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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区别于自由主义和苏联马克思主义的“另一种法治”吗? | 孙国东深耕之著

2023/7/10 9:54:32  阅读:39 发布者:

以下文章来源于公共法哲学 ,作者孙国东

新书 |《想象另一种法治: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研究》

作者:孙国东,湖北随州人。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主要研究领域:社会—政治理论和法哲学。除了已阐发的“作为转型法哲学的公共法哲学”理论模式外,近期致力于“作为阐释政治哲学的民主社会学”理论模式的介入性学理分析和实体性理论建构。发表各类学术论文120余篇。著有《公共法哲学:转型中国的法治与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和《合法律性与合道德性之间:哈贝马斯商谈合法化理论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2020)。另出版合著、译著及中英文主编著作8部(其中主编著作《文化提升国家质量:中国发展的使命》获国家外译项目资助出版英译本)。

本书以“后工业社会”和“后冷战时代”为背景,采用“总览性研究”与“个殊化研究”相结合的研究路径,对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进行了较为深入和系统的研究。本书主体部分共分九章;其中,第1-5章旨在对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思想渊源、兴起背景、演化逻辑和研究主题等进行“总览性研究”;第6-8章分别对E.P汤普森、哈贝马斯和希普诺维奇等三个代表人物的法治理论进行“个殊化研究”;结语部分则在创造性地阐发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人的解放辩证法”的基础上,对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进行了批判性检视。

著名学者、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童世骏为本书写了这样的推荐评语:“不管马克思主义中是否确有一个‘法学空区’,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中的‘法治理论研究空区’,已经因为孙国东的这部著作而得到相当程度的填补。作者研究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带着明显的现实关怀的;这种现实关怀能否在理论上有扎实体现,还取决于此书作者的下一步学术探索。”

著名学者、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汪行福为本书写了这样的推荐评语:在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传统中,民主是个好东西,法治是可疑的。苏东社会主义挫折之后,我们日益认识到,民主共同体的法律组织是社会主义事业的规范核心。本书提炼的“诺依曼问题”可理解为:在保留马克思主义对自由主义法治理念和制度的意识形态批判积极成就的同时,如何重新把法治接纳入社会主义方案之中,以释放其在个人自由和社会调节中的解放潜能,超越个人权利与公共自由、法治与民主的虚假对立。本书对了解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法治思想,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探索有重要价值。

有无可能及如何想象和探求有别于自由主义和苏联版本马克思主义的“另一种法治”(alternative model of the rule of law)?质言之,有无可能及如何在“法治”的观念和制度平台上推进社会主义的政治发展,从而推进比(体现“资本政治”逻辑的)资本主义法治更彻底和更具实质意义、比(体现“革命政治”逻辑的)无产阶级专政更符合现代政治文明精神的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事业?这一“想象另一种法治”的政治发展课题,其实蕴含于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政治逻辑中。事实上,它亦构成了以诺依曼和基希海默为思想源头,以E.P.汤普森、哈贝马斯和希普诺维奇等为代表的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问题意识。正是这种实践旨趣和理论取向上的契合,使得在中国情境中深入探究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具有了特殊的价值。

当然,这种特殊价值绝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未经反思地舶取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并不经转换地将其径直作为把握法治中国问题的理论依据。毋宁说,它可以为我们以“法治”为突破口进一步挖掘马克思主义的认知性内涵,进而将其因时随势地发展为真正具有价值吸引力和道德感召力的思想体系提供某种理论借鉴。

本书正是出于这样的理论关怀而写就的。不过,作为一种侧重思想史梳理的研究,它仍以“照着讲”为旨趣——只是在关涉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结语部分,我做了一些“接着讲”乃至“自己讲”的努力。作为一项主要定位于“照着讲”的思想史研究,本书旨在探讨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论者为顺应民主、法治等现代政治文明精神所阐发的法治理论。本书将重点探究如下诸问题: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是何种智识背景和社会背景下产生的?它在西方马克思主义传统中处于何种理论方位?其研究主题是什么?其代表人物有哪些典型论说?如何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思想立场对其进行批判性检视?

本书力图实现“准确阐释,切己阐发”的目标。为此,它试图采用“把总览性研究与个殊化研究相结合的研究取径”,对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展开系统且深入的立体化研究,并推进如下诸方面的探索性努力:在总体呈现西方马克思主义演化逻辑的基础上,以“从民主到法治”这一理论转向,把握西方马克思主义“观念单元”(unitideas)的演变;在整体揭示西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演化逻辑的基础上,以“从‘法学家的社会主义’到‘社会主义合法律性’”,把握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转向;探索性地阐发历史唯物主义“人的解放辩证法”,并借此建构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要求的法律发展逻辑;以“卢森堡诺依曼问题”界定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关怀,并借此阐释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之于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理论借鉴。我不敢妄言本书完全实现了预期的目标,但它至少是沿着这个方向努力的。

鄙意以为,中国要想真正克服王赓武所说的“经未定”问题、确立稳固的现代文化认同,必须更真诚地对待马克思(当然,亦需更公道地对待儒家)。这就需要我们在秉持马克思主义真精神的基础上发展马克思主义。唯有遵循本书阐发的“人的解放辩证法”,特别是其所蕴含的“情境主义普遍主义”的政治/法律发展逻辑,我们才能把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哲学精神与其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深度结合起来,从而在避免将马克思主义教条化的基础上捍卫其促进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的政治理想,助其成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仍具有价值吸引力和道德感召力的思想体系。至于如何“把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哲学精神与其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深度结合起来”,则需要所有马克思主义思想者的共同努力。是故,我愿意把拙著献给所有愿真诚对待马克思的人们。如果它还能有幸“在某个角落里作为脚注,支援别人的研究,使他的立论得到一个很好的立足点”(许倬云转借刘崇竑之语),从而为激励人们产生真正具有思想创造性和实践穿透力的马克思主义成果贡献绵薄之力,于我就当属过望之喜了。

为避免信息冗杂,本书对脚注做了如下处理:以章为单位,凡第二次引证的文献,只注明作者姓名或姓氏(外文作者)、文献名称和页码等核心信息,略去相关出版和发表信息。不过,为最大限度地遵从原文,附录收录的两篇译文仍遵循了其原有的注释体例。由此带来的全书注释体例的不一致,敬请读者谅解。

本书是我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研究”(项目批准号:17BFX015)的结项成果。在本书初稿即结项成果完成后,四位匿名评阅人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修改建议。本书最终能以那么快的速度和那么好的质量面世,端赖于复旦大学出版社人文编辑室主任陈军博士和责任编辑胡春丽编审的鼎力支持。在此并致谢忱。

本书初稿是我在2022年上半年完成的。写作期间不仅正值小儿松果旬岁初度,亦恰逢上海因新冠病毒奥密克戎肆虐而实施严厉封控之际。我的爱人杨晓畅不但与我讨论了本书的框架,还与岳父岳母一道替我分担了照顾松果的责任,使我在疫情封控的艰虞岁月还能如当初写作博士论文般心无旁骛地专注于本书的写作。因此,我必须对他们给予的理解和支持致以特别的谢意。

这本书原本是没有“后记”(postscript)的。复旦大学出版社胡春丽编审在初步编辑拙稿时建议,还是补个后记更显完整。之所以没有撰写后记,并不是我的疏忽,而是有意为之的结果。随着年岁的增长,我对中文学界不知何时流行起来的那种坦露作者“心路历程”并包含“点名册式致谢”的后记有些抵触,觉得那样的文字附随在严肃的学术论著后面显得有些不伦不类。但如果写成西式风格的学术性后记,也就是补充阐述相关问题的后记,比如围绕“如何结合当下中国的法治实践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进行进一步的阐述,我又未形成较为成熟的构想。于是,索性就不写后记了。

不过,胡春丽博士的建议,还是促使我不揣浅陋地把自己的相关思考提交给读者诸君检视。我接受她的建议的另一个契机,是正好昨晚(2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据我个人初步考察,这是过去十年来(甚至可能是改革开放以来)“两办”除了针对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等关涉官方意识形态的教学和研究问题外,第一次针对一个具体的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教学和研究提出细致的官方指导意见。这个文件,不但是对中国法学理论研究中过去盛行的自由主义取向的政治纠偏,而且为推进当下中国法学理论研究勘定了主流意识形态框架。

“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规律,汲取世界法治文明有益成果,推动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高质量发展。”“加强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研究,以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为基础,加强法学理论提炼、阐释,不断完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紧紧围绕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切实加强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学理论研究,总结提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观点、理论,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不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诸如此类的要求,其实表明:基于法治中国的政治理想和实践逻辑推进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研究和阐释,已成为当下中国法学理论创新刻不容缓的历史课题。

在本书的结语部分,我尝试阐发一种基于马克思主义“人的解放辩证法”的法律发展框架,也就是通过把马克思主义促进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的政治哲学精神,与其注重具体社会历史实践制约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深度结合起来,力图在促进马克思主义现代阐释的基础上,推进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时代化。马克思主义的“人的解放辩证法”,蕴含着一种“情境主义—普遍主义”的法律发展逻辑。就其注重具体社会历史实践制约(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来说,它是情境主义的;就其承诺了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来说,它是普遍主义的——两者一道,为我们共同承诺了一种“情境主义—普遍主义”的法律发展图景:基于制约中国法律发展的具体社会历史实践约束条件(经济基础、政治条件、社会条件和历史/文化条件),使法律成为促进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的工具。

无疑,这种理论构想是相当粗浅的,但绝不是我临渴掘井的敷衍之词,相反是我长期以来围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进行理论思考的产物。为便于读者了解这一构想,我把20191119日完成的一篇思想札记摘录下来,作为本后记的主体内容(为与当下的言论情境相适应,我对个别措辞做了修改)。这篇札记原拟的题目是《人民共和与马克思主义的现代阐释》,代表了我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提纲挈领的思考。

1.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和时代化,要求我们以更加务实的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这意味着我们要以马克思主义服务于当下中国的根本实践需求,而不是相反。无论是“以我为主,洋为中用”原则,还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原则,都蕴含着这种务实态度。

2.马克思主义本身是作为一种“超现代”的理论出现的。无论是对(伴随着现代性出现并作为现代性之经济基础的)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学批判”,还是对超越“资产阶级法权”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建构,乃至对共产主义社会的远景构划,都表明马克思主义是一种“超现代”乃至“反现代”的思想体系。

3.从历史的视角来看,当下中国的根本实践需求是“现代转型”,也就是“现代化”。从这一根本实践需求出发,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超现代”的理论,在中国情境中实质上面临着(再)现代化或现代阐释的历史课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与现代市场经济接榫的问题(已由邓小平解决);与现代政治文明接榫的问题(正在由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历史性的突破)。

从历史嵌含和前景承诺来看,中国的现代转型或现代化走向了一种兼具现代性和中国性的现代化道路,也就是探求“中国现代性”的道路(用近年来的官方说法来说,即“中国式现代化”道路)。这种有别于西方模式的“他种现代性”(alternative modernity),是由20世纪中国的实践历史形成的,是中国共产党继承和发展孙中山“以党建国”的现代国家建构模式的历史结果,因此,它不是任何单个历史人物意志的体现,而是以由历史形成的集体共识面目出现的。在20世纪的中国历史中,“中国现代性”已然形成了历历可辨的政治框架,表征为一种“既非复古、亦非西化同时超越苏联模式”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4.尽管我们常把“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和“马克思主义的时代化”并提,但两者其实有着不同的要求。前者要求我们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后者要求我们把马克思主义与时代精神相结合——考虑到我们仍生活在以“反思和发展现代性”为时代精神的世界,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和时代化,其实要求我们要围绕中国正在探求的“中国现代性”(“中国式现代化”的一个学理表达)推进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创新。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追求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式的现代马克思主义”——在这种马克思主义中,马克思主义的时代化构成了其“底色”,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构成了其“特色”。

如果说,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可以借助注重具体社会历史实践制约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实现,那么,马克思主义的时代化则有赖于马克思主义的(再)现代化或现代阐释始能完成。从经典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构件来看,马克思“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思想,特别是青年马克思更加重视的“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的辩证法,既是马克思的思想体系中与当下“反思和发展现代性”的时代精神高度契合的思想酵素,也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从当下中国的根本实践需求出发推进马克思主义现代阐释的理论切口。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和时代化,内在地要求我们把注重具体社会历史实践制约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与马克思主义追求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的政治哲学精神深度结合起来。

5.从“中国现代性”的实践要求来看,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和时代化在中国面临着三大历史课题:“立国”(已由毛泽东解决),即为中国建立现代国家基础;“立商”(已由邓小平解决),即接榫现代市场经济;“立宪”,即建构接榫现代政治文明精神的宪制框架和政治架构(需由国家治理现代化完成历史性突破)。其中,第一个课题端赖于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后两者则有赖于在马克思主义时代化的基础上实现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

6.由于“超现代”的价值取向使然,经典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和法律理论(特别是政体理论) 与现代政治文明精神龃龉不合,有待于沿着与现代政治文明精神相契合的方向推进现代阐释。马克思对社会主义政体理论的阐述,集中体现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明确主张,在从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应当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然而,正如哈贝马斯指出的,马克思其实对自由在现代社会的建制化形式“持一种纯粹的工具性态度”,“他没有再谈论自由的制度化方式;他无法想象超越于——他预测在‘过渡时期’具有必要性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其他制度形式。”这其实给我们提出了一个根本的历史课题:如何建构与现代政治文明精神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宪制框架和政治架构?

7.这一历史课题,在马克思之后的马克思主义发展中已充分显现出来。这在以列宁为代表的东方布尔什维克主义与以罗莎·卢森堡为精神源头的西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政权组织形式的争论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彼时,卢森堡批评列宁和托洛茨基“对民主制本身的取消,比他们打算医治的病患更糟糕。”“没有普选,没有不受限制的出版和集会自由,没有自由的意见交锋,任何公共机构的生命就要逐渐灭绝,就成为没有灵魂的生活,只有官僚仍是其中唯一活动因素。……这固然是一种专政,但不是无产阶级专政,而是一小撮政治家的专政,就是说,资产阶级意义上的专政,雅各宾派统治意义上的专政。”人民出版社1984年出版的《卢森堡文选》的“前言”对此评论道:罗莎·卢森堡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与民主的关系”“反对官僚主义和专横独断”等等问题“提出了不少宝贵见解,有些是很有预见性的。”这里所谓的“预见性”,显然是针对后来在苏联制度化的斯大林式的“官僚社会主义”,其实亦是晚年毛泽东在中国推进“大民主”的实践力图避免的政治顽疾。

8.罗莎·卢森堡式的带有改良色彩的社会主义方案,在当时条件下面临的最大批评,就是卢卡奇所说的“用革命未来阶段的原则来与当前的要求相对立”。这即是说,试图把无产阶级专政与现代政治文明调和起来的马克思主义,在当时是与无产阶级政党作为革命党的革命任务背道而驰的。然而,随着无产阶级政党由革命党转向(长期)执政党,将具有革命色彩的无产阶级专政转进为更符合现代政治文明要求的社会主义政权组织形式,是否具有了更大的历史合理性和政治必要性?这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

9.要把“具有革命色彩的无产阶级专政转进为更符合现代政治文明要求的社会主义政权组织形式”,并不意味着一定要走向罗莎·卢森堡式的改良主义方案,进而全盘否定无产阶级专政(对中国来说,即“人民民主专政”)。本着“在给定处着力”的立场,我们毋宁要最大限度地挖掘并释放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民主潜能,同时最大限度地克制“人民民主专政”的“专政”功能,即只有在非常态的紧急状态下,才发挥“人民民主专政”的“专政”功能。所谓“专政”,根据列宁的界定,即“采用暴力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显然,这种“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既与现代政治文明所要求的宪制和法治原则相背离,也容易退化为“雅各宾派统治意义上的专政”。

10.“人民民主专政”是现行宪法规定的“国体”,其“国之根本”地位不可动摇。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历史使命出发,赋予“人民民主专政”更为丰富的民主内涵,却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内在要求:民主是专政的目的,因此,专政是服务于民主的。

11.本着为“人民民主专政”赋予更丰富民主内涵的目的,我们可以从比国体更具有本原性的国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汲取政治资源,以“人民共和”理念吸纳“人民民主专政”。与国体相比,“国名”作为一个国家的独特政治标识,更能体现立国者的政治理念和政治理想。不仅如此,“人民共和”更是可以“打通中西马”、推进中国情境中马克思主义现代阐释的理论基点。

如果说,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愿景是要形成兼具现代性和中国性的中国政治发展道路,那么,“人民共和”作为一种兼具现代性和中国性的政治符号,堪称中国现代政治秩序的独特标志:“共和”是一个兼具西方和中国政治文化传统的理念,而“人民共和”本身则在很大程度上表征着中国以社会主义为基底,打通中西政治文化的政治愿景。

如上图所示,就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人民共和”的历史建构来说,我们的确面临着“通三统”的任务,但面对“中西马”每一种传统,这种融通面临着着力点各异的不同任务性质:

第一,中国古典共和传统,面临着在现代条件下文化“转进新生”的历史课题,即如何促进中国古典共和传统与现代政治文明精神相允合;

第二,由20世纪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形成的社会主义新传统(即刘海波所谓的“延安体系”),则主要面临着政治现代转型的历史课题,即促进其所依托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对发源于西方文化的现代政治文明(共和政治)精神来说,我们则面临着以“人民共和”的现代建构为旨归,以中国自身的古典共和传统和“人民共和”的社会主义渊源为范导性(而非构成性)资源,对其进行“接榫、吸纳、转化乃至超越”的历史课题。

12.一旦把实现“人民共和”视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政治理想,那么,所谓的“三统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之间的统一)就具有了提纲挈领的政治目标。这即是说,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都是服务于“人民共和”的;它们之间的相互统一,是在“人民共和”这一政治目标统摄下的协调统一。

13.为了实现“人民共和”统摄下的“三统一”,其实质就是要把“党领导下的人民”(不同于美国式的“我们,人民”)切实建构并落实为我国的宪法主体,并使其在法治保障下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这种民主权利既包括“民主选举”等属于选举民主范畴的权利,也包括“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属于广义“商议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范畴的权利。其中,后者更能体现“人民共和”的政治精神。它内在地要求促进市民社会及依托于市民社会组织的公共领域的发展壮大。以市民社会领域为核心的社会建设,是“人民共和”的内在要求。

“党领导下的人民”这一宪法主体相一致,中国的社会建设和市民社会发展,应当超越自由主义式的基于文化放任主义和国家中立性的社会自治原则,遵循“共同政治文化范导下的社会自治”原则。所谓“共同政治文化范导下的社会自治”原则,就像我在其他地方指出的,是指要把“四项基本原则”这一政治铁律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这一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作为当下中国的“共同政治文化”,并在这种共同政治文化的范导下,促进各种市民社会组织发展,进而使“党领导下的人民”依法通过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对政治和行政系统进行民主监控,从而在“三统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之间的统一)基础上,实现“人民共和”。

如果说,我主张的把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与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哲学精神深度结合起来,表征着推进马克思主义现代阐释的一般认识论和方法论要求,那么,围绕“人民共和”推进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律理论的现代阐释,就是具体运用这种认识论和方法论的体现。

以上论述是高度论纲性的,论证疏阔是难免的。如果细究起来,每一个要点都需要一篇论文的篇幅始能获得学理上的明切澄清。我之所以愿意以“札记”的形式提交给读者诸君,一方面是向诸位呈现我的致思理路,另一方面是希望能抛砖引玉,激励诸位秉持“不泥国粹,不做洋奴,努力原创”(李泽厚语)的旨趣,切实推进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律理论的思想创造和理论创新。

转自:“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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