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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享 | 郑玉双:基因科技伦理的价值中枢在于人权

2023/7/10 9:50:41  阅读:33 发布者:

以下文章来源于当代法学编辑部 ,作者当代法学编辑部

基因科技伦理的法理划界:以人权为中心展开

作者:郑玉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钱端升青年学者,博士生导师。

来源:《当代法学》2023年第3期(责任编辑:刘红臻)。

      

基因科技的治理和法律规制应当以科技伦理作为价值支撑和约束,然而基因科技伦理的基点存在框架不清和内涵模糊等问题。既有研究围绕人的尊严、技术风险、平等和社会正义等视角展开争论,但作为人类实践之核心的人权价值却未受到足够重视。生命科技对人的自然属性、道德地位和能动性等概念的建构产生冲击,借助于以规范能动性为内涵的人权观念可以重构生命科技的价值评估体系,并展现规范能动性与基因科技之间的规范关联。确立人权价值在基因科技的伦理讨论中的价值中枢地位,可以为生命科技的法律规制划定清晰的伦理轮廓和法理边界。

    关键词:基因科技;人权;规范能动性;人的尊严

      

一、道德自由落体时代:基因增强的伦理与法律难题

二、为何引入人权价值?

三、规范能动性:基因人权之证成

四、基因科技伦理的法理划界

结语:走出道德异乡人困境

2022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科技伦理体系,提升科技伦理治理能力。然而,技术发展受制于社会和法律制度,基因科技发展不可避免地带来各种形式的法律问题,这包括如何通过立法规范基因科技研究、科技发展所引发的法律责任认定与分配等。

基因科技的迅速发展带来了生物学研究和遗传学应用的革命。伴随着基因科技研究水准的提高和应用技术的成熟,通过对人体基因结构和序列进行改造已经逐渐成为生命科技着力研究和推进的方向。自从基因编辑技术发明以后,通过编辑技术对人的基因进行改造成为现实,这意味着我们进入了通过基因技术来对人的生物性征(biological traits)加以干预的时代。这种技术运用必然会带来伦理上的挑战,因此完善基因科技伦理体系、提升基因科技伦理治理和法律规制的能力也势在必行。关于基因科技的伦理讨论通常分为两个主题,一是通过基因编辑进行疾病(特别是遗传病)治疗,二是通过基因编辑来提高人的各项机能,比如体能、智力、情感认知和寿命等,也被称为基因增强。在目前的讨论中,大多数学者认为,在保证安全和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基因编辑来治疗疾病,在伦理上是可行的。然而,有很多理论家认为,如果适用基因编辑技术来实现增强的目的,则无法获得伦理上的支持,我们可以称这种立场为反增强论者。而增强论者认为,基因增强不会对我们坚守的价值带来冲击,在风险可控的情形下,适用增强技术会带来社会益处,因此应促进基因科技的研发和应用。争论双方围绕人的尊严、人的本性和平等等基础概念展开了激烈的争议。

在关于基因增强的大量争论中,人权价值并未受到足够重视。与此相对,科学研究对人体基因运行规律的探究和基因对理解人之存在基础的意义使得人权成为不可忽视的价值环节。本文认为,人权是解决基因科技之伦理争论的核心,也是构建基因科技的伦理治理和法律规制体系的重要价值指引。通过以规范能动性为核心确立人权的价值内涵,可以消除反增强论者关于人的自然本性和尊严方面的诸多担忧,也能够澄清平等和社会正义等制度价值在基因事务上的具体内涵。人权价值的引入为基因增强的技术开发和适用提供了开放性的支持。当前基因科技的法律规制体系应该以严格控制技术适用的未知风险为总纲,但应以人权作为价值指引,设计一个伦理与法律互嵌的动态和开放的规制体系。

一、道德自由落体时代:基因增强的伦理与法律难题

德沃金曾称基因科技所带来的伦理处境为道德自由落体时代(moral dislocation),他认为基因科技挑战了我们关于既定价值的理解,而必须建构一种新的伦理框架来面对这种挑战:我们要充满勇气来迎接基因技术带给我们的益处。德沃金的主张可被视为技术乐观者的宣言,然而基因科技所产生的问题要远比我们是否有勇气要复杂得多。基因编辑技术在当今时代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科学研究对人体基因世界的认识越来越深入,科学家可以成功地对基因序列进行修饰和编辑。生命科技正在带来人类健康事业和生物遗传学的革命,然而同时也带来复杂的伦理、社会和法律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在伦理和法律上完整地理解和回应基因科技的挑战。

基因是人类遗传的密码,基因科技的技术类型非常多,应用范围也比较广泛,包括基因检测、基因编辑和基因测序等。基因增强是基因编辑的一种具体应用,也是人体增强在基因领域的特定形式。自从基于CRISPR-CAS9的基因编辑技术被发明以来,对人体基因实施基因编辑在技术上成为现实,而且随着科学家的努力,编辑技术也更为成熟和便利。通过对人体基因序列进行编辑以增强人体的某些机能在理论上成为可能。但相比于基因检测和测序,基因增强技术存在着巨大的争议,也是人们对基因科技的担忧的焦点。自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基因工程被提出以来,关于基因增强的争论一直都在进行。但由于基因编辑技术的发明使得基因增强不再是理论想象,而是即将成为现实。然而,正是因为基因科技取得了实质性进展,通过对胚胎实施基因编辑使人发育成具有更强身体机能的愿景不再遥不可及,所以各方对基因增强的担忧更为加剧。反对者基于各种理由,比如基因增强破坏人的尊严或“定制完美婴儿”造成的社会不均等,主张应该完全禁止基因增强,并通过法律明确这一禁令。

虽然许多国际公约对基因科技的适用提出了一些抽象原则,但当前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对基因增强做出明确法律规定,主要是因为基因增强技术属于新兴科技,无法成熟和安全地应用于实践之中。基于我国宪法的一般原则以及民法典与刑法的最新规定,我们能够大致地确定基因技术科研和临床适用的边界和法律责任。但如何通过法律对这种技术的研发和应用进行规制,并不单纯是一个法律规范的问题,而是伦理的法治化问题。技术发展形式不断变化,如何通过法律对基因科技进行规制,取决于技术应用的伦理判断。立法过程中的政策考量和社会效果评估,都直接或间接的与技术实践的伦理意义相关。因此,确立生命科技发展的伦理框架,是构建法律规制体系的关键。但“科技发展形成的新知识,塑造的人与人之间新的交互方式,又总是会推动一个社会价值体系不断变化”,法律规制本身不能确立科技伦理规范的内涵,而是要能动地应对伦理变迁。

(一)基因科技的伦理框架

基因增强是人通过编辑技术对基因改造从而增强自身能力的一种方式。从古至今人们一直通过各种方式来增强自身,比如用咖啡提神,通过教育培育理性,以及借助于计算机来提高工作能力。这些增强方式基本为人们所接受和倡导,但基因增强不同于这些增强形式。虽然基因增强是给人带来实质利益的,但反增强论者基于核心价值、社会效应和公共政策考虑而否定基因增强的意义。

一部分反对者认为基因技术的运用改变了人们对自我、人性和自由等核心概念的理解。哈贝马斯认为应用于人体胚胎之上的基因技术是对自由的破坏,因为它干预了人的出生过程,使得人的出生不再是偶然的,而是人为设计的。传统技术是对人的生活环境和交往方式的改造,而生命科技逆向地指向了人之生命的内在结构,本质上是对自由、尊严等概念所附着的“自我”的更新和改造。阿纳斯(George Annas)则更为直接,他认为基因科技改变了人的本质,因此破坏了人的尊严和人权。

也有反对意见关注基因增强所带来的新的社会和伦理问题。从生物遗传学意义上,基因增强首先体现出对人的生命起点的一种“操控”,让人从进入这个世界开始就被覆上一层人为设计的成分,而且被增强者对此毫无选择。比如桑德尔认为对婴儿的设计破坏了人类社会本应该持守的“谦卑、责任和团结”。其次,对人类基因的干预引发了人们对于人类未来去向之不确定性的深刻担忧,或对人类之自然本性被改变的恐惧。最后,虽然人类借助于技术改变生活的尝试和努力一直在不断进行,但通过技术改变自身生物结构的尝试在当代才成为现实,传统的伦理观通常以人的生物完整性作为建构相关道德概念的基础,然而当人的生物结构被改变时,传统的道德概念的基础也坍塌。在威廉姆斯看来,我们应该偏好传统的很多观念与价值,即使这些价值可能存在偏颇,因而我们应该基于对于传统的偏好而拒绝新兴科技所带来的改变。

其他学者则从基因增强的社会效果和政策考量的角度对这一技术表达忧虑。虽然人们生下来在智力和体力上存在差异,但这多少是自然形成的遗传结果,人们应当接受。然而,一旦人们可以在遗传的起点上加以干预,那么问题会随之出现。“定制婴儿”的出现、人类不平等的加剧和优生学的阴影等,都会引发社会危机。

这些反对意见是否足以说明不存在支持基因增强的正当理由?增强论者认为反增强论者所使用的尊严和人的本性等概念是模糊的,不足以提供反对基因增强的充分理由。此外,反增强论者对基因增强所产生的社会效应是悲观的,基因增强本身能够带来社会增益,如果相伴随的一些社会问题(比如资源分配不均)可以通过制度方式解决,那么不应该反对这种技术进步。布坎南认为反增强论者所提出的各种理由,不过是反对技术进步的各种理由的翻版,将修辞与论证混在一起。而后人类主义者波斯特罗姆(Bostrom)则主张我们应该乐观地拥抱基因增强对社会结构的改变和人的实践领域的突破,进入到一种后人类时代之中。

(二)基因科技的法律规制

关于基因增强的伦理争议引发了法律规制的难题。法律对新兴科技的回应通常不是基于技术本身,而是技术所引发的社会和伦理效应。因此,科技的法律规制不是科学问题,而是法律问题。基因科技之法律规制的独特难题是,这种技术引发了严重的道德分歧,而法律无法确定一个伦理支点。一种简单的方案是管制,即通过法律禁止这种技术。这也是保守的反增强论者的观点,他们主张传统的法律价值体系能够应付基因科技所带来的挑战,无论是克隆技术,还是人体胚胎编辑或基因增强,都与既定的法律价值体系产生明显的冲突。

然而,在新兴科技面前,管制模式往往是无效的,因为法律难以抑制科技进步的步伐,更好的选择是回应科技所带来的益处与挑战。有研究者建议构建一种面对道德分歧的科技“元道德”,提炼关于基因科技的共同语言和信念,以解决法律规制难题。基因增强的争论双方都使用了尊严、自治和平等等价值,但并未形成共同语言。对既有的大量讨论进行梳理可以看出,人权并未受到足够关注。反增强论者认为人权是人的尊严的反馈,因此只要论证基因增强破坏人的尊严,那么人权也危在旦夕。而增强论者则试图淡化人权在基因科技的道德论证中的意义。人权在科技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并且与尊严和自治等价值具有紧密关联,是解决基因增强之争论的不可或缺的因素。

二、为何引入人权价值?

人权是现代政治和法律实践的基础价值,在科技发展面前也具有重要的规范意义,比如大数据技术发展所产生的数字人权问题。但在基因科技问题上,人权未受足够重视,或许是因为基因科技所针对的胚胎还未发育成完整的人,所以还不具有人权的地位。然而,从当前争论所陷入的一些困境来看,引入人权价值是必需的。

(一)基因治疗与增强难以区分

在关于基因科技的论辩中,大多数学者支持基因治疗与增强的划分,前者是将基因编辑限定在疾病治疗的目的上,后者则指向通过基因技术促进人体机能。反增强者通常并不反对基因治疗,但反对基因增强。然而,这个划分虽然在技术上是可行的,但其道德意义的界限却非常模糊。Gyngell等认为至少存在七种增强观念,而按照其中一些观念,比如社会建构观,疾病和增强是社会文化建构的产物,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实质差异。举例来说,患有肺动脉高压病的父母在胚胎上实施基因编辑,让出生的孩子降低肺动脉血压的压力。这种做法既是为了避免让孩子遗传父母的疾病,同样也是为了改善孩子的血液功能,所以很难说这种干预是治疗还是增强。

反增强论者认为应该坚持治疗与增强的划分,比如桑德尔认为增强与治疗不同,前者体现的是人对自然馈赠(giftedness)的不尊重和骄傲自负。然而,在卡姆看来,桑德尔的增强与治疗之间的区分显得模糊,并且意义不大。无论是治疗还是增强,都是实现特定目的的手段而已,评估这些技术应用的标准不能基于技术的结构和工具性意义,而是它们实现的结果。单纯从技术角度来说,伤口愈合和认知能力提高都是人体机能的一种改善。它们之间的真正差别在于伤口愈合是将被破坏的人体构造予以修复,而认知能力提高是人借助于外在手段得到他本来无法得到的一种额外提升。卡姆(Frances Kamm)认为增强所带来的良好目标能够为这种技术手段提供支持。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增强所带来的善对人类整体来说是一种益处,二是增强并不会产生桑德尔所担忧的父母对儿女的掌控(manipulation)的问题。

但卡姆的目的论证也面临一些困难。虽然治疗和增强都会产生益处,但治疗的益处是修复性的,其恢复健康的目标在概念上是有上限的,而增强的益处是开放和无上限的,卡姆将二者用抽象的单一标准进行比较并不合理。另外一种方案是认可疾病治疗与增强之区分,但主张可以允许适度增强,即将增强限制在一个能够被人们接受的范围之中。然而这个妥协方案只会给反增强论者留下更多批判的空间。如果增强是有益的,那么就无需设定限度,否则就是承认增强存在弊端。

一些增强论者主张通过基因增强技术的运用,我们会进入超人类时代,而这个转变的益处要大于潜在的消极方面,比如公民德性的提升和政治共同体的完善,因此应该充分发展和运用人类增强技术。然而,超人类主义者的主要错误在于将基因增强带来的社会效果和价值体系重整视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新兴阶段。基因增强并不会将人类带入到超人类时代之中,而且也不需要借助于超人类的道德地位的优势为增强技术进行辩护。反增强论者认为受增强者和未受增强者之间在地位上是不平等的,而且增强技术的昂贵门槛会加剧这种资源上的不平等。如果增强论者在受增强者的优越地位的基础上为基因增强进行辩护,并不是一个可行策略。因为受增强者的道德优势及其社会利益可能是建立在反增强论者并不认可的价值的基础上,尽管这些价值可以以反增强论者所支持的理由加以重构,比如对人的尊严的强调。

(二)基因科技之价值体系的构建困境

除了治疗和增强之区分的困扰,当前关于基因科技的伦理讨论还面对着价值体系混杂之困境。伦理学家围绕基因技术所展开的讨论基于不同的概念而进行,但主要关注以下概念:利益、自治、认同和尊严。

利益体现的是基因技术适用所带来的益处,包括物质和精神层次,但益处这个概念本身是含糊的。基因增强会给个体带来智力、情感和认知等方面的益处,但可能会产生整体性危机,比如对人类属性和地位的伤害。因此对利益的评估必须结合其他价值,不存在一个单维度的利益衡量标准,在这个意义上,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在对基因科技的价值判断中意义有限。

自治体现的是个体的自我决定和创造生活的能力,其核心在于个人在生活上的选择权和主导性,不受外在的掌控和支配。自治是基础性的伦理和政治价值,贯穿在诸多政治和法律安排之中,在医疗卫生实践中也是一项支配性原则。但基因科技的适用对自治的影响主要是积极的,无论是基因治疗还是增强,其宗旨在于提高个体的自治能力。然而,借助于自治价值对基因科技的严重指控在于在胚胎上进行基因干预损害了孩子的自治。支持这一主张的理由是多方面的。哈贝马斯认为父母的干预与孩子构成了他们生活的共同作者。但这个主张存在含糊之处。身份认同与自治紧密相关,其内涵是受增强者对自身身份与属性的认知和接受。一般来说个体的身份认同受到其所处社会环境的塑造,但必须承认受增强者可能面对的独特问题是,他们的存在具有人为设计的成分,他们所取得的成就并非天赋或者后天努力,而是技术干预的结果。这使得他们区别于那些未受增强的社会成员,与他们产生认同上的差异。然而,这个担忧简化了社会环境对人的自我认同的塑造作用以及生物技术对个体所产生的心理影响。

尊严这种价值往往被视为生命伦理学的基石,也是争论双方都据理力争的主要阵地。然而,由于尊严概念的巨大模糊性,争论双方借助于尊严所提出的论证不免都会留下很多漏洞。反增强论者基于保守立场捍卫人的尊严和人的本性等传统概念,比如美国生命伦理学家卡斯(Leon Kass)一直坚持用人的尊严理论反对试管婴儿、干细胞研究和基因工程。但尴尬的是试管婴儿已经被普遍接受,人的尊严并未受到冲击。增强论者主张基因科技可能促进人的尊严,比如塞格尔(Segers)等人认为基因科技能够强化人的尊严,因为人的尊严在概念上指向平等和正义,而基因科技能够促进平等和正义。但增强论者在尊严问题上也会陷入困境,典型的是认为基因增强会带来人的道德地位的改变,所以会出现道德地位更高的超人类。超人类主义者主张超人类也会拥有尊严,因此应该拥抱超人类时代。

基于这些概念难以建立一个融贯的价值体系,争论双方的立场都不能让人完全信服。解决这个困境的出路是引入人权价值。争论双方都在一定程度上借助于人权提供的道德理由,但未能充分地建构一种基于人权的科技伦理。人权与其他价值之间的关系也表明在基因科技的伦理讨论中应该突出人权的价值意义。

(三)如何引入人权

当前人权理论取得了很多进展,但如何将人权理论应用于生命科技的具体语境之中,仍然存在一些空白。此外,争论双方往往突出基因增强所引发的一些显而易见的价值危机,比如社会不平等问题,而忽视了个体在基因事务上的人权相关性,或者只是把人权视为其他价值的体现。对于增强论者来说,人权讨论是他们的负担。当前关于生命科技的许多国际文件都以人权为理由对基因科技进行严格限制,比如《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和《世界生物伦理与人权宣言》等。所以增强论者的主要努力在于淡化基因科技与人权的关系。同时,由于很多人认为这些宣言所规定的抽象人权条款是模糊和充满争议的,所以把人权与生命科技结合确实需要克服很多理论障碍。

但通过前面分析可以看出,缺失人权的讨论使得争论双方都陷入困境,引入人权才是真正的出路。人权与尊严和自由等概念紧密相关,但人权具有独特的价值内涵,不能被这些概念所吸收。将人权纳入生命科技的讨论,需要首先构建一种面向生命科技的人权理论,这一探究是理论性的。虽然《世界人权宣言》等文件对人权做出了细致的规定,但它们属于人权实践的规范指导,列举的人权类型也会存在争议。所以,我们需要区分人权的制度维度和证成维度,只有首先解决人权的证成问题才能回应实践问题。

三、规范能动性:基因人权之证成

人权理论研究的重点在于如何证成人权的独特道德意义以使之区别于其他价值,以及如何在实践中构建保障人权的有效机制。目前存在各种人权理论,但对新兴科技进行回应的理论并不多。本部分的目标是要回答,从一般人权理论和规范证成上来说,哪种人权观更具有吸引力,以及能够对科技所带来的法律价值挑战进行更为充分的回应。

(一)基于规范能动性的人权观

自然主义人权观在解决人权的道德证成问题上具有独特的优势。虽然采取这一方法论立场的人权理论都强调人权的道德意义,但不同理论家对人权的独特性和影响道德推理的方式存在不同的理解。在证成问题上有几种代表性进路,比如格里芬的能动性进路、纳斯鲍姆的核心能力进路和马修.廖(Matthew Liao)的根本条件进路等。这些研究路径充实了人权的道德基础研究,同时也对当下人权实践的一些难题做出了回应,比如人权向福利权的扩张等。它们同样也可以用来分析作为人权之基因权的道德基础。

格里芬人权的根据放在人格(personhood)这个独特概念之上。我们从人格中推导出人权,人的规范能动性是人类特有的条件和人格的载体,人权是人的规范能动性的保护机制,其核心在于人所独有的自由和自主。能动性体现的是人对值得过的生活的理解而追求并实现的独特选择和行动。人权保护了人行使能动性的可能,并且赋予能动性实践以特殊意义。一个人吃一块巧克力和行使政治权利都是特定行动,但政治权利的行使体现了人的独特能动性。吃巧克力是人的自由行动,但难以体现出能动性所承载的道德内涵。

纳斯鲍姆和阿马蒂亚.森等人以能力这个概念为核心来理解人之主体性和自由。纳斯鲍姆复活了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传统,将人的美好生活理解为是由一系列核心能力所构造的。核心能力是人的行动的内在要素,只有具备这些能力,才能做出有价值的行动。因此,人们有权利获得这些能力。与核心能力相对应的即是人权。人权的道德意义来自于人运用核心能力实现良善生活的那种成就和福祉。纳斯鲍姆所列举的核心能力清单是:生命、身体健康、感觉、情感、实践理性、归属、其他物种、娱乐和对外在环境的控制等。这不是一个穷尽性的名单,但代表了人的福祉的核心要素。

能力进路在多个方面上与能动性进路不同。能力进路凸显的是构成好生活或人类福祉的那些能动性的要素,而能动性彰显的是人在自由选择和实践中的人格性力量,这种力量是具有伦理和道德属性的非实体性人格力量,而核心能力有着更为明确和具体的实体形式,奠基于此的人权也更具有实在感。按照《世界人权宣言》所列举的名单,人们所享有的生命、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人权体现的是对这些核心能力的保障,使得每个人获得尊严。

廖对能动性进路和能力进路提出了批评,并提出了一种基于根本条件观念的人权进路。他认为人权是人们获得美好生活的根本条件的权利。这种人权观包含着两个要素。一是对美好生活的理解,指的是人应该获得的最低限度的体面生活。二是构成美好生活的根本条件指的是人们追求和实现这些生活所需要的基本的善、能力和选项。廖发展的理论是一种最大公约数式的框架,突出了人权对于美好生活的根本意义,同时也避免陷入关于哪些善和能力是基本条件的争论,而且这并不是人权理论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美好生活的根本条件表明了保护它们的首要性和迫切性,人权的基础意义决定了公共生活的道德推理结构和制度安排。

廖对能动性进路的主要批评意见是规范能动性的涵盖范围太宽泛,因为有一些能动性不需要通过人权加以保护,所以能动性不能体现出人权所保护的独特类型,能动性发挥的道德意义并不充分。以人不受酷刑(torture)的人权为例。酷刑是对人权的伤害,其损害体现在通过极端的方式让人陷入到身体痛苦之中。酷刑与人的能动性紧密相关,但能动性并非判断酷刑之不道德性的核心要素。格里芬举了一个类似的例子。有一对夫妻,一方对另一方长时间地冷漠对待,给对方带来了超出身体痛苦的更深痛苦,显然这也是对对方能动性的破坏,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说对方的人权受到了伤害。所以能动性不是判断人有避免身体痛苦之人权的要害。能力进路将人权的抽象内涵加以具体化,使得人权更具有操作性。然而,在廖看来,能力进路的问题是包含不足。虽然人权实践的确是对许多基本能力的保护,但有一些人权并不涉及人的能力,比如人拥有姓名和国民身份的权利。

这三种进路在人权的道德内核上存在较大差异,根本条件进路的优势在于确立了人权的实体意义的条件和基础,如果某些条件是必备的,那么人就享有获得这些条件的权利。然而,廖对规范能动性进路的批判夸大了两种进路之间的相似性,而且也陷入了规范能动性能够避免的一种困境。首先,格里芬并不否定能动性与人类美好生活的那些根本条件或需要紧密相关,他认为这些条件构成了理解能动性的重要内容,只是我们不应该把能动性与人的需要混同,因为只有能动性能够体现出人的独特人格,而人的需要或者条件只是支撑这一人格的素材。其次,廖对能动性人权观的批判也并没有使得根本条件人权观体现出更大的理论优势。能动性人权观不能说明为什么有些时候对能动性的侵犯不构成人权的侵犯,但格里芬可以辩护说,只需要对能动性做适当的限制,就可以减少那些无法破坏能动性但并不侵犯人权的情形。

廖对基因人权的分析甚至可以说是规范能动性进路的体现。他主张,基因组合及其运转构成了人获得道德地位的材料,虽然人体基因究竟如何支撑人的思想和行动仍然需要进行更多的科学探究,但基因结构和运行为人的道德能动性提供了支持。人权是人们获得良善生活之基本条件的保护机制,基于这一人权观,如果基因科技的适用,比如通过基因编辑改变胚胎的某种缺陷或疾病,或者促进个人机能的提升,能够帮助人们获得更好的良善生活,那么这种技术运用就是应被允许的。由此可以看出,根本条件进路实际上依赖的是基因科技对人的道德能动性的提升。

虽然能动性进路仍然会面临一些批评,但从两个方面来说这一进路是分析基因科技的更好选择。第一,在关于人权之道德基础的各种论证中,规范能动性是一个突出人权之规范内涵的概念。能力或根本条件体现了美好生活的重要性,但它们事实性大于规范性的特征难以承载人权的规范意义,也就是说,能力的重要性并不必然体现为人权这一独特规范形式。第二,在生命伦理学讨论中,人权并未发挥充分作用,主要因为理论家往往把人权与尊严、自治等价值放在一个层面上进行分析,而能力、根本条件这些要素也无法使人权与其他价值明确区分。相比之下,规范能动性能够为各种价值之间的关系提供框架,并展现人权的独特意义。因此,从能动性的人权观出发来分析基因科技的价值处境,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二)基因人权之证成

基因科技的适用涉及人类命运的根本处境、个体自决与共同体利益之间的张力、基本价值之间的冲突与调和等各种问题,这一系列主题引发各种形式的观点对立,但难以寻找一个可靠的支点。在某种程度上,人权话语可以巩固这一支点。

人的独特道德地位在社会实践中有不同体现,人应该获得尊重,这是人的尊严的内涵,人同时能够通过自主性的创造行动改变自身的社会处境,并通过社会合作参与到各种共同善之中。然而新兴科技对人的独特道德地位带来了冲击。人工智能从外在方面削弱了人的独立道德地位,当具有人的思维和判断能力的智能系统能够承担原本属于人的社会角色时,人所具有的那种物种意义的独特性和尊严受到了挑战。如果强意义上的人工智能在不远的将来出现,那么人的独立道德地位可能就会消失殆尽。相比之下,基因科技从内在方面影响了人的道德地位。在传统意义上,人的生命孕育和诞生具有很大的偶然性。所以在哈贝马斯看来,正是人出现的偶然性为人所享有的自由提供了自然基础。一旦人的存在具有了设计的意义,那么人的自由的存在基础就受到了侵蚀。然而,如果不借助于人权的道德考量,我们难以充分地理解和解决这些困境和争议。

首先,我们难以用传统的价值内涵来理解新兴科技事物,特别是人性和人的独特性等概念。比如阿纳斯对基因增强的担忧在于,一是被改造的人会把未受改造的人视为异类,从而加以清除。二是基因改造是对人的物种属性的损害,也就是说,对人体基因进行改造,会改变人的物种属性,冲击人的独特性,因此阿纳斯把对人体的基因改造视为对人性的威胁。虽然阿纳斯承认人权和人的尊严概念是不确定的,但对人的物种属性的威胁显然是对人权的伤害。但阿纳斯的论证存在几个问题。他把对人的物种属性的改变视为对人的尊严的伤害,隐含的逻辑是人的道德和社会属性是建立在生物特征(traits)的基础之上。但他又拒绝这个结论,他认为关于生命科技的道德判断不能建立在对人体所包含的原子、分子和细胞的理解之上。

由此可见,基因科技和人权之间的关系仍然是讨论的薄弱环节,很多争论并未把人权作为判断基因科技的关键价值,或者只是认可人权在分析上的有限意义。国际人权文件提供了理解基因信息之伦理意义的宽泛框架,但对基因技术究竟对人之尊严有何影响的问题语焉不详。

其次,对基因科技的讨论,不能忽视基因科技的最新进展,特别是CRSPR技术发明之后,基因科技不同于传统技术的重要方面,比如基因科技强化了人类整体在基因事务上的命运关联性。基因技术通过基因序列的改造对人的生物功能进行调整,促进人的特定功能的提高,比如智力、身高和身体免疫力等,但由于基因是人类的共同财产,因此个人决定也影响了人类整体的基因事务。虽然基因作为共同资源和财产的性质与个体的基因抉择并不必然冲突,然而正如Primc所主张的,基因干预会带来设计者和被设计者之规范关系的改变。

其次,人类社会对基因技术的应用为人权论证提供了空间。基因科技是适用于人类遗传生育的过程,是对遗传规律的干预,因此不同于其他技术,比如通过手术对人体进行修复或治疗,或者借助于计算机来提高工作效率。基因技术所产生的改变会贯穿受增强者的生命全过程。因此,很多批评者认为这种做法会带来人的自然属性的改变。人与自然的关系处于变动之中,人自身的自然意义也在变化,正如毕恩巴赫(Dieter Birnbacher)所言,“人的本性在一个最宽泛的意义上是不断改变自己的生物本性”。伦理学为我们理解人的自然属性提供了价值判断的框架,但不能说自然属性决定了我们的伦理立场。人类不断地在提高适用自然环境和应对疾病的能力(比如接种),这在宽泛的意义上也可以视为人的自然属性的改变。所以问题不在于人类能否改变自身的自然属性,而在于这种改变是否能够促进人的福祉,显然在现代社会,人权是理解人类福祉促进的密码。

在基因事务上的人权考量意味着基因科技的发展应当以人的规范能动性的发展为基本价值追求。技术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带来异化和挑战,但这是技术改造世界和调整人们行为中人类必须要承受的代价。生命科技不同于其他技术,是对人的身体做出的调整。人体是人的规范能动性的载体,也是人自我感知和理解的外在限制。对人体进行改造,直接关涉人权的道德根基,因为在基因技术的应用上规范能动性得以彰显。因此,基因事务在本质上是关乎规范能动性的人权事务。

四、基因科技伦理的法理划界

如果借助于规范能动性概念可以将生命科技的核心伦理议题展现为人权维度,那么生命科技中的人权考量究竟包含何种内容,如何发挥作用?

(一)基因权的具体内涵

人权话语的引入,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关于基因科技之适用的讨论框架。传统意义上的治疗与增强之划分会逐渐失去其意义,其背后隐含的是人类长期以来与疾病对抗的社会心态的变化。疾病往往被视为一种残缺,是人的社会意义的某种局限。因此,疾病或健康是价值负载的,具有个人和社会双重意义,“一个社会把什么看作健康或疾病,显然取决于它对人类福祉的基本条件的设想以及可以用来治疗疾病、恢复健康的医疗资源和社会资源。”

伴随着人类治疗疾病能力的提升和对疾病之意义的更深认识,疾病不再是残缺,而是人的能动性和道德地位的限制性因素,对疾病的治疗,是对人的规范能动性的弥补,也是人权概念发出的道德指示。人类增强在有限的意义上,是一种人权保障机制。

我国学者对基因权做出了一些探讨,但基因权不同于基因上的人权,而且其法律内涵也有很大差异。基因权主要指的是个人在基因上所享有的人格意义上的利益,比如基因隐私不被泄露等,这种权利与人权相关,但不同于人权。因此应当将涉及人格权保护的基因利益称为基因人格权,而将基因权指代人类在基因事务上的人权。据此,基因权内涵依然体现为两个面向,即权利的具体内容和权利所指向的义务对象,或者说谁承担保护这种权利的义务。基因权的核心要义是个体在基因事务上享有规范能动性的特定利益。

基因与个体的能动性是相关的,主要体现为三个维度。首先,基因既存储着个人生命发展的关键生理信息,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个体的社会角色和身份提供自然基础。因此,基因不同于人体结构的其他器官或组成部分,比如心脏或血液。基因是人体的控制机制,心脏或血液同样是人体不可或缺的,但人类在心脏或血液上并不存在一种独立的利益主张,人的心脏受损意味着人的身体健康受到了损害,但我们不需要主张人有心脏不受侵犯的权利,因为心脏的利益包含在生命健康这一利益之中。但人类在基因上有独立的利益,使得基因区别于人的健康、人体的完整性等利益形态,虽然基因仍然是构成这些利益形态的重要内容。基因具有决定意义,基因决定了人的发展形态与健康状况,很多人会基因问题而有遗传病,无论是在心脏还是血液上。基因具有多元的生理意义和社会意义,它属于人体健康的一部分,但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此,我们能够反驳基因决定论,即人的生理功能、性情和社会地位完全由基因所决定,因为神经系统的可塑性、特定神经系统对于外部环境的需求和人体基因之间的彼此对抗使得基因无法完全决定人的行为及其理由。与此同时,我们也能通过分析基因与人的生物功能之间的本体论关系而展现基因的独特规范性,因为不是基因在发挥“功能”,而是基因在身体中的产品在发挥生理功能。

其次,在人类发现基因的意义和结构之前,基因的独特性并没有彰显出来,但这并不意味着基因的独特生理和社会意义是一个崭新的问题。人类从未停止过对遗传规律的探索,虽然这个探索过程伴随着谬误和曲折,但从侧面反映出人类的遗传和发育过程呈现为一种不同于健康的独特利益,只是在基因被发现之后这种利益的准确信息才被确认。

最后,个体在基因事务上享有人权,意味着个体与家庭、社会和政府之间出现了一种被技术所重整的新式规范性关联。父母在孕育和养育孩童的过程中承担着特殊的责任,父母既不是孩子的设计者,也不是掌控者。当父母选择对胚胎进行增强的时候,胚胎还未发育成人,因此还不是人权的主体,但人权价值已经开始发挥道德意义。胚胎是潜在的规范能动性的承载体,基因编辑技术使得胚胎的能动性地位具备了实在性,甚至在一定意义上也使胚胎因其独特位格而具备了尊严地位。传统的人权理论无法对胚胎的地位做出完整说明,主要是因为技术手段无法对胚胎进行干预,因此无法体现胚胎的能动性潜力。有批评者认为基因增强会给父母带来额外的社会压力,进入增强“竞赛”。当父母选择对胚胎进行修复或者增强的时候,本质上是对胚胎所承载之能动性的重视和尊重,因此是对胚胎发育后的个体之人权的促进,这种道德结构的转变足以消解外在环境对父母选择的压力,而且反过来会改善人们所处的社会环境。

针对基因事务与人权的关系,批评者会提出两个反对意见。一是父母选择对胚胎实施增强是一种“定制”,而非尊重,二是胚胎只是增强技术的客体,其承载的不是能动性,而是父母的主宰和决定,这构成了对个体之自我认同和主体性的伤害,最终也会损害其人权。

这些批评意见都可以借助于人权的规范结构加以解决。父母的意愿具有两重意涵。第一,父母表达了他们对未来出生的孩子的期待和设想,他们的意志将反映在孩子的未来生活和成就之中。哈贝马斯据此认为父母的支配与孩子共同构成了他们生活的作者,这对孩子的自治和认同是一种伤害。哈贝马斯的主要依据是个人生命的出现是一个具有本体论意义的独特历程,外在设计和干预构成了对个体独特性和原创性(authorship)的破坏,因此是一种异化(alienation)。但这种本体论限制存在的问题是,就本体论限制本身,哈贝马斯很难解释人出生的自然过程如何承载人在伦理和道德意义上的本体性,或者说人的独特意义落实在孕育和出生这个独特过程之中。

第二,“定制婴儿”的表达确实引人担忧,但也是误导人的。这里实际上涉及到的是范伯格所提出的开放未来论证。范伯格所强调的开放未来的核心在于孩子通过自我决定和选择来创造属于他们自己的未来。如果父母通过基因增强的方式对孩子的起点进行干预,那么孩子的开放未来就受到了冲击。虽然范伯格并未针对基因增强做出评述,但开放未来论证被用来表达对基因增强的担忧,主要体现在父母之自治权与孩子之自治的冲突。然而,范伯格的开放未来论证存在着强理解和中度理解两种可能。强理解意味着父母要为孩子创造一个充分的空间,但按照米卢姆(Joseph Millum)的分析,范伯格的强理解并无助于给孩子创造一个更好的未来,相反我们应当采取中度理解。中度理解恰恰可以反过来为基因增强进行辩护。范伯格认为孩子的权利来自于父母的自主权,这并未突出孩子权利的重要性。如果把孩子的权利定位在孩子在基因事务上享有一个更加充分和多元之未来的话,我们就可以说在父母让胚胎接受基因增强的时候,孩子潜在的人权和在未来实现规范能动性的利益给父母创造了强有力的理由。所以引入人权论证能够克服父母与孩子之自治权之间的冲突。

(二)基因权在基因技术适用中的论证意义

我们可以用多种价值来衡量基因科技所产生的意义,包括对个体生物特征的改进、社会合作能力的提升和人类整体福祉的促进等,但这些意义仍然不足以证成基因科技的可行性,因为反对者仍然可以主张说虽然基因科技会带来这些益处,但基因科技对人类存在状态的改变使得我们应该拒绝这种功利化的考虑。然而,借助于规范能动性的论证,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地理解这些益处,并且强化基因科技的证成力度。

1)人权论证在解决疾病治疗与增强之区分中的意义

疾病治疗与增强从表面上看存在着很强的区分度,而且二者属于相互独立的概念,但在生物技术如此发达、生命科技应用领域如此广泛的情况下,这个区分的意义越来越小。基于对规范能动性的分析,我们可以将基因治疗和基因增强划分到一个光谱之中,它们属于促进规范能动性的不同技术方式,因此对应着不同的人权面向,即健康权和基因权。健康权的内涵是个体获得身心健康以实现规范能动性的地位,虽然健康权的证成基础仍然存在争议,而且通过何种制度方式保障这种权利在不同的国家也存在着不同的实践方式,但借助于规范能动性论证可以让健康权的权利面向更清晰,而在健康权的价值引导之下,疾病的规范意义也得以呈现。

疾病对人的身体完整性的破坏及其对生命的威胁,本质上是对规范能动性的限制。基因对人的规范能动性的影响与健康有相关之处,所以在理论上很多论证会借助于健康权为基因治疗技术进行辩护。但人类在基因事务上更为整全的意义体现在,人体基因为规范能动性提供了双重意义的动力机制。一是自然意义的,基因为人发挥能动性提供物质和意识上的支持,人体基因的独特性使得人发育成为人体的那些必备特征并产生意识和做出行动。二是规范意义的,人体基因构建了人的自我认同,使得人成为人,所以人在基因上能够提出权利主张。一旦基因科技使得人在基因上的权利主张变得可能,基因与规范能动性的关联为人在基因上的人权建立一个框架,即个体在可以在基因事务上主张规范能动性得到保障和提升。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个体有权利主张在基因上得到增强。

2)生命科技之价值体系的重构

基因科技涉及到大量价值问题,基因增强更是因为触及到关于人之本性的核心价值而陷入争议。由于争论双方对某种价值在生命科技中的具体内涵存在分歧,所以通常是双方各执一词。纳入人权价值,可以化解基因科技的价值判断困境。人权与其他价值都是规范意义的,但由于人权所包含的能动性的内涵,所以人权是一个中控系统,在基因科技背后的价值体系中发挥着起承转合的作用。第一,人权与人的尊严之间存在互惠性证成关系。人的尊严是人作为人所具有的内在价值,但人的尊严究竟对技术应用提供何种指导这个问题是不确定的,这是尊严概念的模糊性所决定的。尊严为人权提供价值支持,并非所有的人权类型都是在尊严的基础上得以证成,但尊严可以借助于人权实践拓展其价值维度。按照格里芬的观点,人在发挥规范能动性的实践活动中体现了人的人格地位,也就是人的尊严。在基因事务上,个体借助于基因增强而更好地发挥规范能动性,体现了他的人格意义,同时也受制于尊严的内在限制,也就说增强的模式和目标必须要与人的尊严相符。

自由价值在基因事务上的内涵也会因为人权价值的嵌入而变得清晰。基因增强的反对者和支持者都认为基因增强会扩展人的自由,但反对者认为这种自由与人的本性不相符,因此应该受到限制。引入人权价值能够确定自由在价值网络中的位置,即自由是个体在实践规范能动性过程中的不受外在干预的规范状态。在基因事务上,自由具有两重内涵。一是通过基因增强对个体的规范能动性进行促进,可以扩展人的自由范围。二是个体可以自由地选择是否接受基因增强,因为自由具有豁免意义,个体可以决定把自己的规范能动性限制在特定范围内,人权意味着个体获得增强和提升的选项应当是开放的,而自由则意味着个体可以拒绝这些选项,也就是体现出自由的消极面向。人权与自由的关系是一个复杂的议题。但按照格里芬的建议,享受自由的权利是一种最高选项的人权。基于这个论断,我们可以说基因权扩展了人权的范围,并为自由权增加了份量和内容。基因增强能够提高个体认知和选择的能力,因此对自由是一种促进。同时在基因事务发展所带来的社会结构变革和实践方式的更新也创造出更多展现规范能动性的机会,因此增加了自由的内容和范围。

基因科技对价值世界的冲击也体现在对平等和正义等价值的影响。反增强论者主张基因增强会加剧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带来社会正义的危机,以及一系列的其他价值问题,比如增强技术实际上是一种作弊,因此是不公正的。增强论者在基因科技与平等和正义等价值的关系上存在很多错误的预设。比如他们认为接受基因增强的个体会获得比未受增强者更高的道德地位,而一些增强论者关于受增强者之更高道德地位的论证强化了反对者的担忧。然而,基于人权的论证可以回应反增强论者的很多批评。

第一,基因增强并不会带来受增强者和未受增强者的道德地位的差异。波斯特罗姆等人关于后人类时代的讨论实际上误导人的。个体在认知、情感和智力上的提升并不是将人类社会带入到一个后人类时代。当代社会中的人们在对世界的认知、对技术的掌握等方面要超过古人,但我们不能说相对于古人我们就属于后人类。第二,人类在基因事务上的人权意味着国家和社会需要通过政策和社会安排来保障个体在基因事务上的利益,首先要保障个体在基因事务上道德地位的平等,其次创造各种技术和社会条件来促进个体规范能动性的提升。反对者会认为说毕竟医疗资源和科技力量是有限的,因此不能让每个人都从基因科技上获益。这个指控并非专门针对基因科技的,而是科技发展和资源分配的共通难题。如果借助于人权话语而促进基因科技资源的平等分配,反而能够更好地实现正义。此外,如果在能动性问题上个体之间并非竞争关系,那么基因增强也不会产生作弊的效果。能动性与个体人格紧密相关,在人权语境下,规范能动性的广泛实践会产生多元和差异的社会,政府的角色不是抑制“作弊”,而是保障人权实践所产生的差异,“当差异对待能够给社会利益带来增量,且政府以及市场条件具备,能够使该好处为更多人公正地分享,那么差异反而是真正的平等”。

3)人权话语的法律规制意涵

基因科技的法律规制在法理上包含着法律规制原则和规范体系设计两个方面。针对新兴科技带来的风险和挑战,目前存在着风险预防原则、成本收益分析原则和宽松原则等不同形式,人权话语并非替代这些原则,而是为它们注入道德份量。以风险预防原则为例,虽然在技术发展过程中要将风险防范放在突出位置,但在新兴科技面前,风险预防原则作用有限。首先,无论是人工智能还是生命科技,所产生的风险都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环境污染、身体损害等风险,而是新兴的不确定性风险。其次,基因科技发展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控制风险,增强论者从未主张应当在高风险的情况下适用基因科技。所以,风险原则并不是基因增强的否定性原则。

人权推理可以为理解不同规制原则之关系提供新的视角。科技适用的目的是促进人的规范能动性,因此技术适用与否不能取决于纯粹的成本收益计算,而是要受到规范能动性的限制,因此应当重新理解成本和收益的道德内涵。虽然人权考量不能确定哪一种原则应该成为技术发展的支配原则,这受制于技术发展水平和决策机制,但人权推理显然有助于澄清这些原则的本质。通过展现人权的道德内涵与人的尊严的互惠性关系,可以反过来提供反思监管合法性的道德资源。

人权影响法律规制的另外一个方面是关于基因科技的法律设计。当前很多国家都没有充分的法律规范应对人工智能和基因科技的新兴挑战,而且立法对科技发展的迅速回应需要与法律的稳定性相平衡。基于基因科技在当前的发展进度,通过立法禁止任何形式的基因增强是必然选择,因为目前基因增强技术尚未得到充分地验证,而且其技术风险并不可估。因此,基因治疗与增强的区分仍然会对政策设计产生作用。然而基因科技已经进入极速发展的时代,在可预期的未来之中,通过基因技术提高人的能力会成为可靠的现实。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立法对基因事务做出全面规制成为必需,而人权是影响立法的最重要价值之一。基因科技立法的主要宗旨是对人的规范能动性进行保护和促进,基因增强在促进规范能动性上具有重大优势,因此应该纳入人权的立法框架之中。

结语:走出道德异乡人困境

美国著名生物伦理学家恩格尔哈特将生命科技带来的人类生存处境的改变称之为“道德异乡人”困境。在一种世俗的道德框架之中,生命科技的进展不断提高人对自身之结构的认知和改造能力,但也因为无法对技术适用的边界形成共识性的道德边界而陷入迷失之中。医学的目的不断被重塑,随着人们对疾病的理解发展改变和生命遗传理论的更新,关于缺陷、疼痛和健康的标准不断在变化。毫无疑问,21世纪是生命科学的世纪,也是人类成为道德异乡人的世纪。在人类迈入第三个十年之后,技术发展将以外向和内向的双重轨迹实现突破。在外向层面,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将会冲击人的独特社会地位和互联方式,带来人们参与社会互动和交往模式的革命。在内向层面,生命科学和遗传学的研究会更深层地揭示生命奥秘和人体运行的规律。科技将深刻地改变和重塑人类生命和生活。如何应对新兴科技所带来的伦理和法律挑战,走出道德异乡人困境,是我们面对的重大课题。全球范围内人权实践的不断深入和人权话语的扩展,为解决生命科技之挑战提供了出路。

转自:“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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