滋养了“枫桥经验”中“摆事实、讲道理、重教育”的文化基因。

(二)村治传统在枫桥

枫桥是典型的聚族而居的南方山区村落。从北方迁徙至枫桥的氏族聚族而居②,有强烈的尊祖敬宗观念和孝悌忠信的美德。一个自然村大多只有单一的姓氏,他们是同一祖先繁衍下来的子孙。村中建有祠堂,以维系和强化族人的宗法意识。祠堂的族长又称家长,拥有重要权力,为全族男女所尊敬[4]。礼法合一的宗法伦理是传统中国维持基层社会秩序的主要规则,以“亲亲”“尊尊”为核心,“忠”“孝”思想贯穿其中。乡绅族长作为基层宗法伦理的执行者,亦是基层社会秩序的主要维护者。费孝通先生在其著述中以“双轨政治”为概念,探讨了中国传统社会存在的“皇权专制”与“乡村自治”双轨结构及二者的权力运行机制。中国传统政治中,中央集权层面,有朝廷政令及所遣的官员到县衙为止的“自上而下”的轨道;地方自治层面,则有与之平行的以士绅为主体的“自下而上”的轨道[6]。小农经济时代,百姓收入有限,民谚“公堂一点朱,民间千滴血”即反映出百姓一旦需对簿公堂,代价沉重。传统社会的民间纠纷大多集中在婚姻家事、争田夺地等“户婚田土钱债”之中,若处理不当,则易造成邻里老死不相往来、村庄械斗不断之局面。因此,在传统中国的“双轨政治”结构中,敦睦教化以促宗族邻里和谐一直为中央王朝所肯定并为百姓认可。即使矛盾纠纷进入县衙,“官批民调”依然是重要选择。乡绅与长老参与调处一直是基层社会化解纠纷的重要传统,以调解促和解是基层纠纷化解的主要方式。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修身齐家”“正己化人”等理念,在以耕读传家为特色的枫桥极其突出。枫桥人以此来处理人际关系,是源于他们的生活逻辑和生存经验。在地方治理方面,传统文化以地方风俗习惯的形式承载着百姓朴素的理想期许,规范着百姓的自我行为,彰显着枫桥人的智慧。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待人处世之道,强调朴素的公平对等,强调社会关系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和支持,将人的价值放在社会中去认识,由此推动“治身”与“治心”相统一的自律成为习惯。在纠纷处理上,宗族间的纠纷主要按照家法、族规进行调解处理。家族长辈处理族内事务和纠纷的权限,官方予以认可和支持。邻里纠纷则通过当事各方各自邀请街邻、亲友、长辈或乡绅名士等出面说和、调停[7]。由此可见,以人为本、以德服人、以和为贵的传统已经深刻融入到枫桥群众的历史血脉之中。从一定意义上讲,“枫桥经验”的产生更多的是对传统文化的认可和传承,更多的是群众对自我规范的不断坚守。

自清末变法修律以来,地方自治次第展开,近代乡村自治逐渐启蒙。民国时期,无论是山西村治,还是河北、山东的乡村建设实验,都体现着近代中国对乡村治理和建设的思考,但均未取得实质性成就。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陕甘宁边区制定了诸多关于基层治理和乡村建设的法律与政策,如1941年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发扬了民主政治,在其第五、六、十四、十七条有较为明显的体现①;1942年公布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为人权保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1943年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提倡民间调解纠纷并规定“凡民事一切纠纷均应厉行调解”等。这一系列立法成果高度重视发动群众自行解决矛盾、化解矛盾,蕴含了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执政理念,深刻体现了群众路线,走出了党领导下依靠群众推动乡村建设的新道路。上述乡村治理和乡村建设的历史变迁,是“枫桥经验”核心理念“矛盾不上交”的重要根基所在,即各地的矛盾纠纷以及治理中存在的困难,应充分发挥群众智慧和力量,尽量在当地解决。

 集体经济建设与枫桥社会改造

19491956年是新民主主义阶段向社会主义阶段过渡的特定历史阶段。随着社会主义“一化三改造”工作的逐渐完成,社会主义公有制逐步确立,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城乡开始确立并逐步巩固。在小农经济改造方面,我国采取了以合作化、集体化为方向的农村经济社会改造[8]。新中国成立初期,诸暨以小农经济为主的经济结构依然占据主导地位。随着人民政权的逐步稳固,社会生产和生活进入正轨。1952年诸暨县开始建立相应的集体经济和国有经济。公有制经济主要分布于县城和重要集镇。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实施后,城乡出现体制性分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入起始阶段,与国有经济相对应的单位制以及与集体经济相对应的人民公社体制逐步形成。广大农村居民主要依靠所处的生产队、生产大队、人民公社进行管理②。

(一)社会改造之对象:四类分子

“枫桥经验”形成之初的重要成果即依靠群众开展对“四类分子”的社会改造,通过劳动将其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社会主义新人。从当时社会背景审视,其关键在于将不劳而获、坐享其成的地主等群体改造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如何审视“食利者”(renter,指靠租金过活的人),是政治经济学中的重要命题。1819世纪的古典经济学家十分重视以地租为主要形式的“租金”③这一概念。“租金”与“食利者”密切联系,靠馈赠或从前人继承而来的遗产取得的租金,是食利者过上奢华生活的来源[9]。近代中国劳动观念的形成与现代有关“生产”④的观念密不可分[10]。蔡元培受严复“群学”思想和无政府主义思想影响,于1918年发表了题为《劳工神圣》的演说,指出凡出劳力有益于自己和他人的都是“劳工”,自食其力的劳动对个体人格养成、群的强盛以及理想世界具有重要价值,自食其力,才有自由和平等[10]。上述观点逐渐推动了近代劳动观念的转变。“食利者”作为通常意义上的剥削者,逐渐成为社会改造的重点对象。中国共产党在早期革命过程中高度重视对农村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调查研究,特别注重对地主阶级这一食利者群体的系统研究。19418月,中共中央在延安作出了《关于调查研究的决定》,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兼中宣部部长的张闻天率团在1942年进驻陕西省米脂县杨家沟进行调查,其所著《米脂县杨家沟调查》对绵延三百年的马氏地主集团进行深刻剖析,对地主经济特征进行了系统总结,并对农村的公私合营工商业、集市、物价、租赁、借贷等农村经济进行系统研究,成为中国共产党注重调查研究、牢固树立群众观点、走群众路线的典范之一。这些调查研究传统一直为党的各级干部所秉承,特别是在事关农村土地改革的重大工作上,中国共产党在社会改造政策上进行了独立自主的探索,走出了一条与苏联有着显著差异的农村土地改革道路。

19501月,中共中央下达《关于在各级人民政府内设土改委员会和组织各级农协直接领导土改运动的指示》,在新解放区分批实行土改的准备工作①。新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把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对于地主分子也分给一定数量的土地,让其在劳动中改造为新人。19506月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成为指导土地改革的基本法律依据。各地政府都派出土改工作队深入农村领导土改运动,在访贫困户、培养积极分子、逐步发动群众的过程中,建立了以贫雇农为核心的农民协会作为土改执行机关。19507月,中共诸暨县委、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部署土改运动,经过组织农会、培训干部、划分阶级、没收与征收土地、合理分配等阶段,于19517月完成土改工作。农民获得土地所有权,生产力得到空前解放。经农民协会的组织和土改工作队认定,依据人们在社会经济政治关系中的地位,将农民划分成地主、富农、贫雇农等不同的阶级成分[2]19508月,政务院通过《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据此划定了阶级成分,将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列为革命的敌人和打击对象,“四类分子”这一特殊群体开始形成,直到1979年才有重大转变②。在此期间,对“四类分子”进行社会改造主要采取管制和监督改造两种形式,让其在劳动中改造成新人。19636月,按照中央指示,时任中共浙江省委书记处书记林乎加率省委工作队,进驻诸暨枫桥区的7个公社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试点工作,总结出枫桥把“四类分子”改造成社会主义新人的“枫桥经验”,就是长期改造“四类分子”的典型经验。

(二)社会改造之路径:群众路线

马克思曾以“一袋马铃薯”③来形容19世纪中叶的法国农民。孙中山也以“一盘散沙”来描述中国农民在公共生活中合作秩序的缺失。作为延续千年的中国小农经济主体的中国农民,亦有着“善分不善合”的标签[11]。在“枫桥经验”形成过程中,良好的干部与群众关系起到了重要作用。19534月,中共浙江省委印发的《省委1953年党建工作计划》分门别类地提出了吸收新党员的指标和具体工作措施。为发挥示范作用,省委要求各县都建立基点乡党支部,以此带动面上的支部建设工作。1953年共吸收新党员19846[12]。此举有力地扩大了党的执政基础,使得大量基层干部从群众中来并到群众中去,保障了群众路线的展开。195612月,浙江省委在部署农村增产节约运动时指出:“在制订增产指标中,应当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办法。首先在各乡各社和各个小队中发动群众因地制宜地订出指标数字,然后由县集中起来,分别不同类型地区,互相交流经验,提出增产计划指标,这些指标数字,要允许乡和社适当机动并留给发挥积极性的余地,以利于因地制宜和实事求是,反对自上而下硬搬硬套的做法”[12]。基层党政干部在具体工作方法上强调实事求是、因地制宜,赋予了基层干部在具体工作中的高度灵活性。至此,相当数量的基层干部来自于一线劳动者。干部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是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培养和锻炼干部、保持劳动人民本色、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以及克服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命令主义的重要途径。至1963年,浙江坚持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的农村党支部书记和生产大队干部有11万余名,其中80%以上的干部全年劳动120天以上;省、地、县机关干部从19636月中旬开始,落实“劳动日”制度及企业干部实行下车间、矿井、商店劳动制度[12]。许多单位根据机关工作特点,结合自己业务,与有关基层单位挂钩参加劳动;有的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干部在劳动时,和群众谈生产、拉家常,了解基层情况,并帮助基层解决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干部参加劳动,一方面有利于集体经济建设,另一方面可以确保基层干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能够做到制度执行与实践创新相结合。

一部“枫桥经验”发展史,也是一部枫桥党员干部严于律己、甘于奉献、不断做好群众工作并为社会主义建设全力奋斗的历史[13]。枫桥干部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的新风,改善了干群关系,改进了机关领导作风,增强了干部的群众观点、劳动观点和实践观点,获得了人民群众的拥护,促进了农业生产和集体经济的发展。枫桥镇在此期间诞生了两位全国人大代表。一位是第五届全国人大代表、原枫溪大队党支部书记陈友棠同志。他和群众一起开创出最初的“枫桥经验”。另一位是第七、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劳动模范梁焕木同志,一生心系“三农”,主持征天水库建设,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团结务实、开拓创新”的征天精神,有力推动了枫桥水利建设和集体经济发展。

(三)社会改造之成果:集体经济

1943年,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招待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大会上发表题为《组织起来》的讲话并指出:“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入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14]。合作社有着其独特的经济作用和政治作用。毛泽东认为,在当时的条件下改造小农经济,团结广大农民群众改善其政治经济地位,走上社会主义集体经济道路的最好途径就是合作社[15]。诸暨具有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的优越自然条件,历来以粮、畜、茶、茧为主产,是浙江省农业重点县。浙江省土地改革完成后,省委于19531月发出《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指示》,明确提出党的基层组织在农村中的基本任务是领导农民组织起来,开展互助合作运动,发展农业生产,使之成为乡村组织的领导核心[12]。由于土改和互助合作化,农村生产关系发生重大变革,水利设施普遍兴修,有效促进了农村生产力,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①。实践中,农民协会在农业合作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村一级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农会研究,在群众大会上讨论才能决定。农会真正成为为人民群众办事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为革除封建的土地制度、领导互助合作、发展农业生产和推动农村社会主义建设做了大量工作,为改革开放以后的村民自治工作打下了重要历史基础。

对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复杂性,党内长期从事农村工作的无产阶级革命家邓子恢等同志有着清醒认知。邓子恢强调,农村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不是单一的公有制结构,应当允许部分个体经济的存在,允许社员有一定的小自由、小私有[16]19613月,有着扎实调查研究基础、贴近农村实际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出台,确立以生产队为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的新制度,有力地推动了农村体制和政策调整的贯彻落实,极大地调动了农村生产的积极性[12]1963年《枫桥区栎江公社新山大队第二生产队经济情况的调查》报告显示,全队有贫农16户、下中农4户、上中农7户、地主1户,共98人;自1961年下半年以来,除了按照“农业六十条”规定分配自留地以外,生产队还创造了“劳力地”“潜力地”②等概念。由此,枫桥集体经济中社员的个体收入逐渐增加。19629月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在事实上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体制,规定农村人民公社是社会主义的互助、互利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与农村集体经济相配套的农村财务管理体制也同步完善,如要求公社管理委员会的财务工作建立预决算制度,生产大队必须严格执行财务计划,生产队要有专人负责管钱、管账、管物资[17]。纵深到枫桥一线农村,农村集体经济与财务管理制度渐成体系,生产大队的政治经济权能增加,具备将“四类分子”改造成新人并融入到集体经济之中的相应权能。集体经济建设中的劳动力缺乏和长期共同生产生活的近距离观察,是当时枫桥多数生产大队党支部书记力主让“四类分子”就地参加劳动监督改造的重要原因。改造工作的进行,为集体经济建设提供了劳动力。

 集体经济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之发展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其发展有着深厚的历史基础。我国现行宪法第111条的相关规定①,为治安保卫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的组织化、法治化奠定了重要基础,是对1952年《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颁布以来治保、调解等工作的高度肯定和吸纳。村庄的管理需尊重地方文化风俗,立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现实。在“枫桥经验”形成前,枫桥因地制宜创设相关机制,形成了良好的村庄管理制度和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强化了村级组织力量,促进了治安保卫、人民调解、水利建设等工作的发展。特别是生产大队一级党支部和集体经济组织功能的不断完善,其内设的治安保卫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区域性水利会得到了长足发展,有力地保障了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村社会秩序的稳定。

(一)治安保卫委员会

城市、农村、企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与人民调解员委员会相并列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内设机构,既有保卫基层治安的基础使命,也有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重大政治使命。19516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国各地必须在此次镇压反革命的伟大斗争中普遍地组织群众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担负协助人民政府肃清反革命、防特、防谍,保卫国家和公众治安的责任”的指示精神,诸暨开始逐渐建立各级治安保卫委员会。随后几年,各工厂、企业等内部单位也建立了一批治保会。治保组织在联系发动群众、维护社会治安和反映社会动态等方面发挥了良好作用,成为人民公安机关的有力助手。诸暨县解放后,在枫桥本地党政组织和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在对“四类分子”进行监督改造的过程中,枫桥本地的人民治保会首先确立了“集体承包、专人负责、大家监督”的原则,建立了“四类分子”档案等监督改造制度,创立了依靠群众监督改造“四类分子”的良好工作基础[18]。各地治保会广泛建立安全值日制度,加强安全防范,检查爱国公约的执行情况,监督改造地、富、反、坏分子,对维护城乡社会治安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19601962年,根据公安部关于普遍轮训基层治保干部的指示,诸暨县先后对各级治保会进行整顿,加强思想教育,提高业务水平,端正工作作风,清除不纯分子,并选拔一批政治可靠、群众信任、有工作能力的人员充实治保队伍。

19511978年期间,治保会的主要功能在于改造“四类分子”,维护新生的基层政权稳定和社会安定。1963年,公安部颁布《治安保卫委员会细则(试行草案)》,针对当时的社会治安形势,进一步明确各级治安保卫委员会的职责任务,加强思想教育。治保干部在教育改造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9654月,诸暨县枫桥派出所集中全区生产大队治保主任,总结监督改造“四类分子”和教育不良分子的经验,研究如何更好地既保证安全,又“矛盾不上交”。在会上,包村、魏家坞、五宜等大队的治保主任分别作了关于改造“四类分子”、教育小偷、改造迷信人员的情况汇报。由此可见,当时的治安保卫组织的工作是在公安部门强有力的指导下开展的,改造“四类分子”是其工作重点,保障集体经济稳步发展是其重要目标。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在我国拥有深厚的历史基础和群众基础。有学者认为,即使在今天的中国,成文的民法仍然是相对笼统的,大多数的民事纠纷仍然是在法庭外通过其所发生的社区来调解的[19]。调解组织是及时调解处理民间纠纷、便利群众、增进团结、有利生产的良好组织形式。在乡土社会,村级调解无疑是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不仅人熟、地熟、情况熟,且省时、省钱又省力。1950年,诸暨县部分乡镇开始建立人民调解组织,调处民间纠纷。1951年,全县141个乡镇均建立调解委员会,在12个区和城关镇各设1名调解员,并召开调解干部会议以培训调解骨干。1954年政务院发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对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作出了规定。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调解组织,调解员不仅要调解案件,也不可忽视生产工作,但并未提及调委会的补贴或报酬事宜①。实践中,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主要依靠政治鼓励和适度的工分补贴予以支撑②[20]1961年《农业六十条》颁布后,社员的生产积极性有所提高,所有权观念得以增强,集体与集体之间因山林、土地、水利、农具而引发的纠纷有较大幅度的上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房屋、债务等权益纠纷也迅速增多。对这些问题进行及时、适宜的处置,将有利于调节社会关系,调动积极因素,以巩固集体经济,发展工农业生产[21]。如何解决这些矛盾纠纷,是基层法院思考的重要问题,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开始凸显。到19629月,全县基层调解组织发展到827个,有调解干部4534人③。诸暨法院归纳了1962年产生的生产纠纷的特点:一是群众性的集体与集体之间的纠纷多,涉及面广;二是因生产纠纷而酿成群众性的哄闹、互殴、械斗的事件突出,对生产和治安危害大;三是该类纠纷的形成和发展具有地区性和季节性。据此,诸暨法院提出了领导干部亲自动手、健全调解组织、发动群众制订公约等解决方案④[22]。上述方案表明,基层司法机关能够全面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因地制宜化解矛盾。

基于人民调解组织的重要性,1964年,浙江省人民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整顿和建立治保、调解组织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调解委员会的领导,密切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切实把公社、大队两级调解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整顿健全,把那些政治立场坚定、阶级观点鲜明并且有社会经验的贫下中农组织起来,充实调解组织;要求大队建立311人的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公社可吸收部分大队调解主任组成调解委员会,做到治保和调解在组织上分开,不兼双职,以充分发挥这两个组织的作用,进一步活跃民间调解工作[23]。人民调解在基层的重要作用从枫桥钟瑛村保存的调解档案中可见一斑⑤。此外,在应对生产纠纷方面,如枫桥区东和公社采取工作队和公社干部、大队调解干部、知情群众“四结合”⑥的办法调解解决。纠纷的解决增强了人民内部团结,促进了创业运动的发展[24]。人民法院逐渐强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如诸暨法院在1965年提出,培训是提高广大调解人员政策业务水平的好方法[25],并多次召开会议对此予以专门指导[5]。由此可见,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了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大量矛盾纠纷,保障了集体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推广“枫桥经验”后,诸暨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得到加强。在党政机关领导下,调解干部的政策业务水平提高,大量民事纠纷解决在基层。据诸暨法院不完全统计,1964年社、队调解委员会解决的各种纠纷达5966件,对增进人民内部团结、减少和预防纠纷与犯罪的发生以及巩固集体经济和发展生产作出了积极贡献[26]。群众称赞调解干部“熟悉情况,办事公道,又快又好”[26]

(三)水利会

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兴水利才能促生产。自古以来,由于水旱灾害频繁,人们与之抗争不息。1950年代浙江农村在开展增产节约运动中,积极推广农业先进技术,改变耕作制度,同时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为农业生产提供保障。“一五”期间,针对浙江的自然特点,省委、省政府(省人委)提出了“防洪防旱并重,平原山区兼顾”的治水方针,依靠互助合作的力量,实行民办公助、合理负担的政策,广泛开展了群众性的治水活动。对浦阳江等多灾河流,也开始进行治理。面对期间发生的严重自然灾害,浙江省各级党委和政府组织干部下乡,发动农民采用各种措施积极战胜严重的自然灾害,保证了农业的增收[12]1951年,枫桥等地开始按管理范围组建水利会。水利会为民间自治组织,各湖畈设主任1人,工作人员23[27]。中共诸暨县委和县人民委员会大力引导农民在山区和半山区修建小型水库,蓄水防旱。广大农民由于集体修建水库,也促进了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在大小水库的所在地,大部分建立了管理养护委员会。有些较大的水库还根据需要设置了专职的管水员。管水员根据水库蓄水量和各个季节农作物蓄水情况,统一管理蓄水和放水,保证了合理用水,避免了俭水、抢水等纠纷,提高了水库抗旱的能力[28]。征天水库下游是枫桥江,水库安则枫桥安,水库危则枫桥危。20世纪60年代,征天水库建设者在枫桥人民公社的领导下,组织发动群众,靠锄挖肩挑完成大坝主体工程,建成浙江省第一座中型水库,农业基础条件得以改善,使灌区40个村的1.8万余亩农田旱涝保收[28]。征天水库灌区有青龙畈、西畈、栎新畈、山塘畈等四个湖畈。水利会承担管理范围内堤防、涵闸、堰坝、渠系的安全运行和维修养护职能,同时也化解了大量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水利纠纷。水利纠纷的发生有地区性和区域性。从季节看,水利纠纷大部分发生在抗旱、排涝和春、冬农闲期间;从地区看,水利纠纷大多发生在两县、两区、两社、两队之间的接合部和丘陵地带①[29]。水利会作为由湖民自觉联合起来的区域性群众自治组织,在宣传水利法规、制订区域水利规划、实施工程建设,对区域内工程进行维修、保养、管理,组织当地群众进行防洪抢险救灾、引潮灌溉、协调区域内的水事纠纷起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30]。诸暨县人民法院于1963年对当地水利纠纷的处理出具了报告,总结了当前水利纠纷中存在的十大问题②,并指出“水利管理制度不健全,争种库沿田和争夺车鱼等而闹纠纷的,应整顿水利组织制度,其库沿田和鱼等项收入归水利会收入,作为修理水利开支之用,如收入很少,水利会又无专人管理,可在不妨碍抗旱防洪的前提下,经有关大队共同协商,委托种库沿田的队管理,其少量的收入给该队作管理之报酬”。同时要求强化水利会建设,从有于利巩固集体经济,有利于人民内部团结,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出发,及时妥当地处置水利纠纷,达到“处理一案,预防一方”的治理效果[30]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对“枫桥经验”的研究能够帮助我们把握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走向[31]。“枫桥经验” 产生于枫桥,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基础和一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物质基础。小农经济和村治传统塑造了枫桥以人为本、以和为贵、以德服人的人文主义情怀 , 为“说理教育”奠定了思想文化基础。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小农经济转型到集体经济的历史变迁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社会改造和集体经济发展,将“四类分子”改造融入到集体经济建设之中,在集体经济建设中不断发展治安保卫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水利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各级基层党组织和各级政权机关能够认真区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解决基层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现实问题。如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工作重点侧重在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即加强“四类分子”改造,把“四类分子”改造成自食其力的社会主义新人;人民调解委员会、水利会的工作重点侧重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即全面化解基层群众在生产生活过程中的矛盾纠纷。治安保卫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水利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两类矛盾”的处理过程中,能够充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实现了“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工作目标,既有力推进了基层政权建设,也有效保障了集体经济的建立与巩固,为“枫桥经验”的诞生做好了历史铺垫。

(注释与参考文献从略)

转自:“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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